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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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并在通知中指示各地“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遵照国务院的这一指示精神,我省已在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试点。经过试点,证明国务院104号文件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它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受到了广大干部和工人的热烈拥护。试点单位的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这对于精兵简政,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更新劳动力,精干职工队伍,提高工作、劳动效率,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试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我省普遍贯彻实行国务院104号文件创造了有利条件。现根据在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劳动总局工人退休、退职会议精神,确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国务院104号文件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普遍贯彻实行。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供、产、销正常,经费有来源的,亦可参照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具体办法,报省革委批准后实行。
试点的经验证明,要贯彻好国务院104号文件,必须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革委会(行政公署)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组织、劳动、民政、卫生、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要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国务院104号文件,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104号文件的重大意义,讲明退休、退职的各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走好群众路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不同的思想,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务使退者愉快,留者安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擅自放宽退休、退职条件和提高待遇。安置工作要落实。要加强对退休、退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省革委原则上同意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试点办公室拟定的“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签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 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码]B [文章编号]1000-405X(2013)-6-221-1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现状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分包项目的成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跟招投标管理密切相关,招投标的过程其实也是合同谈判的一个过程,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它就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严肃性,承发包双方都应该重视合同签订前后的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两个内容基本是被人为的独立开来,两者严重脱节。使得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投标书内容不相符合,导致后期施工情况不符合合同要求。
(2)缺乏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工作。工程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严格地执行,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筑工程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润,往往会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边,忽视对合同在履行阶段的管理。因此,就会很容易出现施工不能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施工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只有在施工现场才有,但是未在合同中交底,一旦出现事故或质量问题,则责任、义务难以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3)合同变更意识薄弱。建筑工程的周期比较长,施工复杂,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变更情况,合同的修改虽然不会免除供应商的责任,但是会对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某些工程的合同根据设计方案设计,各个工程环节可以说是息息相关,而某个工序需要更改,则其他工序很有可能也要随着变更。也就是说,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工作计划,都需要进行重新制定,因此在更换工程内容之后,为了减少工作量,往往不青睐于合同变更,而仅仅在施工当中主观调整工程内容。
2 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建议
鉴于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选择分包商的基础上,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几方面的工作。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2.1 合同的签订管理
在选定分包商之后,开始制定分包合同,其中总承包商、分包商的责任和权利必须明确,笔者建议参考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必须服从于总包合同,包括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境保护等,另外还要协调各个分包商之间的关系,避免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冲突,同时在分包合同当中注明分包商出现矛盾时候的协调主体和协调要求。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对外交往和协调工作,需要通过总承包商进行,譬如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协调。为了避免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合同的签订还需要列明分包商的惩罚措施,责令分包商服从工程的总体计划,以便更好地完成工程任务。
2.2 合同的履行管理
建筑工程的分包,涉及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具体的工程分包关系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协商好工程分包的事宜,业主将工程分包的权力委托给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通过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这个过程中,业务管理主合同,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仅仅负责分包合同的批准。分包合同履行管理的责任,需由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承担,前者是对工程施工现场分包商使用材料、工艺、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但工程师发出的分包工程指示,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方可执行;后者履行分包合同,包括分包商选择、分包商合同履行监督,并负责将总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在审核之后列入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转发给分包商。
2.3 合同的变更管理
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合同需要进行变更,包括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属于常见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合同管理的特点之一,如果合同变更管理工作不到位,可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导致工程纠纷的出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变更作出的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合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首先是业务具有发出签发合同变更令的权力,而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变更令,事后再与业主进行协商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问题。其次是合同变更的类型,常见的有费用变更、工期变更、合同条款变更三种,其中争议最大的变更是费用变更,在出现费用变更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上协商的合同变更费用处理方式,具体的衡量标准是“公平合理”。再次是合同变更时候,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实施变更工作,但分包商产生的间接费用如何得到补偿,目前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该予以补偿,但涉及到机会成本的部分,要倾向于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最后是总承包商以书面的形势通知分包商变更工程任务,在收到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之后,要邀请承包商参与估算工程量和工程价格,以合理确定分包合同变更后对分包商的补偿款和工期。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分包项目的成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诸多的问题,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等,譬如有些建筑工程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利润,往往会把合同管理的事情放在一边,忽视对合同在履行阶段的管理。为此,我们需要在选择分包商的基础上,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几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承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浅谈[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9):215.
