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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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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第1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分为依法必须招标(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果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也采用招标方式的,则称之为自愿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不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文笔者主要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及例外情形入手,主要阐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只有同时满足项目范围和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一)项目范围

主要从项目公共属性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规定项目范围的,具体项目范围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各不相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例外情形

满足上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相应规模标准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包括灾后重建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7.国定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重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门设置有关特殊规定,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这部分规定也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

1.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行为。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4.是否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是否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招标人是否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是否不于5日。

8.是否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本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9.招标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是否少于20日。

11.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符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是否按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是否按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是否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招标人是否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

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是否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法;适用性分析;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类多且具有不同行业的特点。如何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制定评标标准从而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拟对目前采取较为广泛的几种评标方法及标准的优劣性以及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如何更好的选择评标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1、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评标方法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办法。

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叫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投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以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选择中标人唯一依据的一种评标办法[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1.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多因素综合评价的方法,即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投标价合理、质量高、工期短、信誉好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3]。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3两阶段评标法

两阶段评标法是指将评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1.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我国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工程量清单评标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的特点演变而来的。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

2.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两阶段评标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2.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性分析

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市场竞争性强,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有利于施工企业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竞争优势;有利于杜绝市场中的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透露标底和行政干预行为,避免垫资、中标后再压价等不规范操作行为[1]。主要不足是由于这种方法是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投标报价作为单一的评审因素,中标人的投标价最低,但因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设备性能、服务和质量并不一定最优。投标人的成本价不易界定,评标委员通常只能凭自己的经验判断投标是否低于投标人的成本价;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很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配套和完善的情况下,有些投标人在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捷径,使项目最后的竣工决算价并不低[2]。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技术简单的招标项目,以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2综合评估法的适用性分析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定标过程所参照的因素比较综合,评标结果量化,说服力比较强;考虑的因素较全面,评标结果较为科学[3]。缺点是评标因素及其权重难以合理确定;赋予评委较大的权力,评委的主观意见对评标结果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有可能出现“人情标”[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以及缺乏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3两阶段评标法的适用性分析

两阶段评议法是单项评议法、综合评议法的混合变通应用。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强调了对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措施的重视,可保证最后中标单位在技术上合格[4],能够很好实现中标结果质优价廉。主要缺点是无法有效防止串标情况的发生[5]。该方法适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较高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用先进生产工艺、新型设备材料或者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导致招标人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或者难以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的项目招标时采用。

3.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类多的特点,针对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1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3.2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此类项目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殊仪器购置等项目,如水资源、水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此类项目的材料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不详,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两阶段评标法。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一般的设备购置或水文测站等小型的土建项目,此类工程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对于应急类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也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4.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与特定的建设市场,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同时,在招标工作中,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特点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

参考文献:

[1] 古华军.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应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7):88-90.

[2] 凌玉标.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综合评议法的应用[J].湖南水利水电,2006,(5):65-66

[3] 黄远智,邢毅.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2):25-28.

[4] 杜九博,何雪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常用评标方法浅析[J].山东水利,2005,(3):62-63.

第4篇

关键词:不再招标;完善制度;实践探索

不再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报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重新招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这为减少一个项目多次招标,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对招标人采用何种方式选择承包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给招标人随意选择承包商、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容易损害招投标相关方的权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定,规范不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行为,维护招投标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重新招标后可能出现的情形和招标人选择承包商可能出现的情形

(1)重新招标后可能出现的情形(不包含招标成功的情形)。1)重新招标后仍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2)重新招标后只有1家投标人参与投标;3)重新招标后出现2家投标人参与投标;4)重新招标后出现3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而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达不到3家及以上的。(2)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可能出现的情形。1)对于出现重新招标后仍没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承包商通常由招标人自行寻找,与选定承包商签订合同;2)对于出现重新招标后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但仍少于3个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怎样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承包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凭招标人的主观意愿,招标人就可能与投标的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不再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承包商带来的弊端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如何选择承包供应商,行业监管部门也没有建立对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约束机制,招标人在选择承包商过程中容易带来以下弊端:(1)容易造成暗箱操作。不再招标项目是经公开招标信息,而中标结果公示多数是以流标的形式,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一般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包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如资质、承包价格等)没有公开。(2)容易损害参与投标人的权益。不再招标项目多数是有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只是未达到3个及以上不能满足开标条件而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招标人必须从参与投标人中选定承包商,招标人又不用承担参与投标人投标成本补偿及相关责任,招标人就可以从参与投标人以外选定承包商。(3)容易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流失。招标的首要目的是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效率是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所获得的,而不再招标项目,一些招标机构知道参与项目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一般不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就无法知道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是招标人与其意向的承包商之间协商承包价。(4)对建设项目监管带来难度。招标人选择承包商的相关信息不公开透明,在档案资料上难以反映不再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料及专家方面的意见,监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招投标资料难以审查。

