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10:42: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关于法律知识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摘要:随着电视节目商业化,电视节目的收视率越发受到电视台的重视。创意优秀、收视率高的节目模板就受到了各大电台的追捧。在金钱利益信念至上的今天,国内节目的模式也开始抄袭国外的节目模板。如果一个节目受到了大家的大力追捧、支持,其他电台就会争风模仿。电视节目模板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巨大产业,可是人们对其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商业价值。我们只要不经意的留意下电视的国际市场,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的国家都在流行类似的电视节目。我国也有不少电视节目是抄袭其他国家之作。有的模仿者向原创者支付了不菲的许可费,再进行本土化后播出。然而有的却明目张胆的使用他人模板,却不愿意支付费用,使得法律纠纷不断。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任何的法律条目是明确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版权的。现今,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着版权业,还困扰着法律界。
1 电视节目模板含义
电视节目模板本质上是由于某个人的创意而产生的物质。它在自己发展过程中没有固定的形式,没有自己固定的套路,它是在发展中不断的充实、改变、完善自己。由于电视模板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发展方面就有着灵活、多变的特点。
电视节目模板从电视开始之初就随电视的发展而迅速在电视界“走红”,但是就电视模板的定义还没有个确切的含义。由于电视节目模板在录制、制作时存在的大量的可变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不能给出固定的意义。如果像规范定义一样,给电视模板强加定义,势必会对电视模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限制电视模板的灵活多变性。
2 电视模板的价值体现
2.1 对电视媒介的商业价值。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是极具商业价值的,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视公司在同行之间的竞争能力,所以好的电视模板不仅仅能够带来好的效益,还利于电视公司的发展。
2.2 对制作者的激励价值。在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中,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特殊商品”,如果在不能够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打击,这是对创作者精神的一种严重打击。创作者也需要精神、物质方面的支持。他们不仅仅渴望得到社会能够承认他们的社会价值,还渴望他们的劳动贡献得到一定的物质回报。精神、物质的回报就是对制作者的激励。
2.3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电视节目的消费对象是社会群体。如果大家都去抄袭、模仿、克隆电视模板,必然会对观众的审美疲劳造成影响,这是对社会群众的文化消费的一种不负责认的表现。
2.4 对文化传承的影响。克隆、模仿、抄袭电视节目,使培养下一代传承人的创新能力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会使文化传承变成“拿来主义”。使国内的创作能力严重下滑。
3 电视节目模板的现状
电视节目模板从出现到红遍电视界的今天,仍然是一直没有特定内涵,这样就对电视节目模板在受法律保护的方面受到了制约,由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目明确的指出抄袭他人的模板是违法的。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匮乏使得“抄袭风”盛行。如今,国内流行的电视节目有很大一部分抄袭自港台,而港台又基本抄袭自欧美、日本等国家。
4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造成的危害
4.1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非良性发展。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对电视界的发展也是非良性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各个国家的抄袭,导致了国民情绪浮躁不安。抄袭他国节目模板会给国人一种不如别人的心理暗示,在长时间这种心理暗示下,就会使人浮躁不安,不能顺利进行社会活动,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形象,长此以往下去,会使人们没有足够的信心工作,使得国家的生产力下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4.2 抄袭会使得自己的创作力下降。
如果一个国家万事都是抄袭他国,不会自己去创作,完全生活在别国的影响下,势必会引来国家的灭亡。同理,电视模板的抄袭亦是如此,一个国家电视界不断的抄袭、模仿他国,就会造成本国电视界的创造性下降。一个没有任何创造力,完全是照搬、抄袭、模仿的电视界,它永远无法引领国人走向潮流的顶端。
5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们从道德方面看待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问题,就是侵害他人版权,这和窃取他人财物是相同性质的,只是你现在窃取的是别人的思想。虽然,现今的法律没有出台任何一个相关法律条目来明确的规定,窃取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侵害他人版权,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出其实这是和侵害别人版权利益是如出一辙的。抄袭者拿着别人脑里的金点子,在不支出任何酬劳的情况下,得利自己,这是变相的侵害别人的版权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他抄袭别人的点子未经过创作者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就是侵害了别人的版权;你在明知别人独家使用的时候,还利用其为你牟利,侵害了创造者的专利权,在别人把模板写下,拍摄节目时候,你擅自做主使用,就是侵害了创造者的著作权。
6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国内节目
如果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顺利无纠纷的发展国内节目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内节目要大力引进创造型人才,电视经济公司要大力鼓励公司员工全力的去创造电视节目模板。对于公司有创造贡献的人员要大力奖励,只有自己发展创造,才是最适合本国发展的。
其次,在引进新的创作人员的同时,还要学习优秀国家的新观念,学习它国的先进的思想。但是,学习不等于抄袭,我们要的是借鉴,并不是我们丝毫不加修改的抄袭过来。即使我们要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我们也要道德的去给予酬劳,然后再引进入国,像我们最近红遍大江南北的中国达人秀,它就是正规购买英国达人版权,再进行本土化而走红的代表,抛开它某方面缺点,它已经为国内节目的发展做出了一个表率。
最后,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去鼓励电视界进行创新,不能无故是非的打击国内的发展。
7 结束语
我们国家要努力出台一部既不影响电视节目模板发展又能使其得到应有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更要努力去保护电视节目模板,让它的发展更加顺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电视界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1] .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初探[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03)
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关键词:高校就业指导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认知的现状
