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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法律条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6 16:25: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屋质量问题法律条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房屋质量问题法律条文

第1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 施工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013-02

1、前言

总所周知,质量是永恒的主题。建筑产品是一次性产品,其体量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生产有求复杂、施工环节多,不便于综合测试,一经建成便不能更换的特点。在工程最终完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有制品没有成品,上道工序若发生质量问题,都有可能被下道工序所掩盖,从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必须要对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万无一失。从企业主体来讲,应该首先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落实层层质量责任制,加强企业自控能力,提高企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笔者认为,抓好施工质量管理,要以升华全企业职工现场管理意识为先导。众多优秀企业家对抓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已形成了共识。但是这还不够,要形成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意识。

2、建筑质量问题分析

2.1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认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稿清楚工程质量、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施工详图,任意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如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基地实际情况。

2.3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2.4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土、充填土、杂填土、膨胀土、岩层出露、熔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

2.5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受力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问题

2.6施工和管理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或不按图施工。把铰接做成钢接,把简支梁做成连续梁等,不按有关规范规定施工。

2.7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如钢筋的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搞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撑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露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2.8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搞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3、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

3.1工程图纸设计关。一项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拔资质相应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把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当然也不能为减少一点设计经费聘请个体或个人设计,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意增加材料用量而提高工程造价,并且必然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工程还没建,就从胎里带来质量问题。

3.2施工队伍的选拔关。施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项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以后,必须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的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期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搞“名投实定”,特别要防止通过私人关系制定施工队伍,严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3.3施工合同签订关。施工队伍选定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把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有据。合同签订前与一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以理解客观存在法律监督。

3.4工程质量监督关。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4、质量控制措施

关键是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境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然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事实上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等,要有创新和特色。抓好关键部位施工。例如;地下室、一层、顶层、屋面、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都是关键部位,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即是施工的难点,又是检查的重中之重,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对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总结。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工程质量验收具体可采取查看、实测的方法。查看:重点查看各项资料和原始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室内装修是否达到标准,有无屋面露水、厕所、厨房渗水、阳台倒泛水,水管、卫生设施接头冒水,楼地面、屋面开裂等质量通病。实测:主要是现场实测,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结构有影响的部位和技术上的特殊要求的进行实测。

第2篇

【关键词】产权测绘;质量管理;产权纠纷;房地产

最近几年,随着管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房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了精确登记房产产权面积,房产测绘行业随之产生。房产测绘的质量不仅影响到房产权益的的合法利益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关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房地产测绘引起的纠纷还是普遍存在,尤其对房价飙升寸土寸金的今天,房地产测绘测质量成为房产交易更加关注的争议焦点,建立房地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势在不行。

1 房地产产权测绘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房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房产测绘成为房产交易不可避免的过程。目前,地产测绘市场刚刚打破房产管理部门的垄断,开放测绘市场,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测绘质量难以能到保证。测绘质量管理方面经验不足,测绘质量控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对没目前房地产测绘质量控制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1 测绘质量主观性强、测绘质量差异性大

测绘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以及管理方面还不不成熟。目前,主要还是以人工操作测绘为主,新测绘技术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另外,影响测绘质量的因素较多且难以控制,主观性强,不同测绘队伍测绘数据差别较大,即使同一个测绘队两次测量质量波动也较大。测绘质量的不稳定性,导致房产交易的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给房产权益人的财产损失。

1.2 测绘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房产交易以及房产登记制度,主要以房产面积进行计量。但是房产面积测绘一般是相应资质的测绘企业进行现场测量,计算机辅助制图。不同的测绘人员的测量和计算方法有一定的差异,导致同一套房屋可能算出不同的产权面积,开发商和业主也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摊部分找一些规范漏洞,导致权利人受到一定的损害。

1.3 测绘行业有待加强管理和改善

房产测绘的市场开放后,大量的具有资质的企业加入进来,竞争加大,企业之间相互压价,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企业注重自身效益,为了满足经济效果,会在质量上打起折扣,岁质量管理体系还不规范,企业没有统一的行业原则。

