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10:42: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市场的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金融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本文作者分析了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此基础上 ,作者指出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了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改进 ,并提出对外银行监管立法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已成为必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9日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也承诺在入世后逐步开放银行业。为此,我国于2001年12月12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经或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一、当前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存少贷。在国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的业务,但同时又借贷,将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套汇和套利。
(二)转移在境内营业获取的利润。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又将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移利润,并逃避我国的税收管理。
(三)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总是想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四)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主要从事一些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
(五)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运营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实际上有的外资银行还达不到10%。
(六)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诸如回扣、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甚至接受假凭证等手段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事实上,这种不平等竞争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由于不规范经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将造成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根据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金融秩序的混乱将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要使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引进大量的外资银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种种问题和情况,源于外资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其表现在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总体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引导和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体系。尽管监管机构是明确的,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完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都不强。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几种形式中,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外国银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除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分行规定要达到200亿美元,其他金融机构是100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没能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规范。对于有的业务虽然有约束性规定,但是,对违反此规定有何惩罚措施,就没有下文了。
(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有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譬如,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综合监管”问题只规定申请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要求申请者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关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果外资银行的经营受到母国的有效监管,并能够将其和我国的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那么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不能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快速发展的需要。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实际上,只有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总的来说,中央银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的立法相对滞后;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规内容或者欠缺,或者过于笼统和简略,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法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所有这些缺陷都导致中央银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为外资银行的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空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将是必然的。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将增多。加入世留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贸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在原关贸总协定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在世贸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使全球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它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在这些协议的指导下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国际规则同样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的标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所做的原则规范涉及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五个方面的问题。由于金融部门是敏感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中还规定:(1)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除“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之外几乎所有的领域;(2)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自动认可等方式获得其他成员的确认,但有关谨慎监管的规定不能成为成员逃避其义务的借口;(3)对最惠国待遇和国内法规的义务,成员国可要求进一步豁免。这表明成员国可对金融实行比其他服务业更多的限制措施。这也为我国推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提供了依据。
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心的议题。针对这一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统称《巴塞尔协议》),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东道国和母国的共同努力对外资银行实行双重监管。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将风险管理领域几乎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导性原则,以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监管的有效性。该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把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是有效监管系统的关键,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制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这就为我国以《巴塞尔协议》和《原则》为框架,构建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总的来看,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采取对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保护原则。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引进外资银行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采取了一种分阶段渐进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还不具备“平等一致、对等互惠”的政策原则条件,因此不适于采取这种单一的原则,而应该根据形势做灵活的变更。因此,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宜采取“有限的保护主义”混合政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又能够更好地引进外资银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当国内银行业力量发展壮大,能够与外资银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后,我国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则。随着我国银行业融入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海外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实行“对等互惠”的原则条件就具备了。因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应遵循先“有限保护”、再“平等一致”、最终“对等互惠”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政策。
