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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5 17:16: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第1篇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又到了接近中秋佳节的时间了,此时大家应该都非常关注中秋节的放假时间安排吧?对此,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21年中秋节放假时间安排”,欢迎阅读与借鉴!

2021年中秋节放假时间2021年9月19日(周日)-9月21日(周二)放假,共3天。2021年9月18日(周六)上班。

中秋节加班费计算9月21日加班费:

日工资(月工资÷21.75)×300%×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300%×小时数。

9月19日至20日加班费:

日工资(月工资÷21.75)×200%×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200%×小时数。

法定节假日可以拒接加班吗?中秋节加班可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节日当天之外的其他两天假期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中秋节当天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2021年中秋节高速免费吗?中秋节高速是正常收费的。

对于中秋节有出行计划的人来讲,高速免不免费是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不过就小编了解只要国家法定节假日才有高速免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共有7个,分别是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和国庆。而且并不是每个法定节假日都有高速免费,只有春节、清明、劳动节、国庆这四个节假日才有高速免费,其他三个没有免费。所以在即将到来的中秋节是没有高速免费的。

中秋节高速路是不免费的。

中秋节放假时间为9月19日 -9月21日,高速正常收费。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

第2篇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第3篇

不知不觉春节到来,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也已经出来了,你是否已经知道今年春节的放假安排了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安排_春节假期高速免费多少天供大家参考,我们共同阅读吧!

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安排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时间:2月11日至2月17日放假,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调休上班。

2021年春节的日期:2021年02月12日,星期五,辛丑年(牛年)正月初一。

2021年春节高速免费多少天2021年春节高速是免费的。2021年春节期间高速公路免费时间:2月11日0:00-2月17日24:00,共计7天。

2021春节高速免费的车型:7座(含7座)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是由两个条件的,首先是客车、其次是7座以下,也就是说,货车和7座以上的客车还是要收费的。

2021春节加班哪几天是三倍工资如果加班就从除夕2021年2月11日算起,大家都知道春节加班费有三倍有两倍,那么什么时间是三倍工资,什么时间是两倍工资呢?

按照惯例,每年的初一、初二、初三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这三天为三倍工资,2021年这三天对应的日期分别是: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其余四天均为两倍工资。

春节加班

都是加班,为什么加班费不一样呢?主要原因出现在了“休息日和休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1春节加班工资能否用补休代替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安排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但实际上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报酬外,在平时的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报酬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春节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据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注意事项01

加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让孩子记住自己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家庭电话、求救电话等,以备急需之用。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无暇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不要带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带孩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尽量让孩子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等机动车辆。

02

不要将孩子滞留在车内

杜绝让宝宝单独呆在车里;车子在行进时锁好车门车窗;选用儿童安全座椅;不让宝宝一人站在车外;不要让孩子坐在副驾驶位置;杜绝在行驶的车中吃东西;不能为了照顾孩子舒服,把靠背放置过低。

行走时,尽量让孩子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等机动车辆。

03

注意交通安全

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带幼儿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一定要有成人监护与照顾,教育幼儿遵守交通规则。

04

注意饮食安全

合家团圆或亲朋好友聚餐时,不要让孩子吃生、冷、硬的食品,更不要暴饮暴食。水果和零食也不能多吃,以免引起孩子的肠胃不适。

05

预防烫伤

冬季寒冷,宝宝们自然要向温暖的地方靠拢。家长在平时生活中要注意将热水、热汤、取暖器等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如果宝宝有需要,最好请家长帮忙。一旦发生烫伤要用流动水冲洗伤口,不要涂抹牙膏、酱油等物品,并及时送往医院做专业处理。

06

做好传染病疾控工作

第4篇

【关键词】二倍工资计算基准 适用期间举证责任

一、新常态经济下“二倍工资”法律适用的现状

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作为新常态经下经济复苏的排头兵,在重视备受新常态经济影响的商业、经济领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各种问题再次凸显。一直争议不断的“二倍工资”再次成为各界争议的焦点。自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较此法实施前有了极大的提高,不得不承认是该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功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对第82条的明确规范也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二、新常态经济下“二倍工资”法律适用的主要突出问题

自《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起,第82条就存在不少的漏洞,如法定节假日、女职工的“三期”、非因工作而导致的医疗期能否适用,其“工资”是否包括除基本工资外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若由劳动者本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如期签订或无签订合同是否适用,在发生纠纷时,是否所有的情形都由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没有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而《实施条例》对以上的各类问题也没有具体的阐述。新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所回答。以下将从“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二倍工资”适用的期间、“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不明确

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其“工资”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因《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实施的标准也不一,如深圳的工资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北京的为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广州的计算基数则为标准工资。我国国土辽阔,以上的现象在各地不断的涌现,正义、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体现,以上的各类标准导致同类问题,不同结果的出现,不仅没有体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影响了该法的权威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机关在公民心中的公正地位。

(二)“二倍工资”的适用期间无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单位生产创造价值的时间,其中当然的包括了休息、休假等期间。而“二倍工资”的规定中对于休息休假的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并无提及。若劳动者在宽限期内休病假或产假,假期届满之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也并无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适用第83条的规定。同时,此期间若刚好包含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计算法定节假日的补贴费用等问题。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无疑是争论不休的,法律对此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有失偏颇

