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5 16:11: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场监管典型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为契机,认真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夺取粮食丰收的有力举措,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切实规范了农资经营行为;围绕农资市场的突出问题深化专项治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提升了监管现代化能力;围绕信息公示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2015年,全系统共查处各类农资案件29957件,案值24737万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273万元。
营造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环境
2016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融入到各项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技术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健康秩序。
(一)强化信用监管,切实落实农资经营主体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信用监管,是维护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一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努力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使农资经营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以信用约束强化农资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自律意识,切实落实农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责任。二是推进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资市场监管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已开展的地方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地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扣农时,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以农资主销区、粮食主产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问题多和风险隐患较多的重点品种,要大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农民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积极推动农资市场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做好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突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特别要加强抽检分析和抽检统筹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抽检针对性和不合格商品发现能力。三是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监管。将农资打假向网络延伸是深化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促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三)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近两年我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300件,结案1290件,实现罚没款70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1件,5万元以上案件45件,50万元以上案件4件,移交司法机关21件。实现了案件数量、质量、领域和罚没额的四大突破。反映出我局执法的有效性,注重行刑衔接,发挥部门间通畅协作的合力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局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的担当作为,助推了三台县高质量转型发展。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三、秉公执法守初心,树立执法普法“标杆”
2013年春节即将来临,各类市场交易活动趋于活跃,大风、干燥天气越来越多,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进入多发时期。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节日期间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节日市场监管工作。
节日期间历来是市场安全事故易发与高发时段,加之近阶段食品价格持续走高、不法分子不惜制假售假获取高额利润,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为此,各分局应充分认识加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协调内部职能机构,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和各项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监管到位、督查到位、责任到位。
二、突出重点,千方百计确保节日消费安全。
各分局要结合节日市场消费特点,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用油、蔬菜、猪肉、粮食、禽蛋、乳制品、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小食品等重点商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乡村集市为重点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销毁假冒产品,以此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强化协作,严格规范春节期间市场秩序。
各分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认真履行职责:一要加强与物价部门沟通配合,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2012年7月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国内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以及蔬菜、畜禽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迫切需要我们严厉打击价实不符、掺杂使假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配合打击和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二要加强涉危市场主体管理,保障危险品经营安全。重点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管理,凡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企业应在登记注册地点销售,城镇农贸市场内与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允许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三要加强与旅游部门沟通配合,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旅游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景点巡查及对旅游景点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无照经营、骗买骗卖等行为,积极创造安全放心的旅游购物环境。
四、强化监管,致力确保节日期间市场安全。
各分局要认真落实履行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一要强化市场内消防安全。积极联合消防、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市场主办者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要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切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增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要检查督促市场内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各分局在组织开展节日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请及时上报县局市场合同科和函告本级消防部门,坚决杜绝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市场安全运营;二要强化对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管。地区已长时间没有雨雪天气,使得节日期间暴风雪可能性加大,需要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内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大棚市场主办方加固防雨、雪棚顶,坚决杜绝市场内占道经营等不安全行为,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五、重视数据采集录入,强化市场信用管理。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研究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1)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及新闻稿进行了阅读、分析(可通过以及书面公告查得),共识别出35例个案;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目前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社会舆论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26.5%***67.8%
警告1750.0%3950.6%
没收违法收入1132.4%——
罚款1544.1%2431.2%
暂停执业资格5*14.7%15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入者——2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计算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方法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归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分析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5%
