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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7 16:02: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银行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银行监管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监管的重要性,这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风险来自方方面面,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都要求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倒闭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银行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不至于过多。金融体系安全运行,能够保持公众的信心进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概述

1.1监管目的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目的包括: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服务系统的效率和竞争;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平稳发展;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等。

1.2监管原则

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竞争原则、谨慎监管原则、合理监管原则、高效监管原则,在实际的关系和过程中,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的,它们必须贯穿于商业银行监管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只有在整个监管法制过程中都体现这些监管原则,才能确保我国银行业、金融业的稳健安全有序的发展。

1.3监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行业,信用一词兼具信誉和借贷行为双重含义。银行作为一个一般经济行为必然维护其商业信誉,其次银行是以资金借贷活动作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的特殊行业,信誉是借贷活动的基,而借贷活动的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信誉产生影响,因此信用对银行业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历史已经证明单纯靠银行所提供的这种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银行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滥发银行票据,经常造成票据贬值或无法兑现。许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弱或流动性较差,无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证,造成挤提而破产,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损失。因此,银行业需要通过监管来治理银行界较差的信用环境,恢复或增强社会对银行业的信心,使银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运行轨道。

第二,商业银行是事关公共利益的行业。正如肯尼思·斯邦在《为何管制银行》文中写到:“虽然银行以赢利为经营目的,银行家在日常经营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许多决定,但银行业被普遍地认为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信用中介人,银行通过向社会公众负债,将私人、公司、企业、团体、甚至政府的闲置资金转化为银行存款。又通过发放贷款将存款向社会各行业投放。作为中介机构,银行将无数个存款人变成了贷款人。

第三,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商业银行业务是高负债行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银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利率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的影响。

第四,银行业是一种充满危机的行业。银行危机早在几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频繁发生,小到单个银行陷入困境或倒闭,大到整个银行业面临行业生存危险及大规模的银行倒闭甚至金融体系的崩溃。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巴林银行破产收购案;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案;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动荡等等。

商业银行构建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途径

2.1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监控体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风险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法律风险防范对于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性不低于对其它风险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中,法律部门设置的主要形式为,一是设置了单独的法律部门; 二是将法律与合规部门并为一个部门; 三是将法律事务职能放入其它部门,作为该部门的下设机构。

2.2设计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

在 2004 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都有属于自己的风险监控技术,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初级评级法、高级评级法、高级计量法等,这些技术体系的存在为银行控制相应的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如何识别、评估、计量法律风险的问题,没有为银行提供控制法律风险的定量型技术支撑。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后,就自然地适用操作风险的全套控制技术,但笔者认为,由于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本质上的差异性,二者不能适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术体系。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笔者认为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是向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学习借鉴; 二是利用既有经验设计监控技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重视业务量上的积累,而忽略了质上的沉淀,在风险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次,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积累经营数据,设计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适用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体系。

2.3充实法律工作队伍

无论是法律部门的设置,或是监控技术的借鉴与设计,都需要拥有优秀的法律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项工作的必备条件。法律工作人员的充实需要从几方面,一是人员数量需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员结构须合理,包括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等; 三是加强对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法律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只有拥有了高质量的法律队伍,才能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设计出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技术和制度体系。

2.4培育银行法律文化

优秀和被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有助于推动员工自觉地防范法律风险。一般认为,一种企业文化的建设需要从 4 个层次入手,即物质层、行为层、制度层、精神层。在银行法律文化中,物质层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部门办公室环境、工作工具等物质要素制造法律氛围; 行为层则主要从员工自身行为出发,从行为体现法律规束; 制度层则主要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制度制订程序等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 精神层则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化层次,它主要体现于银行的核心理念中。

从上述4个层次入手建立银行法律文化,能够与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制度体系产生相互推动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设有助于推进监控制度体系的构建,而监控制度体系也可以在行为层和制度层上树立银行法律文化。

3结语

银行监管一方面源于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又深刻影响着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保证银行业及金融业的平稳运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宏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与评价[J].国际金融研究.2007,(l).

[2]周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10,( 1) .

