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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的设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6 16:25: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住宅房屋的设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住宅房屋的设计

第1篇

关键词:住宅厨房;绿色设计;空气污染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新型装饰材料、日用化学品、家电已进入百姓家庭,使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益增多。同时人们的饮食结构不断丰富,家庭厨房内的劳动量迅速增加,因而家庭厨房的安全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住宅设计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国家及相关部门进行了长足探讨实践,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学为基础,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综合协调环境、资源、人文的绿色生态住宅设计建设观,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现代住宅小区健康、高效、文明舒适的人居环境。

本文针对住宅厨房内空气污染的状况及危害进行分析,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绿色设计,提出一些相应的治理对策。

2住宅厨房内的污染分析

2.1污染物的种类

目前我国住宅厨房中的有害污染物主要有:甲醛、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烹调油烟、可吸入颗粒物和放射性污染等。

2.2污染物的来源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加强板材硬度及防虫、防腐的功能,因此被广泛适用于合成树脂的生产中。厨房内甲醛主要来源于墙面装饰装修用的人造板材、新家具及用甲醛做防腐剂的涂料等产品。

苯系物一般指苯、甲苯和二甲苯,是化学化工业及生产装饰装修材料的基本原料。厨房内的苯系物主要来源于一些溶剂、染料、洗涤剂、粘合剂、石膏板、油漆等,在室内环境中吸烟也会产生相当的苯系物。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是指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室内的TVOC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和办公用品等。厨房内的TVOC主要来源于装修材料中的油漆、粘合剂和生活用品中的洗涤剂、喷雾剂等。另外吸烟和烹饪过程中也会产生TVOC。

可吸入颗粒物是指根据空气动力学直径大小粒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质(PM10),可分为粗颗粒物和细颗粒物(PM 2.5)。厨房内的可吸入颗粒物除来源于室外,还来自于装修材料、烹调油烟、吸烟、宠物等。

烹调油烟是指食用油及食物高温加热后产生的油烟和燃料燃烧烟气的混合气体,广泛存在于居民家庭厨房内,主要由醛、酮、醇及其衍生物构成,此外还有多环芳烃类化合物和杂环胺类等物质。烹调油烟主要来自于燃料燃烧和食用油加热时所产生的烟气。

室内放射性污染分为装饰材料本身具有放射性和加工过程所致的放射性两类。家庭厨房内的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于装修材料中的釉面瓷砖、石材和家具中的饰面石材,如组合橱柜的石材操作台面。另外厨房内的家电在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污染。

2.3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

临床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已证实很多环境污染因子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甲醛可刺激眼结膜、引起嗅觉异常、导致上呼吸道粘膜过敏以及肝、肺免疫功能异常,是第一类致癌物质;苯系化合物可引起肝、肾损伤,影响造血功能,是高毒致癌物质;多环芳烃化合物,如苯并[α]芘暴露与肺癌死亡率之间呈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进入肺部对局部有阻塞作用,使局部支气管的通气功能下降,细支气管和肺泡的换气功能丧失,从而导致阻塞性肺部疾患。

3绿色设计的概念

绿色设计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宗旨的设计,它强调对生态的保护,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环境,充分利用资源。以“3R”为原则,即“Reduce(减少原料使用)”、“Reuse(重新利用)”和“Recycle(循环再生使用)”。

绿色室内设计的意义不仅在于给人类的工作生活空间带来改变,使环境得到保护,也在于带给人们在精神上的绿色体验。绿色室内设计体现了人与人最亲近的环境之间的和谐,是天人合一的具体实践,从而带给人们精神的愉悦和文化的高层次体验。

绿色设计的概念给人们提供了今后的发展方向,人类开始探索与环境的协调和融合。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和探索要求人们从全局的观点,从生态和环保的角度,以最低的能耗,以可持续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在空间设计中尽量多的利用自然元素和天然材质,创造自然、质朴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住宅厨房中的绿色设计措施

4.1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结合房间的整体结构,了解住户对住宅装修的风格喜好,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装修设计方案。根据整体设计风格,推敲出观赏功能与实用功能并行的厨房设计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厨房装修设计中,应减少单纯的观赏性设计。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由过多的装饰材料所带来的空气污染,还可以避免人为阻挡室内通风,增加室内的新风量。