四、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改进
我国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有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过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如下的修订:
(一)资本充足率标准改为国际公认的8%,以与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规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条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改为“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对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一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这使得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能够真正有效结合起来,切实体现了国际“综合监管原则”。
(四)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外资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具体,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立法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的协议框架,针对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以上确定的原则和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建立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资产质量和风险。引入《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规定,注重资产质量和资产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确定对外资银行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文件或条文。在制定相应法律文件或条文时,应该借鉴国际规范,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进行全面分析,规定规范化的覆盖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内的报表体系,并将定期报送的有关财务和业务报表等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外资银行具有较高的安全度。
(二)严格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审批。针对外资银行不同的进入方式,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有区别地设定不同的审批条件或程序,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具体来说,第一、要尽可能地简化对代表处的审批;第二、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不大的附属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和比例;第三、对外国银行所设的全资附属行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负责审批和管理;第四、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审批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外资银行国内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尽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阶段。
(三)控制市场风险应成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重点。市场风险的监控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心。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从短期的贸易信贷逐渐转向中长期信贷,从零星、分散的业务转向专业化金融服务;第二、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的国际金融业务份额逐渐缩小,新的市场业务发展较快,如金融期货、期权,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现代化,市场风险对银行经营构成的威胁必须引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清算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要素,比较有效地统一了对银行表内业务与日益扩大的表外业务的综合监管,对当前的跨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将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规程,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规范和要求引入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中来。
(四)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直辖市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在法规中健全和完善现场检查制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虽然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监督部门,又涉及职能监督部门,因此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检查内容上,应该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查力度,规范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在检查方法上,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比如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一、引言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有资金获得便利、资金使用灵活、一般无需担保、资金可以长期使用等优点,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不得不承认农村民间金融供给仍然有许多不足。
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供给的局限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的敏感点是利率,发生争论的焦点也是利率。银行利率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而市场利率则是根据受物价水平和供求关系形成的。中这就不禁受银行导向,不利于市场发挥利率导向作用。不管怎样,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的。
(二)农村民间金融潜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以高收益成为民间投资者的新宠。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借贷向地下钱庄转变通过非法集资再以高额利息转借急需用钱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
(三)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1.由于缺乏对于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与监督,且其运作程序严重不符合金融管理的要求,金融管理当局很难得到真实有效的金融信息,不利于国家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政策。
2.农村民间金融未纳入正规金融,使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而这些资金的规模根本无法统计,不利于国家制定准确的货币政策。
3.一些效益不好、污染环境严重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投资项目的企业很难在正规金融那里获得贷款,而民间金融为了高额利息很乐意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这不仅助长了受限企业的发展,造成资金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四)农村民间金融目前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只能处于半地下状态。这使得农村民间金融步履维艰。
三、农村民间金融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主导,政策性金融为补充的分工协作的框架。①但是这些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之间所发生的业务大部分局限于储存业务,资金借贷业务很少。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来源
