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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概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9 16:31: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奖励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奖励概念

第1篇

关键词:军令状;军事命令;军事指挥;军事行政

一、军令状的涵义

(一)军令状的概念

军令状是一个具有抽象性和集合性的概念,它源于古代作战中,指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之后,为保证其完成战斗任务,按上级规定所签订提交的责任书,或者接受重大任务之后,主动要求签订的责任书,有时也表现为下级主动申请完成该任务并提交的责任书。军令状主要是以书面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立状人地位较高或是任务重大及形势紧急的情况下订立。当代,军令状不仅仅应用于战争中,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机关的行政活动中都有所涉及。

(二)军令状订立主体

有学者认为,军事命令“主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就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具体事项,对下级或受其管辖的对象所做出的安排”。依此定义,由于命令下达的主体在实际当中往往是军令状的订立的上级主体,所以我们认为军令状订立上级主体为军事机关和军事首长,军令状订立的下级主体即为相对应的下一级军事机关和军事首长。其前提是军令状中所涉及的军事命令本身是和军事利益相关的。

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军令状的订立主体常常扩大到军外,包括有地方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不过,在本文中,我们将行政领域以及借用意义上的“军令状”暂不列在讨论范围之内,我们仅对军事领域内的军令状进行研究。

二、军令状的特征

(一)奖惩性

军令状最根本、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内容具有奖惩性。军令状对是否按照预定目标完成任务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完成任务应如何奖励,未能完成任务如何处罚。

(二)强制性

军事命令是军事活动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意志表达形式。上级机关或首长下达命令,规定下级在进行军事活动之前订立军令状,也就是指被动订立的军令状中下级无论主观上是否同意,或者有困难和问题,都必须坚决、无条件地签订,否则将导致相应的处分等后果,在其执行力上不以签订人意志为转移。订立的双方往往是隶属关系,不具有对等性,其内容也不是事先协商的结果。

(三)主动性

主动性主要体现在主动签订的军令状订立的过程之中,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下级可以主动提请完成此任务,为保证按指定的标准完成战斗任务,对此承诺,签订承诺书。

(四)双向性

这一特征是对强制性和主动性特征结合而言,主要是发生在军令状订立的过程之中。军令状的双向性主要是指位次高的有权机关或首长有权要求位次低的机关或个人在接受任务之后签订军令状;同时位次高的机关或首长在命令之后,位次低的机关或个人可以主动申请签订军令状。

(五)权威性

权威是合法的命令权力与令人信服的威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军令状的权威性具有使人服从命令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公信力,令人愿意签订,并愿意服从命令。军令状的权威性体现的是一种意志服从关系,是意志施加者与意志服从者之间的关系。

(六)义务性

军令状的义务性是指军令状为相对人设定了完成特定军事任务的义务,体现在签订的军令状中所涉及的军事任务的执行性上,要求任务的接受者要按照军令状中的命令坚决、彻底地执行,这也是军事利益的特殊要求。军令状的义务性是指军令状一经签订,订立相对一方就必须坚决地执行。

三、军令状的分类

(一)按照军事命令的种类划分

军令状中的“军令”是军事命令的简称,军事命令是最常见的军事行为形式。《中国人民军语》对军事命令的解释是:“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对所属部队、机关下达规定性任务或公布重要决定的军用文书。通常用以下达有关作战、训练等任务,颁布条令、条例,调动部队、人员、装备,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等。”从中可以看出,军事命令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军事指挥命令、军事行政命令和军事立法命令。笔者认为,军令状中的“军令”应包括军事指挥命令和军事行政命令。以此为划分标准,可将军令状分为军事指挥军令状和军事行政军令状。

(二)按照签订军令状的主动性划分

1.被动签订的军令状。被动签订的军令状是指在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之后,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按上级规定强制性地签订责任书。例如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小汤山医院党委与各大单位带队领导、各病区主任、护士长签订《预防院内感染军令状》,全体医护人员要写保证书,各级主管要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负总责。

2.主动提交的军令状。主动提交的军令状是指在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之后,下级主动申请完成该任务或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主动提交保证书,承诺若完不成指定任务,愿意受到相应的处分。例如在“5・12”汶川抗震救灾中,“抗震先锋”率领200名勇士挺进汶川时,主动向首长立下军令状,就是爬也要爬进汶川。结果成为第一支进入汶川的救援部队。

