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2 0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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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从人民币总量、利息角度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妨碍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讲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治。
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或者是说,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我们认为有以下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徒法不足以自治,只有把刑法有关规定贯彻至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有效地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从而起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效力。而且,要使刑法的效力得到不偏不倚的结果,发须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严格执行刑法。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惩罚时,司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把握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保证刑法顺利、正确适用的程序保障。通过严格执法使经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扼止,从而进一步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其对市场经济的严重危害性,从严格意义来说,只要是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都应该是经济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即便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仍然不能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不难找出,在实践中尽管比较少见,但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再者,原本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也可能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的几次修正和司法解释都说明了这一情况。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或者高度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从立法上解决那些无从依法或者适法不宜的情形。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作到反馈迅速、效果明显,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更与本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其周围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因此,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最基本的就是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或者说一个人去考虑和处理问题时,是否把“法”放在第一位。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大影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民或者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民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其对所从事使经济活动方式的选择,从而影响至其行为是否发展为经济犯罪最终可能造成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从法制的宣传教育的层面来着手。除了通过普法教育的形式外,还要通过其它方式,特别是严格执法的实践。严格执法、实践能够使周围的人接受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使得人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从而能够预防、避免、减少经济犯罪,最终对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起到应有的作用。
文中注释
①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交易。
②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原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③专利权:原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④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后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王亚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1999年9月1。
2、《法理学》朱风琴,晓天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2002年元月第二版。
3、《朱律师讲经济犯罪》朱永平,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1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法律 建设
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市场经济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正式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上是私权本位,也就是主张绝对私有权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是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也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越来越需求对法律。
二、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律
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法律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也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1. 法律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主体是经营企业,企业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在自主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也需要法律来规范。
2. 法律能构筑维系市场运行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市场的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需要法律手段来加以规定。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
3. 法律能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商品生产者要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需要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
4. 法律能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
市场经济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5. 法律可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角度上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在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可以通过改革来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进而解决这一矛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根据国情来权衡公平与效率,既不单纯追求公平也不过度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市场在发展,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因此法制建设也要不断发展和变革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立法还要有预见性、超前性。但在我国的国情下,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加以改进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四、市场经济下的腐败问题与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因此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市场经济下,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也就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但是各国历史经验可以表明腐败的产生是不可能避免的。能够有效遏止腐败现象的方法之一就是健全法律体制。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关于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立法。市场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而且每一元的每一个主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组织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和决策主体。