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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5: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一、当前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法律诉讼问题及其影响

(一)法律诉讼问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日益突出

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多方关注,其中,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以发生在浙江省嵊州市的一起价款结算纠纷案为例:2001年,嵊州市审计局对本市烟草局办公大楼装修等工程进行审计,发现已结算支付工程价款1047万元不实,审计核减242万元,并决定将多付工程款予以全额收缴财政。随后,烟草局在行政复议维持审计决定和要求施工单位退款遭拒的情况下,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依据审计决定判令施工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结果法院认为烟草局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且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机关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所以审计决定对其不具法律约束力,判决烟草局败诉。烟草局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官司败诉后,烟草局以追不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由迟迟不肯执行审计决定,后经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42万元多付工程款才如数上缴财政。这种由于审计结果而使有经济往来的双方产生纠纷,直至诉之于法院,而法院的判决又与审计结果相矛盾,虽然审计决定得到执行,但事实上国有资产仍然流失的法律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并带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诉讼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了类似的诉讼案件。二是诉讼的内容主要围绕工程价款展开。提讼的一方,除了建设单位,还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三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结果与审计结果相矛盾的占很大比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诉讼的结果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诉讼案件因审计结果而起,诉讼结果又大多与审计结论相矛盾,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挑战了审计的权威性。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少则上千万,多则达数亿,其中建安工程投资亦即通常所说的工程造价占有较大比重,也是较容易掺杂水分的部分,工程造价审计核减的高比率说明,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审计,可以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但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法律诉讼案件的结果不难看出,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审计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和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不明确,使审计面临着对工程造价能不能审、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疑问和尴尬。1993年颁布的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界定已显滞后,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审计人员面对项目审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审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能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其他部门和审计机关在职能上的重叠、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也加大了工作的难度。这些,都对审计的权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审计这道国有资产保护屏障的有效性,最终造成项目建设中的国有资产可以被“合法”地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从总体上讲是在稳步发展,但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经济效益不高,资产质量下降,资产流失严重等等。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其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那么,作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审计部门,又如何结合自身特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呢?这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个较为迫切的问题。而前面的情况,则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审计机关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方面的无奈。所以,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高度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亦已是迫在眉睫。

(三)充分认识解决好项目审计中法律诉讼问题的重要性

应当看到,项目审计中产生法律诉讼问题并非偶然。审计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必须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矛盾,特别是在个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利益的安全完整。审计署五年规划提出要在整个审计领域内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分量。要求审计更深入、更全面地查处问题,就在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会触及更多的利益层面,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更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实际上,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不仅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还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领域缺乏有效管理,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钻空子、弄虚作假,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问题较为普遍和突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早已突破了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了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也触动了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法律诉讼的频频出现。而其他专业审计的对象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审计决定所引起的资金走向也往往只是在国家本体内部循环的问题,利益冲突在某种意义上是被掩盖住了。但随着绩效审计的逐步开展,一旦审计真正涉及到个体利益时,一样也会出现较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影响、制约审计工作的发展。因此,能否解决好项目审计中的法律诉讼问题,不仅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发展具有较大意义,而且还涉及到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建设,甚至对于整个国有资产保护体制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必须深入分析原因,积极探讨对策,从改善审计法律环境、健全审计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降低国家审计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对于制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的认识

如前所述,当前社会各界对于审计领域的很多问题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如对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司法部门对审计结论的认可等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乃至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那么,如何科学、合理的认识这些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审计机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各界对审计法规所规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存在歧义

目前《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专业、范围过于狭窄。一般说来施工阶段以前的活动决定了项目90%的工程造价,如果仅仅对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实施审计监督的话,只能是对记录项目发生成本的真实性监督,而对构成项目成本的重要活动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环节却被舍弃了,这无疑影响了审计监督在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很自然地把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纳入到审计对象的范围之内。虽然《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较低,且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而且这些审计内容与《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务收支概念在字面上存在差异。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差异极易引起审计机关内外人员的误解,甚至外界包括被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只能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对财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活动,而除此之外的活动都属超出权限范围的活动,这给投资审计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随着审计署五年规划提出审计要从收入审计向支出审计为主转变,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处罚中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着争议,《审计法实施条例》、《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意见不一致。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这一矛盾又特别突出。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争议较大。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其相应的执法部门,并未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之一,同时《审计法》也未明确规定。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造成多付工程款,审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合同法》规定,只有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是合同法的执法主体,有权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上述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在法律诉讼中能否得到支持,就成为问题。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处理和处罚。

