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6 16:15: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责任制的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员工激励;责任会计;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173-02
一、员工激励
员工激励机制,也称员工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员工与企业相互作用的体现。可以运用工作激励,尽量把员工放在他所适合的位置上,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轮换一下工作以增加员工的新奇感,培养员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可以运用参与激励,通过参与,形成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可以进一步满足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激发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者要把物质激励与形象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给予先进模范人物奖金、物品、晋级、提职固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形象化激励能使激励效果产生持续、强化的作用。
二、责任会计与原则
责任会计是以各个责任中心为主体,以责、权、效、利相统一的机制为基础形成的为评价和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的进度和效果服务的信息系统。责任会计是以往的各种会计管理制度的发展。其共性都是贯穿一个经济责任的基本原则,所不同的是以前的经济责任制没有明确直接与会计的关系,没有和会计相结合,而责任会计则是把厂内经济责任制与会计结合起来,从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出明确的概念,成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领域一一经济责任会计。具体说:就是在企业内部除了要算产品财务帐以外,还要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按照责任归属,确定责任单位(车间、技术、经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指标(包括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对象)按责任指标进行核算、控制、监督、实行统分结合、双层核算的会计管理制度。
责任会计的基本原则:
1、责任原则。要确定责任单位,明确责任指标,使企业内部的各个单位都有定量的经济责任指标(资金、成本费用、利润),企业的总指标都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
2、定价结算原则。按一定价格,分各个责任单位进行核算,包括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和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核算。
3、利益原则。对各责任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罚。
三、加强员工激励与责任会计对策
1、物质激励。物质激励是指企业通发放工资、奖金、名车、豪宅等等物质的方式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很多企业采取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奖励员工,这虽然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这种物质激励显而易见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的员工在这种物质激励下会激发出更多的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多上几倍的利润。所以当企业将物质激励运用得当时,往往能起到几何倍数的效果。企业在实行物质激励的同时,也要引进约束和惩罚措施,制定员工奖罚条例。具体可以规定到上班迟到半小时扣多少奖金,工作中一级违规扣多少奖金,由此可见物质激励并不全是鼓励,它包括许多负激励措施,如淘汰、罚款、降职和开除激励。在工作中企业管理者要坚持将两者相结合,有些员工做出了成绩要给予奖励,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员工也要有相应的处罚,有奖也有罚,赏罚分明。在这种物质激励下,员工能发挥自已最大的潜能,同时在追求产量时也重视产品质量,这样才不致于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工作数量,而忽视了产品质量;这样才不不致于员工干好干坏一个样,而忽视了按劳分配。
2、精神激励。当今的社会是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许多企业管理者对激励方式也只停留在经济的层面上,注重对物质的激励,而忽视了精神激励。如何才能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挖掘员工的创造性潜力,更好地为企业服力,除了常见的物质激励以外,还有许多精神激励方法。“学习雷锋好榜样,忠于革命忠于党……”每当我们听到这首歌时,就会想起一个高大而又平凡的形象……雷锋,想起雷锋助人为乐的精神,虽然他离开我们有五十年了,但他的精神永远激励着我们。由此可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树立榜样,宣传报道榜样人物的光荣事迹。久而久之,甚至可以形成企业的一种文化,一种传统思想,激励员工为企业也为自己努力工作。员工可根据榜样的标准来找出自身差距,朝着企业既定的目标努力。除了树立典型外,企业还可采用的精神激励方式有:给予员工不断学习进取的机会,员工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素质,也为企业带来更好发展的潜能,一举两得。现代社会是个日新月异的社会,企业想在社会上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在产品上不断更新。而让员工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才能在新产品上有一定的话语权,才能让企业立于不败之地.让取得工作业绩的员工介绍工作经验,也是一种不错的精神激励方式。有经验的员工从中得到的一种为人师的尊重,新员工获得了宝贵的经验,也看到了自身努力的方向。企业由此可以形成自已的员工组成培训中心,既节省了费用,又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要根据自身的需要相应的调整精神激励方式,使其能够更大程度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从而形成一套良好的精神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划分责任中心,确定责任范围。责任中心是指根据其管理权限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并能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企业内部单位。划分责任中心是责任会计体系构建的第一步,也是其基础,必须根据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划分不同层次的责任单位,划分责任中心,并根据不同层次的特点和管理范围划清责任范围,组织单独核算,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以保证责任中心承担责任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调动一切可行性因素,使各责任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恪尽职守,努力工作,由工作绩效来评定奖惩。基于企业内部责任单位业务活动的特点不同,责任中心一般可区分为投资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三大类。
4、编制责任预算,确定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中心,实质上是对企业整体目标按照责任权限和责任范围进行责任分割。而这种分割需通过制定一系列指标来确定,责任预算就是以责任中心为对象,按照责任中心的责任范围及可控制内容编制的责任计划,将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数量化,并以此作为责任中心努力的目标和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
5、编制业绩报告,进行业绩考核。在责任会计体系中,应对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通过责任考核,可以区分责任中心责任和企业责任,区分责任中心的主管责任和客观责任,真正落实经济责任制。通过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以消除责任实施与责任预算之间所产生的差异。同时
关键词:建设项目; 投资效益; 审计
0.引言
投资者选定一个项目进行投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的效益。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由于企业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逐渐由财务责任向经营责任、管理责任扩展,从而使效益审计成为合乎逻辑的必然产物。本文根据我们多年来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实践拟就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概念、特点、必要性以及如何搞好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等进行探讨,希望和广大同行进行切磋、交流,以促进投资效益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1.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概念、特点及必要性
1.1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概念及特点
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经济性,就是以少的投入取得好的经济效果;效率性,就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效果性,就是指产出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与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比较,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审计对象同级化、多极化
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上级审下级,比较单一,容易开展。对于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来说,审计对象同级化、多极化了。以我们中国石化公司为例,由于投资及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化管理,使得投资效益审计对象除涉及建设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到计划、财务、法律事务、物资供应等部门和各个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等。
(2)审计期间延伸到未来
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进行审计,而投资效益审计不仅仅对过去事项进行审计,而且还要采取恰当、可行的方法对项目的未来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3)审计关注点发生根本性变化
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关注点是真实性、合法性,而投资效益审计的关注点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风险性。
(4)审计方法增加
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常用的直接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分别是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等,投资效益审计除了要运用这六种常用审计方法外,还要使用分析、判断、预测、推理等方法。
(5)审计依据和标准不确定性
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是会计制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单一、比较明确。投资效益审计的依据和标准不尽相同,随审计对象和审计目的的变化而变化。
1.2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在建设领域许多项目前期工作草率,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实不深,甚至出现了为了项目可批而进行可研的现象。概算、工期、预期效益等关键性指标失去了刚性,一些耗资巨大的生产性项目建成之日便是亏损之时。
(1)投资效益审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节约型社会是实行科学决策,不搞重复建设的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把好工程质量关。保障工程质量就能避免财力、物力、人力的浪费,就是最大的节约。近年来,在基本建设中,一些人把质量观念、责任意识抛到了九霄云外,以至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之风蔓延,造成了大量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由于决策失误,离开实际需要搞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造成人、物、财力的极大浪费。事实证明,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建立决策失误“问责制”以及严格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切切实实把好质量关,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2)投资效益审计有利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我们在日常的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施工单位脱离实际虚增工程量、高套预算定额、材料重复计算、虚列费用等问题比较普遍,这会加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成本,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采用“高套定额”的办法进行工程结算,可以避过业务水平较低或者工作不认真的审核人员的审核,为施工单位带来更多的货币收入,但却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另外,在对建设单位的投资专项审计中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借改扩建之机,将一些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列在项目之中,增加了工程成本。
(3)投资效益审计是检查和评价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需要
企业的投资决策是由企业管理者做出的,既关系到建设项目当前的效益,又会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就是要确定建设项目所占用和耗用的经济资源以及所带来的收益,检查和评价管理者做出的投资决策是否正确,能否增加企业的价值,继而考核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4)投资效益审计可以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由于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督困难,使得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通过投资效益审计,可以强化责任意识,约束对于投资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防止经济犯罪、反腐倡廉。??