4.2做好装修方案的污染预测

做好材料选型、用材量的污染预测,以及竣工验收后材料滞留有害物质的污染预测。核算设计方案中选用材料的污染叠加量及污染种类,以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界限,削减高污染材料的使用量,或根据材料的环境性能及功能特征以适当的配合比重新选配材料,并调整装修材料,直至预测的污染值在允许范围内,其中应包括计入以后购进家具的污染提前量。最后根据第二次预测污染值,重新调整并确定装修方案。

4.3遵循绿色选材原则

绿色材料指在原料采取、产品制造、使用或再循环以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对地球环境负荷最小的材料。在家庭装修的选材过程中,尽量选择绿色材料,提高低污染材料使用量,充分使用天然可再生材料、再利用材料和可回收材料。

4.4规范建筑设计

在部分住宅设计中,设计师为了增加住宅使用面积,厨房无竖向集中的排风道,每户所产生的烹饪废气均直接向外排,这将使建筑外部空气受到污染,影响邻层的自然通风。有些塔式住宅采用内天井式平面,面向内天井的房间多为厨房和卫生间,在天井内形成自下而上的污染带,污浊空气都通过天井由下向上排,中间通过各家各户的窗口,空气交叉污染问题严重。一些板式高层住宅,也将厨房和卫生间靠在中间采光井,同样形成污染带,易造成污染物聚集,不易扩散。

因此在民用住宅建筑设计中,应设竖向集中排风系统,不能为了增加使用面积而取消排风道或缩小排风道断面。

5结语

综上所述,解决当代住宅厨房的污染问题,建立良性的人居环境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预见,未来的住宅厨房设计概念将朝着绿色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树立科学的设计理念从传统设计走向绿色设计,才能营造出真正的绿色室内空间,使人与环境达到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 徐东群.居住环境空区污染与健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 向东,杜震宇. 住宅厨房空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浅析[J].山西建筑,2003,9

[3] 陈冠英.居室环境与人体健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住宅装修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设计方案

Abstract: Residential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human health are closely related,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decoration engineering, analyzes the causes of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ut forward in the decoration desig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residential ventilation design reasonable, choose green decoration materials, and control the material usage, thus to control and reduce indoor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 residential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design

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居住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促进了我国住宅装修市场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由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相伴而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报告指出:在新建和改建住宅中,约有30%的人患有由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病态建筑综合症”,出现头痛、干咳、恶心和对气味敏感等症状。目前国际上一些环保专家已把室内环境污染列为继煤烟型污染和石油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污染问题。

2住宅室内环境污染现状

室内环境污染是指室内各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和放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扩散而对人类身心健康和生产过程造成危害的现象。

在我国,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国家及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01年12月,我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建筑和装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内污染控制的规范,《规范》明确将氛、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作为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对象。随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这些规范和标准,对从源头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规范、标准推广运用的范围,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当前由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然十分严重。

3住宅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设计、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当的施工方法以及人们检测室内环境质量的意识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装修设计、施工和竣工检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其中装修设计是住宅装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对装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的源头。

4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设计方案

装修设计是指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对住宅整体的结构、布局和材料的设计。为控制和降低室内环境污染,装修设计中应着重从室内通风设计和选用材料设计两方面采取措施。

4.1室内通风设计

设计合理的住宅通风,加强通风换气,用室外新鲜空气稀释室内环境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是降低室内环境污染最方便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新风量越多,对人们的健康越有利。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产生“病态建筑综合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风量不足。新风量是指室内补给的新鲜空气量。新风量根据的浓度来确定是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基本方法。与人体的新陈代谢有关,人呼出的气体中占4%一5 %,而新风量标准根据人体的生理需要,要使室内的浓度限制在0.1%,则必须保证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为30m.。

为了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在装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通风。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其中自然通风不仅成本低廉,而且通风效果明显好于机械通风。因此,在装修设计中应尽可能设计保留建筑物自然通风,对于隔墙和门窗设置上,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最好能在设计中形成“穿堂风”,保持室内空气贯通,加快空气流动带走污染空气;对于一些私密性要求不高的房间,可将隔墙改作活动折叠门或设计成通透型置物架;此外,最好不要人为地阻挡室内的通风,如封闭阳台,增加房屋隔断等。

对于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性房间,由于往往没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如设置排气装置。排气应当直接排出室外,不能再进人室内循环。

4.2选用材料设计

装修材料是室内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罪魁祸首。综合全国各地对装修材料的检测通报,污染物含量超标和物理性能不达标是当前不合格装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良芳不齐的建材市场,如何在装修设计中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对于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