(三)司法部门处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问题

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一味强调要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认为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他们之间产生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在处理两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政府权力在民法领域中不适当的或无止境地延伸或干预,保护私权的独立地位和私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通过国家权力对民法领域实行适当的强制性干预,进行利益调整,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防止出现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首先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都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任何一个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权限办事,不应当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更不应当否定法律赋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

审计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不能撤销或变更。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决定不服,只能根据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否定审计决定。

此外,根据法理上的先行后民原则,人民法院审理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后,应将审计机关已经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审理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提出申请,民事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待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审计决定正确的,按照审计决定进行判决;如果审计决定被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结果进行判决。这样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行政救济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进行审计的,就不应该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以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来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的批复》(〔1990〕法民字第2号)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按照该规定精神,上述案件中嵊州市烟草局可以要求嵊州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复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施工单位收回多付的工程款,而不必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只要审计程序合法,审计结果又是在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数量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定额及有关配套取费文件确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事后某一方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审计决定。

此外,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角度看,国家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中项目建设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但他能否真正行使好国家赋予的权力,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需要进行监督。由于合同涉及到国有资产,所以这种合同除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外,还应考虑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限制在社会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所以在与施工、设计和监理等使用国有资产的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应过分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应更多地受国家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关行政法规的约束。

大量的审计实践证明,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中,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侵占国有资产,危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对合同实施审计监督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要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必然要涉及到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应坚决维护和监督其执行。如属于虚假和违法的合同,审计机关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处理。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主要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如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条款或设计文件真实履行,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未做的项目虚假进入了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查处。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金额必须坚决剔除并进行追究,这实际上不是否定合同,而是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止了一些人利用合同违法犯罪。由于审计结论对一些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款作了调整,而据此就认为审计行为否定了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违反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三、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诉讼问题的对策

我们分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出现法律诉讼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及其引发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探讨在新形势、新问题下,审计机关如何加强风险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审计监督水平,以更好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健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要解决上述有关问题,需要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有:

1.拓宽审计内容。现审计法将审计内容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而随着绩效审计的逐步开展,审计将会更多地涉及经济管理、经济决策行为,迫切需要对审计范围和内容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建议在《审计法》中将审计内容调整为“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范围界定为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技术经济审计、建设管理审计。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建设项目整个领域,包括项目的立项、方案的选择、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监理单位的选择、合同的签订、施工、交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的技术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流失。

2.明确审计依据。由于我国将审计机关定位在行政执法部门,既然要处理、处罚,就应明确处理、处罚的权限,所以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可以适用哪些领域的财经法律法规作为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解决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问题。

3.确立处理处罚划分原则。由于目前各界对审计处理处罚的界定不是很明确,往往审计机关认为的审计处理被法院认为是处罚,一旦审计机关不按《行政处罚法》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就会判审计机关程序不合法而撤销审计决定。所以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应明确处理处罚划分原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审计法》中增加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或修改目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

4.提高法律效力。必须在审计法中明确凡涉及使用国有资产,特别是公共产品的相关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市场时首先应遵循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必须要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也就是说,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决定对涉及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相关单位、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二)完善审计内部制度,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1.抓住审计重点,改进投资审计方法。随着即将执行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和建设项目设计、监理逐步市场化,迫切需要改进审计方法,堵塞市场化运作中资金使用的漏洞。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关口前移,突出抓住建设过程的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招投标环节。审计既要监督是否实行招投标,也要对邀标、评标、竞标及中标各环节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督,避免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现象及人为操作标底的可能。二是工程变更洽商环节。变更洽商涉及项目资金的调整,且资金多属追加,对变更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的监督应特别关注。三是材料采购价格确认环节。即将实施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要求材料价格实行市场价格,如果审计滞后,由于价格的时效性与施工工期长的特性,一方面工程竣工后很难对施工过程中所购材料价格进行准确认定,另一方面如价格不合理,审计也无法变更承发包双方就材料价格签认的材料价格,因此要对大宗采购材料及单位价格较高的材料价格在合同签订进行监督。