[3]侯太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边缘化的现状及反思[J].投资研究,2009,

第2篇

(一)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力量监督和知道商业银行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国家政策等进行活动,进而保证整个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有很多,但都是围绕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开展的,比如对于利率的监管,对于跨区经营的监管等等。

(二)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

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国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其中的有效性包含两层的含义,一是效果,二是效率,效果是从监管的结果上分析,而效率是从监管的过程上分析。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就是在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活动时,达到的过程的高效率性,结果的高质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对整个监管的全过程的要求,只有实现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才算成功。

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现实意义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 监管

一、文献综述

常凌欣在《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指出了商业银行在其关联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朱亚在《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中》分析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基本内涵,结合国内外立法阐述了关联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提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的具体措施。

从国外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问题的研究来看,Walter(1996)详细地研究了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得出了驱动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其关联交易方面两个明显的因子:一是非银行子公司得到控股银行的大力支持,这就减少了子公司如果面临倒闭而带来的名誉损失;二是在有限的责任制的情况下,非银行子公司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要转移到银行上,这样的损失就要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Calomiris(1995)发现,准许银行向自身持股一定比例占有的公司借取款项,给银行家们释放了较强的连续、审慎经营的激励反应,避开了银行与企业两个之间存在的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中面临的问题

(一)授信管理存在缺陷

授信的风险管理,指的是商业银行对自己客户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对这种授信存在的业务风险进行综合性的审评,要求把风险的控制、效率的提高作为目的的一种信用贷款管理制度。授信风险的管理是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款,管理的业务覆盖了授信前的审查、授信业务的常规运作、内部业务与非业务的监控以及授信后期业务系统的管理的全过程。商业性银行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信用贷款的风险更加。比如,中信银行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方面显得薄弱。监管部门通过抽查发现,中信银行的信贷业务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贷前调查尽职不到位、贷中审查缺乏严格性、贷后管理缺失的情况,没有确定好授信的条件就给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出现的问题比较重要。监管部门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信银行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集团大型客户信息的收集和认证方面、统一授信的管理方面、贷款用途的分析以及控制方面、风险预警的提示等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上,导致了无法进行集团客户的有效识别、交叉的授信管理、交叉的担保等情况出现,存在一些比较大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改善程度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速度较快,但是,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问题在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如,在2007年,中信信托公司为其管理控制的理财产品,直接向中信银行按账面的净值购入了一共118.76亿元的银行贷款及银行客户垫款。在2007年年末前,中信银行购回了其中的47.2亿元,购回比例低于50%,并在年末之后至年报报告之日的这段时间,又购回了57.7亿元的银行贷款。但是,中信银行并未通过任何途径对这些大额交易进行任何的信息披露。中信银行后来在回应此事的时候,解释为对关联交易金额的不同理解差异造成这次事件的原因,因为该项交易还没有达到需要披露的要求,但是在随后的信银行类似产品,就已经更换了信托合作公司。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尤其是在资金运用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信息的不透明化又直接上引起了银行与中小股东方面、外部监管的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两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这样来逃避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商业银行现代的企业制度的缺陷

在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变化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现代的企业制度这样的模式来搭建整个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以及它的治理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安排上,依据了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理论,然后根据这样的理论来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的。在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上,存在着我们常见的“两权分离”的情况: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授权,委托经营者来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会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不能完全详细地了解整个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者就会有可能从自己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企业的角度去做出相应的决定和政策,通过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去获取最大化的私人利益,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关联交易风险意识,提高重视程度

对于上市银行而言,关联交易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防范,保证交易的公允性,避免损害银行利益或引发法律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专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使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关联交易的管理缺失带来的危害,加强提高关联交易的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二)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消失不在。因为商业银行的众多股东,牵涉到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更多面的风险因素,在客观上要求进行程度更高和质量更好的信息披露。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来改善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利于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前,我国在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章制度方面不健全。这些都需要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面、内容方面和标准等方面来制定一些更加完整详细的可以合理实施的规则与制度,便于操作、便于监督。

(三)重视实质审查,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关联交易的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预防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发生不合理不合规的输送利益,对股东、商业银行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该按照商业原则的要求以及一般商务条款来进行,更要在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的条件下进行。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

针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的行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种违反制度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没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向特定对象私自或提前披露或泄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违法情节追究责任。对关联交易的各方行为人而言,采取非法关联交易的严厉处罚手段,有利于威慑违法行为、牵制潜在的关联交易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林跃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识别和风险管理》.

[2]张炜,何正启,朱亚.2010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制.金融论坛(6).

[3]余保福.银行业关联交易及其规制研究2007.

