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10:09: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中介费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国内报纸的投送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投送和非邮政投送两大类。
报刊发行是邮电部门经办了五十多年的一项主要邮政业务。2002年,经由邮局发行的报刊总数达6127种,占中国大陆报刊总数的67.4%。(6)经营邮政业务的部门属于公用企业,依法承担着普遍服务的社会义务。邮电部门可以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通信网路,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因使用包括报刊投递在内的邮政业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邮政法》中已有具体的规定。该法虽属行政法,但其中关于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已为法律界多数人所认同。当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相比,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之中承担着比用户更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邮政企业依法负有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邮政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拒绝用户行使签订邮政合同的权利,亦不得因经济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邮政企业不享有变更或解除邮政合同的权利。用户在交寄邮件后,只要邮件没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后,可以撤回邮件或者变更收件人。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解除或变更的权利。第三,邮政企业违反邮政合同须承担较重的合同外责任。邮件损毁或延误,邮政企业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虽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责任则较重。邮政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毁或延误的,要依法承担相当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即是对严重违反法定邮政义务的刑事制裁。(7)
非邮政系统的报纸投送服务,主要是报社自办发行或其他社会发行公司开展的报纸征订投递业务。这类报纸征订发行的主体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公用企业,他们与用户因报纸的投递服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属于《邮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判。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大众媒体的这类举办有奖活动的公开声明和启事,表达了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具体报酬的明确意思,其实就是民事法律所称的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举的“挑错有奖”广告为例,报社公开声明:凡读者找出《深圳商报》上的导向性、知识性错误或标题、文字的差错,可给予奖励。并规定了具体的奖励规则。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12)声明一经刊出,就对报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俟有读者完成了报社指定的挑错要求,而便构成了对报社要约的有效承诺,挑出错误的读者有权请求报社按照既定的奖励标准给付报酬,发出奖励声明的报社则应当履行给付奖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较多的人认同契约说,司法审判也多将因悬赏广告而起的民事纠纷视为合同之债,对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案裁判。
总之,上述三类媒介消费,即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订购报刊、参与大众媒体举办的各种悬赏有奖活动等,会在大众媒体与媒介消费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调整和保护这类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权益
在媒介消费活动中,如果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下面就结合《合同法》的若干具体条款对此问题试作讨论。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等,这当然也是媒介消费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后一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概括地讲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读者向报刊投递公司交付了订报款,但报刊公司却没有送报,用户向有线电视台交了入网费,有线电视台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接通有线电视等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交付的标的数量不够或有瑕疵(如报纸断期、缺版),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广告)等等,当有以上两种发生时,则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能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介消费合同的订立,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很少,又可以即时清结,比如买一份报纸,没几个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不会就报纸的质量(13)有什么约定;有些媒介消费合同,即便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简单,比如许多地方的有线电视用户,在入网交费后只拿到一纸发票外加一份用户使用证,双方并没有对有线电视的传送服务质量标准达成什么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怎么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就成了争诉的焦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很有用处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适用规定。其中第(一)项的内容在处理媒介消费合同纠纷时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学专家在分析贾广恩诉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一案(14)时指出,该案的真实性质是合同之债,其具体的性质,就是服务合同。因此,这位专家主张追究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的违约责任。理虽不错,但问题在于,贾广恩当初与新乡有线电视台达成有偿收视协议的时候,双方是否就插播广告问题有所约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实际并不存在这方面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凭什么认定有线电视台过量插播广告是一种违约行为呢?(15)笔者以为,这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就有线电视台而言,国务院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同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关于广告播出的规范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属于国家对有线电视播出质量提出的一种强制性指标和标准。假若有线电视台拒不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可以认定有线电视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而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时候,对某类媒介消费合同行为,不仅合同法有所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因购买报纸而产生的那类合同关系,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中有所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有所规定;再如因邮政报刊投递而形成的服务合同,固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调整,但《邮政法》也对其另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第123条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其他有合同内容的法律中,凡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作了特殊规定的,应首先适用、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发生报纸有偿消费的民事纠纷,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来处理;在《合同法》与《邮政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然,在实际的适用中,特别法仅仅是优于普通法而不是绝对排斥普通法,不是有了特别法的规定,普通法就绝对派不上用场了,有些特别法也可能存在空档或漏洞,这时候还需要回到普通法来找根据。