2.加强审计内部培训。对于审计人员如何降低审计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有一个规范性的、原则性的技术指导,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操作办法和审计指南,以指导审计人员正确操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时刻关注审计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交流合作,为完善审计法制建设,指导今后工作创造条件。

3.经费问题。由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决策者不同、所有者不同,故审计的绩效归属也应不同,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来源来解决审计经费。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财政全额保证;非财政直接安排或筹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作为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承诺多支付的工程款,则上缴财政,其中一部分款项由财政返还用于审计所需经费。

(三)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目前审价市场普遍存在无序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以致造成审价市场的秩序混乱、审价质量不高、从业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法制,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此首先要在审价市场强化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其次要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促进形成协调统一、公平竞争的中介审价市场;再次应强化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还可建立信用市场,以信用记录来强化道德威慑;同时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工作交流,通报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借鉴的做法,努力为中介机构提高工程审价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后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应结合日常的建设项目审计,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审价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强化其质量约束机制。

第2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法院的办公网络环境变得愈加复杂。PC硬件维护、系统安装、病毒感染处理等运维工作量大增,同时给使用人员也带来很大困惑。作者通过本文对法院网络办公以桌面云方式进行管理,以大幅度提高办公效率,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保障。

【关键词】桌面云 云桌面 运维 安全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审判系统、科技法庭、审委会系统、远程接访等一系列辅助审判流程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数据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运维人员的日常维护工作量也越来越大。日常维护任务中,运维人员的大量时间都放在了PC配件更换、系统安装、补丁升级以及防病毒等繁琐的工作中,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PC维护量大的问题,给运维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对保密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云计算技术日益成熟、性能更为稳定的形势下,以桌面云的方式搭建法院内部私有云,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效率的提升。

1 法院传统办公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院传统办公环境中,办公工作大部分采用PC机,而PC机固有的属性阻碍了法院信息化发展的进度,主要表现在:

(1)PC设备无法快速部署、集中管控,申请办公PC后,需对办公PC进行系统调试、软件安装、安全检查,大大影响工作效率;在系统更换、应用软件升级时,需单点逐台调试,工作量非常大。

(2)法院办公是内外网隔离的,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内外网办公至少需要两台PC,而PC本身空间大、能耗高,占用过多的办公空间,办公成本相应提高。

(3)随着办公PC数量增加,内部网、政务网、外网均使用独立的PC设备,不能对PC设备的端口进行管控,对外接设备不能做到审查,不能有效管理而造成病毒感染概率增加,增加运维人员的工作难度及运维成本。

(4)在PC环境中,数据由PC使用人员自主管理,没有集中存储,容易造成重要数据流失,数据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5)PC平台使用灵活性差,在办公环境中经常需要在不同地点使用相同的数据进行工作,如审委会汇报PPT、工作汇报等,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使用介质传输既容易感染病毒,也容易造成重要办案数据的泄密等。

2 桌面云解决方案能为法院办公带来的好处

通过分析法院日常办公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桌面云解决方案,搭建法院内部私有云,以提升办案办公效率,提高重要数据的安全性,解决移动办公等多种问题。

2.1 布署快捷,节省时间周期

云桌面系统可根据用户实际需要,按需不同系统、不同配置、不同应用的云桌面,当用户提出需求,到可用云桌面的时间周期不会超过半小时,节省了申请时间,提高了IT办公服务的效率。

2.2 集中部署,减少维护提升桌面服务水平

云桌面改变了过去分散、独立的桌面系统环境,通过集中管理,运维人员在数据中心就可以完成所有的管理维护工作,80%的维护工作将自动完成,包括软件下发、升级补丁、安全更新等等,大大减少维护工作量

2.3 内外网隔离,保证数据安全

使用云桌面办公时,通过桌面KVM设备,切换内外网桌面,处理不同的办公应用,即通过两个云终端、同一显示设备、同一键盘和鼠标即可对内外网不同桌面进行操作,后台数据与网络相互隔离,在简化内外网操作和办公便利性的同时,节省了办公空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可靠。

2.4 办公灵活性

在云桌面办公环境布署完成后,用户会拥有一个自主可控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不同地点,如:网络相通的其它办公区、会议室,法庭、接待室等地点,均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陆到自已的办公桌面,做到随时、随地的进行办公应用,在应用结束后,即时退出桌面系统,不会在终端留下办公应用数据,保证了办公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可控。