举证责任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在还没有民法典的我国对其也只是做了粗浅的规定,学术界也对其争议不断。而《中华人民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其中单位承担较大的责任,因此实践生活中,大多数争议都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确实有助于维护当下的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打消用人单位不法利用劳动者的价值,减少直至消除用人单位“应为”“能为”而“不为”的状况。但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事专员也在劳动者的范围内,这些人员是连接用人单位与大部分劳动者的中介,也掌握了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把握着单位的航向。这类人员若故意隐藏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单位则处于弱者地位,无疑在此情况下,此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显失公平。此条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上述情况,则会让单位承担极大的责任。

三、新常态经济下“二倍工资”法律适用的对策建议

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为符合立法目的,体现法的价值,维护社会稳定应对以上几个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时代。“二倍工资”的计算基准,工资的认定应结合当下的社会大环境来做出,对于其计算的期间也应分情况作出特别的界定,对于是否所有的情况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应当作出回应。

(一)明确“二倍工资”的计算基准

“二倍工资”在《劳动合同法》上的表述是“二倍的工资”,那么第一倍的工资无疑成为了关键点。而我国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组成的。通常基本工资则被称为底薪,辅助工资当中包含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那么第一倍工资是仅为底薪还是底薪加辅助工资责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笔者愚见,应为两者的总和。当下,每个城市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分配亦不均,都有最低工资标准,而每个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单位实行时包括了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同时加上了社保、医保等。若适用“二倍工资”时仅为基本工资,不仅此条款的意义不大,对单位的威慑力亦不明显,同时,也无法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从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资总为组成的规定》来看,工资应是工作的时间乘以约定或法定的月工资标准,从立法的目的也可得知,工资是劳动的应得报酬。因而,我们可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来确定其计算基准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计算基准不仅符合当下发展国土领域大、发展不平衡的我国,同时也有平衡各地经济水平的作用。

(二)适用期间排除特殊期间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否适用于在单位的所有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病假等日期。从《劳动法》第三条中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其制定宗旨综合考虑可得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学习期、带薪年假等及法定节假日应适用于“二倍工资”,对于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病人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婚丧假期、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停产或歇业期则不应计算在内。

首先,企页是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次,《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要是正常的工作状态,因而,前者的目的在于为用人单位提供更高的生产经营价值,促进单位的发展,符合企业的性质及用人单位的目的。后者则无此效,故而应将其排除在外。明确适用期间,给予了单位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时也降低不法分子利用“二倍工资”牟取私利的情况,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也得到了体现。

(三)据劳动者的劳动性质确定举证责任

“二倍工资”的出台实施,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大环境,此类问题不能仅让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也应当作出合理的举措。在发生争议时,对于普通的员工仍适用原先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人员、董事等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劳动者,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直接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首先,基于他们在单位中的特殊地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权利的来源,他们必须与单位签订合同。其次,他们不仅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还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了如指掌,承担与其相应的举证责任符合法理与情理。因而,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要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性质,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对于高管人员的合同签署问题不应将其与普通劳动者等同对待,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定高管人员有过错,让他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争议完全系单位自身导致的,以此达到公平的效果。明确举证责任此点不仅有助于规范“二倍工资”的适用,完善《劳动合同法》还有助于对我国处在发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5篇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加班 管理

一、概念界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的就业,经合组织(OECD)使用30小时这一切点为分界线。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加班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劳动和工作。本文是指广义上的加班,包括狭义的加班和加点,狭义的加班是指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二、国内研究现状

就加班方面,王林清2012年在《加班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中论述了现有延长工作时间法律规制及实施效果,并分析了执行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建议。

就非全日用工方面,李秀凤2010年在《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指出《劳动法》的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适用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加点行为并没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非全日制工的加班加点行为等。龚建2011年在《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控制》揭示了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的4种风险。其中以若连续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后经仲裁机构裁定该劳动者与企业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得案例揭示了加班的风险。

通过了解国内外已有研究,可以看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分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适用和加班加点管理两个方面,而将两者结合的研究较少,主要存在于期刊杂志上,而且即使结合,也只不过是把加班问题做为研究非全日制用工中的一小部分,且多只停留在案例。本文针对以往研究的不足,聚焦于对非全日用工制下加班问题的研究

三、我国非全日加班制度及实施现状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70、71、72条分别就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劳动合同、试用期、用工的终止和劳动报酬作了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1、42、44、90条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例外情形、报酬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第 31 条首次使用“加班”的称谓,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在一些政策条例中也有所规定。

(二)一般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1.按照标准工时加班规定实施

《劳动法》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有些企业就按照本法规定执行。具体而言,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即认定为加班,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在休息日(这里指周日或周六中的一天,由24/4=6算出平均每周一天为休息日)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2.依照地方条例执行

