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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1 09:07: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56号,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是好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少数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影响公路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清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以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三、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

要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的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要提出备选人员的要求。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要适当增加,但也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根据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12家。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评标办法的选择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针对现行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存在的问题,部经广泛调研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今后,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在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和履约信誉进行打分,评标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

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把专家准入关。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评标专家抽取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对泄露专家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地区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应严谨、客观、准确,并达到应有的深度。对招标人提供的清标结果要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七、建立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关于开通公路施工企业信息系统网页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97号)要求,尽快完成省级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信息。

要加快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从业单位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

八、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力。要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

要按照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等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积极引入竞争,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经营性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对公路工程咨询、招标单位的选择要逐步推行招标方式;对公路大修、中修等养护工程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养护队伍,以降低养护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现状;工程项目;管理;关系

引言

公路的建设,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而,现阶段公路交通建设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质量问题。要想控制好公路工程的质量,就必须做好管理工作。伴随着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监理能力的有限性暴露出来,已经不能使公路质量得到良好的控制。因此,现阶段应该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使公路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一、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况

要想对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就先应该搞懂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的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的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进行监督与管理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文件以及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在进行监督与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所谓的工程项目管理,就是相关的建筑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相关工程项目的相关问题上按照相关的合同以及法律条款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制定一份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且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还要制定出相应的项目策划方案。另外,在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阶段,要为建设单位做好招投标的工作以及相关的设计、采购与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还要做好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周期、工程造价、合同内容以及安全问题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项目的管理相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更加全面,服务范围更加广泛。

二、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文章的介绍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局限,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质量。

第一,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的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有限,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于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的质量以及造价等问题,因此,公路工程对专业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的建设质量。作为一个公路工程的监理人员,不见要拥有公路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监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监理方面的经验。然而,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中的监理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十分了解,这就会导致问题的出现。此外,监理单位一般只重视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忽略了监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就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工作能力得不到提高,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进而使公路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第二,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上有一定的权限。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的业务范围,但是,在实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却没有实际的权利。在实际的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旦相关的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就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受到影响,并且会增加工程项目的造价,导致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施工周期内很难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监理人员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并且工作范围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这就会导致监理工作得不到落实,进而不能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

三、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公路工程的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应用一定的管理方式,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工作。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区别:第一,公路工程监理与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公路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要明显高于工程项目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路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中基本的制度,在进行相关的建设时都要有监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理工作。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是现阶段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倡导的一种工程管理方式。因此,二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有着极大的区别。第二,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在资质上有一定的区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工作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并且建设单位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现阶段,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对于工程监理来说具有良好的优势。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受到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之后,要为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与相应的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且进行相关工作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另外,项目管理单位还要为建设工程做好招标与投标工作、施工方案的设计工作、施工材料的采购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管理和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另外,项目管理企业还要为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施工造价的控制工作。另一方面,在业务范围上,项目管理比工程监理有着较明显的优势。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了工程项目施工之前的策划、相关手续的办理、施工方案的设计与优化,还包括了施工材料的选购、施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以及相应的验收工作。从业务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可以更好的为建设单位所服务,并且服务的范围较广,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与控制。

就公路工程的建设来说,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明显好于公路工程的监理。一方面,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都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相关的工作。另一方面,在业务范围上,项目管理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各种业务进行处理。而公路工程的监理只能够对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以及造价等问题进行管理与控制。此外,在业务权限方面,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部权利的使用,因此,工程项目的管理可以实现对工程从准备工作到竣工的全部工作的监督与控制。

结语

综上所述,近几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于公路交通建设的重视,我国的公路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也更加突出,现阶段要做好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使我国公路建设的质量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杰. 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J]. 交通标准化,2014,12:142-144.

[2]易璋. 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思考[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4:44.

[3]鲁业红. 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点思考[J]. 基建优化,2006,03:57-59.

[4]芦国富.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J]. 山东工业技术,2013,08:106+54.