涉及盈利预测审核的4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执法水平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水平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已成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重要的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
5、农村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很多的道路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道路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运输管理力度较低。近几年,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大量的机动车作为生产和生活工具进入了农村家庭。农用机动车主要是摩托车、农用车、中巴车和货车。其中两轮摩托车用于个人交通或者载客,三轮摩托车和中巴车用于客运,农用车和货车用于货运,少量参与客运。这些机动车种类繁多,质量性能参差不齐,使得安全技术状况相对落后,此外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差,交通法规观念十分淡薄。一些村民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非客运车辆载客、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技术安全情况处于失控状态。
农村道路质量差,安全系数不高且环境气候恶劣,长期制约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实施的“村村通”工程,导致所修的乡村公路质量较差,且大多依山傍水、坡陡路窄、弯多弯急、路险难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条件也不能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和现代农村交通的需求,同时,堆物占道、乱设摊点等违章现象比较普遍,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严重影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创新机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制度建设对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影响,起着长期整体性的规范作用,是道路运输管理执法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
(1)坚持制度建设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新问题层出不穷,并受现阶段条件限制。为此,执法制度建设要抓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执法任务分工,细化、明确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逐步推进。
(2)坚持严格执法工作程序,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必须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建设,建立标准的执法操作规范,包括客运、货运、站场、驾培、维修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程序等,确保在各项执法活动、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细化罚则,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原则,将处罚标准细化、量化,设定和实施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重点掌握好适用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的尺度,便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增强执法统一性和严肃性。
(4)建立严格的考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提高素质,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不断加大行政执法保障能力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减少或杜绝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
(1)强化学习教育,确保学习效果。一是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依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培训机制,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二是把握重点内容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应具有超前性和针对性,不断增加新理论,新知识。要结合思想实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应加强法纪法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三是以人为本,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依托多媒体技术,采取座谈会、建立运政执法教育网站、广泛征集疑难案例,聘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知识竞赛等寓教于乐的教育形式,从而突出执法教育的实效性,达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效果,真正做到学用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力求建设高素质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2)加强作风建设,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保障能力。一是抓主题教育。要积极探索道路运输管理执法、文化育人的新途径,广泛开展以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为主题的文化创建活动。提高履行执法职责能力,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融入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职业道德培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推进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者的文化素养建设,形成公正执法、严明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典型示范。大力宣扬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并相互交流和促进,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争当执法标兵的浓烈气氛。选树典型,发挥带动作用,注重抓基本理论的学习、抓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使执法人员识大体、顾大局;三是狠抓廉政建设。通过采取组织纪检法规知识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邀请纪检监察领导授课、由分管领导与执法人员进行集体廉政谈话等一系列措施,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强化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营造良好的廉政执法氛围;四是信息技术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应不断加快运管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全过程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设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加强对客运班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管等。
3、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人员,都应该明确执法宗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正确理念。目前,正值交通行业进行机构向“大交通”转型的变革时期,公交系统、出租车管理即将全部纳入到交通局统一管理,在这一特殊时期,多种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提高交通运输业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1)强化“四种意识”,切实端正执法思想。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二是要强化法治意识。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掌握业务知识,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四是要强化大局意识。自觉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置于经济发展大局之下,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的现状。
(2)处理好“四种关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一是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是执法的核心与灵魂,效率则是保证公正的及时实现。要按照“合理、合法、效能、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事时间,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果;二是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坚决克服和摒弃那种以创收而执法的错误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发展的意识;三是要处理好技术与效果的关系。不能以执法数量论成绩,硬性规范罚款数量、处理人数,防止执法权力滥用,过度实施强制措施,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既要依法依规处罚,又要注重教育,不能简单一罚了之。
结束语
总之,要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一是强化外部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通过经营者座谈、设立征求意见箱、接待、阅卷审查、举报核查、聘请社会监督员、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定期公布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重大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督机构及职责,使内部机构责任明晰。充分发挥执法督查机构的职能,开展明查暗访,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违规行为,做到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突出审查、监督、考核、追究等环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且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周岫峻,陈晓峰. 当前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江苏交通,2001(12):41.
