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6 16:25: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的利与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管理制度之于高校,及于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给校园内的所有活动设定规则,追求校园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于国家,调整人们生活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高校是一个缩小版的王国,要完成王国的治理同样需要有完整的法则规范王国内所有公民的行为,因而,不难看到,管理高校的规则制度和治理国家的法律有许多相交和关联之处。
(一)制定两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维护高校和谐有序的教育环境的目的,将可能发生在校园中对个体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校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明确否认,并规定相应的后果,比如通过制定课堂、考试、宿舍管理条例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一定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如果违反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带来个人评价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记录的惩罚,以致对未来升学、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规则的产生是人类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结果,无论群体大小,人最终都会发展为群居的“有规律的生活”的个体,这也是为什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原因。学校制度是约束了校园内的“小群体”,法律约束的则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群体”。法律制度经过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从而影响和引导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使一些不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无序变为有序状态。法律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由此形成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通过立法给人们设立行为规范,从消极角度而言,法律对违反法律制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财产损失以求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消除违法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无序状态,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出现,在维护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样的秩序价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设需要切合学生实际,符合校园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础的,必须坚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当。除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个人隐私权及各项自由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没有经过基本法律的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实施限制其自由权利的行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在内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权利及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除了需要遵守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还受到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之相错
高校毕竟不是社会,社会包含了形形的群体和个人,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使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也复杂多样,法律要约束到所有群体,设计到生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到社会出现的各类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性质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规范往往是由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对于制度的产生过程,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和老师等往往无权参与,规则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校规则的制定显然是典型的“家长式的关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制定规则修改规则的权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而法律则一般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规则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体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规则的制定者本身同时又受到法律约束,所以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围内的普遍遵守,法律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权不受法律约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虑时能以一般民众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约束特定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中的的我们,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为管理者与教育者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为了让高校教育事业与教育活动彰显出更好的生命力,成为社会不断发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协调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之余,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在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并保障学生权益,将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的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保障实施的强制力迥异
不同的高校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体,有学校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院系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行政党务等职能部门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群众组织、学生组织、学会、协会等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管理规则实施的强制力也有差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公约”,大部分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协商式的。这就要求权力主体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特定主体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过程、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民意。
三、交错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设之理性思考
比较的意义在于取长补短。法律能作为约束社会最一般的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实施上必定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高校管理规则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优越性以补全自身不足,对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趋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学生发展等方面有指导意义。
(一)高校管理制度应当强化法定权利义务
高校首先应当是守法的主体,尊重法律的规定,即法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在高校的规则制定中得到体现。但高校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仅仅体现法定权利义务,而应当在一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将法定的权利义务融入到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通过细化的规则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权,高校在制定规则时则应将该项权利具体到禁止打架斗殴、规范体检、增加安全防护等因素上。权利义务都需要具体化到实际生活,平等需要体现到具体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应当切合实际,将法定的权利义务在高校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具体落实,使得法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在校园点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应当超过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约束,是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标准,法律没有以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来限制公众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动的得到适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摇篮,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将会承担比一般公众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任务,如果仅仅以最低限度的标准管理高校学生,则偏离了社会给予知识群体的期待。当然,这也不能成为限制高校学生正当权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应该考虑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对而言,高校师生对于一般公众,知识结构的差异使其对于规则有更好的理解力,规则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应当如同法律一样刻板,在含义明确的基础上,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等强制措施来达到规范学生思想言行的目的,进而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应当更具有激发性和启发性,在制度的设置上做到刚柔并济,奖惩并行,激发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对更高人生价值的追求,激励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遵循原则,程序合理
