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9 16:16: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税务管理建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财会队伍建设;企业管理水平;财务工作;会计人员;企业规章制度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5-021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5.106
财会队伍建设是一个企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企业管理的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因此,一个企业财会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1 目前财会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从总体方面来说,我国财会队伍人才的建设在很多方面都有提升,但落实到各个具体的企业,还存在会计人员配备比例低、规章制度不完善、思想观念淡薄等问题。
1.1 企业管理层对财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财会人员配备比例失衡
现阶段,一些大中型企业业务繁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多,但会计人员的配备却只有少数几人,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与企业产业规模极不相配,勉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会计人员的人数、学历以及职称参差不齐,无会计证或资格证就上岗的情况屡见不鲜、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管理阶层对财会人员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一人多用,一人多岗,单纯追求节约开支,用人唯亲,导致会计人员上岗门槛降低、高学历高才能的人才缺位,从而造成分工不明确、一人兼数职、低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等不良后果。
1.2 领导层法制观念淡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操守低
在工作中,财会人员首先要依据《会计法》作为工作的根本大法;其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作为行业规范。但在实际中,一些领导为了考核指标或者政绩,要求会计人员伪造假信息,人为地提高利润,人为篡改某些数据,造成虚报、假报、营私舞弊。对此,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依据《会计法》,依据相关要求办事,但在实际中财务人员迫于压力,往往不能坚持自己正确的立场,盲目屈从或者听从领导,弄虚作假。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会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还没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自我职业判断标准模糊,职业道德操守降低,自身还没有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放松标准、放松警惕,因而容易出现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事情。
1.3 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不完善、会计工作无章可循
作为会计人员,进入的会计工作领域不同,具体的会计核算也会有行业差异。在大的方面要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会计工作,但是具体细化到行业内部环境方面,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企业内部工作制度,这样的制度不管在具体内容上或者在规范上都要能够适应现阶段的业务,为具体的会计工作细节提供参照执行标准,但是目前大多时候,企业管理层对会计工作地位、性质、作用都认识不清、不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人为干扰因素很多,企业自身也没有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习惯采用一言堂或者有些事情领导说了算的做法,导致会计工作有些有章可循、有些无章可循,业务工作始终不能走上合法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制约了会计队伍建设的发展。
1.4 会计队伍后续教育和培训跟不上步伐,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很好地为决策服务
在现阶段,会计核算还停留在低端阶段,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会计后续教育认识不足,一方面,有些管理者简单地认为继续教育投入是一种消费性投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不愿意给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投资,包括时间的投资、资金的投资、学习教育的投资。造成财务人员总是以现有的知识、老化的知识来完成工作任务,知识、技能没有得到更新,难以承担遇见的新问题、新内容,从而整个会计部门专业水平仅仅停留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层面;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自己也对于后续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后续教育和培训对于晋升和加薪也没有多大帮助,参加与否无关紧要。由此造成后续教育跟不上时代步伐,会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的作用便不能发挥。
2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2.1 增强管理层对财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优化会计人员比例
2.1.1 增强管理层对财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的作用不仅在于它的核算职能,还有监督职能,更重要的是还有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为经济预测、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直接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依据,所以日常工作中,应该给予会计部门相对的独立性、明确职责分工、权责分工,一人多岗的情形要坚决分开,保证会计工作在企业宏观管理下健康、有序地运行。
2.1.2 适当优化会计人员的工作比例。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或者说比较完善的企业,会计人员的比例应该配置合理,小到保管员、出纳员、成本核算员,大到财务分析师、会计师、总会计师都应该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既有其相对独立性,各部门又有联系性,这样才能做到内部相互联系、相互控制、相互制约,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2.2 强化领导法制道德观念,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2.2.1 作为领导自身要强化法制道德观念。对于会计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领导自身要做到独立于企业之外,坚决分清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的关系,不能将个人的资金和企业资金混为一谈,不能将公有和私有混为一谈,更不能面对企业的利润和利益而弱化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产生一些违纪事件。
2.2.2 加强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该经常组织学习,尤其是企业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于会计人员至关重要。通过对品德、纪律、操守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职业操守,增强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的工作意识、提高会计人员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面对诱惑,可以做到依法办事。
2.3 修订完善自身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各个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并且结合自身企业、行业的特点,流通的规则制定适合自身的规章制度,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政策、外部条件、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变化,现行制度往往会和业务内容不配套或者产生冲突不相适应。这时候企业应根据自身对于未来的发展目标规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借鉴同行同业经验,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规章条例,将工作内容划分精细、严谨,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确实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为规范本企业财会队伍人才提供良性的执业环境。
2.4 加大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会计队伍的整体水平
会计人员要拥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具备敏锐的市场经济观察力,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根据情况有效地实现内部各个部门、同级或者上下级之间的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信息一体化,除了具备传统的记账、编制报表等信息采集功能外,还必须具备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功能,所以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必须跟上变化的步伐:
2.4.1 对于国家新颁布的财经政策法规、企业修订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举办讲座培训。深入领会贯彻落实,做到真正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4.2 使用新的财务软件系统时,要组织财务人员统一学习,不能只挑选一部分人扩充知识面,这样不利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整体提升。
为顺利开展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工作,使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检查、处理问题时有章可循,特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人不减工资问题
挂钩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不变。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去企业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工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是企业的某个部门或单位成建制划归企业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应核减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并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工资基数及合理调整效益基数。