这是形成市场经济机制的基本条件,也是市场经济机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基本要求。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责任的约束,以及充分的经营决策自,企业就不会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市场的竞争之中,就不会在市场上趋利避害积极追求自身经济活动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就不会有充分的活力。反映在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上,市场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保证各种经济组织有资格进入市场并在市场活动中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要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清楚的财产关系,保证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行为,根据市场需要运用自己的财产,处理自己的财产,行使自己的产权,而不需听命于他人和受他人支配;必须要有明确的收益边界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有自己明确的利益和内在驱动力,并对自己的各种行为负责,使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责任约束。另外,必须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他们有所有制、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的差别,但不应有法律地位的差别,这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竟争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以上这些,是市场经济机制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反映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上。
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讲,其一般特征不存在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市场经济就其基本方面,譬如等价交换,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国家间接调控等.具有世界范围的共性;从现代民法经济法及其立法制度来看,出现了许多趋同点,譬如,西方法律中的个人本位正在削弱,社会本位逐步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由否定个人本位逐步发展到适当强调个人本位,都在向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恰当结合的方向发展。又譬如西方国家由放任的自由经济发展到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而又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间接调控,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既保持企业有足够的活力,又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技术性规范,更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条件,反映了市场活动的共同规则。这些共向性和共同点,为我国移植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提供了可能,为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的立法经验奠定了基础。这些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产生的民法经济法规范,反映了共同的经济活动规律,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实践也已证明,我国在一些经济特区采用资本主义的许多管理规范取得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生产力,同时也创造了丰富灿烂的科学文化,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一切人类社会文明和有益成果,决不能拒之门外,要大胆引进和吸收。相应地,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民法经济法制度上的经验和立法技术,也要大胆引进和吸收,对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规则和管理制度,要敢于移植。在这个问题上,千万不要以为我们引进移植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的意志,而应该明确我们引进移植的是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要求同时又为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所认识,没有任何阶级性的经济活动的共同规则。因此,摆脱不必要的理论纷争,本着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迫切需要,紧紧跟上实践的步伐,着眼于民族前途和经济发展的大业,加快民法经济法新制度的建立,是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摘要:市场政府职能
政府是一个在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词,然而不同的人对政府的含义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政府国家机器,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担负着维持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进行管理;有人认为政府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执掌者,支配和控制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职能;有人认为政府就是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利的主体,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主体,政府应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要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必须对政府的含义作一个界定。
政府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密切相关,政府是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为了使国家的意志得到表达和执行,必须建立、维持,并发展一个非常复杂的政府组织”①国家是一个非常有内涵的实体。一般说来国家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国家代表着一定的地域。国家和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就是在于氏族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而国家却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居民。从国家的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职能当然也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超过了这个区域政府职能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其次国家代表着一定的公共权力。按照契约论者的观点,这种公共权力来自于人们的让渡,人们服从这种公共权力就是服从自己。在恩格斯看来这种公共权力是以种种暴力工具为后盾的,“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公共权力。而政府实际上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体系。
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实际上具备两个方面的含义摘要:其一,政府通过执掌公共权力可以对社会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同时可以对社会共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也就是说把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就把握了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控制权,而且,那些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公共权力说了算;其二,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他自身的生存维持是通过社会的税收来实现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③可见离开了税收,政府就无法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政府作一个广泛的定义,即只要能够对社会公共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能够对社会公共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都可以算作政府。我们在分析政府职能的时候讲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政府,而不仅仅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中的行政部门。