每部单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应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所有制定规则都不能偏离原则或背道而驰,因而法律的条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之下,违背相应原则的条款和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高校育人,理应以学生为本,理应注重品格与修养;其次应当直面社会。校园管理也应当以此为原则,指导被管理者的一切行为。同时,高校的制度制定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实现民主的条件,因此对于高校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学生提出异议,对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当以更民主的方式进行修改,给予学生合理的申诉权、抗辩权、听证权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关怀
大学生是一个有知识的群体,同时也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在许多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问题的今天,我们应当看到冰冷规则之下,学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关注和保护。规则的制定的目的不应该仅仅为了维护秩序,更多的应当是出于保护学生,以“家长式的管理”的同时也要配套以“家长式的关心”,人本主义也应当体现到高校的制度建设之中。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应当深入学生群体,充分了解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契合大学生当前实际的规则,符合大学生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辅以柔性政策,充分体现教育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与人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弱化学生功利思想,进而深化人文关怀。因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向度,只有这样才能附和社会主义人才培养目标,助力高校学生培养,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内容依托式教学 专门用途英语教学 法律英语教学
一、专门用途英语
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在各个领域的日益增加,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变得越来越为重要,社会越来越需要既具备扎实的语言基础,又具备相关学科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这种背景下,英语教学开始与学科和专业相结合,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Specific Purposes,简称ESP)教学与研究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ESP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满足国内外各领域对英语人才的需求,它是和专业或职业相关的语言教学,这一点决定了它除了要涵盖语言知识以外,还要涉及大量的不同专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不同学习者的不同需求下,ESP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趋于多元化。
二、内容依托式教学
内容依托式教学(content-based instruction,简称CBI)是指将语言教学构建于某个学科或某种主题内容的教学之上,把语言学习与学科知识学习结合起来,在提高学生学科知识和认知能力的同时,促进其语言水平的提高( Mohan 1986;袁平华,俞理明,2008)。这种教学方法是倡导通过学习主题,而不是单纯地学习语言,以获得一定的语言能力,它的核心理念是将某种专业知识引入学习内容以学习语言并强化专业能力,通过将语言与内容相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以内容为依托的教学受到各国有关专家的普遍重视和广泛研究。1989年,布林顿提出以内容为依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理:第一,语言学习应和语言的使用相结合;第二,语言教学中学科内容的引入有利于激发语言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率;第三,语言教学将学习者的语言能力与其学习经历、专业知识及学习环境相组合才更有效;第四,语言教学应强调语言在特定场合的实际使用,不能仅限于句子的用法;第五,在理解学科内容的过程中,学习者的语言技能和认知技能都将得到提高。同年,史赛克和丽芙尔(Stryker&Leaver)指出了以内容为依托的外语教学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第一,以专业知识为核心;第二,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第三,学习新信息;第四,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不同学生的需求。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语言和内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因此,专门用途英语(ESP)最理想的教学模式是将目标语域的知识、技巧和语言技能的提高相结合,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中完成。内容依托式教学(CBI)恰好具备这一特点,由此可见,将内容依托式教学方法应用于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是可行而且合理的。
三、法律英语教学
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是以专门用途英语为导向、以内容为依托的英语教学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律英语所具有的交叉性、复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律英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堂教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课程设置
从狭义上讲,课程设置是指学校所选定的各门课程的设立和安排,应该包括合理的课程结构,课程间的衔接应该有序,知识应该完整系统,使学生能够通过对某些课程的学习,获得某一专业的知识。法律英语的复合性特点要求其课程设置既要遵循英语语言和法律知识两个领域内各自学科设置的系统性,又要注重两个知识体系结合过程中的系统性;既要重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学习,又要注重培养学生将英语语言技能运用于法律环境中的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为以下四个模块,然后以严密的逻辑来构建全部内容:
第一,语言基础模块。该模块涵盖法律英语语言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法律词汇和法律术语等内容。第二, 法律基础模块。该模块涵盖法学学科知识,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各国法律制度和法院概况等及各部门法等。第三,法律应用模块。主要包括法务写作和法律翻译。第四,法律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及法律电影观摩等。在上述模块中,法律知识模块为主线,语言基础模块融入课文的语言学习和讲解中,法律应用模块安排在课文后面的练习中,然后将所有知识综合运用于法律实践模块中。所有这些模块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英语的课程体系。
(二)课堂教学设计
法律英语同时具有普通英语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征。在教学设计中,可以考虑多个领域相结合的办法,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设计思路可以多种多样。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设计,都应该把握两个原则:第一,因材施教;第二,循序渐进。下面本文以讲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表演――阶段测试的顺序,设计一种法律英语课堂教学活动。
1.讲授
法律英语具有很强的严密性和精确性,法律英语中大量的专业词汇、复杂的表达方式和句式等,即使对于母语是英语的学生而言也十分困难。因此,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在英语教学中遭到很多人的质疑,但是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基础方法。教师可在讲授的过程中一边翻译一边讲解,帮助学生获取有效的信息,快速进入法律英语的语境,并通过重点、难点的专门讲解和适当的课外阅读,使学生更高效地掌握法律英语的基础词汇和表达方式。可以说,讲授法适合法律英语教学的初级阶段。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开展的前提是通过前期的讲授和大量的阅读打下的坚实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英语教学内容都适合采用这种方法,例如司法判例的学习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可是法律法规及法律合同的学习,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从而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效率低下。总的来说,案例教学适合法律英语学习的中级阶段。
(三)情景模拟表演
情景模拟表演是法律英语教学中经常开展的教学活动,使得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探索、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知识,有效地锻炼学生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当通过情景模拟表演,学生获得了一定的专业和语言知识以后,学生的自信心会得到很大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情景模拟对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水平、法律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该教学活动课可以安排在法律英语教学的后期阶段,并给学生三到四周的准备时间。
(四)阶段测试
法律英语教学选择阶段测试有两个原因:第一,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法律英语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做课前准备,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十分重要,而阶段性测试可以督促学生做好课前准备,保证平时的学习份量和学习时间。第二,法律英语侧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阶段测试有利于教师对不同教学内容采用灵活的测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如翻译法律法规、起草法律合同、开展情景模拟表演等。与单一的期末考试相比,阶段测试能更真实有效地考查学生平时知识的摄入和能力的提高。
阶段测试可根据教学内容之间的关联进行划分和测试,数次阶段测试的成绩应在学生最终成绩中占据大部分比重,如60%~70%。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学习者把语言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起来,成为既具有英语语言基础又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够更好地迎接挑战。以内容为依托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是一种培养这种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好的方法。目前,我国许多大学都开设了专门用途英语课程,笔者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分支的法律英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设计进行了探讨,提供了众多思路中的一种,供大家参考。如何更有效地进行专门用途英语教学,还有待广大的相关领域的学者及英语教师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外语教学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Mohan,B.A. Language and Content[M]. Reading,MA:Addison-Wesley,1986.
[2]Stryker,S.& Leaver,B. ( ed.)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i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Models and Methods[C].Washington,D. 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
[3]Kasper,L.( ed.) Content-based College ESL Instruction[M]. Mah-wah,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2000.
[4]袁平华,俞理明.以内容为依托的大学外语教学模式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8( 1):59-64.
