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公司网络监管

公司网络监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5 17:16: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网络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司网络监管

第1篇

摘要:生产型集团公司通常具有多个业务类型,每个业务类型下多个生产单元且其人员配置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各生产单元核算的独立比较容易造成管理的独立,进而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信息、知识的有限共享。网络式的培训体系架构可以有效降低因“独立”和“封闭”而造成的管理资源失衡和浪费,而且可以有效促进知识共享平台的形成以及组织智力资本的积累,为企业构建组织优势提供助力。

关键词 :生产型集团公司 网络式培训系统 知识管理

何谓培训?对培训比较完整的定义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既然是一种有组织的传递或训诫行为,那么培训必定是要在一定的管理机制下发生,遵循既定的规则。我们不妨借用知识管理的思维逻辑来构建生产型集团公司的培训系统,即鼓励知识的分享,鼓励通过学习、交流提高组织的知识水平,在生产型集团公司这样的多系统的组织环境中,打造知识共享平台,以期获得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培训系统的高效运作。

一、生产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特点

生产型集团公司通常都有同类生产单元多个的特点,即使业务类型多样,同类业务一般也都会拥有多个下属生产单元。换句话说,生产型集团公司具有业务地域分布广,但人员类型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各生产单元的工作通常以生产为重心,工作规划以及日常工作的重点一般也都放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平台,各生产单元的培训工作往往会流于或自成体系,或不知所以,或与总部想法大相径庭的境遇。既然同类型业务生产单元的人员配置具备很大的相似性,那么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培训系统也就意味着资源的极大浪费,且不利于知识的流通和更新,而不知所以或背道而驰的培训做法则多数归咎于管理机制和规划的缺失。因此就需要一个机制和平台,将公司总部及各生产单元的培训资源整合在一起,通过资源的整合及共享解决资源效率、体系覆盖、知识共享及知识更新的问题。

二、培训系统的网络式结构及其运作机制

如前文所述,尽管通常情况下生产型集团公司的业务或产品并不单一,但同类业务下各生产单元的人员结构和类型非常相似。对于服务型企业,尤其是连锁企业,其培训系统往往采取资源统一、形式统一、要求统一、结果统一的模式。而在生产型企业中,“核算”的独立经常会导致“管理”的独立,每个生产单元都是一个独立的小系统,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结果必然是每个生产单元都有一套独立的管理体系,配备一套独立的管理资源。资源的质量差异以及管理的成熟度差异必然会导致各生产单元之间管理水平的不平衡。只有打破边界,变封闭式系统为开放式系统,重新定义资源的所属性以及统一规划信息的交互流动机制才能解决管理不平衡的问题。

“网络”、“网络式”等概念的产生不仅改变了人类的交流方式,甚至颠覆了传统的生活方式,让人类的生活更便捷、更节约、更有效率。网络式组织的各独立单位随时可以独立单独作业,也随时能够整合成新的功能小组共同执行新的任务。对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来说,为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形成知识共享、知识更新机制,网络式结构是再合适不过的培训系统架构形式(如图1)。

众所周知,一个培训项目的实施(不包括前期计划和后期评估)需要几个关键要素的同时参与或投入,即培训实施者(培训师)、培训教材(知识、信息)、

培训对象(被培训的员工)和培训动作(信息、知识传递的过程和方式)。在网络式的培训系统中,基于知识共享平台的培训系统运作实际上也是知识积累、整合、加工、反哺、创新、再积累的循环过程。如图1所示,每一层级的知识库是这一层级的知识共享平台,同时也是知识再加工中心和知识创新中心。在授权基础上,每个知识中心都可以向其关联单位开放,保证知识的流动性和为价值生产服务;每个员工都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培训师角色,调用知识库中的资源实施培训行为;每个单位都是信息供应中心、知识加工中心和知识创新中心,为知识库的不断更新贡献力量。这种建立在共享平台上的多层级、多中心式的知识管理结构,不仅能够拓展知识服务范围的广度,降低知识重复加工的频率,减少资源浪费,有助于复合型人才培养,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管理资源的平衡和推进学习型组织的打造。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开放性是网络式培训系统与独立式培训系统的根本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的“开放性”却并非纯粹意义的开放,而是遵循一定授权原则的相对开放以及信息的内部流动,是在平台共享与小组专精相结合的知识管理机制下的开放。