例如报纸的购买者就报纸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16),首先适用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究竟如何确定一份报纸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就此给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这时候,就要回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来找根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消费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也因此会生成一些新的媒介消费合同关系,对于这些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包括合同法分则中或许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24条对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该法条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所谓无名合同即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媒介消费中出现的各种无名合同,尽管在其他法律乃至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再加上法官可以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从而使得媒介消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合同关系,都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规范范围。这样,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合同案件,法官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注释:
* 本文所称的媒介消费(Media Consumption),泛指获取和享用大众媒体的精神产
品或传播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大众传播学话语中的媒介消费,通常只被理解为
受众对大众传播产品的视听阅读,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
笔者认为,人们向电视台或电台点播节目、拨打媒体开办的热线电话、在媒体上
刊登个人广告等等,亦应纳入媒介消费的范畴。读报、看电视、听广播是在消费
媒体提供的精神产品;点播节目、拨打热线、刊登个人广告则是在享用(消费)
媒体提供的传播服务。
(1)参见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3-5页。
(2)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174页。
(3)目前,在国内外的报业经营中,有些报纸是免费赠阅的。比较典型的是各种“地
铁报”,如英国的《伦敦都会报》、瑞典的《国际地铁报》、挪威的《20分钟报》、
美国的《费城地铁报》、日本的《今日标题》、阿根廷的《理性报》、我国上海
的《地铁采风报》和香港的《都市日报》等。这类报纸与读者之间当然不存在
买卖关系(如果它刊登广告,那么它与广告主之间可能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
系)。另外,有时候某些报纸在创刊、改版初期或出于其他的考虑,会向公众
提供一些免费赠阅的报纸。但这些无偿发行只是报业经营中的“个别”,而有
偿发行则是报业经营的普遍现象。
(4)可以对此处所说的卖报者作广义的理解。在报纸零售市场上,读者是买方,报
摊报亭的售报人是直接的卖方,如果报纸出现缺损等可诉的质量问题,根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读者可以向售报人要求赔偿,售报人向读者承担的
先行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售报人赔偿后,属于报社的责任或是属于向报
摊报亭供货的批销商的责任,售报人有权向报社或者批销商追偿。相对于买方
的读者而言,报摊报亭的售报人、报纸批销商和报社,作为供方不同环节的经
营者,都负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义务,共属于广义的卖报者范畴。
(5)参见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23-26
页。
(6)统计数字见中国报协发行工作委员会:“2002—2003中国报业发行现状与发展
趋势报告”,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4月15日,第五版。
(7)参见张毅、贾玉平:“邮政合同论纲”,《邮政研究》,1999年第5期,45-46
页。
(8)虽然要约邀请性的广告通常不对该广告的承诺者承担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比如作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用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词语,或含有妨
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等,则广告主和广告者将因此
承担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
(9)资料来源:1998年11月28日《生活时报》,第16版。
(10)资料来源:2001年4月16日《深圳商报》。
(11)见杨立新:“论悬赏广告”,载于杨立新民法网(yanglx.com),浏
览日期:2002年9月16日。
(12)一般情况下,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也就是须以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对象,直接向其发出要约。而悬赏广告的要约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发出的,这是视为要约的悬赏广告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唯一的区别,除此之
外,悬赏广告的发出、到达、效力期间、撤销、无效等与通常合同要约的一
般规则并无二致。
(13)此处提到的报纸质量,主要不是指报纸的内容,而是指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
的技术性质量。如版数是否齐全、印刷是否清晰、文字的差错率如何等等。
(14)该案案情及其法理分析,请参见杨立新:“有线台过量插播电视广告的民事责
任”,《中国律师》2000年第8期。62-65页。
(15)在1999年西安市民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一案中,西安有线电视台不服一
审判决,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之一是,鉴于电视收
费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合同义务就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电视节目信
号的输送,而对于输送节目内容,因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故其不可能存在
违约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其合同违约,事实依据不足。(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西民二终字第443号)
(16)报纸的质量问题,有些具有民事可诉性,有些则不能也不宜靠民事法律的手
段来解决。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的技术性质量出现问题,如版页残缺、文字
的差错率过高等是可诉的,而报纸内容的质量高低,一般没有民事可诉性。
因为对报纸、节目内容的评价,往往因人而异,甲说不错的,乙可能觉得很
糟,青年人喜欢的,老年人可能反感。即便是大家都评价很差的报道或节目,
也无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对读者和观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只能通
过受众反馈、媒介批评、媒体内部的自我调控、行政管理等途径来促其改进
和解决。此外,如果允许媒介消费者对不合己意的大众传播内容轻易地享有
否决权,势将限制乃至剥夺社会成员的表达自由,而表达自由与媒介消费者
的权益一样,也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更高阶位的公民
权利和基本人权。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假新闻,有的法律学者认为,报纸上出
现一两条假新闻,可以通过新闻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但如果一份报纸上的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国内报纸的投送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投送和非邮政投送两大类。
报刊发行是邮电部门经办了五十多年的一项主要邮政业务。2002年,经由邮局发行的报刊总数达6127种,占中国大陆报刊总数的67.4%.(6)经营邮政业务的部门属于公用企业,依法承担着普遍服务的社会义务。邮电部门可以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通信网路,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因使用包括报刊投递在内的邮政业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邮政法》中已有具体的规定。该法虽属行政法,但其中关于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已为法律界多数人所认同。当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相比,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之中承担着比用户更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邮政企业依法负有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邮政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拒绝用户行使签订邮政合同的权利,亦不得因经济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邮政企业不享有变更或解除邮政合同的权利。用户在交寄邮件后,只要邮件没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后,可以撤回邮件或者变更收件人。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解除或变更的权利。第三,邮政企业违反邮政合同须承担较重的合同外责任。邮件损毁或延误,邮政企业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虽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责任则较重。邮政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毁或延误的,要依法承担相当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即是对严重违反法定邮政义务的刑事制裁。(7)