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福辛普利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primary hypertension patients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fu cinepolis 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Methods: Randomly selected from February 2012 to October 2014 to our hospital cardiovascular internal medicine for treatment of 50 ca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s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control group treated by f cinepolis, observation group with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treatment, compared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two groups of patients.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curative effect was 92%, control group therapy is 76%; Observation group parameters such as systolic pressure,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fter treatment; Observation group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12%, the control group the adverse reaction rate was 24%; The data contrast differences between group significantly (P < 0.05). Conclusion: er bei sha Tanzania hydrochlorothiazide relative to f cinepolis, more suitable for use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 it has high treatment efficiency, low adverse reaction, fast recovery of should be fully applied i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high blood pressure.
Keywords: Essential hypertension; He sand jotham hydrochlorothiazide; F cinepolis
心脑血管常见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其特点以体循环动脉压升高为主,是因为多种危险原因、环境、多基因遗传等方面造成的[1]。倘若无法有效的控制疾病,则会使肾、脑、心等重要脏器疾病发病率有所增加,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死亡症状,对患者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选择何种药物控制血压,从而提高患者治疗效果是临床主治医生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探讨原发性高血压药物治疗效果,本文分别对比原发性高血压采用福辛普利、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的有效性,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均来自我院心血管内科2012年2月到2014年10月收治的5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男24例,女26例,最小年龄40岁,最大年龄80岁,平均年龄(58.2±3.2)岁;病程范围为4年~30年,平均病程为(15.2±3.5)年;其中30例1级高血压,10例2级高血压,10例3级高血压;本组研究对象的诊断标准与《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互相符合,且舒张压≥90mmHg,收缩压≥140mmHg;将肾、肝、心功能严重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继发性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血脂疾病等患者全面排除。随机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25例。两组研究对象在性别、年龄、病程、高血压类型、诊断标准、排除标准等方面数据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比较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10mg福辛普利给予口服治疗,在用餐前使用,1次/d;观察组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给予口服治疗,同样在用药前使用。两组患者均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为30天。完成2个疗程治疗后对两组研究对象的治疗总有效性、不良反应、收缩压、舒张压等指标进行观察记录,并进行对比。
1.3临床效果判定标准
观察组与对照组用药治疗后均根据《2004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内科学》等标准进行判定,分别分成显效、有效以及无效等3个级别,具体体现如下:(1)患者完成治疗后舒张压降低程度超过10mmHg且为正常状态;或者下降程度超过20mmHg为治疗效果显效;(2)患者用药治疗后舒张压下降程度没有超过10mmHg,但是下降幅度为10~19mmHg的为治疗效果有效;(3)患者接受治疗后舒张压、收缩压与治疗前对比无明显变化为治疗效果无效。
1.4统计学分析
本组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做统计学分析处理工作,采用t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以率(%)表示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两组患者数据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差异以P
2.结果
2.1对比两组患者治疗有效性
观察组治疗效果为92%,对照组治疗效果为76%,观察组治疗效果较高,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2.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
观察组与对照组收缩压、舒张压在用药治疗无明显差异(P>0.05);用药后两组患者临床指标均有所改善,但观察组改善情况更明显,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表2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指标改善情况(mmHg)
2.3对比两组不良反应
观察组中1例眩晕,2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对照组中3例眩晕,3例头痛,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4%,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组间数据对比差异明显(P
3.讨论
高血压疾病中原发性高血压占据95%的概率,临床以心悸、乏力、晕眩、头痛等表现为主,如患者疾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会对肾、脑、心等重要脏器功能产生严重的影响,是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原因[3]。现今,我国原发性高血压临床主要是采用运动疗法、饮食控制联合药物的方式进行治疗,而原发性高血压临床常用福辛普利或者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治疗。福辛普利是采用对ACEI进行控制后使血压有所降低,属于一类前体药物,患者在口服该药物之后能够在加快的时间内往二酸代谢产物转变,具有较强的活力,药物成分可以与ACEI活性位置的锌离子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ACEI活动,但该药物整体降压效果较弱。厄贝沙坦氢氯噻嗪以厄贝沙坦作为主要药物成分,通过分析现代药理学相关内容得知,厄贝沙坦能够使利尿剂导致的代偿机制在较快时间内抵消,从而促进利尿剂降压有效性得以明显提高[4]。另外,厄贝沙坦对AT1亚型受体能够起到选择性阻断作用,从根本上促进降压有效性得以全面发挥。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氢滤噻嗪对于交感神经系统、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可以起到激活的效果,倘若仅仅通过氢氯噻嗪进行治疗也许会出现血尿酸升高、血钾降低等症状,采用联合治疗的方式能够达到血压降低的效果,该药物与阻滞剂、钙拮抗剂、ACEI等具有相同的降压效果。通过分析本组研究数据得知,观察组与对照组治疗有效性分别为92%、76%;观察组收缩压、舒张压等临床指标用药后与对照组相比,改善情况较为明显;观察组、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24%;两组患者各方面的数据对比均具有明显差异(P
综上所述,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进行临床治疗,具有极大的有效性,患者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福辛普利的治疗效果,在控制高血压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可降低心肌梗死、冠心病的发生率,具有全方位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康文慧.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较[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4(10):172-173.
[2]蔡君.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对比[J].当代医药论丛,2014(05):188-189.
