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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培训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3 16:20: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创业投资培训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创业投资培训

第1篇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已人所共知。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有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的贡献,是常规经济政策对技术创新促进政策作用的3倍。

近些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极不适应。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保障体系欠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有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难以考虑到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特殊性。二是政策扶持不落实。在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创业投资企业从财政金融政策上给予扶持。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缺乏准确的法律界定,使得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缺乏法律基础。三是资本形成机制不完善。从国外经验看,创业资本的形成主要依靠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之所以主要依赖国有资本,除了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企业和个人不敢涉足创业投资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资金尚无法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四是退出机制不通畅。过去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导致创业投资所支持的企业即使上市,创业投资也无法退出。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没有发展起来,导致并购市场极不活跃,创业投资也很难通过并购方式实现退出。五是行业管理与自律机制不健全。以往国家没有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也缺乏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任意涉足证券市场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而造成了无谓的经营管理风险。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终于在2005年11月15日出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前面所提到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是适应创业投资的特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二是为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三是提出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投资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办法》的出台也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贯彻实施好《办法》,将为创业投资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办法》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要贯彻实施好这部规章,还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二、关于配套政策的制定

去年,根据国务院领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精神,并利用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契机,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制定《办法》的配套政策。最近,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具体包括:

(一)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出台后,我们一直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经形成初步方案,近日先后赴上海、江苏和深圳调研,听取创业投资界的意见,力争尽快出台。

(二)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风险企业。目前我们正收集整理国外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我国国情,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三)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我们今后将分别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

(四)适时推出创业板,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扩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五)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的有关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并提交本次研修班讨论完善。

三、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的几点考虑

为切实地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做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型投融资制度,即使在美国也才有半个多一点世纪的历史,对我们来说更是一个新领域。因此,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不仅要学习国外关于创业投资的一些先进理论和做法,更要学习弄懂我国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力争我们的监管人员尽快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二)加快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创业投资是一种区域性比较强的投融资制度。在国外一些地区,为了扶持本地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出台了不少区域性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国内像北京、深圳、江苏等地,近年来在扶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总结和提高。希望各省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以促进区域性创业投资体制的建立。

(三)切实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形成“分管主任挂帅、处长直接责任、有专人管理”的备案管理班子。与备案管理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在本次研修班充分讨论后,我们将尽快下发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把好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出台后,我们还将制定如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请大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不仅涉及到发展改革部门,而且还涉及到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地方监管配合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合力,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目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已建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值得大家借鉴。

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创业投资企业

1引言

一般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被保险人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创业项目的承担主体不发生变化,仍是原来的企业,但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技术创新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成了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的承担主体之一。

2创业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这里讨论创业投资基金的保险情况。我们假定风险规避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每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均相等,为W;投资发生失败的可能性为p,面临损失L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险费来购买最高赔偿额为k的保险单。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参加保险后,当投资成功时的状态下,其投资额变化为:

U1=W-rk

当投资失败时的状态下,保险公司将支付金额为k的赔偿给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额变化为:

U2=W-L-rk+k

对于一个作为风险规避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预期收益下,风险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为投保人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预期效用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则E(U)=W-pL,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与投保金额k的大小无关。而且作为风险规避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希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任何一种状态下都拥有相同的投资额,也就是没有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说在公平费率的情况下,规避型的创业投资机构会对失败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定参加创业投资保险的创业企业足够多,为N且相互独立,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

P=N[p(rk-k)+(1-p)rk]

=N(r-p)k

当r=p时,保险公司的利润为0,这个假设与现实并不矛盾,对于完全竞争的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的经济利润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为0。世界上规模发达、业务广、跨地区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费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费率,因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风险,收取“公平”费率就足以应付赔偿支出。

当r=p时,创业投资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都达到均衡,这说明设立创业投资保险在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上述讨论中,是以许多参加保险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基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创业投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风险为前提的。

3创业投资保险的意义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是专门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而开办的保险制度,对于创业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来说,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1创业投资保险是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个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保险公司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到相关投资人的身上,从而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转嫁。当某个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对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3.2有利于引导民间创业资本的进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部分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预期。这样不仅仅可以吸引民间创业资本加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创业投资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评价、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将来保险资金大举进入创业投资做好准备。

3.3监督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作为专业化的保险机构,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详细且认真的风险评价,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期,减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一般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定期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其监督作用可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走上正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稳步地发展。

