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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2 16:02: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效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监管效率

第1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效率 制约因素

一、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基本现状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偏重于依靠政府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金融体系也不例外。出现问题之后,各方普遍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金融体系中的所有问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比计划体制更有效率,政府的过度监管会增加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例如,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央银行累计检查金融机构197617个,业务1.1亿笔,产生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实际上,政府和市场的优势不同,在解决问题时应相互补充。例如,政府在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时有较好的效果,但容易产生过度监管等问题;而市场机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却无法维持稳定的金融环境。过度监管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首先,过度监管使国内金融机构过分依赖于监管机构,例如,对风险管理机制的需求是金融机构的自发需求,是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却希望监管机构能够提出要求甚至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现在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金融机构自主性的发挥,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内控机制建立的要求。目前金融机构产权尚不明晰,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收益不合理,因而难以形成良好的激励。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无法落到实处,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过度监管也会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对官方监管的过分依赖,缺乏监督意识。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意识落后,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发挥监管作用,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因此效率不高。要想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必须注意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改进监管方式,使监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同时依靠银行内控、行业自律、市场监督的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二、制约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因素

1、分业监管体系尚需磨合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运营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能够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对于金融业内部管理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机构运营质量的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分业监管的高效运行是以高度协调的制度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能力,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很难形成监管合力。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会出现沟通方面的问题,甚至是产生冲突,具体监管过程中会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对于金融活动中业务交叉的部分,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不同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透明,无法形成很好的交流与协调,增加了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和所需时间,降低了决策的时效性。同时,不同的监管主体必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管理决策,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来协调各方的利益,监管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2、监管信息不对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信息的稀缺性和交易过程的不对称性,不同交易主体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目前,美国金融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高,建立了基本完备的信息采集、加工、传输系统。我国金融业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金融机构的统计、会计信息可靠性差,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科学决策,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对象种类繁多,包括: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与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基本上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以看作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外汇外债的监管等等。由于监管对象多,涉及到的经营业务种类多,风险差别较大,因此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使恰当的金融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

4、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监管立法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立法也应该向前发展才能跟得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第一,我国某些金融领域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尤其是无形的金融服务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有形金融产品为调整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监管的原则、内容,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第三,我国已经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但是关于如何退出金融机构市场的研究太少,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对策建议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发展,只是出现了一个雏形,所以现阶段还不适宜全面开展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监管。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法律建设。要想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使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就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存在着许多规定不合理的地方,部分金融领域的监管在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开始了他们的混业经营之路。英国也是在1986年通过《金融服务法》后开始进行混业经营。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金融业,就必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结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还应该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管措施能落到实处。对于那些已经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不符合的法律条款或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规定,必须予以废除或修改。为了顺应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应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目标利润,提高国际竞争力,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并实行跨行业经营,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比较多。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监管,防止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的现象,必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有可能出现监管重复、监管交叉和监管缺位等现象,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会议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按照其业务性质来实施分业监管。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各司其责的基础上,互通有无,相互协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国务院应明确指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充分调动监管者的积极性,提高监管的效率。

2、向功能监管过渡

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的混业经营也将朝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以强化监管协调为主,逐步过渡到伞形监管。

(1)实行功能监管。功能金融监管的概念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默顿最早提出,指的是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而设计的连续、统一,可以跨产品、跨部门协调的监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有向功能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由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业务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创新不断出现,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传统监管无法确定此类产品的监管机构,极易产生监管重复、交叉和缺位等问题;而功能监管根据金融产品所体现的功能来划分监管机构,对跨行业的金融业务也能明确监管主体,因而提高了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能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功能监管的特点包括:第一,功能监管以官方法制化监管为主,并强调行业自律与金融机构的内控。第二,功能监管内设的监管部门有两大类,一类监管金融机构,一类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由此可以看出,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有着明显的优势,更符合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功能监管,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伞形监管。伞形监管是以中央银行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下属子公司监管的模式。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制度。美国伞形监管的主要原则包括:第一,以功能监管为基础。第二,重视宏观金融安全。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有着极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被确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的整体安全。第三,伞形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伞形监管的实质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物,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平衡,能够实现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很好的结合,是我国向统一监管模式过渡的最好方式。伞形监管者指导各个功能监管者来实现相应的金融措施。