三、结束语

网络式培训及知识管理系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管理资源失衡和资源浪费问题,可以有效促进知识共享平台的形成以及组织智力资本的积累,为企业构建组织优势提供助力。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网络式培训系统能够有效运作,需要具备与之契合的企业管理机制,例如与之匹配的组织架构。在适合的组织环境内,网络式培训系统能够加速组织智力资本的积累,减少组织对人才个体的依赖度,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第2篇

关键词: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区域性;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1-0200-03

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是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标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源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内外文献信息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因特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尽快实现中国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已成为图书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是对外贸易、经济开放和进行技术交流、招商引资的重要开放地区。为满足生产和科研对文献资源的需求,将这些机构中分散的图书馆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它们在生产和科研中的积极作用,是我省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从河南科技、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看,区域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对包括公共信息资源在内的科技资源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的发展急需一个区域性权威性的公共科技信息资源保障体系来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科技文献信息保障,从而提高全省文献信息资源的整体保障能力。

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建设目标

按照“统一协调、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河南省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体系,并成立共建共享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馆在文献信息资源网络的公共平台上实现信息系统互联,开展馆藏文献的联合采集与资源建设的馆际协调;全省图书馆联合编目;馆藏书目数据的联网检索;网上馆际互借和预约外借;网上数据库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数字化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良好创新服务机制。建设目标分二步实施:第一步建立全省科研院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体系,以综合集成,创新创业为指导,合力建设河南区域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第二步建立全省公共、高校、科研三大图书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体系,充分发挥馆藏优势,共建共享网上信息优势,为建设河南经济强省、科技强省和文化大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二、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的障碍

1.思想、观念障碍。首先是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意识淡薄,满足现状。维持现状,不愿耗费财力、人力、物力的思想,对网络共建共享必要性认识不足是影响本省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建共享最大障碍之一。其二,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意识。表现在人们注重局部和当前利益,缺乏长远打算。如果都采取固守不前的态度,根本无法形成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建共享格局。其三,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意识淡薄,缺乏全局观念,还表现在人们的本位主义意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只考虑本单位的情况,在购买设备时,缺乏网络标准化意识,各自为政,为了节省开支自编、合编或请人编制管理软件。虽然暂时满足了本馆内部业务管理自动化和局域网内服务自动化,但造成各馆管理软件使用情况混乱,给将来的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建共享设置障碍,增加了不必要的损失。

2.知识、技术障碍。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建共享与图书馆自动化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其发展进程包含:首先应完成以图书馆内部业务处理为核心的图书馆管理自动化;其二,应完成对外面向用户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自动化;其三,才可能实现以网络为基础的文献信息服务自动化。而我省只有少数成员馆程度不同地实现了图书馆业务管理自动化和局域网内文献信息服务自动化,还有相当一部分成员馆现代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均很落后,致使各成员馆之间基础管理自动化方面参差不齐,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使用自动化系统的成员馆软件不规范、不标准,出现劣质、低速甚至数据丢失无法正常运转等现象,最终无法形成文献信息资源网上服务功能,更别谈网络共享。

3.资金、利益障碍。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建共享同样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从我市到我省乃至全国在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方面的情况看,资金短缺十分严重。无论是建设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还是建设文献信息系统技术网都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共享网络建设更需大量资金投入。河南省各成员馆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财政拨款和本单位内部调拨分配,其调拨图书馆有限的资金来源还不能满足购书的情况下,根本无力购置大型设备,使得有意参与网络建设的成员馆由于资金不予支持其业务管理自动化建设工作难以实施。提到资源共建共享就会引出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利益分配不明确,必然对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形成障碍。河南省县市图书馆已经使用自动化系统的单位,由于认为目前系统尚可运行,在是否必须更换标准软件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对联网后对本单位在利益方面究竟有多大价值,经费上的再投入能否收回超出成本的回报等,都使他们还不能下决心更换原有系统。