4关于我国建立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的构建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虽对创业投资比较重视,但宏观扶植和引导缺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制定有“技术交易保险条例”,但框架过粗、内容不系统,基层部门无法具体操作,而且属于引导性质的,具体操作条款还很缺乏;同时缺乏激励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险部门的积极性并不强,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为之,因而缺乏主动性;地方上的创业投资保险主要还处于摸索状态,缺乏理论指导、操作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对创业投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制订创业投资保险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关激励措施和具体操作条例级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保险向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4.2在设立专门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方面,应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创业投资保险部门;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三是由各个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的保险机构,带有民营性质。对创业投资保险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备好合理的准备金,以满足保险公司支出的随时性。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用以下两种保险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一般不允许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4.3在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方面

(1)明确创业投资保险公司的可保种类、投保额及清偿标准。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不断调整、更新和充实自己以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满足社会及公众的需求。所以对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业在计划设计相关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从事。特别是要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何种风险可以承保,何种风险在现阶段应当剔除,何种风险根本不属于保险范畴。

(2)加强对创业投资保险的宣传,使创业投资企业充分认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而且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风险将只能由风险单位自己去承担,各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应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确定一旦发生事故以后的应急措施和备用方案。这样使得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保险,主动防范风险。

(3)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保险业务人才。

4.4扩展创业投资保险的险种

除了已进行的创业投资保险险种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新的创业投资保险领域。如科技人员的待业保险;科技人员专门的特种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特种人寿保险;对归国留学人员提供专门保险等。

4.5建立科技风险分摊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保险业务涉及到保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应进行协调组织,使这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风险分摊机制,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6积极开展有关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保险方面的理论方法研究

创业投资协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不仅仅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保险费率、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技术鉴别、风险评估的标准与办法,而且可以培训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从业人员,向社会宣传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使更多高素质的人投入创业投资队伍,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5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创业投资通过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机制而实现创业投资高风险再一次风险的分担,因此,创业投资保险是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实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普通保险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当然,创业企业所带来的某些风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单纯依靠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则有些杯水车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经营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将更加规范,与之相关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将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其经济补偿职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亚均,郁义鸿.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3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资本市场

一、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一)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破产清算、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实现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2011-2012年股权投资机构都是以IPO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2013年全年境内IPO受阻导致IPO数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并购、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退出案例数快速增长,到2014年形成了IPO、并购和股权转让在退出数量方面几乎“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具体情况

1、IPO退出方式。我国PE和VC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的总投资金额与账面退出金额在2009年-2011年的三年之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到了2012年开始出现回落,总投资规模由2011年的27.42亿元降为2012年的23.54亿元,账面退出金额由2011年的214.95亿元大幅降为2012年的102.85亿元,并由此开始到2016年两者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2012-2013年间IPO受阻以及之后新三板市场的全面兴起,使得创投企业找到了更加合适的退出方式。

2、新三板退出方式。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上市的企业案例极为稀少,而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青睐。近两年,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呈现井喷之势,2016年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了7685家,总市值达31081.9亿元人民币。

3、企业并购退出方式。并购退出是未来最重要的投资企业退出方式,它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从2008年到2016年上半年,除了2012年有所回落外,九年间并购金额及数量都呈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成为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4、四板退出方式。从股权交易中心来看,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已达13775家,是中国最大的场外资本市场;上海、广州、浙江、北京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数量分别为9719家、6001家、3859家、3198家。我国四板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挂牌数量快速增加,但就融资规模来看,量能并不是很大。

5、其他退出方式。投资企业其他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借壳、回购、清算等方式。就股权转让来看,退出的下降比例较大;就借壳上市来看,在2015年,证监会批复了23个借壳上市案例,通过率高达91.23%,目前借壳虽然等同于IPO,但是审核速度比IPO快,一般审核时间只需要两到四个月;就清算退出方式来看,近五年来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三)比较分析

综合以上几种退出方式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挂牌目前已成为投资机构退出的最主要方式;IPO是我国股权投资机构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其投资回报率最高;并购退出更加高效灵活,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并购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购,在目标企业发展前景与预期变数较大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收回资本,确保了投资机构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资失败时的无奈之举,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损失扩大化。

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涉及创业投资的高层次法律欠缺,仅有一些像《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较低层次的规章、政策。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较高的准入标准对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科创型企业来说是望而却步的,这导致它们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被阻断,也使得创业投资资金退出受阻,同时市场的不成熟也导致各板市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

(三)转板通道相对闭塞

目前,尽管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些企业实现了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但这并不是依靠“绿色通道”,即完善的转板制度实现的,而是与普通未上市企业一样走完IPO的所有程序才得以上市。同时,坐拥上市公司“壳资源”但实际经营业绩并不好的公司却也得不到降级、很少能退市等合理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各板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还没有成型,这给创业投资退出带来了相对不灵活、不通畅的影响。