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他们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时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认知的水平上,更有甚者会产生法律认知的盲区。大学生对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更是严重缺失,对就业中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也较差。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也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
大学生一旦毕业步入社会,因缺乏初次就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或在试图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将会充满困惑与彷徨。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高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缺失
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是在国家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的通知》指导性原则下修订的。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原本是为了给予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但实际上,高校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真正将法律教学与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正当的劳动权,以及如何诚信就业等更为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
(二)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注重就业率
许多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仅围绕当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数量,并以此作为某个专业、某个系就业率的重要就业指标而给予高度重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不能H仅关注学生的就业率,更应重视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就业教育。
(三)学生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
许多学生存在片面看法,认为法律与己无关。特别是初入大学校园的学生,认为就业是毕业后的事情,无须在校期间考虑社会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如何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无法满足学生在未来就业择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需求。应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融入其中,结合就业案例教学,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做好大学生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相关就业法律知识讲座
在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过程中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等。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互动模式,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以及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对法律特别是涉及就业方面的法律产生了强有力的认同感和需求感。因此,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学生在就业中走弯路。
(三)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违约也成了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较为关注的话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思想,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
因此,可以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将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知识专栏,结合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整理与解答。
(四)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学生
用人单位通常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职业素质,如对企业的忠诚度、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责任感等。一个健全的人格,远远比专业能力更重要。因为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但若一个人的法律修养、品德责任心存在问题,则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
就业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通过几次讲座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入情入理的教育,循序渐进、细心引导学生。因此,把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教育中去,使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就业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常规化、常态化、全程化。
四、总结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综上,将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纳入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摘要】由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级各类院校都应开展对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教育,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大学生毕业以后向社会人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生就业后,普遍存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很多大学生普遍表现为劳动法律意识不高,劳动法律知识缺乏,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后劳动权益被侵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大学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关键词:05方案;法律素质;教学改革;课堂空间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50-02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文化欣欣向荣的时代,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开始步入转型期。特别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涌现出新事物、新思想、新潮流,给原有的价值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因此,社会各方面都应该重视大学生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面对当前新形势所带来的新问题,教育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简称“05方案”。将原有“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05方案”实施以来,虽然我们在教学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进行法治教育方面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地讨论。
