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5 17:16: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体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改变美金融产业结构
2010年1月,奥巴马提出了旨在防止危机再次爆发的“新金融监管法案”。5月20日在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即以此为蓝本。该法案的基本思想来自于奥巴马竞选时的经济总顾问沃尔克,因此也被称为“沃尔克规则”。
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三项规则: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参股等业务,执行事实上的“分业经营”;二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与客户无关的股票,债券(不含国债、政府机构债和地方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内部关联交易;三是金融机构在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总负债的10%。
前两项规则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第三项规则,则堪称银行经营规模管制,即事实上不承认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沃尔克规则”事实上否定了巨型银行集团的存在。
但目前美国金融产业的现实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大型投行或被巨型银行兼并,或申请转为“银行集团”,几乎无一例外地演变为可获得央行最后贷款支持的银行集团,形成了巨型银行集团主导的具有“美国特色”的金融产业结构。“沃尔克规则”通过否定巨型银行集团的存续条件,无疑将彻底改变美国的金融产业结构。
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巨型金融机构凭借其巨大的规模,获得了追逐高额垄断利润的条件。其高管、金融精英则可利用垄断经营权力,牟取超额薪酬。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金融机构又利用对金融系统的威慑地位,轻而易举地获得了政府资金援助,严重侵吞、挥霍了国民税金,平添国民负担,引起社会广泛不满。“沃尔克规则”可谓迎合大众,为奥巴马争取政治人气,挽回政治面子的改革手段。
影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经营面临严格的分业管制限制,以至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银行衰退论”。因此,发展存贷业务以外的新金融业务,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广泛的盈利机会,成为当时金融改革的基本思想。美国的金融自由化,也正是通过阶段性地放松“利率管制”、“业务范围管制”开始起步的。而作为金融系统的维护手段,当时的美国金融改革在允许银行从事适度的风险业务的同时,作为缓冲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提高自有资本比例,维护银行的健全性。两相结合构建金融安全体系。这种金融自由化改革,使银行业务范围由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为可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综合业务。
冷战结束后,金融全球竞争上升为时代的主题。作为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欧洲的金融机构多属于可兼营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银行集团,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此前提下,美国若想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就必须放松银行的业务范围管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1933年制定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得到改革,尤其是1999年美国新银行法进一步允许“金融持股公司”成立,“分业经营体制”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改革。而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过于巨大,以至于无法破产”理念上升为一种潮流,发达国家的各类巨型跨国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在金融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
金融巨型化虽可在全球大竞争中避免破产,但也给金融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寻租机会”,即通过对金融系统的威慑,获取了超额垄断权力,衍生为一种政治问题。从2007年8月的次贷危机,到2008年的金融海啸,乃至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银行集团的巨型化、寡头化反而发展加速。
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可谓适应全球金融改革潮流,迎合多方愿望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或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如何进行国际协调值得关注
目前,关于从金融系统角度对大规模而复杂的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两种倾向。
一是以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并将之特定化,来考虑设计监管体制。如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就强调了从金融系统稳定角度考虑对巨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通过加强国际协调,确保在发生经营破绽时足以抑制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直接冲击程度。
二是在金融系统中,金融监管当局原则上不主张建设特别的超级金融机构的思路。典型代表就是“沃尔克规则”,也是本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即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交易行为,保守地维护清算系统、资金中介等商业银行的传统功能,以确保“不制造”超级银行集团,避免对金融系统形成“太大,以至于无法破产”的威慑。由此,在金融安全机制上,可缩小“金融安全伞”的范围,提高金融系统稳定的维护效率。
第一种方式虽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影响最小,但也会助长巨型金融机构的扩张,从而使金融系统的安全伞扩大,金融系统的维护成本上升,“太大,而无法破产”的威慑问题无法解决。第二种方式属于保守疗法,在限制了银行经营手脚的同时,并没有提出如何确保银行盈利条件,尤其是没有提出如何推进国际协调,确保金融监管的国际均等化。
此外,改革也引起金融业对竞争力衰退的担心。保守、缩小均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萎缩预估不足,对实体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不确定。以美国为震源的金融危机原发于投资银行的过度扩张,但监管法案则将商业银行置于严格管控之列,是否能对“市场型的金融系统风险”产生有效的控制并不确定。从“信用秩序维护”角度看,其效果也存在很大的疑问。
因此,不仅华尔街积极抵制,欧盟也已表示不会套用美国方案,日本更是密切关注美国方案的国际推广。
事实上,美国利用国内法主导国际规则构建早有先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时,美国主导构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至今仍有影响。而其中的“黄金美元汇兑本位制”正是基于美国的国内法形成的。布雷顿森林协定只规定了以黄金为锚的固定汇率制,并规定了以1944年7月1日黄金的美元价格构建二者的联系,并没有规定“官方黄金与美元的对等平价关系”。美国是依据1934年制定的国内法“黄金准备法”的居民持有黄金的禁令,以及对全球70%的黄金垄断地位,形成了“黄金的官方交易”机制,获得了“美元即黄金”的霸主地位。
美国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竞争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纽约依然是全球最大的金融资本市场。日欧金融机构若想参与全球竞争,就不可避免地要进入纽约市场,并接受美国的国内法管制,否则无异于自我放弃竞争权力。
显然,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国际规则的含义。基于“沃尔克规则”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如何展开国际协调,形成普遍接受的且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值得关注。(摘自2010年第22期《望》新闻周刊 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
相关链接
“沃尔克规则”(Volker Rule)
美国时间2010年1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将对美国银行业作重大改革,采纳了82岁的金融老将保罗・沃尔克的建议,因此其方案被称为“沃尔克法则”(Volker Rule)。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此规定还将拓展到非存款资金等其他领域,来限制金融机构的增长和合并。实际上美国在1994年即通过法案,要求银行业并购时不得超过存款市场份额的10%,本次提案将限制扩大到了市场短期融资等其他非储蓄资金领域,限制了银行过度举债进行投资的能力。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次贷危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贷危机的重压下, 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计划。这一改革方案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所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重要调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长期的建议, 以整合联邦监管部门。 笔者认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准实施将有助于美国尽快从次贷危机的泥沼中脱身,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也富有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背景:现存体系的缺陷及次贷危机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权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来的, 其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及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 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 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同时并存。一方面,监管体系不仅机构众多、 职能不分, 而且权限互有重叠,相互扯皮,存在竞争关系、监管标准不一致,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的问题。例如,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领域里的空白不断增多。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 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缓慢和滞后, 没有一个联邦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风险监管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同时,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资金庞大, 是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资结构性产品的主力,但却处于监管真空区。此外,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当采取政策干预时,政策都事前被市场参与者所了解、预期,达不到预期效果。
