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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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 大数据; 云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2;F234.3;C39;C9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8-0134-04
一、引言
2013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珠海市某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土地增值税1亿余元。同时,2005―2012年间全国商品房销售总额超过31.2万亿元,2009年全国房地产行业平均毛利率为55.72%。据央视测算,房地产业毛利率达到34.63%以上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全国各类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过4.6万亿元,实际上8年间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仅为0.8万亿元,这意味着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自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税收专项检查以来,房地产被列入指令性检查已有10余年,每年被查处的偷漏税金额巨大,存在伪造报价、预收账款不及时入账、开具多个账户逃避监管、随意调整申报税额等多种问题。当前,税务机关由于征收管理方式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极其有限和滞后。
云会计[1]是一种基于互网、以数据为中心的会计信息系统,具有动态性和可扩展性等特点,其核心是资源共享、应用模式的改变,其可信性包括可用性、可靠性、风险可控性等9个一级属性[2]。大数据是运用数据采集、挖掘、分析等技术,进行实时数据处理、实时智能决策,通过嵌入到具体业务流程中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大数据时代,基于云平台进行税务管理,云会计的动态性和可伸缩性的计算能力使高效海量的涉税数据分析成为可能;云会计环境下的群体智能为领导决策支持提供了运行环境;云会计的服务化特征为面向广大纳税人的数据挖掘个带来机遇。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随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上线,税务管理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对保障税收职能的发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房地产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引擎,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旧城改造被中央确定为民生工程和国家发展战略之一,面对其复杂的开发业务以及集团化的经营战略,如何在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数据中快速获取并高效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显得尤为必要,基于云会计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税务管理,同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A集团税务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A集团背景介绍
A集团创立于1988年,主要由广场和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形成了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旅游、连锁百货四大产业。集团的核心是以广场命名的城市综合体,在其多年经营商业地产的基础上,持续发展并逐步完善,形成汇集大型商业中心、高级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和公共空间等多种建筑功能、业态的大型综合型建筑群。通过将不同的业态融为一体,有机地整合了商业、商务及居住等多种城市商业功能。在规划设计中通过建筑功能分区实现综合体中不同业态的划分与互动,成为我国城市综合体投资与运营管理的先行者与领导者。
A集团下设北方项目中心、南方项目中心、酒店建设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商业地产研究部等,划分南北区域,按照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产业、连锁百货等开发业态进行管理。业务范围分布全国,分别在各地设立项目公司管理具体业务,开发业态涉及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大税种,经营流程涉及拿地、开发、销售、持有等多个环节。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作流程有了较大的改进,质量与水平也不断提升。但由于数据来源、数据处理等原因,对A集团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3]。
1.数据来源渠道单一,真实性、准确性不够
A集团从事的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行业,开发流程长、资金密集,住宅从拿地到交房一般开发周期为22―26个月,商业地产则更长,开发周期为3―5年。在商业地产中以速度取胜的A集团,从拿地到开业开发周期也至少需要18个月。在其税务管理过程中,采集了大量涉税数据,如房管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拆迁许可数据,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数据,发改委的立项数据,规划部门的选址、方案审查、用地许可、放验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数据,建设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数据、施工图审查备案数据、工程招标及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均由A集团主动把相关证照提供给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其立项证明、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数据,造成无法在开工前合理确定其土地增值税项目分期、合理确定其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等。同时,由于其开发周期长、过程复杂,且涉及公司设立、拿地、开发、销售、竣工后持有等各个环节,面对复杂繁冗的数据,其真实性、准确性税务机关难以逐一验证。
2.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不高,无法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随着集团的急速发展与扩张,除消费税和关税外,A集团的业务几乎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各大税种,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和涉及税种的复杂性,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税务管理。对于其开发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涉税数据、企业会计数据、第三方数据等各种结构化、半结构化及非结构化数据,税务机关目前只能进行局部的、常规统计分析,无法进行充分的数据应用和信息共享,没有建立并利用数据仓库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内外部信息用于纳税申报的“情报深加工”,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潜在问题,造成许多“信息孤岛”,难以形成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
三、基于云会计的A集团税务管理框架构建
对A集团进行税务管理,按照“项目控税、集中管理、事前监控、事后清算”的原则,以项目管理为对象,基于云会计平台,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其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本文以A集团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业务为分析对象,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分析、数据应用三个层次,分析了云会计在登记管理、过程监控、纳税申报管理、稽查管理和纳税服务中的应用,构建了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A集团税务管理框架[4],如图1所示。
对A集团进行税务管理将不再仅仅依赖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内部数据,应借助云会计平台,通过社交网络、语义Web、物联网等新兴应用,运用Hadoop(Map Reduce技术)、批量流计算(Twitter的Storm技术)、Apache等数据处理方法,OLAP、ODS、DW/DM等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获取税务机关内部、企业会计和外部第三方的各种成组数据、面板数据、空间数据、高维数据、多响应变量数据以及网络层次数据等结构复杂的数据形态,基于无形数据的有形模式进行识别、比较、分析、融合,生成房产国土信息、建委信息、规划信息等,对数据中的信息进行有序解读、有效运用,从而实现实时、动态、个性化的税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分为税务登记和项目登记。其中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土地登记、项目开发登记、项目预售登记、项目产权登记和项目销售登记五个方面。
