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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5 17:16: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出口税务处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出口税务处理

第1篇

一、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

对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口“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规定外,尚需把握以下关键性的方面和要求:

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一是要把握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企业出现这些情况时,期初进项留抵税额应先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或查补税款欠税,抵减后的税额才是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二是要关注国税函[2007]350号《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销项税的计算方面尤其要把握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各文件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一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90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5]197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这样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超过90天以后收齐单证的货物不再享有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办理免抵退申报的政策了,应按视同内销处理。二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含税价看待,而原来是把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不含税价看待。

此外,日常税项申报中,我们应注意出口免抵退税中当期的免抵税额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会计处理与相关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分别与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在出现既有留抵税额,又有欠税的情况下,应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抵减的会计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反映上,除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税款(如应税固定资产的处置)外,一般情况下该表的期末未抵扣数和期末未交数不再同时留有余额。

增值税出口免抵退企业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对申报表的上期留抵数额在编制下期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三、增值税项的日常稽核管理

销项税方面:开票金额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规性、红字冲销销项的恰当性稽核。尤其对不计销售(列往来账、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视同销售(列工程成本、生产成本、直接冲销库存等)、以物易物等易疏漏的方面,更应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进项税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审核抵扣范围、非应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有销货方返还资金的处理,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转出、四小票的审查等。尤其应纠正专用发票一经税务认证即可全额抵扣的错误认识,认证可以看作是要素形式审查,尚需经过货物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应做进项转出。

第2篇

[关键词]嘉陵江;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

中图分类号:X52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75-01

1总述

1.1论证范围

南充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位于高坪区都京坝,嘉陵江左岸崔家山附近。根据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成果及其它取用水户分布情况,结合南充市行政区划的范围,确定本次论证范围为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至下游嘉陵江出南充境断面,论证河段长度为43.4km。

1.2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高坪区都京坝尾端,紧邻嘉美印染厂的嘉陵江左岸崔家山附近,东经106°06′03″,北纬30°44′08″。该污水处理厂处理都京工业园的生产废水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污口类型为市政排污口。处理后的污水集于清水排放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后,再排入嘉陵江。

2 水域管理要求

2.1水功能区划

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成果,本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属于一级水功能区的“嘉陵江南充开发利用区”内,排污口及下游嘉陵江二级水功能区依次为过渡区和工业用水区。

2.2水域纳污能力

本次论证根据论证范围内各水功能区的现状水质和水质管理目标,进行论证水域的纳污能力计算,以分析本项目排污是否超过了下游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嘉陵江多年平均流量821m3/s,根据规范要求,多年平均流量大于150m3/s的大江大河,应采用二维数学模型。嘉陵江排污口基本为沿岸排放,水域宏观管理的纳污能力要求本次简化为以岸边污染物浓度为控制的二维模型,模型数字表达式如下:

M=(CS-C(x,0))/Q

初始断面浓度值取C0上一级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评价控制指标则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结合本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确定为COD和氨氮(NH3-N)2项。CS根据各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取Ⅲ类的限值。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K,参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COD取0.20,氨氮取0.30。

流量Q采用嘉陵江保证率P=90%的枯水流量,根据实测资料统计分析而得。按年最小日均流量组成连续系列进行频率分析计算,用数学期望公式计算经验频率,采用P-Ⅲ型理论频率曲线适线确定统计参数,推求各时段枯水设计值。按流域面积比将水文站枯水频率计算成果比拟至本项目河段,得到设计枯水成果,见下表2-1。表2-1设计枯水流量成果表

根据本项目排污口所在的水功能区及下游水功能区分布情况、实测的水域水质资料、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结合前述水质模型和率定的参数,利用水质模型进行数值解析计算。按本项目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污规模,在水功能区分界断面岸边的COD和氨氮的纳污能力M值均大于零,说明本排污口下游各水功能区单元水域仍有剩余的水环境容量,本项目排污从宏观角度分析满足下游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

3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1水质模型及污染物浓度计算

本项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的影响分析仍采用二维数学模型计算。

C0取本次收集的水质监测资料各计算指标的最大值。流量Q采用嘉陵江保证率P=90%的枯水流量123m3/s。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COD取0.20,氨氮取0.30。CS根据各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取Ⅲ类的限值。