第3篇

在整个交通监控系统当中比较重要的即为控制中心,其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内容。监控中心由多方面组成,其中包括计算机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在此基础上还包括闭路电视监视控制设备,同时还有比较重要的投影设备等。在一定程度上,监控中心属于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其在运行的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局域网,通过局域网之间的信息交流,能够将视频,在此基础上还有数据,同时还包括语音信息等方面相互连接配合,就此提高监控的工作效率[1]。监控中心具有一定的扩展性,并且交通监控系统中的计算机系统能够进行高强度工作运行,通常情况下,其可以连续运行24h左右。在交通监控系统当中,除了比较重要的监控中心以外,监控外场设备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监控外场设备主要由车辆检测器、外场摄像机,在此基础上还有气象监测器,同时还包括比较重要的可变情报板等方面组成。监控外场设备主要是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实际路况进行实时监控,对路况信息进行实时采集整理,就此交通监控系统中的控制中心与监控外场设备进行相互配合,此外,还使用了风速风向的监测器,对这些设备进行了统一的管理与维护。表1系通风环境检测设施配置的数量表。

2收费系统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交通机电工程系统中,收费回收的方式非常多,并且收费系统最常使用的方法如下所示:收费车道—车辆收费站—各种车辆通行的收费中心-车辆通行结算中心系统等4个计算机设备,所有这些设备的使用都是通过安装特定的收费系统实施的。不同的站点使用的网络能够相互连接,从而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网络体系。其中,收费车道主要功能是对各种收费信息进行采集,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传输到收费站,收费站再将信息发送给指定的运营机构。在车辆收费中心位置处,按照不同车辆型号以及车辆行驶的里程、路段进行分割式的计算,最终能够得出不同路段应该收取的费用,最后,将要收取的费用全部传输到数据库当中,最后将所有的费用全部交给运行中心进行管理,按照最终的费用进行收取[2]。收费系统一般都要采取封闭式的收费系统,这种人工半自动的收费方式可以实现“人工判断、人工收费”的自动化处理方式,全部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可以将电视监视系统全部关闭。应用IC卡作为收费的指标,出口按照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收费,直接在充值卡中扣除。此外,使用全自动的收费系统能够将不同地区的收费系统结合起来,而在新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系统中,则要将ETC的相关设置保留下来[3]。

3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方案建设前期需要准备的工作

3.1机电工程的设计方法

对于高速公路机电设计方案来说,其设计的合理行与科学性会直接影响到后期公路的建设质量,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对于高速公路建设来说起到了模版参照作用,还能够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合理依据,是公路建设前期的重点内容。在机电工程具体设计中,方案设计的资料收集、构思通常没有过多的时间,也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为此,在方案设计当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技术资源或者是资金优势,对于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要科学绘制,必要时还可以与专业的科研单位合作,为以后的施工奠定基础[4]。

3.2机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对于机电工程的开展来说,其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对公路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信息化的标准与重要的载体。在初期设计阶段,机电工程就显示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项目能否可行,则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整个项目都是研究的重点,在工程的各个阶段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为此,做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是机电工程设计方案能够合理的关键。

3.3机电工程招标工作的具体开展过程

机电工程招标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合理、科学的开展项目招标工作,使各项工作能够合理、规范[5]。其中,工程的考核是衡量施工资质以及实力的关键,同时也是重要途径。在进行招标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对项目招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以后的工程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4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方案建设的重点内容

4.1要能够按照国家的建设方案实施

机电工程方案建设的重点非常多,其中,方案建设能够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是重点,方案建设所需要的合同文本、招标书以及各种文件审批标准、评审的报考条件等都是国家建设方案实施的重点。只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项工作才能使建设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家规范。

4.2严格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4.2.1对机电工程方案建设的程序进行合理选择与贯彻方案建设的重点是程序的合理选择与贯彻,方案必须要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设计才能够更加合理、科学。方案需要的相关文件、合同书、联合设计书必须要能够进行合理的审批与报批。4.2.2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在机电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方案的管理是重点,而能否按照相关法律与法规进行执行更是重点,必须要能够按照签订的中标合同书以及评价报告文本中的要求来执行各项内容。在建设方案执行过程中,必须要能够按照合同文本办理各项事项。其次,要严格执行项目的监理制度。一般,项目监理制度的遵守要能够通过透明度高的招标完成,并要从符合文件条件并符合管理制度中的方案中选择,还要做好设计单位的选择与利用,共同为机电工程方案设计提供依据。

4.3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通讯系统设计

对于高速公路的机电系统设计来说,系统中的各种先进的功能与设备是工程方案设计的重点。其中,通讯系统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系统,在管理的监测中心使用电缆或者是其他的设备将通信点连接上能够实现通讯系统的良好运行,还要将这些不同的点连接到控制电话的中心以及数据中心,实现信息的传输与共享[7]。

4.4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种是闭合的电视,一种是计算机系统,还配备着二级管理机构。具体见图1所示。图1机电工程计算机监控中心图1中的监控中心分为3个等级,一级是计算机、一级是分中心计算机、还有一种是外场设备,其核心是微处理中心。监控的面积必须要有非常大的影响力才能有空间安装监控设备,在对交通路况进行监控的同时,还能够对车辆是否存在作弊最出正确的判断。这种先进的监控方式非常方便,并且科学性非常高,能够在不同的高速路段使用。不仅能够应用到高速公路中,还能够应用到桥梁、隧道、收费站等地点。