2 影响产权测绘质量的原因分析

房地产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大型的综合项目大量增加,测绘工作的难度也相应增加,产权测绘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

2.1 技术类因素

测绘的技术错误能够导致测绘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房屋信息的有关要求,房地产测绘行业开放较晚,测绘行业相关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有一定的限制,在产权测绘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遗漏信息,绘图混乱的状况,内业计算时可能有分摊计算的不合理,审核过程不严谨等。

产权测绘采用的规范和细则具有缺陷,不同阶段的产权登记是由不同类别的人员测量得到的,房屋买卖要经历合同中面积、规划批复、房屋预售以及最终产权登记几个部分,也就造成了不同结果的出现。前期收集的资料不全也会造成面积计算缺乏依据,影响分摊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2 规范执行原因

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国家标准有时回合地方标准相冲突,例如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以前的规范是要求分摊的,但新的法律条文出台后,要求不能分摊,一些应该计算面积的部分,规范要求了不同的计算方法,这些变化都给产权测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产权测绘和登记是有不同的主管部分负责,两个单位有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产权测绘单位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没有权利人的参与和监督,导致测绘成果会有意偏向建设单位,引起产权测绘纠纷。

随着设计和施工水平的提高,一些复杂的建筑出现,可能存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建筑面积,一旦参考规范中相似的部分,就会引起不同测绘人员理解不同的结果,引起争议。

2.3 政府监管混乱原因

产权测绘的有关规定现在还是政出多门,多个单位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文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矛盾。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部位进行调整,变更设计图纸,更改房屋用途,功能区等配套设施,这就造成产权面积和预售面积存在差异。政府部门对这些监管职责不到位,缺乏管理经验,更进一步导致了产权测绘业的混乱。

2.4 产权测绘人员

产权测绘人员对测量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参与人员有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三类,领导者的能力,员工的专业和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等都直接影响测绘结果。

3 产权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3.1 产权测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发挥领导者的领导作用,高层领导者要明确产权测绘的方向和目标,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的评审,发挥工作的有效性和充分性。正确的评价员工的测绘能力和技术水平,给予相应人才合理的工作岗位,奖励贡献员工,构建企业文化。加强职业和技术培训工作,透明信息,以身作则。

全员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让每位员工都参与到质量管理中来,各级员工充分利用责任履行工作程序,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激发工作积极性。

过程管理方法,确定产权测绘工作的活动过程,每一步工作都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过程中需要的各种资源和设备。

第3篇

关键词:建筑 质量 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既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居住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造一个质量好的工程,可以增强固定资产的耐久性,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一次性投入,节约维修费用,为人们工作、生产、居住提供良好的环境。反之,一个质量差的工程,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延误建设工期,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施工阶段是建筑业生产的主体活动,也是实施质量监控的关键阶段。建筑质量是生命、生存及发展的保证, 建筑质量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提高工程建筑质量主要措施

工程图纸设计关。一项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拔资质相应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把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当然也不能为减少一点设计经费聘请个体、或个人设计,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意增加材料用量而提高工程造价,并且必须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造成工程还没建,就从胎里带来质量问题。

施工队伍选择关。施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项王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须经过招标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 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状况、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即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 即走访己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 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搞“名投实定”特别要防止通过私人关系指定施工队伍,严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蔽。

施工合同签订关。施工队伍选定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施 工合同(或协议),把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合同内容必须是严密过细,条款详尽, 责任明确, 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有据。合同签订前与上一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合同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以便受法律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关。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质量控制关。进度控制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据变化后的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供应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要及时,以确保工程质量。

质量控制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是基础上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总结。在验收时, 要严格执行国家、军队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工程质量验收具体可采取查看、实测的方法。查看,重点查看各项资料和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砂浆和棍凝土试块、构件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室内外装修是否达到标准,有无屋面漏水、厕所、厨房渗水、阳台倒泛水,水管、卫生设施接头冒水,楼地面、屋面开裂等质量通病。实测 , 主要是现场实测,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结构有影响的部位和技术上特殊要求的进行实测。