2.5 数据安全,资源共享

云桌面所有数据均存于后台云平台的存储环境中,由于内外网隔离及存储保护机制的存在,保证了数据的安全。云桌面所有的硬件资源是通过统一的资源池来进行分配,对不同应用提供不同的硬件配置,达到资源的共享、提高利用率的目的。

3 桌面云的建设原则

根据法院办公的实际需求,桌面云环境建设中遵循以下原则:

(1)在y一规划、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按实际需求实施。

(2)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服务器虚拟化系统应具有快速、易用、动态、开放的业务环境,业务架构能适应不同业务的接入要求,能适应统一运维要求。

(3)系统的设计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系统的扩展应尽量减少对现有系统运行的影响,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4)系统能够7*24小时不间断地运行,确保在灾难发生时重要数据的安全存储,并及时恢复业务系统的运行,将终端虚拟化系统因灾难导致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5)系统要有效地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需要对所有接入的终端、用户进行有效认证。系统应提供严格的安全检查和日志管理,以提高系统运作的安全审计。

4 建设步骤

4.1 网络环境建设

在法院建设云计算平台之前,应对法院网络环境进行排查。因为在云计算环境中,所有的数据均存储于后台云平台环境中且通过网络实时传输,本地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储任何数据。最低网络环境要求:云平台间数据交换采用千兆网络环境,云平台到云桌面采用百兆网络环境。

4.2 云平台环境建设

云平台环境建设是法院云计算环境建设的基础环境,是云桌面应用建设的基础,在云平台环境建设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4.2.1 保证云平台的可扩展性

云平台需要在线可扩展,在法院云计算环境建设中,要保证云平台的可扩展性,包括基础平台的可扩展,即资源池可在线平滑扩展;云桌面可扩展,即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增加云桌面应用的数量。

4.2.2 保证云平台的安全性

云平台分为两部分建设,即内网环境云平台建设和外网环境云平台建设,在建设时要考虑两朵云实现的可行性,保证两朵云的物理安全隔离。

4.3 云桌面建设

在云桌面环境建设中,充分考虑云桌面的适用性,为不同应用创建不同的模板,与现有的办公应用相协调,以使现有的办公环境可以平滑迁移到云环境中。

通过以上三步云环境建设,法院云桌面建设基本完成,在试运行后,法院的各项业务应用即可迁移至云环境中。

5 安全管理

桌面云解决方案中,云终端只显示桌面图像的变化,本身不存储任何桌面的数据,所有桌面数据全部放在数据中心,缩小了数据安全的边界。

5.1 安全审计与账号访问控制

用户接入云桌面必须经过账号认证、帐号+密码、证书认证,以满足法院不同安全级别的需求。通过多种身份认证管理与安全级别设置,确保对核心业务系统访问的安全性,防止非法用户冒充工作人员的访问行为。将每个工作人员在本地与后台系统中的操作记录到文件中进行存储,实现业务操作的监控和记录。

5.2 集中存储,容灾管理

云桌面采用集中部署所有托管桌面的方式,将所有桌面数据集中存储在法院数据中心。因此,法院信息部门就能够轻松的实现在不同站点间的数据复制,让云桌面系统融入法院整体IT容灾体系中,构成一个完整的容灾体系。

5.3 综合信息安全体系

(1)网络准入控制系统:网络可接不可通,准入可管更可控。

(2)终端安全管理系统:主机监控与审计、违规行为留痕迹、上网行为审计、补丁管理等多个功能模块。

(3)业务数据防泄漏系统:U盘管理与加密、文件操作与审计、文件透明加解密、基于关键字的敏感数据控制、基于沙盒的数据与应用隔离控制。

(4)硬件出入口安全隔离与防御设备:硬件防火墙隔离内外网、上网行为管控设备、识别法院常用应用程序、对日常BT和在线视频类应用过滤等。

(5)对云平台服务器、软件配置、负荷管理、补丁管理、运行配置管理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安全监测,一旦出现问题能立即报警。

根据以上说明,解决云计算系统安全问题和传统解决安全问题一样,需要通过技术、策略和人为三要素的组合,构建具有综合网络安全防护效能的虚拟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6 前景展望