(四)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尚未形成创业投资的人才队伍体系,对这方面人才的全方位专业培养也比较欠缺。许多国内的创投人士往往是从创业者到企业家再到创投人的一个过渡,其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对创业投资的整体性把握不强,缺乏创业投资经验。总体来看,创业投资人才的缺乏制约着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三、优化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创业投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发展急需一个良好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因此需要提升立法高度,从顶层开始设计,形成一套适合创业投资的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应继续完善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修订其中制约着创业投资发展的条文,使创业投资各个环节的通道更加通畅。

(二)深化发展场外资本市场

针对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要继续深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发展,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制度和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去接纳企业,强调上市之后的监管;同时要大力支持场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优惠政策,从而为创业投资退出营造出更好的市场环境。

(三)打通转板通道构建

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业投资更好实现退出的重要桥梁。通过打通各板市场之间的转板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退出时点、退出方式,从而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优胜劣汰,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并壮大实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通过引进或者国内自建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创业投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和机制,助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慧芳.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6,(30):47+54.

[2]孙静.浅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2):83-84.

第4篇

(一)投资组合的概念行业投资即将投资金分散投放在多个不同行业、不同业务领域来进行创业投资;因为在创业投资资产的组合里,各个资产之间的联系越不紧密,那么这种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作用就越明显。所以,投资者应该根据创业投资的需要,适当在多个行业进行组合投资,以规避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理论的重点在于分散投资风险。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将资金分别投放到不同类型的资产上,以使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有最匹配的组合。这对于创业投资而言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进行创业投资的行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创业投资者就需要将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行业或处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中,以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阶段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运作是按照资金筹措、投入、撤出和再次投入的方式来循环进行的,对于创业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资金的退出,此时,创业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前期投资资金,如果项目运作成功,投资者还可以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基于此,我国要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机制,使创业投资者在退出时具有多种选择,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功。

参考文献:

[1]陈有真、罗亚林:《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企业国际化新解》,《中国流通经济》2009年第11期。

第5篇

关键词:重庆市;创业投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7-02

1 重庆市创业投资概况

重庆位于长江上游,属于中国并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但政府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1992年,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是全国最早组建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之一。1998年,重庆市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了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26亿元。 2004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目前,重庆有两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即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开创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到位的资金加上与之配套的风险担保资金约有4.66亿元,累计投资6亿多元。

2 重庆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2 投资手段单一,行业限制较多

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2.3 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在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机制方面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投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无人真正负责”的局面,与创业投资的市场特征不相容。

(2)在创业投资资本的运作机制方面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形成具有重庆特色的创业资本运行机制。

(3)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的制衡机制方面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由于这些特点,在创业资本投入之前,就必须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

2.4 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 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目前重庆市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因惧怕投进去,收不回而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5 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现在及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引进和培养从事创业投资的高素质人才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 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3.1 理清促进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首先要进一步理清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大力鼓励扶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外商投资为示范,逐步过渡到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以外资为辅助的格局。

3.2 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与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3.3 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4 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鼓励香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参考文献

[1]付剑峰.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思考[J]. 商场现代化,2007,(2).

[2]郝宁,王婧.哈尔滨创业投资发展思考[J].地方经贸,2007,(2).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023-02

长期以来,大学生毕业后往往只能被动地求职,不能主动地创业,大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局限于研究型、应用型,忽视了对学生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后,才去考虑创业的问题,以致形成了大学生“无业才创业”的错误认识。

大学生创业不应该是在就业难面前的“无奈之举”。自主创业不仅是大学生自主就业的重要途径,更是大学生成材的重要模式。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会议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必须将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为了方便毕业生创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关心培养创业技能与主动精神。”要使高校毕业生“不仅成为求职者,而且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

成功的创业需要资金、人才和管理技术,需要储备很多知识和经验。教师的责任就是在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下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学生“会创业”的问题,给学生开启创业之门的金钥匙。

一、大学生创业的发展状况

大学生创业已成为高校校园里“点击率”较高的词汇之一,也是目前社会上较为热门的话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出现了大学生创业的现象,当时武汉大学七名研究生凑了2 000元创办当代集团,开始自己的创业旅程。但我国大学生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业开始于1998年5月,清华大学学生邱虹云在清华大学举办的首届大学生创业计划“挑战杯”大赛上荣获一等奖。以此为契机,他与同学创办了“视美乐”公司,由于技术的先进性,成功地获得了“上海一百”5 250万元的风险资本,创造了中国大学生创业的第一个“神话”。随后,大学生创业活动逐步推进。

2000年4月,当时的国家教委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一项政策: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好的气氛和环境。