税务登记时,对A集团提交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在云会计环境下,通过查验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法人身份信息,核其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数据是否相符,以确认企业登记类型、所属行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验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核实企业股东构成、投资规模、投资国别、出资方式等资本结构;查验房产部门提供的产权证明,核实企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查验集团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核实其生产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而对其进行税种鉴定;查验其会计核算办法及软件,全面分析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审核确定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项目登记时,通过查验国土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转让及投资入股,通用云平台查验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投资入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土地评估及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建设部门提供的项目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房产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统计表》、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初始《房地产证》等核实其建筑施工、规划和房源情况,逐一填写项目登记信息,确保项目登记真实、完整。
(二)过程监控
通过云会计平台,强化房地产开发各环节和税源监控,以登记管理和信息采集为基础平台,以拿地―开工―预售―竣工―销售为关键节点,以契税“先税后证”为支撑,以项目完工清算作保证,全方位、全过程加强A集团的各税种管理。
在土地登记环节,将土地使用税进行全面监控;对通过资产或股权收购,企业兼并、分立、置换等债务重组形式取得的土地,以契税“先税后证”或变更登记为基础,加强土地转让或变相转让时各税种的征收管理。通过土地登记环节土地使用状态的监控,加强土地再开发环节的营业税管理。
在项目开发―开工登记环节,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并利用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的纳税情况,确定A集团的建筑安装成本的实际进度,为税前扣除提供参考;根据A集团所得税前工资等税前列支情况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相比对,确认其工资税前扣除是否真实及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与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比对,分析集团税前扣除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该节点全面深入掌握A集团各开发项目的开发模式、立项及规划数据、物业类型及开完工时间,实现税务管理精细化。
在项目开发―预售登记环节,全面加强预售阶段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通过云会计平台中的房屋销售数据、发票开具金额等,强化该节点的不动产发票监控工作,全面了解A集团各项目的实际销售进度、价格变化、营销策略等。
在项目开发―初始产权登记环节,全面掌握A集团各项目的竣工面积、可售物业面积、不可售物业面积、已售面积、未售面积等;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完工情况及工程结算进度,及时做好建设环节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税款清算工作,为项目最终的税项清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项目开发―销售申报登记环节,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A集团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房地产交易中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实时掌握集团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以及计税成本与收入实现是否配比,确属差异的进行纳税评估及预警分析。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清(结)算通知书。
同时,对A集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产生的各类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各类审批和备案事项的相关数据与综合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其他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后续管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重点关注其跨年税前扣除项目、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三)纳税申报管理
通过云平台获取全面、真实和客观的涉税信息。包括A集团涉税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会计核算方式等,各种核定、认定、减免税审批事项等,生产经营规模、开发量、开发流程、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水电气能耗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房屋销售、自用、捐赠及抵债情况,拨付工程款项,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领购和开具明细,不动产销售监控明细及企业申报数据、财务会计报表等。根据云平台中的行业信息,结合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掌握房地产业成本构成特点,针对A集团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确定税务管理的重点环节。
以A集团提供的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数据作为实施监控的主要数据,以日常税源管理采集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数据作为实施监控的辅助数据,与预警指标进行比对,对A集团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通过拿地信息,判断其楼盘规模,核实其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通过前期开发费、基础设施费、工程建设费、公共配套费等,核实其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发项目完工产品结算的依据;通过房屋销售合同、预售登记等,核实销售情况,判断其是否足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通过云会计平台获取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明细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数据,以及中介出具的《鉴证报告》,审核完成其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完工产品结算;结合A集团的申报、税款征收及入库信息、发票使用信息、享受税收优惠信息、涉税违法信息等,通过对A集团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与其他房地产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较,分析税负等指标的变动趋势,实现动态监控。根据审核分析的结果,及时风险警报,按执法风险的性质提出管理建议。同时,根据建议对预警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价,及时启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防范措施。
(四)稽查管理
充分利用云平台,构建稽查信息系统[5],全面涵盖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种税目税率、企业经营状态、外部稽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全面及时掌握A集团企业变革、市场变化、电子商务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偷逃税比对,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入稽查程序。
(五)纳税服务
通过税收信息服务系统,根据A集团房地产业的特征,及其复杂的业务形态,自动为其推送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提醒、评估预警等,并可实现实时政策咨询。利用程序服务系统,为A集团提供涉及具体办税事项时可能运用到的所有程序。具体包括网上办税、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远程抄报送、网上认证、申报缴税[6]。同时实现实时办税查询,如受理办税结构查询、文书审批结果查询、证照办理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欠税户查询等。通过权益服务系统,启动执法监察和检查程序,受理A集团的投诉、提起行政复议、进行监督举报等。最终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降本提效为原则,为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提供全过程、全方位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社会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四、结语
大数据、云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正逐渐影响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A集团为例,对数据视角下房地产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进行了分析,从登记管理、过程监控、纳税申报管理、稽查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构建了基于云会计的A集团税务管理框架,期望能够充分发挥大数据、云会计对税务管理的支持与促进作用,进而加强房地产业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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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财务应对策略
