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8 17:05: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外贸的结算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正确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及时适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潮流,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分析
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手续简便、手续费低,其中“前T/T”对出口方十分有利,主要适用于进口方向出口方预交的定金以及特别紧俏货物的交易;“后T/T” 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对进口方十分有利,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买方市场上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托收业务主要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情形。托收和T/T方式一样,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在采用承兑交单,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甚至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占用了出口商资金,较大程度地调动了进口商的积极性;而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出口商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因此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据统计,在20 世纪60 —70 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 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风险在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T/T业务程序简单、手续费较低,但必然对进出口双方中一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不平衡。如果是采用前T/T,出口方的资金占用最少,风险承担也最小,是一种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最受出口方欢迎;反之后T/T对进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最为青睐。信用证业务程序最为复杂,手续费也最高,但总体上对进出口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平衡,特别是它和T/T以及托收相比根本性区别在于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在进出口双方无法通过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时,往往成为进出口双方的首选方式。因此,在进出易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能够绝对最大限度地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进出口双方只能在风险和利益中尽可能去权衡,获取一种相对完美的结算方式。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
(一)信用证结算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方式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甚至至今我国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进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因此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在20 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 以上。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已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 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世界卖方市场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往往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情有独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越来越多地被放弃,因此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以上海为例,在2007—2010年期间,电汇使用率占到了50%以上,并且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而信用证的使用率却连年下降,2009年和2010年更是下降到只有29.6%和25.2%。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证使用比例早已降至10—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大多数贸易结算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托收方式(表2),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他管理方式来进一步降低交易的风险。
(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制订以及电子通信在商业领域的运用等因素的出现,国际保理作为服务于进出口商的有效竞争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被进出口商所认识和接受,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它已成为推动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非常盛行,已被外贸企业广泛使用。我国自从1992年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以来,成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保理总金额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449.18亿欧元,保理总金额达到2748.7亿欧元,创历史新高(图1)。随着我国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出口保理业务必将成为企业防范国外买方风险的利器,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组合方式运用日趋增多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外贸风险的逐渐加大,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使用单一的结算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信用证与T/T相结合,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或托收与T/T相结合,前T/T与后T/T相结合,甚至托收与保理相结合等等。通过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些结算风险和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开展。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组合方式日趋增多,被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所采用。
(四)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更新, 国际结算方式正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深度发展。其中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SWIFT 的使用。这个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许多功能。依赖这个通讯网,各国银行之间能快速传递信息,高效率地处理国际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为加快国际结算电子化、提高结算的效率,中国银行于1985年率先正式开通SWIFT,随后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目前,仅中国银行每日SWIFT发报量达4万多笔,采用SWIFT方式进行收发电报已占到全行电讯总收付量的90%。现其分行都建立起SWIFT网络, 实现了国际结算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深入推进,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更高效、便捷地向电子化、无纸化纵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新一代贸易与结算合一的系统,已在全球出现并开始运行。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尽快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引导银行、企业尽早顺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