4.2.1拉制材料用量原则

提倡简洁设计,减少各种装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应,是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简洁设计就是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不设计一些华而不实,既浪费资源,又影响日常生活舒适程度的装饰项目。

装修设计中,还应注意搭配各种装修材料的使用量,比如地面和墙面的材料最好不要使用单一种类的材料,因为使用面积较大,如果选择单一材料会造成室内某种有害物质超标。

4.2.2选用材料原则

装修设计所选用的材料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材料的选用要考虑两点:尽量减少使用可产生严重化学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剂型油漆、化纤地毯、胶水、密度板等;多使用无机材料,无机材料大部分都是无害、安全的,如各种工艺玻璃、金属、铸铁等。

在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胶粘剂等常用材料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住宅装修的要求,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装修材料。

(1)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如石材、陶瓷、石膏板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的放射性限量指标。住宅工程作为1类民用建筑,必须采用放射性指标限量为A类的装修材料。有些天然石材的设计选择要尤其注意,一般来讲,岩浆岩中的酸人岩,如花岗岩,放射性含量较高;沉积岩中的碎屑沉积岩,如页岩,放射性含量也比其他石材高。花岗岩和页岩都不适宜选做住宅的装修材料。

(2)人造板材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俗称大芯板)、纤维板、复合木地板等,是造成装修工程甲醛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设计选用板材时,一定要选用游离甲醛含量和释放量为E1类的板材;同时,房屋内门等最好不要选用复合材料大芯板或者九厘板来制作,尽量选择工厂加工好的成品门。

(3)涂料主要由胶结基料、颜料、填料、溶剂(或水)及各种助剂组成,一般用于内墙、顶棚、门窗、家具等物体的表面,是装修中使用面积较大的材料。按是否使用有机溶剂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多用于木器、金属表面的涂饰,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溶剂,对室内环境污染较大,最好不要选用。水性涂料因其以水为稀释剂,所以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较少。用量较大的内墙涂料,可以采用乳胶漆这类水性涂料,而木器涂饰也建议选用水性木器漆。

(4)胶粘剂和涂料一样,主要由胶结基料、填料、溶剂(或水)及各种助剂组成,胶粘剂由于粘接后被材料覆盖,有害气体迟迟散发不尽,所以对室内环境的危害比涂料还大,必须严格选用。在保证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毒性、低有害气体挥发量的溶剂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住宅装修不宜选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设计方案实施效果

将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设计方案原理运用于某装饰公司的住宅装修设计中,在该公司2011年2-5月所承接的10项住宅装修项目中,遵循以上设计方案原理,有意识地在设计中采取了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措施。10户业主对于该装饰公司环境污染控制的设计方案均表示赞同,并有8户业主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装饰公司的建议,聘请了专业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甲醛、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含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除了1户住宅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轻微超标外,其余7户住宅室内甲醛、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未超标。这一检测结果充分说明,只要运用合理的装修设计方案,完全有可能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3篇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区公安、规划、财政、发改委、建设、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工商、税务、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6768

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

(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区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区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

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区城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3.6万元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6970

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

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评估。

(五)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方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加强拆迁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区的拆迁工作。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公安、民政、城管、环保、、法制、工商、税务及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配备专职人员,在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拆迁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镇、办事处相应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的拆迁工作。

(一)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区内拆迁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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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依法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各镇、办事处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承担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收储地块拆迁和区政府审定的其他拆迁任务;

2、接受拆迁主体委托,做好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准备工作;

3、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拆迁矛盾:

5、配合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6、配合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强制拆迁善后工作;

7、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工作,做好被拆迁特困户的安置工作;

8、监督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9、负责辖区内拆迁统计等其他日常工作。

第4篇

2、日照条件:公寓的日照条件比住宅差,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居住产品中的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条件;而公寓则不一定,因此同一幢楼中公寓的日照条件可能比住宅差。

3、使用年限:在使用的年限,住宅房和公寓房也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使用年限可高达70年左右,而后者通常为50年左右。

4、土地性质:住宅只能建在住宅用地上或商住用地上,而公寓可以建在住宅用地上也可以建在综合性用地(商住)、商业用地或教育用地等其它性质用地上。

5、产权证的用途栏登记不同,监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

6、购买价格:公寓房的首付贷款是比住宅房高出许多。一般都是要首付五成的费用,但是相对总体来说,公寓房子的价格是比住宅房便宜。

8、落户规定:公寓不能落户,公寓如果是在商业用地上建起的项目,是商业性质,就不能落户;如果是在住宅用地上建起的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比如60平以上,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不同,有些地方也是可以落户的。