2.如何搞好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2.1实现三个转变
(1)从真实、合法性审计逐步向投资效益审计转变
随着建设单位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检查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适时将投资效益审计从以真实、合法性审计为重点转向以合理性、效益性为重点,即逐步过渡到投资领域的效益审计,是当前摆在我们审计工作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摘要】成本目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经营状况极其整体战略效果。成本目标管理是经营管医院要将成本管理从日常经营管理提升到战略管理理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一套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医院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要善于将成本目标管理的理念、方法运用到医院的管理之中,使医院的竞争力得到提高。
【关键词】成本成本目标管理战略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已经成为医院整体战略的重要部分,科学地进行医院的成本目标管理,对于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成本与成本目标管理
1.1成本的概念成本(cost)一般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的而付出的价值代价。具体地说,就是在生产、销售或经营管理过程中付出的费用[1]。医院成本通常包括:(1)外购物品,指医院进行医疗护理工作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一切物品,如药品、器械设备、医用材料等;(2)外购燃料动力,医院消耗的煤、油、电、水、汽等;(3)人员工资及各类岗位支出;(4)职工福利基金;(5)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护费;(6)医院基本建设费用;(7)其他支出,包括办公费用、银行的借贷利息、勤杂费用等。
1.2成本目标管理成本目标(costobjective)对企业来说,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证实现目标利润而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对医院来说,是指为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医疗、护理工作,实现目标规定的经济效益而确定的成本控制目标。成本目标管理(costobjectivemanagement)是指对医院经营成本进行预测、计划、细分、控制、核算、考核,以达到用最小的成本开支来获得最佳效益的成本管理体系和方法[2]。
2成本目标管理的特点和作用
2.1成本目标管理的特点医院进行成本目标管理时必须注意充分体现以下特点:(1)全过程性。要从诊疗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物资材料计划、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的全部环节,要从临床、医技、行政工勤的各个部门,都重视节约费用、降低成本的目标管理工作;(2)全员性。培养全体职工的成本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成本目标管理要依靠全院每一位员工的关心、参与和管理,各负其责,各自控制自己应控制的费用,这样医院的成本目标管理才会有效和持久;(3)技术经济性。医院成本目标管理决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将经济寓于技术活动之中,重视技术经济效益分析,这样才能获得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4)经济责任结合性。医院成本目标管理必须建立在实行全面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经济核算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实现全面的成本目标管理。
2.2成本目标管理的作用把成本目标管理运用到医院管理中,不但可有利于降低医院成本,而且对于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将技术经济责任制落实到各科室,因为成本目标管理过程中,从目标的制定、分解,到目标的组织实施、考核,都与落实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责、权、利密切相关,从定目标、定责任、定权利这一角度来说也是相吻合的;(2)有利于加强医院的计划管理。为了使医院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加强计划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围绕实现医院总目标,把成本目标管理落实到科室和个人,把医院的全面计划管理落实到实处,成本目标管理是其重要内容和措施;(3)有利于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成本目标管理可将过去领导要求职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被动方式,改变为把任务、目标、权限下放到各科室,并与科室利益挂钩的方式,这种鼓励科室加强自我管理的办法可激励每位职工的主人翁精神;(4)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3成本目标管理的几项原则
3.1成本最低化原则成本最低化,就是根据成本目标的任务,通过分析降低成本的各种因素,制定可能实现的最低成本目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管理结果达到最低成本目标。追求医院成本最低化必须注意:(1)要以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为前提;(2)要以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为前提,如果社会效益需要,该投入的成本应该投入;(3)注意成本最低化的相对性,各科室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实际条件不一样,不能简单要求一刀切;(4)要不断探索降低成本的方法和潜力;(5)要注意发挥群众的作用,把握全部影响成本最低化的环节,寻求管理方法,包括最佳的操作规程,最佳的医疗协作配合,最佳诊疗护理过程安排,最佳的医用材料采用,最佳的器械设备物资的管理维修,最少的管理费用开支,最少地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等。
3.2成本责任制原则医院要全面实现成本目标管理,必须以分级、分工、分人的成本责任制为基本保证,尤其要明确划清责任的界限范围:(1)院长要对全院成本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甚至不应有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负责,要对全院计划不周,各环节衔接不佳,影响成本指标的完成负责,要对因发生严重违背财经纪律而造成成本超支负责;(2)诊疗护理管理部门(医教科和护理部)要对由于安排调度不当而造成的严重影响诊疗护理的工作负责,要对由于医疗护理质量下降招致纠纷明显的增加负责,要对在落实技术经济责任制过程中发现严重浪费医院资源资金的后果负责;(3)物资供应部门要对医用物资供应不及时、物资质量把握不严格而造成影响诊疗护理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要对不按计划采购造成库存积压,或库存保管不善造成变质、损坏、过期失效等各种损失负责;(4)财会部门要对医院资金管理不善,或造成大量物资积压,或造成业务费用开支控制不严而严重超支,或由于违纪违法造成资金被骗或长期拖欠影响医院正常资金流动和效益的情况负责;(5)业务科室要对盲目提出器械物资采购而造成积压或效益不佳,或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使医院经济蒙受损失,或超定额消耗物资材料和资金造成医疗成本超支的情况负责。总之,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按章处理。
3.3成本有效化原则成本有效化的核心问题是“有效化”,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产出,要以最少的人力、最省的财力、物力来实现全面成本管理的目标任务,因此医院成本目标管理的原则不是追求形式,不是谋求时髦,而应立足于取得效益和效果,使花费的成本都能转化为病人取得的对疾病诊治的成效和质量。
4要树立“战略成本管理”的理念
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costmanagement)是围绕经营战略而进行的成本功能扩展与创新,代表了当代成本管理的发展方向。传统成本管理重在成本节省,而战略成本管理重在成本统筹配置,达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比值。传统的成本管理只重视明显的成本因素,如材料费、药品费及管理费用等,而忽视了隐含的成本因素,如市场开拓、内部结构调整、人文建设等,因此不能全面揭示医院成本的真正构成[3]。
【关键词】成本成本目标管理战略成本管理
Studyontheroleofcostobjectivemanagementinhospitalstrategy
【Abstract】Howtomanagecostobjectiveisdirectlycorrelativewiththemanagementstateandstrategiceffectofhospital.Costobjectivemanagementisamainpartofmanaging-sciencewithaseriesoftheoriesandmethods.Inmarket-economycondition,managersofhospitalsshouldbeabletousethesetheoriesandmethodstomakehospitalsmorecompetitive.
【Keywords】costcostobjectivemanagementstrategiccostmanagement
成本管理已经成为医院整体战略的重要部分,科学地进行医院的成本目标管理,对于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成本与成本目标管理
1.1成本的概念成本(cost)一般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的而付出的价值代价。具体地说,就是在生产、销售或经营管理过程中付出的费用[1]。医院成本通常包括:(1)外购物品,指医院进行医疗护理工作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一切物品,如药品、器械设备、医用材料等;(2)外购燃料动力,医院消耗的煤、油、电、水、汽等;(3)人员工资及各类岗位支出;(4)职工福利基金;(5)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护费;(6)医院基本建设费用;(7)其他支出,包括办公费用、银行的借贷利息、勤杂费用等。
1.2成本目标管理成本目标(costobjective)对企业来说,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证实现目标利润而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对医院来说,是指为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医疗、护理工作,实现目标规定的经济效益而确定的成本控制目标。成本目标管理(costobjectivemanagement)是指对医院经营成本进行预测、计划、细分、控制、核算、考核,以达到用最小的成本开支来获得最佳效益的成本管理体系和方法[2]。
2成本目标管理的特点和作用
2.1成本目标管理的特点医院进行成本目标管理时必须注意充分体现以下特点:(1)全过程性。要从诊疗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物资材料计划、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的全部环节,要从临床、医技、行政工勤的各个部门,都重视节约费用、降低成本的目标管理工作;(2)全员性。培养全体职工的成本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成本目标管理要依靠全院每一位员工的关心、参与和管理,各负其责,各自控制自己应控制的费用,这样医院的成本目标管理才会有效和持久;(3)技术经济性。医院成本目标管理决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将经济寓于技术活动之中,重视技术经济效益分析,这样才能获得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4)经济责任结合性。医院成本目标管理必须建立在实行全面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经济核算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实现全面的成本目标管理。
2.2成本目标管理的作用把成本目标管理运用到医院管理中,不但可有利于降低医院成本,而且对于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将技术经济责任制落实到各科室,因为成本目标管理过程中,从目标的制定、分解,到目标的组织实施、考核,都与落实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责、权、利密切相关,从定目标、定责任、定权利这一角度来说也是相吻合的;(2)有利于加强医院的计划管理。为了使医院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加强计划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围绕实现医院总目标,把成本目标管理落实到科室和个人,把医院的全面计划管理落实到实处,成本目标管理是其重要内容和措施;(3)有利于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成本目标管理可将过去领导要求职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被动方式,改变为把任务、目标、权限下放到各科室,并与科室利益挂钩的方式,这种鼓励科室加强自我管理的办法可激励每位职工的主人翁精神;(4)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3成本目标管理的几项原则