作者:杨跃 单位: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
抗震救灾中应急市场建设经验
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民本意识,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情,四川省工商局快速启动了抗震救灾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全体干部职工临危不惧、团结一心,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灾区应急市场建设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中。停水停电,工商干部手写通告向灾区群众传递信息,借着煤油灯整理巡查记录;通信不畅,工商干部将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移到自己的手机上,确保特殊时期消费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动员多方力量,迅速恢复和重建市场,对保障灾区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基本需求;本着先群众后干部、先基层后机关的原则,服从地方的安置政策和进度安排,想方设法解决好过渡安置问题。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群众消费需求,为抗震救灾发挥重要作用。在县城、乡镇及农村设立的受灾群众安置点生活必需品供应中,更多地考虑群众的消费习惯,根据安置点的规模,规划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周边农民群众销售生活必需品,既能解决安置点群众的消费需求,又能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成本,减轻赈灾的资金压力,增强赈灾工作透明度,同时促进受灾地区的就业,稳定社会,方便农民群众、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获得一定的收益,为重建家园积累宝贵资金。坚持自强自立生产自救,积极稳妥抓好恢复重建工作。本着一切为了灾区群众需要,坚持自强自立生产自救,迅速采取非常举措,积极组织个体户进场经营,免收一切费用,允许经营户先经营,后完善相关证照,并主动与成都大型超市、批发市场联系,深入受灾群众安置点,开办赈灾便民超市,畅通质优价廉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保证了灾后数百万群众生活所需。震后的青川、德阳绵阳大部分个体经营门市严重损毁,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经营,青川县工商局、个私协积极鼓励他们搭棚经营、流动经营、上门经营,允许以街为市,组织场外兴市,帮助维修复市,实施应急办市,采取多种方式恢复市场营业。保障供给,确保灾区市场稳定。地震次日,全省启动了市场监管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先后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安全、严禁倒卖救灾物资等通告。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各级工商干部一律着制服上岗,工商执法车停放在受灾群众聚集点,增强群众消费安全感。一是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扰乱灾后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把集贸市场、超市商场、受灾群众集中区、救灾物资发放点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哄抬物价的,露头就打,一律依法快处、重处。向社会曝光了部分典型案例,极大地震慑了违法行为。截止6月30日,全省工商系统出动执法人员20.9万人/次,出动车辆5.2万台/次,检查各类市场4.2万个/次,查处各类案件1460余件,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二是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安全。加强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及时公布检测信息。开展创建抗震救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杜绝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流向灾区,确保灾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工作,面对全国各地数以百万吨计的食品短时间集聚灾区,加之高温、暴雨等诸多不利因素的严峻挑战,省局迅速建立了16个相关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了3次联合检查,17次明查暗访;组织编印《食品安全宣传手册》6万册。勇于创新,非常之时采取非常举措主动承担“救市”职责。经工商部门和协会发动,广大个体经营户积极参与,全省工商系统建立了应急市场体系,确保了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抢购、涨价等问题迎刃而解。应急市场的开办,解决了震后人民群众的生活急需,保障了市场供应,稳定了市场,稳定了人心,地方党委、政府给予了充分肯定,深受灾区群众的欢迎。6个重灾区个体工商户目前生产经营的已达25.9万户,占总户数75.2%;企业生产经营的4.5万户,占总户数的65.3%。并及时通过四川省新闻会,向公众介绍了工商部门促进灾区市场供应及加强市场监管情况,社会反响非常好。目前已有数十家境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了四川省工商局生活必需品应急市场(商店)及灾区市场供应与市场监管的成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建立健全应急市场建设的长效机制
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技术含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配合、保障能力,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锻炼广大干部应急状态下敏锐、果断、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推动四川市场应急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成当务之急。强化市场应急功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做好突发事件市场应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响应、快速处置、加强协作”的原则,强化市场应急功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搞好市场预警机制和市场消费安全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工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加强消费维权监管执法的制度建设,引导、监督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完善自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消费维权责任制度等。工商部门应当在流通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断掌握重要商品应急资源信息,重点加强猪肉、食糖、食盐、成品油等商品储备,及时调控市场。健全和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市场动态监测,严格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准确依据。还要建立完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销毁制度,确保市场商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抢购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也应将市场供应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等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市场供应的状态级别,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且需要采取干预时,领导小组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请示等形式(电话、口头请示后保留书面记录),报政府批准后,依法统一紧急调集应急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建立健全应急系统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的状况,确保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应对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照预案要求采取行动。建立市场应急预案的演练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对已经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本地预警和处置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需要。开展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案件调查、食品排查、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组和督察工作组全面实行科学编组、合理安排,迅速投入处置现场。通过开展针对性极强的实战演练,在全省工商系统基本建立起以快速信息收集、快速科学决策、快速指挥调度、快速应急处置的市场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大力提升市场监管技术含量,提升市场监管信息化和现代化装备建设水平。通过健全组织网络体系、责任体系、监测体系、信用体系、追溯体系等建设,提升专业执法效能与服务四川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不断完善应急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市场追溯数据中心,下设市场监管“四化”建设、农资、农产品、经纪人、灾区应急市场追溯子系统,以风险预警为基础,设立相应的风险警戒线,加强市场秩序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对各类市场的监管、安全、应急管理追溯信息进行归集、分析、评估、跟踪、预警,进一步提高市场控制力。突破传统的管理思维模式,树立现代化监管理念。要规范执法行为,逐步实现工商执法流程的规范化和行为的标准化。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才库,培养多层次全方位的市场应急管理人才队伍。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四川应当建立市场应急管理人才库。教育经费投入和市场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中,为应急人才的培养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平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市场应急管理人才进行跨行业、跨区域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支具有先进意识和专业知识的市场应急管理骨干队伍,提升突发事件市场应急管理的总体水平。同时,要加强教学体系改革,培养多层次的市场应急管理人才。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加快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和法制建设步伐。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建议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论证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强化应急管理领导,落实应急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狠抓应急队伍建设,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统筹规划,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形成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仍然存在
从近两年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农资市场的检查中发现,仍存在着无照、无证销售农资等问题,一些农资经销人员肆意夸大农资使用范围和效果,误导农民消费。由于其流动性强、隐蔽性大,品种质量、售后服务均无保障,对种子市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二)农资市场经营不够规范