9、居住舒适度:普通住宅为两梯三户或者四户,人员较少,不会对出行造成困扰,私密也比较好。而公寓通常为两梯十户,甚至更多,人员不仅多且杂乱,安全性和私密性都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相对于公寓房,住宅房的环境和舒适度更好,它有相关的住宅绿化和休闲区。

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办法。

服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分级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区、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房屋动迁和回迁安置工作;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四)组织有关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五)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

(六)组织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统一拆迁任务;

(七)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八)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

第七条  市、区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城建、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批准文件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应当向实施拆迁的单位支付拆迁实施委托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三日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学生毕业、职工离退休、刑满释放者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逾期无人申告的,视同代管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将原房屋的有关权证移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归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可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注明批准期限,但使用期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同等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以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面积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束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结算。

第二十五条  拆除政府管理的国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原所有人,安置的房屋不再结算差价。

第二十六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  拆除未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有装饰的非住宅房屋,按装饰的材料费和相当于材料费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费评估后合并补偿。装饰使用一年以内的,按以上办法计算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装饰使用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百分之五十补偿;装饰使用二年以上至三年的,按百分之三十补偿;超过三年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须按照协议给予安置。不能一次安置的,可由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自行过渡或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楼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安置被拆迁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合法租赁手续;

(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是持有拆迁范围内房屋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住房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要求增加面积的,由本人申请,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调高一个套型安置;调高套型后安置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向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  按居住面积安置的新建成套住宅房屋,厨房不得小于四平方米,卫生间不得小于一点五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通道、阳台不按超面积结算差价。

第三十七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及建设工程的性质,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八条  房屋拆迁实行易地安置的,同类地段按原面积安置。降低地段安置的,依次每降低一个地段,住宅房屋在原居住面积的基础上上调一个套型;非住宅房屋在原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二十的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九条  拆迁落实政策退还的房屋,原使用人在房屋拆迁时仍居住,而产权人要求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另有住房的,安置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

(二)产权人有住房,使用人另无住房,安置使用人,给产权人按拆迁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不再实行产权调换;

(三)产权人、使用人均另无住房,按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积对半分户,同时安置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产权人的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处理。

拆迁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落实政策退还的私有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计算,搬迁时一次性发放一年,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累进办法增加过渡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歇业的,在歇业期间由拆迁人付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季度发放一次。

拆迁人给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提供了与原使用面积和经营环境基本相当的生产营业周转用房的,不再发放歇业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生产办公用具、有线电视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直接损失补助。

第四十四条  拆迁安置楼房按照搬迁顺序号由被拆迁人自己挑选楼层和朝向。对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或孤寡老人应予照顾。

第四十五条  由拆迁人提供了过渡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在兑现安置用房的同时,腾退过渡房,否则不予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迁安置楼必须做到:规划布局符合有关标准,平面布局合理,套型面积、配套设施符合规定要求,采光、通风良好。其设计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竣工并具备安置条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置。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承担保修责任。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楼的验线、工程进度、建设标准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拆迁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予以处罚;

(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至二万元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责赔偿;

(四)拆迁人不按期发放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费用的,责令其限期发放、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以所欠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

(五)拆迁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延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其赔偿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并处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

(六)拆迁安置楼平面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并对设计单位予以警告;

(七)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安置楼设计,使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于安置楼房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市城镇土地地段划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楼套型面积控制标准和结构、布局、水、暖、电、环卫等配套设施、环境要求,以及本办法所称房屋重置价格、商品房价格、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各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等,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实施委托费、过渡费和逾期过渡费标准由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及红古区城镇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7篇

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区实际,现对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经济效益,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全区上下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

二、统一口径,依法合理把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下同)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按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3、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村委会(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记载的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地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

(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正式协议并在搬迁腾空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构成为:

(1)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货币补偿基准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和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层次、朝向等因素)计算得出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它因素差价率)-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装修补偿金额。

2、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的房屋,经规划部门鉴定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100%给予补偿。

(2)在*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0%给予补偿。

(3)*年4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内违法建造的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70%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65%给予补偿。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以后腾空的违法(章)房屋,不予补偿。