首先,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努力建立国际保理等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这些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敢于接受并大胆采用新型的结算方式。其次,政府应加快国际结算系统建设步伐,努力提供一个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平台,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最后,政府应根据《UCP600》、《URC52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快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快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从而为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
(二)商业银行应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根据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积极创新、丰富国际结算产品,目前可以以国际保理业务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提升国际保理产品的品牌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度,进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与运用。其次,随着融资工具的日益变化和创新,供应链融资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是为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以推动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最后,加大国际结算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特别是BOLERO电子贸易结算网络的兴起,国际结算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为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大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国际结算人才培养的力度,特别是组织专才对BOLERO 法律体系、交易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银行、贸易商尽早融入到这一潮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出口企业应紧跟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安全收汇,又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是对新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收汇,建议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结算方式的首选。如果对方拒绝接受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则可考虑采用其他商业结算方式,但首先出口企业应全面、认真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二是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不应固步自封,可摒弃信用证,而采用T/T或托收等方式,同时要注意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比如,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对方提出按托收方式来结算货款时,尽量采用D/P,若采用“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三是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型结算方式促进外贸出口并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鉴于当前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态势,出口企业应主动提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同时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最后,出口企业还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出口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应是一个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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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1.外贸企业界定。关于外贸企业的定义,国内外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我们的国家,外贸企业意义也改变好几次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也经历了许多变化,在1949年,为了适应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建立了国家统治的、以国营外贸企业为主体的对外贸易体制,后期也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文件对外贸易进行管理。自1984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各国原有的外贸企业逐渐成为独立的自我维持的市场经济主体,发生了性质上的改变,转化为垄断对外贸易专营公司和特许经营公司,可以从事出口业务或为其他没有外贸权的外贸企业出口。
2.财务风险管理概述。①财务风险。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因现实存在的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而导致其财务效益与事先预想不一致的可能性。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很广泛的,财务活动的任意环节或方面的问题,这种风险都很可能被转化为实实在在损失,最终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收回以及收益分配是企业的四大财务活动,再进行这四项财务活动时,企业会面临不同的风险。②财务风险管理。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各种财务关系所面临的风险进行管理以维持某一状态或达到某一目标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确保企业财务的稳定性,现金流的连续性及资金的盈利性。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要识别财务风险,然后采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方法对已识别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处理,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财务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管理类学科,在实践中能够给企业带来切实的效益。
3.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概述。①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或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构成违约,而给银行、贷款人或交易对方带来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公司会向客户提供货币信用或者商业信用,这种情况下,这就给外贸企业带来账款回收金额及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而言,交易中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②外汇风险。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指经济主体在持有或运用外币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因汇率发生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外贸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点是产品销售对象的不同,外贸企业的产品是出口国外,其日常经营过程多与国外客户交易,会有较多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此时如果汇率变动,外贸企业以外币计量的资产及所有者权益的计价也会跟着上下浮动。国际上一般都是采用美元作为国际计价货币,因此交易结算时,外贸企业难以避免地会面临汇率风险。③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售货方因为结算限制造成了资产的损失。个别国家或者地区不能使用信用证交易的付款方式,这种限制就很可能使得某些交易无法促成而错过贸易的好机会。外贸企业如果没有结合贸易实际情况采用恰当的结算方式,就会带来结算风险。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时,企业很难充分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选择谨慎结算方式就会增加结算风险。④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虽然有清偿能力,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应付日常支出或偿还到期债务等情况的可能性。在出现金融危机时,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会加大。如2009年的金融危机使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流动性危机。