非邮政系统的报纸投送服务,主要是报社自办发行或其他社会发行公司开展的报纸征订投递业务。这类报纸征订发行的主体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公用企业,他们与用户因报纸的投递服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属于《邮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判。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大众媒体的这类举办有奖活动的公开声明和启事,表达了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具体报酬的明确意思,其实就是民事法律所称的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举的“挑错有奖”广告为例,报社公开声明:凡读者找出《深圳商报》上的导向性、知识性错误或标题、文字的差错,可给予奖励。并规定了具体的奖励规则。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12)声明一经刊出,就对报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俟有读者完成了报社指定的挑错要求,而便构成了对报社要约的有效承诺,挑出错误的读者有权请求报社按照既定的奖励标准给付报酬,发出奖励声明的报社则应当履行给付奖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较多的人认同契约说,司法审判也多将因悬赏广告而起的民事纠纷视为合同之债,对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案裁判。
总之,上述三类媒介消费,即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订购报刊、参与大众媒体举办的各种悬赏有奖活动等,会在大众媒体与媒介消费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调整和保护这类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权益
在媒介消费活动中,如果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下面就结合《合同法》的若干具体条款对此问题试作讨论。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等,这当然也是媒介消费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后一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概括地讲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读者向报刊投递公司交付了订报款,但报刊公司却没有送报,用户向有线电视台交了入网费,有线电视台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接通有线电视等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交付的标的数量不够或有瑕疵(如报纸断期、缺版),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广告)等等,当有以上两种发生时,则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能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介消费合同的订立,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很少,又可以即时清结,比如买一份报纸,没几个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不会就报纸的质量(13)有什么约定;有些媒介消费合同,即便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简单,比如许多地方的有线电视用户,在入网交费后只拿到一纸发票外加一份用户使用证,双方并没有对有线电视的传送服务质量标准达成什么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怎么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就成了争诉的焦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很有用处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适用规定。其中第(一)项的内容在处理媒介消费合同纠纷时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学专家在分析贾广恩诉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一案(14)时指出,该案的真实性质是合同之债,其具体的性质,就是服务合同。因此,这位专家主张追究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的违约责任。理虽不错,但问题在于,贾广恩当初与新乡有线电视台达成有偿收视协议的时候,双方是否就插播广告问题有所约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实际并不存在这方面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凭什么认定有线电视台过量插播广告是一种违约行为呢?(15)笔者以为,这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就有线电视台而言,国务院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同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关于广告播出的规范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属于国家对有线电视播出质量提出的一种强制性指标和标准。假若有线电视台拒不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可以认定有线电视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而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时候,对某类媒介消费合同行为,不仅合同法有所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因购买报纸而产生的那类合同关系,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中有所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有所规定;再如因邮政报刊投递而形成的服务合同,固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调整,但《邮政法》也对其另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第123条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其他有合同内容的法律中,凡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作了特殊规定的,应首先适用、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发生报纸有偿消费的民事纠纷,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来处理;在《合同法》与《邮政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然,在实际的适用中,特别法仅仅是优于普通法而不是绝对排斥普通法,不是有了特别法的规定,普通法就绝对派不上用场了,有些特别法也可能存在空档或漏洞,这时候还需要回到普通法来找根据。例如报纸的购买者就报纸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16),首先适用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究竟如何确定一份报纸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就此给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这时候,就要回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来找根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消费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也因此会生成一些新的媒介消费合同关系,对于这些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包括合同法分则中或许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24条对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关键词】 肺结核;随访管理;筛查
近年来,结核病卷土重来,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是不合理化学疗法的应用,其中不规律用药和中断治疗更为常见。据调查,调查发现患者规则服药率仅为59%,拒绝和中断治疗者可高达30%,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仅为57%。影响患者服药依从性的原因有态度和信念、知识等差异[1]。我们统计了辖区内肺结核病人随访过程中不同首访方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金东区孝顺镇2006年1月-2012年12月共登记肺结核病例163例,除中途迁出7例,迁入2例,变更诊断4例,共有150例纳入本次观察对象,其中涂阳64例,涂阴86例。