营改增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了非常具体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下有效降低税务负担,实现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持续提升,就必须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在财务管理中采取具体的应对策略,有效化解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房地产企业能够做到有效应对营改增,并充分发挥自身结构优势,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在营改增的框架下做好转型升级,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新的增长点,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
一、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由于营改增政策与原有的税务政策有着较大的区别,特别是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下做好纳税工作,就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一)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推出之后,房地产企业应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性,并通过专业培训和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财务人员了解和学习营改增政策,确保房地产企业纳税工作合规。
(二)强化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改变纳税方式
在组织财务人员相关培训之后,应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强化,使财务人员能够了解营改增与原有纳税工作的区别,做到在纳税工作中,改变纳税方式,及时申报纳税。
(三)让财务人员掌握营改增的纳税特点
考虑到营改增的特点以及对房地产企业的特殊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营改增的纳税特点,并在实际纳税工作中实践,才能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质量。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要想有效应对营改增,就要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明确营改增的影响,并通过积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来降低营改增产生的不利影响。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制定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
在房地产企业发展中,税务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基于这一目的,房地产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税务筹划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以满足实际要求。
(二)在营改增框架下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税务筹划的实际需要,以及营改增政策的现实调整,房地产企业应在营改增框架下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此适应营改增的需要,达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
(三)提高税务筹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提高税务筹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够在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上满足实际需要。
三、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有效拓展业务范围做好转型升级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依然采取单一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所缴纳的税额比营改增之前会有所上升。这一现状要求房地产企业应通过必要的财务测算,有效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企业的转型升级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房地产企业应有效拓展业务范围,正确利用营改增的进项抵扣政策
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地产企业只有有效拓展业务范围,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增加服务业项目,并正确利用营改增的进项抵扣政策,才能实现整体税负的下降。
(二)房地产企业应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应在财务核算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力度,使财务核算能够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和营业收入准确核算应缴税额,提高纳税的准确性。
(三)房地产企业应努力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
除了要拓展企业服务范围之外,房地产企业还要在周边产业上发力,通过努力转型升级,增加纳税低或者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业务,抵消营改增带来的纳税额升高的影响。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要想有效化解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就要在财务管理中采取具体的应对策略,具体应从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以及有效拓展业务范围做好转型升级等方面入手,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及时化解营改增危机,抓住有利契机,将营改增作为主要的改革和发展契机,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有利的支持。所以,做好财务管理应对,是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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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内部控制;不足; 改进措施
一、房地产企业完善税务内控体系的必要性
房地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其税收占整个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大,为此国家也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同时房地产企业又是高风险行业,这就有必要在房地产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税务内控体系,一方面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房地产企业起到约束的作用,促使其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不足
(一)税务内控环境的问题
1.没有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涉税业务均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晰,不能对涉税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由财务部门来完成税务方面的工作,由于税务工作专业性很强,而财务人员又缺乏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际工作中只对纳税申报工作进行处理,税务风险控制与管理工作被忽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税务风险控制意识淡薄。房地产企业由财务人员负责涉税事项,造成员工把税务风险控制工作单纯地认为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范畴,与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关系,而且缺少事前控制的意识,被动地完成涉税工作。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一方面需要管理层的正确决策,另一方面还需要全体员工的紧密配合。
(二)税务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
1.在对税务风险的识别方面,有些房地产企业只注重企业的发展机会,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因素认识不足,忽视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2.在对税务风险的分析方面,有些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各项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依据企业先期制定的税务内控的指标来收集,整理及分析税务风险方面的相关资料,不利于企业日后的工作安排。
3.在对税务风险的应对方面,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务风险的严重程度考虑不周,导致企业在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的措施上没有针对性,没能及时地消除风险因素,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税务内控活动中的问题