不同地区若有规章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一些地区,如北京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假日报酬支付的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3.合同约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一些企业在法律的基础上自己决定加班的认定、时间限制和报酬,并与劳动者约定。一般而言,根据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界定,一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所以不必平均到每天,即一周内某天可以工作4小时以上(比如说8小时)并不是加班,只要一周不超过24小时即可,若超过,支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此外若法定节假日工作,则按百分之三百的报酬支付。

4.缺乏管理

多数中小企业在非全日制用工上缺乏管理,尤其是用工时间上,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按小时支付报酬,对工作的时间上缺乏安排和限制,这样就很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最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三)具体争议处理情况

1.调解

当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一调一裁两审”,三个阶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不少争议案件以调解结案,用人单位支付一些费用。至于费用的性质,则少有讨论的。

2.认定全日制用工

由于一些企业滥用非全日制用工,长时间安排加班,在法院审理中认定非全日劳动者为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应法律补足工资差额,并依法支付加班费,还可能有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赔偿金等。

四、完善立法和做好管理的必要性

(一)从法律层面看

法律上对加班的认定、限制(包括条件、程序和时间长度)和加班的报酬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争议不断。具体而言,是一天超过4小时为加班还是一周累计超过24小时为加班?周六、周日算不算加班?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需不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最多不超过几小时等。

(二)从用人单位角度看

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支付加班报酬也不一致。当由非安排全日制劳动者加班引发的争议,不仅麻烦而且多数都需要支付诉

讼费、赔偿金等费用,甚至还可能给单位名誉上造成损失等。因此管理者需要不钻法律的漏洞,做好加班的认定和管理,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基础上控制成本。

(三)从非全日制劳动者方面看

非全日制劳动者要配合用人单位劳动,当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为保留这个工作,“委曲求”,常常以损害自己正常休息休假权为代价。当因加班费与用人单位产生分歧时,申请仲裁、进行诉讼,这一法律过程漫长,对劳动者严重不利。若用人单位的管理较为完善,对争议的减少、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必须健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做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认定与管理,统一管理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第3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黎建飞.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日]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M],牛志奎,李坤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德]W.杜茨.劳动法[M].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5.王晓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讨[D].吉林大学,2009.

6.丹.日本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兼论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启示[D].吉林大学,2011.

7.李秀凤.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前言,2010(17).

8.龚建.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控制.[J]维权・说法,2011.11(316).

9.王林清:《加班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2(8).

第6篇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建立劳务关系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聘用期限

(1)本聘用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满,如需续订聘用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 聘用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劳务报酬和休息休假

(1)聘用期间,在正常的工作日内,乙方的月薪为 元。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

(3)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聘用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 担任 工作。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班次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发加班费;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 元/月;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薪日期为次月十五日。

2、乙方缺勤,以缺勤时间按实扣发(不包括工伤);乙方因工负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 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 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 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 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 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 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3、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4、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7篇

广西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月 日起至年月

2、无固定期限:从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劳动关系成立后,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或者管理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后,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报酬进行调整。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不含保险);试用期满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为 元/月(含所有保险);

2、甲方每月

第五条: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的工作制为以下第 种。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非乙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同一期限和内容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劳动合同范文二

职工姓名(乙方):万业军

身 份 证 号 码:***

甲、 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双方平等、自愿

协商原则、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如下:

一、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1、本合同有效期___1_年(即自__2012__年_05月_01_日起止_2013__年__05月_01_日)。

2、乙方在试用期限内不适用本工作双方可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时间与劳动薪酬

1、员工每天上班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2、请消假制度、考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按公司规定执行。

3、工作时间制度,如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按乙方加班实时补发加班费给乙方。

4、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强制和贡献情况等按月发给乙方工资,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

三、福利待遇

1、节假日按照国家和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保金、个人所得税部分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后由甲方代为缴纳。

4、乙方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辞职者,甲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四、劳动保护

1、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关心和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及指导,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

3、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好生产(工作)任务。

2、甲方对乙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适应本职位岗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后福利待遇相应给予调整。

4、对乙方违反公司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

1、甲乙双方终止、提前解除或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未按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法律追究赔偿责任。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伤病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因泄露企业机密,违反公司纪律,劳动规定,经教育无效或触犯国家刑法,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甲方因停产,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实际情况一次性妥善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5、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有关劳动争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和公司订立制度协商处理。

九、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订立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十一、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甲 方(盖章):广西玉林制药有限公司 乙 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西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一) :

(一)固定期限:自__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___年 月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职责是 。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 月 (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2、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十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按手印)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第8篇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的期限自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止(其中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征求乙方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工作时间按甲方相关考勤管理规定、制度执行,甲方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及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协商的工资待遇,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 元人民币每月。同时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为乙方定期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甲方应根据国家、政府府和单位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乙方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食宿条件,并确保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乙方感到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乙方有权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若未能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乙方应有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合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害公司名誉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 培训及外派学习

经甲、乙双协商同意,由甲方出资外聘师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为甲方服务1-3年,双方可就培训及外派学习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外派学习的费用。

第八条 商业秘密

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3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离职3个月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和聘用合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当月工资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乙方。

2、乙方因用人单位救灾未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 离职手续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甲方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乙方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按规定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若本合同中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应规定相冲突,那么此条无效,处理意见以《劳动法》为准。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