农村民间金融大部分是农户通过劳动储蓄的资金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其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是个人或多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资金、乡镇和村干部以及一些有贷款能力的个人到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这些资金一旦难以收回,农户的血汗钱将付之东流,生活很可能陷入窘境,正规金融的资金市场也会受到影响,个别投机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给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农村民间金融内部管理的缺失
民间金融属于典型的关系型借贷,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没有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同时没有建立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稽核等必要的制度,难以计算民间金融的数额,不利于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科学的产品结构。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缺乏审查,增加了坏账的比率。
四、解决农村民间金融供给问题途径和建议
(一)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存在有两方面的原因:民间金融出现在金融供给短缺的背景下,较好的适应了农村地区的需求。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农村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农村民间金融并不等同于非法金融,因而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取缔。
(二)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制度保证
在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制度是必要的保障。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确立合理的产权保护、放松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让各种符合农村经济需求的金融机构充分竞争,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合法有序的竞争中实现。
1.合理的产权制度。要想农村民间金融实现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在于产权改革。产权制度应保护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应该注意鼓励个人参与农村民间金融,对其股权不限,并按其股权的大小来赋予其权利。
2.市场退出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就是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让竞争的失败者退出金融领域。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可以选择关闭、解散和破产,在东部沿海农村由于经济发达,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选择。而西部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落后,可以考虑关闭和解散。
3.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业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了降低市场失灵的次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金融监管需要建立专门的行为准则。
(三)引导民间借贷利率适度回落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有很多原因比如:成本高、风险高、供不应求、农村民间金融竞争力低等。确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后。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
1.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正规金融的商业化和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居高不下。当前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增加农村政策性资金的供给。
(1)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存款以一定的比率发放农村贷款。(2)提供税收优惠。对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政策鼓励。(3)组建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以增强农户和农村企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冲击的能力。
2.增强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竞争性。农村民间金融本身就具有无抵押要求、关系型信贷、重复交易等特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对农村民间金融改革,应该发扬它的优点,去除它的缺点。对于资金充足、管理科学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给予认可,颁发相关的证书,使它们能够脱颖而出。
(四)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环境
1.完善农村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中介的完善不但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而且使资金能够得到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积极寻找突破口,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咨询服务等信用中介。
2.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的稳健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和资金的优化配置。
可以首先建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稳定了,信用环境会更加和谐。其次建立农村信用等级评审机制。各级政府可以逐步评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方便农村金融机构避开风险发放贷款。再次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和制裁制度,使失信者在经济、法律和道德上付出代价。
3.加强民间金融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通常是同一行业的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的,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以保护各个成员方的利益。③同业自律组织可以方便各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交流,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定。
五、小结
农村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中的弱势地位既无力帮助解决“三农”问题,又使农户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巨额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反过来,落后的年农村经济会导致农村资金的不足和农村民间金融的弱势。这种恶性循环必须通过制定对策进行解决。通过前面的建议,可以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从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注解:
① 《如何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
② 陈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07年
③ 李长健等.市场信用的生成及主体行为维护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鲁江.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J].广东: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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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分工协作;交叉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09-03
一、当前分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交叉与监管真空
不论如何分工,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都是不可避免的。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因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央行管辖的货币市场,应归央行管理而货币市场的投资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应属证监会管理而商业银行又属银监会的管辖范围。所以,金融市场上许多产品的推出将涉及央行、银监、证监、保监等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不可避免。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央行有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机构组织,在县级设有央行的分支机构。而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机构设置则只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央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可以说我国省级以下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在存在真空。按照现有的监管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是盲点,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隐患。