四、军令状的性质

一方面,我们从军令状的内容方面看,它往往只规定了任务目标以及完成任务与否之后的奖励与惩处,也就是说其内容只是涵盖了军令状订立相对人的义务,而没有涉及到权利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行政合同的合意性表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及怎样订立有一定的选择性,并且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妥协性。而军令状是已经下达军事命令,军事任务内容明确的前提下,下级军事机关或个人强制或是主动订立的,不具有选择性、协商性。所以,军令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不是行政合同。

(一)军事指挥军令状是指挥中完成命令的一种辅助形式

在军事指挥领域,军事指挥行为的目的和形式在于使用和发挥战斗力,它以命令性、隶属性、不可改变性、无条件性、绝对服从性为主要特征,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可诉,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是平时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战时的军事行动。命令一经下达就需要无条件接受并且绝对服从,军令状在从接受到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辅助、激励作用,对命令本身的功能发挥不会起到本质上的影响,是命令的一种实现形式。

(二)军事行政军令状应当属于军事行政管理措施

军令状从内容看,类似于责任书,是部队在军事行政中的一项具有行政性的管理措施,是对现有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内容的一种补充。签订军令状应当被视为军事行政管理的方法,是上级机关或首长令下级机关有效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措施。

军事行政行为具有管理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就其管理性而言,军令状发挥了计划、组织、领导、决策、协调、监督等职能,对实现极大提高军队战斗力这一目标,起到了具有行政性的管理作用,在实际当中往往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所签订。

五、军令状的内容

军令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1.军事命令的具体目标和任务。2.军令状订立下级主体(军事命令接受方)的具体职责。3.军令状订立主体承诺履行职责应当如何奖励,违反义务应当如何惩罚。4.立状人的承诺。5.立状人签字画押,如果立状的人地位较高则要其和上一级的命令主体加盖印章。最终将其留军官处保存,没完成任务,通常采取军纪处分;完成任务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

纪律条令中对奖惩事项有着相关的规定:如纪律条令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完成作战保障任务;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的情形,规定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这些规定对于军令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87-188.

[2] 李佑标.军事行政法学原理[M].国防大学出版社,2010:163-168.

[3] 李佑标.军事法学原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75-278.

第2篇

关键词 行政允诺 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一、行政允诺的概念

行政允诺,又称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应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在一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制,体现行政机关的服务功能和态度。行政允诺是一种新型的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允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2)行政允诺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如果行政允诺不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就不具有做出该行政允诺的资格。(3)行政允诺是单方的行政行为。它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能而做出进行某一项行政管理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4)行政允诺的形式有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书面或口头方式。(5)行政允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公信力,行政相对人依照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该允诺而行事。(6)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与允诺相一致,不能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允诺的性质考察

对行政允诺性质的争议主要在于能否确定其行政行为属性。关于这一点,在对行政行为有比较深入研究的德国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以设立义务的特性为出发点,认为允诺具有处理性,属于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诺没有包含处理行为,而只是答应实施处理行为,因而不是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允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行政允诺是一种独立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允诺发生在行政领域,其作出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属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从法律效果要素来讲,允诺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并非没有处理性,因而性质上属行政行为当无疑问。但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对此学界所持断点迥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允诺、行政给付等并列作为行政行为的种类,笔者认为这明确表示了两层意思:其一,明确肯定了行政允诺属行政行为,从而排除认定其作为民事行为的的可能性;其二,明确其是独立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行政行为。行政允诺对的管理表现在为社会公益而设定允诺方面,也表现在确认相对人是否完成指定行为方面。