3.1成本最低化原则成本最低化,就是根据成本目标的任务,通过分析降低成本的各种因素,制定可能实现的最低成本目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管理结果达到最低成本目标。追求医院成本最低化必须注意:(1)要以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为前提;(2)要以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为前提,如果社会效益需要,该投入的成本应该投入;(3)注意成本最低化的相对性,各科室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实际条件不一样,不能简单要求一刀切;(4)要不断探索降低成本的方法和潜力;(5)要注意发挥群众的作用,把握全部影响成本最低化的环节,寻求管理方法,包括最佳的操作规程,最佳的医疗协作配合,最佳诊疗护理过程安排,最佳的医用材料采用,最佳的器械设备物资的管理维修,最少的管理费用开支,最少地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等。
3.2成本责任制原则医院要全面实现成本目标管理,必须以分级、分工、分人的成本责任制为基本保证,尤其要明确划清责任的界限范围:(1)院长要对全院成本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甚至不应有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负责,要对全院计划不周,各环节衔接不佳,影响成本指标的完成负责,要对因发生严重违背财经纪律而造成成本超支负责;(2)诊疗护理管理部门(医教科和护理部)要对由于安排调度不当而造成的严重影响诊疗护理的工作负责,要对由于医疗护理质量下降招致纠纷明显的增加负责,要对在落实技术经济责任制过程中发现严重浪费医院资源资金的后果负责;(3)物资供应部门要对医用物资供应不及时、物资质量把握不严格而造成影响诊疗护理工作正常进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要对不按计划采购造成库存积压,或库存保管不善造成变质、损坏、过期失效等各种损失负责;(4)财会部门要对医院资金管理不善,或造成大量物资积压,或造成业务费用开支控制不严而严重超支,或由于违纪违法造成资金被骗或长期拖欠影响医院正常资金流动和效益的情况负责;(5)业务科室要对盲目提出器械物资采购而造成积压或效益不佳,或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使医院经济蒙受损失,或超定额消耗物资材料和资金造成医疗成本超支的情况负责。总之,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按章处理。
3.3成本有效化原则成本有效化的核心问题是“有效化”,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产出,要以最少的人力、最省的财力、物力来实现全面成本管理的目标任务,因此医院成本目标管理的原则不是追求形式,不是谋求时髦,而应立足于取得效益和效果,使花费的成本都能转化为病人取得的对疾病诊治的成效和质量。
4要树立“战略成本管理”的理念
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costmanagement)是围绕经营战略而进行的成本功能扩展与创新,代表了当代成本管理的发展方向。传统成本管理重在成本节省,而战略成本管理重在成本统筹配置,达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比值。传统的成本管理只重视明显的成本因素,如材料费、药品费及管理费用等,而忽视了隐含的成本因素,如市场开拓、内部结构调整、人文建设等,因此不能全面揭示医院成本的真正构成[3]。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独立性
正文:
一、责任理论发展史上呈现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七十年代开始,经历了两个十年直至今天,经过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基本完善的过程,经济法理论也随基本研究素材的丰富而日益成熟。对于我国经济法制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分为三个阶段:1985年以前为兴起阶段,1985年到1992年十四大为发展阶段,1992年以后至今为逐渐成熟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真正的有关经济法的研究是从1992年之后才开始的。
作为经济法基本理论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责任理论也有一个由兴起到发展的过程,在每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在经济法制建立的最初阶段,作为一个新出现的法学领域,经济法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经济法理论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兴起。在这一阶段关于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学术活动集中于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等方面。[1]这是由于每一门学科产生之初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本学科的立身之本上,也即从本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最基本的原理入手,并关注本学科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包括在研究对象方面的差异与联系,这种特点在经济法领域也得到了极为明显的体现。这一阶段“经济法律责任”虽然偶尔会被作为一个独有的概念术语提及[2]但从整体上来看,更多的是将一般法律责任理论运用到经济法律部门中,对违反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同时对于将刑事罚则规定入经济法规中的现象以及经济制裁有所论及。[3]经济法律责任理论尚不能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占据一席之地。在1985年以后到1992年之间经济法的初步发展时期,作为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来说,调整对象仍然处于总论研究的核心地位,但研究范围在此基础上也有了更多的拓展,如关于调整方法和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4]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5]通过对这一时期有关论文的检索可以看出,所谓的“经济法律责任”在概念上尚不甚明晰,尤其与“经济责任”相混用,而在现在我们已经将“经济责任”作为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的统称。但在当时的发展阶段,学者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经济责任”为核心的经济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也有人对之进行了一定总结。[6]总的来说,这个努力并未成功,由于相关其他理论进展缓慢,随后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也日渐停滞下来,于是在无论是作为经济法研究素材的日渐丰富还是理论研究得到巨大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经济法的责任理论却相反地进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之中。有关的表述大部分是以教材中总论的一部分出现的,研究者通常是以自己的理解对这一理论加以或繁或简的诠释,整体上来说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而且由于教材式论述的局限,这种阐释也是难以深入的。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在这一阶段无人问津,恰恰相反,也有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些论述也有其独到之处。[7]在此基础上,到最近四五年来,有学者开始意识到过去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上的畸重与畸轻,提出要以一种更为务实的态度来对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责任问题,不是拿原有的理论来生搬硬套,而是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8]同时,也有人在新的视角下对经济法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这样一个思路的指引下,对从第二阶段中后期开始、特别是90以来有关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状况加以总结,对于认清已有的理论成果同时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研究,都是有一定的学术意义的。
二、有关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
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认识总体上来说是随着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不断丰富而日渐深化的,由最初的停留于表面现象的叙述而慢慢触及到这一新出现范畴的本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与经济法其他有关理论问题如调整对象、价值理论等相比较而言,在已经过去的十几年内,责任理论并未能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也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探讨,以至于尚不能提出一个成熟的理论,而有学者称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仍然提留在八十年代的水平,也并非耸人听闻。90年代以来关于经济法责任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教材一类的著述中,论文极为少见,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论辩,勿忘“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少了这样一个平台,大家在自己的论述中自说自话,而没有思维的交锋,则进展缓慢也就不足为怪了。反过来说,也应当肯定学者们在著述中对经济法责任进行阐述对于明晰这一概念的促进作用,正是通过对这样诸多观点的参照、比较、分析,经济法责任在脑中的印象才渐渐丰富立体起来。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主要存在于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关于这一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仅对经济法个分支法律规范的相应责任制度分别进行表述,而未对其加以归纳总结、分析抽象,提出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责任理论。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一大部分的法学、财经类经济法教材中。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是由于作为基础教学,这一类理论问题被放到了较为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法责任理论尚不成熟,无法提出一个能为大家所普遍接受、分歧较小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从事这一问题研究的学者任重而道远。
2、在内涵上,关于经济法责任定义的表述五花八门。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特别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经济法后果。[9]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正常实现的保障,强调了责任对主体的不利益性;经济法责任除了因主体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产生外,还因特别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产生,这点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突出特征。