二、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1.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现状。①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大多数情况下,外贸企业对其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是不太了解的,所以外贸企业在确定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是外贸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第一步,然后再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易或者商业信用的提供程度,以及结算方法等。②汇率风险管理现状。正常情况下,汇率基本保持稳定,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一般只是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波动,但如果企业外币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够大,汇率的微小波动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使用金融工具的自然规避法,第二种方法是利用金融工具管理汇率风险。③结算风险管理现状。外贸企业对结算风险的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在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四种。a.汇付。汇付即债务人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将资金汇给债权人的付款方式,汇付可以选择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目前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主要的汇款方式是电汇,信汇已经很少使用,票汇一般用于小额支付。b.托收。托收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发货,然后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出口托收行向其客户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c.信用证。信用证是由开证行发出的、以提交与信用证条件相符的单据为条件的一项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所以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银行,而不是进口人,所以信用证是一种较为安全的国际结算方式。d.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保证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在进口人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时,由银行代其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结算方式。④F金流风险管理现状。如果说利润相当于企业的血液,那么现金流则相当于企业的空气。因为现金流管理出现问题而使企业步入困境的例子数不胜数。很多公司一直把精力放在创造利润上,却很少关注资金周转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慢慢认识到现金流的重要性,也逐渐对现金流的管理重视了起来,但一些企业对现金流的管理还是非常薄弱。另外很多外贸在资金使用方面太过随意,没有对支出进行严格把关,缺乏规划,这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1)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知识体系中的作用。国际结算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是本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 ,经济与贸易业界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国际结算的选修课程有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金融等。尽管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所涉及,但国际结算主要研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 ,企业如何借助于信用工具、结算方式和商业单据来完成货款的收付工作,在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如何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并发挥最佳效益。国际贸易风险主要集中并体现在国际结算的风险方面:一方面,结算时间滞后于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可能本身就包含有高风险的结算条款;另一方面,结算方式本身存在风险。如何避免、控制、转嫁或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际结算中,不仅要了解进出口双方的行为 ,更要注重银行作为结算中介所起的作用及对贸易双方经济利益的影响。
(2)国际结算领域内知识的不断更新。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内的知识是不断积累,不断更新的从其涉及的基本的国际惯例与规则,到具体个案的经验积累都体现了实际业务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从行业人才评价来说,掌握基本的显性知识是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而掌握隐性知识才是满足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才从涉及到信息系统的 SWIFT 操作规则, 到涉及国际贸易术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涉及信用证业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审单实务》、《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包括 ICC的各项规则与惯例和咨询意见,以及出版的刊物跟单信用证研究等,这些知识相对来说要靠经验的积累和对国际惯例的掌握,最终形成隐性知识。
(3)贸易融资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国际结算业务是知识密集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品种英语是基础知识,此外,国际清算体系行关系建立SWIFT电文的基本格式国际贸易术语外汇管理 国际结算工具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单据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国际贸易结算的融资国际贸易结算的规则与惯例等等其中有理论也有实践操作, 我们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不可以能面面具到,传统教学是讲授国际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的相关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审核,备用信用证、保理、保函、福费庭介绍一下,也就是说教学的主体集中在支付结算方式和工具中,侧重于货币的跨国收付业务,忽视了贸易融资业务由于行业内关于国际结算内涵的观念变化,贸易融资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在各种结算方式的进口业务出口业务讲授过程中加入进口融资出口融资进出口组合融资及装船前融资的内容当然,有些观念认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较越来越少,应该在教学中减少信用证的比重信用证业务所占比重可能是在减少,但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其仍然是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重点,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结算方式,也是最需要经验积累才能产生隐性知识的业务,因此在信用证重点教学基础上,加强贸易融资教学。
二、国际结算项目化改革要点
(1)国际结算课程学习的前期知识储备。国际结算课程涉及的前期知识储备课程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谈判、外贸单证实务、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相关课程,需要学生了解结算的贸易背景、商务磋商中买卖双方如何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结算方式,以及货币的相关知识,和对结算过程中外贸企业收付汇的风险控制和对冲等国际金融知识,以这些课程为基础进行结算知识的介绍,同时要求学生在学习之前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知识,具体包括《INCOTERMS2010》《UCP600》《ISBP781》《URC522》等。