计算工况采用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事故排放两种:正常运行时,排污浓度为污水处理厂设计出厂水质(COD50mg/L,氨氮5mg/L);事故排放时,排放的污水为未经处理的进厂污水,排污浓度采用进厂污水的加权平均污染浓度(COD810mg/L,氨氮50.4mg/L)。

3.2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本项目排污口所在水域属过渡区(二级水功能区),下游依次为工业用水区(二级水功能区)和保留区(一级水功能区),本项目排污口距下游工业用水区起始断面约8km,距下游保留区起始断面约25km。

由前面二维水质模型计算成果可以看出:

(1)当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时,计算水域COD和氨氮的污染浓度值均小于Ⅲ类水质的限值,满足水功能区目标水质要求。

(2)当都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现紧急事故排放时,计算水域一定范围内的COD和氨氮的污染浓度值将超过Ⅲ类水质的限值形成污染,

3.3对生态的影响

(1)本项目不产生温排水,不存在温排水影响水生动植物、鱼类的敏感生态影响问题。

(2)本项目没有排入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污的受纳水体为嘉陵江,水量丰沛,水质较好,水动力作用和稀释能力较强。污水中的氮磷物质容易被嘉陵江降解,不会造成受纳水体的富营养化现象。

4结论

(1)本项目的类型为新建市政排污口,总设计排污规模为35000m3/ d,本次论证的一期排污规模为19800m3/d,年排放污水总量723万m3。

(2)本项目排污对水功能区水质和生态基本无影响。

(3)本项目排污口位置合适,污水的连续排放方式是合理的。

(4)本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率较高,污水处理措施合理。

(5)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可行。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的下以几条规定: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以下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通常称的商业折扣,税法上称之为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前,实质上商业折扣解决的问题就是货物交易过程最终成交价的确定数,即为最终成交单价。商业折扣后,相对于没有折扣的销售来说,即减少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从扩大销路,增加销量,提高盈利水平角度考虑,销售方可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薄利多销”。商业折扣企业定价策略是根据各类销售渠道成员在产品销售中承担的功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折扣。

[例1]2013年11月30日,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201号配件4000块,单价1600元(不含税价,以下相同),202号配件5000块,单价1200元。因为是批量购买,与对方谈妥给予10%的商业折扣,对方垫付不含税运费8000元(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材料平摊),向销售方签发一张3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尚未到达。

解析: 商业折扣实质上就解决最终成交价问题,本业务中,给予10%的商业折扣,即平时我们常讲的打九折。201号配件新的单价=1600×90%=1440(元),202号配件新的单价=1200×90%=1080(元)。这样用单价和数量可以求得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积就是税额, 如表1所示:

运费进项税额为运费不含税价与税率11%之积,即8000×11%=880(元)。

购货方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201号配件 5764000

――202号配件 5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9808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13066080

销售方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13066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1号配件 5760000

――202号配件 5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7200

银行存款 8880

对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法中规定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点还是基于从税收征收管理上避免混乱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折扣额再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的话,可以发生销售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而购货方不一定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的话会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难度。

对于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法中规定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点还是基于从税收征收管理上避免混乱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折扣额再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的话,可以发生销售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而购货方不一定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的话会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难度。

正规的发票开具方法,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按原价开具发票填写后,在发票填开对话框中点击“折扣”按钮,在出现的对话框中填写相关折扣信息,自动生成“折扣行”。在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图省事,直接按折后价格按正常销售处理办法开具发票。虽然达到的效果一样,但这种开具法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税法上称之为销售折扣,可以理解为折扣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对及时付款的购买者提供的减价优待。实质上就是销售方在赊销后,为了尽早收回货款给予购货方金钱上的奖励,即一部分债务的豁免。对于现金折扣,我国现行处理是按总价法入账,实际发生时做财务费用处理。

但国税函[2008]875号文仅规定了做财务费用处理,实务中这部分费用到底用什么凭证来做?很多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金融业营业税发票;而也有人认为此财务费用非金融业利息费用,也并非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