违法(章)建造房屋的内装修,按规定装修补偿标准价的50%给予补偿。

(4)凡是在*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违法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无条件拆除。违法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的清障费。

3、临时建筑的处理。

(1)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临时住宅建筑,按临时建筑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

(2)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周转用房或其它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参照同类合法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10%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价以二、五层为基准,其他楼层增减按平衡比例计算。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公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也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公摊面积。

3、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将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多种套型,被拆迁人在相应的套型中进行产权调换。若被拆迁人需跳一档选择套型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根据本人申请和安置房源情况进行确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4、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款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三十天内预缴总差价款的30%,认购定位时预缴到总差价款的70%,安置搬迁时结清。

5、符合补偿规定的违章建筑的房屋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结算被拆迁违章建筑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

6、对在房屋拆迁公告前已分户并持有独立户籍证,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安置的,每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若析产分户后达不到上述面积的,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7、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根据规划要求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的或持有*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

2、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变更登记前凭*区房管分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

3、交纳土地收益金后,被拆迁人凭产权证、身份证、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和土地收益金收据等证件向*区房管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变更后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4、被拆迁人要求认定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须向*区房管分局提供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产权性质为市店的证明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5、营业用房拆迁后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就地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用房进行安置。被拆迁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差价按评估后结算。

6、拆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实行异地自行迁建,按市场评估补偿金额包干使用。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7、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拆迁后,过渡期间的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从搬迁之月起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1)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违章建筑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

(2)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20—4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腾空奖励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营业用房按每户2000—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在腾空奖励期限以后搬迁腾空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5、房屋搬迁腾空时,对被拆迁人独立报装的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现时报装价格为准。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予以补偿280元/户;

(3)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台;

(4)水表、电表统一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原水费、电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6、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从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7、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1)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8元/m2)×建筑面积×搬迁月数;违章房屋以50%补偿。

(2)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结合折旧给予补偿。

(3)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三、明确职责,理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关系

区政府授权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须知,由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平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努力为房屋拆迁工作创造条件。

第8篇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已于[1997]营集建(97)字第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2.78㎡,因年久失修和5.12地震的影响,现无法居住。于2011年月申请房屋改建,国土民许№批准非农业建设用地为125㎡.我因无资金重建,经与乙方商议,自愿达成如下建房协议。

第二条合伙建房

在甲方同意提供依据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每层三套6加1的住宅房,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配。

第三条建房资金筹集和管理。

在甲方按规划和设计图纸要件平整地基,打好一层房屋基础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建房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筹集资金,建筑材料的采购和日常临星支出费用由甲方负责,必须建立每日记录台帐本(写明:项目名称……数量。价款金额。支出和下欠款金额,时间),在每月1至3日将上月的支出记录交乙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

整个工程设计和建筑工程监督、施工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与建筑承包方签定安全承包合同书,并给建筑承包方购买拾人一年的意外人生保险。设计图纸须经甲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修建。

第五条。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人工资的资金预算和购买。

按半框架现浇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80元,(肆佰捌元)和工人工资162元(壹陆贰元)每平方米进行核算,包括开挖基础和顶盖为青瓦房,内外为搓沙墙,前墙贴条砖。,院坝……水沟……保坎。楼梯。侧所。厨房排水管的安装都在建筑工程承包之内。楼梯过道铁管抚栏和侧所。厨房排水管。用材按双方确认的价款进行核算。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临时性开支,建立日记帐本,以双方签字确认后核算,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必须在开工后的10至12个月完成主体工程和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甲乙双方办理产权手续。

第六条。产权分配

(1)按照甲方已于[1997]营集建(97)字第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两倍补偿原有住宅房面积,以国土民许批文为据。所还楼层待拟。

(2)对少占或多占部分面积按所在楼层的实际面积和销售价款实行货币价款方式进行清算。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补偿原有住宅房面积的套数余下部分,进行楼层和套数达配,按抓阄的办法确定甲乙双方应分得的房屋产权。

(4)房屋的处分和转售价款由甲乙双方商议确认后方可转让,每套房屋转让的收入资金按投入的清算资金比例分次支付,收益部分甲乙双方各占50‰。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第三条投入建设资金,因块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承担。应承担陪偿责任。

(2)甲方因产权原因,造成乙方在两年内不能全额收回投入的资金及利息和收益,甲方应按乙方首次投入资金日期陪偿给乙方投入的资金。利息和收益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

(3)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甲方提供依据,乙方协助办理。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公平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