规定了政府的含义,我们再来分析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功能,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平安和秩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摘要:“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和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和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经常补偿费用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者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④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庇古认为国家应该积极采取办法来消除客观上存在的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背离。凯恩斯认为政府应该积极的采取办法刺激有效需求来克服经济危机。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矫正垄断,收入政策等方法来实现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70年代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者又重新鼓吹市场的效率,举起了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旗。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轻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和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功能。因为从政府的内在特征来看,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所以政府不能直接参和经济活动,否则就轻易起到反功能。
第一,政府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新问题。社会公共权力是出于缓和利益矛盾需要才产生的,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会必须以成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其活动的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相对脱离,凌驾于社会之上才能真正的履行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管理者、监督者出现,而不能作为市场的参和者。因为市场参和者本身必须是代表不同利益并且占有不同资源的市场行为主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假如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就违反了自身公共性的特征,也就很难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长期来存在着各种挂靠政府机关的各种企业,国家机关成了市场的直接参和者。这样这些机关在制定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向自己下属的企业倾斜,这样就违反了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不断要求各种挂靠机关的企业必须和政府机关脱轨,就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共性。
第二,政府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功能涉及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个体,从而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一定地域内的各个个体只能在同一个政府下生息,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接受公共权力的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尽管事实上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但是这些部门和层级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政府只能有一个。因此政府一般应该有大局观念,整体观念,这和市场经济的理念是不符和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都是单一的、具体的。经济主体参和市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的增加自己的利益,核心的理念是利己。因此市场是一种“个体理性”,会造成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而政府行为则是一种“整体理性”,关注社会的公平。我国政府推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如下岗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以及开发大西北,对西部地区的种种政策优惠等等,都是我国政府从整体、全局出发做出的战略部署,体现了政府的普遍性。
第三,政府具有强制性。政府执行社会公共权力,是以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没有了国家暴力的后盾,政府就无法决定社会公共事务,也无法对公共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只有具备了强制力的政府,才能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强制力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就是商品,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买卖过程完全以交易双方的自愿为前提,实行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行高度分工,生产以交换为目的。交换之所以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分工的出现使得大家必须通过相互交互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另一方面交换双方的必须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双方才会进交换,假如一方是弱者,另一方是拥有暴力的人,那么结果自然是拥有暴力者利用强权从弱者那里获得自己所需的物品,交换永远也不会发生。在我国发生过一些钱权交易、之类的现象。这些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使交易的天平严重的向自己倾斜,那么同样假如政府机关可以直接经营经济实体,参和市场活动,那么市场的交易规则也会遭到破坏。我们国家严格要求各类企业和挂靠的党政机关脱钩,就是这个道理。以前在行政命令下,银行向不景气的企业继续发放巨额贷款,导致银行的很多坏帐、死帐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第四,政府具有非赢利性的特征。政府代表公共权力,从事社会的公共管理,政府行为必须以非赢利性政策目标为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在履行具体的行为职责时,并不计较也不能计较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尽管事实上政府在其整个运作过程中也有管理的成本和效益新问题。市场的基本动力就是赢利,消费者追求的是最大效用,生产者追求的是最大利润,无法想象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能够存在下去。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世上攘攘皆为利往。政府却不一样。首先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这样政府的基本行为取向就不能以赢利为基本特征。其次,政府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的特征,一旦政府把赢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取向,那么政府凭借其独特的地位取得经济利益是很轻易的。在我国一些地方,部分政府部门把“单位创收”作为自己的目标,于是就出现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这样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扭曲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影响到了政府的合法性,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因此政府果断不能直接参和市场行为,在某些领域政府必须“不作为”,否则就会起到反功能。具体来看政府不作为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摘要:私人领域、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产权清楚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相对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的。个人对私人事务的处理,其后果不论是福是祸,是好是坏,只要涉及自身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影响,比如对个人婚姻、娱乐方式的选择等等,只要个人的选择方式不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干涉。密尔指出摘要:“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的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者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⑥私人领域应该有当事人自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法律上,各国民法无论是用来调节国内民事关系还是用来调节国际民事关系,均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私人领域,政府不仅不能随便涉足,而且应该运用公共力量采取一系列的办法,以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这个新问题上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现在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隐私权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私人生活领域正在逐步扩大,其自主性也日益加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组织,比如企业等的行为政府也不应该过多干涉。企业等经济组织是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按照自己对市场的分析,采取经营策略并且对自己的经营策略负责。独自自主,拥有决策权的经济组织是市场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说道底就是价格引导资源流动。只有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价格才能成为敏感的信号。在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并非是市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通常是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角色在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严重错位。在市场经济的竞技场上,政府的角色应该竞技的裁判员,经济组织应该是竞技的运动员。在我国很长时间内,作为运动员的企业等经济组织