可以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相关合同及收付款凭证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换句话说在销售折扣下,不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享受的折扣进当期损益,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

[例2]2013年11月28日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设备外壳9000 个,单价600 元 /个(不含税价),对方垫付运费杂费4000元(取得铁路收据一张,注明项目是装卸费),款项尚未支付,乙企业已签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尚未到达。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1月28日购货方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设备外壳 5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0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6322000

11月28日销货方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 63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外壳 5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000

银行存款 4000

同年12月8日,甲通过银行汇款偿还欠乙企业上述全部货款。

解析:由于双方约定了现金折扣条件,甲企业于1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计算的折扣=5400000×2%=108000(元)。

购货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6322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08000

贷:银行存款 6214000

销货方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2140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08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6322000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实质上是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因为购货量大、供应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与合同要求有差异或市场价格降低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会计上做购销业务的红字冲销法处理或者做对应业务的相反分录处理。

[例3]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销售货物价值200万元(不含税价)到达丙公司后。因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对方要求给予10%折让,双方经协商达成按销售额给予5%折让的协议,丙公司按折扣后的金额付款。

解析:销售折让,销售方做销售业务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即可,同理购货方也做购进货物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

销售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按折后金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2223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223000

购货方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

付折扣后的款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223000

贷:银行存款 2223000

(四)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到达购货方处后,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售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相对于销售折让来说,销售折让只是货款上的折让,销售退回则出现货物的退回。会计处理同销售折让处理。即购销双方在会计上分别做购进或销售业务的红字冲销法处理或者做对应业务的相反分录处理。

[例4]2013年11月28 日,甲公司上月向乙公司销售的A型电脑,有10台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双方协议,将不合格产品原数按售价退回,并已入库,该产品售价4000元/台,单位成本2800元/台,已向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解析:销售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做销售货物会计处理的红字冲销法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型电脑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同时销售退回冲减成本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型电脑 28000

主营业务成本――A型电脑 -28000

购货方乙公司根据取得甲公司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购进货物的红字冲销法或相反分录,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A型电脑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46800

(五)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不同于企业对外捐赠,我们应将销售总金额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分配标准我们可以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比例,也可以按照成本价比例分配、实物量法或其他可行的标准。也可以利用成本会计学中的费用分配通用公式来分配:某项费用分配率 =

某分配项目的分配额=该分配项目的分配标准×分配率

[例5]2013年11月30日,某大型超市甲公司搞促销方案:销售一台A型电脑4800元送一台B型微波炉,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乙企业购入一台电脑,同时获赠一台微波炉,均做固定资产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项费用分配率==0.8

A电脑收入=5000×0.8=4000元;B微波炉收入=1000×0.8=800(元)

销售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616

贷:主营业务收入――A电脑 4000

――B微波炉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

购货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A电脑 4000

――B微波炉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六)其他折扣方式的处理 实物折扣即数量折扣,当购货方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销售方给予的一定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季节性折扣是销售方给予购买过季产品和服务单位的一种减价,鼓励购货方在淡季消费,可以参照折扣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特别事件折扣是销售方在某个特定事件或特定时期内对购货方给予折扣,根据具体折扣情况选择参照哪种折扣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退税额的计算可分为“剔”、“抵”、“比”、“退”四个步骤:

(一)第一个骤――“剔”税

1、外销应退税额

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而言,由于退税率

剔税之后可以得到参与退税的外销进项税额,即:外销应退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外销额×退税率=退税限额。

2、内销应纳税额

内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第二个步骤――“抵”税

1、应纳税额

用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可以得出生产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外销进项税额-征退之差)]=(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退税额。

2、对应纳税额的理解

(1)若应纳税额>0,则企业当期需要缴纳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此时外销应退税额全部用于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退税限额=理论退税额,实际退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计算不进行到第三步。

(2)若应纳税额

一是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

二是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此时内销应纳税额>0,外销应退税额需要抵减一部分内销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进入第三步骤计算。

(三)第三步和第四步――“比”税和“退”税

由第二步骤可知,只有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企业才有实际获得退税的可能性,却不一定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的全额,需要比较应纳税额的绝对数和外销应退税额的大小,取较小者作为实际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