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者提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0]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责任的产生归结为两个原因:违反经济法义务和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其中,前者存在的情形较为普遍,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机关,只要其行为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所应履行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后者主要指政府机关行使经济法权力(经济法制全)超出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行使经济法权利的方式、程序不当,侵犯市场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经济法利益的行为。这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将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分开来表述,后面一种情形严格说来也属于未能恰当履行义务的范畴。
也有人直接以行为的违法性来定义经济法责任。如“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11]:“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12]这种方式是从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上来看待经济法责任,是一般法律责任理论在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化。是放弃了细节的斟酌而在整体上看待这样一种新型责任,将其视为一般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加以定义的。
有人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责任制”两者相统一起来,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应强调角色责任和相应的、适当的激励机制。“经济责任制”制止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将经济法责任与之相统一,就是是经济法责任一反其所常被认为的“否定性”、“不利性”的特征,在本质上体现了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责任”,法律制裁是实现责任的手段,而非法律责任本身。这种方式就将一般含义上的经济法责任与作为其实现形式的法律制裁明显地区分开来。
3、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学者们所持观点不甚一致。最为典型的是有学者提出了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13]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14]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15]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依学者的不同表述,可以作如下归纳:
1、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具有法定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
这一阐述是将经济法责任放在一般法律责任的位置,从一般角度对法律责任在经济法领域的特征加以描述。任何法律责任都是作为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机制存在的,与国家强制力相对应,在义务人不能自觉完成的时候转而成为法律制裁,因而典型的是对有责方利益的否定。
2、经济法责任具有惩戒和补偿双重性质,而以惩戒性质占主导地位。
由于经济法责任本质上是对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恢复,同时又给予破坏者以否定性的评价,因而实现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使其在一定程度的以恢复,同时对违反义务者以财产、资格等之上的惩罚,是经济法责任实现所带来的两大效益。但经济法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的突出特征就是,相对于补偿性作用而言,它的惩罚性作用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也即作为经济法责任来说,其对经济法客体的保护重于对经济关系中具体对象的保护。因此最主要的便不在于补偿经济关系主体受的损失,而是对责任方施之惩罚,使其为这种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
3、经济法责任在内容上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这与经济法的性质密切相关。经济法的存在首先就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结果,是社会利益的集中体现。现代经济法不以国家为本位,也不以单纯的个人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法律规范的行为,给有关相对方造成损害的同时,必然破坏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若不加以制止,必然给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带来损害。经济法责任的这一特点尤其与单纯的民事责任不甚相同。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等关系,民事责任存在的主要目的也是为补偿向对方的经济损失。因而在对方放弃的条件下,有责方可以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对于经济法责任而言,由于有责方损害的不仅是个别相对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整体上损及了社会共同利益,因而即便有关个别主体对这种损害行为不加以追究,有责主体仍必须承担一定责任。这与上述经济法责任的惩罚性质是密切相关的。
4、另外,也有人将经济法责任的相互分离性作为其典型特征之一,即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内容是不相同的,如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机关与作为受控主体的市场活动者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政府机关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两种:经济侵权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侵权责任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经济补偿责任指政府机关在合法限度内行使职权失当,而使市场主体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补偿责任指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特定范围内发生损害后果的场合,因此应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不能任意类推和扩大。但总体来说,政府机关违反的义务均为程序性的义务。作为受控主体的市场活动者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多因违反实体性义务而引起,其内容包括市场主体违反由法律规定所应强行履行的经济法义务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责任、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而应向他人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应承担的被剥夺特定权利能力的后果。
(三)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所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就一般法律责任构成而言,通常涉及五个方面:合格主体,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主体行为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一般的经济法责任来说,这五个构成方面也是适用的。但经济法责任又有其独特之处。对经济法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学者们观点并无太大分歧,普遍认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主要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也包括经济组织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相反,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在经济法领域适用得尤为普遍。也正是经济法责任具备这个特点,在其归责原则上可以说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也不以行为违法性为必要,对于合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要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占用、征用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时,应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许多情况下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暂时还没有给特定人造成损害,基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这一特性,经济法责任也不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必要,因此在有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时,对如何判断责任主体的主观因素所应遵循的准则。正如上文所述,经济法责任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决定了适用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违反经济义务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归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则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或市场主体违法造成损害,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条件时。前者以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后者则是即使行为人并无过错,也要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由于经济法在任务上的独特性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的归结上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
三、经济法责任存在的独立性问题
在以上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有关分歧中,最为核心、最能体现诸位学者各自观点的一个问题,当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也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是否能够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应责任形式相区别,与之并列、独立存在。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与对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的理解相一致的,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法责任理论所必然首先应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理论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论述各有特色,难于统一,在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这个问题上,也同样见仁见智。主要观点可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主张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有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不过是现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16]另一类则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与传统上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有本质上的不同。后一种观点细分起来还分为以下几类:(1)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不只是对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这三种责任的综合化、系统化的提升,是以系统的思想来对待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各种方法,认为各种方法都是这个体系中的必要和有机的组成部分。[17](2)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即经济法责任既包括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从而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将本法固有责任和援引他法责任包含在内的综合性的责任形式。[18](3)认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并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与之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形式的一种。[19]从发展趋势上来说,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外的新型责任形式的观点在经济法理论界逐渐占据优势。在2002年10月份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也有学者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张守文的发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