从2002年起,国家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委以及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再度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例如,2002年毕业于重庆大学计算机系的肖晓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他说,选择创业是因为自己曾组建过一家网管公司,有创业的经验和社会资源,而不是一时冲动。

2003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年,武汉世博科技项目投资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设立了1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2004年6月26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对一家校园餐厅的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即将毕业的学生赵明晨和他的七名同窗好友一起联合参加竞标,在和另外两名来自校外的个体经营者的角逐中,凭借文化理念的优势最终夺得了餐厅的经营权。他的创业举动,在当时和他一同走出校门的280万大学毕业生中,成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大亮点。

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华南师大应用研究中心公布的《2005年大学生择业状况及心态调查报告》显示,有62.6%的学生认为“创业可以尝试”,28.2%的人认为“可行”,认为“非常可行”的比例为5.8%,而实际选择创业的只有2.6%。由此可见,多数大学生对创业充满热情,但实际创业的比例还很低,而其中成功的比例就更低,这从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能得到验证。对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分析得知:主要的原因是资金缺乏,资金瓶颈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大障碍,此外,大学生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很好的管理水平,不能充分了解市场等因素也制约他们的自主创业。

二、大学生创业如何赢得创业投资的青睐

尽管大学生创业面临着重重的障碍,但也不乏有成功者,他们是如何做到技高一筹的呢?如何获得创业投资家的青睐?成功者们都有一致的看法,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一流的团队。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一家企业,而不是具体个人或者是一项专利技术,创投界有句名言:宁愿投二流技术,一流团队的企业,也不投一流技术,二流团队的企业。创业投资家首先看重的是企业团队经营能力,目标市场等综合因素,技术只是在投资决策时考察的一个方面。在创业投资家看来,再出色的创业计划也具有复制性,而团队的整体实力是难以复制的。因此,他们在投资决策时,往往更注重有合作能力的创业团队,而非那些徒有想法的单干者。

2.足够的赢利能力。尽管如今有很多创业者都是科技精英,并拥有技术专利,但仅有这些未必能激发创业投资家的兴趣。创业投资家是商人,他们投资不是因为创业者的技术,而是因为创业者的企业能赚钱,也就是说,创业者的技术必须是市场所需要的,具备产业化的基础,具有足够的赢利能力,这样才能吸引风险资本的介入。创业投资家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周密而详细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创业企业的总体状况及发展规划、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竞争对手的分析、企业管理方面调查、市场销售分析和财务分析等。只有那些能够层层过关的创业者才能吸引创业投资。

3.强烈的责任意识。有些创业者把吸引创业投资当做“圈钱游戏”,还有些创业者存有“反正是别人的钱”的想法。这两类创业者都缺乏责任感,他们大多数考虑的是个人眼前的利益,并不是从长远发展着想。这样的创业者很难获得创业投资家的认可,即使侥幸蒙上一回,也将留下信用“案底”。

4.高新技术的背景。身处高新技术前沿阵地的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创业有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视美乐”、“易得方舟”等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功,就是得益于创业者的技术优势。除企业有一流的管理团队外,创业投资家偏爱的就是那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领先优势的创业企业,如果创业企业有一两项受法律“保护”的先进技术或产品,则更能引起创业投资家的兴趣。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行业本身就有可观的利润空间,再加上领先的技术和产品,则企业能够轻松地进入市场,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外,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其进入壁垒也高,这在无形中又能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保证企业的利润。

5.创业企业具有出色的商业计划书。一份既有远见又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有助于创业企业成功融资,这份计划书要阐明创业家创办企业的基本思路和企业价值所在,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明确企业目前和潜在的市场与客户。指出企业具有的优势与劣势,同时列出创办或发展企业所需的资金情况。

三、创业投资助推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创业者一方面主动地争取创业投资的支持。另一方面,又热切希望创业投资市场环境能有效的改善,以支持他们创业。在实施创业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创业投资家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运作过程的积极参与,为其未来的成功注入了增值活力。当资金的供给者与使用者结成合作伙伴时,风险资本运作的效果就可达到其最理想的状态。具体而言,创业投资对大学生创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供资金。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其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通常情况下,无非是来自银行贷款和向父母借款,还有少量的可争取到创业投资基金。然而,银行贷款必须有担保才能给予借贷,家庭收入状况的普遍低下与父母对大学生创业的不信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对大学生创业者的不看重。种种迹象表明,创业投资家对初始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性,创业投资家必须给创业者足够的资金供应,让创业者免去担心资金缺乏对公司产生的破产可能,从而给大学生创业者足够的信心,并激发起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2.提供增值服务。首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创业投资家会对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以寻求潜在的市场机会,从而全力应对市场的挑战。其次,创业投资家依靠其技术专家为企业的改进和创新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支持。再次,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企业投资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一旦企业成熟后,创业投资家就会利用事先设计好的退出渠道撤出投资以实现预定的收益目标。最后,创业投资家也必定会帮助风险企业制定详尽的资金计划决策,创业投资家通过与风险企业经常接触,详细地获知企业的业绩增长能力和经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有关项目融资情况,从而制订相对最优的投融资和利润分配决策,并做好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3.监督作用。由于创业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没有任何担保,而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在早期也没有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创业投资家必须积极介入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潜在的投资风险,他们就会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无限扩大。尤其是刚开始创业的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风险意识,往往容易导致公司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出现。有了创业投资家的监督作用,他们就能比较顺利地经营企业。