5结语

第4篇

通过开展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隧道和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入运营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的线路支线桥梁、隧道和站房。

(三)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

(四)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上述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均由各地、各相关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具体业务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国家和省属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电厂由发电有限公司负责;快速铁路段、京九铁路段、京九铁路武麻联络线由市铁路办负责;大广高速公路段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地、各单位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否健全。

二建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6篇

关键词:公路桥梁施工, 技术 , 安全,质量,进度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s a backbon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beginning, end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natural bridge engineering for quality, safety, and progress with all the meaning of important. This paper mainly describes the road &bridge construction project technology, quality, safety, and progress management.

Keywords: highway bridg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safety, quality, progress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下,公路交通运输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国家投入巨大的资源对公路桥梁运输进行建设,以配合经济的发展,实现迅速化、全面化、经济化的全民社会。由此交通运输行业的压力非常的大,既要做到安全运行,又要做到经济高效,这就需要工程质量的保障,技术含量的过关,以确保路桥投入使用后行车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可靠性,并且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工程质量保证的前提是必须制定和落实科学、合理的路桥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公路桥梁建设施工的管理,每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重视对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技术控制,尤其要加强对关键施工技术的控制,以提高整体工程施工质量。充分实现工程质量的保证。

1、质量管理

1.1 项目初期的质量控制

1.1.1图纸审核的控制

设计完成的施工蓝图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做好图纸审核工作。其具体内容包括:图纸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表示方法是否清楚并符合标准要求;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施工工艺是否合理且便于施工,可否满足质量要求;各类标准、图册、规范、规程等,施工单位是否具备。

1.1.2施工现场的控制

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机具及标定试验机具,进行测量及复核资料整理,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开工前的试验检测工作。

1.1.3施工组织设计的控制

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详细的施工工艺说明;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等内容。

1.1.4测量数据的控制

即检查、校验承包方的基础技术数据,如线位放样、测量结果等。并要逐项审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否则不批准开工申请,不得施工。

1.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的质量,由各工序的质量组成,而工序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施工管理的完善与否。因此,该阶段的目标是以合同、规范及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工序质量控制为核心,通过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最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2.1作业人员的控制

检查进场人员资质条件应与施工工艺中所的规定一致;并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工艺流程进行施工、检验和报检,做好原始记录表和施工日志的填写。

1.2.2机械设备的控制

进入现场的机械必须配备合格的出厂证明文件;合理使用,正确操作,落实专人专机的制度;建立设备日常保养制度,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经济效益。

1.2.3测量的控制

对测量数据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完工程无法通过整修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要坚决予以返工。

1.2.4工程材料的控制

(1)对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建立材料供应档案。

(2)做好材料进场登记。对工程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碎石、砂等),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复检,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并做好材料的进场登记。

(3)做好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筑材料是工程的核心,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把好材料关尤为重要。通过科学的检测,才能准确的鉴定建筑材料合格与否,能否适用于本工程中,从而保障工程的质量。

1.2.5施工工艺的控制

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明确作业内容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安排和技术措施;对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完善;对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3交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竣(完)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相关的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队工程进行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应收集和整理各种数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工程的质量,分析影响质量的原因及其风险。符合标准的要及时办理交付手续,使项目尽早投入使用。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按要求收集整理项目各种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合格后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2、安全管理

随着交通的迅速发展,桥梁工程的比重也逐年增加,由于桥梁施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易出现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为严重,因此安全管理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先进的管理方法,对桥梁施工安全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加强现场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坚持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敲响安全警钟。把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个岗位,提高全员对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应把安全培训纳入项目管理规划,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达到培训的目的。

2.2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机械设备的完好对于施工安全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机械设备故障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因此,加大设备隐患的治理力度,提高机械设备完好水平。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水平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加以整改,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制订防范措施和预案,并落实责任到人。

2.3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将现场的隐患,多发性部位整理抽查出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断完善施工方案,有效地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施工中,对高空坠落、触电伤害等多发性事故,要有预见性和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

3、施工进度管理

进度安排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工期及质量。施工进度科学合理且满足合同规范要求,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及对工程成本的控制;一味的赶工期,不仅会对工程质量带来影响,还可能导致工程成本失控。因此加强项目施工进度管理是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3.1明确指导思想,增强施工进度控制的意识