(2)将国际结算知识模块进行合理的项目化划分。国际结算主要知识点包括三大内容:国际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的相关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审核。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将三大内容分别介绍,缺少合理贯穿结合,项目化改革的核心要点即是以国际结算方式为核心,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外贸单证实务课程学习的基础上直接将结算工具和结算单据融入不同的结算方式介绍,即按照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进行项目划分,具体分为汇款模块、托收模块、信用证模块,再根据时间安排加上保函模块、保理模块,按照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进行介绍,在涉及到结算工具和结算单据时,再根据不同的业务涉及的不同工具和单据进行穿插介绍,使学生直接从业务流程的学习中了解整个流程的全部知识要点。
(3)结合真实贸易背景。国际结算课程项目化改革的关键在于与真实贸易背景相结合,将不同模块的项目放入设定的真实贸易背景中进行,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结合真实贸易背景思考买卖双方在进行国际结算处理中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从角色出发,考虑各自的利益。
(4)合理的课程设计。国际结算项目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合理的课程设计,国际结算课程项目化改革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课程设计是否合理很关键。由于项目化改革需要学生对前期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因此课前知识的储备和预习,资料的准备,以及课后通过合理的案例设计,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十分关键。项目化改革需要对每一项目通过课前、课堂、课后三大学习任务模块进行合理的设计和任务的布置,有效的将课堂学习向课前和课后进行延伸,实现知识的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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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的结算风险保护屏障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事贸易工作的人,对结汇方式选用及安全收汇没有不关心的,因为采用的结算品种是否合适,决定了本次交易的顺利结汇与潜在风险。
传统方式失效
自从央视播出“浙江近千企业遭遇美国‘老赖’,拖欠国际货款成为转嫁次贷损失的一种方法”后,各种报刊纷纷跟踪报道,各地企业家感言颇多。一时间,海外欠款成为众矢之的。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的保守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商账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递增。
今年美国破产法院公布的多起家具、五金机械类破产案中,多数债权人都是处于中下游的中国企业和供货商,不少企业和供货商因此被迫放弃美国市场。
近年来,我国各地企业海外欠款不断增加,日积月累已经成为一个可观数字,引起各方关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之大,企业海外欠款的程度之严重,使得许多进出口经理人几乎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
不能否认的是,海外欠款的形成,与内地不少企业选用的结汇方式是相伴而行的,特别在遭遇不测情况时,显得尤为突出。
尽管近年来政府大力推动外向型企业对于通行国际结算方式的普及工作,并且加紧了对外贸单位会计、单证、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但是由于有些企业远离中心城市,信息沟通和交流存在差异,因而仍未引起重视。有的企业依旧我行我素,仍采用传统的内贸方式进行外贸交易,造成了企业应收账款和呆账的增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一些内地企业采用的海外货款结算方式,既不是《国际商务单证教程》中提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非完全采用托收或汇款等结汇办法。他们用的是一种独创的综合货款结算办法,接近于内贸的“前T/T”汇款,而又带有托收结算方式,也具有“货到付款”的涵义,在安全收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独创方法之一
在浙江绍兴柯桥和金华义乌地区驻有大批外国商客及。这些外商游走于各个市场、各家供货商和企业之间,大多对当地商贸习俗了如指掌。在产品原材料进价、劳动力成本、中间环节的利润、商品差价等方面,买卖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绍兴贸易商采用的结算办法,与内贸的某些结算方式大同小异,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上规定,供货商在发货之前,或者在卖方开工生产之前,先收取一定比例的“定金”,然后出口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取得“货运提单”。至于定金的多少,一般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可以是货款的三、四成,或五、六成,不一而定。剩余的货款,则以交付“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作为条件。买方付清了余款,卖方再交付海运提单。
这种结汇办法对于出口方来说,收到对方交付的一定金额的“定金”,再开工生产或发货,风险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不会落得“财货两空”;以交付海运提单作为偿付余款的界限,使卖方仿佛吃下了“定心丸”。如果买方到时不付清余款,卖方已经有了定金和“物权凭证”的提单在手,不愁买方不履约。一旦有了其他诸如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意想不到的风险因素,卖方仍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他人。
对于进口方来说,先付一部分定金,对方开工生产,或者发货,掌握了一定程度的主导权。如果买方有常驻内地,还可以定时派人监督生产、装运过程,对于交货期限、商品质量、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上规定,发货前以出据买方客检证书作为付清余款的条件之一。一旦对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履约,或者在商品质量或交货期限上有了分歧,买方尚有余款未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回旋余地,掌握了主动权。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的贸易结算办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种国际贸易结算办法,既避免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繁复程序,减少买卖双方在银行等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采用“前T/T”与“后T/T”对于买卖双方造成的各种不利因素。
上述结汇办法,在浙江绍兴柯桥、金华义乌与永康等地较为普遍。一个有利因素是,当地驻有大批外商或外商,可以随时监督生产和装运过程,不少外商与船代、货代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在买卖过程中能做到脚踏实地。
独创方法之二
多数外商在内地没有,只能通过洽谈会或电函形式进行交易,这样的贸易商采用的是一种“押金”和“托收结算办法”同时使用的结汇方法,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买方先支付一部分“定金”,通常定金的数额最少不能低于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往返运费的总和,买方采用T/T方式先汇给卖方。
有了定金,卖方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对于买方来说,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有余款未付,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如商品的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仍可以掌握一部分主动权。等出口方将货物运出后,取得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并不是采用快邮方式直接寄到客户。因为如果此时将提单寄出了,其实也就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余款的收回就成了悬念。因此,出口方通常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来收取货物的余款。
卖方将海运提单及其它装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再由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余款。依据国际惯例,进口地银行(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包括“物权凭证”的提单),如果采用托收项下的“见单即期付款”方式(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代收行在买方不付清汇票金额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放单给进口商的。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提单仍在银行,货权依然属于出口方。一旦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或其它因素而节外生枝,出口方已经有了“不少于来回运费的定金”在手,还可以将货物转售他人,或者运回。
可以说,采用这种托收与押金相辅相成的结汇办法,卖方的收汇风险系数相对减少。因为对于出口商,无论从安全收汇,还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有了定金和银行托收货款的两道屏障,不至于出现采用单纯托收结算方式时的被动局面。