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在积极推动,以形成有利于创业、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为努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有必要从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就业的高度入手,通过社会、政府、高校与大学生自身等群体的共同努力,培养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等措施,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知识,进一步出台健全完善的支持政策,不断促进大学生创业。

参考资料:

第7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板 信用体系

引言

2008年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作了明确的定位,进一步规范了有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由于在风险投资中的定位不确,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不得整个行业的发展。作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分析主要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历程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结合我国的国情阐述了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以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其实质就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就具体的创业投资而言,企业从股权结构设计、融资渠道选择到资本运营方式的构建都是市场化的进程,投资项目最终能否上市或转让,也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从本质上讲,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必须有活跃的微观主体。高新技术产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也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引领者。我国受传统的计划投资方式影响,高新技术从研发到产业化主要靠国家投资、政府拨款,形成了政府办企业、政府替代市场的局面。

通过对多个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创业投资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国外风险投资资金进入我国,它们是以资本增值为目标,尽量规避风险,更注重投资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期或成熟期。创业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没有形成成熟的风险投资文化,风险投资意识不够高,民间资本参与较少。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在种子期、初创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维持持续研发,最终推动研发成果走向产业化。这便造成了供需双方在时间上的错位,投资和融资不能有效对接,同时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与高科技产企业的发展。

对上述的市场失灵,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对市场的一种矫正。在刚刚起步的创业投资领域中,政府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以促进两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建立健全与创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法体系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领域秉着不干预的态度,并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在一些与风险投资间接相关的法律中,对风险投资业是放松管制,如允许养老基金进入高风险领域从事风险投资,不仅使养老基金成为风险投资的最大资金来源,也提高了整个风险投资的资金量水平。

在西欧和以色列,由于文化、历史的原因,与美国投资者相比,他们惧怕风险、投资保守,尤其是对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大部分风险投资是通过政府计划支持和推动的。英国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参与对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以色列风险投资发展较晚,但是发展迅速,通过采用合伙人模式,政府和私人共同投资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不仅对风险投资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使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通过对比以上几种成功模式,可以发现以色列模式对我国的创业投资有极大的指导作用。同样我国创业投资起步晚,社会投资体系不完善,因此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是不可缺少的参与者。2008年8月国家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关于引导基金的一系列问题,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地位及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可以效仿英国及美国修改保险法,逐步放开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融资,扩大融资渠道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资金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的特点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以极低成本的进行无限复制,任何投资家都不希望花大量精力和财力研发出的成果上市后,便遭遇盗版。我国目前虽然有知识产权法存在,但在执行上存在政府缺位,造成了风险投资家极少愿意出资于早期创业企业。国家出台的相关意见通过引导基金鼓励投向于处于早期的高科技企业,同样也面临产权保护的难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宣传及现场咨询,逐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多部门相互配合,尤其是法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是有效吸引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

可以修改现行法律,进一步提高技术入股的比例,规范证券公司、银行、企业集团、富裕和个人家庭、国外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逐步允许养老基金和和其它基金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政府引导基金进入的高科技术产业的相关产品,尤其是投资于早期的企业,更应给予其市场支持。对于出口创汇的产品,应给予出口退税政策,扶助企业逐步成长。待企业开始盈利时,及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把相关优惠政策转予下一批企业。这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政策,既有利于引导基金的成功收回,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我国企业的社会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是在大多数分散的个体行为之间发生和传递,加之现代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和瞬息万变,导致信息的供给与需求者之间出现信息盲区。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不畅,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圣河西市政府的做法,出资建立信息服务中心,首先是创业企业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的标准信息,如企业名称、地点、注册资本,主要研究方向、核心管理人员等。其次是创业企业家信息系统,对企业家的了解是评估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之一,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比项目本身更重要。如企业家的学历、工作经历、个人业绩等。再次是是建立创业投资家信息系统,收集其投资业绩和声誉记录等。政府提供信息平台,供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根据需要查询相关信息满足供需双方的信息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投融资双方个体之间沟通环节多、反馈链冗长的矛盾,极大的降低了信息搜索的成本,缩短了项目搜索的周期,加快了风险投资的循环速度,既有助于扩大对高科技企业的支持面,也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

