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6 1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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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程序
凡拟进入*市本级的各类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在的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初步洽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市招商局牵头召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仍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初审)。
项目选择应重点考虑发展跨国企业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且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项目;优先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产业拉动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资项目;限制发展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投资项目;杜绝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项目。
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申请
1.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及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示意图。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查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从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也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必备材料。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总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到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有地籍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土地估价报告或地价确定依据;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身份证明。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现场核拨土地,埋设界桩,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一切为了招商引资、一切为了项目建设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为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后)。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凡适宜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设管理、规范城区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每个公民有权对违反县城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规定,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铁路桥,北至北坡山顶。
第三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农(居)户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城关镇、东南镇人民政府配合建设局做好城内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杨家庄、营沟、北坡、朱家寨、郑家沟)的村容村貌建设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设和临街沿路范围内的个体私营户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单位、集体建设、村民(居民)住宅建设、管线建设、临时建设必需申请用地许可,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单位集体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条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缴旧、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城区村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宅基地申请户要逐户现场勘察,核准方位、四址和地类。
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书面提交宅基地申请书;
2、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审批后,由国土、建设、乡镇、村、组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方位、四址、地类勘测、定址放线。
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县城建设管理实行由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即“一书两证”)。
1、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建设功能要求、建设依据、规模、选址地形图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规划要求,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方案,会同环保、土地、电力、气象、消防和设计单位等方面现场勘察,分析论证确定选址方案;
(3)根据审核确定的选址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选址地形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县城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建筑退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高度控制、景观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标高、环保、消防、气象、抗震等规划设计要求。
(3)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4)下达建设项目用地数量及位置座标,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建设用地批件和总平面规划图,向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
(2)县建设局根据县城规划和建设项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红线、建筑体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性质、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装饰、色调及环境协调等规划设计要求,与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一并作为施工图案设计的依据;
(3)审定设计方案,进行正式施工图设计;
(4)审查施工图,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县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现场定线,须由县建设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区村(居)民建设住房须持有县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按管理范围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并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并加注村(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由建设局按规定现场核查定线。经审查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详细性建设规划》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会同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验放线后,凭放线单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计划文件,向县建设局提出路由申请,填写《管线工程申请表》;
2、踏勘现场,研究并确定管线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规划要求,填写《挖掘、占用道路申请表》;
3、现场测量定线,交纳押金办理开挖手续;
4、开挖后回填前,须经现场验线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须经县建设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到期后无偿自行拆除。
临时用地,须经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开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等行为,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县城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个别村干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原因,还有就是近年来农村宅基地指标严重不足的原因。
近几年来,我县大部分村均无宅基地指标,只是时间不等,短的三、五年,长的近十年,沙城镇的个别村近10年来批过宅基地,而这几年每年各村都有部分适龄青年结婚生子,而且还有一些返乡的大、中专毕业生,他们都迫切需要解决宅基地问题,也都曾向村委会提出过申请。但由于近几年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缺。每年有限的指标不能满足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也就更顾及不到农宅用地问题了。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安居则是自下而上的重要方面。老百姓多年的合法申请始终不能得到批准,于是他们中的部分人就采取了违法占地的错误行为。村干部们则以解决村民住宅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批准建设村民住宅,当然这里面可能还有其它动机。目前,有法不责众之势。即使将所有违法占地逐一申请法院,法院也很难执行,甚至会引发群众与执法部门的冲突,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宅用地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站在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宅用地问题。
对此,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农宅申请、审批和集中统一建设农宅的长效机制。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随时申请并随时审批。为节约土地,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根据申请户数,集中统一建设村民住宅楼,以确保广大农民对安居的需要。
在前阶段削减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的要求,对原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下同和非房地产建设项目指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的行政审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建设工程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从立项至开工缩短为个工作日,体现了环节减少、时间压缩、手续简化的目标要求。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职责,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
整个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由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协调和审核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的审批阶段履行不同的牵头职能,在土地招标拍卖、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评审阶段,组织召集评审会议,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协调,或者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然后由该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可行性报告送审及相关手续办理阶段负责督促和协调。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改革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市场机制运作
改革后房地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由以往行政划拨方式改为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出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原经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开发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需经过的申请用地、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环评、申请配套条件论证、申请立项项目建议书等环节改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在开发土地出让前各自做好准备,变为一个环节,开发单位在受让地块并与职能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不再办理这些手续。
三、合并审批核准环节
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一次受理,同时核发;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合并办理特殊项目除外。
四、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简化审批程序,把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对项目立项会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等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审或以召开评审会的方式,形成会议纪要,开发单位据此办理手续,各职能部门不再分别审核盖章。
五、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将部分事项,如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等事项,转至社会中介机构,把事务性工作与政务性工作相分离,发挥市场的机制作用,政府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确认备案审查,通过事后备案的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一、规划建设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业企业、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增强规划的严肃性。
2、强化耕地保护意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严禁私自买卖集体和国有土地。
3、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三、街道规划区域内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
(一)街道规划区域内的道路红线退让
依据《乡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区域内街道的道路分为四级:
(1)过境道路——红线宽30m,连接镇区与外部的主要交通枢纽。
(2)主干路——红线宽24-30m,连接镇区主要功能区和对外联系。
(3)干路——红线宽16—22m,联系镇区范围内各组团(村、社区)间的主要道路。
(4)支路——红线宽12m,联系各组团(村、社区)生活区内部交通。
凡沿各条道路两侧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红线退让,退让线为5米。
(二)街道规划区域内农户(居民)建房或单位建设的申请程序
根据《乡城镇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凡在集镇(街道)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种建设(含翻建、改建、新建)必须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四邻(或村民组)意见;
2、经村(社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乡规划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附表1),由村(社区)主任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盖章,上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联合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土地性质等规划、用地条件;
4、经现场勘察通过后,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审核(一般每月审核一次);
5、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核发的审批表到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土部门的相关用地批文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开工,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划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放、验线;
7、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竣工验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经设计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图纸:
1、3层及3层以上住宅;
2、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定范围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
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
依据《乡城镇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全县232个村庄规划的批复》(肥政文件,结合我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1、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含翻建、改建、新建)的审批程序:
⑴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本村民组户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章),村分片干部签字,报村(社区)审查;
2、经村(社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乡规划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附表1),由村(社区)主任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盖章,上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联合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土地性质等规划、用地条件;
4、经现场勘察通过后,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审核(一般每月审核一次);
5、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核发的审批表到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土部门的相关用地批文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开工,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划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放、验线;
7、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竣工验收。
(二)村民住房建设方式和建设规模
1、村民住宅建设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集体集中联建与村民个人自建相结合的办法。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2、村民住宅建设规模: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对于超占、强占土地建房或拆除不到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农户)在进行土地整理、道路建设、征用土地、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拆迁中,不予补偿。
五、街道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落实与保障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制止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障规划管理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创造良好的建设管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土地规划。凡在我乡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乡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全县232个村庄规划的批复》(肥政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管理、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规范申报程序。凡在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不全或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建设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助拆。
(四)加强监管巡查。乡成立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以文另发),从乡执法所、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全乡的土地规划建设工作不定期进行巡查,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加强集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土地监督管理。
(五)建立信息员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各村(社区)主任为本村(社区)土地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各村(社区)营长为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员。信息员应对本村(居)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及时掌握了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立即上报。
乡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规划建设土地管理例会,并对信息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没有违章建设的村(居)和信息员给予奖励。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违法违章建设信息员未及时上报,经他人举报一例并核实的,对信息员和村(居)包片干部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