4.管理、组织障碍。宏观的组织调控和规范化管理,是实现文献资源网络化建设的保证。而目前河南省各成员馆中多种集成管理系统并存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文献资源网络化的发展进程。中国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组织管理和统筹规划,各图书情报机构盲目上马,独立或联合开发管理软件,造成图书馆管理系统软件应用情况十分混乱。河南省各馆也不例外,自研开发的软件,其中多数技术含量较低已停用,在运行的系统因格式不统一,标准化程度差只能在本单位局域网运行,无法参与、利用、共享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因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样阻碍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的实现和发展。

5.体制、法规障碍。由于管理体制力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图书馆文献资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致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缺乏有机的联系,这种分散管理,各成体系的运行机制,同样阻碍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的实现和发展。就本省已有的图书情报协作网各成员馆情况看,它包含公共、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图书馆,其文献资源、技术设备、专业人员各具特色,而且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关系,但在建设文献资源网络共享实体时,仍受到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由于没有建立政策法律性的组织机构进行统筹规划,没有建立强有力的文献资源网络共享政策和法规制度,无法以法律手段对各成员馆实现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发挥导向和制约作用,最终只靠公共馆的协作组织也无力协调共享网络建设局面。

三、构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思考

针对本省文献资源网络共建共享障碍,可以采取以下适合本省发展的策略。

1.建没资源共享信息平台。以河南省科技信息网和网上技术市场为依托,综合应用网络通讯技术、信息资源和数据处理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先进技术,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应用平台,开展馆藏文献的联合采集与资源建设的馆际协调;全省图书馆联合编目;馆藏书目数据的联网检索;网上馆际互借和预约外借;网上数据库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数字化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通过文献资源公共信息平台,共建共享信息资源和图书情报服务成果。

2.形成全省联网的书目信息系统。网络成员单位应遵循统一的协议,以集中平台和分布建设的方式建立全省的联合编目中心和公共书目查询系统,通过统一的检索界面和网络化的书目信息系统,使各图书情报机构能利用联机查询中心的书目数据,共享原始编目成果。目前河南省图书情报机构书目数据建设存在着重复、分散、学科覆盖狭窄和外部利用困难等现状。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由资源共享网络中心建设一个集中型的河南地区图书情报机构的联合目录数据库和公共目录查询系统,用户只要进入查询系统就可以一次性地批量检索;其次,根据河南区域经济特点与发展的需要,以集中平台和分布建设的方式,自建一些重要的专业特色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3.建立联合采购信息系统。联合馆藏建设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核心任务。尽管河南省在国外期刊的采集方面已有了较好的人工协调机制,虽有较明确的收藏重点,但在其他文献、特别是高价的电子文献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协调机制。必须通过资源共享网络进行采购协调并组织集团购买,对于高价格、高利用率的检索型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可以由中心购买后设立镜像站点,提供所有成员馆使用。各成员馆必须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馆藏基础、经费多少、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因素,从文献类型、载体、学科等各方面统一协调。通过相互协调合作,建立覆盖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的较完整的并各具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对一些边缘性的、高价的、利用率不高的学科文献则完全可以依托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与长三角相关单位的文献信息资源馆际互借共享来满足这部分文献的需要,使全省信息资源建设向生产规模化、分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

4.构建多层次文献资源传递网络。文献信息资源传递网络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物流系统。目前中国高校系统等已开展了网络文献传递服务,省内大多数高校参与其中,但由于各系统条块分割,省内各馆很少跨系统参加文献传递网。在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的平台上,运用馆际互借软件系统,建立全省大型网络文献传递服务中心,很有必要。传递服务中心可由各省内高校图书馆,各地、市、省级图书馆,信息所及专业图书馆组成,各馆指派专人负责。通过该中心的传递服务,来弥补全省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不足,对省内无法满足的文献信息资源再通过各系统原有的文献传递网络的渠道与优势,充分利用国家信息资源,从而使河南省信息资源品种齐全、内容充实,将有限的经费获得最合理的使用,取得更大的服务效益。