若?O应纳税额?O≤外销应退税额,即内销应纳税额≥0,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O应纳税额?O,企业只能获得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之后的部分,免抵税额=外销应退税额-?O应纳税额?O=外销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二、案例1:内外销配比不当致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A公司为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2015年7月至9月外销额62万美元(按FOB价计),内销额为210万元人民币, 3个月累计留抵进项税额为68万元人民币(7月之前不存在前期留抵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6.18)。

(1)确定并实现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35.7=245.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 17%=35.7

(2)确定并实现外销收入:

借: 应收账款 62×6.18=383.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3.16

(3)剔除征退税之差: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 62×6.18×(17%- 13%)=15.3264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15.326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264

(4)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35.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5.7

(5)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210×17%-(68-15.3264)=-16.9736(万元)

以下是“应交税金―应取增值税”的“T型”账户(表1):

根据账户记录可以得知,期末有借方余额,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获得退税,由于当期免抵退税额(62×6.18×13%=49.814万元)大于当期期末增值税的留抵税额(16.9736万元),所以退税额取期末留抵税额16.9736万元。

(6)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16.97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9736

案例一说明:A公司在没有进行财务筹划的情况下,导致企业当期资金被占用,不仅没有按政策退得税款,而且还交纳了部分税款,从而影响了资金周转。

三、案例2:把握留抵税额增大的时间节点以优化退税

B公司是自营出口的中小生产企业,其货物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 13%,下表为该企业2014年4月至6月的部分税额(表2)。

已知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万元,2月底公司发生两单外销业务每单各95各95万元,公司业务员在在4月份将相关单证收齐(假设到6 月底末报关,且没有超出 180 天)。

第一种安排:4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应纳税额 =18-(22-8)-3=1(万元);

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企业无法获得退税;

第二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份确认外销额200万元

4 月份应纳税额 =18-22-1=-5(万元),4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计算5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190×(17%-13%)=7.6(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8)-5=-4(万元),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3)免抵退税额 =190×13%=24.7(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4.7-4=20.7(万元);

计算6月份免抵退:

应纳税额 =26-41=-15(万元),即6 月份有 15万元留抵税额。

第三种安排:4月不申报退税,5月和6月分别确认外销额95万元

计算5 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 =23-(35-3.8)-5=-13.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3.2(万元)

(3)免抵退税额 =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2.35(万元)

免抵税额 =0

计算6月份免抵退:

(1)征退之差=95×(17%-13%)=3.8(万元)

(2)应纳税额=26-(41-3.8)=-1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95×13%=12.3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所以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1.2(万元)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2.35-11.2=1.15(万元)

可见,在同等数量出口销售额190万元的条件下,在不同的申请时间节点申报退税,会对公司总体退税数额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在国家政策规定下,适当掌控好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对于企业获取较大的退税款额是有利的。

四、案例3:适当控制好出口数量以免产生应退未退税款

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当期出口额越高,按照退税率计算的理论退税额也会越高,因此盲目增加出口额,以期计算出更高的理论退税额,却忽略了出口额的增加对征退之差的影响。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外销销项税额-外销进项退税额 )=全部销项税额-内销进项-(外销进项-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征退之差-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可以看出,征退之差是以正项形式参与应纳税额的核算。若征退之差增加,将会出现两种情形: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0,企业当期需要缴税,无法获得退税。

以B公司为例,说明这两种情形的出现都会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产生不利影响。而在退税筹划中控制当期出口额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退税。该公司于2015年1月采购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内销销售收入4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外销货物的“免、抵、退”退税率为13%,增值税率为17%。为了便于研究,假设B公司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外销筹划。

第一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1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1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150×(17 % -13 % )=6(万元)

(2)应纳税额=6.8-(34-6)-0=-21.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21.2(万元)

(3)免抵退税额=150×13%=19.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9.5(万元)

(5)免抵税额=0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

第二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4500万元

假设当月出口货物1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4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450×(17%-13%)=18(万元)

(2)应纳税额=6.8-(34-18)-0=-9.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3)免抵退税额=450×13%=58.5(万元)