诸位学者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上莫衷一是,归根到底是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及外延认识的不同造成的,而这又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整个过程以及现实中的不成熟密切相关。具体而言,经济法作为一个与民法、行政法有着本质区别的新型法律部门,其存在基础的完善必然意味着法学理论的更新。体现在其责任理论上,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给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以传统理论难以解释的情况下,必然要经历一个巨大的变动时期,也正是通过这一过程的甄别辨识,更为完善的、适应现实需要的责任理论才能够建立起来。
从历史上说,公、私法的二分方法给民法与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牢固的理论基础,在传统的思维方式下,民法与行政法的主体及其调整对象在主体上因此都非常明确,其责任主体也是清楚的。在为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时,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责任性质如何,都不难分辨开来。而与之相反,经济法的产生是对传统理论的更新与发展,单以完善牢固的公法、私法理论难以解释其存在的基础及独特的调整对象;同时,性质上的模糊导致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上的模糊,经济法究竟适用于何种主体之间的何种关系,是难以通过传统的主体划分方式加以阐明的,这也就带来了如何以传统责任理论定义经济法主体之间责任关系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理论的凝固性与滞后性,已经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不相适应了。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为我国立法者所重视,因此出现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立法的繁荣景象。但是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却并未得到与之相适应的发展,这与我国一定时期内特殊的经济制度条件是有关系的。随着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可,社会整体利益受到重视,经济法的存在也就找到了合理的依据,经济法被视为现代经济条件下公私法相融合的产物,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在这一条件下,我们说真正的经济法律部门研究才得以建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在经济立法工作呈现一定成果的时候逐渐成长起来的,在其产生的最初阶段,由于调整对象范围被无限扩大,经济法一度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调整与经济相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与外延的不清楚导致相关主体理论、责任理论也难以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的独特之处不易分辨,所谓的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在概念上也是混淆不清,更毫无独立性可言;1992年以后,随着社会整体利益目的日益突出,对经济法任务的认识渐次清晰,其涵盖的范围由多及少,经济法在调整主体、对象、内容以及任务上与民法相区别就成为必然。在这一基础上,经济法责任也就可以与民法上存在的责任方式有了一定的区别。但总体来说,由于发展时间并不长,而法制现实的滞后作用给理论的完善带来一定阻碍,主体理论与责任理论仍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难点。责任理论的不成熟与主体理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经济法主体的独特地位尚未得以完全确立,才导致对其所应适用的责任方式在是否具有独特性上受到反复讨论与质疑,而前者又受到一系列现实与理论问题的制约,典型的就是独立的经济法主体的存在必然要求在程序法律上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这种程序决不会与民事程序相同,这一点在目前的立法现实中尚难以实现。由于这一系列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素,在关于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这一问题上呈现出众说纷纭的局面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年)一书中认为,一种范式一旦产生将是相对稳定的,当反例出现时人们并不是否定原有范式,而是根据原有范式对反例的出现做出解释。只有当反例足够多了,原有的范式出现了危机,科学革命才会出现,旧的范式才会被新的范式取代。[20]这也是法学领域一种新的理论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成熟所必经的过程。我们不能否认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律规范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而这三种传统责任形式究竟地位如何,是经济法律规范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上的责任形式,还是只是经济法规与其他法规竞合时,执法部门的援引,还有待从理论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同时,不能否认由于现代社会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上的应对策略也是相应增加的,这就为那些不同于旧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新型责任形式的出现提供了契机。在这个基础上,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可能也就不能被抹杀。但试图在理论上对之加以抽象、概括,实现整个责任理论的“拓补”,则不能不受到现实的制约,也许只有随着这一类责任形式大量出现,明显难以为旧有责任形式所涵盖时,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的地位才能牢固确立起来。在此基础上的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内涵、外延,性质与特征,以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也就可以随之得以确定,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从而完成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质的飞跃。
[1]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载《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
[2]如《谈谈违反经济法的责任》,载《经济法规研究资料》1983年第8-9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管见》,载《经济法规研究资料》1983年第6期。
[3]有关论文如:《试论我国经济合同制度的特点、作用及法律责任》,载《学习与思考》1981年第6期;《经济合同中的赔偿责任》,载《法学》1982年第5期;《论违反经济法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法学季刊》1983年第2期;《试论违法经济合同的经济责任》,载《社会科学参考》1983年第24期;《浅谈经济法规中表述刑罚的方式》,载《经济法规研究资料》1983年第10期;《谈谈经济法规中的刑事罚则问题》,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2期;《论经济法上的制裁》,载《政治与法律丛刊》1983年第7期。
[4]肖江平著:《中国经济法学术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08页。
[5]有关论文如:《论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载《东岳丛刊》1985年第3期;《经济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载《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6期;《经济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载《财苑》1986年第1期;《论经济法律责任》,载《当代财经》1988年第3期;《“经济责任”质疑》,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6期。
[6]如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出版。
[7]有关论文如:李中圣:《经济法责任论略》,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李建华:《论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肖江平、曾东红:《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的进路》,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8]相关论文如:顾功耘、刘欣哲:《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法学》2001年第2期;孔德周:《对经济法学几个老问题的新思考》,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莫智源:《迁移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9]李中圣:《经济法责任论略》,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
[10]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7页。
[11]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482页。
[12]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87页。
[13]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页。
[1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页。
[15]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
[1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7页。
[17]孔德周:《对经济法学几个老问题的新思考》,载《经济法论丛(第二卷)》(徐杰主编)。
[18]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法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67页;刘瑞复著:《经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63页。
[19]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1页。
[20]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第48页。
参考文献:
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
孔德周:《对经济法学几个老问题的新思考》,载《经济法论丛(第二卷)》(徐杰主编)。
关键词:高等学校;财务治理;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87-03