对于进口方而言,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定金,仍有余款未付,避免了“前T/T”结算方式的贸易风险,可以减少部分银行利息的损失。同时,由于余款是“货到付款”的支付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仍处于主动地位。
争议方式慎选
争议较大的几种结算方式,一是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定金之后,就开工生产,当货物出运后,直接将提单用快邮方式寄给对方。此做法对于出口商不利,因为在余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下,就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转移给对方。如果双方出现了争议,或者出现了市场波动、客户资金周转、产品质量,甚至对方的诚信等问题,往往就造成了后续收款的障碍。
另一种结算方式,是在出口贸易上单纯采取托收结算办法。众所周知,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汇办法。货款能否按时足额收回,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诚信。如果出现诸如“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风险,如前文所述的“国际老赖”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此外,如果交易采用的是“非海洋运输”方式,可能产生的收汇风险也不容忽视,因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等必须做成“记名抬头”,买方以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书提取货物。采用非海洋运输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采用有收汇保障的信用证结算办法,当对方出现诸如金融危机时,仍可以在单据中寻找所谓“岔错”,用“合理”的方式拒付货款。实务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关键词:国际结算 托收 汇付 信用证
在全球经济发展快速的时代,贸易的数量、品种、金额都越来越大。以往的“银货两讫”根本不可能满足现代国际贸易业务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的外贸业务都是通过银行以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算国际贸易业务的债务。
一、国际结算中常用支付的现状分析
汇付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信用,货款是否可以按时收入更多的是凭借企业的商业信用而言。这样的结算方式往往风险性较大,在国际贸易使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托收这一结算的支付方式就运用而生了,然而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也是商业信用领域中的一种,所以也不能完全满足外贸企业的贸易需求。后来就慢慢演变出了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双方企业在信用上的问题,保证了双方企业的各自利益。长期以来,这种以信用证来结算的支付手段都占据了一定的地位,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比例在整个国际贸易业务中占据了85%的份额。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结算方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企业呈现出稀缺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又开始了以商业信用为根基的汇付与托收。尤其是中小企业比较喜欢使用汇付结算,已经占到整个贸易往来的60%以上,并持续上升中。
为什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贸易中越来越被少用到,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手续较为繁琐,支付费用较高。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加深,贸易的买家方面已经初具规模,所以卖家方面的竞争也甚为激烈,而选择一种能够更好的有利于贸易的结算方式就成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有力竞争武器。而汇款虽然有着它的弱点,信用也不是很足,但是它的手续简单、费用支付少,灵活性高,这些优点使得进口商都更加乐意采用汇款的结算方式,同时对于出口商来说,也使其能够在新的贸易环境下增加竞争的力度,增加出口量,拓展国际市场。
二、国际结算常用支付方式的比较
(一)付款责任人比较
汇付、托收、信用证这三种方式都是要通过银行来进行结算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其中汇付与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而信用证则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选择汇付与托收这样的结算方式,那么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就完全依据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了,进口商是唯一付款责任人,一旦一方违约,那么就只能依靠买卖合同来解决了。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支付方式,那么开据证的银行则为付款第一责任人,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就必须见票即付。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提供信用证的银行出现了信用问题,那么也就只能通过合同来解决。
(二)不同融资方式的对比
在进行汇付结算时,如果进口商先对货物进行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的话,那么进口商就是承担资金的一方,如果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那么承担资金风险的就是出口商。如果采用汇付方式,那么由于进口商自身的特点,那么一般不能从银行那得到资金融通的支持。而采用托收方式的话,托收下的单据是经银行传递并控制的,这样的结算特点可以使得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但这种融资方式的控制性较强,一般只有信用叫好的买卖双方才可以得到融资。
三、国际贸易结算常用支付
国际贸易业务的来往过程中,买卖双方就选择何种结算支付方式始终都是矛盾的。这中间最关键是对方的信誉和资金转账。如果双方要想达成意向,最直接的一种支付方式是很难达到的。所以为了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一般都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交易对象的不同,交易商品的不同,采取多种的结算方式相互组合。我们大多用以下几种组合方式来对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进行使用。
(一)汇付及托收进行搭配使用
汇付与托收的相互搭配一般是买方对卖方先支付一定的货物款项或保证金。而剩下的大部分款项则采取跟单托收的方式进行支付。我们在实际贸易过程中,进口商一般先会支付整个货款的10%作为定金,在货物开始运输后再把40%的货款汇付给卖方,最后采用即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付清所有余下的货款。汇付与托收相互组合搭配,对卖方来说可以更好的确保货物发送的及时履行,同时可以节约下银行的费用,免去银行办信用证那些繁琐的手续,大大提高办事的效率。
(二)托收与信用证进行搭配使用
托收与信用的相互结合使用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部分以信用证结算,部分使用托收进行结算。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卖方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签发两张汇票,这两张汇票都是在银行办理了信用证的款项下可以凭票支付的,托收方式下的余款凭跟单汇票支取。这对进口商来说,采取一种单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减少开证的金额,同时减少押金的垫付,这样可以增加周转资金。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可以更好的规避和控制货款的收汇风险。
(三)汇付与信用证相互结合
汇付与信用证的结合是指以汇付方式预付小部分的货款或者定金,其余用信用证支付大部分的货款。在国际的贸易往来中,如果商品竞争不是很大的话,那么进口商一般会支付10%—20%的预付款项,剩下的款项再采取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这样对出口商来说,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就可以立即发送货物,这样可以使得出口商资金的收汇更加可靠牢固。而对于一些具有较强竞争性的商品的话或交货数量不好控制的初级商品,则大多数会采用信用支付70—80%的货款,余下的等收到货物后在用汇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结算;融资方式
一、中小型外贸型企业存在的融资问题
(一)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方式匮乏
传统融资方式除银行贷款外,还包括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出口押汇就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打包贷款也是一种银行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贷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贷款即告结束。所以打包贷款+抵押贷款=出口押汇。