2、工程建筑质量问题分析

要提高建筑质量,首先要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

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论证, 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士、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使其共同工作的原则,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问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施工和管理问题。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钢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等,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等;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等。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诸如: 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 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第4篇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质量问题;预防

人民需要好的生活环境,城市在开始的时候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产业革命及人口的增长加剧了城市化,为了在有限的城区面积中提供更多的使用面积,建筑开始向高空发展,我们有许多理由相信,摩天大厦将是都市未来的基本要素,都市结构与现代高楼两者密不可分。

今天,超过100米的建筑已是数不胜数。在100米的高度,其实建筑物不论从结构还是设备及施工方面均无明显质的变化,对超高层建筑高度的界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按新《高规》所提到的250米为界,所以对于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今后会含糊些。从高层建筑的技术构成上分析,随着建筑高度的持续增加,并结合房屋的具体形状,其设计概念将受到越来越严峻的合理性的考验。今天对于由高层到超高层的理解,已不仅只限于高度上的、美学上的、安全及使用功能上的,还应包括效益、能源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

一、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盟分析

质量是建筑的生命,也是建筑事业的生命,质量重于泰山。各级建设系统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今后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业以其巨大的推动力带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建筑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血的教训、一桩桩、一件件性质恶劣、损失巨大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屡出现。

1、违背建设程序

如不经可行性认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施工详图,任意设计,不按图纸方程式。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降患,如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设计计算问题

设计考虑不全面,结构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搞倾扭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3、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基地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土层厚薄相关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4、未加固处理好地基

对软土、充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征,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5、自然条件影响

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温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6、建筑结构使用问题

建筑物受力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问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7、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合格

如:钢筋的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8、施工和管理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时常由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例如图纸不熟悉,盲目施工,未经图纸会审,仓促施工或不按图施工。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施工。

二、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

1、工程图纸设计

一个项目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计划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增加材料用量或有关系的材料加以设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所以必然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工程还没建,就从根里带来许多问题。

2、选择施工队伍

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然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特别要防止通过关系指定施工队伍。

3、施工合同签订

施工队伍确认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写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布据。合同签订前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存在法律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

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5、质量控制措施

(1)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然实行分段控制,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要依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供应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要及时,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理;质量控制

前言

本文以下对我国工程建设现状进行了阐述, 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个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相信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全程的质量监督及控制点的监督, 对建筑工程将会取得一个良好的成效, 必将对今后类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计划预控管理问题分析

实行质量预控是提高工程质量的科学方法, 质量预控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而事先尽可能地找出质量形成过程中所有阶段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ISO/CD9004-5 标准指出:“质量计划指需要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的一般要求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特殊要求相结合的机理。”质量计划是针对具体产品、项目或合同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它包括项目质量计划和专业质量计划。对一项工程的质量预控, 关键是质量计划, 此外还应该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工程防护计划等一系列的预防手段。项目质量计划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 既是施工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之一,是质量手册的重要支持性文件, 又是贯穿于质量体系几个层次文件系统的可操作性文件。在实施预控管理的过程中, 首先制定计划和编写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问题说明、目标说明、限制和假设条件、小组成员及责任、小组指导方针, 初步的项目蓝图。在章程指导下, 利用“顾客反馈”评估系统进行初步评估, 最后形成与项目有关的流程“蓝图” 。预控措施具体为: 1) 分析监理及施工合同; 2)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 3)编制监理规划。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分析