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对应的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费投入的快速增加,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如何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发展,他不仅为中国高等教育提供了资金、人才和技术,而且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行大学体制创新,提供了一个突破口。而高等学校财务治理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研究和完善(赵建军,2008)。
一、当前理论界对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公司治理理论、非营利组织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在中国,对于高等学校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如雨后春笋。
1.关于产生高等学校财务治理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一直被视为由政府支出的公益利事业,高等学校属于政府办学,政府对高等学校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上述学校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弊端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改革。首先是高等教育的办学目标定位问题要搞清楚,才能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即中国高等教育的办学目标是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并在法律上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然而,目前,高等学校办学体制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办学模式,它必然导致高等学校事务由政府干预引起的政府失灵、高等教育资源由市场配置引起的市场失灵及高等学校本身内部管理引起的学校失灵。其根本原因是高等学校公共治理出现问题,没有理顺政府―市场―学校的三元关系。随着中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出资兴办的高等学校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办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追求高等学校公共治理应该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另外,高等学校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然而近几年来高等学校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大学扩张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学生缴费,而银行是国有企业,如果高校不能偿还巨额贷款,它只能提高学生的学费,而大多数学生家庭却不能承担得起,即使能勉强承担,学生花费一个家庭几乎所有的积蓄却找不到工作,这样矛盾如何解决?如果政府买单,市场对高校培养的人才需求就由市场决定,这样办学方式势必导致供过于求局面。因此,如何进行怎样的制度安排来确保高等学校公共受托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这是大学治理的基本问题。曹光荣教授等认为,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正在由过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依法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治理结构也面临改革。否则,可能因为治理缺陷的存在而产生风险,甚至阻碍高等教育发展。
2.关于当前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公共财务管理范畴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问题,深受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其根本目标是在促进公民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财务效益。但当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不顺,受托责任不明,法人权利、义务意识淡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高等学校投资理财的非理性和盲目性。翟小会认为,中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以计划手段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这种既无竞争又无淘汰的运行机制下,高等教育机构本身缺少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去推动其不断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质量和效益。
3.关于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原则问题。夏焰等认为,高等教育治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多元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政府并不是唯一权力中心;(2)健全高等学校问责机制,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上,必须要有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相关管理行为、决策以及后果负责;(3)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既要高效又要兼顾公平;(4)在高等教育治理失败的地方,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扮演“元治理”的角色。程勉中认为,实施现代大学治理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从宏观的角度看,大学的办学行为要合法,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办学行为;从微观的角度看,就是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涉及师生员工权利义务的事务要公正,大学的管理行为要讲求效率。陈鹏程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大学董事会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努力寻找大学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对接点。宫照川认为,基于治理理论的主张,在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上,政府要实行分权化改革,将权力充分授予学校,以发挥其治理的积极性,强化它们的绩效责任和自我负责的态度。要是学校承担市场的风险,必须使学校成为市场独立的实体,但这种实体是追求长期社会效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的放权,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减弱了,而是变得更加重要和有效。政府应主要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如制定高等教育的宏观政策,监督、管理高校对资金的使用,协调学校、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注重对高校绩效的评估,为学校竞争提供平等的制度环境等。
二、当前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财务治理是对公共利益主体在财务活动中责、权、利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公共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在当前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高等学校独立办学的法人地位难以保障。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是,从中国高等学校改革的实践来看,目前的改革与高等学校真正实现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的要求相差还很远。由于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在制约着高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作用的发挥,使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没有在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和运用。
2.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中国高等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的格局已经形成。除政府外,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捐款人、科研经费出资人、银行机构、校友等日益成为高等学校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办学体制的变化,迫切需要加快完善高等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切实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然而,中国目前的高等学校普遍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往往是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委员会或财经领导小组等研究确定。而这些机构的成员往往都是由政府任命的学校管理者,而缺少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银行机构、捐款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3.缺乏完善的经济责任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要求各高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校(院)长作为高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另一方面要按校内管理层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然而,由于中国高等学校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行为约束和激励机制,一些高校建立的所谓经济责任制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经济决策随意性大,责任追究难度大。
4.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状况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已不适应当前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以及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2)会计报告不完备、不透明。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报告是以加强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为主要目的。年度会计报告既没有经过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也从不向社会公开发表,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全面、真实、可靠的高等学校财务运作信息的需求;再加之一些高等学校在编制会计报告时漏报或少报部分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状况或某些类别的经费收支情况,导致高等学校会计报告存在不完备、不透明的问题。(3)会计账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一些高等学校,特别是所属二级单位存在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经济业务期间确认不规范,不重视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等问题。(4)重学校本级财务管理工作,轻对二级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高等学校的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许多问题都出自所属二级经济单位;一些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甚至对校办产业产权不清,家底不明。(5)重货币资金管理,轻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作为高等学校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学校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在长期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重货币资金管理,轻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一些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不及时、不全面。