(二)传统的融资方式对出口商的优惠不大、门槛高
银行贷款对于中小外贸企业来说难度太大,贷款利率过高,导致企业的利润大大减少。而且银行贷款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过高,银行本身并没有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用度有清楚地了解,只是会根据市场规则自主抉择。出口押汇具有追索权,对于出口商来说是不利的。其次出口押汇要求进口商所在地的经济形势稳定,无金融危机,而在时下正好是全球金融危机,这使出口押汇的难度更加大;对信用证的条款要求清晰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这样的要求过于主观。对出口商还是很不利。
除了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贷款途径。银行贷款是我国最重要的资金借贷方式,但是银行贷款的发展并没有赶上嘉兴中小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有种“供不应求”的感觉。企业找不到资金的来源,无法正常生产,很多好的企业被迫倒闭。正由于这种不协调的发展也减缓了嘉兴外贸业的发展。
企业除了银行贷款,唯一可以尝试的是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比银行借贷利率要高得多,而且期限短。这些缺点并不是企业最为担心的,让企业最担心的是民间借贷并没有真正的合法化,这导致了很多遵纪守法的中小外贸企业不敢去尝试。
(三)企业融资成本日益增加
银行的贷款利率高,民间贷款更高,2015年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商业贷款利率为6.15%(短期一年)。这个利率对于中小外贸企业来说,的确不是个很高的利率,而且最近各大商业银行有相继降低利率来刺激市场,但是贷款的门槛并没有很大的降低。相比之下,民间贷款的利率高得有些吓人,《财经》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浙江民间借贷月利率普遍超过4%,折算成年利率为48%。此前一般月利率2%或3%。而央行现行六个月以内年利率仅6.57%。民间短期借贷最高利率甚至已达到日息1%,折算成月利率为30%。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采取的对策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中小型外贸企业应开阔思路,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和解决融资难题。
(一)采取新型国际结算和融资方式
1.国际保理
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结算方式有国际保理、“福费廷”、出口汇票融资。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业务的简称,在我国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如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国际保理”商买进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优点在于:1)出口商对应收账款的保障。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付款方式比较而言,进口商破产或拒付货款等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能有效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只要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交货义务,就可以得到“保理”商100%的收取货款保障。如果进口商拒付货款或破产,“保理”商将于90天后按出口发票金额向出口商付款,并且由于“保理”商对付给出口商的全部款项没有追索权,因此而避免了出口商的呆账和坏账损失;2)能促进销售。由于“国际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监督,克服了信息障碍,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商品销售,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和信息数据。额度一经批准确立,出口商便可以放心及时出货,不需等待进口商开来信用证,既免除了烦琐手续,又回避了信用证业务中的不符点问题,加快了单据的流转,有利于出口商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此外,由于“国际保理”收付货款方式是建立在赊销延期付款交易基础上,相当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进口信贷资金,有利于鼓励进口商增加进口。当然国际保理也存在缺点:1)进口商以产品争议而造成的拒付或迟付,保理商有权不承担支付货款;2)商业欺诈行为,进口商与保理商勾结,骗取货款。
2.“福费廷”
“福费廷”就是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它的优势:首先,“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本的良性循环;其次,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最后,采用“福费廷”方式在中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下独有的优势: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费廷”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这一做法对资金比较紧张的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极为有利。“福费廷”存在的缺点与国际保理非常相似。
正因为如此,虽然我国的国际结算已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但目前大多数中小型出口企业还是比较信赖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摊机制,许多企业宁肯牺牲一定利润,也不愿承担结算方式上的额外风险。国际结算多元化的过程显得十分缓慢。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不断稳步升值,商品的美元价格也随人民币升值而不断提高,这不仅蚕食掉我国企业仅有的一点利润,还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具有的价格上的竞争力被逐渐削弱。所以,伴随着人民币升值的步伐,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业务向多元化发展,人民币升值不可避免的成为国际结算多元化选择的催化剂。
一、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我国实施国际结算多元化策略的对策
1.推行新型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1大力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的简称,是18世纪中后期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过程中兴起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主要与国际贸易中赊销和承兑交单商业信用付款方式的发展有关。国际保理由于其迎合了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承兑交单、赊销等国际结算方式的需要,迅速被众多的进出口商所接受。
1.2对于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要采用福费廷结算方式。所谓“福费廷”, 又称包买票据,也是一种特殊的应收账款让售,即包买商(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因为包买商买断的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都有银行独立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风险比较小,而福费廷业务的加入,进一步降低了坏账风险,更主要的是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及时收回了资金,转嫁了汇率风险,并可以提前办理核销和退税手续,改善了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同时,它还可以为国外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1.3应推广银行保函在我国国际结算多元化过程中的运用。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1.4对于美国市场的结算业务争取使用备用信用证替代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
2.注重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结算方式的结合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避免单个结算方式的劣势,从而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衡,进行公平的外贸交易。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过程中,出口企业要尽量采取收汇比较及时的结算方式组合,以规避汇率风险。
3.有选择地采用国际结算与出口保险的综合运用