[3]郭莉娟.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福辛普利治疗原发性老年高血压患者的疗效比较[J].中国医药指南 ,2014(12):142-143.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建筑 绿色施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持续推进,建筑业已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然而,建筑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引发的环境污染、能源紧缺问题也日趋严重。加速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建筑行业的当务之急。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建筑相关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实施绿色施工是建筑企业将环境协调发展思想融入到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推进我国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1 绿色施工的内涵
综合环境协调发展理论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联系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绿色产业及其相关理论。不难发现,通常所说的绿色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节约;减排;循环;低碳;无污染;再利用。
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要求与“绿色”的内涵,本文将绿色施工定义为:“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安全为先导,质量为准绳,在满足既定的施工计划和规定的竣工期限与批复的预算费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切实贯彻落实行业、国家、地方颁布的技术、经济等标准和政策,通过科学管理与先进技术的运用,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组织、计划、控制与协调,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能耗以及施工活动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低能耗、高效率、无污染的管理方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绿色施工中的融合实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
绿色施工意识应全方位的贯彻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每一个阶段,通过创新管理方法的采用与先进施工技术的运用,使建设工程项目在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建筑工程产品的同时,不断升华建筑工程产品的环境品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与持续发展。
2 建筑业实施绿色施工的必要性
2.1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当今,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追求工程项目的环境品质已成为全社会产品生产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产品的提供者,需要以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探索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业结构升级之路,协同带动我国社会其他生产部门的可持续发展,以实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自然环境得到保护相统一的目标。绿色施工是建筑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2.2 建筑业实现集约型增长的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业取得了跳跃式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建筑业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做出的共享式有目共睹的,但在我国建筑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行业内部长期存在着建筑能耗高、能效低、投入大、污染重、对资源能源依赖性较强、对资源环境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多数建筑企业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这些弊端有悖于“建筑业应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的弊端,严重制约建筑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其次,建筑业存在着生产方式落后,技术进步缓慢,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不高,建筑产能过剩等因素,致使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处在较低水平,严重阻碍了建筑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一些建筑企业通过采用微利的经营模式与低价的竞争策略来提高市场占有率,导致施工企业利润率偏低、先进建筑节能技术运用较少、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建筑业要想实现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平稳过渡,就必须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观念,提高绿色生产力,坚定不移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筑业才能在满足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的同时,保持蓬勃的生机。
2.3 降低建筑能耗的必然
据统计,我国的高耗能建筑约占总建筑面积的95%,建筑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3倍。我国节能技术的开发速度缓慢、应用程度偏低,每立方米混凝土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多消耗8公斤水泥,单位建筑面积钢材消耗多出10%~20%。但我国能源短缺,我国的煤炭人均可采储量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53%。我国现有的资源与能源存储量对于建筑耗能高的建筑项目难以为继,必须加快节能技术的研究步伐并将其逐步应用到建筑施工活动当中,提高能源效能比与能源利用率,进而做到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2.4 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必然
工程项目建设在消耗能源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所需的相关产品是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环境的改变主要集中在空气污染、光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建筑废弃固体垃圾的污染。绿色施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先进和规范的绿色管理方法对项目建设的每一个阶段进行绿色规划、绿色管控,提高绿色材料利用率以及周转材料的回收率,减少对于场地环境的干扰、填埋废弃物的数量,尽量将建筑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程度减至最低。
建筑业依靠提升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建筑施工的绿色技术含量、树立节能环保的绿色品牌形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3 建筑业实施绿色施工存在的问题
绿色施工作为建筑全寿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真正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深化行业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是,绿色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绿色施工在依靠施工技术进步和绿色科技创新的同时,还要全面兼顾项目整体规划、施工场地情况、建筑整体布局、废弃物处理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诸多因素。建筑企业是绿色施工实施主体,但部分企业未将提高绿色施工能力作为提升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未能将科学的绿色项目管理方法以及绿色施工技术运用到绿色施工过程中、切实有效的实现保护环境、降低能耗的目标,只注重在完成施工合同、标准、图纸和技术要求、工期、成本、质量、安全、项目计划以及工程预算等项目各项硬性要求的基础上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实施绿色施工的重要性。