消极、被动的做出经济行为,而作为裁判员的政府却直接进入“比赛”;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缺乏自主的行为刺激也缺乏必要的办法去追求最大利润,一直是政府在直接经营企业。这种政企关系长期以来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要新问题也政企关系新问题,迄今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产权清楚的领域,政府也应该尽量少干涉。政府功能空间主要是产权不轻易界定,或者市场自身界定不清楚的地方。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清楚,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条件下,市场的自愿交易总是能够产生最优的结果,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可以使各种资源配置合理,使行为主体的积极性最大的发挥出来,使资金流向效率最高的地方,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产权明确界定的领域是市场机制有效作为、大显身手的舞台。所以在产权清楚领域,政府应该尽量少干涉市场活动。当然政府可以进行宏观条调控,但是宏观调控并不是替代市场。现代经济学认为由于政府由于面临着信息不足和信息不真实的困难,政府替代市场直接参和调节经济活动和资源配制,不仅成本极其高,而且结果往往是失败。
在经济活动的一些领域政府不能直接参和,必须不作为。但是市场本身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败和失灵的领域,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功能,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通常来讲市场失灵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摘要:公共物品、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公平保障。
市场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产品的边际成本非凡低,几乎为零。这样增加一个消费者消费该产品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如有线电视服务。在有线电视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丝毫不影响其他消费者观看有线电视的服务质量,对有线电视供给商而言,增加一个客户,所增加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非排他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该产品时很难把其他的没有为该产品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比如国防。公民纳税,支持国家建设强有力的国防平安后,那些没有纳税的公民也会享受同样平安的国防服务,没有办法把那些偷逃税款的人排除在国防之外。市场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主要是靠供求关系。从供给方面看,价格等于生产者边际成本,而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几乎是零,这样就使得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的原则失败。从需求方面看,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总量是单个消费数量的加总。但是公共物品非排他性的特征,使得每个消费者都不愿意支付费用,只想“搭便车”,这样就很难获得单个消费者真实的需求偏好。这样市场本身就无法提供公共物品。常见的公共物品有教育、国防、环境保护、平安和秩序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我们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等都是政府履行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具体表现。
社会秩序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市场本身无法保证秩序,相反秩序是市场活动的前提。因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就是产品交换,一旦失去社会秩序这个前提,交换就不会发生。在没有秩序的情况下,每个想要得到自己所需物品的个人,都可以或者选择掠夺的方式、或者选择相互交换的方式。掠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很显然掠夺为自己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交换,因此不管其他人的行为选择是怎样的,追求最大利益的个人最佳选择是掠夺而不是交换。每个人都这样选择的话,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掠夺和防止掠夺的混乱中,“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中。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争或战斗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争夺的意图被人普遍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正如同恶劣的气候的性质不在于一两阵暴雨,而在于一连许多天中下雨的倾向一样,战争的性质也不在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们所共知的战斗意图”⑦没有社会秩序和约束机制的保障,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就难以避免。在社会之初,人们之间的某些纠纷和冲突是由社会自身通过当事人或者是一些“民间势力”如“家族势力”来解决的。但是这种依靠私人势力保护自身的权益,不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而且社会成本极高,通常很轻易造成很大的不公平⑧。于是政府就应该充当“社会仲裁人”的角色,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因为政府既具有公正性又具有经济成本低的特征,所以政府在充当仲裁人角色后,各种市场行为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自由。
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因此残酷的市场竞争往往造成兼并、破产,资本和技术日益向几个比较好的企业集中,资本和技术集中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垄断的产生。垄断产生原因还包括最新技术的把握、专利制度等等。另外某些行业比如电信、铁路等等,这些行业的特征是不变成本很大而边际成本很小,平均成本在很大范围内处于下降阶段,这些行业就轻易形成自然垄断。垄断会带来产品数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上涨。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并不是处于平均成本的最低点,而是可以为它带来最大利润的点,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垄断厂商的产品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垄断还会“排斥竞争,不仅羁绊市场的发展,降低经济效益,助长不正之风,而且滋生无序和腐败”⑨不论是什么社会,垄断正如潘多拉魔盒,成为万恶之源。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对经济中的垄断新问题十分重视,美国早在1980年就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日本则颁布了《有关禁止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德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面对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力量,通过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才能维持正当的社会竞争进而维持社会公平有序。
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外部效用,平抑各种外部性不能由市场本身来完成,必须依靠政府的功能。行为主体在做出行为决策时只是考虑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自己的行为决策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的影响就是外部性。比如一家造纸工厂在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数量时考虑的仅仅是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至于自己生产会给四周的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则完全不考虑。外部性有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行为主体的行为对外界产生负面影响的就具有负的外部性,如上述例子中的造纸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就是负的外部性。对外界产生正面影响的就是正的外部性,比如我选择在自己的家门口种花,那么我在享受花的漂亮的同时也会给我的邻居和路过的人带去漂亮和芬芳,这就是正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会给市场带来低效率。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论是厂商还是个人都是在价格信号的指引下,按照成本收益分析进行决策。仍然以上面的造纸厂为例。假设这家造纸工厂面临是否新上一条生产线的决策,通过分析厂商知道上这条生产线,需要花费3单位的成本,生产线上马后,能够给厂商带来5单位的收益。不过这个生产线一旦开通,就会污染旁边的小河,给小河两岸的居民带来3单位的损失。厂商考虑的只是自身的收益和成本,所以厂商的选择的是增开这条生产线,但是从整个社会的来看,最有效率的选择是不上这条生产线。这时单纯的市场决策就产生了低效率。社会上的超标排污、制黄贩黄、贩卖等,都带有严重负外部影响,假如仅仅依靠市场就会给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失。市场自身不能消除外部性,消除外部性必须依靠政府。假如政府不重视,没有履行后这部分职能就会造成很不好的结果。在八十年代的时候我国走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等一系列的新问题,就是我们忽视了外部性的后果。