2.企业联营或产品扩散以后,本企业派出职工(包括技术骨干)到联营企业支援工作,工资可由受援企业支付,从受援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列支。派出企业要求核减效益基数的,相应核减工资基数和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基数。派出企业不要求核减效益基数的,可以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企业多余人员在企业间(含企业与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间)开展劳务性输入输出,输入企业应按双方合同或有关规定向输出企业支付劳务费,其中用于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性收入的部分,应从输入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输出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4.企业挂钩后,自行将内部某个部门、单位划出挂钩范围,从收入中另行发放工资的,应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核减划出人员的工资总额和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基数,并合理核减效益基数。不得将由于划出这些人员而少发的工资总额,作为“空额”用于其他职工,已用于其他职工的,要纠正,并从过去的结余或今后的工资总额中扣减。企业无权自行改变挂钩范围。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挂钩范围的,必须报原批准挂钩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和效益基数。
5.企业的一部分人员、设备划归“三资”企业,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效益基数。如企业效益基数不变,则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不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6.企业使用计划外用工,其工资经核入挂钩工资基数的,因企业减少或不再使用计划外用工,如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由企业职工承担,则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由企业外人员承担,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支付加工费、劳务费的,必须核减工资总额基数和计征工资调节税基数。
二、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工资列支及离、退休人员补差工资列支问题
1.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工资支出,必须按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挂钩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性支出,均应由挂钩工资基数内列支,不得再列入其他费用或成本”。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凡在核定挂钩工资基数时已把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核入工资基数,而企业又将这部分人员工资列入成本费用的,要予以纠正。已列支的工资要从企业成本中冲出,现由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结余列支,要相应调整计算所得税、工资调节税、能源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基数,结余不足的,在下一年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2.企业挂钩时没有使用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后因生产需要报经市劳动局、市计委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并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可按批准使用人数(实际使用数小于批准使用的按实际使用数)一次性核增企业挂钩工资基数,同时相应核增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其工资一律在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不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在挂钩前已经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因漏报未核入挂钩工资基数,目前企业生产又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区、县、局、总公司向市统计局行文申述漏报原因及处理意见并办理补报手续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人数后,一次性核增挂钩工资基数由市税务局相应核增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基数,这些人员的工资也必须从挂钩工资中列支,不得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4.企业原则上不得将正式职工与企业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等企业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混岗生产。已混岗生产的企业所属集体企业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必须从挂钩工资总额列支。
5.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确因生产需要而聘用的,其工资补差应从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不得另外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但在统计上不计入工资总额项目之中。
三、超过两个基数,一个比例多提工资问题和从其他渠道列支工资问题
1.企业必须严格按挂钩办法的规定提取工资。企业改变税种,不能从财政退税额中再提工资,已多提的工资应从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核减;多提部分已核入下年挂钩工资基数的,应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办法的企业,未按销售额计提工资,而按生产额计提并多提了工资的,应从成本中冲减,并相应核减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数额,结余不足以核减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核减。
3.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后,局、总公司应对企业的辅助考核指标认真考核。企业辅助考核指标未完成,应扣而未扣的工资数额,必须从奖励基金结余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扣除,结余额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
4.企业应在挂钩工资以内支出的工资项目必须在挂钩工资内支出。已在挂钩工资以外从其他渠道列支的工资总额,应从历年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结余中扣除,结余额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按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四、工资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1.漏税问题
凡经税务部门核实应补税的企业,均应照章补税。
2.统计工作失误,漏报工资总额问题。
职工人数、工资的统计范围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工资构成项目指标的统计均应以报告期实际发放数额为准。凡因统计工作失误而漏报工资数额一律不再补报。企业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杜绝漏报、错报现象。
3.未严格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问题。
各级劳动部门,银行和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支取的工资超过《手册》中核定的数额。但没有超过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批评。各单位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时,必须携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银行必须按规定手续验册支付,对于发薪日时间紧,业务量集中的矛盾,可采取事先预约办好审核手续的做法,坚决杜绝“事后补办”的现象。开户银行应加强审核,支付给企业的工资,严格控制在上级在工资手册中核定的数额之内,超过核定数额的,坚决拒付。
所谓税务稽查账务调整建议,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正和调整,防止重复纳税或漏税的一种制度。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如果税务稽查后,只考虑税款入库而不注重对企业的帐务辅导,及时进行调账或随意调账,就会产生前补后退、明补暗退、重复征税等问题,使税收检查成果得不到巩固,前功尽弃。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既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稽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大多数因账务处理错误而致。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在税务稽查中办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过来,就会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偷漏税,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为了真实反映全面的财税情况,必须做好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否则可能会造成明补暗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下面我们结合相关实例,对企业在税务稽查后未按规定调整账务的情况简要的举例说明:
一、企业将查补的税费直接冲减已经计提的检查年度的税金,造成明补暗抵税款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2年度7月份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11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营业税10000元,企业将查补的税款直接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表面上看,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而实际上企业并未按规定做提取税款的分录,造成了“明补暗抵”税款的现象。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计入检查年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查补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已做纳税调减)。