1.税务工作流程方面
企业发生了涉税业务,首先由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进而填制会计报表,没有对这些业务进行提前控制。在纳税环节,也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申报纳税,缺少企业涉税管理部门对其工作的复核,导致差错不能及时被发现纠正。这样的税务工作流程,影响了企业税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重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2.税务资料管理方面
房地产企业税种多,涉税业务复杂,涉及很多的税务资料,企业在完成涉税业务时,只关注业务是否完成了,忽视了对相关税务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各部门在就一税务问题进行沟通时由于缺少相关资料作为依据,导致不能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税务风险自查方面
一些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税务风险的自查工作,当涉税业务出现差错,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时,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税务信息沟通方面
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和涉税管理部门各自有其工作范畴,但税务信息应该是所有部门共享的,由于不能很好地共享税务信息,企业各部门对其理解掌握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导致各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纠纷,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建议
(一)改善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的环境
1.设立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应该设立与财务部门同级别的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将企业税务方面的工作从财务部门的管控中分离出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涉税业务,明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及岗位职责,包括对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定期申报的审查核对;对发票的领购、使用及保管的严格管理;对企业税务风险事项的权衡、评估及监督;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及分析,通过一系列的涉税管理活动,规避企业在运营中隐藏的风险因素,完善税务管理。
2.提高全员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房地产企业管理层要重税务内部控制,并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员工的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税务风险的控制意识,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税务内部控制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更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机制
1.完善税务风险识别机制
房地产企业发展越快,潜在的风险越大。对风险的有效识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企业完成对税务风险的把控。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该建立相关的数据档案库,将识别的风险整理归纳,为企业今后的风险识别提供保障。与此同时,更应该对已经识别的风险进行剖析、落实,从而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加强对税务风险的分析
企业还应对已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根据其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大小对其进行排列。在税务风险的处理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各有不同,但又互有优势,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依照实际情况将它们结合起来,而后对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加容易的掌控风险。
3.强化税务风险应对机制
企业在对已识别风险进行归纳分析后,管理层就要迅速制定出应对风险的策略。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层应该根据企业被风险可能影响的强度制定出多套应急方案,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以企业的效益为出发点对风险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税务风险控制活动的管理
1.捋顺税务工作流程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账务处理上,如果涉及到税务方面的事项,应该提前向涉税管理部门备案,做到涉税工作事前控制。在业务处理完成后,财务部门要及时上报税务资料,由涉税管理部门审核监督财务部门涉税工作的效果。通过这样的工作流程,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涉税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的现象。
2.妥善保管税务资料
房地产企业如果设立了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那么,财务部门处理完的税务资料,涉税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出现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堆积混淆在一起的现象,需要用时很容易根据档案目录查找到,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3.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
房地产企业要定期地对税务风险点进行自查工作。比如:涉税业务的处理是否真实可靠;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是按时限要求完成等等。企业应当将这些风险点的自查结果整理,汇集成报表形式,统一上报,一方面可以督促可能引起风险点的员工通过改变工作方式来化解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在安排以后的工作时有针对性地避免风险的出现。
(四)加强税务信息的沟通
1.企业内部信息的沟通
房地产企业应该建立财税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财务人员和企业内部税务人员通过在信息平台上的交流,及时掌握企业税务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便于相关人员能够从中学到更好的处理业务的方式,同时与企业有关的信息政策要及时在平台上,便于员工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更好的完成税务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2.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离不开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模较大,税种较多,涉税业务比较复杂,因此,企业更要加强同所属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企业不但可以顺利地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还可以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认真学习及领会,避免因企业自身方面理解政策偏差导致税务风险的出现。
(五)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监督与考评机制
1.完善税务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的税务内控机制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税工作哪些方面是做的好的,哪些方面是需要改进的,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为了保证企业税务内控得到有效的实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要完善税务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考核税务内控体系的执行情况。
2.强化税务内部绩效考评机制
房地产企业要强化税务内部绩效考评机制,将涉税工作的目标与企业对税务绩效的考评机制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罚,要让涉税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企业要对涉工作人员设立激励机制,对于在涉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给企业带来损失或影响企业信誉的涉税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有利于涉税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涉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机制不健全,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完善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机制,通过改善税务内控环境、加强税务风险评估及完善内部监督与考评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世敏.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体系的理性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8):58-59.