这种监管体制表面上看起来每一业务领域都有专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信贷、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多个业务领域, 单一领域的监管往往使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协调,导致监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舆论普遍认为,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况下,这种监管体系正在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并且,金融监管的混乱导致了近年来抵押贷款的过度增长,并引发了次贷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计划改革的特点:向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
美国财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 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1)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 监管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2)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3)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 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 具体包括:(1)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2) 研究联邦储备银行角色的变化;(3)联储应当承担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监督责任, 有权设计对于金融系统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4)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 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的公司;(5)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合并,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3. 长期的建议是, 向着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设立3个不同的监管当局:(1)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由美联储担任该职。美联储将被赋予监管整个金融系统的权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等,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 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以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将是联邦政府的监管部门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2)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 新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的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责任, 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3)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 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 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 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在这个监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个监管者,还有另外两个监管者,一是联邦保险保证公司,二是公司财务监管当局。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用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 认为这种方式代表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 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 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 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 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 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 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 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 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监管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 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 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这是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都需要的选择, 不能使监管模式过多地受到某些过时规则的束缚。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 应是寻求有效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 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当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上世纪末针对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参照美国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来的, 它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强化各自的监管责任, 对提高监管效率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化的发展, 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正在逐渐模糊,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对于交叉业务领域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之间不但缺少有效协调,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现象,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存在。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 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一行三会” 的监管体制也使得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张,监管运行成本膨胀,监管效率下降。 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系统风险越来越明显、 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须未雨绸缪,认真检查并及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出现漏洞。
因此,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必须适时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 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全球化趋势对统一监管的需要。当前“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没有达到及时协调的目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时机开始成熟,可以开始做一些局部调整、框架设计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要在发生危机之后才出现真正的进展。 具体设想是:(1)短期而言,借鉴美国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建议国务院成立强有力的下属金融监管协调部门作为一种过渡机构,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这样既可以将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有效地协调起来,又可以避免机构过于庞大而导致效率缺失。同时,成立下属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金融战略、规划制订,审核监管执行情况, 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2)从长期来看,应将“一行三会”合并成一个机构,统管金融监管,执行功能监管,强调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不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
3. 科学划分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科学划分监管职能,确定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主监管人,强化联合监管力量,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二是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全过程持续监管转变, 由单一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转变。
4. 夯实金融监管的微观响应基础。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加强资本充足率约束,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建立危机救助和市场退出问责制。 二是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微观制度性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和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建立对金融企业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校正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会计准则,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曹红辉等. “美国版”金融大部制能否优化金融监管[N]. 国际金融报,2008-04-08.