5.开展多功能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河南省的图书情报机构要做好多功能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创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馆藏和网上信息优势,创建以读者为中心,集网上信息咨询、信息检索、信息传递于一体的文献信息服务新模式,为读者提供网上文献查询与传递,参考咨询,学科信息导航。同时,整合全省的信息资源,并联合科技文献服务机构及国家科技数字图书馆,构建为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服务的信息资源支撑保障体系及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提供国内外科技文献信息资源支持和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一站式”的信息服务。

6.建设数字科技图书馆。数字科技图书馆建设将是河南省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我省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相关领域,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分别建设河南省的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等科技分馆。针对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对信息的需求建立数字科技图书馆咨询系统,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资源导航,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保障系统。

7.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应纳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国家基础建设核心任务,应该纳入政府的经济建设目标体系。根据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的需求,由政府统一制定信息资源发展规划,重点扶植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和较强开发实力的政府公益性图书信息服务机构。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开发利用方面的研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发展动态和我省科技创新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需求状况,合理利用文献经费,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加强网上免费信息资源研究和利用,对网上的收费信息资源,要和传统信息资源进行技术经济的对比分析研究,寻找最合理、最经济的文献信息采集和利用途径,提高全省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保障能力。

总之,在区域性文献信息资源网络共享建设中,要高度重视系统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在保证区域内计算机联网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与国际网络连接,最终实现全球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黄筱玲.中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若干问题的思考[J].图书馆,2006,(2).

[2] 李家清.中国文献资源共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1).

[3] 赵美娣.关于建设浙江省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思考[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4).

[4] 庄慧.网络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趋势[J].福建图书馆学刊,2003,(1).

第3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职业学校;思政教育管理;问题及建议

在职业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网络既有利也有弊。利表现在网络可以迅速传递信息和实现资源共享。弊表现在网络传播的有害信息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另外,大部分学生喜欢在网上发表言论,和老师的面对面谈话几乎很少,因此学校要平衡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吸引力之间的关系。

一、网络时代下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问题

1.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由于职业学校的教学目标影响,很多老师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和操作能力非常重视,而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则较为忽视。另外,由于职业学校的老师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上缺乏经验,面对学生的思想问题时,很难及时、有效地对症下药。

2.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缺乏监督

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可以帮助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者提高工作激情,可以帮助学生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大部分职业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导致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创新。由于解决措施陈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使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时难以有效开展管理工作。

二、网络时代下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管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管理。网络是实现资源共享的主要手段,很多职业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人员并没有认识到网络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管理,使老师快速适应网络教育和网络管理的工作模式。

(2)建立思想政治教育网站。虽然校园网络在职业学校中普遍建立,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站较少。学校可以在校园网中设置思想政治教育的版块。首先,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宣传党和政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导向;其次,建立电子布告系统、聊天室、新闻服务器等,通过热点问题展开热点讨论,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和及时解决学生的生活问题、思想问题、心理问题;然后,根据学生希望进行思想交流的内容设置网上论坛等,并安排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者参加讨论和给予意见指导,积极引导学生在思想碰撞中树立明辨是非的价值观。

(3) 提高网站的吸引力。根据学生的兴趣特点和心理特点,不断充实网站的信息内容,并且使信息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让信息内容更具可信性、可读性、服务性。

2.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者要顺应时展,本着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健康信息和正确言论,积极引导学生建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并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者不仅要精通网络技术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思想政治的工作业务。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者不仅要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对学校提倡的道德规范身体力行,做学生的楷模和榜样;还要不断激发自我思想政治教育的热情和效能,使自我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管理中。

3.建立科学的网络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管理的重要保障,不仅可以帮助老师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化和心理变化,还能促使老师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方法,改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效果。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需要学校先建立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并使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网络和安全网络的意识。因此老师要加强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并重视网络不良道德观念对学生的影响,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网络学习环境。