绿色施工在建筑行业的推行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实施绿色施工的关键。然而,多数建筑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岗位培训以及专业知识教育,缺乏对绿色施工的相关知识的必要了解,难以正确的使用绿色施工技术及先进的施工工艺。由于绿色施工意识的薄弱,传统施工仍然是建筑行业的主流生产模式,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生产模式仍随处可见,严重制约了绿色施工的实施进程。建筑企业必须全面提高企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保持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国家战略。
4 结语
绿色施工是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化绿色施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坚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制定科学、系统的绿色施工相关法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绿色施工管理,树立节能环保意识,普及绿色施工理念是实现建筑业绿色施工的必要措施。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理念的深入落实,实施绿色施工是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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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总结了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如何巧用多媒体优化教学的策略,以期提高中学政治课堂教学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关键词 多媒体;政治课堂;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27-0074-01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对政治课还是充满好奇和期待的,他们希望老师能用自己的视野,从学生的视角,以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来诠释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借助多媒体。笔者认为,当前的初中政治教学不是谈论用不用多媒体,而是如何巧用多媒体,让其发挥应有的辅助作用。多媒体可以实现图文、声像并茂,多角度调动学生的情绪、注意力和兴趣;可以实现直观化、动态化、交互式的教学场景,把知识化繁为简,化抽象为具体,从而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还可以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笔者总结了一些巧用多媒体优化教学的策略,希望能对政治教学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巧妙导入,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政治课的冷淡和漠视,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政治课学习没有兴趣,究其原因,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没有通过有趣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政治课的评价是:死板、陈旧,为了让学生喜欢上政治课,笔者首先从课程的导入开始,因为“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导入的环节中巧妙地使用多媒体,并且采用学生感兴趣的歌曲、游戏、影视作品等形式,激发他们的兴趣,使之轻松、自然地进入到学习状态。如在讲授八年级上册第六课《从众与自主》第一框的《剖析从众》时,在导入上,笔者就选择了《无绳实验》的视频,学生在兴奋、愉悦的环境下了解了课堂学习的主要内容,在视频中,学生们看到本来没有绳子的地方,其他人看到别人跨过去之后,也跟着挎了过去,别人认为有绳子,其他人也跟着认为有绳子,这就是从众现象,由此,使学生对从众现象的概念有了清晰的认知。在学生兴趣高昂的情境下,再引导他们就从众现象的利弊进行分析,他们积极发言,并通过实例分析来阐述自身的观点,这样一堂课下来,学生就在兴奋中积累和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内容。
二、利用多媒体,突破教学重难点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社会阅历和生活体验比较匮乏,对法律、道德等相关知识的了解甚少,对于一些抽象的概念还不能很好地做出解析。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对于陌生的、抽象的知识,学生学习起来比较费力,也很难真正理解掌握,如果再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以格式化和复制式的方式灌输给学生,在花费巨大精力和时间的基础上也很难达到学习目标,而这些知识多数又都是学习的重难点,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为此,政治教师必须想方设法地采取有效对策去突破教学重难点,这样才能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多媒体可以发挥其自身具备的声音、文字、动画、图片等于一体的优势,生动、形象、直观地把知识化繁为简,从而优化教学过程,攻破教学重难点。例如,在学习七年级政治第七课《法律初探》这一章节时,学生对法律的本质很难理解,如果只把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讲解给学生听,他们只能靠死记硬背来掌握知识,对法律本质反映出来的寓意却无法理解。对此,笔者利用多媒体技术,把法律的渊源给学生完整地呈现出来,并且通过罗列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关法律来体会法律的本质。首先,列举了《汉莫拉比法典》中的一些法律条款,如:一奴隶主将奴隶伤害致死判无罪,一个奴隶不承认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将被割除双耳,帮助奴隶逃跑的人将被判死刑,等等。由此可见,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学生看到这些条款就觉得法律不公平,奴隶的地位太低,这个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奴隶主的权益而不顾奴隶的死活。笔者就接着学生的思路引导他们:“这就是奴隶社会的法律,因为奴隶主是统治阶级,而法律中的条款都是反映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然后,在PPT上罗列其他不同社会的法律,如表格中所述,让学生一目了然: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构建学习体系,实现有效总结
在政治课堂上,学生做笔记不都是善始善终的,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笔记往往断断续续,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有效的课堂,不只是有精彩的过程,还应该包括及时的知识总结,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累知识,构建知识体系。因此,笔者在每一堂课的最后,都会利用PPT对本堂课所学新知识以及之前所学的旧知识进行前后整合,给予引导,在梳理出知识点的同时再一次强调本堂课的知识重点,从而加深学生的理解,也便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最终达到初中政治课堂教学的目标。例如,在讲授八年级政治《偶像与自我》这一章节时,探讨到追星的利与弊的时候,笔者是通过学生辩论赛的方式来教学相关内容的,在辩论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参与其中。辩论结束后,笔者在多媒体上打出了追星的弊端和有利影响,让学生及时在教材中标注出来,从而实现知识的内化。多媒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教学总结,对于初中政治这样的学科来说,最后的教学总结是非常必要的,针对这一堂课来说,教师课堂的总结就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这样学生就会一目了然地掌握这堂课学习的内容,并且容易构建起知识框架。
一、青少年追星的利弊:
1.追星的弊端:(1)如果对明星盲目崇拜、疯狂迷恋,就会丧失自我。(2)妨碍我们的学习,影响我们的生活。(3)浪费时间和金钱。
2.追星的积极影响:
(1)树立远大的理想。(2)追星是一种成长的动力。(3)有利于培养自身的兴趣爱好。
按照新课改和素质教育发展的要求,初中政治教学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诱发他们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探究性,并有效利用教学媒介。在分析学情的基础上,教师要充分整合教材、教法,并渗透相关的校本课程内容,进而让学生掌握学习内容,提升自身素养。在新形势下,多媒体技术开始广泛地应用于教学中,这为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如果运用恰当,会极大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反之则不然。
总之,多媒体如果在教学中运用得当,就能够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给政治教学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显示出独特的教学魅力,从而提升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江万生.论新课改背景下初中政治教学的有效性策略[J].改革与开放,2011,(12).