政府消除外部影响的方法主要有四种摘要:税收、补助、产权界定、依靠强制力的禁止。税收政策就是对有负的外部性的企业超额征收税,然后利用多征收的税来消除对外界的负面影响。比如对上面例子中的造纸厂新增的生产线加收3单位的污染税,这样就会把外部效用内部化,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这时企业就会选择不上这条生产线,企业的选择和社会的选择是一致的了。补助主要是针对有正的外部性的行为。比如科研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搞科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一旦成功也很难保证探究者独自享有探究带来的收益。因此国家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补贴,或者利用政策支持如专利制度等,保证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产权界定的主要依据是“科斯定理”。按照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清楚,市场自身也会解决外部性新问题。政府要做的只是界定产权。还是上面那个造纸厂的例子,该厂之所以敢污染旁边的小河,就是因为小河的产权不清楚。政府即使不征收污染税,只要政府界定了小河的产权,也可以消除外部性的影响。假如产权归厂家,那么对河水的污染就是对厂家资源的侵害,增开生产线的成本就会加大到6单位,那么厂家就会选择不上生产线。假如产权归四周的居民,那么厂家污染河水,居民就可以向厂家要求补偿,同样会加大厂商的成本,实现外部效用的内部化。强制性禁止主要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贩卖等。对这些行为必须依靠法律严格禁止,才能保证社会的平安。
信息不对称也是市场环境面临的一个重要新问题。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信息的把握程度上的差异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或者说是信息的偏差。一般情况下,信息对称只是非凡情况,更多的情况是信息的不对称。比如消费者和商场,一般说,商场对商品的了解要远远高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了解,因为普通的消费者根本无法也完全没有必要对成千上万的商品进行完整的调查和探究。信息不对称会形成逆向选择,带来低效率。这可以用旧车市场模型加以说明。假设旧车市场上存在三种档次的旧车摘要:较好的旧车、一般的旧车、较差的旧车。较好的旧车价值80元,一般的旧车价值60元,较差的旧车价值40元。但是消费者对旧车是不了解的,面对自己看中的旧车,消费者最多愿意出一个所有旧车的平均价即60元。这样好的旧车的拥有者就不可能在60元时出售自己的旧车,渐渐的较好的旧车就会退出市场。同样的道理渐渐的一般的旧车也会退出市场,于是这个旧车市场就会只剩下最坏的旧车。这就是坏车排挤好车的逆向选择。另外信息不对称也为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蒙骗提供了条件,其结果是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担当起应尽的职责,进行必要的信息梳理和行业监管。我国的质量监督局、消费者协会等等都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而设立的,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给市场带来的低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分散的市场主体都是从微观的角度,从局部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信号调整微观经济量的资源配置,而不可能洞察和顾及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从而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生产的非理性状态,并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有效需求不足、通货膨胀等新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运用边际消费倾向、投资边际效率、流动性陷阱三个概念论证了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最终会出现有效需求不足,产生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萨缪尔森也曾经指出“对看不见的手有所了解之后,我们一定不要过分迷恋于市场机制——以为它完美无缺、和谐一致,非人力能望其项背。……作为看不见的手发挥最佳功能的完全竞争状态是极其罕见的,完全竞争的唯一不足之处正如萧伯纳对于基督教所说的那样,只是从来没有被实施过。”⑩个体的理性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分散的市场决策往往是有效的但又是无序的,资本主义周期性发作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政府管理的手段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收入政策等等,可以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保障经济的良好运行。九十年代中期我们面对通货膨胀的形势,采取积极的办法成功实现了“软着陆”;九十年代末,面对有效需求不足的状况,我们采取发行公债、扩大政府支出、降低利率等办法刺激有效需求,实现对经济的成功管理。
【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经济贸易;市场失灵;政府责任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健全的法治基础、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如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经济都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自动优化,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规范,才能保证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我国的现代经济贸易中,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保证经济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当前经济贸易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一)市场失灵的产生
市场经济指的是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调控和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经济体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起着关键性作用,资源配置的参与主体由市场进行分析和选择。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金融危机产生时,我国临危不惧,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方式,为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如今,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贸易也展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市场经济倡导利益驱动机制,被称为“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参与主体能够进行灵活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使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仅仅依靠市场进行调节,不可能达到理想的资源配置状态,这就产生了市场失灵现象。
(二)加重市场失灵的因素
(1)不良竞争的加剧
由于市场经济倡导利益驱动机制,生产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断加剧。现代市场竞争下的经济贸易实现商品竞争的途径主要是价格的高低,而价格又受到供求关系和生产者竞争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者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就只能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技术、降低价格等手段吸引销售者。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征使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经济贸易中市场秩序的混乱。
(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追求的是商品效用的最大化,因此,要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要掌握共同的产品信息。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产品的经营者通常掌握着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在信息占有方面占据着绝对优势,这就造成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3)公共产品的外部性
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这里的外部性主要指的是生产厂商或者个人的某些经济行为,对其他个人或厂商造成了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或者没有获取相应的报酬的情况。一般来说,正规厂商会对不法厂商产生以及消费者产生正外部性效应,而非正规厂商则对不法厂商以及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效应。
(4)市场的垄断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最优状态,指的是市场运行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是人们理想中的状态,但是,市场经济是具备一定的逻辑性的,市场并不可能完全达到理想状态,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不可能达到最大化,生产者对于资源的利用不可能达到最佳水平,社会资源也不可能实现最优配置。因此,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市场必然存在着垄断性。
(5)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当中,市场机制是运行的核心,然而,市场机制往往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这些局限性会造成宏观经济结构和总量的不平衡性,进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的主要手段是市场,因此,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是普遍存在的。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对于通货膨胀、经济波动以及失业等状况并不能进行有效抑制,如果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在市场机制下,国内经济也会出现较大的动荡。