[2]皇甫平丽.美金融监管改革浮出[J].望新闻周刊,2008-04-08.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
[中图分类号] F830.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12-0039-04
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危机,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次贷危机明显暴露了美国监管机制的落后以及监管机构监督不力的弊病。各监管机构的割据化管理模式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 年3月31 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的改革计划,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 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①
美国的金融体系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主要由存款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共同基金以及财务金融公司等构成。目前,美国商业银行数量之多,居世界之最。除了商业银行,美国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据统计,2005年末,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的机构为5,245家,受美联储监管的机构907家,受货币监理署监管的1,933家,受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监管的机构866家;受证监会(SEC)和自律组织监管的经纪商6,300家;各州监管的保险机构为8,794家。②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也是当今世界上拥有最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双轨、分业多头。所谓双轨,是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所谓分业,是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所谓多头,是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数众多,具有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特征。
在银行监管方面,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储贷机构以及信用社)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在各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对它们和已投保的储贷机构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同时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基金(BIF)和储贷机构基金(SAIF)的运作;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倒闭时,扮演接收、理赔及清理不良资产的功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民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均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每个州又都设有银行监管部门。联邦与州的监管分工,基本上是按照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同时有权核准执照和监管权的双重制度(Dual Supervisory System)。对商业银行而言,主要由谁来监管,要视其成立的执照是由联邦还是由州核准,由谁核准则日后由谁负责主要的监管。如为联邦核准银行,则由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监管;如为州注册银行,则由州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如加入FRB会员,因享有FRB的贴现窗口(Discount Window Facility)和其联邦支付系统(Federal Wire)的当日透支额度权利,则必须再接受FRB监管;如又为FDIC会员,又必需接受FDIC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接受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
在证券监管方面,联邦有美国证监会,各州也有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美国没有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由各州实施监管。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也都是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投资公司协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全国信用社协会等。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美国金融监管史,可以说是一部应对金融危机的历史,纵观美国金融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到其应对金融危机而生的特征。美国最早的银行监管及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对银行支付系统的能力的关注。从1863年~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废止了州特许银行的银行券发行开始创立统一货币算起,至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颁布,贯穿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对银行流动性的关注。《联邦储备法》授权联邦储备系统作为清算机构和最后贷款人,现代意义上的美国中央银行从此开始。1913年《联邦储备法》颁发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的流动性,但它却并没有解决银行的挤兑问题(Friendman and Schwarz,1963)。③1930年~1933年美国发生了三次银行倒闭风潮,严重挑战了以往的监管法规。此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则是应对银行倒闭风潮的直接产物,奠定了美国现代银行体系发展及监管体制的基石,在此后的60多年中美国金融监管没有出现大的变动,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美国金融业日益要求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则是对美国金融市场转型的承认和推动,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的理念从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对风险的管理和规范,发展到放松金融管制以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的现化化法案面对市场的根本性变化,对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提出建立所谓的功能性监管体制(functional regulation),即基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与同期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不同的是,美国的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未级能脱离分业监管的桎梏,其主要原因现化化法案为了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在原则性地安排监管机构协作关系的同时,功能性监管却没能赋予主要监管者明确的授权,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革故鼎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
随着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美国金融业打破了分业经营格局,开始迅速向综合化转型,转型历程包含了机构和产品两个维度。机构转型就是指,传统的单业机构通过自生(organic)或者并购的路径进行组织扩张,成为开展综合性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所谓产品转型,即在金融工程技术的支持下,传统上局限于间接融资性质的银行金融产品突破原有界限,在功能上融合了信贷融资、证券投资、信用支持等,在市场上沟通了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担保市场等,在流程上覆盖了多个金融市场环节的综合性的衍生金融产品。对于金融市场而言,机构转型与产品转型是两股并行不悖、相互影响的变革维度。一方面,“产品转型”溶解了原有的市场隔阂,增加了金融企业实行“机构转型”的压力与动力,也为其开展“机构转型”提供了现实的业务通路;另一方面,“机构转型”实现了金融企业业务领域的扩张,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转型后的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这种双重转型大大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革命性地改变了金融市场风险的范围和性质,构成了全面市场风险,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可能受到多个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而美国功能性监管与分业监管相并存的多头监管体系下,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以及影响实体经济的不当行为,这在本次次贷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④