1.2 方法 查阅全部150名肺结核患者的随访资料,按电话、上门家访两种首访方式分成两组,两组年龄、性别、治疗分类构成均无明显区别,比较两组的全程服药效果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率。随访内容包括服药督导、健康教育、密切接触者筛查、家庭督导员的培训等。根据两组人群的药物治疗情况和密切接触者的发现率和筛查率进行评价。
1.3 统计分析 使用统计软件SPAS13.0进行数据录入和分析。使用卡方检验对计数资料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孝顺镇2006-2012年肺结核病人随访完成情况见表1。
2.2 服药完成情况 电话首访组完成全程治疗47例,未完成7例(含疗程期间死亡1例),中断治疗7例,服药中断天数201天。上门首访组完成全程治疗94例,未完成2例(均为肺结核治疗期间死亡),中断治疗5例,服药中断天数96天。除外死亡和失联患者,电话首访组中断治疗10例,中断治疗率18.52%(10/54),上门首访组中断治疗5例,中断治疗率5.21%(5/96)。上门首访组的中断治疗率显著低于电话首访组(P
2.3 密切接触者筛查情况 电话首访组完成密切接触者调查26人,完成筛查19人;上门首访组完成密切接触者调查92人,完成筛查89人,并筛查出1例阳性。上门首访组涂阳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筛查人数显著高于电话首访组(P
3 讨论
有调查发现患者规则服药率仅为59%,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仅为57%,化疗失败最普遍、最主要的原因是不规律化疗或过早停药。因此要彻底根治结核病,不但需要医生有正确的诊断和合理的化疗方案,更需要结核病患者遵从医嘱,规律用药及完成足够的疗程,这是治愈结核病的关键[2]。
根据作者多年的观察,患者不规律服药的主要原因为:(1)症状消失,认为自己病已治好,自我保护意识差;(2)服药后不适,主要是肝功能受损和胃肠道反应;(3)急切希望能更早治好结核病,中途找偏方或江湖医生等,也说明患者对结核病的认知不足,接受防痨宣教机会少,容易发生人为的不规律治疗,进而影响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影响患者服药依从性的相关因素包括患者年龄、病情、受教育程度及对结核病知晓程度。年龄大于60岁、病情较重、受教育程度低、对结核病知晓程度低的患者,治疗依从性差。老年人认为自己年龄大,加上体弱,对药物副反应耐受差,容易拒服或自行停药;病情较重的患者,对治疗丧失信心;患者接受教育少,对结核病认知不足,也导致服药依从性较差。
本调查发现,对结核病患者的首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采用上门首访的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病人的服药依从性和涂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率。原因是上门首访能和患者和家人进行更深入细致地沟通,及时解决患者和家人的一些疑问。对病家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习惯有直观的了解,能对他们一起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家庭督导员。发现更多的密切接触者并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调查,督促他们进行肺结核筛查。对于外地患者进行上门首访更是可以获得患者的信任,方便后续随访[3-4]。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建议在今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中要重视肺结核病人首访质量,有条件的尽量及时安排上门随访。尤其对老年、外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者更应注意。通过上门随访可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结核病特定知识的知晓率,为患者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提高涂阳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发现数和筛查率,最终提高治愈率和发现率[5]。
参考文献
[1]徐登淑.肺结核患者中断治疗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3,10(4):491-492.
[2]吕爱香.永康市社区肺结核患者访视管理情况[J].浙江预防医学,2013,25(1):74-75.
[3]邹喜荣,尹凤鸣.回访式自我管理教育对肺结核病人服药依从性的影响[J].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3,10(13):9-11.
【关键词】 结合雌激素;米索前列醇;米非司酮;中孕引产
传统引产其方法为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从而达到使孕妇终止妊娠[1],但因此种引产方法的局限性,孕妇在用药后对其子宫不敏感与起效缓慢以及出血时间较长为目前尚待解决的主要问题[2]。本文回顾我院2008年10月――2010年12月,我科收治的需进行中孕引产的100例孕妇临床资料,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孕妇50例。对观察组50例孕妇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结合雌激素进行引产,对对照组50例孕妇单纯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并对两组其产程时间与产后出血量以及引产有效率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8年10月――2010年12月,我科收治的需进行中孕引产的100例孕妇临床资料,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孕妇50例。孕妇年龄在17-40岁之间,两组孕妇在年龄与孕产次以及胎龄方面, 其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均排除有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的禁忌证产妇以及结合雌激素应用的禁忌证产妇。
1.2 方法
对观察组50例孕妇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结合雌激素进行引产,入院后予结合雌激素 0.625毫克每天2次至引产排胎后,米非司酮第一天及次日早分别服50毫克,服第二次米非司酮一小时予米索前列醇0.6毫克塞阴道穹隆部。对照组50例孕妇单纯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按常规用药。并对两组其产程时间与产后出血量以及引产有效率、软产道裂伤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1.3 疗效评定标准
有效: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后,在72小时内孕妇出现规律的宫缩并进行分娩;无效: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后,超出72小时或重复注射以及改用其他的方法进行引产者。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SPSS)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用x±s表示,计量资料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X2检验,两组间进行相互比较应用q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引产效果
50例观察组孕妇经引产,全部一次成功,其一次引产的成功率是100%;50例对照组孕妇经引产,一次成功为40例,10例失败,并二次用药或钳刮术以终止妊娠。
2.2 引产时间
50例观察组孕妇经用药至其胎儿排出所用时间最短的为3小时,最长的为18 小时,其平均时间为(8.22±1.25)小时,其总产程为(2.55±1.13)小时;50例对照组孕妇经用药至其胎儿排出所用时间最短的为8小时,最长的为46小时,其平均时间为(22.50±3.64)小时,其总产程为(6.22±2.66)小时;两组对比,其差异显著(P<0.01)。
2.3 产后1小时的出血量
50例观察组产妇在产后1小时出血为(88.51±30.51)ml,50例对照组产妇在产后1小时出血为(95.57±36.22)ml,虽然观察组的出血量明显少于对照组,对两组进行比较,其差异却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
2.4 软产道裂伤
50例观察组产妇在产后检查均无软产道裂伤,50例对照组产妇在产后检查有2例发现宫颈裂伤,两组对比,其差异显著(P<0.01)。
3 讨论
3.1 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为常规的临床引产方法[3],引产的原理为:其一,以米非司酮做为孕酮的拮抗剂,能够直接作用在子宫的螺旋动脉上其雌激素与孕激素的受体,同时影响子宫其螺旋动脉的胎盘血供,并在子宫的蜕膜与绒毛,以及子宫肌甚至子宫颈都具有孕酮的对抗作用;其二,能够增加合成内源性的前列腺素, 并导致蜕膜的组织变性与水肿,以及出血甚至坏死, 其滋养细胞的凋亡,影响了妊娠的维持;其三,能够对抗孕酮抑制子宫肌,同时对子宫肌进行激活,以提高子宫肌对于前列腺素其敏感性;其三,对抗孕酮其对胶原分解的抑制作用,并促进宫颈的胶原分解,从而使宫颈软化变短以及消失,更容易扩张。
3.2 米索前列醇是具有活性的口服PGE(前列腺素E)类似物[4],和内源性的前列腺素相同,不但能够促进宫颈的成熟,而且还能够诱发宫缩。与米非司酮可以协同启动孕妇的分娩。由于妊娠时间的增加,子宫对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的敏感性降低,导致分娩的启动缓慢。
3.3 结合雌激素含有水溶性的雌酮与马萘雌酮[5],以及马茶雌酮等成分,为水溶性,其作用同雌二醇与雌酮相似,能够进一步的提高子宫对于前列腺素其敏感性,以诱发子宫的收缩。
3.4 本文回顾我院2008年10月――2010年12月,我科收治的需进行中孕引产的100例孕妇临床资料,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孕妇50例。对观察组50例孕妇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结合雌激素进行引产,对对照组50例孕妇单纯应用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并对两组其产程时间与产后出血量以及引产有效率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显示,在缩短产程的时间与引产的有效率等方面,两组均具有明显差异。综上所述,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结合雌激素应用于孕妇的中孕引产,优于传统双米引产,其效果安全理想,缩短住院日,减少对宫颈损伤,为临床有效的一种引产方法,应予推广。
参考文献
[1] 薛艳峰,刘建荣,陈必良等. 米非司酮伍米素前列醇用于中孕引产32例 [J]. 陕西医学杂志, 2008, 37 (11) _2 .