三、规范招标人选择承包供应商的建议

(1)建立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的机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38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多数是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启动重新招标前,招标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认真分析项目招标失败的原因,查找招标过程中存在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问题,特别是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分标准的设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监管部门备案。(2)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重新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对重新招标项目监督管理,在招标机构重新招标公告前,应将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和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对一些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真正达到重新招标的效果。(3)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强化招投标的管理工作。首先,改变工程建设项目只招标公告的习惯做法,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对外公开所有招标资料,以便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关注并全面了解项目信息,减少不再招标项目的发生;其次,改变不再招标项目公布中标结果通常没有具体的承包单位的习惯做法,应将招标人选定的承包商单位信息、商谈价格、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

四、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确定承包商的实践与探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说明两层含义:(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反之当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由此可得,《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采购工作中,融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范了招标采购程序,提高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效率,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重新招标后未达到3个(含)以上或经评标委员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以海曙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海政办[2011]132号),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规定:1)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仍只有1家投标商,由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未实质性响应的,采用由投标人进一步补充投标方案后再进行重新报价,并形成专家谈判小组意见,作为招标选择承包商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另行选定承包商。2)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仍只有2家投标商,由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2家投标单位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征求2家投标单位意见后,报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3)重新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出现3家或以上投标人,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只有2家投标单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报监督部门同意,按照原招标方式继续进行。因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融合的规定,完善不再招标项目招标人选择承包商制度。

参考文献:

[1] 袁炳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M].中国计划出版社.

[2] 赵曾海.招标投标操作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第5篇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本镇规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超过以上投资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由镇纪检监察、镇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在本镇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3、招标、定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4、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八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招标人资格备案

(三)招标公告备案

(四)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连续7日)

(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六)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七)踏勘现场

(八)资格预审

(九)发放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十)准备投标文件及召开投标会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一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开标、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第6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方案;规模标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181-0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出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已经在贵州省逐步推广,管理部门在推动勘察设计市场的有形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既为项目业主科学合理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搭建了平台,也为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工作的时间不长,使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状分析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别是2003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及总局联合令第2号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贵州省《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颁布实施,我省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承接打破了传统的以业主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业主采用招标为主的方式,通过竞争来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目前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为:

1 从行业角度情况看,建筑、市政、交通、煤炭、电力、水利、农业等各行业均逐步推广招标投标方式。其中以建筑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较为普遍。

2 从投资主体的角度来看,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用事业行业(如建筑、市政),以及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行业(如房地产、电力),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3 从投资的规模来看,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用事业行业,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只要在其规模范围内,一般均进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以私营业主为投资主体的行业,不论起投资规模大小,主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而一些比较复杂的水利、电力等项目,既有采用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方式,亦有采用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方式。

4 从勘察设计阶段来看,以初步设计至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设计采用招标方式为主,近年来一些行业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往往分开招标;水利、电力、交通等较复杂项目,一般选择勘察设计合并招标。

5 从招标的方式来看,建筑行业最为规范,项目的勘察、设计一般均进入建设交易中心的招标市场,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由招标机构按招标投标程序为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而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由于其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勘察设计招标逐步由业主招标向委托招标机构方式过渡,招标方式逐步以邀请招标方式向公开招标方式转变;一些具备招标条件的企业,主要采用企业自主组织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一些设计方案或专题研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6 从评标的方式来看,勘察设计评标主要采取综合评标法,即采用技术方案和商务文件分开评分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技术方案评分权重大于商务部分。

二、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标投标程序有待规范

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如进入当地建筑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程序一般比较规范,一般均委托招标机构,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程序比较规范。但一些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的勘察设计招标,由于未进入建筑市场,存在招标程序不规范的现象。

(二)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

根据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如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基础资料收集等前置条件必须具备。但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前期基础资料不全、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勘察设计所需资金未完全落实等现象。

(三)程序的规范化

由于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目前已经日趋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才起步,从而导致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施工评标程序或参照施工评标程序进行。存在评标专家在施工评标专家库抽取,一些勘察设计招标时报价分权重较高,技术方案流于形式,评标时间较短等问题。