3、实行统一监管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增强,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当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到成熟期,我国的金融业必将进入全面混业经营的时代,为客户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种不同客户的需求。因此,我国有必要现在开始实行统一监管,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构建统一监管体系。

(1)统一监管的优势。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金融行业、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统一监管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它能够全面把握金融整体风险,避免造成大的金融危机。统一监管的优势有:第一,成本方面的优势。统一监管能够减少人力资源和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并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第二,统一监管有助于监管环境的改善。统一监管能提供统一标准的监管,避免不同金融机构面临不同的制度约束,有利于监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第三,适应性强。统一监管可以避免监管缺失,降低金融创新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鼓励金融创新等。第四,责任明确。由于只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利于认定责任、解决问题。统一监管涵盖了很多监管功能,能够促进监管者进行更好的沟通与交流,使固定资产、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的利用率都达到最高,从而可以进行更有效的监管。统一监管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标。

(2)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必须建立具有所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综合性机构,2000年英国把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我国目前应借鉴英国的做法,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名为银监部、证监部、保监部,作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下设部门,由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整个金融行业和市场,再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功能来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在金融系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使金融机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不断进行探索,找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统一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凤云:深度解读金融危机[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2] 林丽敏: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08(1).

[3] 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一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第3篇

一、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财务报告体系与基于金融监管规则形成的监管报告体系分别有各自的信息披露边界和服务对象。信息披露机制的差异决定了用于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可以有不同规定。其一,财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边界集中于财务信息,信息披露载体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表内提供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财务信息,表外以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形式对表内信息予以解释、补充与拓展;然而,监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范围已远超出财务信息的限度。对银行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内容除了财务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风险信息,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关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诞生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I)的亮点在于强化对流动性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对证券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历经最初的财务报表时代到财务报告时代,再到当前多层次信息披露时代,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显著提升[3](P68-69)。其二,财务报告服务于一切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经济决策,服务对象呈现通用性和广泛性特征;金融监管报告旨在为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审慎监管)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将获得的数据应用于经济统计分析以预测微观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和宏观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服务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定性[4](P26)。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

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制度安排适宜性与否的判断及制度变迁的趋势预测均与效率相关[5](P369-370)。帕累托最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以帕累托标准为目标的经济变迁是帕累托改进过程,其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对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的本质表现为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选择,其有效性应考量对于制度效率的改进效果。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还是合一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范畴,可在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交易费用理论框架内进行分析。产权问题是制度安排的核心。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质是一种产权制度[6](P38)。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应从考察会计准则的产权制度设计和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履行开始。

