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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6 16:14: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地产合同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房地产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字: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nagemen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proposes management methods.

Key word: real estate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就是通过企业投入资金购买土地,经过专业人员策划、设计、实施和销售获得投资利润的过程;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公司没有勘察、设计、施工等能力,很大部分的工作必须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其他企业实施;所以,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及合同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决定企业的经营成败。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合约意识。

我国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中“依合同办事”的原则未能真正深入人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商业领域合同即是法,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法治理念,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唯一选择。然而遗憾的是,人情为大合同为小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合同的作用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往往就已经结束了。在遇到问题时,很少有人会去对应合同,去判断属于何种合同事件,按照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往往依据经验、依据习惯处理,靠人情做文章。认为搬出合同就是摊牌、就是撕破面孔、就是要打官司了。因此,不愿意伤和气。

2、合同很难严格履行

我国目前工程管理、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无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施工单位都很难严格履行合同,常常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如房地产公司工程款不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作质量有缺陷、工期延误等。由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双方最后还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3、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

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普遍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审查、控制;经常造成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大型房地产企业虽然制度健全;但也存在一些制度流程不合理了,执行流于形式等现象发生。

4、缺少综合专业素质高的合同管理人才

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中,具备工程、法律、成本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合同管理人才不多,大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仅具备成本专业方面的知识,缺乏工程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实践经验,难以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特点

1、合同管理的时间跨度大。

房地产开发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项目从拿地至竣工交付小业主所经历的时间长达数年,其对应的合同同样具有履行时间长的特点。

2、合同管理内容的多样性。

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合同包括土地出让、资金借贷、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监理、销售等类型,这些合同的内容、形式各不相同。每种类型的合同往往又会签订数个以上的合同。如施工类合同包括土方合同、桩基合同、总包合同、门窗合同等。

3.合同管理的经济效益明显。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合同价格高,使合同管理的经济效益明显。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

4、合同管理受外界影响大,风险大;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面广,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如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法律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这些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难以预测,不能控制,但都会妨碍合同的正常实施,造成经济损失。如: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放缓开发进度的措施,这务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5、合同管理涉及部门、人员多

合同管理在企业内部几乎涉及各个部门、人员。在外部涉及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监理单位、购房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等。

三、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方法

1、增强合约意识

合约意识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严格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出现纠纷时,依据合同办事,而不是通过人情办事。这就要求做到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须认真推敲和详细约定,做到“有言在先”、“丑话说在前面”,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另外,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而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把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强加于对方。

2、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之前的调研和准备、合同签订的协商和谈判、合同执行过程和执行后的评估全流程依法有序的进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分析并修订合同管理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

3、培养或引进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是高智力的、全局的,同时有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要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成功,企业就必须有一批从事合同管理方面的高素质人才。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4、建立标准化合同

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标准化合同可以在合同订立、修改和审批的等环节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速了合同的签订速度,降低了项目合同的风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在合同标准化的具体实施上,我们应采用2\8原则,房地产项目中20%的合同往往占据了80%的成本支出,凡事抓重点和主干,我们将这20%的重点合同和其他一些必要性合同进行各自分类和同类合同比较分析,参照本公司的特点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和框架,并以此生成一个标准合同模板。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应认真分析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变固有的合同管理思维;结合公司的特点并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以便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同风险,为企业的盈利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少艾.合同标准化让成本管控游刃有余.明源地产,2009年10月.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现场签证;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当前国内房地产现场签证和合同管理欠规范,效率有待提高。因此,对房地产工程现场签证和合同管理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签证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签证管理是工程施工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需要专业人员参予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对有关签证资料随时作出动态评估,才能有效控制成本。由于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一般在3-20%之间,由此可见加强工程签证办法的管理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合约管理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为项目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为降低企业风险、树立企业形象、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监控项目开发状态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房地产工程现场签证和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场签证欠缺规范。现场签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期存在时间差。当施工现场中遇到问题时,为了赶进度只是口头商定,不履行现场签证手续,而事后补签,直接影响其真实性。签证内容不明确或书写不清楚,签证员签证不客观,给合理确定签证价款带来困难。现场管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对承包商的高估冒算行为视而不见,尤其是减量部分容易被遗漏,造成该核减的费用核减不了。