(四)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等组成,大多数的行业具有行业标准条款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勘察设计招标时一般无标准化合同条件。目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不完全适应其它行业的勘察设计,因而使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随意性较大,有的招标文件中甚至没有合同条款,导致投标中标后的合同签订时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

(五)技术方案的补偿兑现

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均明确了对未中标人投标技术方案的补偿规定。但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上述条款较难兑现的现象。

(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勘察设计收费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投标报价应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进行竞争。实际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压价投标的现象。特别竞争充分的行业,其投标报价是决定是否中标的核心要素。

三、建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过程中涉及到我省勘察设计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参与者。为了我省勘察设计有形市场建设的逐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推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向前发展,建议参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参与者,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程序

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纳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统一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实现对其招标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同时, 管理部门加大对具有自主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以规范其招标投标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化

八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等。监督部门应通过按此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为解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合同条款、投标报价、资金来源、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问题的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决好招标人与投标人履约保证的对等问题

招标人为降低自己风险,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招标文件基本上不明确招标人的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招标人不履行合同的现象,特别是招标人不按进度支付进度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中标人对此无可奈何并承担风险,从而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上的不对等。因此,根据目前招标人不履行合同的现象,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明确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

(四)招标人采用未中标人勘察设计方案的费用补偿问题

基于勘察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属于智力成果,投标人投人工作量大等特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细化招标文件方案补偿条款,便于补偿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补偿到位。

(五)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招标在招标文件内容、编制要求、开标形式、评标原则等存在特殊性,其中的技术方案的评审需要从事勘察设计经验丰富的专家,而目前采用的从施工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不利于勘察设计方案评审。因此管理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为勘察设计的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处理好投标人知识产权权益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往往会涉及到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为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界定涉及知识产权的处置的条款,明确招标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使用、补偿等规定;同时,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明确保护的要求。

四、结语

第7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相对施工招标而言,关注的人较少。究其原因,一是标的金额较小,往往只是后者的零头;二是专业性较强,货物种类繁多;三是货物招标具有特殊性。但是货物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货物招标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目标、投资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招标是一个系统,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影响,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相互关联。仅仅着眼于解决局部的问题,忽略了整体的变化,结果只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层出不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解决招标的问题,首先从整体着手,界定招标的对象,明确招标的目的;续而分析局部,研究招标的过程,总结招标的规律;最后提出解决的方法,完善招标的机制。

一、货物招标的对象

清晰界定货物招标的对象,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里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设备、材料”两个概念,“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详细规定,国有企业投资、承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重要设备、材料”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简而言之,国有企业采购的货物,属于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的,必须进行招标。例如,某音乐厅建设项目,其中管风琴虽属于乐器,但与室内装修浑然一体,健全了音乐厅的演奏功能,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钢琴、电子琴等乐器,虽然也丰富了音乐厅的演奏功能,但可移动,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是根据项目审批、核准的意见,直接确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货物可以直接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

三是上述两条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冲突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采购。例如,某会议中心项目,业主单位为了扩大可研报告投资概算的范围,将家具、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开办类物品划入项目审批范围,审批单位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公开招标。执行过程中,开办类物品种类多达上百种,数量上万件,如实施招标成本太大,也缺乏相应评标专家。后报审批单位同意,更改了批复文件,采购方式改为了“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再如,某政务中心项目,电梯招标过程中发现具备3吨无机房货梯生产资质的厂家仅一家,二次招标失败后报审批部门同意,将采购方式改为了“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二、货物招标的目的

招标是法定的采购方式,招标的目的具有二重性,既有法定的目的,又有采购的目的。法定的目的,是招标投标法的内在要求,可以概括为在公开的条件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选择公平的结果。简而言之,就是招标的法定程序要求。采购的目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在要求,既投资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

法定的目的和采购的目的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对立是普遍存在的,统一需要转换。对立时,需要分析投资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与法定程序之间形成了哪些冲突,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然后改变招标的内在因素和环境条件,化解冲突,将对立转换为统一。例如,招标时间与工期的冲突。通常的做法,先明确了竣工时间,向前倒排再确定招标的时间,结果往往招标时间不足,不满足法定的要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工期是“死”的,一旦确定后所有工作的时间都必须向其靠拢;另一方面招标时间是“活”的,因为实施招标必须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标的条件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批复、图纸概算等,取得招标的条件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时间的延迟。前面的时间“拖”,后面的时间“挤”,留给招标的时间自然就不够了。针对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尽量将开始招标的时间提前,为施工留足时间。但随着招标的提前,准备的时间随之减少,可能导致图纸不全、概算不清、对货物了解不足等问题,从而给招标带来困难,严重时会延长招标的时间,甚至导致招标失败而不得不重新招标。所以解决招标时间和工期的冲突,要从“前”、“中”、“后”三处着眼。“前”指的是提前多长时间招标要慎重,不能因为工期紧了随便定个时间招标。招标开始前要检查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没有满足招标的基本条件,招标的过程便会受到影响。“中”指招标的时间计划,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既要压缩时间也要满足法定的要求。“后”指的是不能一味的屈服于工期,“前”和“后”一旦确定,便意味着招标时间再没有压缩的空间,此时要坚持招标的时间安排,哪怕是延迟施工的工期。