二、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责任的特点
(一)政府责任的内涵
政府责任主要指在民主法治社会中,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自己职能时,应当具备责任行政的观念,并且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给予及时回应,在此基础上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政府责任的特点
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承担政府责任的主体。从表面上来看,政府应该是承担政府责任的主体,然而,政府的概念相对比较抽象,属于一个笼统的群体概念,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才是群体的主体。在政府部门当中,政府的公务人员是履行政府职能和组成政府机构的主体,承担着实际的政府责任。因此,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又承担着主要责任。
第二,政府责任是一个责任体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是政府责任的主要构成部分,政治责任要求政府部门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实际需求出发,作出科学决策;法律责任要求政府部门在执行决策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要求政府要按规定行使岗位职责,实现行政的整体效能和行政目标;道德责任要求政府要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政府责任和责任政府相互促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要承担起政府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建立起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的特征是法治、公平和民主,因此,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理念,为责任政府的建立奠定基础。
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
(一)制定市场经济参与规则和制度
现代的市场经济,不是自发产生的,也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种先进和复杂的交换形式。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需要制度设计者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对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进行约束,为市场经济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是公共权利的拥有者,有义务承担起制定市场经济制度的责任,在市场经济的经济贸易中发挥规范和判断的作用。
(二)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提高生产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都需要通过竞争来实现。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要想实现微观上的效率,就要牺牲宏观效率,甚至会导致市场混乱,严重情况下还会引发经济危机。因此,政府要采用合理手段,稳定宏观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生产效率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市场经济却不能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需要政府对社会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尽量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最终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理念
(1)树立系统理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贸易中的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政府不能简单的忽视它,而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改善和弥补。政府部门以及公务人员要树立系统观念,对市场失灵产生的根源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且充分认识到市场失灵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的危害。另外,政府公务人员在提出决策之前,也要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决策进行系统评估,保证决策的有效性、科学性和适时性。政府要将决策的制定当做一项系统的工程来看待,发挥好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对职能进行合理组合,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政策和程序,逐步改善市场失灵状况,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政府公务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深入研究经济理论,掌握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经济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和新现象,并不是全都可以在以往的经验中找到解决方法的。决策者对于经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经济专业水平,对于经济决策的有效性起着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决策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掌握基础经济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于各国的经济动态有及时的了解,通过分析其他国家解决经济问题的方法,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方针和策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
(1)建立有效的内部竞争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效率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起着重要作用,政府效率低下会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要控制公共物品的垄断现象,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进行经济调控时,要将避免政府干预经济失灵作为最高宗旨,对于经济不实行直接干预,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发挥好第三方的作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
(2)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公民以及派、群众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现对党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够发挥出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合理性,对政府行政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进行有效控制,有利于解决经济职能不力等现象,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建立科学的应急机制
政府调节职能的灵敏性和科学性特征,能够通过政府的反应能力体现出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内外各方面的因素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有效决策,从而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节和控制,加快政府智能的转变。一般来说,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可以直接反映政府工作效率的高低,因此,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应急机制,使政府的应变能力得到提升,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进行制度的创新
(1)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经济、政治以及法律制度,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国家和政府要根据以往在经济实践方面的经验,从我国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律制度。制度变迁对于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如果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后盾,经济秩序就会混乱,经济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政府要重视制度建设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积极进行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另外,政府还要制定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计划,合理调整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推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摘要:水资源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水不仅是基本的自然资源,也是不可或缺的国家战略性资源。水利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的经济行业相比,有着独特的特征。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在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一套属于本国家特有的水利建设方法跟体系是非常有发展意义的。因此对于水利工程在运用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分析以及对其管理体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是建设国家水利工程的重中之重。本文从水资源的经济特征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管理运行体制与创新的相关对策。以此,为国家的水利建设提供一些笔者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经济;管理;运行;体制