[2] 樊必敏,李丰玲. 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在早中孕引产的应用 [J].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 2006, 17 (4) _2 .
[3] 谌鸿玲. 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对中期妊娠引产效果比较 [J]. 中国现代应用药学, 2005, 22 (6) _2 .
【关键词】 无创正压通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Ⅱ型呼吸衰竭;疗效
作者单位:45320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医院
尽管无创性正压通气体(NIPPV)在临床上已使用了许多年,但近年来关于其是否能更有效地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合并呼吸衰竭的问题上尚存在争议[1]。有研究报道其可较好地改善呼吸衰竭,避免患者经受气管插管的痛苦,亦有研究认为NIPPV并不能降低气管插管率,而且若使用不当还有可能延误治疗,加重病情,甚至增加患者病死率[2]。本研究通过对154例COPD合并Ⅱ型呼衰的患者进行治疗观察,评估NIPPV对于该病的疗效,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本科自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住院期间诊断为COPD合并Ⅱ型呼衰的患者共154例,其中男83例,女71例;患者多数为老年人,年龄62~86岁,平均(72.85.2)岁;病程为6.1~20年不等,平均病程为(14.83.2)年。纳入标准:①均符合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分会的COPD诊断标准[3]。②血气分析示PaO2≤60 mm Hg且PaCO2≥50 mm Hg。排除标准:①X线片示肺大泡形成,较大气道阻塞而引起通气禁忌者。②昏迷、神志不清、低血压休克、上消化道出血、心肌缺血或气道分泌物过多脓痰梗阻严重者。将选入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试验组,每组77例。两组病例的人口统计学资料及疾病严重程度相比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 具有可比性,详见表1。
1.2 治疗与评估方法 对照组单纯行常规治疗如吸氧、纠正电解质紊乱、平喘、抗感染治疗等而不予无创呼吸机治疗;试验组予常规治疗加BiPAP无创呼吸机30(美国伟康,型号S/T-D)治疗,后者采用S/T模式,经口鼻或面罩辅助呼吸,氧流量约为5L/min,吸气压力由开始的8~10 cm H2O逐渐增加至12~18 cm H2O,治疗前与治疗后3、12和48 h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与动脉血气,并密切观察治疗前后病情变化,包括临床症状与不良反应。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 for windows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两样本比较采用配对资料t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两样本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
2 结果
分别于治疗后3、12与48 h监测动脉血气分析,具体数值详见表2。试验组中有3例患者因不能耐受NIPPV而退出试验,通气后3、12与48 h的动脉血pH值均显著高于对照组;而通气后3、12与48 h的动脉血PaO2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aCO2则显著低于对照组。
表1 两组治疗前生命体征与动脉血气比较(x±s)
注:各指标两组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
表2 两组治疗后的血气分析对比(x±s)
注:*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因肺泡的过度通气,COPD合并呼吸衰竭时,易引起呼吸疲劳。机械正压通气是治疗COPD导致呼吸衰竭尤其是Ⅱ型呼衰的较为有效的措施之一。传统的气道插管的有创性正压通气虽然疗效肯定,但其创伤性大,患者常常因痛苦、并发症多而不易接受,其次该类通气的医疗费用高,且并发症多,并易造成呼吸机依赖。无创呼吸机采用面罩给氧通气方法,避免了经气管插管等有创性操作给患者带来的痛苦,其通气方式使用双水平无创性正压通气,具有自动补偿漏气的功能,且同步性能好,人性化程度较高。
国内学者胡静等[4]研究表明,早在无创通气治疗后3 h,患者的血气指标明显改善,48 h后明显好转;霍学云等亦曾报道无创性正压通气用于治疗老年性COPD并呼吸衰竭的患者疗效较佳,起效亦较快,尤其是在改善血中氧与二氧化碳分压的效能上尤为突出。本研究结果显示在通气治疗后3 h,两组动脉血pH均变化不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随着通气时间的延长,于治疗后12和48 h时均可观察到试验组pH值改善程度明显大于对照组。其说明无创通气对于改善血中pH值的作用较为缓慢,亦可能因为导致动脉血的pH值变化的原因较为复杂。结果同时还表明早在通气后3 h时动脉血PaO2与PaCO2的改善程度均显著优于对照组。本研究结果与胡静和霍学云等报道相一致。
研究表明,COPD的患者往往具有数十年的肺疾病史,其气道压力较高、肺顺应性明显下降,氧分压降低,CO2分压升高。该类患者往往同时存在较高的内源性呼气末正压 (PEEPi),严重地加大了呼吸的难度,使呼吸运动大为受限,易引发呼吸衰竭。而面罩给氧的无创呼吸机可减少呼吸损耗和负荷,舒缓呼吸肌的运动,减轻其疲劳。综上所述,无创呼吸机对COPD伴Ⅱ型呼衰的患者疗效可观,同时可减少痛苦,减轻患者和家属的医疗开支,节约社会的医疗资源,易于操作,具有一定的临床使用价值,临床上无明显禁忌证的患者可优先考虑使用该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1] 马闻华.无创正压通气治疗COPD合并Ⅱ型呼吸衰竭44例临床探讨.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 2010, 9(14):1107-1109.