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时所遇到的问题
由于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太少,所以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常常感觉时间不够,力度不够,认识不够,感觉还没有进入到学习状态,就草草结束了。
(一)学生原有法律基础差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在社会环境下对法律现象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体系,是现代法律观念的表现,是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教材体系的局限,我国学生在初中,高中阶段学习的政治课,主要是以思想教育为主,法治教育的内容太少。因此进入大学后,学生整体上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情况较差,对法律体系的识别也较为混乱,尤其是对部门法的划分显得很模糊,这些问题对于以后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很不利的。
(二)学生运用法律能力差
法律运用能力是决定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包括守法、用法、护法三个方面的能力。由于法治教育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教育,因此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只基于自身的社会经验。对于刚刚开始接触社会的大学生来讲,法律知识空白,守法意识欠缺,用法能力也较弱,对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常常是漠不关心,不能很好地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去,更谈不上积极主动的维护法律尊严。所以,大学生更应该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教师进行法治教育时所遇到的问题
“05方案”是不同于“98方案”的崭新体系,尤其是在课程的设置上,“05方案”有很大的改变。自“05方案”实施以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老师们普遍感觉,很多法律知识不能在规定的教学课时内完成,而学生们又感觉对许多法律概念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此外学生课堂学习的“法律”和他们印象中的“法律”又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即使教师们在课堂上引入一些生动的案例,如果没有理想的大纲来指引,教学效果整体上也很难提高。
(一)法律部分课程学时少
现行“05方案”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杂繁多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05方案”的法律部分,主要安排在教材的第七章、第八章以及第五章、第六章的后半部分,这样的安排是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浓缩与汇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律基础部分的授课时间是10个学时,然而在这短短的10个学时内,却要向学生们讲授法学专业四年的基础知识,让人感觉力不从心。
(二)法律部分专业铺垫少
“05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业性的法律知识,传授给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学生。课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整体上属于公共政治课,学生易于接受和理解。而法律知识则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课程,这样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效果。
(三)法律部分学习动力少
在“05方案”的框架内,如何将严谨的法律条文,生动细致地传授给学生,是当前教师们所面对的第三个问题。
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学生们往往只对形象生动的内容感兴趣,对抽象的概念缺乏学习的耐心。通过分析“05方案”的学习情况,笔者认为课堂上讲的深了,学生接受不了,讲的浅了,学生又感觉什么都没有学到。其实质问题是课程设置的目标与教学的实际效果之间存在差距。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没有抓住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核心,即对开设课程的教学目标,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三、教学过程中所遇困难的解决方法
面对“05方案”所带来的新问题,面对讲的深了学生接受不了,讲的浅了学生又感觉没有学到知识的情况,我们要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合理的教学改革。首先要从整体上理解“05方案”的教学目的是在于法律意识的学习,而非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其实这个道理也不难理解,就像现代生活中人们离不开电脑,每个人都需要学会开机、关机等操作,但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要学会修理电脑。也就是说“05方案”法律部分的教学目标,并非要让普通学生学习专业化的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普通学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有所认识。
(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大纲的安排,在1~18周内需要完成46个学时的教学任务。这样一来,按照原有教学计划逐一进行讲解,等到学生们进入到法律部分学习时,常常已经到了学期的最后阶段。此时,学生们往往都在准备期末的专业课考试,法律部分的学习自然感觉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该在分析教材的基础上,合理地制订教学计划,对教材章节的讲解顺序,进行适当地调整,以便为法律知识的讲解和法治实践的开展留下足够的教学时间。
(二)针对大学生特点按需所授
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点是个性突出,思维活跃,喜欢在“玩”中学,在“学”中玩。因此,只有让法律知识真正地融入到他们的生活,才能激发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要想教好法律课,必须首先了解学生的需求。
一方面,授课时如果只采用使用单一的教学方法照本宣科,只按教材的内容讲解,很快就会引起学生的厌烦和抵触情绪。因此,可以在课堂上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形式,适当地添加讨论教学,案例教学等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保证教学质量。
另一方面,教师在授课时还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开展教学活动。例如,在城市可以以《物权法》为基础,扩展讲解一些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知识。在农村则可以多讲一些有关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助的法律知识。这样紧密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即有所侧重,又有所取舍,即可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又可以完成教学任务。
(三)引入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在教师的指导下启发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际过程中,因其有独特的实践性,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但课堂上讲解的案例,应该是加工后的“案例”。因为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常常会牵扯到很多的社会因素与复杂的社会背景,讲述起来往往会占用大量的授课时间,这样就显得有些本末倒置。所以在“05方案”的框架下引入案例教学,绝不能生搬硬套,应该使案例与教材相互融合,相互贯通。笔者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要让学生带着知识,带着问题去看案例。因此在授课时间上要先做计划,合理安排,绝不能把法律基础课上成案例欣赏课。