[关键词]人体克隆 法理 研究
生命科学克隆人在人类社会带来一定影响力,在世界各国的生命科学界对于克隆人类也有着深刻的思考。生命科学有利也有弊。生命科学就像潘多拉一样不仅给人类带来诸多好奇,也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灾难。下面本人要以人体克隆为主题,浅谈人体克隆的利与弊,探讨其法律上的若干问题。
一、人体克隆的定义及人体胚胎研究的必要性
1.人体克隆的定义。一般来说,卵子在受精后的2周内称孕卵或受精卵,受精后的第8周称为胚胎。从一个受精卵发育成为一个新个体,要经历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变化。卵细胞受精以后即开始分裂、发育,形成为胚胎。先形成的胚胎为桑椹胚(胚胎的形状像桑椹),然后形成囊胚(胚胎呈囊状),并且植入在子宫内膜中,吸取母体的营养,继续发育。囊胚壁为滋养层,囊中有内细胞群。胚胎继续发育,内细胞群的一部分发育成外胚层、内胚层和中胚层这三个胚层,再由这三个胚层分化发育成人体的所有组织和器官。在受精后2周-8周胚胎已初具人形,40周后胎儿便带着父母的遗传基因出生。人体克隆狭义的定义指携带与人类相同DNA的个体复制。广义的定义指以人类为对象进行人体细胞核移植的克隆实验。
2.人体胚胎研究的必要性。人体胚胎复制的的核心在于胚胎干细胞。在干细胞经受精6-7周后从中提取内细胞组织予以培养。人们之所以对胚胎干细胞感兴趣是因为它可以从克隆胚胎中提取人体干细胞来防治或治愈不治之症或疑难疾病。在美国国立保健院的一则报告书中指出就算没有政府的支持在民间机构及外国进行的研究也会积极地进行,所以在道德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在科学的受用领域进行人类克隆实验,使其危险性减为最小化。第一,利用患疾病的动物作为实验对象有着一定的界限,而动物的试验结果往往不适用于人类。第二,人体胚胎的研究会给不孕不育夫妇的辅助生殖术带来一定的进步。第三,进行人体胚胎研究时可进行胚胎稳定植入的研究。第四,通过人体胚胎的研究可得到关于胚胎研究的一些新的知识和情报。第五,人体胚胎的研究对产前DNA诊断(PDG)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人体克隆的利与弊
1.赞成论。对于人体胚胎的复制诸多的生命科学家、医学家们为之表示赞成。那是因为科学家们强调学问的自由和科学发展的必然性,认为即使违背法律或伦理,科学还是会持续发展。在人体胚胎复制赞成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生命伦理学教授DanW.Brock的理论。第一,个体具有繁殖的权利或不繁殖的权利,则称之为繁殖的自由权。在哲学家穆勒(J.S.Mill)的理论中指出自由是赋予个人的权利,只要不对他人产生严重的伤害,那个人则可以自由的使用人体克隆。第二, 人体克隆会给不孕患者带来福音。第三,在夫妇当中有一人患有严重的遗传疾病时,可通过人体克隆实现不把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第四,人体克隆可以生成任意形式的体细胞,这就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可能性。拥有相同基因的器官被移植的时候不会出现排异反应。第五,可以复制出像已失去的孩子或亲人一样对自己有特殊意义的人。第六,可以复制出像莫扎特、爱因斯坦等天才或伟人一样的人物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第七,人体克隆对人类的发展过程带来长足的进步。
2.反对论。第一,会侵害被克隆人的人格权。被克隆的人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但它通过携带与自己相同基因的原体预知自己的未来。第二,通过克隆技术实现人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再现之后,可能导致人的身心关系的紊乱。第三,人体克隆行为有可能给被克隆的双胞胎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性。第四,人体克隆的过程有可能对遗传学产生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构成克隆人类的细胞组织曾经在克隆原体身上存在过,所以有可能基因突变使被克隆人出现癌症、老化等疾病。第五,人体克隆将会降低个人的价值,毁坏人格的尊严。人的生命,不应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被创造或毁灭。第六,有可能被恶意利用在商业目的上。在不同人群里复制优秀的胚芽,通过市场将成为买卖的商品。第七,人体克隆在某种意义上是克隆原体的替代品,所以当实现被复制后有可能侵害被克隆人的尊严。
三、英、美等国的立法概况
1.英国。英国是第一个在试管婴儿试验领域成功的一个国家,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出生,1982年“生命伦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人工受精的相关法律(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该法的制定是为了规定人体胚胎的成长、禁止胚胎和生殖器的实验、管辖机关的设立和运营以及在特定环境下具有法定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此法不仅适用于体外胚胎组织,而且还要符合不孕治疗的发展以及胚胎植入前有可能发生的畸形等因子的发现。2001年1月22日,在HFEA(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的法律改正草案中通过了人体胚胎复制的允许法案且并通过了在人体胚胎复制的研究初期,相关委员会对其可调查、监督的修正法案。因此英国在世界上成为了第一个可公开进行人体胚胎复制实验的国家。
2.美国。1995年10月,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于以体细胞核克隆术克隆的行为在伦理上是不被允许的。
美国保健部从1996年开始禁止了对人体胚胎研究的财政支援,直到2001年8月,原布什总统才允许了对现有干细胞研究的财政支援。在美国各个州都有关于禁止人体克隆研究及对其禁止财政支援的法案。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根据保健安全法有了禁止人体克隆研究的规定,但唯独通过了对干细胞的研究予以支持的法案。在美国议会中,一方一直坚持禁止人体胚胎复制的立场,另一方则坚持允许胚胎复制的研究,但不允许其植入人体的子宫内,使之成为克隆人诞生在这个世界上。
四、法理上的考察
1.宪法上的考察。宪法是以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作为基本的核心内容,亦为人权。人类的尊严是指以人为本质的人格内容,只是在论述人格尊严的时候不襟让我们产生疑问,究竟什么是人格尊严?人体克隆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基于的生育方式。对于人工提取干细胞,通过实验室的组合而产生的受精卵或以治疗为目的,利用人体胚胎培养的状态,是否被认知为人类的一事,宗教界、法律界和科学界各持不同的态度。在宪法的意义上,关于胚胎克隆的争论基于是否赋予其人格权和生命权及其是否具备正当性的核心内容。
就像肯定被克隆者的生命权和人格权一样,在宪法中人类的尊严与价值并不体现在他是如何出生的,而是仅仅在于他是一个纯粹的人,所以应将其赋予生命权和人格权。但是将从实验室出生的克隆人视为普通人,目前来讲大多数人会无法接受。根据“生命伦理和安全的法律”,生命被复制后不影响其基本权时;生命科学的克隆技术保证其健康和生命安全时;经过克隆原体同意后进行人体克隆时才可考虑人体胚胎复制的正当性。
2.民法上的考察。关于权利的客观性,民法规定为所有权和物权的实体及前期可管理的自然力,应有可管理、利用性和可支配性才能称之为物体,物体性质必须是非人性的。但人体或其一部分不能成为物体,如从人体分离出来就可视为带有物体性。所以就人的身体不适合物体的规定也不容许排外支配。胚芽不属于物体也就不能成为所有权个体。
人体胚芽在民法上的主要争议点是人体胚芽的管理主体是人还是作为管理个体的物体,或是中性概念上的存在。
、卵子、受精卵、胚芽处于人和物体的中间状态,在民法上有受保护的说法。根据这一说法虽然可认定不法行为上的损害赔偿申请权,上诉等权利,但因人和物体的中间状态,视为潜在的人的见解最终不是主体而是客体的观点间接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存在忧虑的意见。但把胚芽考虑为生命的潜在性,象征性的生命体等时认为视作法律上得到尊重的物体阶段比较妥当。但世界上各民法上对胎儿只是例外地认定一部分的权利而不认定胎儿的权利。