在次贷危机的沉重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一向具有“危机导向”的历史特征, 总是因应各类金融市场动荡或危机而作出相应的调整。《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正是次贷危机驱动的产物。对于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的改革和强化路径,蓝皮书指出有四种模式:一是维系1999年法所制定的基于功能性监管的现行模式,即按照历史惯例把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四大产业部门进行分别监管(这种模式其实还保留了强烈的机构性监管的色彩);二是建立更强调功能性监管的系统监管模式, 按照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性质而不是机构分类进行监管; 三是模仿英国建立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四是学习澳大利亚和荷兰,建立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依据主要的监管目标来建立监管架构。在评估了上述模式后,蓝皮书指出,目标性监管模式是未来的最优选择,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以发挥自然合力。据此,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确定了面向目标性监管架构的演进路径。考虑到实际情况,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的构想。
1.强化协调机制的近期监管改革计划
蓝皮书的近期监管计划不会限制或降低现有监管机构的法定职权,而是通过强化或者创设协调机构来尽快实现紧要的改革目标,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加强消费者保护。具体内容包括:①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明确工作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者,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尽量发挥工作组的合作与协调角色,通过建立常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来消弭系统风险;协调联邦监管机构,共同推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强化投资者保护,并扩大成员范围,正式吸纳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并授权工作组可以就相关事务咨询美联储、联邦信贷联合会管理局、联邦住房建设监管局、农业信贷建立局等其他国内或者国际监管主体;②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美国的抵押贷款市场由各州自行管理。为加强监管效能,应该在联邦层面设置贷款创设委员会(MOC, Mortgage Origination Commission),从事如下三方面工作:审查和整理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的许可程序和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业务资质标准;定期地评估和审核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监管的体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察和执法三方面;③赋予美联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实地监察的权力。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来实施,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计划
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中期改革计划着重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体现美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变化,是基于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具体包括:①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联邦储蓄联合会作为抵押贷款资金来源的角色已经淡化。所以,联邦储蓄联合会应当转变为普通的国民银行(因此将大部分丧失税务优惠待遇),相应地其监管机构――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也应予裁撤,其职能由美国货币监理署担负。②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目前,参与了联邦储蓄保险的州立银行同时接受联邦和州的监管。如果州立银行是美联储的成员,那么由联储来负责联邦监管;否则,就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来负责。作为一项提议,财政部希望提案提升美联储作为州立银行监管者。③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美国存在多种支付结算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即大额的电子转账系统)尚未处于任何专门、规范、有效的监管之下。美联储应当担负起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的责任,拥有制定主要支付结算系统的自由裁量权,并为此制定监管标准。④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美国保险业一直由各州监管,由此带来许多问题。蓝皮书建议颁发选择性联邦特许资格(OFC, optional federal charter),以此建立保险业的联邦监管体系。⑤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期货与证券市场的差异不断缩小,二者分业监管存在潜在的损害,且影响效率。应当合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和监督。
3.基于目标原则的长期最优监管架构
美国财政部认为,相比较而言,目标监管方法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并能够根据金融领域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更能够使监管者侧重于实现某些特定的目标,并为市场自律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目标监管方法主要有三大监管目标:一是市场稳定性监管(Market StabilityRegulation),即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审慎性金融监管( 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ion),即对具有政府保证性质的特定金融市场实施监管,为此将专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三是商业行为监管(Business Conduct Regulation),主要是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在这三大目标下来设立监管者,蓝皮书建议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其手段包括:实施货币政策、监控金融体系流动性、对所有三类联邦持牌机构⑤履行重要的监督职能、监控支付清算体系,收集并公布必要的信息,以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控;建立新的谨慎监管机构,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该职能将建立在目前美国货币监理局和储蓄监管办公室二者的基础上;建立的新商业行为监管者,负责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包括保护消费者、信息披露、商业实践及注册牌照等事宜, 并为行业进入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商业行为的监管领域,商业行为监管局将取代美国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 的部分职能,以及美联储、州立保险监管机构、其他联邦出席机构监管者的相应职能。
由此看来,该蓝皮书吸纳了目标监管的监管理念,对现行以行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实现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多维监管框架。当然,该蓝皮书仅仅论述了如何改进监管体系的结构框架,沿未触及监管法规层面,还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表明了监管改革的方向,其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而且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监管框架并不是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而是根据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更多地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监管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
[注 释]
①现状意指次贷危机之前。
②转引自GAO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Can Strengthe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Collaboration”, 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 GAO-07-154, March 2007.