三、货物招标的过程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决定了招标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程序性。招标的过程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通过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传递信息,最终选择法定的结果。研究招标的过程,需要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程序阶段、信息传递机制三方面着手。

一是两类参与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分为直接参与人和监督人,直接参与人参与招标的全过程,决定招标目的能否实现;包括业主、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人监督招标的全过程,包括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审计部门、社会舆论。

二是四个程序阶段。按照招投标流程,分为招标公告和报名、资格预审、发标和投标、评标(含开标、定标)四个阶段。其中,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将与评标阶段合并;开标主要是开标会议的流程,定标是招标人依法选择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开标和定标的程序相对固定,变化较少,可以与评标阶段合并。

三是一条信息传递链。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投标信息的传递过程,是直接参与人,沿着固定的方向传递招标投标的信息,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形成一条信息传递链。传递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等。

四、招标过程的规律

分析招标的信息传递过程,可以得到5条规律。

一是真实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必须是招标直接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二是限制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有限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时间的限制,每个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都有限制,如招标公告的时间、发标到投标时间都有法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象的限制,每个阶段信息传递的对象都有限制。比如,在发标和投标阶段,投标人之间不能围标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串通,不能“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时间限制和对象限制决定了招标投标信息在限制的时间内、限制的对象间进行传递,保证了四个阶段的相对独立性。

三是可修正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可以修正的。在法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可以提出疑问,招标人可以根据异议对文件进行修正。在法定的时间外,投标人无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也无权进行修改。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表明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产生的异议也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

四是不可逆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不可逆的。招标的四个程序阶段依次进行,不能先进行资格预审,再招标公告;或是,先开标再发标。同时,下一阶段的信息包含了上一阶段的信息。比如,资格预审文件包含了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包含了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正因为如此,招标的过程存在着决策的风险。每个阶段的决策都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决策,正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五是可预见性。按照规定的招标过程传递招标信息,招标的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在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招标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预见的。招标的结果不符合预期,原因是招标过程的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遭到了破坏,比如,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都会影响招标的结果。在招标信息传递的链条上,正如“蝴蝶效应”,一个信息的偏离,都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偏差。

五、货物招标的对策

1、科学编写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招标的计划和安排,应当着重解决二个问题。一个是清晰界定招标的对象。清晰界定了招标的对象,才能合理设置货物的“打包”方案(如何设置标段和招标的先后次序)。另一个是平衡招标的目的。法定的目的、采购的目的之间需要巧妙的平衡,这需要智慧。招标方案是招标的“开始”,有了好的“开始”,才会有好的“结果”。

2、严格控制招标过程

“过程”是影响“结果”另一个因素。严格控制招标过程,就是要保证过程的规律不被破坏,特别是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这四个规律。只有保证了这条规律,可预见性才会得以实现,招标才能有个好的结果。

3、尽量降低决策风险

招标存在较大的决策风险。对于较大的项目,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做决策往往难以顾及招标的方方面面。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宜设置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模式,以最大程度的分散风险。比如设置招标的实施部门,具体经办具体工作;招标的支持部门,提供财务、策划、预算等数据信息,对招标工作予以支持;招标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监督招标全过程;招标的领导机构,汇总各方面信息从更高的层面进行招标决策。

4、慎重选择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是采购人的“左右手”,其专业能力、工作优劣直接关系到招标的结果。选择招标机构宜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整体的实力,招标机构整体的企业实力,包括企业的资格、信誉、业绩等。二是具体经办人员的实力,招标是项事务性工作,应当考察具体“做事”的人的能力,包括品行、资格、经验、沟通、协调等。三是幕后专家的实力,一般招标结构都有几个“高手”,碰到疑难重点问题,就要看“高手”的水平了。所以,幕后专家的实力,体现了招标机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第8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