我国的税务筹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产生了飞跃性的变化,但是实务操作方面却收效甚微。结合前期房地产企业的高速发展来看,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这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分别从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操作及对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
(一)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筹划问题
1.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许多原本从事其他行业的投资人都把目光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但是行业不同,使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不是特别熟悉,经常用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模式来管理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对本企业的税务筹划的认识还有可能混淆工业会计与房地产会计的理念,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没有达到行业要求。税务筹划是整个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中尤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内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2.有些房地产企业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没有聘请专业税务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预算,他们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置的财务部门或管理机构来开展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但是会使出现在专业性领域的专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3.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极速发展,伴随着的潜在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目前问题较大的几个方面有:房地产项目土地的取得渠道、建设施工阶段的各种类型的风险控制、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及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中隐含的关于房地产开发的一些风险等。
(二)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
1.我国目前的征税制度对正在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在我国,流转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营业税又是流转税,是房地产企业涉税比重中比较大的一类税种。但因为营业税是价外税,具有可转嫁性,是确认发生了就要征缴的税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类税种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某些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进而选择通过偷税漏税来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错误做法。
2.从国家的整体税务发展层面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及咨询业务虽然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导致不足产生的原因不仅是地域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房地产企业的急速增长,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下,部分税务机构在内部人员还没有达到一定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情况下,就接下了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业务。另一方面,有些税务机构的业务职能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的简单登记、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的缴纳等事务,而系统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工作则非常欠缺。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大致分类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务主要分为三大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本文将分别从这三个税种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筹划
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在收客户楼款的同时作为一项附加服务,会先代收客户的物业维修基金、契税等,到交楼的时候再将这些款项缴纳到相关部门。一般房地产企业将收到的售楼楼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代收代缴的本应顾客缴纳的煤气费、水电初装费、维修基金、契税等税费,则应在收款时记“其他应付款”,在实际需要缴纳的时候,从“其他应付款”中转出。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应该明确区分客户所缴纳的款项的分类,不可模糊地统一计入营业收入中,这样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营业税的负担。因代收代付的费用或税金因不是企业的收入,所以在这方面企业一定要细化数据,财务人员要熟悉了解企业的收入来源及代收代付费用的区分,做好营业税的筹划工作。
(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是在企业整体取得利润的情况下所缴纳的税种。当一个房地产企业刚成立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很多,在楼盘拿到预售证之前,不可以对外销售的期间,整个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会一直呈现为负数。企业如果想要很好的调控企业的所得税,就需要控制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开始动工到销售的年限,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只可弥补五年内的亏损,这就要求企业的建设周期最好控制在五年之内,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最高税率是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即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如果一个企业的项目分期进行开发,那么选择按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缴还是分期进行清缴,将会在所需缴纳的税额上产生差异。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一般来说企业在早期取得的土地的成本会比较低,早期的房地产的销售额也会相对比较便宜。而近几年随着房地产的兴起,房价节节攀高。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越早期开发的房产,所取得的增值就会越低,需要缴纳的土增税也越少;越到近期,随着房价的提升,土地增值税中的收入也相应增加,最后的增值额也会跨到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较高一些的税率档,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也将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企业在初期规划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时候就要将企业的规划情况说明清楚,避免在后期产生巨大的土地增值税额。
三、浅析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策略
第一,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首先要将税务筹划的理念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位置,这个是做好企业整体税务筹划的重要步骤。这其中又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前期开发阶段的税收筹划。在这个阶段需要企业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来源、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以及整个项目开发的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详细周到的规划,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的纳税筹划。在整个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在这个时间期间需要处理好筹划工作,关于企业融资利息计提时间的划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等这些关键问题,需要及时做好费用及建筑合同的预提工作。三是需要房地产企业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重大涉税风险节点以及及时更新的税收政策变动等建立一整套动态的信息资料库,完善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抗风险管理机制,以便企业可以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并针对出现的风险苗头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二,房地产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特别是在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实施各业务环节的税务筹划时,要经常向主管的税务机关专管人员进行咨询并做沟通工作。同时也要重视与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构)的合作,这些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掌握最新的税务资讯。