在法院桌面云建设完成后,将大幅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水平。

6.1 提高办公效率

通过桌面云建设,在云平台中可以快速桌面应用,当桌面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快照方式迅速恢复桌面环境,提升了桌面应用布署效率,可以使桌面使用人员很快的投入到办公应用中;另一方面,通过云桌面的跨空间特性,不同空间使用同一桌面数据,不仅方便了使用者,也提高了办公效率。

6.2 改善办公环境

桌面云在法院推广应用后,可为法院的持续性节省大量电力资源,为法院向绿色节能办公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由于云桌面零噪音的优点,可以为法院提供更为良好的办公环境。

6.3 为后续扩展提供有力支撑

桌面云建设完成后,通过云平台的开放性,利用云平台的API接口,在云平台环境中开发有利于法院的各N应用,同时可将法院的其它业务应用向云平台迁移,一方面节省了法院业务应用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为法院的业务应用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

7 结束语

桌面云在法院办公应用中实现对传统的IT资源建设革命性颠覆,运维人员从复杂的PC维护中解放出来,轻松的管理、监控办公区中的所有资源使用情况,并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资源进行实时调整,为法院提供出一个更大办公空间、更节能、可扩展、高可用、更安全、技术领先的云应用环境,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更强更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孙丹.云计算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IT技术),2014.

[2]王佳隽.吕智慧云计算技术发展分析及其应用探讨[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0.

[3]王鹤.浅析桌面云在企业中的应用优势[N].山西科技报,2012.

作者简介

王治国(1978-),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管理及计算机技术应用。

第3篇

集团成员企业H公司与客户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X7年10月获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应支付H公司装卸费、场地租金费、水电费共计10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20X8年12月,人民法院裁定D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x9年5月,H公司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已挂账上的应收账款80万元(已开具发票)上报其母公司进行坏账核销。另外未挂账的20万元因未开票的缘故,H公司未将该笔收入纳入应收账款范围,故未进行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根据公司的业务流程,市场部负责与客户核对作业量并开具发票。20X8年11月,财务部将该笔未开票收入计入应收账款,但年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该笔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要求,不得计入应收账款。20X8年12月,财务部直接将该笔应收账款予以红冲,该笔未开票收入20万元未纳入坏账核销范围。

针对上述案例中H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请你以集团审计共享中心人员的身份,为H公司草拟一段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建议。

答案:

一、审计发现问题

1.H公司财务在收入的确认上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要求,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此H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后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应收账款确认滞后甚至无法确认。

2.H公司财务部缺乏对市场部的业务数据及开票量进行有效监督。H公司市场部负责与客户核对业务数据,并开具销售发票。财务部对市场部业务数据及开票量的监督失控,增加了公司应收账款未入账的风险。

3.H公司对应收账款红字冲回的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导致财务人员可随意进行账务更改,严谨性欠缺。

4.涉诉案件坏账核销账务处理有误。H公司应向D公司收的款项总共应为100万元,而实际坏账核销时,公司只上报上级母公司80万元,而另外20万元,没有以坏账进行上报,存在账务处理差错。

二、审计建议

1.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针对已完成作业的客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客户进行对账,并提供相关对账材料至财务部进行应收账款入账,提高应收账款入账的准确性。

2.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准确性的审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业务系统的监督,降低应收账款未入账风险。

第4篇

一、对审计整改的基本认识

(一)审计整改的概念和标准。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活动。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审计处理的要求,审计整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以及审计机关监督审计整改的行为等。审计整改的标准是审计揭示的问题得到纠正,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审计整改的现实意义。审计整改是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查出揭示问题的整改,是现代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审计揭示问题向社会披露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如果只有审计查处阶段,而没有审计整改阶段,那么审计工作是不完整的,也就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作为政府审计,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查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跟踪整改,建制堵漏,加强管理,或者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过失,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审计的职责。

审计整改是审计质量的重要体现。审计工作质量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审计工作实施本身及审计问题查处的客观公正、无差错、无风险,也应包括审计揭示问题是否最终得到落实与纠正。只有这样才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科学地体现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因此,审计问题的整改是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与体现。当然,审计整改是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揭示的问题越彻底,建议措施具有操作性,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就越到位,就能促进被审计单位更加切合实际地从体制、机制上去解决问题,从根本上去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审计整改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共同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业务工作的程序之一。审计整改也是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的具体行为,是应尽之责。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是主角,承担着主要任务,审计机关担负着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责任,不使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二、审计整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都十分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例如,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回访制度等。审计机关通过向提交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受政府所托向同级人大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都反映了审计整改的情况,各级政府也都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问题。审计整改已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大部分被审计单位比较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包括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也能够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积极主动的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但有部分单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还经常发生。