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等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列入2011年度的期间费用中,而被检查年度2009年,税务机关已将查补的房产税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上述做法,会造成少缴2011年度度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元)。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三、未按规定调账,以后年度按账面弥补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弥补2008年度亏损100万元,经调取2008年度处理、处罚决定书,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在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多转成本80万元,稽查检查后的实际亏损额为20万元,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按其账面亏损进行弥补,造成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800000×25%=200000(元)。
该企业在稽查调增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成品 ——A产品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四、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误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并且不做纳税调整,则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当期发生,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是发现以前期间的错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例】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于2010年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0000元,企业在计算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对该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100000元。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应予以补交。
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前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后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论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09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分别降低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标准的降低是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而尽量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流转环节税负的转嫁,从而规范纳税人的核算,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个体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造成超高的税负,这是纳税人作不能接受的。为了规避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证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或是频繁注销,然后借用他人证件重新登记等方式来规避认定。
(二)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成本。从税务机关管理上来说,还存在着“重企业轻个体”的现象。当前,由于基层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征管力量往往侧重税收金额较大的企业,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相对偏松,建账要求也较低,大多是采用核定税收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个体纳税人只要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税务机关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是检查。另外,个体纳税人还可以比一般纳税人节省部分涉税成本,如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计算机,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甚至还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同时,每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这往往令个体工商户无法承受。
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事项,也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工商执照办理多户税务登记或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规避增值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起征点的实施,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减免,实现对小微企业经营的一种扶持,是一种税收照顾。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以前起征点标准低,绝大多数纳税人需纳税,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多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即可实现少缴600元增值税,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也催生了部分纳税人多多开户,分散收入,继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规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些个体工商户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因偷税、欠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往往采取走逃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因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纳税人,即使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时往往也无能为力,最后只得认定为非正常户草草收场,结果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均存在大量个体非正常户,使“违法必究”成为“违法不能究”,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甚至个别案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制裁。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弱化其进行税务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动机;其次,对违法违规纳税人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该罚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税收法规的钢性和严肃性;第三税务机关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税务登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教材的震撼和警示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效果。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大多是纳税人所为,但也有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甚至是个别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因此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管理,完善问责机制,使每一名税务人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信念,认真细致的作风,违法违纪必究的意识。
(三)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分步推进诚信纳税体系。为解决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采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建议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第一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共享机制。凡是在税务机关走逃、欠税或是有其他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允许开办新企业,待其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事项,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感。第三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金融、社保、房产、物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一旦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同时完善纳税人信用机制,将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其办理金融、交通、房产、社保等日常活动的重要参考。凡是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各部门简化办事手续、流程,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则严格审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记录的纳税人,待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政策存在一些盲点,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如: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发票,可是限额限量是多少呢?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服务的现在,更是不好掌握。又比如: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区域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是采用注销后重新登记的办法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办理?再比如: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改头换面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处理?