工程建设的主要实施者为施工承包方, 因此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面, 监理在开工前对施工承包方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包括检查实施过程中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技术标准规定及需方的愿望.并对其提出完整、准确履行各自质量职能的证据, 以使需方满意并增强其对工程的质量信任感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建筑法》 中建筑工程管理部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从《建筑法》对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方面所做的若干规定来看, 提出的各项要求, 均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中加强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如管理不善, 工作马虎, 操作不严, 粗制滥造, 工程不能一次合格, 返工返修, 企业的经济就要受到损失;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不仅要赔偿损失, 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 1) 工序质量控制; 2) 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 3)材料、构配件、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提高操作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能, 养成“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道德和习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发挥“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导作用。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设施,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均有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管理和存放条件的管理, 除了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单位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外, 还应经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合格后向监理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 经监理审查并确定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日趋完善, 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确实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力、有效, 就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充分体现法律法规国际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监督工作行为法律化和管理方法科学化的特征, 促进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另外,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 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时代,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是保证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管理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 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问题分析

施工最终产品的质量控制包括两个阶段: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验收是施工阶段最后工作的主要内容,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并达到水通、电通、窗明地净等条件, 完全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 它标志项目施工任务已全面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承建单位将竣工项目及有关资料转交给建设单位, 并接受对其产品质量和技术资料的一系列审查验收工作的总称, 它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最后环节, 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就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及经济和法律责任。该阶段的质量控制管理包括: 1) 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2)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3) 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质量优良工程分为三个评定标准: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其中 50% 及其以上优良, 且建筑工程中主体与装饰两个分部工程必须优良。2) 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3) 观感质量的评定符合率应达到 85% 及其以上。针对近年来工程质量投诉状况来看, 工程项目移交之后就进入了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该过程主要任务为: 对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检查; 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进行鉴定; 对修补缺陷的项目进行控制。通过以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闭环过程控制, 可以切实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

四、结语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 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现代建筑业中,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 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当前, 在我国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质量为生存之本”这一意识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堪忧, 工程竣工的优良品率基本上保持在 1/ 3左右,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从三成上升为四成。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地方和个人的私利, 出现”豆腐渣工程”, 发生建筑物倒塌,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研究表明,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只有按照《建筑法》的要求, 严格市场管理, 严格执法, 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强化质量意识, 实行质量预控, 这样才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旭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探讨[ J] . 经济师, 2003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近些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深入。建筑工程行业在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环境,使社会大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得到了快速提高。但是,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出现,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工程的质量不高、安全力度不足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施工质量安全的控制工作质量不高。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行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阶段,都离不开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出现问题,就会阻碍工程的顺利完成,大大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施工的安全与质量保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建筑物的顺利完成和使用效果,对施工单位的长期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安全质量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作为建筑企业,要不断的更新安全质量管理理念,建立现代化的安全质量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中的问题分析

建筑业逐渐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但是受到人为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物的质量,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限制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埋下了安全隐患。

1、普遍的安全意识淡薄, 重视不够

现在很多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质量之间的关系,没有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不够重视、不检查,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

2、建筑施工的材料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本,施工材料的质量与安全程度对于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具有直接的影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中,受到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的影响出现一些施工质量问题。问题小的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返工问题大的可能会引发严重的质量事故。一般来讲建筑施工材料会出现以下问题建筑施工材料的采购行为不合理、材料的质量不达标、材料在进场之前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忽视施工材料的检测、技术人员对于施工材料的利用不当。

3、施工人员施工素质有限

在我国的建筑企业制度改革的今天,用工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在的建筑施工中肩许多一线的施工队伍都是由农民工组合而成的。这样的施工队伍没有建筑施工的专业资历,也没有经历过正规的专业培训他们的安全意识较差池没有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能力。整体素质不高的施工人员队伍会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中人为操作错误出现的几率。这样的建筑施工队伍已经成为建筑施工工作中的质量与安全隐患。

4、工程的审批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在施工过程中,审批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很多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管机构,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根本就不了解,从而导致审批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督力度也不够,而且很多施工单位也没有组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工程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从而会发生很多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的方法分析

面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控制的力度已经成为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1、加强施工企业对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重视力度。施工企业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每一个工程的分支安排出固定的质量与安全施工管理人员与机构。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人员的综合素质,大力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力度。只有这样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以及安全标准才能在国家标准以上。另外施工企业要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对于那些不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2、加强市场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