(2)加强网络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的组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准则,通过对校园网和局域网的严格管理,有效监管学生的网络行为,如果发现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时,要及时清理;如果发现学生有思想问题时,要及时展开针对性教育。

(3)培养网络道德的意识。通过网络法制和网络伦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网络道德的自律行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意识,规范合理的网络行为,并积极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良观念。

(4)加强网络安全的立法。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网络制度,通过网络安全的立法,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管理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4.探索符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规律

(1)趋利避害。对网络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趋利避害。首先,要看到网络的利,深刻认识网络的发展力量,并积极应用网络技术;其次,要看到网络的弊,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网络问题。在网络的利弊关系中,要保持清醒认识,通过兴利除弊,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积极作用和有效降低网络的危害性。

(2)引导和监督并重。引导和监督是进行网络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导和监督的并重,主流信息和扶持正面信息,从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做到对网络信息堵疏结合。另外,学校要培养思考能力较强的骨干力量和政治立场坚定的党员学生,带动其他学生思想政治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3)网上教育和现实教育同步。网络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在展开网上教育的同时,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其他形式,并以现实环境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网络教育的基础。首先,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和网络行为的自律能力,主要受现实的教育和经验影响;其次,网络对学生的不良影响,要通过现实思想教育解决;然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难点和热点在网上难以透彻讲解,需要对学生展开行针对性的现实教育,而网上体现的学生问题,也需要老师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措施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孙圣雅.网络时代职业学校思政教育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探析[D].烟台:鲁东大学,2013.

[2]陈江茹.网络时代职业学校思政教育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网友世界,2014(14):163.

[3]陈国成.提高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3.

[4]房晓琛.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3.

[5]陆培中.网络文化环境下高职院校思政工作对策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3.

第4篇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与实体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普遍性。当前在互联网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有关各网站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每年呈上升势头。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体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缩影。国内是如此,国际上也如此。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国界的。(二)跨国性。互联网并非是局域网,它将全世界24小时联系在一起。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各国的管辖权、国内联单法、申请执行等种种问题。(三)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争议。这是由于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实体社会,在制定时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在内,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样必然导致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在具体的某些竞争行为上,传统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定性。(四)隐蔽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五)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而网络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为便利、涉及面更广的平台。

二、工商部门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执法者,理所当然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近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问题依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一方面,与现实世界对企业的监管不同,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地址”——网站域名也不在工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分类监管方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目前,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而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有限,对诸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处难度较大。

(二)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假宣传,镇海工商分局20**年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查获过。究其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各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的。

(三)网络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目前,各地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专门的培训,一线巡查的执法人员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无法跟上。20**年在查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当事人否认自己曾在某网站上做过虚假宣传后,我局办案人员联系该网站,调出该网站数据库中的资料,结果登记的IP显示的是广东中山的IP,非宁波的IP。数据库中的资料还显示登记注册的人确系当事人的营销人员,虽怀疑该员工是使用在该网站上登记注册的,但由于自身知识的匮乏,无法进一步查证,最终也造成该案件就此中断。

(四)监管时效性不强,巡查手段落后,取证困难。网站内容及网络广告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目前工商部门巡查网络的手段较为落后,“普遍撒网”式的搜索一方面耗费的时间漫长,造成了监管上的时效性不强,往往造成巡查到时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未巡查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现阶段最直接的证据是网页内容,但网页内容瞬息万变,证据很容易灭失,再加上证据保留的难度大,给办案造成不便,甚至会造成案件无法办理。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动态。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部门如不能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态,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任何的立法行为都是建立在大量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的,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反而会给执法者带来更大更多的执法困难,因此只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之后,才能制定出一部行之有效的执行性较强的法律。