(五)适当提高个体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及公平税负角度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合理,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许多业户因不能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税负、办税成本较认定前显著提高,绝大部分个体纳税人难以接受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适当提高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税收制度上防止纳税人被迫违法违规动机,培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石油集团 海外项目 税务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建立稳定的海外原油生产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得油气资源,已成为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必然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巨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成熟的配套技术,参与资源国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目前我国石油海外项目的合作范围已扩展到中亚、东南亚、中东、中南美洲和非洲等地,内容由单一油气合作开采发展到石油工业一体化运作,并步入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但是,海外石油市场要实现持久拓展,石油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并精妙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研究探索并建立针对海外市场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财务管理模式,是石油企业巩固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现状
1.海外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1)缺乏系统的海外项目税收促进法律体系。为了引进外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我国主要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对海外项目发展中关于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海外项目从投资产业到投资地区、投资形式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出政策导向。税收支持方式形式单一,主要是减税或免税,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海外项目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服务和投资国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尚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
(2)对石油企业海外项目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目前,对海外项目所得的课税政策主要包括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海外项目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与国内投资相比,企业对外投资需承担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所得税。与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海外项目几乎没有税收激励政策,无论是否从事跨国经营,一律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体系既不利于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争取有利地位。
2.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环境问题
目前,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来自于境外投资的所得应在我国汇总纳税,没有明确主体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其所得是指分回利润的相应所得,还是实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已纳税额。而我国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基础上经纳税调整确定的,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要调整为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难度很大。在境内外所得汇总合并纳税中,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各国的会计年度不同,纳税年度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结果导致对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计算复杂且不科学。对境内外所得在同一张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也造成了国内所得税政策中一些概念界定的模糊,如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扣除标准是否包括境外所得等。
3.缺乏涉外税务管理人才和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研究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要求管理人员至少具备语言、对外税务合同管理经验、相关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等能力,而中国企业包括石油企业在内,具有此能力的人才极为匮乏,这自然导致中国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竞争时的先天不足。另外,我国企业在人才培养上也存有误区,许多企业向外输出人员不是本着培养人才的目的,而是将之变相为一种待遇,员工轮流出去,花钱不少,却始终无法形成一股进行对外工程承包的核心力量。只要石油企业不解决这些问题,在海外拓展中就很难承担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目前石油企业对海外石油市场的税务研究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对合作方的税务管理研究不够细致,比如在出口退税和国际税务筹划方面,都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失误。
二、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基本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选择筹资方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来发生作用。一般说来,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股权式筹资、债权式筹资、租赁筹资等。对企业而言,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综合权衡进行选择,尽大可能减轻税负。
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过程中,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进行选择,通过事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差异,所以这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在选择企业投资地方面,实施全球化战略的企业应把世界各国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作为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企业投资方向方面,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尽量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选择税负较低的行业和项目。
3.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控制来实现。收入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对购销活动进行筹划,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为企业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创造条件。成本费用纳税筹划方面,主要考虑存货计价方法、折旧和利用会计中的跨期分摊账户,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来调节损益。
4.海外项目内部化。在国际税务筹划实践中,其根本仍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能否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海外项目要大规模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海外项目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内部化市场的最大优势就是转移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移价格可灵活有效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实现内部化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化的程度。
第二,世界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为海外项目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且还有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都为海