第三,就企业内部培训而言。企业需要安排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针对专业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特点
1、合法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相关税法、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下进行的具体税务工作。之所以能够有效的降低纳税额,是因为多种纳税方法的存在,可以对纳税人税负产生影响。
2、筹划性
纳税义务一般具有滞后性。在房地产企业中,只有当经营活动发生后,才产生了相应的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税务筹划是在对现行的政策、税法以及会计理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相结合,有目的、有计划的选择相对税负较轻和经营收益最优的决策方案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提前性决定了税务具备筹划性的特点。
3、目的性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纳税负担的降低,这也是税务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如可避免的名誉、经济损失、涉税实现零风险等目标都是在这个目标下展开的。
4、多维性
以时间角度来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整个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活动周期内,每一个可能产生纳税的环节,都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行为。以空间角度来看,本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可以与其他参建企业进行联系,寻求共同降低税负的方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1、有利于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种类繁多的税收,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的问题。目前,房地产企业所负担的税收不仅包含一般企业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还有房地产企业所独有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在各环节所交纳的契税、房产税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所负担的税负很重,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改善这一现象。
2、有利于改善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税务筹划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前提下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规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运用资金,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可能因多交税而占用企业的资金用量,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改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从客观上就对房地产企业的核算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的提高有推动作用。
3、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降低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客观存在着减少纳税的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是合理避税、节税,也可能是偷税。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减少偷税行为,增强反避税的能力。因此,纳税人利用税务筹划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在纳税减少的同时,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降低涉税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为25%。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营业税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3.1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3.2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计算公式=营业税计税依据×5%。
四、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1、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
1.1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以及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合伙制以及公司制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前两者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则需要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税。因此,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相关税额由总部统一缴纳,总部可以利用分支机构的亏损抵扣部分盈利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总公司却是要为分支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所以,在选择组织机构时,需要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以及产业关联等因素慎重选择。
1.2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等特征。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吸引外资等。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有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前者无需偿还,但是,要分给投资者股利,相对筹资成本偏高;负债筹资虽然筹资成本低,但是,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大量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等进行全面考虑。
1.3选择适当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选择,主要从地址以及规模两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当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出售时,其增值额尚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并不征收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单位面积价格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为税务筹划人员提供了广阔的税务筹划空间。
2、项目建设阶段的企业税务筹划
2.1选择合理的建设方式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式可选性较强,同时,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一方,税法规定其亦是需要与合作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其在转让股权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2成本费用以及利息的合理扣除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应该充分借助“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成本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将负债筹资中产生的利息算入到抵税额中。税法中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销售阶段企业的税务筹划
3.1确定最优的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额,但是,在税收等因素的影响下,并不是价格定得越高,企业的获利越大。从税收缴纳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进行销售价格确定时,要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作为重要的价格制定参考依据。
3.2企业销售收入的税务筹划
按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上可以进行如下几种税务筹划:一是组建单独的销售公司,对“收入”进行有效分解。代销过程中成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借助转销等方式对收入进行分解。转销过程中,房地产商的销售价格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压低,从而降低土地增值额,进而达到节税的目标。二是分签合同,达到分解“收入”的效果。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转包“装修项目”或者自设装修公司的方法,达到降低应税收入的目标。同时,还可以借助“差额方式”达到降低营业税负担的目标。三是借助促销方式,分解“收入”。类似于“价格折扣”的促销方式,能够为企业实现应税收入降低的目标,进而促进税负降低。但是,这类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照相关税法规定,否则,很可能引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投资是目前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房价的一轮轮的飙升,房地产企业成为税收重点审查对象。希望通过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几个方面的分析,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纳税意识,合理降低税负,减少涉税风险,增加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园康.浅析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4,23:57.