3.刑法上的考察。在刑法学中,经过阵痛、分娩结束后出生的胎儿称做人。这之前的阶段叫做胎儿。刑法上的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胎儿未出世,没有脱离母体的一部分,不能称作人。在妇产科中指的胎儿是经过受精后植入母体的子宫,经过7-8周后形成的产物。刑法上堕胎罪中的“胎儿”指经过正常的受精,过了7-8周以后母体开始出现阵痛之前的阶段。所以刑法上的堕胎的犯罪,是指在自然的分娩期之前人为地使胎儿从母体分离、排出的犯罪。在生命科学中的胚胎与胎儿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刑法上堕胎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未来的有一天,国家批准开发研究人体克隆时,杀人罪、伤害罪、暴行罪的区别处于不用区分的状态。之所以发生其现象,是因为克隆的技术能复制被杀的同样的人、受伤的同样的身体器官。理所当然,复制同样的人和身体器官的赔偿方式最适合安慰被害人的情绪,但是,还存在被害的人和复制的克隆能否看待同样的人、拥有同样的灵魂等等的问题。有人说,人体克隆只不过是电影里边的故事而已不实际。但是,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人类面临克隆人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学界需要探讨克隆问题。
五、结论
比尔盖茨说,二十一世纪是推开生命科学序幕的时代,天上有情报通信、地下有生命科学。生命科学一词在1990年初期的年代还是个陌生的词汇,但随着人类DNA指导的完善,DNA治疗、DNA变形、人体胚胎复制等技术越来越发展的今天,我们也享受着生命科学领域所带来的文化以及科学上的恩惠。只是至今为止,不断发展的生命科学就如奔驰的列车似乎可称为人类的救世主,但无法控制的生命科学也有可能将人类带到灭亡的边际。
总之,生命科学可以解决人类的疑难疾病,可以改善人的基因,甚至可以延长人类的生命。本人就此,以人类社会和世界各国对人体克隆的赞成与反对意见及各国的立法进行了探讨与论述。虽然人体胚胎因没有经过胎儿的阶段而没有形成其人格权,但基于人类发展的潜在性,应考虑赋予其人格权及基本权。希望有一天我们的社会在生命科学与生命伦理的完美协调下,可以更加健康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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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裎共⒚挥谐鎏ń先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3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4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很多已经形成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 滥用权力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应包括客观诚信及主观诚信两个方面[1]。 对民法诚信原则的内涵需要从规范和学说两方面认识。但诚信原则内涵在中外规范和学说上不一致,在法律上,《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债务人须依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学说上,诚信原则的本质认识主要有道德伦理说、道德理想说和利益平衡说这三种学说。因此,诚信原则从法律意义上说需要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观评判机制,从道德上需要有人性的基础和利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可得出诚信原则涵义的一些基本观点:就其宗旨而言,则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性,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性;就内容而言,则是以公平要求为内容规范的;就外延而言,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法律漏洞;就司法而言,它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诚信原则指导下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2]。
(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
近代民法是在被著名法学家梅因表达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产生的[3]。它承继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确立了权利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和契约自由三大基本原则,并以此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人(主体)、物、债(契约)的核心内容[4]。而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古代罗马法,学者认为它来源于古代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这一理论。它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一方受害是因为对方行使了欺诈行为,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这种欺骗行为提起抗辩。同时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如果错误的履行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请求对方返还自己已经履行的财产。如果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则可以提起“无因之诉”,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宣告己方不受该义务的约束。古代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理论和“无因之诉”都体现了人性伦理和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因此可以认为“一般恶意抗辩”理论和“无因之诉”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的来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在民法乃至其他法律的基本准则,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如德国学者海德曼所说的:“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民事权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需要是出于善意的,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这种行为将构成权利滥用;同理民事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义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立法者来说诚信原则能够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评价和补充。因为成文法的立法者在认识上具有局限性,同时法律具有稳定性, 不应朝令夕改,所以根据法学方法论的相关原理认为法律不经解释不得适用,而这种解释、补充,须依诚信原则进行。
再次,诚信原则具有制定和修订法律的准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5]。而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对民事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制定民法或者制定下一级的民事法律中,都需要诚信原则作为基本的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已经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修订民事法律时也需要依照诚信原则。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需要遵守诚信原则。由于法律的文义性和局限性,法官在进行个案审判时不一定都能找到适法的依据,因此法官需要运用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判决,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的,而是需要很据诚信原则进行的。
二、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以及人性与诚信的关系