二是一定要选取典型案例并进行提炼。生活的典型案例通常是社会上有所争议的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影响较大,但是只能代表部分地区的情况。因此必须提炼出案例的内涵,明确目的进行讲解,只有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思考,使他们将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了解社会公平,认识司法公正的教学目的。
三是选取的案例应当简单明了,主题鲜明。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学生,授课目的是为了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因此,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可以是真实案例的再加工,也可以是专为学习理论知识而量身打造的特定案例。
总之,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并不是机械地讲述,而是要结合当堂所授内容进行分析提炼,使学生们真正从案例中悟出道理,学到知识。
(四)发挥主体作用扩展课堂空间开展实践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兼有的课程。“05方案”实施后虽然法律部分的课时大大减少,但绝不能因此而牺牲实践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同时又是一门开放的课程,授课时不能仅仅局限在教室里,应该积极的拓展教学空间,引入实践教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拓展教学空间:
一是观看教学视频或组织法庭旁听。这样即为课堂教学做出了补充,又增强了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使学生对法治现场的概念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二是针对身边的法律问题,布置相应的作业。这些作业既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也可以是网络资料的搜集整理,但主要是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写下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三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搭建教育平台。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对课堂教学的空间进行扩展和补充,为学生进行在线实时答疑,使学生在此平台上可以自主地开展交流与讨论。
这样,既扩展了学校的课堂空间,又连接了学生的生活空间,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治观念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语
面对“05方案”所带来的新问题,面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05方案”的核心,这样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而非法律专业知识。只要我们这个抓住重点,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并针对大学生特点,充分利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积极扩展教学空间,就可以使“05方案”的教学目的得以实现,从而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治观念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巩军伟.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途经探究[J].法学研究,2008,(11).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实践教学
法律素养指的是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进而形成法律意识,并且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因此,法律素养的提高,不单单要求法律知识的具备,更要有法律实践能力。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调查
为了解本校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我们设计了22个问题,其中10个问题是关于对法律意识的调查,还有12个问题是各项法律的最基本知识。针对本校学生发出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855份,统计结果不容乐观,本校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我们首先请问卷对象先评价一下自己的法律意识水平,只有9.5%的学生认为自己有较高的法律意识,31%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较低,其中大一的学生中竟然占了50%。相比而言,大四学生的情况要好很多,只占16%,说明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从总体来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还亟待加强。问卷调查反映出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存在以下问题:
1.在思想意识上不重视法律。有43%的学生对于“是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态度是“无所谓”,表现出对法律十足的淡漠。37.5%的理科学生认为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自己意义不大,因为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46.5%的学生认为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有意义,但是自己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此,文科学生所占比重更大,占到59.25%,反映出大多数学生在观念上、意识上、情感上对法律的疏远和不信任。
2.学生了解、学习法律的途径比较单一。39.6%的学生,其法律知识来源于学校设置的法律基础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45.3%的学生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了解法律知识;10.5%的学生平时不怎么关注法律,认为日常生活用不到法律,只有4.9%的学生会自己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法律知识。29.75%的学生希望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能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42.25%的学生希望教师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所幸几乎没有学生认为这门课应当被取消。
3.权利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商场购物时遇到搜身,你会怎样做”,对此问题,13.38%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大多数选择强烈抗议,不买东西走人或者找负责人讨说法,但如何讨说法并不清楚。调查显示,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只有3.5%的学生选择用诉讼的途径维权,大多数人认为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耗时长,而且还影响人际关系,宁愿吃“哑巴亏”,还有一部分同学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处理案件。对“法律至上”的观念不能从内心认可,没有认识到法律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4.对基本法律知识掌握较差。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知识拥有量的多少是大学生法律素养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很难设想,一个不懂法的人,一个法盲会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2道最基础的法律知识题,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适婚的年龄”“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等,能够准确回答的同学不足25%,足以说明大学生们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目前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尽合理。高校为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除绪论外,共八章内容,法律基础有两章。课时共54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计划占16课时,不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而实际教学中根本达不到这个量:“十一”长假影响的课程,将会最终占用法律基础的课时;法律基础部分往往安排在接近期末时,作为公共课又要提前考试,实际减少两周的教学,因此,能上到8课时就不错了。这样,导致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大大缩水。