(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央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个层面是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央行要履行其职责,需要获取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而央行又不承担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责,所以,央行对监管机构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依赖同样,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也需要央行的货币政策信息作为决策参考。在当前的分工体制下,央行掌握着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监管信息,而监管机构掌握着完备的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对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的发挥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三大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承担主监管任务的监管机构与负责子公司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另外,对于交叉型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完善,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也容易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
(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增加
协调成本一般包括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银监会与央行分设后,原本央行内部的信息共享被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协调机制所取代,监管信息和货币政策信息共享的时效性与全面性大大降低。从央行来说,微观的银行监管信息有助于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信息的缺失,会影响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果从银监会来说,缺乏央行宏观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参考,也影响了监管效果。
银监会与央行分离后,央行部门内部的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无摩擦的“内部协调”变成了有摩擦的“部际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本非相互孤立的,尽管机构拆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但却增加了两者的协调成本。
二、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与日常协调机制
目前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缺少牵头部门,只能满足监管机构之间协商和沟通日常问题的需要。缺少决策机制,难以做到主动出击,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未来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应该明确央行的主导作用,由央行负责联席会议例会的召集并负责拟定会议议题,主持会议议程,起草会议纪要。央行应及时将金融监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监管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应建立重要政策信息和监管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如果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应在政策调整之前采取会签或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沟通意见。为了保证信息通报制度的有序进行,可以考虑由央行负责信息通报的备案和集中管理。
为了协调日常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可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的合作关系,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为了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应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在分工上,可以由央行负责收集整理货币政策执行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情况等信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收集整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2鉴于央行已建成功能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考虑在对现有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和整合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平台。
3对于日常性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定期送达制度、统一统计报告体系等形式来完成对于非日常性的信息,如监管政策调整、重大监管事项、新机构准入、新业务品种批准、跨行业风险等动态信息以及监管对象的风险信息等,可以通过不定期的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和沟通。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可以由央行来统一组织和协调。
4建立紧急事态下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紧急事态下对有关风险的判断识别、风险状态信息通报以及相关救助措施实施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在紧急事态下信息传递的快速有效。首先,一旦出现紧急状态,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央行传递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以保证央行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其次,各监管机构之间也要建立紧急事态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对风险的蔓延进行监控最后,央行及监管机构也要与涉及紧急事态处理的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紧急事态的联合处理机制
紧急事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危及到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紧急事态处理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紧急事态联合处理组织体系,统一制定和部署紧急事态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是紧急事态处理的组织保障。该组织体系应以央行为主导,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参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门。
第二,建立央行紧急流动性支持系统。当紧急事态发生时,央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判断并决定是否向金融体系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相应的监管机构应会同央行一起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确定紧急救助的时机与数量,另外,央行和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被救助机构加强检查和监督。
(四)金融监管政策的联合研究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联合研究,提高监管水平。具体来说,需要联合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创新型金融产品监管政策的研究,特别是对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工具的监管政策的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政策的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某些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对我国功能性监管模式的研究,特别是对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的分工与协调配合问题的研究;对金融监管创新的研究,如合规性监管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的监管转变,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央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研究;对紧急状态的联合处理机制的研究,以及对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以及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分工与合作;网络金融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以及利用网络金融技术进行监管创新研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研究;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监管政策研究。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为了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侵袭,我国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1金融监督机构要积极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订,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监管政策与国际标准接轨。