项目选择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创业团队中领导者及其团队成员的选择是成功的潜在重要因素,在防止创业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中,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的个人诚信系统建设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众多不完善之处。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建设个人诚信档案,形成一个完备的个人诚信档案库供信息需求者合法运用。这样间接降低了风险投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的选择和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与阶段

(一)对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监控与风险防范。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划出财政资金设立引导基金,其宗旨就是通过杠杆作用,成倍的放大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同时鼓励参与政府优先发展产业的早期的高科技企业。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其它资本结合形成子基金,政府不参与子基金的管理,因此面临所有者缺失的局面。政府必须有专人在子基金的管理层中,虽然不干涉企业的正常运作。但在子基金的投资方向上,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必须一票否决。在投资阶段上,防止子基金片面追求利润,忽视了对早期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必须设定一定的投资比例规定子基金投资于早期高科技企业。由于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这也为子基金管理人与创业企业之间合谋打开了大门,共同谋取政府资金。政府加强监管同时增加了成本,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抑制合谋的动机是政府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产业导向作用。对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科技性,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如信息业、生物制药、航天航空、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政府应给予极大的鼓励措施,如给予区别于投向一般产业的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优惠,引导创业资金流向高科技企业,进而吸引民间资本的流入,有助于调整目前我国不均衡的产业结构。

(三)引导投资阶段,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入创业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多数集中投资于企业的后期价段,往往更愿意扮演一个锦上添花的角色,而雪中送炭对一个早期的企业是更加重要的。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研发尚未完成,产品多数处于一个概念阶段,随时面临失败。由于风险极大,单纯的商业性资本很少涉足,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很难解决问题。目前的风险投资对我国的早期高新技术企业鲜有推动作用,而政府引导基金下的子基金也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投入,难以在短期内解决所有企业的融资问题,只能缓解决部分需求。政府设置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对投资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政府应给予双重优惠,逐渐形成一个多层资的政策体系。让爱好不同风险,看好不同产业的资本顺利进入创业企业,各司其职,各有所获。

四、培养人才,培育市场

风险投资中,风险资金是最重要的。但是投资的成败与否依靠于创业投资领导和团队的素质。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晚,高素质的人才奇缺,没有形成一群成熟的风险投资家,民间资金在转化为风险资本时存在信誉瓶颈。

为了提升我国风险投资家的的整体素质和增加从业人员,政府必须以教育为先导,在大专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大批既懂金融、证券和投资又懂管理、会计的复合型人才。在培养他们的过程中,更应注重于对其进取精神、敢于冒险的素质培养,这样才有助于他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后投资于早期的高风险创业企业。政府应主导创业投资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尤其是注重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加入,通过行业协会这个平台定期举办研讨会议,供不同层次,不同背景的投资家们交流,既有助于他们形成众多的人际网络,也有助于我们的风险投资家在交流与交往中学习先进的理念,提升整个行业的投资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在与外企的合作中,引导基金要放松管制,给投资家较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抱着学习的态度,了解他们的投资程序,与自身进行对比,寻找不足。同时邀请外国的著名投资家为中方投资人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五、购建多层次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创业板

随着创业板的出世,多年来制约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风险资本的撤出渠道主要有公开上市、被其它企业收购或兼并、股本赎回或回购、破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创业企业选择IPO。从我国创业板开始至今,上市企业股价脱离实际上涨,投机气氛浓厚。说明我们的证券投资体系仍不完善。一个处于发展期的资本市场容量有限,不能满足众多企业的上市要求,应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收购和境外上市等退出机制。

同时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中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已有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但是它们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大部分产权交易中心为政府引导下的事业单位,只为国有企业服务,容易造成定价不合理,同样的产权在不同的交易所内价格差别大。国家应对地方性的交易中心实行市场整合,形成几个区域性的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与创业板、境外上市相呼应的立体网络,在此基础上逐步使区域产权中心进行联网,覆盖全国的市场,为风险投资形成有效的退出渠道。

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基金最终应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让市场去推动创业投资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在探讨我国的任何经济问题和现象时, 有一点我们始终不能忽视, 那就是我国的具体国情。一种有效的风险投资结构形式的最终确立,一方面依赖于政府的倡导,另一方面也是由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和相应的外部环境决定的。目前我们国家的基本情况是: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 社会信用体系尚未确立, 道德风险不容忽视等等。这些问题为社会人文环境所决定, 很难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因此在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障碍采取相应对策时也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