2.教学模式过于单一。由于当前高校对这门课程多以思想道德修养为主,教师也将主要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上,对法律基础部分本身重视就不够,教学方式也多以课堂教学为主,更谈不上使用学生欢迎的实践教学手段。
3.教学内容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要求大学生能够自主地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将法律真正融入到实践中去。
4.教学目标侧重思想道德,忽视法律基础。各高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大纲中都要写明教学目标或目的,各校写法不同,但大多都将侧重点放在了思想道德修养,如本校的教学大纲写道:“要使学生明确‘基础’课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基础’课与自己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能否学好这门课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前途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这一教学目标中,根本没有给法律基础以一席之地,必须调整。
5.教学主体单一。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放在了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师身上,期望通过教师讲几堂课就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不违法不犯罪,这无形中给从事法律基础教学的教师增加了压力,对这些教师并不公平。
改革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
1.在原有教学目标基础上,增加通过实践教学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内容
任课教师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讲解上,更要通过组织各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活动做到知与行的真正统一,通过实践活动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内化与外化,使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素养都得到质的飞跃。
2.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采取分流教学方式
由于该课程仍将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战场,为了让该课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采取分流教学方式:将思想道德修养仍由原承担德育教学的老师教授,法律基础部分由本校法学专业的老师教授,这样做的优势:
(1)可以保证法律教育的课时量,使内容不会缩水。无论思想道德部分是否讲授完毕,法律基础的教师都要按原计划交接。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好教学设计,合理分配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根据学生需求选择一些重点的部门法,辅以实践教学手段,使枯燥乏味的法条文字变成生动形象的生活事例。
(2)能保证法律知识传授的准确性。法律课外实践活动多表现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活动,这就要求学生必须理解相应的理论知识,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在复杂繁多的法律内容中,如果教师对选课的内容没有重点、难点的划分,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必然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
(3)可以充分利用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资源,如观摩法庭庭审实况,并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讲解和点评,这样不仅使学生对程序法有一个直观的感性认识,更能通过老师的专业点评进行理性的思考。
3.拓宽法律教育的课堂,丰富教学手段。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应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堂,学校可以开设内容丰富的博雅课堂,可以脱离课本,结合一些大学生熟悉的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开设专题,吸引学生兴趣。
4.高校可成立法制教育办公室,负责课程外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法制教育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应当制度化:其一,宣传教育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重点法律编制成宣传小册或海报在大一新生入校时发放;其二,对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摸底,对问题学生,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辅导员向法制教育办公室及时汇报,便于重点教育;其三,可以由本校法学院牵头,设立法律咨询室,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面向全校师生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使之成为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一个有效途径;其四,与公检法等司法实践部门密切配合,可以分别从公检法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一些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驻校法制观察员,他们不仅能够配合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在高校内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
实践证明,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公民特别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大学生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修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成为社会中遵纪守法的楷模,要做到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高校应当将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养,输送高质量人才,视为自身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司法实践部门也应当树立共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社会责任感,与高校通力合作,不断开发、创新实践教学手段,努力培养出拥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大学生,这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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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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