[2]潘树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问题及对策浅折[J].建筑设计管理,2009,(8):25―26.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1、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义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1、2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
建筑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赔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3、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2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各自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都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3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4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4、结语
合同履行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促进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趋明显。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缺乏对合同监督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法律、行政不配套
由于《合同法》是程序法,无法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刑法》内有涉及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处罚规定外,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
(二)建设市场主体不成熟
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成熟之处主要表现在合同意识不强,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目前的建设市场存在着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也不严格履行合同。即使签定了合同,也因为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严重,如业主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不及时支付分包商与材料商的费用;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依然存在;不执行强制性标准;业主滥用权利,承包商委曲求全等。这些现象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都难以保证,带来了建设市场的秩序的混乱,也阻碍了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影响了国内的建设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由于合同管理是建设市场管理的核心工作,不论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管理岗位都是权其重要的关键岗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迄今为止还未建立起来,部分省、市和自治区对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问题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工程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和合同签订和改造方面的风险等。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威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巨大的损失。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又不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的分析,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签定的施工合同不尽完善等等原因,工程风险及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给合同管理造成隐患。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议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起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部令的形式,作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宣传,建设市场主体的合同意识
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建设市场主体各方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经修订,但在推行过程中仍发现有不妥之处,需要不断完善。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进行适时修订,使合同文本更加完善。在修订中要正确认识FIDIC条款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过程,借鉴了FIDIC条款的很多优点,但FIDIC条款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道德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全盘搬用FIDIC条款。
(四)加快建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步伐
建议尽快建立建设同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并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取得从业资格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议尽快培养高级合同管理人员,可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在一些有建筑专业的大专院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和风险管理”课程,待条件成熟,进而设立专业,培训这方面的学士、硕士和博士等高级专业人员。
(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行为跟踪监督
1、加强合同履行行为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要求。
2、加强合同履行行为监督管理是巩固和检验招投标成果,保证中标结果落实的要求。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
3、加强合同履行跟踪监督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竣工,按期交付使用的重要保障。
(六)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管理的内容
严把合同订立和备案关口,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对于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七)加强合同履行跟踪监督的具体措施
1、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决策
1.引言
21世纪是个和谐发展经济的时代,我国发展经济的主动力之一就是增加资金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因此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就是需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而纵观整个工程的管理过程,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为70%-90%,设计和计划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为60%―70%,进程的加快,项目施工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还不足40%。而前期工作费用只占建筑物全寿命费用的1‰―2‰。正是这1‰―2‰的费用却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是何等重要。
2.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全过程
建设项目包括前期决策、项目开发、项目实施、使用等四个阶段,前期决策阶段形成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开发阶段形成项目概算,项目实施阶段形成施工预算、结算、使用阶段形成的项目决算。
3.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是指导建设过程中的决策阶段,从上表可见它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
3.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也是立项报告,是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及规划向政府提出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第一步。是建设单位通过对投资机会的研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出发,对批建项目的初步轮廓设想。