(一)会计产权结构与金融监管职能

人类生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产权是关于资源的权利。科斯定理反映出这样一个经济真实,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交易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产权界定是通过制度安排即产权制度实现,因而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等个体组织因经营和交易需要设立会计,承担了生产投入成本,因而,会计的本质是一种资源[7](P59),必然涉及会计产权、产权界定及其效率问题。会计产权结构揭示了具有经济职能的会计资源存在哪些产权及权利的服务对象。既有研究根据阿尔奇安、德姆塞茨的产权结构理论,认为会计产权结构包括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7](P59-60):个体会计产权是一种微观机制,意味着会计服务于明确的单个主体即会计设置成本的承担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业的私人产权;公共会计产权是会计公共性管制的结果,意味着会计服务于不明确的公共利益主体,其对会计的经济职能、会计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担会计设置成本,如企业的债权人与投资人、金融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同时,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存在一个“自然优序机制”的问题: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7](P60)。这是因为,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来看,会计作为资源因私事需要而产生,在此基础上才为公事服务,即若作为市场主要交易主体的私人(如企业)不设置会计,那么债权人、投资人的信息需求就不会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得到满足,国家征税、宏观经济金融管制就无法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而实现。可见,会计是在履行私人经济职能的前提下承担社会经济职能[7](P60)。会计资源的产权界定是借助会计准则实现的。会计准则是一种产权制度。任何一种会计准则设计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那么,会计产权的优序机制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应安排个体会计产权优先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才会顾及公共会计产权的利益诉求,这是一种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监管属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金融监管规则是这种宏观经济管制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基于监管规则生成的监管报告为金融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服务,以预测金融体系风险,实现审慎监管目标。会计为金融监管职能履行提供基础信息,金融监管当局因而成为重要的公共会计产权主体之一。基于此,依据会计产权私事优先原则,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公共会计产权主体,其信息诉求不得“妨害”个体会计产权的实现,以避免产生负外部性,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即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会计制度设计不应安排以金融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的“干预”,扭曲个体会计产权权能执行的本意。从这一角度出发,“预期损失模型”的本质是会计准则安排真实、公允会计行为妥协于宏观金融监管信息需要而出现的制度细节设计偏离,其体现了金融监管规则对会计准则的“侵入”,从而将破坏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已将监管理念由微观审慎转变为宏观审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应,但其仅折射出金融监管关注层面与视角的变迁,会计宏观工具职能的实现仍须以微观个体会计产权的满足为前提。由于公共会计产权主体是不从事生产的抽象权利享有人,企业等个体组织对会计资源的投入是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行使的基础[7](P61-62)。这样,对于会计产权安排的效率问题,既有研究以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为依据,认为会计资源的生产成本与使用收益由个体会计产权人承担和享有的会计制度设计是富有效率的,会计制度安排应坚持生产性导向[7](P61-62),注重资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观经济收益的实现。基于以上,笔者认为,与英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独立税务会计模式设计展现会计产权配置的效率性同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实现。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交易费用评价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命题。当代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分工水平取决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费用大小衡量,两者成反比,交易费用涉及外生和内生交易费用两种类型,其中,内生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效率的评价具有内在解释力[8](P98)。在明确认定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本质与会计制度性质基础上,系统考察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与合一两种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费用,权衡其多寡,以做出经济学意义的效率评价,即若分离的交易费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则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看来,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不是由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即其与各种自利决策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关系,为有形的实体费用,具备有限性,相对可计量;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由人们在交易中争夺分工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所致,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资源分配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其由个体决策及其选择的制度和合约安排所决定,为无形的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具有无限性,一般相对不可计量,只能依据总量指标予以表现[8](P99-100)。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其一,从制度分工视角来看,分离制度必然和主要带来外生交易费用;其二,基于制度运行角度,分合制度将会产生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其属于内生交易费用,通过对会计产权结构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取决于会计制度的性质,本文认定会计制度安排的生产性导向[9](P56),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得到保护。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交易费用主要涉及:第一,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执行与信息加工、调整成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是金融经济运行应遵循的两套行为规范。现实中,金融机构在会计准则约束下生成并列报会计信息,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要求下运营。会计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使得应以财务会计报告和金融监管报告的形式分别披露相关信息,面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两套标准指引,金融机构必将面临操作与执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然而,此项外生交易费用却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这是因为,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是金融监管信息来源的核心,金融监管所需信息可以在会计系统提供通用性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调整与深化加工,存在数据之间对接的可行性,从而实现监管执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见,诚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所进行的纳税调整一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摩擦与“妨害”成本。目标函数非一致性导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之间必然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的客观性与金融监管规则强调安全、稳健的审慎性相冲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会削弱两种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职能发挥与运行效率,制度绩效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大。若会计准则依从监管诉求,则会以牺牲披露信息透明度为代价,也无益于优化金融经济的资源配置,有损于金融监管履行职能,引致过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也意味着公共会计产权对私人会计产权的干扰与侵入,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的公共会计产权削弱了企业等个体对会计的自主选择权,个体会计产权不具有独立性,履行宏观经济职能的公共产权需要使个体产权承担较多的“额外付出”[9](P46),同时,该付出却得不到来自公共产权主体的支付补偿,降低企业在内外部治理与契约管理等方面私人会计产权运用的效率,出现严重制度扭曲。可见,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的内生交易费用较大,且由于内生交易费用与所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只能通过制度改进和变迁予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运行费用,可以衡量制度优劣,其对制度安排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定位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从属于生产性的会计制度安排范畴,从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高于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是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因而,应坚定推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存在模式。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经验

