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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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节税避税 个税 工薪收入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两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两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
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份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人所得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12万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60000元,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60000×15%
-125)=23575元。
从案例4的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节税3125元;比方法(2)节税3950元。
(五)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案例5]: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1)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2+(24000×10%-25)=14675;
(2)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然而在案例6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1)当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2)当月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企业管理出版社.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合法避税; 收入均匀发放; 转换个人收入方式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避税的主观愿望十分强烈,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石油行业整体薪酬水平较高,企业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普遍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职工工资的增长、企业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业职工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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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静娟.个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收筹划[J].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2006(1).
关键词:劳务报酬 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重新进行了规定。文件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税法有关规定
(一)劳务费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二)年终奖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
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分项计算筹划法。对于劳务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检出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
(3)费用转移筹划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或负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样,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三)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和合法节税,这才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参考文献:
[1]刘华应,阳尧.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简介.税务研究,2010, (1)
税收筹划的含义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正是由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奉献,才造就了繁荣富强的国家,而随着国家的繁荣富强,国家才又有可能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环境。例如,纳税人享受到的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水平会越来越高,在困难时可以寻求得到国家的帮助等。虽然纳税义务不可避免,但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既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自然的权利,税收筹划也就应运而生。所谓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事先做出安排,以达到少缴和递延缴税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税收筹划是合法合理的避税行为,而非税收欺诈、偷税漏税。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种种有效办法,尽可能地降低税负,增加个人的实际收益。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
首先来看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们所有消费都是从单位取得现金后实现,另一种是我们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而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的方式取得。假如我们取得的现金部分达到了纳税标准,那么在进行一番比较后就会发现,后者的收益实际上超过了前者。因此,对实际收益进行比较,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税收合理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进行个人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就是通过合理调节支付的标准、方式,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保持实得收入。一方面要考虑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因素,通过比较收益,运用既合理、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其适用于较低的税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国家为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常使用的合理的避税筹划方法主要有: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对于企业来说,避税的重点在于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这样做可以使个人消费水平稳定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主要方式有: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提供交通工具,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政策依据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不是偷逃税收,必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中一些资源矛盾,优化资源的分配,使社会在平等的氛围中良好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过程,保持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稳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也就是要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极大的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通过采取一定的规划过程和计划安排,实现对所得额与税率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情况,也就是其居住情况,纳税人的居住情况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这就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纳税人,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纳税范围是无限的,包含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然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内所得纳税,所以,这种不同的准则,给纳税筹划过程带来了很多筹划的空间。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一定要考虑国家和区域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因为,国际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有效进行,往往都会在税收制度中掺杂一些优惠条款,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优惠条款,合理运用会极大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二)纳税筹划自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就导致,在个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怎样进行节约赋税,对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根本不给予考虑,然而,从实际的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纳税人或者相关纳税筹划机构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导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筹划方式,对负债人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征税方与纳税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会产生一些偏差。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对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理应是拥有社会财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实际上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来源是中层的工薪阶级,对于应该是纳税主力的私营老板、歌星、影星等却其纳税总额之占总体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过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相关的税务监管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不足,致使社会中大量出现隐性收入,还有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导致整个监管过程失去实际效应。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强化税务知识的普及过程,使个人以及有关部门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纳税筹划过程达到预期的效应,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规章下,自行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帮下,设计或者规划一个节税的操作方案,进而,减轻个人以及机构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整个避税和减税过程都要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真实含义。也是我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原则,只有大量的对纳税人普及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才能够实现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四)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要想彻底快速的转变纳税筹划对象,就必须要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纳税筹划过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的,所以,很难进行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应变能力,进而,从科学的管理中实现纳税筹划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时,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税率,实现相对的公平。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较之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使得税负增加减少的分水岭提高不少,为38600元,即每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上的群体,个税税负是增加的;反之则亦然。其中,月收入8000元到12000元阶层减负最多,达480元。
在CPI居高不下的今天,税负减少人群,每月省下的这笔“钱”到底该怎么花;而税负加重的人群,又该如何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呢?
个税节余 保障为先
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下的这部分人大多是年轻人,此次个税调整,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他们可借此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真实的财务状况,进而为未来做好一个长远的理财规划。”中国社科院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博士在接受《金融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比如,现在很多都市单身白领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但你要他们一年拿出几千块钱买商业保险却变得十分吝啬。
更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已婚青年男女,如果你已有小孩或准备生小宝宝,不妨在做好保障的基础上,为子女教育多做一点投入。
按照新个税条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对于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3%,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30%。《金融理财》建议,月薪3500-7999元人群平时结余不多,但可支付消费型保险;月薪8000-3.86万元人群则可多考虑子女教育问题。
以月收入6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为单身白领例,按现行税率扣完税费后有5525元,在北上广深等大都市生活,这一收入水平难有太多结余。此次个税调整后,则每月能少缴税收330元。我们建议,可用这笔多出来的钱投保一份消费型保险,如重大疾病分红险产品,每年只需投入1000块钱左右就可以得到20万保额的保障,结余部分则可用来做基金定投。
另以典型都市三口之家为例,夫妻月薪均1万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后,整个家庭每个月可以省下近千元,即960元。