③Friedman,M.&Schwartz,A.(1963):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④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美国财政部官方网站。
⑤联邦保险存款机构、联邦保险机构、联邦金融服务提供商。
[参考文献]
[1]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8):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RegulatoryStructure[Z].
[2]Friedman,M.&Schwartz,A. 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M].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
[3]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Can Strengthe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Collaboration[R].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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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s Transformation under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Chen Bin
(Tehua Post-doctorate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station, Beijing 100732, China)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国际上,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等。这些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使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明斯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体系风险大,动荡不稳定。克鲁格曼认为货币供给是导致金融动荡的原因,金融危机爆发的机制是货币政策不协调。从这些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来,金融体系中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本文将讲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论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监管措施。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1.2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1.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3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3.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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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欧洲实践;跨境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51-03
一、金融跨境监管的意义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迅捷,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在外资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资本国际化程度日趋加深,跨国银行为了发展自身的业务规模、规避管制、拓展市场份额,不断组合产品结构、推陈出新,各种创新工具在给跨国银行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但同时也给国际市场带来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金融风险的传递速度和程度逐渐加深,给各国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影响着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对金融活动进行跨境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跨境监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监管者与被监管者
从机构的角度而言,不同的监管方式,金融机构要负担的管理成本是不相同的,作为被监管对象,银行集团的地位与监管当局并不平等,其经营发展需要严格遵守当局的规定,所以银行可以选择经营地,但是不能影响东道国的监管方式。
时间价值对银行来讲至关重要,不同国家之间的误差,可能导致银行集团业务指令的延迟,使银行陷入危机。正是由于跨境银行集团受到不同国家的监管,导致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跨国银行集团的市场价值下降幅度高于只在一国经营的银行(UniCredit Group,2009)。
金融危机过后,监管当局在考虑控制宏观风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银行经营的效率和竞争问题,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应当尊重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中立原则,特别是在面临国际市场波动的状况下,机构需要更大的灵活性来配置资源,选择方案,因此在监管双方的互动上,监管当局对金融集团的控制模式应当有所调整。
(二)母国监管与东道国监管
在跨境监管合作的问题上,母国和东道国都对跨境银行的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巴塞尔相关文件规定,对一家跨境银行的监管须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母国监管重点关注银行的实质经营问题,东道国监管更多关注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就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问题,核心基础是相互信任的原则。
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各国在监管目标上是具有一致性的,没有冲突,但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存在的,体现在跨境监管中,可能会使本国的金融集团的经营受到影响,因而,各国在实施跨境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本着协调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为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努力。
(三)国际组织与各国监管当局
国际组织通过出台相关的规定,对于各国的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提出规范建议,但是由于这些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地位,因而各个国家,特别是非成员国可能未必采取相关的措施。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的监管差异、适用分歧会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造成隐患。
从巴塞尔I到巴塞尔III,虽然其同样不具有国际法的地位,但是其制定出台的过程征询了大多数国家的意见和建议,世界上超过100个国家以该协议作为准则,对本国银行业进行规范,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跨境监管的实践
(一)实施跨境监管面临的困境
由于各国的差异性,在实施跨境监管的时候,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具体而言:首先,缺乏世界性的协作组织,目前已经成立的监管合作组织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其地位受到质疑,各国的监管更多的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基础上。其次,监管合作协议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指引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最后,为了提高实施的适应性,新资本协议加大了政策灵活性,但引出多样化的监管体系也为监管合作的效果埋下隐患。