行政允诺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而非私法之债。行政昨天通过意思表示为自身设定一定的负担义务,既可能是公法上的义务,也可能是私法之债。但很显然,行政允诺中的行政主体并不符合私法上的经济人假设前提,允诺的作出并非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旨在为社会公共利益履行行政职责。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负担义务时,法院若以民事案件受理,则相当于承认相对人请求权基础为私法之债。而私法上的债,一类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意定之债,另一类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之债。显然,行政主体的允诺义务不是法律直接规定,因而不属于法定之债。但是,行政主体的允诺义务无需当事人的意思配合,况且行政主体没有包含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行政允诺具有双重性。行政允诺的双重性是由行政允诺的自身特性决定的。一个行政允诺行为实质上包含两个行为,即作出允诺行为本身以及是否履行允诺义务的行为。前者主要指行政主体带有允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或通告行为,而后者在行政允诺纠纷案件中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允诺义务的行为。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同一允诺行为中的两个行政行为作出适当区分,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作出判断。

三、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

行政允诺有其独特的特点,那么行政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有人认为,行政允诺的这种单方意思表示决定了行政允诺仅对允诺者产生拘束力,因而缺失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故仅仅是一种自我约束,不能演变为行政法上的强制力。笔者认为,行政允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表现,具有国家权力性质,一旦作出允诺,即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允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或公众,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诺行为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公众的相关活动。行政允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应当言行一致,不能为实现其允诺的内容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允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公权力行为,国家对行政机关没有实现其允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给付性允诺、时效性允诺、奖励悬赏性、服务性允诺等行政允诺行为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行政允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治理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社会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宏观性和行政调解的性质。这样不仅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如果失去了公众的信赖,那么政府的威信将大打折扣。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允诺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的,行政允诺包含的价值就在于承诺、信赖和公平。

四、结语

行政允诺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已凸显出走在立法和理论之前的状况,为防止各种随意性允诺行为的可能发生,未来立法应尽快将其纳入规范,意义不仅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建立政府诚信和树立政府权威,而且有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避免国家利益受损。

参考文献:

[1]樊玉成.信赖保护原则[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第3篇

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其中的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而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责任问题。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1)经济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2)经济行为制裁。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3)经济信誉制裁。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第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减、免被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正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权等,此外,还包括经济制裁方式如赔偿损失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一)从责任目的上来看

经济法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笔者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个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产品安全、公平竞争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二)从归责原则上来看

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公平归责原则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

(三)从责任形式来看

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从免责条件上看

经济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等。

四、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及局限性

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讼,即现行法律不承认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存在局限性。屡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有限的,仅有惩罚是不行的。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并不是保护法律关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经注意和认识到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在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开始用“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模式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

如杨紫煊教授就主张应实施奖惩制度,保护经济法律关系,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既对惩罚又对奖励做出了规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经济法的特征之一。奖惩制度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刘隆亨教授也主张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并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也是重要方法。”王全兴教授同样主张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经济法奖励制度并举。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济机制——实现经济诉讼

经济法律、法规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混同现象,使法律判断偏离了司法轨道。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极少有反映经济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规范,造成一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错觉。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如果在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决经济冲突中的有关问题,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经济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机制是实现经济法责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经济法责任引起的诉讼一般称为经济公益诉讼。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客观存在并日益严重,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益诉讼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建立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程序是必然之举。这样可以确保违反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国有及集体所有资产的案件;第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案件。

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或规律,其理由是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没有能力解决此类纠纷且此类纠纷也不适合法院来解决。

在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时,要借鉴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的理论,其有代表性的问题包括:打破原告适格理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费用制度、奖励胜诉原告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邓峰.论经济法上的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9).

3、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人大复印资料,2003(1).

第4篇

【关键词】软法 行政管理 价值 体现

软法的涵义

在传统意义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法律不仅包括建立在国家统治之下、具有强制力约束的硬法(Hard Law),还应当包含不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直接实施的软法(Soft Law)。硬法的实施,具有命令的色彩,公民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软法的实施不具有刚性约束,它提倡人们凭借自身的法治意识、社会共识、集体协商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来实现法律的作用。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多种法律现象,这些现象的共同特征是作为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它们的实施未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①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软法是一种软规则,它结合了自律和他律的要求,不依靠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一种现代公共治理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新机制。