一、水资源经济特征分析
1、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与市场失灵分析。纵观当今各国所采用的市场经济体制,多数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不一定采用了这种经济体制,就能够使国内的经济繁荣。对于有的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把它们从经济的低谷中解救出来。并且,对于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要实现对于资源的优化,要实现国家社会福利的增加,相关单位就要共同努力建立一个高效而又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整个市场范围内,市场无法有效的分配劳务和商品的情况可造成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非常严重的经济状况。市场失灵可能是由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非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
2、 市场体制下水资源的经济特征分析。水资源作为一种资源,其循环过程是有限的,但是水资源在其补给量上确是无限的。从水在大气环境中的循环过程可以看出,各种水体在补给量上是无限的,因此出于对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考虑,在利用水资源时,水资源的多年平均利用量不能多于水资源的补给量。在一定数量限度内,水资源就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除此之外,水资源在分布上也是不均匀的。水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从经济的角度上来看,水资源非常稀缺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科学发展的今天,还不能找到另一种物质能够代替水的使用。水资源的这种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独一无二的地位。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水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水资源在不断的产生经济效应。水资源与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些密切联系也直接带来了经济上的效应。水资源在使用上的多样性,产权的不可专有性,在供给量和规模效应上的不确定性,与水资源需求的多变性共同组成了水资源的经济特征。
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经济特征分析
1、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在消费市场中,商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经济学中,商品被划分为了公共财产物品、俱乐部物品、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对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可以被划分为公共物品。一般而言,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是不能进行收费的。基于公共物品的这些特征,使得一般个人并不会很积极的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在使用上既没有竞争性也没有排他性,那么对于同一公共物品,就很可能有多人共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公共物品在产权上不属于个人,是属于公共的,在使用上,也具有共享性。
2、 成本和效益特征方法分析。在分析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成本和效益时,要以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为主要分析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之国家在水利工程方面的经济总体效益,进而对于各种经济指标进行计算得到相关的有效数据。在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时,首先可以对于相关指标进行分析。相关指标的分析包括对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的分析。
2.1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内部收益率通常简称为EIRR。通过这一指标可以反映整个水利工程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值。经济内部收益率反应的是折现率,这个折现率是指能够使一个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现值能够累积并且最终达到零值时的折现率。
2.2 经济净现值。经济净现值也可称为ENPV。经济净现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真实的反应一个水利工程项目在对国民经济做出实际贡献的绝对指标。在对经济净现值进行计算时,即是通过用社会折现率与该水利工程项目在计算期内各个年份的实际净效益进行折算,最终折算到计算基准点的现值之和。通过此种方式就能够准确的看出该项目对国民经济做出的实际贡献指标。
2.3 经济效益费用比。经济效益费用比简称为EBCR。它是一种相对的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对于一个项目的投资的国民经济净效益。通过项目效益净现值和费用现值相比可以得到经济效益费用比。除了对于相关指标的分析,在对水利工程的成本和效益特征进行分析时,对其效益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效益分摊系数法、相同投资收益法、影子价格法和最优等效益替代方法可以真实的反应水利工程的效益。
3、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成本与效益特征实证 。在河南洛阳市以北的黄河干流上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占黄河流域92.3%。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重点强调防凌、减淤,同时再灌溉、发电和其他功能。小浪底水利枢纽总装机180万KW,多年以来,小浪底发电可达到56.18亿KWH。小浪底因此在河南省电网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小浪底在减少黄河下游的洪峰,在控制黄河的洪峰上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4、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资产界定方法分析。对于水利工程资产界定方法可以从功能法、市场化法两个方面来进行。在进行市场化法时要测量经营投资,然后对现金流量进行计算,最后要有公益性投资的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市场化法的计算。对于功能法其包括库容比例法,工作量法等等。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方法。5.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资产特征实证研究。在对工程资产特征进行实证研究时,要考虑到多方的因素,其中包括投资结构,投资分摊等方面的分析。就投资结构而言,可以以小浪底为例。小浪底的投资中,政府对其进行了227.96亿人民币的投资,整个工程向国内银行贷款36.13亿人民币,其他形式的融资11.09亿人民币。在整个工程中,贷款额度较大,以此来进行整个水利工程,从而创造经济效益。
三、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管理运行体制与创新的对策分析
1、 深化改革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运用不同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于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的划分所属水利项目是公益性资产还是经营性的资产。一般而言,要明确区分属性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回避这一问题,进而能够制定一些既能够减少运营成本又能够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制度。
2、 灵活多样投融资机制。针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渠道进行融资。如上述分析的小浪底工程,其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贷款,以此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能够通过融资进行运作进而获取盈利。
3、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尽量减少各种运营条件而带来的各种潜在经营风险。在进行运营机制的完善工作时,在尽量减少工程风险的同时,也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作为一种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资源,水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人类在利用水资源时,要根据其特有的属性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创造经济价值并且造福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齐伟.水利工程全过程投资控制之我见[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07(12)