2、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现场管理人员缺乏现场签证控制意识,未经认真核实随意签证,造成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增加工程造价。有些现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差,不了解定额费用的构成,对不应该列入直接费用的项目以签证方式列入,计取了不应计取的费用。

3、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相当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对于合同的管理往往都是持漠视的态度,更有甚者对合同和合同法律之间的关系还不清楚,依法来订立合同并履行相关条约的意识还是欠缺的,这就埋下了较多的风险隐患。

4、合同不规范、不严谨。由于房建工程项目合同种类多,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等常常难免,导致合同履约率低。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往往是根据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常需要几经确认,这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最后的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条款相差很远,有时甚至是人为的用词错误、矛盾,设置二义性问题以留待事后“沟通”。

5、合同执行过程监管力度不够。在合同的执行中,必要的监管制度,能够有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充分降低合同风险。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对合同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合同管理不科学、不规范,或者管理者监管不够严谨,致使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房地产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和合同管理对策

1、规范现场签证。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2、规范管理人员工作流程。承包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超过15日后,发包人未给予确认的则视为同意“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内的全部变更。

3、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可以建立一整套能适应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的而且比较切实可行的还能比较有效的调动相关责任人的一些合同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执行力,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变更合同的时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另外,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避免了企业人员的变动对于合同管理工作所产生的影响。此外,房地产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都能比较熟悉的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可以定期的组织并开展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使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得到逐步的强化。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绝不签订阴阳合同和私下合同,若必须签订协议,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也需要保持一致。

4、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国际惯例,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国际化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全过程”是指合同管理应覆盖合同行为的始终,前端有超前的市场预测和资信审查,后端有合同管理的总结、考核、建档的延续。“全方位”是指合同管理要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每个部门,延伸到各个角落。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进度款的审查批准制度等。

5、设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公司内部设立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承担制订本企业的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审查、履行跟踪等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这些机构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协调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防止他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因此,设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从而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得到有效控制,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束语

房地产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和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内容,其范围广泛,构成原因复杂,是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维护工程现场签证和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签证经办和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能,才能有效控制成本,保障公司正常利益。

参考文献

[1]曹海潮.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J].施工技术.2010(S1)

第3篇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每个开发楼盘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决定了资金回收的速度、企业产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业的获利空间。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各种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履约意识不强、项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1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意义与作用

1.1 合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计划和实施有决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着工程任务,具体地规定着工程任务相关的各种问题,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由签订的各合同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合同确定了项目的组织关系,规定着项目参加者各方面的经济责任权利关系和工作分配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形态和运作;合同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据,是工程项目各参加者之间经济关系的调节手段,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和解决双方争执的依据。

1.2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合同标的涉及的范围宽、内容复杂、金额巨大,通过合同管理,能够落实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将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目标有效统一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严格合同管理,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项目的运营,只有严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

2 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系统

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涉及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保险、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公共关系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的关键。因而需要一些专业扎实、业务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后,识别企业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要素,系统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合同要素网络,合同要素网络要确保建设项目合同在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各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依据。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应能确保提供对合同文本和条款的拟定、研究、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的总体原则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体系的框架应能有效保证在合同“两期”内合同要素网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1 合同形成期

坚持“遵守”、补充、“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从过程体系上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遵守各类合同标准文本的合同条款,保证签订合同的总体方向,维护合同各方基本的责、权、利关系;补充合同条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证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时期、不同签约方签订合同的差异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审核补充条款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责任人提出,以保证合同补充条款在合同日后顺利履行。