[2] 杨湘永.无创正压通气治疗COPD急性加重期并Ⅱ型呼吸衰竭.南华大学学报医学报, 2010, 38(3):387-389.
【关键词】 米非司酮;中药;甲氨蝶呤;疗效
异位妊娠是较为常见的妇科病,其发病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临床如何有效地治疗异位妊娠,保留患者生育功能,是目前临床研究的主要方向。笔者选取我院于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我院收治了84例异位妊娠患者,将其随机地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其中治疗组治疗效果显著,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我院收治的84例异位妊娠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地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两组患者在实施治疗前,均经过相关检查诊断,判定异位妊娠患者。
对照组42例,年龄21-39岁,平均年龄32.4岁;停经7-9周,平均8.5周;初次妊娠23例;宫角妊娠6例,输卵管妊娠36例。治疗组42例,年龄23-36岁,平均年龄31.9岁;停经6-8周,平均7.5周;初次妊娠20例;宫角妊娠10例,输卵管妊娠32例;两组患者无休克、无血凝系统疾病,生命体征平稳且肝肾功能正常。两组患者在年龄、停经时间、妊娠方式等临床资料方面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可进行对比分析。
纳入标准:盆腔包块直径小于4cm,血HCG小于2000μg/L[1]。
1.2 临床表现 对照组42例患者中,其中出现停经史为38例,停经时间最长为65天,最短为30天,平均时间为42.5天,患者表现为下腹部疼痛为34例,腹痛最长时间为20天,最短为15小时消失;患者表现为不规则阴道流血为30例,最长时间为25天,最短时间为3天。
观察组42例患者中,其中出现停经史为37例,停经时间最长为53天,最短为35天,平均时间为37.5天,患者表现为下腹部疼痛为31例,腹痛最长时间为16天,最短为10小时消失;患者表现为不规则阴道流血为32例,最长时间为26天,最短时间为4天。两组患者在停经时间、腹痛时间、不规则阴道流血时间等方面对比,无明显差异。
1.3 方法 对照组给予甲氨蝶呤配合中药治疗,治疗方法如下:肌肉注射0.4mg/kg*d甲氨蝶呤,一日一次,共注射5次,同时口服中药宫外孕Ⅱ号方,连续治疗一周后,复查患者血HCG,若无明显变化,则加用一疗程。
治疗组给予米非司酮配合中药治疗,治疗方法如下:口服200mg/d米非司酮,连续服用3天,总药量600mg,同时口服中药宫外孕Ⅱ号方[2]至血HCG正常,服用至包块消失。嘱咐患者卧床休息,尽量降低腹压,保持大便通畅,治疗期间每周到医院复查一次,若血HCG下降明显,且腹痛明显好转,可允许患者出院,患者出院后,仍须连续服用中药,定期来院复查。
1.4 观察项目 观察两组患者脉搏、血压、腹痛及药物副作用等,每周复查B超和血HCG。
1.5 疗效评价 患者临床症状消失,B超下显示包块极少或消失,连续三天检查尿HCG,均呈现阴性,为痊愈;保守治疗过程中,输卵管破裂,患者出血需进行急诊手术治疗,对尿HCG进行监测,呈阳性,包块无缩小或增大,以上出现任意一项,即为治疗效果失败[1]。
1.6 统计学分析 本次所有研究资料均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表示(χ±s),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X2检验,P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对比 与对照组相比,治疗组患者第一疗程治愈率明显较高,且治疗组患者住院天数明显较短,两组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不良反应 对照组2例患者有恶心、呕吐现象,3例患者有肠痉挛腹痛现象,经对症处理均缓解。治疗组无不良反应发生。两组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异位妊娠是妇产科常见病,其发病急、进展快,极大地威胁着母婴生命健康,临床给予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有利于缓解患者临床症状,提高异位妊娠治愈率[2]。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我院收治84例异位妊娠患者,给予中西医药结合治疗,中西药结合治疗不仅使患者免受手术之苦,同时缩短了住院时间,降低了患者经济负担,有较大的临床意义。
84例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对照组给予甲氨蝶呤配合中药治疗,治疗组给予米非司酮配合中药治疗。甲氨蝶呤是一种抗代谢药物,是一种叶酸拮抗剂,其与二氢叶酸还原酶结合,阻碍四氢叶酸的合成,干扰DNA的合成,能有效抑制滋养细胞增生,破坏绒毛,促使胚胎组织的脱落和坏死[3],将其配合中药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可促进甲氨蝶呤的充分吸收。然而,甲氨蝶呤结合中药治疗效果肯定的前提下,其也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本文研究结果显示,2例患者有恶心、呕吐现象,3例患者有肠痉挛腹痛现象,临床给予对症处理,均得到缓解。米非司酮是一种新型的甾体类抗孕酮药物,在分子水平内可产生抗孕酮作用,其极强的杀胚胎作用,可促使妊娠绒毛组织蜕膜变形,黄体萎缩,促使依赖黄体发育的胚囊坏死[4]。在临床终止早期妊娠病症中,其疗效肯定,但对于其治疗输卵管妊娠较少进行研究。在本文实验治疗中,采用米非司酮治疗流产型输卵管妊娠或未破裂妊娠,通过对孕酮活性起到拮抗作用,起到杀死胚胎的功效[5]。将其与中药联合应用可促进包块机化和吸收的功效,本文中药选用宫外孕Ⅱ号方,方中桃仁、丹参和赤芍具有活血化瘀的作用,莪术、三棱则具有消微散结和止血的功效,这些成分有助于促进盆腔包块消散和吸收[6]。