软法能够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是因为它有着与硬法不同的显著特征,这决定了其独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首先,从创制上来说,软法的形成方式具有弹性。软法的制定不需要同硬法一样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通常是经过反复协商达成共识之后人们对其认可的结果。其次,软法的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硬法通常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软法更多体现公共意志,在实施中软法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支持,而是靠公共约束力来实施,主要体现为软法规定的行为方式通常不是强制性的,即使违反也不会承担违法责任。再次,软法不具有严格的法律位阶。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硬法具有较为严格的具有层级性的法律位阶规定,原则上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软法体现的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因此软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并不明显,由此可以认为硬法的排列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管理型的,而软法主要是横向协商型的。最后,软法体现较强的民主性。虽然硬法的生成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但其容易在国家权力行使中忽视公民的意见表达,甚至损害、剥夺公民的权利。而软法本身具有的协商性和开放性,使得民主协商机制成为软法实施中的核心。

软法的价值

20世纪中期以后,软法在世界各国的社会公共治理中逐渐受到重视,主要因为软法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独立价值。

第一,软法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为公民参与政治、协商提供了行为框架和法律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政治不仅仅体现为投出选票,更多的是公民希望自己能够直接参与国家的治理,能够通过表达意见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然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国家治理当中必然会出现矛盾与摩擦,为了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更加公平,不但需要硬法提供相应的规范,保证国家治理有序、和谐,为不同利益主体出现纠纷时设置最后一道防线;更重要的是,各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软法规则,能够有效减少各主体在表达意见时的冲突,为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

第二,软法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为政府管理转型提供了法律规则。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同于以往的计划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自由经济模式。在计划经济中,国家通过硬法的形式来规定具有命令色彩的经济计划;而在自由经济当中,国家仍然是通过硬法来对市场秩序、社会秩序进行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更为强调的是国家政府的服务职能,这种转型不但需要硬法,更需要软法中的柔和手段来实现。

第三,软法是现代信息社会建立和发展运作的保障。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不同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的模式对于法律的需求不大,工业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交往频繁,需要硬法来协调人际之间的关系,然而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等虚拟社会的出现使得人际关系更加复杂,虚拟世界同现实世界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硬法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施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在虚拟世界中软法会有更多的施展空间,是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安全性、有序性的重要保障。

第四,软法是全球化治理的可靠工具,为实现和谐世界提供法律支持。经济的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密切、互相依存,形成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国际之间的交往所遵循的规则不应当是硬法模式下的强制性命令,而应该是注重协商和自我约束的软法机制。国际之间由于利益出现冲突和争斗在所难免,解决世界性环境问题、粮食问题、战争问题更多地只能依靠国际的协调、谈判、妥协,这一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软法,可以说软法是规范国际共同体成员行为和调整国际共同体成员相互关系的基本机制。②

软法与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③传统国家治理是家长式的行政管理模式,进入工业时代后,在自由经济的主导下国家的行政管理逐渐采取“无为而治”的策略。事实证明,这两种方式都具有缺陷,因为对于社会来说,如果政府的行政管理包揽一切,会因为其能力、信息、财力的缺乏而导致力不从心,甚至这只是国家统治集团进行集权统治的工具;而完全放任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府,则会因为对社会的失控,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经济社会负面现象扩大化。应该说,现代行政管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进行管理,既包含政府在尊重经济规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又包括社会主体的自治,这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共参与的体现。

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总体而言还是主要依靠硬法的实施,但是这些法律在行政执法中通常难以实现。这种行政管理的困境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制定规则时并没有考虑现实公众的意愿,导致规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软法的作用应当得到重视,与硬法的制约机制不同,软法主要依靠激励机制,政府通过非强制的手段引导相关主体的行为,通过政策、物质支持、精神鼓励促进公众参与,共同推动实现管理的目标。

行政管理中软法的体现

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软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般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基层自治组织规定的章程、规则;社会团体规定的章程、规则;行业协会、学校制定的内部规范;党制定的、政策;行业标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无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上述行政管理中的软法具有独特的适用特征,体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具有行业性和地方性。软法的地方性和行业性,使得法院在适用时不需要同法律一样严格适用,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如地方规章或行业规范,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体现出适用中的灵活性。第二,实施成本小。软法从制定到实施,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产生纠纷通常不需要进行诉讼,而是采取行为主体的自律机制或外部舆论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样便减少了不必要的代价,降低了司法的成本。④

具体而言,在行政管理中实施软法,主要依靠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实现,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裁量行为等。