(4)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2(万元)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58.5-9.2=49.3(万元)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93×(7%十3%)=4.93(万元)

第三种安排:本月出口额为7500万元

若本月出口货物25000件,外销额折合人民币总计750万元(按FOB价计)。

(1)征退之差=750×(17%-13 %)=30(万元)

(2)应纳税额=6.8-(34-30)-0=2.8(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0

(3)免抵退税额=750×13%=97.5(万元)

(4)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应退税额=0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97.5(万元)

(6)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975×(7%+3%)=97.5(万元) (表3)

第5篇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一)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比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实现的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而营业税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的,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可见,一般会计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而税法依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涉税处理 商业折扣,税法上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全额计征增值税。当然,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现金折扣,税法上称“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种折扣优待方式,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要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实务操作中,何时开具结算凭证及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况: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协议规定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协议签订的当月预付全部货款。甲公司在当月末收到预付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认定,因此,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预收款的当月并未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只有在商品发出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且之前收到的预收货款只能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由上可见,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时只需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再开具发票,这会使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确认而递延。

[例2]基本情况: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分别由其指定的全国各地经销商独家销售,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制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若经销商A于2009年全年累计购买其产品达到3000万元(不含税价,协议价,下同),公司给予总价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经销商全年累计购买产品达3500万元,丙公司平时销售时向经销商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全年价款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年末向经销商A收取货款余额时,对A应得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对于返利部分的款项则采用变通办法,由经销商A出具来货途中破损手书证明方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同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提供合法证据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键。该案例中经销商A提供的途中货物破损手书证明,属非合法证据;丙公司对销售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并列为管理费用,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购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观上为购货方偷税提供了方便。因为购货方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的,一方面虚增存货成本,销售后转化为销售成本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虚增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从销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仅没有减轻税负,而且会带来纳税风险。因为销售方也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计税收入,既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又多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坏账损失,因为没有充分、合法的内外部证据,不能证实其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因而也无法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对购买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方的所谓返利,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性质。为此,丙公司要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选择累计商业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方法。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即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出具的。销售方在抄税时,自然是以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了消费税等税费。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规定办法,对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少缴税费,同时也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当然,该方法虽解决了丙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是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而且年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平时应税货物销售额内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对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通过比较,两种方法都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扣除的折扣总额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处理时需考虑经销商以前年度的购货情况。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缴纳在先扣减在后,使公司平时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公司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后者较前者占有一定的优势。

[例3]基本情况: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8万元、税金3 06万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丁公司多缴税款。丁公司销售商品时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则需按给予购货方已公司的折扣额部分另开红字发票,这意味着销货方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虽然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了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但该笔销售业务的发生与实际收款的时间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使销售方少缴折扣部分的税款。

可见,当企业一项销售业务发生时何时开具发票,应视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该案例对于销货方来说,采取商业折扣较现金折扣有利,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于落实《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重点任务的报告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县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县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我局根据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加快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效的措施汇报如下:

持续优化退税流程。一是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持续扩大一二类企业规模,加强日常跟踪动态评定,符合条件立即纳入。二是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二类企业实现全面无纸化,其他类别企业符合条件的也要实行无纸化办理。力争实现无纸化办理全覆盖。三是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做好重点企业辅导工作。立足省重点企交流平台,及时将企业反馈的情况上传省税务局。并做好每月的重点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掌握重点企业的出口情况,方便重点施策。督促出口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核算,联合其它部门开展专项辅导。健全贯穿风险防控、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出口退税全流程防范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争取让更多的企业纳入省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加强国贸单一窗口、电子退库系统的应用。与人行、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长期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及时解决业务问题。此外,开发信息共享系统,不再采用“海关—总局—省局”逐级下发报关单信息方式,实现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快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速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且完善信息错误反馈功能,对发现的错误信息能够反馈并及时处理,确保不因电子信息缺失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的办理速度。

第7篇

关键词:机械顶管技术;污水处理;施工技术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ill combine a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engineering examples, analyses the basic working principle of pipe jacking construction of slurry balanced pipe jack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ntroduces the use of main equipment and its function, elaborated the pipe jack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measures, summarizes two key links of top pipe technology top speed and pipeline positioning, control two key link level directly affects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s.