(二)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投诉网络。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更需要受害者和热心群众的积极投诉。工商部门应在借鉴现实世界中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网络的特殊性,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借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经验,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实现“以网治网”。近几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关闭了大量非法网站,而其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专门的诉网站的做法值得工商部门借鉴。可考虑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监管网站,加强与其他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在网站上公示违法主体、强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境外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站等等,增加处罚的层次性,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和工商部门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投诉举报网站的建立后,需要更多的热心群众的参与,这就要求我们工商部门对此进行大量的宣传。同时,通过宣传,还可以提升工商部门的形象,宣告工商部门通过“以网治网”的方式向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开战”。

(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将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网站归为一类网站,将经营较为规范的归为二类网站,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归为三类网站,将问题较多、需要重点监控的归为四类网站。一类和二类网站实行“远距离”监管,不做或少做巡查;对三类网站实行“近距离”监管,做常规巡查;对四类网站进行“零距离”监管,实行重点巡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大型的开发网络产品的公司,如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由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管,定期备份这些产品中的数据;大型的网络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涵盖的用户量较大,注册用户的地域较广,由各自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内交易为主的交易网站,由所在地的市一级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公司、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各基层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监管,实时巡查。

(四)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目前,众多的网站充斥着虚假宣传,特别是针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的虚假宣传,如冒用集团名义、擅自更改企业名称、夸大注册资本等等。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的原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企业在一些公众网站、专业网站上公司、企业类的信息,该公司、企业应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而市一级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通过如此手段,必将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及类型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四、基于监管效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6]邓宾劲.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D].电子科教大学,2005.

[7]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第6篇

两级食药监部门通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平台,制定了《昆明市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立足部门监管职责,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统一部署,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对媒体曝光的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理,加强对“美团外卖”等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确保广大市民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场监管局采取网络排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高校周边、商务集中区、大型社区等为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辖区内网络订餐服务实体单位的底数,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完善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经摸底调查,我市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即“美团外卖”)、云南小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百度外卖”)、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这3家网络订餐平台昆明区域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责任约谈,要求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立即清理、下架平台上的无证餐饮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严格行政审批,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加工制作现场核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严厉打击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供餐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无证从事网络订餐经营的“黑窝点、黑作坊”。从2016年10月至今,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3家网络订餐平台在昆明已清除1230户无证商家,对有许可证商家进行甄别审查,下线处理其中68家存在套证等情况的商家。

第7篇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海通证券研究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中国互联网保险投资报告[R].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2015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

[3]李琼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4]贾林青等.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4,(4).

[5]易祖泉等.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及监管[J].上海保险,2014,(9).

[6]李红坤等.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第8篇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

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冲突是前所未有的,它也正在主导一场金融史上的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网络金融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了微贷难,增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空缺。提供更大量、更可靠的数据,使业务开展得以在更低的成本下进行,效率提高,并突破地域限制、扩大客户群。从发展实践看,网络金融主要问题是法律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监管安全风险。

(1)法律安全风险。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如《巴塞尔协议III》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业的适用性较弱。

(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3)资金安全风险。过去,第三方机构扮演的网上支付的中介角色,与银行的利益冲突并不大。如今在很多支付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在逐渐走向“前台”,而银行却到了后台。同时,随着民间金融的活跃和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介入小额信贷等银行传统领域,网络平台资金风险不容忽视。

(4)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机制,有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大大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

(5)监管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

三、风险防范及政策建议

(一)加快征信分中心建设

一是和P2P网络借贷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放征信查询业务,同时采集公司客户信用数据;二是和快递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获取电商快递数据,以此评估电商经营情况;三是创新信用数据采集方法,通过社交网络获取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计算信用评级。

(二)创新P2P网络借贷经营方式

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利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对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三)与传统金融业融合

(1)网络金融企业与线下金融机构合作。如资金风险控制纳入线下成熟的银行账户监管;利用网络企业技术、客户资源优势开展产品线上线下交叉销售;网络金融企业本身融资需求合作等。

(2)传统金融行业积极向网络金融靠拢。传统金融行业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及准金融组织,可利用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符合地方特色的数据挖掘、客户定位、网络营销等客服系统。

(四)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

(1)由于网络金融企业的金融属性,其监管要求大于普通互联网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并建立退出机制,以把控网络金融企业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保护贷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