外项目内部化充分运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避税提供了条件,使海外项目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完善海外项目税收政策的建议
1、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不断对本国税制进行评价调整,改善投资税收环境,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建议我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应遵循国际税务关系处理方法的一般规则。同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做到两者并重。对于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则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过去较少考虑海外项目这一问题。
2、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建议对石油企业来源于海外项目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扣除。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人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明确海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完善申报制度
(1)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海外项目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海外项目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但为了避免海外项目纳税人出于税务筹划动机而不进行利润分配,在国内税法中应体现对分回利润的鼓励政策,并就不合理的保留利润采取必要的限定措施。对海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这样,对海外项目所得是否需要在我国补税,只考虑海外项目的税率差异,而不再考虑税基的差异。
(2)明确国内与海外项目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海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海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海外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3)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且调整会计年度比较复杂,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海外项目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4.建立海外项目投资储备金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了加大海外石油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帮助更多的石油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走出去”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5.规范税收管理,优化对海外项目的税收服务
对于开拓海外市场的石油企业,在全新的税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不但需要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也非常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需要熟悉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和我国与投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目前,企业要及时完整地取得这些税收信息难度不小,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不能及时完整地提供,作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
(2)税收保障服务。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国际税收协定的履行过程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之间,在税务机关和海外项目之间,还有许多纠纷和矛盾出现。为此,需要我国建立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海外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为海外项目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石油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外部税务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内部调整逐步加以克服,内部税务管理劣势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不但进行改善。只要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基本合作模式,研究确立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策略,石油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实施外闯国际市场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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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以加强对大企业税源的监控和做好税收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大企业的定位,还没有确立统一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以销售或营业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但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还必须具有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特点:跨地区、跨国界、跨行业(绝大多数)经营,实行集团化、连锁式的经营运作方式,各项内部管理和核算均实行电算化,生产基地分布广泛,而管理、技术开发、劳务服务则由总机构集中进行。我国目前的大企业,主要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大型、特大型集团性企业。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讲,必须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对其实施集约化、统一的管理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样,可以消除在税收属地管理体制下,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在税收管理上提出的不同要求和在政策上作出的不同解释而给企业造成的困难和矛盾,因此,成立专门的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为针对大企业实施的专业化税务审计创造了可能的条件。从必要性来讲,税务审计是发达国家长久以来普遍采用的税收管理手段,如英国国内收入局早在七十年代就设立了大企业管理处,并按不同行业成立审计小组;美国早在五十年代就建立了驻厂员制度,驻厂员人数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来配备,专司税务审计;加拿大联邦税务局与大企业签订审计议定书,规定审计的时间、内容、程序及对各项问题的处理意见。因此,税务审计是跨国公司早已习惯和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再从技术的角度看,税务审计借鉴了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审计的基本程序、步骤和技术方法,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和代表性等特点,纠正了人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我国在九十年代末引进税务审计,将其作为对企业纳税状况进行深层次审核的工具,通过预审计、在审计结束阶段向企业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评估等方式,所发挥的预警性、服务性和管理性作用日益显著。
二、按照规定程序对大企业进行审计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增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
改善纳税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纳税人认识和遵从税法的能力,是税收服务于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审计是基于逻辑推理来判断的,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但如果在预审计阶段发现纳税人存在非恶意性造成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可以给予提示或提出改进意见。在对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由于税企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具体执行过程中,所站的角度和掌握的深度不同,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因此,要在现场审计阶段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方式来解决。在审计终结阶段,要向企业出具改善经营管理的“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的内容,应结合税务机关的自身优势,重点阐述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对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的调整、各项经济和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存在的潜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对大企业应每隔两到三年的时间内全面审计一次,对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税务审计部门应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或处理,尽可能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正确处理税务审计与所得税审核评税、流转税纳税评估、情报交换、反避税、税务稽查、片管员日常管理的关系。