3.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决策者定项目定方案要求。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发行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总论、市场预测、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设备工程方案、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节能和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财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结论和建议、附表、附图和附件。
3.3设计阶段
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筛选设计单位,在通过规划批准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及扩初设计,报审扩初设计给发改委,由发改委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核会议,通过审核并修整设计后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对重大的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实验、专题研究,落实技术方案,明确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纸和资料。根据规划设计做出投资概算,通过施工图设计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出工程预算,并准备好施工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
4.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的影响
4.1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有资料表明,在建设成本控制中,施工开始后,充其量只能节约投资20%左右,而在决策和设计阶段,如果介入造价控制,排除不利因素,影响造价的可能性达60%-80%。由此可见,我们的造价控制应该体现事前控制的思想,在建设前期也就是决策和设计阶段严格把关,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
4.2案例分析
以宁波市新三江口绿地建造为例说明目前项目前期存在的一些问题。
宁波市新三江口绿地位于宁波姚江北侧,天水家园南侧,总面积达10.6公顷。
这个景观带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89号文件下的产物,政府要求本项目的建设者能在绿地上建设适量商业建筑,通过商业建筑的运作来筹备整个绿地的建设和养护资金。计划建造总建筑面积为13000M2,共七套房子。在当时的房地产环境下,只有满足了13000M2以上的面积,才能做到稍有盈利。与此同时政府的上层领导进行改选,新上任的领导要求加快重点工程、大型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一些资金短缺的项目或未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尽量让路。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有一座城庄大桥刚好横跨在本项目地块上,建委内部协调,将本地块的1/3用地借给城庄大桥做施工用地,导致已进场施工的工程被迫局部停工。政府有了新的规定,建筑用地必须先付款后使用。进驻小区的居民也通过各种渠道干涉本地块建筑的建设,规划部门不得不将本项目的建筑施工图给扣了下来,并将13000M2的建筑面积缩小成3000M2, 3000M2的建筑怎能养的起10.6公顷的高档景观绿地,项目的水利工程已完成,绿化工程的基建部分也完成,但建设者垫付的资金从何而来,再建设下去,却看不到预期的回收,此时建设者只能被迫全线停工。
新三江口项目停工的原因有多种说法:工程施工进场安排前后出现问题,先绿化后建筑本末倒置;土地交付工作不到位;政府干预妨碍工程正常进展;前期调研不充分,造价失控;合同管理不到位等。我们就这个项目来分析下大部分项目前期管理阶段的现状问题。
5.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5.1项目决策阶段的问题
5.1.1项目决策前依据不够充分
项目决策前的依据只是市政府的专题会议,尽管各相关部门如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水利局、区政府等都有参加,但会后没有及时得到他们的书面认可,只有一张没有明确数据的会议纪要,是起不来多大作用的。比如土地出让金的交付,规划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都需要确认。
5.1.2项目定位不够成熟
造成项目定位不成熟的原因是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不重视,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对项目的定位按着“长官意识”高估效益,低估投资,不考虑承担投资风险,缺乏多种投资方案的比较,没有备好可以替代的备选方案,研究工作只作为唯一的方案进行可行研究。从事该工作人员经验不足,咨询单位受业主影响,一味的附和,仅凭主观倾向性确定项目的技术路线,缺乏深入论证,衡量方案是否可行往往只凭少数几个静态指标,缺乏科学性,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5.1.3相关单位工作态度不认真
相关审批单位缺乏原则性,如墙头草两边倒,甲领导在位时,积极按照甲领导的指示相互呼应,促使项目一路绿灯,导致项目向着唯一“可行”的方案快速进展。一旦乙领导替代了甲领导,相关部门的风头立马转向,使已经顺利开展的项目成了个难以开展烫手山芋,中国政府的“长官效应”随处可见,项目的成功与否,往往还要看“领头者”是谁,找到了“可靠的领头者”,项目的开展就能成功一半。
5.2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5.2.1设计招标评标不规范
在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时间往往会急于邀请几家或委托一家熟悉的设计单位来设计,设计方案缺少竞争,缺少比较,使设计的成果流于程式化,毫无生机。建设单位只注重了设计方案招标,不重视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一旦方案中标,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就成为方案中标单位的一揽子工程,由于在后面的设计中缺乏竞争机制,设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积极性就不高了。
5.2.2设计与概算编制质量不高
在设计阶段,设计正常周期得不到保证,致使设计与概算的编制达不到规定深度,设计人员缺乏精心设计思想,片面追求产值,忽视质量,由于在初设阶段考虑问题不成熟,致使在某些方案的确定上与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出人,造成设计变更;概预算人员素质不高,概算文件只能消极地反映设计而不能能动地影响设计,并对优化设计和控制投资起关键作用;部分设计人员缺乏责任心,甚至不讲原则,在利益驱动下迁就各方面的不合理要求,人为压低或抬高概算。还有些对施工技术方面的知识了解欠缺,经验不足,没有考虑到难度施工系数,往往造成概算漏项。
5.2.3审核设计图不仔细
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只是走程序,力求如何堵住审核单位的口,而不是力求如何将设计工作做得更仔细到位,往往是还没通过扩初就进入施工图设计,对施工图的审查还未开展就先对施工单位进行了招投标工作,施工单位拿着不完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往往会对施工图提出许多疑问,导致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不断,投资造价远远超出预期概算。
5.3合同管理的问题
5.3.1小问题大损失
合同管理贯彻工程项目管理始终,而合同的签订大部分在项目管理前期。从项目筹建开始签订一系列合同:策划合同、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重要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监合同等。签订合同时对各项条款确定不认真,以新三江口为例,项目未考虑停工因素,工程款支付方式中规定工程完成合同价(A)的30%时起扣工程预付款(B),进度款按每月工程进度65%(C)支付,临时设施费的50%(D)不包含在进度款内提前支付,在工程完成合同价的18%(E)时,项目暂停了,这时候已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是B+C+D,大于总完成工程量(E),项目支付金额远远超付,对建设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5.3.2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有建设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依据,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不能够博采众家之长;对合同相对方缺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严,对其资质缺乏跟踪调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规范,用词不准确,对合同执行情况缺乏监督,在对方违约后,维权意识不强;合同审批程序复杂,办事拖拉,造成合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签订。
6.如何解决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1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
严格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各级政府和设计、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真正赋予项目法人建设决策权。通过建立决策责任约束机制,真正使投资者和决策者既有投资效益又承担投资风险。各级计划部门从审批项目中解脱出来,从产业政策,投资总体规模和大中型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等宏观决策方面对项目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设计、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负责,并建立配套的奖惩制度。
6.2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关