本文对比两种治疗方法临床效果,结果显示,治疗组患者第一疗程治愈率明显较高,且治疗组患者住院天数明显较短,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由上述结果可以看出,中西药结合治疗治疗异位妊娠具有协同作用,可有效杀死胚胎,同时经济、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患者易于接受,本文采用米非司酮结合中药治疗疗程短、服用方便,临床疗效确切,采用米非司酮结合中药治疗异位妊娠,可有效提高治疗效果,避免手术中出现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并发症,且该药物治疗无副作用,因此,值得临床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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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苏宝艳.米非司酮配合中药保守治疗异位妊娠的疗效观察[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24(10):6942.
[3] 冯桂芳,胡华娟,陈仕梅,等.中西医结合保守治疗异位妊娠临床观察及护理[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1,30(6):869-870.
[4] 周秀芬,徐运川.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异位妊娠临床疗效观察[J].安徽医科大学学报,2010,45(4):591.
【关键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呼吸衰竭;家庭无创通气;血气分析
【中图分类号】R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075-0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是内科常见病、多发病,且多合并慢性呼吸衰竭。COPD的康复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采用体疗、氧疗、机械通气进行呼吸支持是治疗此类患者的重要方法,均取得了很好的疗效。但很长时间以来,临床多采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方法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治疗[1]。这种方法由于患者的耐受性差,并发症多,容易产生呼吸机依赖难以脱机、费用较高等原因使治疗难以常规开展。近年来,我们为部分COPD合并CO2潴留的慢性呼吸衰竭患者采用无创通气的方法,维持气道的通畅,增加CO2的排出,从而纠正了慢性呼吸衰竭,获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根据中华医学会2002年颁布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1],随机选择2002~2007年在我科住院的符合诊断标准的COPD且合并慢性呼衰的患者30例,男16例,女14例;年龄最大75岁,最小57岁,平均62岁;确诊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均大于5年长期坚持家庭氧疗,活动范围均在50米内,PaCO2平时即处于60mmHg以上,PaO2 50mmHg左右,静脉使用呼吸兴奋剂不能使血气指标发生明显改变,每月约发生上呼吸道感染1~2次,且易诱发肺性脑病,经常因呼吸衰竭急性加重住院抢救和治疗[2]。
1.2 方法: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一组为对照组,给予抗感染、祛痰、平喘、鼻导管吸氧等常规治疗;另一组为治疗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瑞斯迈VPAPⅢSP-A双水平无创呼吸机经鼻(经口鼻)面罩辅助呼吸。在治疗前,所有患者均抽血查血气分析(pH、PaCO2、PaO2、SaO2),然后使用无创呼吸机进行无创通气辅助呼吸,采用S或S/T模式,通气参数设定为:高压/吸气压(IPAP)8~15cmH2O,低压/呼气压(EPAP)3~5cmH2O,鼻腔通气良好者或使用鼻粘膜收缩剂后通气良好者使用鼻罩与呼吸机相连,鼻(面)罩与呼吸机之间均采用排气阀,无创通气期间嘱患者尽量做深呼吸。采用鼻罩通气时,可口、鼻同时呼气,以加速CO2的排出,同时减少呼吸功。辅助呼吸均采用间断通气方式,开始每日3次,每次辅助呼吸1.5~2h,待血气达到较理想水平后,可适当减少通气时间。以后根据病情调整每天的通气次数和时间。对于首次通气是PaCO2较高者均采用S/T模式,并注意适当提高呼吸频率,以增加分钟通气量,加速CO2的排出,防止因低氧因素解除而CO2又尚未排出造成呼吸中枢抑制[3],所有患者每周复查血气分析。观察两组患者之间经不同治疗后的血气结果变化,以及治疗组患者在采用无创呼吸机治疗前后的血气结果变化。
1.3 统计学方法:采用t检验。
2 结果
见表1,表2。
由表1可见,两组患者治疗前的血气分析结果差异无显著性。由表2可见在对照组中,常规治疗前后,患者的血气分析结果仅PaO2、SaO2轻微升高,但差异无显著性。而在治疗组中,所有患者经无创通气治疗后,pH明显改善,PaO2、SaO2明显升高,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显著性,且与对照组经常规治疗后的血气分析结果相比,PaO2、SaO2的升高同样差异有显著性,同时PaCO2的变化明显改善。
3 讨论
COPD患者常因肺部感染导致急性发作,易合并呼吸衰竭,呼吸性酸中毒。治疗此类患者,除抗感染、祛痰、平喘、鼻导管吸氧等常规治疗外,改善通气功能,增加通气量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以前多采用经鼻、经口或气管切开,行气管插管,建立人工气道,采用呼吸机(亦称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增加通气量,改善氧合功能,以达到降低PaCO2、提高PaO2、SaO2的目的[4]。但因为这种方法人机协调性差,并发症多(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呼吸机相关性肺损伤等),后期脱机困难(如呼吸肌废用、呼吸机依赖),医疗费用高等,难以常规开展。