[2]赵洪燕.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4:64-65.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
要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首先得了解一个概念――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和运用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技术差异,从而达到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2]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处在完善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自己短期内的经济利用,以身涉法,偷税漏税问题严重。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中,税收成本比重较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环节众多中,拿地、拆迁、设计、土建、采购、装修、资金、营销、物业管理等等经济行为无不涉及到交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此,部分房地产企业便打起了税收的主意,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钻法律的空子避税者有之,少数房地产企业甚至在以上各环节中出现了逃税漏税的现象。
除了逃税漏税以外,风险税务筹划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视。由于市场、国家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风险系数颇高,而我国房地产企业相关防范风险的体制并不完善,在遇到风险时,很多的房地产企业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笔者调查了多家房地产企业,总结出其风险大致有一下几种,一是财务风险。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和资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所进行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掌控。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体系,企业融资越大,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但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不小的财务风险。二是政策风险,近十来年来,我国房地产企业飞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与房地产有关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较少,这就使得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形成很大的风险。三是行业内部的风险。受房地产企业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多企业把眼光转到了房地产企业,有些企业不惜血本投资房地产行业,但投资房地产,风险与经济利益并存,并且房地产行业相比其它行业更复杂,如果没有合理的税务规划,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除此之外,税收筹划体系的不完善也是我国房地产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税负数额巨大,所以,经过税务筹划省下来的钱绝非小数目。但如何省这笔钱,却成了各房地产企业的难题。
接下来,笔者将联系案例,分析房地产税务筹划的相关准则,以期解决以上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是税务筹划最基本的准则,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保证所经营的项目、筹划方案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项目方案都不一定能实施,即便实施了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法律鼓励的税务筹划,其次是适当寻找法律放任的筹划,三是谨慎选择法律盲区的筹划。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依照国家的税法行事,量力而为。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保护的自己的利益。
(二)筹划要考虑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在进行某一税种的税务筹划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以下案例将说明这一点。
现有一A公司有300万的闲置资金,希望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B进行合作,以下有两种方式供A公司,第一种是直接将300万作为出资与B公司进行合作开发房产;第二种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房产开发。假设A公司在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房产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在第一种方式下,60万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为19.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税后收入为26.93万元。在第二种情况下,房产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60万元。由于A、B两个公司的税率相同,公司6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
我们不难看出以上两种种投资方式第二种税负相比第一种方式要轻很多。
(三)筹划要考虑风险均衡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变化不断,错综复杂,所有的企业活动都或多或少存在风险,同样,节税也有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节税力度与风险呈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企业节税力度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在上述案例中,第二种方式虽然税负要轻,但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B公司不负责还本。在第一种投资方式中,A公司虽然税负较重,但是其直接参与了房产开发项目,获得开发经验。另外,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如果筹划人员素质不高,筹划时机选择欠妥等,那么税务筹划方案也就不能很好的使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的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筹划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税务筹划首次在1935年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提出,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安排自己事业的权利,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通过这些安排减少税收,从中谋取利益,国家不能强迫多缴税。他的观念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和引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筹划现已发展成为了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和学习只是近些年的事情。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适当的计划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房地产企业税务的成本策划是在遵守税法和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营运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合理的安排和精心的财务管理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减少企业的成本,更大程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税务筹划所获得的利益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策划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调控的紧逼,使企业利润缩水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家进行了宏观调控,从2009年底国家开始陆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对这一政策,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应对,要及时根据政策改变自己的税收筹划。如果没有及时作出税收筹划,就无法在第一时间应对改革、无法适应市场的竞争,最终可能会被市场淘汰。而企业及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也有利于对企业的管理,使企业持续发展下去。同时,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
2、税收税种范围较广,企业成本大
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看,关于房地产的税种数量非常多,有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而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面对这繁重的税收,企业有苦难言。所以有的企业选择各种手段来逃避税收,虽然一时减少开支,但总是会被查出来,是违法的。所以最好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减少税收的可能,使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
3、房地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起初国家大力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房地产行业日益蓬勃发展,造成现在房地产企业众多的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全球化发展下,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规模和发展质量方面是差不多的,那么就只能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来减少成本,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而税务筹划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式之一。当然,企业也不能盲目地筹划,要在专业人士的操作下,在对税收有非常了解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策划策略