建筑市场的安全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为具有合格质量与安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使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得到加强。另外沛场安全准入管理部门要加强办事的规范性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开展工作使具有安全生产理念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

3、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

施工材料管理工作对于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施工企业要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施工材料的管理。对于施工材料的采购,要与信誉度较高的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施工材料。在施工材料入场之前要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查肪止材料调包问题的出现。质量安全控制人员要对施工材料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使施工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使用。

4、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施工企业的审批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很多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整个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而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长期发展,以及工程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施工企业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建设一个符合本企业特色,又适应企业发展的安全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建筑施工中的一部分安全事故是由以外造成,而绝大部门的安全事故是由认为因素造成的,所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能起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所有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安全生产是工程进行的前提,质量管理是过程,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越来越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不仅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不严有关,还与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施工团队的安全意识,增强培训,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才能提高我国建筑物的质量,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才能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新,张建.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控制[J]. 江西建材,2014,15.

[2]赵洁. 浅议建筑工程管理质量与安全控制[J]. 科技创业家,2014,05.

[3]傅宝剑.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分析[J]. 中国住宅设施,2014,05.

第7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 鉴定费 诉权 公正 过错责任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是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法律工作的主要桥梁,它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是确保鉴定结论证据的确实化价值和证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的基础,它是法律实现效率价值、公正价值,体现时代特征不可缺少的手段。”[1]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很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诉讼证据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极其重视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的运用,但因鉴定活动是一项科技性很强的工作,往往其支付的对价也较高。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后,若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样一来,来回反复的鉴定工作不仅拖延了民事案件的了结时间,还耗费了高额的鉴定费,而鉴定费如何分担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困扰审判人员的难题。

一、鉴定费的性质及其分担

广义的鉴定费是指当事人因进行鉴定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它不仅包括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而且还包括为鉴定工作而支出的鉴定辅助费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鉴定费有以下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标准代为收取。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广义的鉴定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第十一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代为收缴的鉴定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鉴定辅助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交给法院,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

另一部分是第十二条规定的,“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这部分为狭义的鉴定费,即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技术费、器材费、工本费等。该条规定,这部分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有人认为,这部分费用也属于诉讼费用。其理由是: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不包括该项费用,但这只是“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而第十二条规定的鉴定费用是“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诉讼费用,所以没有包含在第六条之内;而且,该办法通篇规定的是诉讼费用,所以第十二条的鉴定费也应当属于诉讼费用。这种看法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第十二条条文内容里明确载明“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这一原则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是明确相冲突的。所以,这里的鉴定费不应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不管最后诉讼结果如何,都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二、鉴定费分担原则存在的缺陷

根据上文可知,因鉴定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作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而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却不是诉讼费用,由主张的一方来承担。对于前一部分费用的分担原则,笔者没有异议,但对后一部分费用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分担原则,却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

(一)该原则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2]而行使诉权的成本对公民权利实现的影响很大。为了保障公民诉权的行使,法律必须采取一系列降低成本的手段,实现程序效益,否则只能使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成为‘纸上的权利’而无任何实质意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1月,王某发现自己刚购买的住房存在漏水、裂缝等现象,于是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房地产公司认为自身无过错,漏水、裂缝等现象是王某装修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漏水等现象的产生。最后,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判决其赔偿王某18000元。但对王某预交鉴定费15000元的分担,合议庭存在分歧。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结论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但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要对房屋进行破坏性鉴定,其鉴定费用也较高,往往接近甚至等于原告获得的赔偿费用,上文案例就是一个例证。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法律规定,则应由原告负担该鉴定费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希望通过诉讼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但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不仅会让原告难以理解,更重要的是,它将在社会上产生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即正义的实现要以付出巨大代价为前提,这又必然导致公众对于起诉产生畏难心理。我们不能否认,对于法律来说,正义应当是最重要的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他价值的重要性。当对其他次要的价值的损害超过一定的度时,正义的实现也将变得不在那么重要。“无论审判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3]所以,在实现正义的前提下,我们也要考虑其成本因素。鉴定费的分担原则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这会直接导致原告害怕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而不敢起诉,从而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