2.2 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合同标的,实现合同目标。确定合同执行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管理目标,并要求合同责任人根据目标制定完成管理目标的工作计划;建立合同责任部门定期汇报和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制度,从宏观上监督责任人按计划履行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标准和指标纳入企业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激发合同责任人的工作潜能,保证合同网络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

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标准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建立一套适应企业目前发展状况的比较完善、切实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调动各合同管理责任人积极性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管理标准强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能够有效堵塞各类漏洞,避免企业在签订、履行、变更合同时遭受经济损失。

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转变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将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达到责任人;在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落实各合同规定,有利于协调各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力,执行合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实施过程,调解合同争执,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从而对工程实施跟踪诊断,来实现对工程进度、成本、质量控制。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除要考虑按标准编号收发、归档、保存合同外,还要记录合同从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为合同后评价提供原始素材;合同签订管理程序:要明确各类合同实施的目的,充分考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坚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合同签订管理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合同执行的方向,保证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为及时预测、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追踪、反馈各类合同信息,必须在坚持全面履行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合同目标管理与合同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并优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相关的各个合同按计划高效率地执行,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保质地正常实施;④合同变更及索赔程序:由于合同的变更和索赔发生后,意味着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偏离了预测的方向,因而在程序设计方面要明确合同变更及索赔的提出方、决策权属的相互关系,明确企业处理变更和索赔的原则,保证按程序办事既能有效减少变更和索赔的发生,又能及时处理变更和索赔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的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工程造价包括了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确定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但是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和工程量大的特点,受工程所处位置,气候、环境、市场变化和工期的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对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因此,从源头做起,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合同文件。合同是房地产项目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合同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签订的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的文件,合同文件包括了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还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技术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施工合同是合同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包括了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计价方式以及变更价款的约定、索赔以及风险责任等,只有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条款,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才能真正的得到控制。

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始终,合同管理包括三个阶段,即合同管理前期、合同管理中期以及合同管理后期。首先,合同管理前期主要是合同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和业主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要求、合同交底以及奖罚条款。其次,合同管理中期主要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该阶段包括了工程计量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价款支付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再次,合同管理后期,该阶段主要是工程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清理竣工图、招投标文件、结算书以及合同书,确定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符合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基础上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和系统性的。

二、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贯穿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的全过程。如上所述,工程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和动态的,工程合同管理包括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了工程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首先,在施工准备阶段,要首先根据的订立物资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关于预付款支付的相应条款,向施工物资供应单位支付的预付款,施工单位则要及时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其次,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材料进场验收和现场签证变更管理,控制造价变动,在此基础上及时给施工单位进行价款支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及时依据和同条款督促并严格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严格竣工图纸审查手续,确保图实相符。通过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控制,把控好结算审计这一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

2、合同权责约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规定了承发包双方以及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发包商要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明确权责是实施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明确权责管理工程师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此外,在合同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他们出具的原始凭证等也是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违背合同约定的一方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使受害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工程结算方式对造价的影响。在房地产项目施工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常用的计价模式,计价模式包括了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方式。固定总价合同要以施工图纸为基础进行价格计算,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协议工程固定总价,只有在施工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才会发生变化。而固定单价合同要按照工程变更单、竣工图和现场签证来进行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包括了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以及利润,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能随意的进行变动。因此,通过对周围环境、图纸以及现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后,对于技术含量较低、工程量较少且预计变化不大的项目在采用工程总价包干的模式也是减少合同造价变更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1、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主要是事先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熟悉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掌握原材料价格以及设备价格,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的了解各项施工技术,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另外根据经验,对常规合同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进行分析,补充明晰相关条款内容及处理方案,做到预先控制,防患于未然。合同管理基础工作是琐碎的、长期的而且也是一个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程。但是基础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合同双方的纠纷就会越少,额外工程造价也会相应的减少,总体上降低工程造价。