证据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关注与推崇的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可作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有效性经验证据。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践行动态拨备制度的国家,其动态拨备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危机使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认识到原有准备金制度对银行风险确认的滞后性,导致经济增长时期贷款拨备率下降,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拨备率却大幅提高,这扭曲了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波及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动态拨备(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监管当局针对贷款拨备顺周期性问题设计并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银行体系全面应用动态拨备制度,该制度基于银行过去的贷款损失经验,利用贷款违约率的跨周期历史信息(约20年数据)来设定动态拨备的充足性水平,其以丰补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期时多提拨备,经济下滑期时则少提拨备[2](P5),旨在通过提高银行风险缓冲能力来降低金融系统内在顺周期性,增强金融经济在危机中的抵御能力。近年来,欧盟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坚持“协调”的趋同方式,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国内银行业已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基于“已发生损失”原则,真实、公允地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对外披露通用会计信息,满足了西班牙会计透明的内在诉求。银行监管当局则继续推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规则,银行以此为基础形成监管报告,以满足审慎监管需要。在本次危机中,西班牙银行业所受损失相对较小,得到各国监管层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肯定。对此,G20峰会认为,动态拨备制度是西班牙银行业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稳定论坛(FSF)2009年推荐将动态拨备作为识别和测度贷款损失的选择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也认为,动态拨备系统虽不能消除顺周期现象,但能降低顺周期行为的程度[11](P5-12)。可以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催生了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本质是一种重要的审慎监管工具。众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英美准则型会计模式为蓝本,因而,理论上,西班牙会计制度性质从属于生产性结构,即追求个体会计产权最大化效率的实现,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动态拨备制度在危机中成功运用的典型事实表明,生产性会计制度安排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带来的内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费用,即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

四、结论与启示

第4篇

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追求更高的收益,势必积极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为了谋取利润,会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以拓展业务领域。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国情要求又适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威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需作重大的改革,从而推动我国的金融发展。

二、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WTO并没有对金融监管体制作出要求,但WTO在金融服务领域实现的目标之一是金融自由化,并且为金融自由化的有效推动设置了相应的条款和规则。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大加快。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涌入国内,从事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义务。就目前国际金融的现状和趋势看,国外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进入中国后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如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国内证券商面对的是综合银行的竞争,国内证券商买卖证券是用自有资金,而外资银行的资金则可以是储蓄资金,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又如外资金融机构拥有发达的品种繁多的金融创新工具,从而能较容易地突破分业经营之形式而在实质上从事混业经营。这也会加速中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发展。事实上我国金融业务创新已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等。这些都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三、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运行效率、金融产业组织效率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效率,对于国家的经济运行状态和效率,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时期,美国的金融体制在许多方面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是加紧探索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寻求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具体方式。二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构建各市场间的互动机制。三是有步骤地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四是提高中央银行监管能力和国际监管协调能力,完善监管体制,理顺监管关系,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新趋势,逐步转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统一监管。五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对内准人限制,打破国家垄断金融的格局,实现金融结构多元化。六是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内部结构改革,完善激励制约机制。七是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绝黑箱操作,强化信用约束,健全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提高透明度,规范会计、财务、统计报告制度。八是提高金融的技术水平和电子核心技术国产化水平,维护金融安全,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改革金融监管制度