参考文献:

[1]何建洪、马凌 政府引导基金下创业投资经理人与风险企业的合谋分析 科技管理研究 2008(9)

[2]李万寿 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机理、制度与中国视野 中国财经出版社

闻岳春,梁悦敏 支持技术创新发展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制设计。上海金融2008(10)

[3]闻岳春,程同朦 政府引导基金海外风险资本在支持技术创新方面的应用研究 浙江金融 2008(11)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融资;融资体系;创业基金;创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93X(2012)02−0011−03

本课题在前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如《大学生创业基金瓶颈分析》(《山东纺织经济,2010(6)》)一文,对目前各地成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的特点进行了剖析,指出单一、不可持续性是其最大的瓶颈,并提出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和配备专业导师进行指导。而《广东大学生创业融资现状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11(8)》)里面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承接大学生创业基金瓶颈的分析建议,根据创业企业生命周期的特点对大学生创业为什么需要一个可持续性的创业基金进行融资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拟重点讨论大学生融资体系如何构建的问题。

一、国外对大学生创业融资的相关做法

(一)美国

1.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20世纪50年代,美国实施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1]其操作方式是通过政府定期拨款设立的基金作为融资担保,引导其他资金来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再对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刚开始的操作方式是由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短期优惠贷款,由于短期优惠贷款在短期内必须还本付息,小企业投资公司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后来,美国对该操作方式进行了改进,将提供短期优惠贷款改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公开发行长期债券,政府为其发行的长期债券进行担保的方式。这样,小企业投资公司既能为小企业提供比较长期的资金支持,又能够避免短期内还本付息的压力。经过40多年的运作,该计划充分体现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价值,培养出来苹果、联邦快递等创新型企业。

2. 商业保险对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

美国的商业保险为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免去对创业风险的担忧,设计出根据创业项目收益的商业保险。该商业保险的操作方式是保险公司对一些创业项目进行详细的论证,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考察,如果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具有较高的收益,那么保险公司会对该创业项目的收益给予最低的商业保险,即是该创业项目如果达不到保险公司设定的最低收益,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承保的创业项目的风险可以降低到一个可以预期和承受的位置,有了保险公司的保障,美国大学生的创业热情更为高涨。

(二)以色列

以色列对创业企业的支持与美国相同点都是以政府主导推动。但是以色列的操作方式与美国不同,以色列是先由政府拨款一亿美元成立YOZMA创业投资基金[1],该基金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再由商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1993年开始实施,通过参股的方式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参股的比例每家都不超过40%,参股金额为每家800万美元。为确保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 商业化运作,这些商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YOZMA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并且不具备投资的决策权。这些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都给予资金支持,但其重点是创业企业的早期,投资的领域也限于在IT、医药、生物科学、通信等高技术领域并且具有专利技术的创业企业。在这种模式的引导和带动下,从1993年到1998年,以色列共累计设立90多家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投资规模30亿美元左右。经过多年的操作,民间资金的创业投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以色列政府便逐步退出这些商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将YOZMA基金持有的股份私有化,私有化的实施从1997年开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私人投资者可以在投资5年后以回购的方式购入YOZMA基金持有的股份,回购的金额为:YOZMA基金投资成本(1+5%或7%)。到2000年,私有化全部完成,以色列政府资本全部退出,而该年以色列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达50亿美元,成功引导了民间的资金支持创业企业。

(三)韩国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韩国的大学生就业困难重重,为解决大学生的就业,其主要做法如下:第一,韩国政府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支持大学生优秀创业想法和项目成立企业进行运作,韩国政府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在金融和政策支持上等同于商业企业,并且在贷款方面甚至更优惠于商业企业。为鼓励社会各种资本对高科技新创企业的投资,韩国政府对这些投资资本给予30%的返还。第二,韩国的中小企业厅设立专门奖励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创业基金,基金规模逐年增加,由2008年的2.5亿韩元增加至2009年的6亿韩元。第三,在中小企业厅的带领下,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团体也纷纷跟进支持大学生创业。如全罗南道政府筹集了2.2亿韩元对优秀的创业项目每个支持1000万韩元,首尔产业通商振兴院每年对专家评选的10个优秀创业项目提供800万韩元创业奖励等[2]。韩国一系列的做法,使韩国的创业在1998年至2001年间,每年以一倍的速度迅猛发展,创业企业不仅在高新尖端领域里面深入,并且一些如制造业和农业等传统领域也表现出活跃的情况。