2、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最主要阶段,合同管理人员要重点做好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做好常规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要建立技术档案,对工地会议纪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评价,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管理。其次,合同履约评价。发包人不仅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投资进行日常管理,还要适时的进行合同履约评价,促使合同履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避免低价竞标和管理问题滞后的问题,定期的展开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在分析优缺点的基础上促进合同的改进。再次,索赔工作的公正处理。房地产项目工期较长,受工程变更、环境变化及合同缺陷的影响,工程索赔是房地产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适当的预见索赔问题,及时的核定并变更合同的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进行工程索赔。此外,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做好签证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变化进行适当的控制。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对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额外用工以及各种因素进行控制,动态掌握工程造价变动,减少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扯皮现象,减少施工中较大的经济损失。

3、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费用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完成工作量。首先,造价师和监理师要严把审核关,对违约进行减款,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的过程中编制材料用量明细和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的客观、公正和合理。其次,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要审核结算书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中标综合单价不能进行调整,对计算误差以及工程量清单漏项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计算。因此,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是全过程的动态的,工程地点、内容和承包方式的不同都会引起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变化,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有效控制造价的主要措施。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膨胀,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现象层出不穷,工程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已经变得非常平常。房地产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新动向,重视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工程项目造价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敏.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分析[J]. 技术与市场. 2011(07).

[2]夏溧鸿.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J]. 四川建材. 2011(04).

第5篇

关健词: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一、房地产工程项目合同概述

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合同管理直接为工程总目标和建筑企业总目标服务,保证工程总目标和建筑企业总目标的双重实现。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证工程三大目标的实现,即确保整个工程所预期的成本目标、工期目标及工程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通过科学严谨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证项目的各个方面都能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进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需要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达到各自的目标。解决工程问题要求公平合理,符合国际与国内惯例。

二、 项目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虽然当前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强调要按合同来管理项目,来规范项目的合同管理,但是,目前房地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还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管理水平与国际惯例要求相比更是差异巨大。本文欲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来了解当前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案例分析

某高层写字楼建设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幕墙工程是主承包的分包。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主承包方计取的主承包管理费和配合服务费为幕墙工程造价的2.5%,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配合、服务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由此引起分包合同签订纠纷,导致分包合同迟迟无法签订。纠纷的焦点是幕墙安装所需要的脚手架费用由哪一方来承担。业主认为自己承担2.5% 的主承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主承包方应承担管理、配合、服务以及脚手架费用,直至幕墙工程全部安装完成;主承包方认为自己计取2.5% 管理费、配合费,已搭设脚手架仅供幕墙分包单位使用到主体工程完成为止,而幕墙工程安装需要继续使用脚手架的费用,应另外增加;幕墙分包方认为幕墙招标文件中未提到幕墙投标应考虑脚手架费用,而脚手架费用应由主承包方提供,费用纠纷是业主与主承包方之间的事。最终经过多次协商,结合实际相互让步的原则,由业主承担两个有脚手架费用,其余均由主承包商承担幕墙合同工期内的全部费用。

造成这种费用纠纷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招标文件对幕墙工程所需脚手架费用未明确描述,是由主承包投标报价还是由幕墙分包投标报价;第二方面是该环节被迫变相的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名誉上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成熟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甚至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零星工作项目都没能弄清。由本案例可见,房地产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效果还差强人意。正是由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评审这一合同管理要点的忽视,直接影响了合同签约与履行。

2、存在问题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首先在合同签订上,“阴阳合同”、“口头协议”、“私下合同” 等屡禁不止。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造成业务承揽上的激烈竞争,不少承包商经常为了迎合业主,委曲求全地签订不正规的合同,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许多合同风险,导致合同履行纷争不断。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不按合同办事。在项目实施中遇到利益纠纷时,许多承包商往往不是按照合同条款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抛开合同,依靠“关系网”、“人情网”等来“摆平”事情。

(2)合同不规范、不严谨。由于房建工程项目合同种类多,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等常常难免,导致合同履约率低。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往往是根据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常需要几经确认,这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最后的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条款相差很远,有时甚至是人为的用词错误、矛盾,设置二义性问题以留待事后“沟通”。