为此,《金融理财》建议,夫妻俩可在购买相应的重疾险和寿险的基础上,开始筹划为孩子准备教育金。尽管当前通胀高企,但这每月省下的960元,一年下来也超过万元,可用来为孩子每月定投1000元基金作为将来的教育储备金。
负担加重 合法避税
几家欢乐几家愁。个税起征点上调后,有人每月纳税减少,而月薪3.86万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却要因此背负更多的税费。
老朱是北京某IT公司技术部总经理,年薪50万元的收入是很多低收入的普通工薪阶层的好几倍,但在50万的背后,老朱也有自己的烦心事。
“去年我缴纳了1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落到手里的还不到40万,原来对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并未留意,没想到这笔‘损失’如此大。”老朱无奈地表示,听说新版个税实施后,所缴纳的税费还要增多。
尽管增加的纳税额对于老朱的生活影响并不大,但是如果能通过某些财务规划手段达到合理避税,那自然是求之不得。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金融理财》采访咨询了专业人士,总结出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与收入避税。
①巧选投资品种
对于个人而言,特别是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是基金。
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刘尚希坦陈。
另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而目前,随着我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
如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但通过购买保险来递延税收,即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投保人来说相当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投保人可能还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据悉,内地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筹划了几年,但并没有实质性突破。不过2011年陆家嘴会议上,保监会相关人士再一次提到个人税递延型保险产品试点方案,在上海的试点将尽快实施。
②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这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某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理财师张军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以上述IT公司老朱为例,根据新个税条例,他年薪50万(未扣除三险一金),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30%,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老朱一年就要交约12万元所得税。假如做一下调整,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3万,年薪增加到14万、且分10个月领取,(总收入没变),初略估算老朱一年将少交约3万元所得税,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衔接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征收适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里“适度”的权衡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实现的,后者是税收的第一任务,考虑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税率不能过低。(2)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以不分红的手段来延期纳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纠正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与其税率成正比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之一。(3)来自于企业所得的累积税负应与其它类型所得的税负大体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又不能过高。由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较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的增加和税负分配的合理化,则这种均衡的实现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来自于企业利润的个人所得只涉及货币形式的所得,导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种以实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税情况的发生。针对类似的情况,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内部消费”的概念,认为这种“企业内部消费”实际上同个人的货币收入一样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福利,因此应当对其征税。与之相对应,还提出了“家庭内部生产”,认为以家庭内部生产来替代直接的购买,免去了商品生产所导致的税收,因而,也应当对其征税。笔者以为,“企业内部消费”行为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并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将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内部消费”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机关、事业性单位等存在的类似现象也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在“家庭内部生产”是否应当列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会传统外还包括难于精确计算和征税成本过高。
(三)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并作生计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比例税的形式计征,对于不同的股东采取相同的税率必然使其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个人所得税阶段进行综合课税并进行生计扣除可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到一部分实际收入并不高的股东的利益,使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得以强化,从而缩小调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
①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由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在税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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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实践中,不同国家出于不同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不同结构设计和安排,或偏重强调它的财政功能,或偏重强调它的调控功能。 [①]
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结构内容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个税的功能进行侧重选择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个税的结构内容改革,实际上就是修正个税法的功能。只是,我们希望《个人所得税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是侧重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侧重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目前,在个税改革纷纷扬扬的大讨论中,似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政收入。事实上,在过去一段时期,我国个税收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01年收入995.99亿元,2002年至2004年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4%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政府的社会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形,似乎不宜再提高个税收入,而应当提倡藏富于民,让民众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也许正是几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另一方面,大多数人认为个税法应该发挥调控功能,而现行个税法在这方面却是缺失的,或者发挥得不够,笔者深有同感。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被称为“良税”,个人所得税法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而我国的形势截然相反,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尽管这次提高了起征点,工薪阶层的税负会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税负并没有太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控功能实在是有点尴尬了。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本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区分不同来源、性质,并根据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课税。该模式具有方便源泉扣缴、计征简便、征管成本低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税,从而不能较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导致税源严重流失。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额或扣除额后,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该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减少避税行为,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与减免照顾,可以较好的达到调节税负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该模式课税手续较繁琐,征收费用较多,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信息,而且要求有较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 [②]
我国现行个税法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由于它的明显弊端,特别是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不公平现象已远远背离它的调控功能,在这次个税改革讨论时,有人主张摒弃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但笔者认为,对那些收入总额较高且来源分散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固然可以实现量能纳税,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税负的目的,但对那些大多数收入比较均衡且来源比较单一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并不见得有多大优势,相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却简单明确,征收简便,税源易控,不仅可有效防止逃避税行为,也更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如此,既可以发挥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
不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③]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人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税收国家在就纳税人的所得征税时,以纳税人的生活费用为标准所确定的免税额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消费情况会确定不同的起征点标准。
在我国,现行起征点标准的确定方法是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不管是800元,还是新修订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样的。姑不论其数额本身是否适当,单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经济是一个渐进性的动态发展过程,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会呈现出渐进性的动态特征,有时还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即使在现阶段是适当的,在未来阶段也可能背离现实,从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国25年前确定的800元扣除标准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明显相悖,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在地区间差异巨大,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过高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显著减少,过低则会造成对较发达地区纳税人生活费用征税的后果,前者有违个税法的财政功能,后者有违法律的本意。如果赋予地方自主调整权,不仅损害法律的统一性,还会造成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不公,进而可能影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削弱中西部地区的竞争力。这次税改时,人们基于不同利益考虑,在起征点的具体数额上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即使现在已经决定的1600元标准,也仍然存在颇多异议。推根究底,盖因起征点确定方法本身缺陷所致。
那么,起征点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笔者认为,起征点不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数值,而应该是一套能够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动态指标体系。在该指标体系内,各指标分别对应某一领域,以该领域某一阶段的相应情况为基准,随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起征点与指标挂钩,根据指标确定具体数额。为避免指标大起大落可能造成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可以设定一个弹性幅度,如果指标在该幅度内,则予以适用;如果超出该幅度,则作为特殊情况。至于地区差异,可以考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解决。如此,不仅可以弥补现行起征点方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可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避免法律频繁调整、加大立法成本。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目前,世界比较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主要是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的比例税率。撇开个税的财政功能不谈,不论是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涉及税收的公平问题,只是累进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而比例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