本文对15例治疗组COPD稳定期合并CO2潴留和低氧血症长期在家氧疗不佳的患者进行了长期规律的家庭间断无创通气治疗,通过长期临床观察,血气指标有显著改善且长期保持较理想水平,治疗前平均每月发生1~2次上呼吸道感染,治疗后平均每年发生2~3次,部分患者由治疗前6min步行距离250m,而无明显喘息。生活质量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呼吸肌负荷减轻,进一步使心、肾及免疫功能及内环境也得到改善。当COPD慢性呼吸衰竭患者急性发作,特别是合并肺性脑病者,治疗难度明显加大,而且给患者自身各个系统带来的损害更是难以估算,以本文患者无创通气治疗可以明显节省物力财力,说明此方法也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对于平时PaCO2较高的患者开始应用无创通气时应在医师监视下使用,宜使用S/T模式。间断通气的次数和时间因人而异,但不宜间断。同时也要注意心功能的调整,积极治疗原发病和合并症,纠正低氧血症,从而改善缺氧状态,纠正其病理生理改变,从而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学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2,25:453-460
[2] 王英伟.呼吸机相关肺炎的诊断[J].国外医学?麻醉与复苏分册,1995,16:303-305
[3] 王保国.实用呼吸机治疗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180
签了购房合同后房子没买成,还要付中介费吗?
问:在中介的介绍下,我与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然而,就在签合同当晚,父亲病重住院,跟王某沟通后,王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中介依然要我支付中介费。房子没买成,难道也要付中介费吗?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什么是合同成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你和王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合同成立,而且是中介的原因促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也罢,你都应当支付报酬。至于后来因情势变更,你和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只涉及你和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影响中介费的支付。
糊涂中介张冠李戴,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问:我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带我看房后,买到手的却不是看过的东北朝向的房子,而是西北朝向的房子。我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答:房产中介是卖房人与买房人之间的中介,其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因自己的失误给卖房人、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要购买东北朝向的房子,签订合同到手的却是西北朝向的房子,东北朝向与西北朝向,一字之差,房子的实际位置、实际价值却相差甚远,给人的心理感受更是完全不一样。中介“一时糊涂”张冠李戴,对你来说形成重大误解,你可以撤销合同。至于因此受到的诸如误工费等损失,以及卖房人的有关损失,糊涂中介应当为他的糊涂埋单。
买房被骗,中介应否担责?
问:在中介公司运作下,我与一名叫伍仁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20万元房款和1.2万元中介费。然而,伍仁只是3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人根本不同意卖。事情黄了,我找伍仁退钱,伍仁却不知去向,我又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也被拒。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应否担责?
答:中介公司应否担责,取决于中介公司在居间中介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而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取决于其对卖房人的所有权限是否有查实义务。你买的房屋,有3个房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仁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无权擅自出卖整套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中介公司查清卖房人的权限是基本义务,他们的失职,导致合同无效,给你带来了损失。对此,中介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银行贷款购买二手房,中介要求收取担保金时怎么办?
问:我通过中介,看中一处二手房,但有11万资金缺口。中介提出可以帮忙联系贷款,于是在合同上增加一项补充条款“如须贷款另给中介4000元担保费”。后来,我想亲自办贷款,省下4000元担保费,可“担保费”毕竟已写在了合同上,如果中介据此索要,我该怎么办?
答:购房贷款是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中介不是保证人,也不是为该项贷款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人,所以,中介向你收取担保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收取担保费没有依据,但中介帮忙联系贷款事宜也不是无偿劳动,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中介索讨4000元担保费不成,就可能以担保费实质上是劳务费为由,转而向你索讨4000元劳务费。要避免这4000元的费用,关键就是要完全撇开中介自行办理贷款事宜,那样,中介收取劳务费便没有事实依据。还撇得开中介吗?“如须贷款另给中介4000元担保费”是一个附条件的条款,并没有委托贷款事宜,只要中介尚未采取实际行动,你都可以将办理银行贷款的权力收回。
委托卖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