(二)该原则会导致判决显失公正。

“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第一要素,这是不容置疑的。”[4] 罗尔斯也曾经说过:“就像在科学研究中,真理是首要价值一样,在社会制度中,正义应当成为首要的价值。”[5]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排除和抑制社会冲突,从而保护私权以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司法权的这一目标决定了公正是其首要价值追求,否则不公的司法只能使冲突和纠纷激化而得不到解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来看下面一个例子: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邻居,原告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伪造借条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到期借款5万元。在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在判决规定的支付期过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房产。被告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并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认定笔迹系原告伪造。法院通过再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申请笔迹鉴定所产生的的鉴定费用。合议庭对此笔费用的分担也存在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试图趁被告外出务工之机,通过欺骗法院的手段来获取被告的钱财。被告为了免受财产的损失,不得不申请笔迹鉴定。可以说,鉴定费用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的,若依照鉴定费的负担原则,判决由申请者即被告负担,则显得有失公正。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使举证权利的行为,行使权利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笔者认为,虽然鉴定结论在西方国家也被当作证人证言来看待,在我国也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但是,申请鉴定的行为与举证行为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不管是行使举证权利还是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方搜集的证据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而鉴定结论则不同,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前,任何人都无法知道该结论对那方有利。更重要的是,这种显失公正的费用分担原则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服。“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利益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6]如果我们的分配违反了这一价值,则必将降低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度,导致公众存在藐视甚至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与态度,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该原则会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

举证责任一直被视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一般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条在《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的基础上,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观点,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该学说也存在着缺陷,其“过分关注实体法,一味地拘泥于法律条文对权利规定的形式要件上,而无法顾及这种形式要件上的硬性责任配置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因素,对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举证的难易、法律救济的实质公平等问题缺少必要的关照。”[7] 基于上述理由,由德国学者普霍斯倡导的危险领域说开始得到肯定。“所谓危险领域,是指加害方能够依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法进行实际控制的生活领域。危险领域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在危险领域和没有危险的领域应当是不同的。在危险领域中,如果仍然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由受害人对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救济和保障。” [8]这种学说的目的在于使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产生转换效果,以减轻侵权行为受害一方的证明负担。我国通过司法解释肯定了学术界的危险领域说,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列明了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

但是,这种为受害方利益考虑的法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身已经大大降低了受害方起诉门槛,而鉴定费由主张鉴定的一方承担更使得受害方对提起诉讼肆无忌惮,这使得举证责任倒置的纠纷越来越多。拿医疗侵权来举例,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只需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这大大简化了患者起诉的条件,故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数量也日趋上升,这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对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早在2003 年的“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就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人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中国,可以想象,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纠纷将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双方举证的难易、与证据的距离等因素,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但是,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保护受害者权利很重要,防止其滥用自己的权利也同样不容忽视,而鉴定费的分担刚好可以成为保持这种天平的重要法码。如果鉴定费不是绝对由主张方承担,那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就会考虑到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从而对提起诉讼采取必要的谨慎态度,以免承担高额的鉴定费。但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实行的鉴定费负担原则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诉讼费用改革后,当事人起诉的成本已经降低,而谁主张、谁负担的鉴定费分担原则更使得原告可以不再承担由鉴定产生的任何费用,从而再次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这样的利益分配模式,必定会促使原告更加随意地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其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如若严格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处理鉴定费的问题,不仅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其诉权,导致判决显失公正,还会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所以,应当对这一分担原则进行重建。

三、鉴定费分担原则的重建

通过上文,我们看到了鉴定费用“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所存在的缺陷。那么,我们要通过什么样的原则,来使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呢?下面是笔者的几点思考。