2我国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协调性。我国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之间可以通过签署信息交换协议的方式,就双方相互提供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监管信息等内容达成谅解,并在此基础上,就双方对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协调与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合作关系,提高对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的有效性。
3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国际间的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使金融风险在国际间转移的速度加快,大量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更加快了风险的扩散,各国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对资本流动的联合监控,密切合作,防止资本流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4加强金融监管人才的培训合作,提高监管水平。我国应积极通过国际合作,互相交流监管经验,并与监管水平高的国家合作,共同培训监管人才,如通过派员到他国的监管当局跟班学习、共同举办金融监管国际研讨会以及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等形式,进一步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建立我国统一监管体制
在我国的现阶段,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仍然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由央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能够解决分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混业经营范围的拓展和业务交叉的深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由央行牵头建立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我国最终还要走向统一监管。
笔者认为,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统一监管体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是建立由央行下辖四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管理局的体制,央行既承担货币政策职能,同时也承担全面的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各专业监管部门在央行的领导下根据功能性监管的分工各自履行其监管职责第二种方案就是将现有的三大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各个金融领域的监管。
关键词:金融深化;利率市场化
一、金融深化理论的回顾
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龙、爱德华·肖在20世纪70年代,开创性地提出“金融抑制”、“金融深化”理论。二者的理论基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从全新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按照麦金龙与肖的观点,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对金融的严格管制,例如利率限制、过度集中商业信用、信贷配给、长期较高的存款准备率以及对金融中介的歧视性负担等,不仅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且对经济发展也构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其中,利率限制是政府进行金融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并且金融资产的利率市场化程度,通常被视为衡量经济体金融深化的关键指标。
事实上,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存款与贷款利率的双重限制。一方面,贷款利率被政府长期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内部实体产业一般都存在大量的借款需求,由于缺少直接融资渠道,导致资金供不应求,面对供需缺口,政府只能运用信贷配给等非市场手段分配资金,而行政干预下的资金分配并非是具有效率的。
在存款利率固定的情况下,长期偏低的贷款利率使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应有的风险溢价,丧失了承担合理风险的主动性;企业、个人等微观主体的借款成本较低,导致其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因此,麦金龙与肖都主张发展中国家应当放弃低利率政策,适当提高实际利率不仅有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效率,而且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包括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等。
二、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史与现状
在金融发展理论学者看来,阻碍宏观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金融抑制,如果实行金融深化的政策,必要的金融体制改革是其先决条件,那么利率形成机制作为金融市场机制的基础,应当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回顾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1993至1995年:首次将利率市场化确定为改革的目标,标志着改革准备阶段的启动,以央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开始形成,提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批发后零售,先放开同业拆解利率,后扩大商业银行决定利率自。”的基本改革思路。1996至2000年: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阶段。1996年1月3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启动,拆借利率在人民银行确定的上限以内,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 6月1日,央行确定由拆借双方自主决定拆借利率;1998年9月,金融债券利率(由政策银行发行)放开,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利率全面自由化的实现。2000年至今: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性进展阶段。2000年9月21日,我国外币存款、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迈入改革阶段,即外币贷款利率的自由化;2002年,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信用社利率浮动上下限进一步放开;2004年10月29日,央行首次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2013年7月19日,中国迈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央行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限制,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原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等。
三、促进金融深化的一般性方法
第一,取消利率限制。金融深化的微观基础之一即人们所持有的实际货币数量必须有较大的增长。在取消利率限制,提高名义存款利率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财政支出管理与长期稳定的货币政策,将通货膨胀的预期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从而刺激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提高社会货币化的程度。
第二,增加对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在发展中的经济体内部,往往存在大量拥有高新技术、尖端人才并且生产经营效率较高的中小型企业。这类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应当获得商业银行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金融机构也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风险溢价。这样可以优化社会资金的配置。
第三,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政府在财政赤字的情况下,通过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人民征收铸币税,会加速通货膨胀。另外,政府人为地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也会影响金融体系的资源分配效率。
第四,鼓励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弱化少数大规模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行业内部的垄断地位,促进各竞争单位之间的产品、服务与技术进步。
四、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效应分析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深化进程中的关键。因此,理解利率市场化对中国金融经济的影响是必要的。根据理论与各国金融深化的实践经验,有以下效应:
第一,储蓄效应。首先,利率市场化一般会提高存款的名义利率,收益率的上升会提高存款余额。其次,由于金融行业效率的提高,会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对国民的实际收入产生正效应,若边际储蓄倾向保持不变,社会储蓄总额将会上升。
第二,投资效应。一方面,国民储蓄总额的上升将刺激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会通过促进资金在不同市场的转移,资金利用效率的上升等方式,提高投资效率。
第三,就业效应。中国以及类似的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在产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劳动力剩余的现象。利率市场化引起资金成本的提高,投资者会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社会就业水平的提高。
五、结论