第4篇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为拓展中间业务,在电子设备、通讯网络、资金清算、电子银行和基金托管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还不高,丰富中间业务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空间还很大,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非信贷盈利资产,使现有以资产负债业务和存贷利差收入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向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协调发展,存贷利差与非利息收入并重的经营结构转变。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如果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有条件和能力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基金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并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财品牌,利用自身擅长的理财技巧,将不同产品进行有效组合,打造富有特色的金融理财产品,形成雄厚客户资源积累,最终走出银行业同质化的低水平竞争层面。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条款规定,现在距离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进而过渡为混业经营,可以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的发挥出自己的优势,从而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自己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以下一些优势:第一,商业银行在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的几个领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第二,商业银行拥有先进的业务技术系统和资金清算的强大优势;第三,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拓宽收入渠道,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于信贷领域;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可为基金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各项服务,通过结算、信贷、储蓄等服务手段,可以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投资特点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模式研究

1.以德国为代表的商业银行直接下设基金管理公司来开办基金业务。商业银行直接以全资附属的方式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这种模式一般在混业经营的国家中较多出现。由于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出资和控股关系,为了满足基金管理法规的要求,在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应有另一家商业银行来进行基金托管。

2.以美国为代表的由金融集团控股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开办基金业务。该模式是由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其旗下直接或间接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托管银行等,形成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其特征在于基金公司完全独立于金融集团旗下的商业银行。从我国的国情和金融体系特点来看,我国银行走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模式最可行,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作为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一个试点。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该模式开办基金业务,在法律和监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

3.该模式符合目前分业监管的监管现状,监管成本较低4.随着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该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

截至200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但企业依然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同时也使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集中体现在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并运作基金的风险不容忽视。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而言,除了普通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包括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风险、联动风险等。

1.利益冲突风险。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和托管基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联动风险。联动风险指某子公司面临的风险会迅速传染给其他子公司和整个集团,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自2003年以后不再发行封闭式基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也要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其流动性问题一直得到广泛的关注。一旦商业银行基金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放大到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上,从而引发整个银行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益。为了营销基金,商业银行内部部门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倾斜资源,出现“利益输送”现象。“利益输送”现象在基金市场上表现的很明显。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着很多支基金,为了提高自己的品牌,把资源倾斜到旗下的某些基金,从而打造几只所谓的明星基金。

第5篇

关键词:博弈 激励规制 事先承诺制 监管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更趋复杂,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也大大增加。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若规制者能设计出一套使被规制者“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制度,并将二者的“目标函数”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监管效率。本文试图运用相关的激励规制理论,对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讨。

一、激励规制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运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对垄断行业运营效率的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然而,放松规制、引进竞争并没有解决该行业存在的低效率问题。90年代以后,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一种新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或称新规制经济学(New Regulatory Economics)得以产生。激励规制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问题来加以处理。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者须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被规制机构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传统规制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6篇

通常不是主动产生的操作风险在较早的时候由于人们的认识不足,仅仅被称作除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而现在,多种可供分析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正在逐渐的形成,商业银行多年来一直试图对它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定性并尝试测量这一风险。目前银行家们已经达成了共识:好的操作风险管理能通过减少风险、改善服务质量和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形成一种竞争优势并在股东价值中得到相应体现。

1操作风险的定义、分类及其特点

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全世界的银行家们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但对操作风险的性质正在形成一致的看法:操作风险是一种引起损失的风险,是由不当的或者说失败的操作程序,工作人员或工作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定义有两个:

一是全球衍生产品研究小组的定义,他们认为“操作风险是由于控制和系统的不完善、人为的错误或管理不当所导致的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从人员、系统和操作流程三个方面对操作风险进行了界定。

二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3)给出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侧重于从操作风险的成因包括法律方面的风险,但将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排除在外。

除了以上两个定义之外,世界著名的瑞士信贷集团也给出了他们有关操作风险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以不当或不足的方式操作业务而对业务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

瑞士信贷集团认为操作风险可具体表现为经营混乱、失控、出差错、不当行为或外部事件,但都不外乎组织、政策/过程、技术、人员和外部5大类。①其中组织风险源于管理层的更替、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文化和沟通、责任以及持续经营计划;政策和过程风险源于操作过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例如支付、结算、操作违反政策规定和产品方面的失败;技术风险源于计算机系统软件或硬件方面的不足,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方面的漏洞等;人员风险源于不适当的雇佣关系引发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内部欺诈行为;外部风险源于外部欺诈或法律冲突。

这5个分类只是对操作风险最初步的分析辨别,很显然它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进行次级分类。例如组织风险可以细化为治理结构、文化、沟通、项目管理、持续经营等几个方面;技术风险可以细化为通信、软硬件和信息技术安全三个方面等等。