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要想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世界潮流,要想总体规划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中国就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为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转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应适当放松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试点行为的管制,解除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给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创新空间,鼓励进行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创新,比如,深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尤其是新型金融集团业务创新。之后,在逐步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上,在混业进程的适当时点,全面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和内容,从而过渡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以优化中国金融结构、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改革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结构

改革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结构,通过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完善促进中国金融结构向高级化发展。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可以说属于机构型监管模式,由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构成,实行分业监管。以后,在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的上述各金融监管机构、大力提高其监管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中国金融业的联合监管,根据混业经营的规划和进程,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目前的监管联席会议,强化上述各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为中国向单一机构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过渡做好准备。进而,在适当的时候,与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协调,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新的一元化的超级功能型监管机构,实现中国金融监管由多元化监管转向新的一元化监管、由机构型监管模式转向功能型监管模式。

第5篇

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金融监管的滞后,即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从单纯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转变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不可否认,合规性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独立性严重不足条件下的行政式监管阶段,所以它毕竟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风险性监管则具有深层次、超前性、动态的特征,它具体表现在:(1)从风险为本的理念出发,注重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银行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构建金融业的安全网,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3)风险性监管既要立足于微观金融风险,也要顾及宏观金融风险;既要分析制度性风险,也要致力于研讨道德风险。这样做,有利于宏观货币政策风险和微观金融经营风险的结合;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相结合。(4)努力拓展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和深化金融监管的,如传统观点认为,中间业务无风险是最保险的,事实上,中间业务经营中也存在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风险等,处理不当,与贷款风险一样,会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损失。

建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将监管模式与建立风险系统架构相结合,有利于围绕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统一监管的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真实评价监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既要维护安全又能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方面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实际上隐含着最大的风险。过去我国在实施合规性监管过程中,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如产生“惜贷”,大量保存“超额准备”等现象,这显然是监管的变形和异化。

金融监管要兼顾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此,界颇有争议,有人坚持“发展中规范”,认为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也有人坚持“规范中发展”,认为金融业道德风险高、违规收益高、监管必须先行,规范是发展的基石,规范永远是主旋律。其实,发展和规范是不能分离的,最多也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其重点有所侧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总基调应该是:“在发展中重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兼顾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与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减业务种类、建立监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金融监管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

从注重单一监管方式向全过程、多元化、有重点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这是一种单向被动、直接管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方式,显然不适应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

所谓全过程的监管,即对金融业的准入、金融业的市场运作和退出均要进行监管。事实说明,金融监管是一个过程,全过程中若有一个环节缺位,不仅会这一监管环节的成效,而且也必然会影响监管的总体效果。当今世界,金融的总趋势是向综合性经营发展,为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协调关系,需要构筑一个、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监管系统,已是面临的重大。

所谓多元化,就是要摒弃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单一的合规性监管模式,坚持市场化趋向,坚持多元化管理。具体说,应采用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和自律意识较差,且金融监管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监管,但从世界金融监管的大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内外结合型的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既体现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经营创新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加强监管,如依托社会监管体系、社会舆论监督、聘请金融监察员、建立金融界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宽监管领域,金融监管不仅限于内债而且还有外债;不仅限于国内,而且包括境内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领域和渠道。

所谓有重点,就是要着重在监管防风险、监管出效率、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气力。就我国而言,巨额的不良贷款和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潜伏着金融业的根本患,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所在。

从一般性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体系方面转变

与行政性监管存在有主观性、滞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监管手段则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概括性的优点。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快金融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为了使金融监管更程序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制定与此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规、条例,以及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我国加入世贸5年后,对外资金融机构要实施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等,必须引起重视,如果不及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种新类型法律案件面前,我们必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与此同时,在推进金融监管法制化的过程中,为切实保证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规范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行为尤为重要。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强全社会诚信,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以营造一个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从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内部作业向科学化、化、增加透明度转变