建立项目管理的模式与组织构架。一个成功的项目,必然有一个成功的管理团队,一套规范的工作模式。由于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工程进度的控制,项目管理人员负有重要责任。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指导思想,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

3.2加强施工项目的信息调查和管理

在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之前,对已建成的同类或相似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资料进行收集,并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列出控制的约束条件,明确影响工期达到强制时限,为编制项目进度作好充分准备。

3.3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

实现工程进度目标的前提是要有合理的进度计划。根据项目的特性,项目投产时间的要求,资金计划和实现的可能性等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后,制定出项目最佳的施工工期。工程进度控制就是根据进度目标确定实施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和调整,以实现进度控制的目标,具体的讲,进度控制的任务是进行进度规划、控制和协调。进度计划是进度控制的依据。因此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以提高进度控制的质量成为进度控制的关键问题。

3.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这既是合同要求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工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项目管理人员,不仅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的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敬业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对于搞好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管理,项目管理人员肩负着重要责任。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进度的重要手段。

结语:公路桥梁的建设在逐步加大,建设力度也在逐渐推进,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公路桥梁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公路桥梁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制定健全的施工管理条例,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材料,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规范,做到全面建设公路桥梁工程的建设。也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技术、设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起昕,田永.桥梁施工中质量控制分析[J].山西建筑.2010(11).

[2]余明林.论桥梁施工中的技术质量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

第7篇

【关键词】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人员;执业考试;资质管理

一、引言

按照不同类型企业的业务开展范围和特点,我国工程建设单位分为很多种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说,是其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活动。在我国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从业人员,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制度。

二、现阶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现象

我国在很早就实施了严格的单位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各种建筑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允许执业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实行执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不足日益凸显:

(一)只管住了单位的资质,对于内部具体的执业人员没有要求,就会产生高资质单位承接任务而由低水平的人员来完成;

(二)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出于所在单位资质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工程建设的相应责任,只能落实到单位,难以对执业人员追究责任;

(四)大多数发达同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这已经是建筑行业的国际惯例,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与国际接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显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可提供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及控制等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因此要求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单位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为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而实行了对其资质管理办法,具体从资质等级、资质执业范围等来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对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可分为甲、乙级,要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同时应在资质证书相应的范围内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二)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范围的管理。每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应承接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执业范围。例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全国范围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乙级资质企业则只能承接本省中小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到工程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备案手续,并且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收取费用等。造价咨询企业完成业务而最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当在文件上注明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等级及其编号,同时还需加盖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对造价咨询企业申报资质审批的管理。为了全面有效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国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在我国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全面备案管理,对于各省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则由咨询企业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批工作相当严格,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对于取得乙级资质造价咨询企业当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同样可申请晋级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获得资质后需根据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资质年检,主要是考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业绩等。

(四)企业在取得相应的资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进行升级、降级的动态管理。企业首期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对于资质届满后,如企业在资质有限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同时对于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申报资质延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资质升级等。对于企业因为改制、分立或各合并而组成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等级将根据实际条件而定。但对于企业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取得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撤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对于取得造价咨询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则有关部分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撤回企业的资质。

现阶段,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全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纳入程序化及规范化监督管理,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尤其是不准转让图签、图章等,不准无证开展业务,不准挂靠资质等。

四、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一般来说,当某人具有从事某行业工作的能力时就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以及执业资格。对于执业资格来说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或者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不允许无资格的人员从事规定的职业,其显然是具有强制性的。

为了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一方面实行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另一方面对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取得造价师执业资格,需参加全国统一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方可进行执业。所以说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对于具有一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能力而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五、结语

从本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造价人员资质管理现象分析可知,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实行执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不足日益凸显,如出现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出于所在单位资质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同时针对目前资质挂靠的严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工程造价方面的执业资格制度应当采取“单位执业资格”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资质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三)规划重大项目要论证区域和项目周边安全条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信息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贯彻;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工业、信息业、电力、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组织对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校办企业和教学场地出租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隐患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事故的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并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负责劳动教养、戒毒及康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中,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内容纳入到农民工培训教育之中。

十、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出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桥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水库堤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苇业、林业、粮食生产安全管理;

(二)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渔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三)负责捕捞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商贸项目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卫生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医疗场所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隐患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化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外资企业、外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将外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与口岸局

(一)负责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打击“三无”船舶和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场所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评定旅游景点之中;

(二)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组织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火灾和突发事件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队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四、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培训教育活动;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共青团市委

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十六、供电公司

(一)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