有的农药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欺瞒消费者;有的农药有效成分和实际含量不达标,虚假标识,肥料标注虚假含量,夸大总养分含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目录”中的规定,化肥、农药、农膜属于国家专营产品,只有农资公司、供销合作社等农资部门才有经营主体资格,但部分个体经营户为了达到经营农资产品的目的,挂靠农业部门等单位从事农资经营活动。
(三)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农资经营单位使用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采用更换包装、更换厂名、更换生产日期、以次充好等方法欺骗农民,使农民利益受损。
此外,农村的一些个体经营户,将日常生活用品和农药化肥等混合经营,给农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二、农资市场监管出现难点的原因
(一)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农业专业知识缺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一直沿袭着靠组织大规模整顿,凭经验、直觉、感观执法,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难以承担当前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监督管理。在对农资产品的鉴定上,由于农资商品品种多、批次多,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经营行为和主体资格的监管,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则是近年来才进行的。农资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尤其是监督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执法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协调联动力度不够
从农资监管层面来看,虽然国家为保证农产品安全相继出台了《农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农资监管存在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虽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农资行业行使着不同的管理职能,但各个部门由于既定的职能不同,尚未形成完整统一而坚强有力的监管体系。
(三)经营者道德诚信缺乏,自律管理意识不强
农资经营单位“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质保卡、承诺书)制度的建立和公示不全,导致不合格农资上市销售。农资经销商普遍缺乏售后服务,农民买到农资产品后,难以得到应有的后续服务。还有的农资产品生产商、经营者缺乏诚信、守法意识,“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事件时有发生。
(四)农民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大多年龄偏大,缺乏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在购买农资时,关心的往往是价格,忽视对质量的要求,容易上当受骗;另外,一些农民对假劣农资防患意识较弱,存在盲目跟进购买的现象,出现农资纠纷后,又不懂得依法维权。从近几年工商部门查办的农资案件来看,属于消费者举报投诉而查办的案件很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
三、深化农资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科学监督手段
一是层层落实责任,将农资市场监管的各项任务逐一分解,量化到人。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监管一线工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市场监管水平。三是成立农资专项执法队伍,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资经营中的假冒伪劣、坑农害农、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是健全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检测制度,针对农资市场特点,建立抽检制度,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力量对农资商品进行分品种、分批次、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严防伪劣农资流入市场。五是严格工作责任,强化对农资市场监管失职失察的追究。
(二)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职能
一是严格准入,规范优化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基层工商所对涉农市场主体进行认真核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的力度,特别是一些农村小卖店代卖农资产品要坚决取缔。同时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记录。结合年检验照工作,督促已开业的农资经营者自觉维护其合法市场主体地位。二是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加强上市农资商品质量监控。通过实施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监管执法提供线索,同时准确掌握农资市场状祝,为监管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一是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重要农资商品入市备案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召回制度等经营自律制度,签订责任书,从市场经营主体一方规范进销货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倡导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理念,促进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者自我教育,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以建立农资“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依相关信用信息确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四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行业协会或农资连锁企业对经营人员组织开展农资诚信经营,有效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整体素质,为工商部门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监管氛围
一是通过“3・15”等现场宣传活动,曝光一批典型的农资打假案例,同时讲解农资的简易鉴别方法和识假辨假知识,介绍欺诈经营的表现形式,增强农民识假防假能力,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组织农资经营者培训会,使广大经营者知法、懂法,提高农资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意识。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介,多角度、全方位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扩大农资监管的社会影响力。
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一) 政府型监管体制
(二) 自律型监管体制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 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三) 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提要: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来不少的,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监管体制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自律及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本文主要就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证券监管 自律管理 政府监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对证券市场进行权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监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良性、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伴随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成长起来的,担负着为国民经济服务的重要使命。但从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干扰了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要从根本上构筑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证券监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顺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和现状,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和对证券监管手段功效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证券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并且近年来这两种监管体制出现了融合趋势。
(一)政府型监管体制
政府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及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国是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韩国、德国、法国、日本、我国的地区等也实行政府型监管体制。政府型监管体制的突出优点表现在:(1)监管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的当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场监管与自身利益冲突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特别是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由于群龙无首、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混乱现象,并且能够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3)政府型监管体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种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然这种体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证券市场的管理具有相当复杂性,涉及面广,单靠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配合就难以胜任其职,难以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分干预市场。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受市场信用程度的;同时,证券交易日益与高相结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断创新,市场也变得瞬息万变,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难以及时把握其变化。因此,如果仅仅依靠政府主管机构,要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场,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而如果保持政府监管的适当程度,又难以确保政府监管的及时和有效。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自我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实行此种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其他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也多采用这一监管体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都采用这种体制。自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政府监管相对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方面显示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型监管体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跟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3)能够自己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的私营机构,与靠议会变更管理条例的机构相比,在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4)证券交易商拥有专业知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5)这种监管体制将政府排除在证券市场监管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从而保证证券市场活动能按照市场进行。