(3)重施工阶段合同管理轻设计阶段合同管理。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设计阶段合同管理却不如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受重视。设计方往往对投资控制、工期、投资增加和浪费漠不关心,设计思想保守,仅考虑工程项目的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安全系数采用保守,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加大;另外,由于设计质量差,造成施工无法顺利进行而需要补充、变更、修改设计等,从而导致投资增加,工期拖延。通过合同管理解决设计阶段普遍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探索制度创新,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矫正市场运行中的种种偏差,遏制消极因素,规范各方行为。同时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

2、建立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合同的动态控制

建立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核心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随时掌握合同的签订、履约及纠纷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

3、大力培养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和建筑业内专业律师,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建筑业各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系统的管理工作。要提高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

参考文献:

[1]张俊强.对我国目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的分析[J]. 200*年第6 期:46-48.

第6篇

【关键字】房地产公司;合同风险管理;优化

引言

当今的市场经济可以说是合同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合同在企业的经济行为中越来越重要,合同管理在房地产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西方谚语说: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开发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纠纷的根源,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充分了解工程合同管理特点及存在的合同风险为前提,有效防控合同风险,理顺与之相关的“法律线”、“利益线”、“管理线”,堵住合同管理漏洞,优化合同风险管理,达到降低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

1 房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多元性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从开发报建到最终完成实体项目涉及的合同类型众多,合同主体也是多元性的,房地产项目通常要签订的合同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租赁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广告合同等,因此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主体进行合同洽谈。

(2)合同条款的专业性

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过了专业化的运作后,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了,所以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大多数合同都有通用(固定)条款或者直接以格式合同来体现。例如在合同条款中对业主及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且还规定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由停工、变更、延误、索赔、争议、违约等原因造成的问题。

(3)合同期限的长期性

房地产开发通常有一个较长的周期,一般工程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较大,有的甚至可以横跨整个项目开发周期,比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4)合同履行的复杂性

由于合同期限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项目所处地域规划或地理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这样就会导致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虽说可以依据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但是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合同标的额通常都比较大,一旦有利益冲突的发生,就会出现各方因维护自身权利而展开尖锐谈判的局面,合同履行的难度大。

2 合同风险构成要素

在合同的缔结、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的长期性及复杂性,造成建设环境及各种外部条件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事先难以在合同中完全规定,可能使已固定的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已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出现偏移,合同风险由此产生。构成合同风险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政治、市场变化、战争等,比如有关政府管理机构延误项目审批;工程项目与建设环境发生冲突,必须停工进行处理等。

(2)工程设计不当。主要有:由于设计错误或者设计水平不高,导致施工图纸出现较大纰漏;结构设计太保守,导致桩基础、配筋设计较浪费;各专业设计之间沟通协调不足,导致总体设计方案“筛子当水桶”――漏洞百出;设计太粗略,标注不细致,导致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等等。

(3)地质勘察报告失实,造成基础设计存在偏差,施工工期的拖延。

(4)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通常比较长,建设过程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时有发生,比如商品房预售的要求由正负零变为封顶,住宅的消防验收标准发生改变、地下人防工程标准发生变动等。

(5)合同文件的错误、含糊。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忽视或工作中失误造成合同文件本身存在很多错误和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合同工期的约定太粗略;工程量清单不详实,缺项漏项;合同条款漏洞百出,用词不严谨;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程序和时间约定不完善;对于物价上涨在合同文件中没有约定相应的调整条款等等。

(6)承包商选择不当。由于实际的承包商与投标时所报的不是同一个人,房地产公司又容易被承包商“忽悠”,如果实际承包商的资质不够、信誉不好、施工能力不强、对资金不善管理、抗风险能力较差,工程变更频繁,那么必定会给房地产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

(7)监理工程师选择不当。所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工作上如果出现失误或者不作为,势必给承包商钻管理空子的机会,必定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也很难保证工程质量。