5.银行贷款规模大,财务风险几乎由政府承担。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费投入不足,许多高等学校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利用银行贷款,解决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较好地支撑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在高等学校纷纷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高等学校对银行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贷款规模过大,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加大,由于高校是政府作为法人,最终风险由政府买单,同时相关者也是牺牲品。
6.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在财务治理工作中,一些高等学校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借高校合并与“大学城”工程之机,大搞“豆腐渣”工程,出现很多贪污现象;有的疏于对下属二级单位的财务控制,截流学校收入、“小金库”问题屡有出现等。
7.缺乏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当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经费使用效益低下、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高等学校没有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尤其是约束较多、激励不足,各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调动和发挥。可以说,激励机制运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成败。
三、完善中国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宏观思考
高等学校实施财务治理,必须立足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并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要求,借鉴公司财务治理领域的成功经验和理论。
1.坚持依法治校,确保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我们必须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维护好高等学校独立办学的法人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应对高等学校内部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而应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2.完善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唯一利益中心,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由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为此,完善的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结构,必须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利与责任、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设置治理机构,在体现高校的长远利益的同时,也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近期利益。
3.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高等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对于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结构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权利和责任配置的过程。根据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原则,将高等学校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对应结合起来,要将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宏观政策制定权、调整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日常预算管理与调整权,日常会计核算与信息资料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权等财务管理的全部权利,在校务管理委员会、校长、财经委员会、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之间进行配置,并赋予明确的管理责任,一旦违反,必须严肃追究。
4.加快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与财务的信息透明度。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应主要考虑和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知识更新越来越快,必须要加强高等学校会计人员的选聘、业务培训、素质培养工作。会计人员培训应包含会计知识、财经法律知识、诚信教育与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知识等内容。(2)适应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3)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以全面、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财务活动全貌。(4)将基本建设经费核算与事业经费核算统一,以确保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完整,确保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5)改变会计报告体系。改变过去以满足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需要为出发点的会计报告制度,要以公开性为导向,以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需要为会计报告制度的出发点,切实增加信息透明度。
5.研究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与财务绩效考核机制。对于高等学校来说,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应涵盖财务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应使所有负有财务管理责任的人员都有机会在相应的层次内平等分享。激励方式也应多种多样,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组织激励、薪酬激励、晋升激励、声誉激励、培训激励、参与激励等相结合。高等学校财务绩效考核,是指将高等学校在一定时限内的经费支出与其所取得的绩效目标、效果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对高等学校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高等学校领导者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观,有利于高等学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效益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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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控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为达到管理目标而采取的组织计划和全部方法与程序。以风险控制为特征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保证存款人利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则
1.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能得到贯彻实施,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2.审慎性原则。内控制度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审慎性原则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原则。
3.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能留有死角和空白点,做到无所不控。业务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失控,即使其他各个环节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只有坚持全面性原则,才能使内部控制制度完全发挥作用。
4.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创新的领域,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于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变化的特点,适时进行修订。
5.相对独立性原则。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各个环节都是整个业务的一部分,它们之间操作上有连续性;从控制上来看,各个环节的操作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关系。因此,在建立业务过程内部控制时,要保持各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即坚持独立性原则。同时,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一条向最高管理层直接汇报的渠道。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内部经济责任和领导权力控制制度。指以确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及其人员的经济责任和高级行长、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有部门经济责任制、岗位经济责任制和行长、部门负责人工作权限。
2.内部资产控制制度。指与保护金融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信贷资产管理制度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为保证银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而制定的规定、办法、规程,如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凭证传递程序等。
4.内部业务控制制度。指以提高经营效率、促使经营目标实现而采取的业务活动程序、方法等,如贷款管理办法、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等。
5.内部审计制度。指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如借款合同审计办法、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
二、健全、完善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方向
根据以上原则和内容,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控制风险、实现稳健发展为目标,在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与有效性原则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1.改革组织机构。农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传统体制以满足政府偏好为出发点,运用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这种组织机构模式所带来的上下级行之间控制不力和报告关系扭曲的事实,对内控环境十分不利。因此,应当在控制有效、增强活力的前提下,改革现有的组织体制。目标应当是:①产权明晰,即法人股份公司制,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权分立;②按照效能、效率原则适当收缩分支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减少控制层次,从而缩短控制的传导机制。