操作风险的性质决定了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特点:

(1)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同,操作风险的风险因素存在于银行的业务操作过程之中,且引起操作风险的因素与之导致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可以用数量关系衡量的联系。因此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需要整个银行的业务人员和部门共同努力防范。

(2)越是业务规模大、交易量大,结构调整迅速的领域,越是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3)由于前面提到的,可以观测识别的操作风险因素与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的规模和频率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数量关系,因此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很难确定什么因素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最为重要。

(4)操作风险几乎覆盖银行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既包括那些发生频率高、造成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的日常业务处理中的小错误,也包括那些较少发生但能够导致较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和大规模舞弊行为等。因此试图用一种方法来测量和管理操作风险的所有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管理操作风险的建议

对于如此难以驾驭的操作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经验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工作归纳为四个部分:

①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

②风险管理: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

③监管者的作用;

④信息披露的作用。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银行来说首先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方面,并对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进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应当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程度及其对各种风险种类特征的理解。巴塞尔委员会同时认为银行组织内部的信息流程在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次银行应当建立识别、衡量、监督与控制操作风险的管理系统,找出衡量操作风险的有效方法和持续对操作风险敞口和重大损失事件进行监督。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监管者应当对银行经营中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战略、政策、程序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定期的独立评价,并保证银行具备一个有效的报告机制以便及时了解银行在相关方面的新进展。

此外,信息披露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对银行的操作风险敞口和操作风险管理质量进行比较评估。

3操作风险管理的几个阶段

对任何风险的管理都应当是一个有序的管理过程,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不例外。通常来说,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识别、量化和追踪、计量以及整合管理。

3.1识别阶段

这一阶段的任务是进行风险识别,应当使用许多人力资源进行数据的收集,在根据整理后的数据划分出风险的优先次序。在这一阶段,需要银行的整个组织机构都有不同层次的参与,建立起操作风险管理的基础。

3.2量化和追踪阶段

这一阶段要求执行操作风险管理任务的团队不断试验以找出量化风险的方法,进行风险的跟踪观测;建立能够将识别阶段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自动化的电子系统;并建立系统风险的汇报传达机制。

3.3计量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对在量化和追踪阶段是探索的操作风险量化模型和方法进行继续的开发和提升,建立相应的操作风险数据库并加大对相关技术的开发应用。该阶段的大部分工作应当由操作风险管理团队来完成,减少人力资源的投入。

3.4整合管理阶段

这一阶段应当建立起管理操作风险的软件程序,所需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较前面几个阶段有所减少;该阶段需要做到能够将敞口性操作风险数据整合到管理过程之中,并能够运用保险等类似的避险方法对敞口性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4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

从上面提到的操作风险管理的阶段分析可以看出,从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二个阶段开始,风险的量化就作为整个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是整个操作风险管理的决定性环节。对于这一关键环节,国外的商业银行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做出过不少有益的尝试,除此之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当中对银行操作风险的量化方法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建议。

4.1国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首先是由上至下法。这种方法是根据传统的假定(资产或非利息收入越多,操作风险越大)以资产和非利息收入等财务指标为基础分派操作风险资本金。但是大多数国外银行并不采用这种方法管理操作风险,原因是该方法不能反映出操作风险管理的真实水平。在这种方法下,即使某种业务流程已经拥有很高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但只要他的资产或者是非利息收入的财务指标没有降低,分配给这项业务的操作风险资本金就不会被减少,因而不利于激励管理人员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其次是由下至上法。这种方法目前在国外有较多的研究和采用。很多管理者认为随着统计方法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操作风险是可以像其他风险那样被较为准确的度量的。

在这种方法之下,整个银行的业务被分割成若干个类别,然后对每个类别的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分别度量之后再加以汇总。这种方法可以直接测量各个业务类别的分线情况,从而能够促使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根据统计度量法的结果向各个业务部门分派风险资本金,利用情景模拟分析法得到的结果进行资本金的补充,相互结合以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另外,对于一些发生几率很低但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很多国外银行试图将极值理论运用到统计度量法之中来提高相关损失值的置信度。

4.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对如何管理操作风险给出了许多有用的建议,而且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也进行了设计。为了适应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设计了三种由简到繁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法。其中基本指标法和高级法到采用基本指标乘以固定比例的计量方法。固定比例由巴塞尔委员会研究确定。基本指标法用前三年包括经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平均总收入作为基本指标。而在标准法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被划分为八个类别,每个类别需要配置的资本为该业务类别风险敞口与相应的固定比例的乘积。将这些乘积加和就得到总的资本要求。可以看出,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不直接与数据相联系,也不能反映各个银行不同的操作风险损失特征,所计算出来的结果不能反映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