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利率市场化将有效地促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打破长期以来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加速金融创新、改进服务与资金的优化配置等。金融服务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通过减少对金融体系过多的限制与干预,不仅能为金融深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空间,加速产业结构转型,也能从长期改善我国的就业、投资形势等。
参考文献:
[1]罗纳德·麦金龙,《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1989.
[2]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从经济改革角度来说,金融市场的改革在我们国家经济改革中,是最落后的一个部门。它严重的滞后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在经历了20多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物质已经很丰富了,并不存在买东西难的问题。但是,贷款难的问题,在我们社会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国家现在的外汇储备很多,银行存款也很多,存款余额达到32万亿多人民币,但是金融市场上还缺钱,企业贷不到款,这是个什么问题呢?它应该是金融体制的问题。
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垄断性
现在,我们整个金融基本上是国有的,或者是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垄断金融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金融行业进入门槛太高。尤其是商业银行,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对民间资本开放。
2.利息率基本由政府确定。现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方面的价格,基本上由市场来决定。但是在金融市场上,利息率不由市场决定。在商业银行里面,吸收的贷款,政府规定存款利息没有下限,有上限。然而,贷款利息却是有下限,没有上限。所以这个利率不是市场化的利率。银行既是一个垄断的买者,又是一个垄断的卖者。
3.金融机构业务通常受政府干预较多。在政府认为经济过热的时候,对银行贷款额度进行控制。如,今年上半年,当第一季度出现固定资产投资过快,从而导致贷款大幅度增加的时候,中央银行通过“窗口指导”,让各个商业银行减少贷款,控制贷款额度。政府不仅对价格,即利息率进行控制,对数量,即贷款额度也进行控制。因此说,这个金融市场基本上不是市场经济下的金融市场。
二、非开放性
在国际资本流动方面,中国资本是不开放的,典型的像股票市场,外国人在股市上投资只能投B股,中国人投资在A股,这两个市场是分割的。外汇市场也有严格的管制。一方面外汇储备很高,另一方面银行里有好多存款,由于高的储蓄率和资本市场不开放,导致了利率很低。如果不能在这方面改变的话,我们也不能改变过高的投资需求。
三、不平衡性
在金融方面,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差别比较大。我们现在缺乏的是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民、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尤其困难,可以说,它严重的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所以说金融市场发展非常不平衡。
四、间接融资
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基本上是直接融资占很大比例,间接融资占的比例比较小。但是,我们国家恰好相反,我们是间接融资占的比例很大。债券市场更不用谈了,我们现在债券市场占整个金融市场融资份额比例比较小,即使很小的比例,基本也是国债占据了优势地位。2005年国债发行了7千多亿元,而企业债2005年仅发行654亿元,只有30家企业发行,都集中在煤、电、油、运输等一些大的垄断行业或基础产业。很多企业基本没有发债的权力,企业债券的发行占不到国债的四分之一。在融资市场上,企业实际上是最需要资金的,还有由于各企业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回报不一样,利息就应该有差别。现在,企业发债基本上利息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政府在控制。
(一)金融市场不合理交易需要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市场混乱,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金融交易。比如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为了获得额外的收益,在对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管理时从中收取好处费。有的甚至在信贷业务中该扣短期费用的扣了长期费用。这些监管不力,金融市场的混乱势必会对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金融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治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从国际角度来讲,世界上的金融紊乱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个是金融危机,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人对银行是去了信心,他们开始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提出,导致银行资金流通性的困难,银行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再加上很多人在市场上私自抛售本币,是的本币价值贬值。这样,就是元贝出现危机的金融体系更加的混乱。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对整个金融体系起着一个大体运转作用,银行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实现银行的深化改革并有步骤的进行。
(三)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是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心。每一个进入金融市场的主体一定会为自己的公司或企业购买一份保险,这份保险是关于金融风险的。这说明金融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市场需要建立金融预警系统。金融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金融监管的支持。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以及金融危机产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制约。因此,金融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二、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在中央银行之前便产生了,因为他是金融竞争的产物。商业银行的产生天然带有竞争性,它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最大的利益,不顾市场法则,进行不良竞争。市场竞争的混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维护秩序,这是金融监管便产生了。当时金融监管产生时并不是政府机构,它是约定俗成的法则,但仍然会有人违反该法则。指导人民银行的产生,金融监管变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开始真正约束不良的竞争。因此,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切金融活动的进行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三、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的建议
金融监管维护着金融市场的治安,金融竞争又推动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二者如此重要,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来规范金融秩序,推动经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领导和政治中心,应以身作则,公平公正的对待金融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务必做到廉洁与公正。人民银行应纠正以前对金融监管的错误理念。将全国的金融市场统一起来,打破各政府各金融监管的分散局面,要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全国的金融能够真正的融合并统一,实现金融市场的协调与统一。
(二)强化管理,使银行监管与人民银行管理达到高度统一
1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对金融稳定性至关重要银行有着自身单独运作的金融系统,这些金融基础设施不仅包括金融监管这项管理系统,还包括支付系统和司法制度等,这些不仅为银行日常的经济运转提供技术支持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基础设施相互作用,维系了整个银行甚至整个金融的运转,因此,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可以维持金融的稳定。
2银行监管应了解人民银行的宏观政策银行监管在一般情况下只会涉及微观层面,它主要是对单个银行进行保护,防止银行因金融风险而出现倒闭的可能性,银行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可以提醒存款者对风险的预警,保护存款人的安全。这些微观层面没有涉及到宏观政策。但个别的银行出现金融危机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影响,这样就将微观扩展到了宏观的层面,市场也将会造成混乱。
(三)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
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是拆借市场,大量的拆借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就会存在金融危险,政府应加强对拆借市场的法制管理,同时要进行短期借贷的实行,这样就会避免长期借贷造成的坏账损失。
2解决财政信用问题
国家的财政信誉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人民银行的当务之急应该完善利率的管理。利率是金融机构盈利的基础,为了使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不会出现利率畸形偏高的现象,人民银行应规定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但这种利率机制不能过死,不能一成不变,人民银行应根据市场的需要适时地对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做出浮动调整,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的需要,保证人民的利益。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