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是优化设计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一批专家为主体的懂设计、懂概算,熟悉建设法规、公正严谨的专职审查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咨询,并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6.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的混乱状况,必须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和奖惩制度。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一般设计变更和签证除由设计单位严格把关外,审查可实行总量控制,变更总量不应超过基本预备费的30-40%,此外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工程监督、咨询机制,实行以监理、咨询部门为主体的社会化工程服务制度,保证建设全过程中工程造价的公正性、减少浪费。
6.4加强各类合同管理
应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对合同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任何漏洞的出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建立合同操作流程,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到履行完毕都有业务、财务、工程、综合等部门参加;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作用;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正规承包商队伍,制止挂靠借用资质现象;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并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6.5提高管理人才素质
项目管理的方法是告诉人们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如何加强每个个体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衔接,是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我国现有的项目管理人员大部分是技术出身。所以,必须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项目管理的培训,改变他们重技术、轻管理的观念。引进最新的项目管理知识和方法,推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在世界市场对外承包项目和对国内企业管理的迫切要求。
7.结束语: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它对工程总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应注意克服前期管理中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到位,设计阶段的不够重视,合同管理的不严谨,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加强我国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市场接轨。使工程项目建设在拉动内需的同时既做到节约开支,又能快速准确达到预定效果。
参考文献:
[1]田秀梅.提高投资效益.山西定额站.2006年3月8日
[2]黄志勇.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策略.中国建设报.2007年8月6日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合同管理;建议
1概述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而言,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同时将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税费管理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作为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重要环节的合同管理,影响尤为深远。营改增后,合同主体的合理确定、会计业务处理对设备租赁及材料采购的要求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其经营范围对外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试验合同、监测合同及监理合同等,对内又涉及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机械(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在实践中,只有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与培训,通过提高认识,全面参与,进行系统改进与适应,同时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营改增后,笔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发现施工企业存在的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2存在的问题
(1)对营改增的认识不到位。建筑业实施营业税征收制度时,企业纳税比较简单,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也没有专业的要求;营改增后,增值税计征复杂、征收稿日期:2018-11-11管严格,税务管理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除了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增值税征收制度外,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亦必须深入了解营改增的内涵和实质,才能适应岗位需要。但在实施初期,除企业领导对营改增后实施的难度认识不够、尚未完全理解其实质及操作流程外,很多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营改增的认识亦不足,思维方式还停留在营业税模式上,把营改增简单理解为税率的提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材料供应方式、发票开据及结算支付等条款没有按现行制度进行明确约定,进而给企业的经营管理留下了潜在风险,甚至最终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2)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性问题。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由于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沿用营改增之前的合同模板,所涉及的营业税属价内税,不涉及单独的涉税条款。而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涉税条款方面由于未明确约定而出现税务风险;同时,因施工企业层级划分而造成与同一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较多,比如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导致所取得的发票抬头与法人单位名称不一致,进而出现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3)分包合同涉税条款问题。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营改增后,建筑业加强了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了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可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与此同时,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则其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进而将增加总包方的税负。此外,其分包合同中的其他涉税条款不明确都可能造成总包方的税负增加。(4)物资采购合同风险问题。鉴于建筑材料种类繁多、金额较大、采购时效性强,故不同的计税模式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不同材料的供应商执行不同的税率。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使得税率、发票种类、纳税时间、材料单价、纳税地点等方面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都出现了不同的内容变化,各个行业对于物资采购的进项税额抵扣产生了较大分歧,物资采购合同的不规范将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风险,进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3措施与建议
为深入领会营改增政策精神,梳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事项,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对策措施与建议:(1)提高认识,加强培训。营改增后,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的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对营改增的认识。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含营业税)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则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就是将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从计税原理上说,营业税按营业额征收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而增值税按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基本消除了重复纳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可以说是一种减税政策。由此,对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不加强规范管理,可能会造成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因此,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及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沟通,掌握营改增的内涵及实施要求,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以适应政策变化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求。