所得税审核评税、流转税纳税评估,实际上是对企业的纳税状况和经济财务指标在偏离正常值的情况下,对其登记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发现疑点的过程。这种审核或评估的过程其性质类似于税务审计的案头准备阶段。情报交还,是在税务审计发现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某中偷逃税关系时,通过我国税务管理当局向境外企业所在国税务管理当局发出专项税收情报请求,要求其帮助查核的过程。与反避税的关系是,税务审计发现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并按照非独立企业原则进行往来时,将疑点或问题移交给反避税部门,反避税部门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调查和调整。税务审计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税行为时,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审计部门也可根据片管员的要求,在对某企业进行审核评税或纳税评估的前提下,实施全面审计,也可由审计部门单独就某项问题实施专项审计。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税务审计实质上是一种管理的手段,上述各环节在涉及现场核实或确认时,都应该通过税务审计的现场实施阶段来进行。
(三)推行行业审计,建立行业经济与财务指标数据信息库,用以监控大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在每一个行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几户企业(最好分不同经济类别)进行税务审计,将收集到的被审计企业的经济与财务指标信息,与所得税汇缴指标信息、统计部门的企业经济信息、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等指标信息、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分行业的企业经济与财务指标信息库。通过对信息库中筛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可以用来监督大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如果发现有异常,可先对企业进行审核评税或纳税评估,如有必要,再带现场进行税务审计。
【关键词】大数据;金税三期;税务管理;问题;建议
自1994年上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我国先后经历了“金税一期”和“金税二期”建设阶段。2005年9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7年4月9日,发改委批准金税三期工程可研报告;2008年9月24日,发改委正式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和中央投资概算,标志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以来,我国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形成了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完整体系,是否有能力采集数据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而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金税三期工程中,对实现经济、税收和纳税人全面协调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大数据背景下金税三期系统存在的问题
1.数据信息难以归集
在实际的数据归集工作中,由于全员建档思路的唯一档案完全依赖于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获取,对于在国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信息而言,如果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机关就无法判断其身份的唯一性,档案的建立无法满足唯一性的要求,涉税信息难以归集。再者,由于信息的归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主动性,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缺乏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唯一档案无法建议,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也难以归集。
2.数据采集不深入
获取企业涉税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对企业报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判断是制约税务审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设立环节的数据采集主要是通过系统的“登记―税务登记”模块,需要采集纳税人的基本数据、法人和财务人员、注册资本、总分机构数据以及投资总额等内容。在生产经营环节,数据的采集主要是通过“申报”和“征收”模块,由于税务部门无法直接获得供货、购买以及销售等数据,数据的采集只能局限于纳税人的主动报送,而一些纳税人为了偷税漏税往往在财务数据中隐藏真实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数据采集上缺少主动性和真实性。
3.数据应用水平低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定制查寻”模块可以查询到纳税人的一系列涉税信息,如法制类、发表类、优惠类以及申报类等信息。但是当前的金税三期系统只能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和查寻,不能运用一些数据挖掘工具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的深入分析,缺乏直接的数据分析技术支持。例如,通过征收查询可以查询到纳税人开票入库的数据,但是无法分析企业是否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足额缴纳入库。再如通过稽查查询可以查询到纳税人稽查立案的情况,但是却无法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总体而言,在大数据背景下,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应用水平较低。
二、 加强大数据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1.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稽查,防范风险
大数据环境下,由于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数据都是共享的,案源、稽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得到紧密的衔接,各个环节交接过程中浪费的时间得到缩短,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再者,“金税三期”系统还可以通过对比欠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法人管理信息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欠税人的资金流向,对欠税人的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欠税人进行资金转移,降低税款流失的风险。
2.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纳税人税收遵从情况
大数据环境下,税务部门的税务系统可以与其他机构系统相连接,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预测纳税人税收遵从情况。例如,在税务申报征收中,“金税三期”系统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的合同订单、原材料及产品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将纳税人的收入所得与其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准确定位纳税人的税源和税收等级,避免纳税人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3.利用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模式和内容
大数据不仅能为税务部门的税务工作提供方便,而且也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税务服务,通过纳税人行为的主动分析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实时、动态、个性化的服务。在纳税人纳税之前,基于大数据的“金税三期”系统能够根据纳税人的企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以及规模大小等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的政策公告、信息查询和自动算税等服务。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金税三期”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纳税人通过多种纳税渠道即可实时申报纳税。在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平台查询纳税公开信息,也可以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提出建议和举报,为纳税人的维护权益提供渠道。
三、结语
总之,金税工程三期的实施必将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它是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一个大的里程碑,也将是税收工作全面提升的一个重要阶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