无论采用哪种国际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险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项“终极”选择,即出口企业专门就进口方的坏账风险向专业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出现坏账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应该指出,国际结算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的综合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进口方的坏账损失,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信用风险的赔付是在坏帐发生后才进行的,并不能在整体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国际拖欠损失;根据保险公司风险分担的原则,企业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赔付,自己一般仍需承担20%左右的损失;有些商品的保险费用较高,赔付期长,手续繁杂,这使企业仍要间接地遭受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使得有些企业不愿意到保险公司投保。
4.充分利用结算货币多元化策略分散汇率风险
改变以美元为主的结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要真正消除这一影响,根本办法还是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巴曙松曾经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对我国周边地区的贸易就可以渐渐地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以求从根本上彻底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目前,尼泊尔、越南、俄罗斯、蒙古和巴基斯坦等国已先后批准在出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此外,人民币在俄罗斯、越南、缅甸、尼泊尔等国家已成为边贸结算的主要币种。
二、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作为进出口企业内部可以充分利用进口付汇与出口收汇对冲的优势,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和企业充当远期外汇买卖的双方,使出口企业将汇率预先固定下来,以确知并稳定未来的收支金额。
利用外币期权合同。出口贸易合同一经订立,企业就可在外汇市场上买入相应外汇的看跌期权,约定可以在未来的收款期以商定的价格把美元转换成人民币。
利用外币期货合同。出口贸易合同一经订立,企业就可在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期货,约定期货的交割日期正好是预期收到外汇付款的日期。这样,就避免了人民币升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一、如何选择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常用的一些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外,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企业的购销合同上所注明的货款结算方式写着“托收”二字,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会计和销售人员也经常把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两种结算方式均称为托收。那么你在合同中所指的“托收”到底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呢?这两种结算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有很大区别,那么你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选择那一种方式对企业销售的实现有利呢?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是销货单位(收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向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凭证或验货后,向其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按款项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商品交易。它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相互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其中集体企业必须事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见下图: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的的单、证送交开户银行,请求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③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第一联)。
④把托收凭证及单证,寄送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第二联留作银行记帐)。
⑤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单证后,立即转给付款单位即承借通知联(第五联),并征求付款单位的意见。
⑥付款单位审查凭证或验货后,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或拒付)。
⑦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按照付款单位承付的金额,划转货款,寄回凭证(第五联留作银行记帐用)。
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把货款进到收款单位帐上以后,立即送交收款通知联(第四联),通知货款已收妥入帐。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必备条件。
①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②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对违反合同,多次拖欠贷款的付款单位,应停止收款单位对其办理托收。
③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没有发运证件的下列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a.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水产、农机)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较强的商品,以及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b.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凭证。
c.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字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d.收货单位承造或大修理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e.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付款单位所在地转产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f.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g.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要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h.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简单的说,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提交经济合同、发票、发货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已发的有效证明。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和拒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付款和验图示说明: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货付款。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应注明采用哪种承付方式。
采用验单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和发票运单等单据与合同核对后即可承付,承付期为三天。即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到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帐户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邮划或电划),划给收款人。
采用验货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必须等货物到达,并以到货的品种、数量、质量、单位与合同核对相符后才能承付。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的期限,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无通知,银行视作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出,或价款计算有误。
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付款人即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应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经审查,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
付款人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银行应当代表收款人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人应当积极负责处理。