3 优化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3.1 建立企业合同综合管理体系

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可以说是整个合同风险管理的良好开端,也是优化房地产公司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而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于合同综合管理体系中,所以开发商可以从建立和完善合同综合管理体系入手,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风险管理,达到杜绝合同失误、避免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图1为企业合同综合管理体系示意图。

3.2 理顺法律、利益、管理三条“线”

对于合同风险管理一般的做法是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而从合同管理的特点和合同风险构成要素可以看出,除了建立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外,还必须理顺法律、利益、管理这三条“线”,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防控,最终达到优化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目的。

(1)理顺“法律线”

少了法律的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将面临着合同纠纷与管理失控的局面,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的甚至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所以,是否合法成为了合同风险防控的重要前提。首先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按照法律的正常轨道运行,合同条款必须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严格约定。其次,清楚地了解合同风险防控的主要节点,完善必需的条款,明确重要的条款;必须健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规范整个操作流程;以“合法、平等、公平”为基本原则,设定双方权利及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渠道等。

(2)理顺“利益线”

可以说,与合同有关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都受利益的驱使,并以利益为最终目标。因此,利益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双方合同缔结的内在驱动力。理顺“利益线”,必须对以下问题有清醒地认识:①我方的利益目标是什么?②权利义务在合同相关条款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③合同内容中是否隐藏着利益的“漏洞”或者“定时炸弹”?事实证明,利益诉求的实现必须要以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地进行谈判商洽,修改并完善合同,将各方利益诉求落实于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中,使合同遵循约定步骤有序进行。

(3)理顺“管理线”。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立项审批、签订、履行按程序进行,是风险防控的第三道关口。理顺“管理线”,要充分发挥相关法规部门的作用,切合实际地完善合同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把关合同的授权签订规则并加强合同的文本管理。坚决杜绝“先签订后审查”以及“先履约后补约”的“风险裸奔”行为。把管理线延伸至合同行为的每一个过程,一方面,要确保合同的审批程序完整、符合规定,另一方面,也要使合同的后续履约处于持续监控之中。当然,这种管理绝不是一个企业的单个部门所能实现的,而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架构以及相关部门协力配合的监督机制作为支撑。

4 结语

总而言之,优化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对降低公司成本、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在国家调控政策不松懈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一定要重视合同风险管理,并建立起一整套切实有效可行的合同综合管理体系;法律为先、立足利益、管理保障,有效防控合同行为的风险,才能保证房地产公司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叶安华.房地产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在成本管控中的思考,价值工程,2012年 第10期.

[2] 何宏.房地产企业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当代经济》,2009 年7 月(下).

[3] 宋尧熙.优化房地产公司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建材与装饰,2008 年5月.

[4] 朱江.业主方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

第7篇

Abstract: Started with the current status of "Real Estat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different GIS standardized forma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the solution and data format standardization and standardized results effect are described.

关键词:3S技术;GIS格式;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化和标准化;资源共享

Key words: 3S technology;GIS format;real estat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standard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resource sharing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081-01

0引言

随着现代化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遥感技术的应用,信息传输的方式和数据处理的速度已经是任何传统的模式不可比拟和达到的,使得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我们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同样面临着挑战和机遇,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抓住时代的机遇,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房地产管理,让房地产管理工作跟上时代的步伐。

1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城市都在运用做正在筹划运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房地产管理。

但由于存在以下原因:

1.1 各地的房地产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定和操作模式不同。

1.2 软件设计没有很好的与实践相结合,因为绝大多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软件设计方面没有很强的实力,无法完全自己设计,必须委托软件公司来进行设计和编制,而软件公司又不懂得房地产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定和流程,这中间的沟通理解和系统维护就是一个大问题。