(一)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社会中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最求的考虑,这是社会中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造成的。但是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下,社会中的人一直徘徊于法律、道德与利益三者之间,总是想寻求一个可以让自己付出的成本和利益之间相差最大的方法。
其次,人性冲动的低廉造成了社会诚信的缺失。人在得到的利润远远多于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的时候,总会出现一些以身试法者,因为违法所带来的惩罚远远小于它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可以认为违法失信已经成了收益的一种为合法外衣所遮盖的手段。
最后,法律规定的有限性。同上所述,法律规定的文义性限制了其规定的空间,造成人对法律漏洞的有效利用,这为社会诚信的缺失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人性的角度探究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人性的领域强调寻求善。因此,从人性的角度来评价诚信原则,必然造成以真假去判断善恶,以形象与具体的善恶去判断真假。从人性的角度探究诚信原则在一定含义上说就是对诚信的双重评判,从而获得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最大范围内的实现。本文从人性角度探讨诚信原则就是从经济、政治、等学科作为背景,直接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入手。法律和道德理论都认为,人性是人的基本属性,该属性是人所特有的,它的本质是人具有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与寻求自身是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往哪走的精神。这种理性的精神赋予了人在社会关系中永远是趋利弊害的。不过,这里的利与弊是从社会价值中做出评判的,而且社会中人的意思表示并不都是与社会利弊相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但是社会主流的道德和法律价值一般都和社会价值相同,所以本文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将人性假设为善和恶。但是,本文这里所说的人性的善与恶,并不是评价法律价值的恶法善法说,而是从道德和法律派生出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当它们在运作的时候,才能判断它的社会价值,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善恶作出分类,才有善恶的实践意义,因为从善恶的本身并不能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诚信,因为有时候善行为并不一定合理,而恶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又能被社会承认,这是很多学者在探讨善恶时不能进入法律适用领域的原因。
本文从善恶的本质来探讨诚信,善在这里被认定为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小善和大善。小善,指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付出不超过获得利益的付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小善也可以称为底线道德,这是真善,把小善量化来看,它刚好与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相符合,所以称为基本诚信。大善,又被称为富余道德,它又分为善大善与假大善。从一定程度上讲两者都是交易一方选择交易对象的方式。不同的是
有真实的交易物质并在交易条件上额外做出付出,并与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完全符合的是最大诚信。反之则是假大善,它是一种假诚信。
恶在这里特指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分为小恶和大恶。小恶是指交易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小恶利己但不损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小恶属于适德行为,因此恶也是一种诚信。但是与之相反的大恶却是交易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所以它具有违法性。其意思与表示特别不一致或者不自由(例如真实意思保留、虚假表示、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
(三)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都做了相关的规定,有利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促使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民事活动。
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建议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体现,是人类社会根本需要和要求的反映。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过于系统化,不能完整有效的应对目前社会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完善,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可以对遵守诚信原则的团体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合理引导其守信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诚信的最主要是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是往往我们忽略了这种最大化的利益仅仅是当前的利益,而不是长远的利益。例如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告诉我们,采用欺诈、胁迫等假诚信手段获得的利益只是一时的,最终失信者获得的只能是人财两失、身败名裂。 诚信的缺失所造成的诚信危机不仅仅是社会中个人道德问题,同时它也是制度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物质和道德两方面的奖励来治理诚信危机。也就是说建立一种奖励机制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进一步培养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
(二)完善失信的处罚体制,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国外,有这样一句俗语:“宁愿去银行抢劫,也不要破坏自己的诚信记录,在银行抢劫仍然存在不被抓获的侥幸,可个人的失信行为一旦被记录,在现实社会中简直寸步难行。”因此可以看出国外社会中个人的诚信水平高,不是说社会中个人的道德水平有多高,而是因为他们拥有一套非常完善和健全的失信处罚机制,每一个失信人都需要对其所做出的失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直接影响到他的未来生活,正因为才让他们不敢失信。 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社会成员之间需要相互诚信,那么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可以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并随失信程度而逐级增加。
(三)健全守信教育制度 ,树立诚信的理念
诚信原则对于建立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信用理念和制度起着根本性的保护作用。不过,如果只依靠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不够的,同时守信要从教育抓起,在个人的儿童时代就灌输这种守信的理念,让他们明白如果失信则无立足之地,失信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混如. 浅谈民法中的诚信原则.[A]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2).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8
[3]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