自律型监管体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强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础,管理手段较软弱,一旦发生证券市场的震荡或危机,便会显得无能为力;第四,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比较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
由于上述两种体制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在经历了多次股灾之后,以及随着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出现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融合的趋势。政府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正在发生改变,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和违规行为的发现者。[1]例如,美国是典型的政府型监管体制,但其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一定作用,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靠证券商协会管理。英国在自律管理的基础上,根据1986年通过的《服务法》建立了证券和投资局(SIB),1997年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管理,虽然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监管体制的许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为一体。
二、我国自律管理体系的现状
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管理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而未对自律监管作系统性表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的发挥没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得,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认为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会员组织,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没有加入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营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证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证券业内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收集及整理证券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就证券业的重大问题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或报告。证券业尽管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其领导机制是半官半民,决策层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担任,这使得其自律监管职能履行不实、成效不大。证券业协会自成立10年来仅开过第一次会员大会,除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之外,还没有担负起主要的职责。正是由于证券业协会不能充分反映会员的要求,无法代表会员的利益,而证券经营机构也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题主要有:(1)上市监管形同虚设。我国现有两大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国股票发行采取额度控制、实质审批的原则,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挣抢公司上市,上市监管无从提起。(2)市场披露混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得以良好运作的保证,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先决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3)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组织重叠。另外,证交所的职责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保证税收与资金,削弱了证交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三、强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自律管理的意识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预证券市场过多,使自律机构无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为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自律机构及其规则不完善所致。应当说在证券市场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过分依靠自律监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场有效运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场失控和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而只有当市场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监管制度较完善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优点才能充分发挥。经过十几年的摸爬滚打,我国的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高大量于证券市场的运作之中,创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监管作为体外监管的滞后性,应变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这就要求自律管理给予必要补充。我们必须要从传统思想的藩篱中跳出来,充分认识到完善自律管理对实现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证券法》及相关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定位
现行《证券法》并未对自律管理给予系统的阐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授权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划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因此在修改《证券法》时,首先应明确自律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从授权自律转向法定自律,恢复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其次要理顺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立法中,改变过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格局。理顺二者关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职权范围,协调二者的关系。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在监管上,主要精力应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组织首先应该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然后才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具体而言,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自律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建立起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而且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规则
作为自律管理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自律管理规则,这种管理规则必须不同于国家法律,而体现为行业规则和该自律组织的内部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必须严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从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内部规定看,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会员或成员遵守国家或地律法规,而几乎没有本组织的特有的要求和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组织不具有自律组织的特征。因为遵守法律只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组织的成员也同样要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这是法律强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组织没有属于本组织的完善的规则,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会犹如海市蜃楼,既然规定了成为本组织会员的条件和会员的行为准则,就应该规定不符合或违反会员条件或行为准则的处理办法,否则所有的条件和准则都只会是一纸空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强自律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第一,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将其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而不是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证券业协会应切实地进行自律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比如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充实会员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机构,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总之,面对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不断探索,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1、李朝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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