1、根据国家的政策采取合理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行业要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比如对重点税种进行税收筹划。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这三种税种进行合理有效筹划,就可以减低企业的成本。比如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税种,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增值额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必须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对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也是相同的道理,根据税种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当然,企业也要利用国家在某些方面的优惠,尽量为自己谋取福利。
2、企业内部的合理管理
一个企业发展除了要有国家的支持外,最重要的是企业自身的管理。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对税收有相当的了解。只有研究了税收,弄清了税收的方方面面,才能根据不同的税收进行合理的调节。其次,房地产企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包括开发商品房与出租商品房、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筹划这四个方面。最后,要努力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筹划是非常专业的,所以要求税收筹划人员有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但是现在企业在这一块是相对薄弱的,所以企业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逐步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3、对项目全程税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全局性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项目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工作,因此,只要加强对税务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控制税收成本费用,从而为地产商谋取更多利润。首先,在项目设立之初的税收筹划工作很重要,在这个阶段,企业要选择合理的建房方式,如使用代建或者合建的建造方式,还可以开发多房产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制定选择不同的建房方式,对自身进行会计核算,然后再选择税收筹划管理方案一定要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由于房地产成本费用支出形式多样化,这就会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要简化成本支出费用账目。其次,在项目建设阶段,企业要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市场情况,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尽量增加扣除项目。这主要是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途径,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升,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从而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还可以对相关的借贷款利息进行筹划。其具体的工作就是将销售和装修分开管理,分散经营收入,在销售合同上交土地增值税,这样就可以不交装修合同上的土地增值税,从而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最后,就是在项目销售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购买主体,采取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扩大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范围,从而通过减少账面收入或延迟纳税时间来控制税务支出成本。
4、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在地产税收筹划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筹划管理结果,要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然后综合考虑其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是股利和薪酬分析工作,房地产企业都是实行入股制度,一个项目有很多单个股东共同完成,而股利和薪酬分配的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地产员工的整体福利。因此,企业要优化股利分配方式和薪酬分配方式。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逐步放宽对个人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润征收税,但是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的现今股利还是需要交纳税务。在这种规定下,企业要优化股利分配方式,为股东争取更多的效益,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方法,将现今转化为固定资产,增加投资者的资本利润,从而有效控制个人现今交纳税额。其次,企业还要改变薪酬分配方式,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其大量资金都注入到房屋上,所以房屋的销售情况直接关系着企业业务活动和员工福利,而这些都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房屋销售不出去,必然导致地产公司无法获得资金来源,而很多员工福利就不能按时发放,势必会降低员工的工作激情,从而致使税务筹划工作的效率低下。所以,地产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政策,安抚员工,让员工更好的投入工作中,企业可以将闲置的房屋赋予员工居住权,或者以降低价格出售给员工,通过这种方式来填补福利空缺,能提升员工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资本的回收,提高地产企业的收入。
5、创新税务成本筹划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竞标购买土地使用权、向原材料生产企业购买建筑所需生产材料、选择建造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房屋销售等。在整个生产销售活动中,需要很多单位的协助来完成任务,如运输公司、广告公司以及综合贸易公司等,与这些公司的合作都需要地产商为其承担一定的税务,而为了有效降低税务数额,企业应该自行收购相关合作企业,以免税股权方式收购,实现利益共同体,从而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企业收购后要重组内部结构,使房地产企业获取最大税收利益。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它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税收的正确途径。随着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使得股权转让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为企业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性,要发挥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合理规避企业税收。如果对市场评估不正确,很容易被政府认定为偷税行为,这样不仅不能减轻企业负担,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因此,要选择合理时机进行股权转让,完善税收筹划体系,减少税收成本。
6、加强对所得税的会算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先期垫资的情况会比较常见,而在房屋销售全部实现之前是不会发生应税所得的,于是便会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时间来规避税务。当前很多房屋购买者购房后,其一般是自己居住,也有出租的,他们对房产证办理的时间要求不严格。于是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缓解个人所得税,从而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这种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定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减轻税务负担的途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收入已经属实但是房屋还没有交出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所以就可以合理推迟成本确定时间。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有很多种,但这些方法都必须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初也是最终目的。
四、结语
虽然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有一定的打压,但房地产行业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增长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房地产行业在中国经济增长中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面对国家和行业的压力下,要认清形势,及时地做好税务筹划的准备,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管理。同时,合理的税务筹划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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