(一)鉴定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过咎( 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2条)“个人不仅对于因自己之故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即对于因自己之懈怠( negligence)或疏忽( impludence) ,致损害于他人者,亦负赔偿责任。” (第1383条)[9]这是早在十九世纪早期的《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条款。而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中最古老的归责原则。若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在当事人之间分担鉴定费用,则既符合法理又符合人情了。依当事人过错分担鉴定费是诉讼法理论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运用,由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很强,鉴定结论中的过错方往往即为事实中的过错方,一般也会是诉讼中的败诉方,过错方要为其过错行为付出代价,那么由过错方承担诉讼中的鉴定费则是无可厚非的。但值得强调的是,这里虽然借用了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限于该原则所适用的范围,这里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包括侵权诉讼在内的一切诉讼。法官可以在具体的个案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在当事人之间分担鉴定费。

(二)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同时预交鉴定费。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侵权诉讼里,若鉴定结果证明被告方无过错,而原告方又撤诉的话,鉴定费用的分担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原告撤诉,也就意味着该诉讼没有经过法院的实体裁决,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一方是有过错的。这时,就不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决定由那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鉴定费。此外,即使判决原告一方承担诉讼费用,若原告无能力负担,或者因害怕承担而“下落不明”,这时,鉴定费用的分担仍然是一个问题。所以,在这种特殊的侵权诉讼里,可以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同时预交鉴定费。如果一方撤诉,就由其负担鉴定费用。当然,这也有可能导致原告为了避免承担高额鉴定费,而再付出一定的成本,把诉讼继续进行下去,这似乎有浪费诉讼资源的嫌疑。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比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协商解决鉴定费用问题,且原告申请撤诉,还能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原告冒着较大风险去完成诉讼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若原告一方不申请撤诉,法院就应当根据判决结果,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退还其部分或全部鉴定费用。这样,这可以避免被告方既未起诉,又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承担鉴定费用的尴尬局面。

(三)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又称司法鉴定救助、扶助制度。它是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国家或政府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 对需要采用司法鉴定举证以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10]

即使我们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在当事人之间确定鉴定费用的分担问题。但在诉讼的前期,在判决未作出之前,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然要先预交鉴定费,或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由双方同时先预交鉴定费。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上无力聘请鉴定人,或者在经济上支付获得充分鉴定的费用,就会使自己或家人处于极度的困境之中的人,就无法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保证当事人诉讼利益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完善鉴定费分担的前提条件。

目前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参照法院诉讼费的援助制度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根据我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此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在现实却难以操作。因为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当事人无法确切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在当前鉴定机构市场化的条件下,这种规定给鉴定机构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而尽量减少法律援助创造了条件。”[11]所以,有必要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鉴于已有许多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不打算在此对该制度的援助范围、实施程序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作一完整的分析,本文的宗旨也不在于此。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国家资源的大力投入,而且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的有力支持,单独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都是无法完成的。同时,不能强迫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义务援助,而应依靠政策扶持,特别是税收优惠等市场经济措施来激励它们,只有形成一个共赢的局面,才能充分调动鉴定机构的积极性,使得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得到有效开展。

四、结语。

有人认为,原告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使用了国家的资源,享受了国家的司法程序服务,即使其胜诉,也理应承担一部分费用,而不能把所有的费用都让国家和败诉方承担。故而,鉴定费用由主张的一方负担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原告作为纳税人,已经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支付了自己应该支付的费用,国家理所当然应该为其受损的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且原告所享受的更多的法律服务,也主要是通过聘请律师等途径来获得,律师费完全由其自行承担。而对于鉴定费,并不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各种权益的“高级”法律服务,而是对于查明案件所必需的支出。因此,鉴定费理所当然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由法院决定在双方之间进行分担,而不是一味地让申请方承担。同时,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中,为了避免原告方发现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时撤诉,致使鉴定费无法合理解决的现象发生,建议由双方当事人同时预交鉴定费,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法院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最后,完善司法援助制度,从而保证双方当事人不论贫富的差距,均有平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参考文献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08—209.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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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

[9]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卷[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