(2)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①统一各类合同签订主体。国税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系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主体问题,尽量统一各类合同签订主体,防止因合同主体原因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发生。②关注施工合同中的“甲供材”问题。对于施工合同,应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设备都由施工企业独自负责,这样可以取得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料”条款。但在实践过程中,建设单位“甲供材”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对于甲供材料的约定,合同应明确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内容、金额等。同时,应尽可能地同甲方协商,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即材料价格由甲方控制,材料合同由施工企业签订,物资供应方向由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以利于降低施工企业税负。③关注付款与发票时间节点问题。营改增之前,我们通常按照工程结算款给甲方把工程款发票一次性开具,然后在甲方的账面显示是应付工程款,但开票时并未同步缴纳应税款。而营改增之后,开票时就会有税费支出,从而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开出后多长时间之内甲方必须支付工程款,并约定支付金额及发票开具额度。④加强合同管理。营改增后,对合同管理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合同模板,在合同评审中关注增值税发票相关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修订后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另外,实行营改增后,纳税模式将发生改变,项目部增值税发票需传递至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360d内认证完毕。因此,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的协同合作,按发票管理原则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3)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①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分包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不含税合同价及税款金额,同时,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鉴于在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②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由于不同的分包单位和分包内容不同,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建筑企业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③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分包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其中包括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④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建筑企业应规范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分包合同明确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在合同中增加了“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等条款,以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的发生。(4)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①完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推广物资合同范本。营改增对物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企业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完善物资合同管理流程,优化合同评审和交底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从而保证物资合同管理顺利开展。同时,建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物资合同范本,供各项目在生产中使用,以保证物资合同管理的统一性。在合同中,应增加对于纳税人识别、发票种类、银行账号、税率等的合同条款约定,以有效避免因企业合同内容不完善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亦能够提升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效率。②规避物资采购合同“三流不一致”风险。a.合同中应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并约定其货物由合同方发出,货款亦支付至其合同方,从而避免“三流不一致”。b.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则合同中需要明确供应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从而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避免采购方不能抵扣的风险。c.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也可以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从而避免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d.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如果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考虑,在合同中应明确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③提升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后台管控。由于建筑企业项目分散、流动性强、物资采购任务重,建筑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跨地域经营后需要在注册地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后台集中管控,降低合同风险。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能够将合同签订、审核时间等有效地缩短;另一方面亦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利用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从而避免出现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风险。
4结语
摘要: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对于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来讲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本文就监理公司介入滞后、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够重视、项目前期合同管理有疏漏等方面问题提出加强前期管理工作应采用的相应对策。关键词:项目前期管理 问题 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具有的重要地位。目前,与国外相比我国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不重视,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监理部门介入项目管理的时间滞后;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视不够;疏于项目前期合同的管理。严重制约了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的有效开展。1、工程项目前期管理问题分析1.1监理部门介入时间滞后我国目前监理单位介入工程项目的时间主要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目前监理公司主要参与到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而对于工程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阶段监理公司很少涉足。监理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咨询性质的公司完全可以提前进入到工程项目中来,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设计阶段少走弯路提供指导和咨询。造成监理部门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滞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例如《建筑法》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施工监理”在项目施工阶段才介入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的交付结果的影响程度有限。