一是一些被审计单位认识不到位,重视审计,轻视审计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把应缴未缴的财政资金、税金或罚没收入上缴后就算是落实了审计决定,就算是进行了审计整改。有的被审计单位、部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付审计监督和审计整改。

二是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而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抓落实或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较差,具体操作性不强,造成被审计单位难以落实。

三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审计整改到位、成效如何?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程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审计整改往往是流于形式或走走过程。

四是审计整改后续跟踪不够。由于审计机关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监督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使审计整改工作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五是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还应包括主管部门、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以促使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

改变观念,提高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违规问题纠正、管理问责与督促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转变观念,树立审计整改的理念,建立单位内部审计整改责任制,纠正审计整改仅仅是财务部门任务的片面认识和做法,建立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等参加的审计整改机制,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强化审计整改跟踪职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审计法》修订后也明确了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应强化整改跟踪职能,可考虑增加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审计整改成效的评估工作,探索评估工作的方法、内容,并不断深化,避免审计整改走过场。

提高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操作性。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克服照抄照搬别的单位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避免提出过于宽泛甚至无法落实的审计建议,使被审计单位难以操作,无所适从。

第5篇

【关键词】 破产清算;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90-02

一、引言

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某些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显现。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将存在司法困难。首先,新《企业破产法》未能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接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1 ],一旦破产公司走上破产清算程序,其法人主体地位将消失,伴随而来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破产公司将无法承担之前因经营遗留下来的未尽环境责任;其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环境受害人不能以环境侵权为由对其提出赔偿要求;最后,虽然破产法规定可要求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包含环境侵权。因此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免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目的,往往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缺失,环境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调整经济结构,我国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解决工业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激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6年7月底全国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7 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 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加总起来也不到两万件。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没有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现实基础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社会基础

1.贯彻损害担责原则

我国制定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保护原则,公司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复杂的特点,大多数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给受害者带来损害;同时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要通过长时间、多因素累积之后才会变得明显。当环境侵权后果显现时,破产公司早已因为破产清算而失去清偿能力。因此,应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就开展环境审计,通过环境审计发现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衡量环境侵权带来的损害后果,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避免因公司破产而将环境侵权责任转移给政府和社会。

2.保障环境受害者的权益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而言,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后果难以预期,一旦破产公司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环境侵权赔偿。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并未单独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履行。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能人身权受到损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损害,为保障环境受害人的权利,应实施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将受害人的环境侵权损失以债权或破产管理费用的形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减少社会交易成本

美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企业环境清理责任制度,分别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等重要法案。根法案,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主体、潜在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 2 ],承继者和破产公司的贷款方等间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导致部分潜在交易方因担心可能承担破产公司的巨额环境治理费用而放弃交易,加重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审计基础

1.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一定发展

环境审计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较大发展。学者们对环境审计的概念、特点、目标、主体、职责、审计原则等取得了一定共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是为控制环境不良影响、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环境活动效果而由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责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在实务方面,环境审计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环保资金审计,还包括审计政府的环保政策和规划、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对环境法律和法规的遵循、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环境诉求的处理、环境事件等,审计范围已经大大扩展。同时,不断完善的环境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

2.环境审计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公司的财产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和处分破产公司的财产、决定其经营和日常开支等管理事务。环境审计在开展时需要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识别公司潜在的环境债务,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递交给人民法院,这些事项与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编制财务报表、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责相一致。环境审计报告公告后,环境污染受害人可据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破产公司就其环境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开展

受没有授权或委托、人力资源不足、审计标准缺乏等的影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施主体主要为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参与程度不高;同时我国环境审计的范围主要集中于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环保政策的执行、环境管理绩效等,审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而对处于污染行业的非国有企业所开展的环境审计很少。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目标

环境审计是在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产生于环境发展,也服务于环境发展。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外在目标是辅助环境保护,通过确保破产公司受托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实现其辅助环境保护的目标[ 3 ]。由于破产公司管理人须调查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内在目标是评价破产公司环境资产、负债列报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环境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破产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环境责任,而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等则不是其审计目标。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执行职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换,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应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权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破产前后的审计业务一竿子到底都由破产公司董事会委托,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为破产财产、破产债务、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提供证据支撑,也是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的参考,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应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法院负责。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