Keywords: mechanical pipe jacking technology; sewage treatment;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R123.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大口径长距离机械顶管施工方法经常用于城市市政污水管道铺设的建设中,使用该方法占地面积少,施工控制严格,可保证交通畅通;在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建筑物等障碍物时可减少沿线的拆迁工作量,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对顶管施工技术及其引起的环境效应进行深入分析、探求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 工程概况

本污水处理工程采用顶管施工技术外截污干管,污水管道的总长度大概有5000 m,流水位标高为8-11米,直径为DN800-DN1000,工程运用泥水平衡方法试点顶进施工,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些困难,但是通过试验,该施工获得了圆满的成功,并且带来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机械顶管施工技术基本原理与优点

机械顶管施工技术主要是借助于主顶油缸和中继站的顶进力,从工作坑内把顶管掘进机或者是工具管穿过土层直到顶进到接收坑内以此来吊起来。同时,要把跟随其后的掘进机或者是工具管后在两个工作坑间进行埋设。

泥水平衡顶管的工作原理是:通常采用机械水力切削泥土,借助水力运送废弃土,同时也有利用泥水压力平衡地下的水土压力。在泥水平衡顶管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一定压力泥水填充在泥水仓中从而保证挖掘面的稳定。在挖掘面上泥水能够形成一层泥膜,这种泥膜不透水,能够有效阻止泥水渗透到挖掘面内。同时泥水本身有一定的压力,能够很好地平衡地下的土压力以及水的压力。

泥水平衡顶管的优点:采取全封闭式顶进,无需土质改良或降水处理,可有效的保持挖掘面的相对稳定,对管道周围的土体扰动小,地表沉降小;顶管施工总推力较小,施工速度快,适宜较长距离顶管;工作井内的作业环境好,作业较安全;尤其对地下水位很高,地下水压力变化较大的地层更具有优越性。

3 机械顶管施工技术的主要施工措施

机械顶管施工技术的主要施工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拔桩、初桩及刃机头。把机头用80t的起重机将其吊到井内,平稳地放置在导轨上,导轨与管外皮间要确保接触严实,靠近通口。把工作坑洞口范围内的钢桩用起重机拔起高过管外皮20cm左右即可。这时,马上把导轨的机头顶到洞口的地方,确保洞外土体与机头的正面紧密地顶严实,然后立即把机头顶进土里。采用4组M30的螺栓加强机头与第一~第三节管间的连接,防止机头下跌。2)机械出土。首先转动刀盘,机头借助工作井内的油缸向前顶进,用螺旋输送机把刀盘旋转搅到底部的土提升之后装卸到运土车内送走。运土车在用8号槽钢焊接,用螺旋连接的轻型轨道上运行。鉴于管道线路比较长,管道内运土通常采用人工配合卷扬机推运土车,把土输送到工作坑内,最后用起重机吊到地面的运土车里。3)当顶进的油缸伸出大概0.7m时,回动油缸,下一块顶铁,然后继续前进,最后出土。4)泥浆进行减阻。大口径长距离的顶管减少摩擦阻力的方式是用泥浆。在开始施工之前,先用水湿润管材,再用黄油涂于表面。注入的泥浆如果在管子的形成完整的浆套,就能达到减少摩擦阻力的效果。补浆管的位置要视情况布置,顶进结束后,置换已经形成的泥浆套。5)偏心破碎的顶进技术。顶管的工具头在顶进的过程中碰到障碍物,为防止碎石堵管、堵泵或者是损坏设备,制作相应的碎石拦截箱并安装在排浆泵前和工具头后,同时加上循环泥浆出渣以及减速顶进的方式。6)选取材料。一般情况下选用膨润土或者粘土等材料制作成泥浆液体,要控制好泥浆的浓度及使用量,减少压力,降低扰动。7)安装止水圈。针对泥水平衡顶管技术中,对顶管机和洞口建筑的缝隙之间的止水密封能够很好地确保顶管机出洞的顺利性。一旦失去止水密封就会引起很严重的后果,如土体流水、破坏土体平衡等。设置密封性能特别好的止水圈意义重大。首先把膨胀螺丝打好,再在膨胀螺丝上套上橡胶圈,然后就在橡胶圈上压上压板,最后在压环上压上压板,上紧螺丝。