1.2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视不够由于传统观念和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我国项目管理的内容历来偏向施工阶段的控制而忽视前期工作,例如投资方面,投资方面与工程项目前期有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不做好前期工作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为投资做好准备那么,项目的投资很可能陷入高风险,低回报的局面。总结来讲目前我们对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从实际出发审核项目的投资,从而容易使投资失控。目前一些项目的建设不是从实际出发进行大量的实际调研或者是咨询相应的咨询公司,来论证其可行性,而是盲目的根据经验,或者受其上级部门指示盲目进行投资建设,从而低估了项目投资,这种高的风险性的投资建设往往会使的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失控。(2)可行性研究的时间周期太短容易造成前期决策失误。我们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往往因为观念上的不重视而使所花的时间都比较短,这样一方面使得可行性研究所得到的数据缺乏真实性,公正性。从而造成前期决策的失误,而一个项目一旦前期工作决策失误,在后期的施工阶段无论如何努力都将无法弥补其损失。(3)由于人员素质底,调研手段不先进而造成项目建议书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结果可信度底。由于基层单位缺乏信息手段,技术经济人员数量质量不高,信息不灵,往往无法进行可靠的市场预测分析。加之基础资料不落实就急于开展工作。资金筹措和各种外部协作条件往往凭经验假定。1.3项目前期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2)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为了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自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我国项目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面对我国前期管理阶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如何解决的改变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的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2、解决的改变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2.1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从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入手,在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中采取“代建制”从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作为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代表投资人或项目使用者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是一种关于何如进行投资项目建设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思想是工程管理,是通过项目管理来实现的。它能将整个工程项目看成一个有机整体,按照工程项目前期重要性程度,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程度不同。一般来说,投资决策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幅度达到70-90%;其次是设计阶段,幅度达到30-70%;最后是施工阶段,如果在不更改项目设计的情况下,该阶段通过投资控制影响幅度仅5-10%。由此可以看出,越处于项目前期阶段,对项目投资控制更有效、更重要。“代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采用投资限额制,‘架构有效的投资体系。在“代建制”的投资控制体系中,从项目建议机会研究阶段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开始对项目投资进行控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前期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和规模等进行论证,为“发改委”批复项目提供依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以“发改委”批复的依据,进行限额设计,如果初设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一定比例,或初设规模超过批复规模,该项目将由 “发改委”重新批复;在施工阶段,代建单位将以初设概算为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在竣工决算阶段,决算超出最初的投资限额部分,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若决算低于限额,按照合约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通过这个投资控制体制,从根本上克服了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难的问题。2.2加强工程项目前期合同的管理(1)理顺招标合同,投标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的内在关系。分析众多施工企业现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尽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就是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生产能力及社会人、材、机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往往是多年不变,已远远不能适应一般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工、料、机”价格相背离。因此,在实际施工中企业不得不放弃招、投标中的造价相关条款,重新编制施工预算,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然而,工程造价实现量价分离后,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只负责审核,并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单项报价,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这样就真正实现了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并保证了管理实施的一致性,从而理顺了两者依存的内在关系。
(2)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投标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以可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3)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力度,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利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摄能力,从而可以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2.3提高人员素质,转变落后观念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转变其中不利于加强项目前期管理的落后观念对于提高我国前期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非常重要。(1)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项目本身出发来考虑问题,改变以往上项目是由于长官意识,或者经验主义的作风,认真重视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重要性,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切实作好造价控制工作,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的可信度。(2)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仅注重各个环节的结合,注重项目的成效和人员的团队协作精神,而且还注重跨部门的配合以及比较柔性的管理,增加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效率。(3)提高人才培养标准。我国项目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项目管理水平落后,合格人才匮乏。但我国需要参与全球竞争,项目管理面临着如何与世界接轨,如何按照世界通用的项目管理科学方法和管理技术对项目进行规划、实施、控制的问题。引进最新的项目管理知识和方法,推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在世界市场对外承包项目和对国内企业管理的迫切要求。2.4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加强还离不开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例如监理公司介入问题时就谈到了由于建筑法规的不健全而导致的工作漏洞。不仅仅是监理方面的解决需要各方面法规的支持,项目管理前期一些其他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各项法规的完善。在加入WTO,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时候,为了使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进入更健康、完善的轨道,我们也应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参考文献:[1]吴晓玲.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初探.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2003(6);[2]刘新梅.工程经济分析.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