环境审计的范围是环境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的内容范围[ 5 ]。从环境审计的本质讲,环境审计是对受托环保责任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环保责任包括环境行为责任和环境报告责任,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也应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具体来说应包括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各项环境活动的合规性,与不动产剥离有关的环境风险,处理、存放和清理危险存货所产生的环境负债,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经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

(四)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开展的方式

环境审计可采取强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国环保署(EPA)对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励性自愿环境审计政策效果统计结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环境审计政策后,不仅实施环境审计并加以披露的企业数量增加了,而且环境处罚的数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环境审计政策有助于企业预防、发现和纠正环境污染行为[ 6 ]。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如果公司破产清算时不及时对其实施环境审计,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的履行将无法保障,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应采取强制性的方式。

(五)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的利用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在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用于评价和衡量破产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实践证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续时间上也无法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应采用“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破产清算环境审计衡量破产清算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治理费用,并交由第三方专业环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为法院破产裁定的参考。环境侵权涉及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其中环境人身侵权会给受害者带来健康权甚至生存权的损害,法院裁定是否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考虑该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环境侵权赔偿,并可要求对环境人身侵权债务予以优先清偿。三是可为污染行业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同一行业中各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环境风险存在一定的共性,公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为其他公司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也有助于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成员的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剑波.美国破产企业的环境清理责任及其启示[J]. 重庆社会科学,2011(4):81-84.

[2] U. S. EP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a summary of superfund cleanup authorities and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act[A/OL].http://epw.senate.gov/cercla.pdf.

[3] 李雪,石玉,王o瑞.对环境审计目标的再认识[J].财会月刊,2011(6):78-80.

[4] 尚洪涛.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J].会计研究,2011(8):84-87.

第6篇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给审计报告使用者造成损失而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其违法行为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重要前提,包括以下内容:未履行相应的合同条款;出于主观故意未充分披露信息;缺乏应有的执业道德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使报告使用者蒙受损失。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界定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备三大基本特征:一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就是注册会计师。二是在主观方面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的故意与过失行为。三是其实施的行为结果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并且上述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对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裁定与执行权均归属于人民法院。而很多法院将《独立审计准则》当作纯粹的行业标准,而未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但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二)经济环境的多变性,极大地增加了审计的风险性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组织与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多变,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幻莫测,破产风险明显增加。此外,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审计任务也日趋复杂,特别是不少被审计单位的造假手段更加隐蔽,科技含量更高,无形中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因素

首先,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作为成本非常低,而潜在收益却极高,因此无法保持独立性。另外,很多事务所与被审计对象间关系复杂,为了自身利益双方达成某种默契,影响到审计质量。其次,相关质控措施不健全,会计事务所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各种手段来减小审计成本,并且事务所的收入和被审计对象间联系紧密。

(四)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值过高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总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后就应确保报表的万无一失,能发现所有的重要错报。但实际上由于时间与成本效益以及审计手段方面的局限性,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众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这种期望落差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纠纷。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

个别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缺乏敬业精神与职业谨慎态度。这主要表现为:随意签字盖章,过分信任审计对象,采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此外,由于利益方面的牵连,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对象协同舞弊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现状与审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行业标准。首先,必须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即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执业,不受外界不正当的干扰。其次,要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相关条款,并明确法律责任对象、相应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程度,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同时,必须明确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法律责任。可参考其他行业的立法规定,如《律师法》中的追偿制度。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追偿。[1]再次,要明确“故意”、“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评判标准。将此作为对注册会计师的追责依据。

(二)审慎挑选审计客户

为避免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必须谨慎挑选被审计单位。要选择诚信、正直的被审计单位,从而防止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遭到陷害。另外,要重点留意陷入法律与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这些公司往往经济周转不灵或濒临破产,其股东与债权人常常会到处找“替罪羊”,以挽回他们的损失。

(三)加强质控管理机制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要制订一套严密合理的内部质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岗位职责,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促使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执业要求与审计原则。一是在承接业务时,由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二是认真编制与保存工作底稿。这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并且也是最有利的诉讼物证。原告律师通常会从工作底稿中寻找漏洞与失误,以此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有问题,专业判断不准确等。[2]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审查工作底稿。三是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尽量减少会计事务所在诉讼纠纷中的经济损失。