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法计量操作风险。

高级法包括内部法、损失分布法、极值模型法和其他一些新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首先是内部法。内部法在标准法的基础上,对于每个业务类型的组合,银行应当根据自己的历史损失数据计算组合的期望损失值,而操作风险需配置的资本由操作风险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影响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相互的关系的因素很多,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线性的。

5总结

可以说,在目前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们正在不遗余力的对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大大小小的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并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数学模型建立起风险与损失之间较为明确的数量关系。对于曾经一度被认为是最难以进行量化的操作风险,现在也逐渐建立了量化的理论和模型。当然,无论是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使操作风险这一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越来越重要的东西变得可测,从而有利于银行对其进行精细化的管理。

第7篇

近年来我国表外业务收益在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下图是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我国22家上市银行2007-2009年表外业务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但是表外业务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表外业务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其风险就更难以被发现甚至消除,加上金融系统与生俱来的多米诺效应和外部效应决定了如果不能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表外业务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乃至整个经济系统的震荡,因此我们在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研究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表外业务的定义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三种类型的业务。”

二、 表外业务的风险类型

表外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指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对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Market Risk),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汇率、利率、证券价格以及商品价格)的变动,使银行的表外头寸受到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变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是指银行无法买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为履行表外业务的支付义务所需要的资金时所产生的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ng Risk),亦即经营风险,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因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失效而形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law risk),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与法规的变化不相适应时,由于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三、表外业务的监管主体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随着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进行,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监管主要侧重于银行表外业务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影响、以及对整个银行系统的影响。其他监管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也对某些表外业务实施监管,但其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外汇的有效管理。

 四、表外业务的监管手段和工具

1.对银行经营表外业务的审批

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审批是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第一道程序,因而十分重要。在银行准备经营表外业务时,它必须向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机构提交必要的材料,以证明其有能力对其即将开展的表外业务进行稳健的经营,并有能力承担因开展表外业务而产生的风险。

2.制定审慎的政策

大多数国家都对一些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制定了相应的风险转换系数,以充分衡量其承担的风险,并对其加以相应的资本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过度的承担表外业务风险,以防止银行倒闭和存款人的损失。

3.银行表外业务统计

定期收集和公布银行表外业务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也是实施表外业务剑光的重要手段。这种信息的公布使得外部机构以及公众有能力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使得银行在从事表外业务时受到市场纪律的有效约束,从而促使银行对表外业务进行稳健经营。

4.非现场监控

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机构必须不间断的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通过对银行表外业务的非现场监控,有利于及早发现那些银行表外业务有潜在问题的银行,从而防止出现更大问题。

5.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有关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身临其境的获得关于银行表外业务的运作、程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详细信息,从而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以及合规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以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表外业务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监管手段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充分注意到这种联系,将监管视为一个过程,将这些监管手段视为该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实现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有效监管,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的合理的水平之下。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拨备率 流动性比率

BASELIII要求各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新协议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现状

中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改革,在资本定义、逆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明确观点。

(一)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个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个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个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4.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5.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二)更为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新标准涵盖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客户存款集中度、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合理安排过渡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三)更加重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新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在经济上行期间适度提高要求,反之,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

3.过渡期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二、新监管标准给银行经营造成的影响分析

1.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加快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通过提高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内部积累;二是在改进资本结构,促使资本更加有效地吸收损失,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创新开发预留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严格,加快推动银行拓展一些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

2.贷款拨备率差异化的实施未考虑差异资产的风险区别,存在导致资产风险与拨备不挂钩的可能性。由于缺乏定价自,商业银行将减少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提高将直接导致贷款资产的收入降低。但是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指标落实的空间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影响的差异会比较大。

3.杠杆率监管标准降低银行内在脆弱性因素吸收了去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教训,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杠杆率指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可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设计偏差造成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表外产品引发的风险,尤其是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通过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商业银行抵抗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度过一个月的高压情境。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要求银行一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长期来看,新的监管体系在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和经济转型的同时,还会有助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战略调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增强海外竞争力,抵御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1]黄静雯,侯占云.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五大国有银行指导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1,(05).

[2]连平,戈建国.新规下的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重构[J].NEX FINANCE,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