1.3 目前统一的GIS格式,在编制系统时,使用的时空数据模型、数据库的类型、二次开发的软件平台等等各不相同,空间数据难以共享,有的在自身系统中,各个部分之间的数据都不能很好地转换和共享,如有很多软件在房地产产籍档案和房地产测绘部分难以完全与整个系统链接共享,特别是房产图数字化后的属性特征没有分层存放、分幅图与分层分户图不能完全对应,自身的测绘部分都不能实现数据共享,更谈不上与整个系统接口和共享,这就不能体现网络化办公的优越性,很难充分利用高科技达到我们的管理目的管理要求;所以造成了各地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各不相同,互不兼容,有的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有的则达不到管理的目的,有的完全瘫痪,还有的甚至在设计和编制过程中,就半途而废,前功尽弃,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

2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途径

目前各行各业都在提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便民服务,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说,提高人员素质,增大科技含量,运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房地产管理,才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要想达到以上效果,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2.1 制定房地产管理的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根据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现代化管理的特点,建设部应按直辖市、省会城市、一般城市和县城等不同规模分别制定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作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一个基本框架,就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交易管理来说,何种性质的登记在交易科,是先测绘还是先到产权科或交易科初步审定后在测绘,各种登记需要何种必须的资料,各项具体业务应如何衔接等等,而不要像目前这样,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业务规定和流程,还有些地方制定的业务规定与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这就很难说是因地制宜还是不规范。

2.2 《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尽管建设部这几年推荐过和认定过一些《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但由于前面提高过的多种原因,实践证明这些软件还是有不同程度的缺陷而不能全面推广使用,给目前正在筹划《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造成很大的困惑,到底该如何设计软件?

在制定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体制、业务规定及流程后,应组织从事房地产管理一线人员与软件公司一道进行设计和编制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各地建立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的定点服务站,如果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或规范有变动,由建设部通过设在各地的服务站及时给予升级和修改。这种标准化和规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广使用,甚至可以把使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产信息管理系统》与准予注册《房屋所有权证》结合起来管理,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的目的。

3规范化和标准化后的效果

在房地产管理的机构体制、业务规定、业务流程及《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与准予注册《房屋所有权证》都规范化和标准化后,能带来如下好处:

3.1 便于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用这种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房地产管理,各项业务规定统一,各个业务流程清晰,可以减少人为差错,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3.2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少走弯路,提高资金利用率。有了这种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业务规模,选用相应的软件来进行房地产管理。这样可以避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己探索管理的模式,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加速了现代化管理的进程。

3.3 有利于政府上网和资源共享。房地产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帮助政府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各种状况和属性特征,为政府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准确的数据。统一使用这种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后,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资料凋阅、利用和数据统计、分析很容易,体现了现代化房地产管理的高效、快捷、优质的特点。

第8篇

法定代表人:李维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滕建国,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崂山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该局局长。

委托人:陆银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人:蒋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沪土(1992)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A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又签订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B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虹城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上海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据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上海房地局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B地块出让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上海房地局则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签收的虹口区民防办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以此证据证明虹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拆除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费用为49,511.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虹城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认为虹城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上海房地局出让给虹城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虹城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虹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511.98元,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据此判决:一、延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二、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费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500,000元;评估费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

虹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房地局出让的A、B地块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达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期的经济利益,上海房地局应当赔偿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工程设计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让的A、B地块拆除民防工程费用评估为49,511.98元,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拆除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为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虹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认为:虹城公司依据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上海房地局依约交付了出让的A、B地块,且虹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主张及以延长虹城公司受让的A、B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减少的损失之判项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虹城公司上诉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其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与虹城公司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履行《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区政府对B地块逾期拆迁,导致虹城公司已经受让的A地块延期开发建设,为此,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虹口区政府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赔偿虹城公司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损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迁费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关民防部门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请,该工程项目用地至今亦尚未开发建设,且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工程设计费、工程款等费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虹城公司没有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报批手续,民防工程尚未实际拆除,一审法院委托中南会计事务所对该民防工程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费用的依据,虹城公司以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主张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房地局在履行双方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中,没有将虹城公司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现状告知虹城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由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使用权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上海房地局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虹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