(四)英国

减税政策鼓励创业投资。英国的做法与前面几个国家不同,其主要操作方式是针对私人股权投资的减税政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在英国的法规中,关于创业投资税收的法规主要有3个,一是《公司投资法规》,二是《创业投资信托法规》,三是《公司创业投资法规》。比如2000年实施的《公司创业投资法规》中规定,私人股权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税收方面有如下的优惠:一是资金投入未上市的小型高风险企业3年以上,则可以享受投资额20%的税收抵免。二是税收抵免额再投资,则可以推迟纳税。三是在处理股权投资出现资本损失时,可以将损失在税前收入进行扣除。在各种税收政策的鼓励下,英国的私人股权投资在2000年的时候超过60亿英镑。每年大概提供38%的资金投向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大学生创业融资体系构建

借鉴以上国外分析,结合目前国内的创业环境,目前,希望社会资本主动将资金投入到大学生的创业项目是非常艰难的,政府必须先在政策上和行动上先行一步,将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作为一面旗帜,树立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心。在这面旗帜的带领下,引导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支持。设立政府主导的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支持是比较理想的做法。构建的大学生创业融资体系如下:

1. 成立由政府政策拨款为主并吸收社会资金,通过资金运作开展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旨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始资金的基金

基金有两大平台,一个是融资平台,主要提供创业资金支持,一个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创业咨询、信息服务、技术、网络等支持(见图1)。

(1)大学生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政府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财政专项拨款,二是创业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收益,三是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

(2)大学生创业基金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引导”作用。以政府设立的创业基金作为旗杆,表明政府政策支持的力度,如设立种子基金,在此基础上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3]。佛山市一些发展较有优势的行业,如家电、陶瓷、五金、纺织服装等,可吸引这些行业的企业家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的基础上分设行业引导基金,主要针对本行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为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提供动力,从而发挥创业基金的杠杆作用。二是“撬动”作用。用创业基金来撬动金融行业的资本,可以设立担保基金和接力基金,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此来撬动金融行业的资本。三是“投资”作用。可以借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做法,对一些风险小,收益有一定预期的创业项目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

2. 为发挥大学生创业基金“引导”“撬动”的作用,必须加强大学生创业基金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第一,引进专业性投资机构运作[4]。大学生创业基金是具备政策性的基金,为保持大学生创业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收益的重点不能放在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收益上,而是应该走开放型的道路,引入专业信托,引入专业机构对基金运作进行评估,将部分闲置的资金根据风险拆分为不同的投资方式,确保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

第二,探索新的融资渠道,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大学生创业基金额度是有限的,基金必须要不断融资来应付未来发展的需要。除了传统的捐赠外,可以探索不同的募资方式。第一,基金服务平台有创业导师团,创业导师团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以此来获得收入来源。第二,为吸引社会资本,可以以公益作为出发点,允许部分基金项目冠名企业名字,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大学生创业基金的设立必然会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社会信任度和社会美誉度必然影响基金的发展,应按照基金的规范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投资制度,在自律的基础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社会的信任度,在此基础上争取社会的认可和更多的支持。

3. 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做法,邀请保险公司加入大学生创业流程

一是政府呼吁保险公司,并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邀请保险公司加入大学生创业流程。

二是由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特点,设计多种形式,多种保障的保险计划[5]。保险计划可以设计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对创业项目收取创业风险保金,如果该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对失败的金额进行部分补偿。第二种,创业者以创业企业的股份作为投保金,不支付现金保金,如果创业失败,保险公司支付与股份相同的损失额作为补偿。第三种,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对某创业项目设定一个最低的收益率。创业者进行投保,如果该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保险公司设定的最低收益率,则保险公司补偿差额;如果高于设定的最低收益率,则保险公司可以对超额的收益率享受一定比例的分成。

4. 积极探索税收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

(1)为确保基金拥有稳定的捐赠来源,可以借鉴美国政府为捐赠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积极提升公益捐赠者免税优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切实为公益性捐助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2)借鉴英国政府的做法,对于投资于大学生创业的投资公司,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或损失补偿。

(3)保险公司加入创业流程,其可能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必然增加它们的成本。这些用于评估的支出,政府可以明确相关的优惠政策,如这些费用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如果创业项目成功,则创业成功的企业为其分担评估费用,如果失败,则保险公司可以以这些费用来进行抵税,但必须明确这些费用的上限。

参考文献:

[1]樊莉莉.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引导大学生创业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9):45-46.

[2]丁钟佑,李水山.韩国大学生创业教育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11(5):99-102.

[3]李玉娟,魏占宏.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的可持续性研究[J].经济论坛,2010(10):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