(四)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降低公众对注册会计审计的过高期望

我们要主动与社会沟通,重塑职业形象,缩小审计期望的差距。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注册会计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使人们对审计工作的局限性有所了解,让审计报表使用者明白审计意见并非“绝对保证”,只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报表编制工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在整个信息生成链条中有着不同的职责。其中,编制责任在先,需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在会计责任的基础上才需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建设

第7篇

“两会”期间,原告哈尔滨市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广进中心)、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裁定,以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违法确权、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5年1月17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之间的财产权民事争议案件作出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国资产权厅(2003)388号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与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主要证据是一家不存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基础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广来公司的委托,依照虚假的审计报告而提出法律意见的。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根据这两个证据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为广来公司所有。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根据《产权界定意见函》,判决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与此同时,法院认定丰田中心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两家被告有投资参股,故认定广来公司对另外两家公司享有股权。被告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均认为,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的资产争议已经有《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定,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被告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丰田中心依据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产权界定意见函》。丰田中心提出行政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即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号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认为:丰田中心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国资委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且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只是一份答复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丰田中心拿到这份行政裁定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哈中院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故驳回了丰田中心的再审申请。

2005年12月,与前述案件相关联系的另外两家企业即前述提到的广进中心、广丰公司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大旺、陈科律师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违法制作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前,两位律师专程到黑龙江省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

200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证据证明: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出具虚假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公司,也就是国资委作出《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主要依据,以下简称益龙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未参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呈现在眼前的证据,让律师和其委托人怎么样也没有想到,益龙公司没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竟然会制造虚假证据。在无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益龙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连续出具两份相同编号记载不同内容的《审计报告》,致使好端端的三家公司在一场财产权属民事纠纷案件中接连败北……

2006年新年伊始, 广进中心、广丰公司和其委托的律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行政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然而,万万没有想到,两家完全独立、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无辜遭遇国资委行政侵权的情况下,竟然寻找不到任何救济途径。虽然广进中心、广丰公司日前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但前景如何,尚不得而知。较有讽刺意味的是,原审法院下行政裁定时竟然未卜先知,告知两家公司,上诉没有用,北京高院肯定维持一审行政裁定。

第8篇

为认真做好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针和总理关于“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指示要求,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建设性作用。总体把握年县级预算执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维护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绩效”为目标,客观评价年县级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揭示存在突出问题,并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保障中央、省、市重大经济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审计项目安排

根据我县审计工作的重点,按照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今年共安排11个一级预算单位,具体是:财政局、地税局、国库、教育局、卫生局、法院、行政执法局、粮食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在继续加强部门审计的同时,加大对所属二三级单位的延伸审计力度。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应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对县财政局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1.重点关注各项资金是否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实到位,资金分配和拨付是否及时,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等问题。

2.以县人大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为依据,分析预算执行结果与政府预算在规模及结构上存在的偏差,反映影响预算执行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预算收支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收支是否按照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对县直部门单位的延伸审计,重点反映预算编制是否科学、真实,追加部门预算是否合规以及综合预算管理是否到位等问题。

4.重点关注法定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在预算安排、项目确定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是否体现重视民生、关注社会建设等重点。

5.加强对所有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对项目资金要从项目设立、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监管制度等环节逐项进行核查,按照资金流向检查到项目使用单位,检查有无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损失浪费、长期闲置挂账等问题。

6.关注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编入年初预算,有无脱离政府和人大监督的问题;资金安排分配有无随意性和虚报冒领等问题;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有无截留转移以及年底集中拨款,影响使用效益等问题。

7.分析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偿还的变化情况,关注债务统计是否真实,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债务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融资渠道和来源是否合规。

(二)对县地税局税收征管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以地税部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为主线,选择15户以上纳税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等垂直部门)进行延伸审计,查找纳税单位不按时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未办理缓缴手续、采取各种方式偷逃税金等问题,反证地税部门在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其次对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务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地税部门财务收支、税收成本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县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紧紧围绕“预算执行”这一主题,重点审查部门及部分所属二、三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合规性及分配、使用的效益性;预算管理与核算的规范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

四、加强领导,配合密切,确保审计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