高中政治在学习上需要大量的知道背诵,那么在答题中也是需要一门技巧的学科。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考政治总复习方法与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考政治总复习方法与技巧第一,必须把政治学科中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的同名概念区分开来。高中政治教材的一些核心概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使用,虽然这些概念之间可能有某些联系,但区别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规律",这是哲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日常生活中也常常被一些人挂在嘴边,诸如"我发现一个规律"、"有一些规律性的现象"等。实际上,这里的规律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现象。而哲学中的规律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如果按照日常生活对规律的理解,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规律的科学含义及相关知识的。
第二,必须把政治学科内的相同概念加以比较。政治学科中的某些概念,有着相同的名称,这些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联系,但在不同背景下和不同领域内有着不同的含义。比如经济常识和哲学常识中都有"价值"的概念。经济常识中"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以使用价值为基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而哲学中的"价值"是一个广泛的、抽象的概念,是对各个领域具体"价值"概念的抽象。哲学中的"价值"概念是这样定义的:价值是指人的需要与事物属性之间的特定关系,即事物对人的积极意义。比较这两个"价值"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概念与特殊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
第三,必须把政治学科中的核心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联系起来,组成概念群。政治学科涉及了大量的概念,许多概念之间是有关系的,尤其是核心概念周围往往都有一些其他概念,在复习过程中,我们要善于把这些概念综合到一起,而不是把它们孤立开来。比如,政治常识中有"阶级"、"国家"、"民主"、"政党"的概念。就单个概念而言,大多数同学是了解的,但是对这一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没有进一步深入理解呢?其实这四个概念中核心的概念应该是"阶级"。"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党"是指集中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并以夺取、行使或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目标的政治组织,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可见,上述四个概念以"阶级"为核心,连成了一个概念群。
高考政治总复习方法方法一:以主干知识为基础,把书本的知识结构建立起来,做到内容简略、线条清楚。比如经济常识,它的主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教材首先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讲起,第一课讲了商品经济的一般知识,第二课讲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这两课都讲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从第二课开始,引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到一起,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般与特殊的结合,"一般"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即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及不足,都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和结果;"特殊"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必然产生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两者的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教材余下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展开的。
方法二:打破教材章节束缚,按照专题对教材知识进行重新组合。高中政治教材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编写的。一般说来,是先普遍后特殊、先具体后概括、先国内后国际。这些排列方法,从新授课教学来讲是比较方便的,但从高三复习的角度来看,则不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教材。因此,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将知识点归类,并按照专题重新组合。比如哲学常识中有关"发展"的知识,在高二政治教材的二、三、四、五、八课都有涉及,如果在高三复习时简单地按照教材顺序分章节复习,就难以对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笔者在指导学生复习"发展"专题时对教材按如下顺序进行了重新组合:一、发展的含义和实质;二、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包括发展观点的地位、表现(这里涉及到教材第八、五课中"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的内容)和要求(这里涉及到教材第五课中"创新"的内容);三、发展的原因--内因和外因;四、发展的状态--量变和质变;五、发展的道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方法三:变换角度,重组知识。把教材已有的知识结构变换一个角度重新组合,往往会给你带来新的思路,它可以启示你:知识除了有书本上的这样一种联系,还会有另外一些联系。有了这样一个变换角度、重组知识的过程,在考试中面对一个书本上没有的材料和问题,就不会束手无策。现在考试的重点是运用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所以,根据事物及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将知识重新组合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哲学常识的知识框架很清楚有四块:世界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引出了唯物论和唯心论;世界是怎样的,引出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人们如何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引出了认识论;这些原理反映到社会历史领域,引出了人生观。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把这些知识做一个重新组合。比如"实践"这个概念可以说是对整个哲学常识的高度浓缩,我们可以用"实践"这一概念把书本知识做一个整理。
政治的答题方法有哪些高考政治主观题,信息量大、考查能力层次多,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选拔功能强。考生失分的最主要原因有:基础知识未落实;常规能力未到位;词不达意、书写潦草;解题技巧未掌握等。
①体现题 题干中通常有“体现了什么”“怎样体现”“如何体现”等。回答这种题目时,应把教材中与材料相关的所有知识点一一罗列,然后将这些知识点与材料中的关键语句加以对照,二者相符的就是答案要点。
答题时,应先写教材中的知识点,再采用材料中的关键词句说明它体现了这一原理即可,即要做到观点与材料相结合。具体的解题思路是:一定点:确定考核的知识点是什么?二联系:联系所给材料与所学知识。三梳理:将材料所给的信息与考核的知识点一一对照,二者相符的就是答案要点。四作答:作答时要做到观点和材料相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 李路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且呈现出独特的发展路径。
以阶层结构的变革为例。30年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具有如下一些重要的特征:第一,阶层化的趋势。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结构化或者阶层化的趋势开始越来越显著,“新阶级”、中产阶级、再分配者、直接生产者、单位分层等等概念都是对这种阶层化现状和趋势的反映。第二,国家权力起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市场制度,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高度控制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并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分配,这种等级或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阶层结构。第三,社会不平等程度较小。
毫无疑问,“市场化”是人们最常用来描绘中国30年来的变革的一个中心概念,即:所谓转型社会或转型的过程,其核心是从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化转型所具有的社会结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新的社会资源和结构的形成。正如“市场转型”理论所强调的,在一个经历着市场取向转型的社会中,新的经济整合机制的引入,不仅构成了新阶层产生的社会基础,而且导致社会分层新机制的出现。例如,私营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中间阶层或“白领”阶层的形成。一般认为,现代化的社会结构,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状,但目前我国社会还是金字塔型,与橄榄型结构的形成还有相当距离。
其二,不平等叠加。在向市场体制转型的初期,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化效应。但是,随着市场机制逐渐成为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配的主要机制后,市场化过程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也逐渐成为主要的不平等机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转型社会混合体制的特征,两种体制中所含有的不平等机制在当前中国社会中被叠加在一起,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分化。
其三,市场化机制取代再分配机制。改革开放30年来最大的变化是市场机制或者经济因素也成为了社会分层的主要机制,至少成为了与政治因素比肩的重要因素。可以看到,随着市场化的发展,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力上升外,家庭背景的影响力也有显著上升,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般要素,在改革前后都保持着显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