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性特点往往会造成要么使监管者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盲目追求量的突破而导致监管过度;要么在监管者无独立性、面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实而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产生讲“亲情”、“护短”等。为克服和防止这种金融监管变形的状况,建议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运用机等先进设备,统一开发银行业监管的操作系统,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监管工具,以实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金融监管的网络建设,创造条件实现分支行间联网,实现信贷咨询、外债监测、外汇账户的监管网络化,增强服务功能和提高监管水平。为增加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我国应尽快构建银行信息业披露制度的框架。

第6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前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于是金融业监管问题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金融产品形式的创新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金融业的内部机构及发展模式,我国金融业业务领域逐渐转分业发展为混业发展,但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实况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至关重要。

一、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O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管目标和混业发展需求不一致。金融分业监管旨在控制各金融业范围内的风险,这无疑增加了金融体系融合的难度。然而,金融业内产生混业经营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积极促进金融监管监管模式与法律基础的改变与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金融变迁过程中金融结构需求。

其次,监督效率不高,监管成本较低。这易产生反复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当前,虽然我国金融业可以组成一个体系,但依然存在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内监管相关对象的行政级别比监管主体高的情况,从而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即不仅需要接受多个分行的监管,导致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降低监管效率。除此之外,分业监管情况下,监管当局降低了监管压力,希望可以明确并掌控被监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与风险。

最后,监管机构间信息留存在紧闭性同路。从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环节而言,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与证券业监管的信息传播分别产生了一个单独的同流,而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监管环节的疏通、监管效率的进步、监管成本的把握。基于现行监管模式背景下, 三个监管部门间的联系较少,仅束缚于“联席会议制度”,分业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将各监管部门的注意力集中于单一业务范围的监管,从而影响了监管环节的决策流和监管流。

二、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实现我国宏观目标,更好地满足不断发展的混业经营趋向。所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需要遵循我国具体国情原则,合理分析与探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学习与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经验,提出了金融监管模式选择方案。一方面,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时需要结合之前的金融经营氛围,在相应历史背景下合理选择与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宜的金融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创新之后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切实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需要带来相应的创新成果,促进金融业的调整与发展,促进金融监管最大效益的实现。

(二)我国未来混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模式构建

1.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当前法律法规虽然高度支持与认可金融监管体系的创建与实行,但不能仅局限于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制定一部较为一致的“金融监管法”,促进新金融监管格局的创新。在创新体制时需要促进立法步伐的加快,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合理界定保监会、银监会与金融监管局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等,明确监管格局;其次,合理拟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被监管对象创建风险隔离墙。在实际发展中金融控股公司呈现出众多需要规范的相关问题,所以拟定一部较为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任务,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明确,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的规范;最后,和国际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维护。

2.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及合作

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及合作,创建有效的协调安排。我国金融混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同时也是我国转分业监管模式为混业监管模式的阶段。在此期间,可以合理集中分散监管权力,强化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以更好而满足混业金融业经营需求。基于当前的条件,通过相应行政法规形式进一步确认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需要关注互相之间的协调及工作机制的创建。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创新日益繁杂,在行使自身职责时各监管机构无法避免会出现一定的利益冲突,导致局面僵硬,从而增加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难度,因此需要明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拓展其权力。

3.强化信息沟通、资金流动及业务渗透的建设

首先,创建信息沟通防火墙。合理的信息沟通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内部融资、网络分享于产品开发的便利性,但需要注意信息沟通的适宜性,超过适当程度的信息沟通易促使风险传播与市场冲突的形成,所以信息沟通防火墙的创建需要合理避免有害信息的沟通,以及不公正竞争的侵夺占据。其次,创建资金防火墙。避免资金在公司内部随意流动,明确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间可以举报单独的法人资格,可以享受相对单独的经济利益,依据市场相应规则加以经营运作。最后,创建业务渗透防火墙。避免银行和证券子公司间较为频繁的业务往来,避免银行资金的大幅度流动并流向股市,以合理促进银行资金安全及股市稳定的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健康发展模式的重要选择。由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转变中,原有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着众多挑战,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合理选择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混业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曹建华.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基于效率的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2(08).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