(二)欧洲的实践
对欧洲来说,虽然建立了一个泛欧统一监管体系,但是实现这一目标却困难重重,因为在整个欧盟境内,法律基础框架、存款保险制度、财政制度和国家监管安排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分歧。欧盟的金融监管主要由两个委员会组成,一个机构是新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由欧洲央行行长主持,并取得欧洲央行的后备支持。新机构汇集并分析包括金融市场稳定、宏观经济条件和所有金融部门宏观审慎发展的全部信息。机构的总任务是对宏观审慎政策进行判断并提出建议,风险警告,对宏观经济和审慎发展提供比较性的意见并给与指示,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随时准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统计工作,以便使新的欧盟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与此同时,各方监督当局的参与、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除了被推荐的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主席,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督委员会和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及一位欧洲委员会代表,一国监管代表也应被邀请加入国家中央银行监管者的行列。另一个机构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其主要的职责是监管每家金融机构,收集每家机构的经营数据,并与系统性风险理事会保持随时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以保障理事会监管的及时和有效。这两个机构互相配合,对欧盟成员国进行统一的指导,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效率,更为区域金融稳定奠定了基础。
(三)跨境监管的可行之路
对大型跨国银行监管应该通过加强全球监管者有效合作实现,建立跨国危机应对协调机制,这也是金融稳定论坛优先考虑的任务,但各方监管当局应认识到,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在不同国家也有所区别,除了协同合作,还应承认差异,认同一国监管者要求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的分支机构要保持独立、充足的资本水平并遵守所在国流动性要求。
为加强跨境监管的效率,要针对经营结构复杂的跨境银行集团实施有效监管,加强信息交流,关键还是要有明确的决策、执行机制,充分加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监管联系,特别是还要具有国际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中国积极加入全球金融监管合作
(一)中国参与跨境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建设,从推动与境外监管当局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高层互访和磋商机制、实施跨境现场检查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准研究和制订等方面稳步开展工作。截至2009年底,银监会已与美国、英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尼日利亚、香港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或合作协议。2009年银监会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极大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中国始终保持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环太平洋中央银行组织、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等国际或地区性监管组织或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参加巴塞尔委员会、环太平洋中央银行组织和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下设的银行监管工作组的研究工作和会议。
总的来讲,中国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与其他国家就信息共享、市场准入、交流和沟通、监管保密等等内
容达成普遍共识,同时银监会还为此制定了《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旨在将跨境监管的工作和程序落到实处,推动监管合作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
(二)中国积极参与跨境监管的改善空间
1 不断完善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金融业国际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实施跨境监管的法律也在逐步完善。2004年,银监会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方式进行了规范和调整。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现了审慎监管原则。2008年,银监会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强化了中国监管者在并表监管中的母国立场。
目前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因而中国的监管对于外资银行总行所在国的要求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当局对于银行海外扩张的态度和制定管理规定的原则要有必要的判断,所以更应当关注的是对外资银行总行所在国的动态有效监管,并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同时,对于跨境银行的风险管理也要不断完善,对于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不能只限于设立审查,更要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现场检查,明确监管分工,加强协调。
2 健全市场退出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都是当前中国金融建设中亟待完善的部分,这两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信心,避免银行挤兑,防止单一风险的扩散。根据中国目前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和完善这两项制度的时候,还是要区别对待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对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始终是出于保护我国存款人和金融体系安全考虑的,但是并不能对外资银行的过渡风险承担的经营行为提供担保,更不能间接为其总行和母国的监管提供担保。因而,在外资银行出现流动性衰竭的时候,首先应由其母国承担相关的救助义务,但救助不能即时解困的时候,中国的救助制度才能发挥功效;其次,对于某些中外合资银行,可以视股东控股地位而定,如果中方占控股地位,中国监管当局可为其提供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外方占控股地位,中国监管当局在确定其只是处于流动性危机之后,可以提供利率较高的贷款。
3 加强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
中国积极参与金融跨境监管活动,监管者不仅要熟悉国内的监管规定,还要对国际惯例、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资银行运作的基本情况,甚至不同跨国金融机构的企业文化以及其母国的文化有深入的了解,这就对监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在监管当局不断深入开展国际协作的同时,更要加强监管人才的培养,加强引进人才力度,构建完善的国际化人才体系,打通人才“进”“出”的双向渠道,极大地丰富监管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1]腾汝冰,《开放体系下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探析》[J],《北方经贸》,2009年第10期:93-95。
[2]武婕,《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7期:46-47。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