4 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首先确定好几个重要的控制参数:顶进长度、刀盘扭矩及泥水舱的压力值的计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惯用的公式计算出这些参数,便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其次是掘进速度的控制以及排土量的计算。依据确保挖土面平衡来控制掘进的速度,并且要控制管理掘进速度及计算排土量。实际意义上的挖掘量取决于顶管机的断面面积和推进速度,而密度计的读数以及排泥管的流量计确定排土量。最后是进出洞的控制。顶管施工技术最重要的一道工序就是顶管机的进出洞。在工作井内,进洞就是在地层中顶管机完成某一个区域的隧道施工之后进入接收井的过程,相反,按照设计的高度及方向顶管机推出预留的孔洞进入到正常土层的过程称之为出洞。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一定要监控好顶管机的推进方向以此确保避免土体流失及安全。采用高压注浆的方式进行后续的施工,效果更加显著。

5 测量控制

工作井内测量基座要单独设置,不与管道、设备、后靠背接触,不受顶管操作的影响,以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测量控制点需不定期进行校核检查。激光经纬仪按设计要求调整好坡度和方向,照准顶管机内测量靶标。在操作室内通过摄像机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激光靶标的情况,通过激光点偏移中心点的刻度和方向,判断顶管偏离设计要求的位移量。初始顶进时每300mm测量一次,并做记录。正常顶进时在工作井可随时用激光经纬仪测量,每顶进0.5m做一次记录。在出洞、进洞及纠偏过程中,适当增加测量次数。测量记录上分别绘制高程、中心曲线图,随时掌握机头顶进趋势。

6 结语

顶管施工技术的工艺特点如下:借助于刀盘及顶进速度来平衡正面的土压力,通过循环调节水压力来平衡地下水的压力。采取流体方式输送切削入泥仓的土,不间断地进行顶进过程,这样施工速度比较快,由于施工所引起的地表下沉的比较小,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同时也不需要改良地盘或者进行降水处理,施工之后对环境没有什么损坏。

结合实际的顶管技术施工工程,总结出顶管技术最关键的环节是掘进速度和管线的定位,环节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问题。同时大口径长距离顶管技术施工中必须依据设计要求、环境条件以及合理配套等等才能获得良好的收益。鉴于顶管技术拥有其他很多工艺技术无可替代的优越,在今后的污水处理建设工程中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余彬泉,陈传灿.顶管施工技术[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2] 季荣生.新编非开挖工程实用技术大全[M].北京:清华同方光盘电子出版社,2000

第8篇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近年国内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就调整2011年关税税目、税率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将会更好地体现关税政策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尽管我国已经履行完WTO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进口关税税率有针对性的下调将是我国今后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同时或将伴随的是提高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明确信托融资项目运营方增值税抵扣政策

日期税务总局公告称,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上述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读:注意上述政策的三个要点: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包括在内;二是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的“经营模式”必须符合相关要件;三是,实际执行日期与增值税转型日期相一致,即2009年1月1日(不包括先期转型试点地区)。

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解读: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上述政策意味着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由以往的“企业认定”扩大至示范城市从事该项业务的所有企业。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多项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对受灾地区促进就业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解读:与以往财税政策相比,较有新意的是,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要走“组织路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根据目前的政策,纳税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掌握以下要点:一,有些捐赠可以全额扣税,有些只能部分扣税;二,个人捐赠扣除个税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追溯扣除;三,行善要走“组织路线”,比如企业或个人自己接洽的直接助学行为或直接向灾区民众发放钱物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四,个人以实物形式的捐赠,扣税可能有些麻烦。我国目前尚欠缺规范的捐赠物资估价制度,而税务机关的相关作业流程似乎也有缺失。

明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解读: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

企业重组业务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应自证“合理商业目的”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此项规定旨在避免企业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式影响应缴税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此以外按一般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质经营性资产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