2.经营思想的明确定位。各级银行应将经营目标从规模扩张型和利润导向型转变为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或银行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体现,但价值最大化还应考虑风险因素和银行信誉等无形价值。在这种经营思想的指导下,银行才可能真正将内部控制摆上其相应的重要地位。
(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建立科学的会计系统。会计机构要有充分的独立性。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要通过会计进行纪录,经营成果要通过会计反映出来,错误或舞弊可能会被会计发现。要充分发挥会计的纪录、报告、监督作用,会计机构必须有充分的独立性,总行应当单独设立会计部门(剔除财务管理职能),并在全系统建立垂直领导的会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纪录的惟一依据只能是经严格识别的合法、有效会计凭证,否则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会计纪录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要素、会计期间,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会计报表应当由会计人员独立编制,报表一经生成,会计人员不得接受任何指令对报表数据进行修改。要严格防止会计人员接受非法指令,从事违法的会计核算活动。
(三)发挥审计再监督作用,加强内控信息的沟通
赋予审计部门应有的再监督权威。目前,农业银行正在逐省级分行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并在二级分行进行派驻制的试点,以期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两级派驻制。但这种方式,显然有叠床架屋之嫌。长远来看,仍然是总行直接领导的垂直审计体制较为合理。不过,无论采取何种体系,都应遵循监督职能与监督者自身利害关系相分离的原则。
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评审制度。对内部控制的评审是审计再监督的重点,而内部控制涉及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因此审计部门应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操作规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提高评审的科学性。目前的内控评价,较注重于业务的风险点细节,欠缺宏观的总体评价,特别是对内控环境及管理层重视不够,需要加以改进。
加强对内部控制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内部控制的基础信息,既包括管理控制方面的信息,又包括会计控制方面的信息,前者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岗位分工、职能分工、经营决策、目标控制、人员培训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控制信息,后者包括会计账目、会计报表、会计处理、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维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的控制信息。
加大内部控制现场审计检查的力度。从国外商业银行的审计实践看,一般都将内部控制作为审计的必查项目,而且一般是首查项目,即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鉴别,确定审计的力度、广度、程序、方法等,从而使内部控制随时处于审计的再监督之下。当前农业银行专项审计和管理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尚未对内部控制予以足够重视,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评审未列入审计范围,从而影响了审计的效果。
逐步加强审计再监督的信息反馈与处理功能。审计再监督的信息反馈,是审计部门根据规范化的操作规程,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做出的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当前农业银行各机构对审计成果的利用并不充分,同时由于操作手段、分析水平上的局限性,其信息质量也不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重视审计成果的利用。
(四)深化内控体制改革,强化内控制度落实
1.深化内控体制改革,增强内控体制的适应性。
(1)构建自律有序的内设部门体系。按照纵向有监督,横向有制约,纵横自律网络严密的原则,完善职能部门自控体系。一是以审计、监察部门为主导,构建内控责任体制。明确审计、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职责,由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落实;建立定期部门自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系,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建立定期执法监察制度,对各部门自律情况进行监察;建立案件处理内部公开通报制度,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再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隐患或案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以业务运作为主线,强化部门间的协作与制约关系。按照前台业务操作、后台业务控制、内部后勤服务保障的顺序,强化部门间的协作与制约关系。三是以职能范围为界限,强化部门自律责任。建立职能部门自律责任制度,加大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内控措施贯彻执行的力度;建立连带责任制,对属于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可以控制但未能控制的失职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2)完善制约有效的岗位控制体系。一是坚持岗位分离,实行岗位控制。根据内部互相制约的要求,将每项业务的全过程划分若干阶段,分别设立调查、审查、记账、付款、检查监督等不同岗位,禁止一笔业务一岗一人到底。每个岗位都制定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保证责任制的落实,以达到互相牵制的目的。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实行程序控制。对每项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图”和操作规范进行,在业务传递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设置内控点,不允许逆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业务交易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时,实行责权对等、处理意见明确的签批和经办人签章制度,保证程序控制的有效性。三是建立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对实行岗位制约的重要岗位实行不定期的轮岗和强制休假,防止串通舞弊,增强岗位制约的有效性。
2.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内控制度落实。
(1)规范内控制度建设,科学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以业务运营制度、管理制度、处罚制度为总纲,对现有的银行内部制度进行清理归类,并根据业务和环境的发展变化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把阶段性内部政策、要求、分支机构制定的局部性制度进行规范,按照决策、措施服从制度、下级制度服从上级制度、内部制度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一方面对现有的内部制度进行体系上的科学构建,为今后内控制度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方向,另一方面,为各级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分层次分类学习掌握和执行内控制度创造良好的前提。
(2)加强薄弱环节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一是加强业务管理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补救制度建设。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将是今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相应的防范控制制度和补救制度,以弥补在创新之初因操作不规范可能带来的不足,从而解决创新与规范的矛盾问题。二是完善新机构制度建设。对于新机构,必须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将制定的各项制度全面系统地引入到新机构中,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量体裁衣”的经营管理运行规范。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新机构的主要考核内容,确保新机构健康起步。三是加强和完善科技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制度建设。目前农业银行的科技应用和推广范围广泛,速度较快,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在不断提高,但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多,必须依靠制度进行约束,坚持科技推广运用中制度先行原则,在推广每项科技成果应用之前,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
(3)从严执行各项制度,充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建设最关键的环节在于落实和执行。因此,必须全面强化制度落实的意识和行为。一是坚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加大监督查处工作力度。在理顺和健全制约体制的基础上,加强举报查处工作,尤其要对执法不公、执法枉法的事件和人员从严查处。三是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审计力度。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一、法律责任概述
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其中的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而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责任问题。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1)经济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2)经济行为制裁。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3)经济信誉制裁。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第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减、免被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正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权等,此外,还包括经济制裁方式如赔偿损失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一)从责任目的上来看
经济法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笔者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个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产品安全、公平竞争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二)从归责原则上来看
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公平归责原则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
(三)从责任形式来看
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从免责条件上看
经济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等。
四、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及局限性
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即现行法律不承认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存在局限性。屡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有限的,仅有惩罚是不行的。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并不是保护法律关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