除上述可拒付的理由外,付款人不得提出与合同所订无关的理由进行拒付。比如:帐面无款或帐面资金有急用暂不付款等。如果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以承认并已办理了拒付手续,由此而引起对收款人的所有损失,应有付款人开户银行全部负责。如果是由付款人出具假证明而造成拒付款的,由此引起收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人负责。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确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视为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在付款人逾期付款期间,其开户银行有责任随时掌握付款帐户的资金情况,俟帐户存款时及时扣划逾期的欠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扣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贷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天内退回银行,银行填制三联“逾期无款支付通知书”,说明原因,并注明截至当日付款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的金额,作为收付双方债权债务的凭据,然后将两联通知书连同有关结算凭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可以暂停该单位向外办理异地结算业务。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按其款项划回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款项结算需要,没有结算起点,单位可以主动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比较,在程序上差别不大,区别在于实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强调提供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义务,不负责监督,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地区限制,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付款期为3天,付款期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借款通知及其附件后,应在3天付款期内审查有关单证。如在付款期内末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主动从付款人帐户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通知付款人把有关单证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退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收款人要想收款还需再次办理委托收款。
如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在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条件下,最好选用托收承付
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款项的收回受银行的监督,银行有代为扣款的责任。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具有代为收款的义务,无论企业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无误,银行不负审查的责任,立即退票。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委托收款方式下,就是付款入帐户上已有足够的款项付款,但在付款人与开户银行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只要付款人提出还有其他急需,暂不付款时,银行就会将委托收款票据退回收款人,而且又没有逾期付款扣罚滞纳金的规定。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货款收回的保险系数太低。
因此,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销时,尽量创造符合采用托收承付的条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注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承付条件为“验货”付款。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与到期日向收款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承兑就是承认兑付款项的意思。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入按照汇票上载明的事项,在汇票上所做的同意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者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以明确责任的一种手续。通过背书的票据,其索取票款的权利,则以票据的原持有者转让给票据的受让人。
适用商业汇票的有关规定:
①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均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②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③使用商业汇票的双方必须签定合法的购销合同。
④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⑥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苦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⑦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①付款人同意承兑本身或收款单位签发的汇票。
②收款人根据付款人承兑的票面金额向付款人发出商品。
③向银行提交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
④银行登记登记簿。
⑤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⑥划转票款后,通知付款单位。
⑦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结算凭证。
⑧银行收帐后通知收款人收帐,并注销登记簿。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票款时,由其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此时该商业承兑汇票已失去了他应有的效应。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图示说明:
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②申请开户银行承兑银行汇票;
③签订承兑协议,开户银行承兑后,退银行承兑汇票;
④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单位;
⑤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付款单位发出商品;
⑧将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交银行收款;
⑦寄交银行承兑汇票;
⑧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核对后,将到期的汇票无条件的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兑付;
⑨借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票款已兑付;
⑩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收帐后,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况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况时,银行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同时,承兑银行按票面余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取。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商业信誉为担保,所以收款的保险系数较低。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到期收回货款基本没有问题。所以如果你的企业符合采用商业汇票的条件,你最好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但要征得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另外,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时候,如果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急需资金或物资的时候,你可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提前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贴现是指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商业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的净额,交给贴现申请人。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汇票面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