第一,行政指导行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政策的规定,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指导不是一种职权行为,是一种软法规制下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包括多种形式,主要有帮助、说服、建议、协商。帮助是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促进其向着行政主体规划的方向实施活动。行政相对人的知识素质、经济能力有限,当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相应条件时,必然能够对其有所激励。说服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事理,劝导其遵循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说服的关键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采取强制性手段。建议是行政机关主动向行政相对人传达意见,把认为符合行政管理目标的实施方案和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参考,也号召其能够响应提出的建议,如果行政相对人按照建议实施活动,就会有助于行政机关实施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活动。协商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某管理目标,召集行政相对人对某事项进行商谈,互相沟通增进了解,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强化行政指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逐渐减少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尽量采取柔和性措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入对行政主体的教育,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增强教育,能够使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行政处理的结果。

第二,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共同协作,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合同体现了现代契约精神,也是行政管理中民主精神的体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行政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在逐渐转变,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也是时展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的,就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从以往命令的方式转向了合同的方式,20世纪后期,我国出现的企业承包责任经营和城镇土地转让,都是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实现的。现在,行政合同更是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成为普遍现象,通过合同性质的责任书、承诺书等文件,实现了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除此之外,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中,行政命令的方式也逐渐转变为行政合同的方式,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可以通过对话、协商、签约的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可以说,行政合同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第三,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于发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纠纷,作为调解人进行调处,解决纠纷的行为。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行政调解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和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等。一般认为,行政调解是公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和公力救济中的司法救济存在较大区别。司法救济中,法院的裁判就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在行政调解中,尽管调解人是公权力的代表,但是调解是否能够达成,主要还是遵照纠纷双方的意愿,并且,即使行政调解达成,如果当事人不遵守,也可以再向法院提讼。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调解的适用较为缓和,但是对于某些纠纷,行政调解也能够产生较为良好的效果。

第四,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奖励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激励行政相对人,激发其能动性和创造性,对表现优异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行政奖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精神奖励,比如表扬、嘉奖、记功等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比如奖金、奖品;职务奖励,比如晋升、提级等。行政奖励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且是经常采用的管理方式。行政管理不仅意味着约束和惩罚,同样需要激励和褒奖,在一定程度上,奖励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影响更为深远。鼓励先进的同时,也能够激发没有获得鼓励的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整体调动社会主体的参与意识。因此,行政奖励手段运用得当,能够使更多社会主体做出对国家、社会有意义的行为。

第五,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某种行政措施产生了事实上的结果而不是法律后果,较为典型的有建议性行政事实和服务性行政事实。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告知,这种行为的强制力极弱,仅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有限的参考。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服务的职能,向社会或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某项服务,如广播资讯、设立路标、提供档案查询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提供便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行政裁量行为。行政裁量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行为中,如何正确合理地进行裁量活动,是行政管理主体能否发挥管理作用的关键问题。软法对于行政裁量具有重大的意义,体现为:首先,软法能够控制行政裁量的运作。在行政领域,存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行政裁量指导标准,这是通过软法的机制来对行政裁量进行限制。行政权的行使要面对社会当中多种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需要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裁量空间,但是权力的行使如果是没有边界的,则权力容易被滥用,为了保证行政管理中的一致性、限制滥用行政裁量权,则需要通过行政裁量标准的手段来实现这一平衡。其次,软法能够使行政裁量更加合理。软法能够在一定框架之下,更加细致地去规范裁量行为,能够根据不同行政相对人进行具体化分析。由于行政执法难以产生一致的规则,这就需要软法的机制来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体性因素,根据不同的政策、文化、个人的需求来做出具体的裁量,这样能够使行政管理行为更加合理。最后,软法能够使行政裁量更加稳定。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一定的成本,硬法的规定通常是普遍适用的抽象且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执法的不确定性,同时行政相对人不能预见行为的结果,而通过软法规范,可以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中明确具体的裁量结论及理由,能够使行政相对人更加认可,从而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除此之外,软法在行政管理中的实施,能够增强社会的自律效应,例如在行政许可中,以往的硬性规定逐渐转变为柔性的自治,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相应事项,行政管理机关尽可能不实施行政许可,交由软法机制进行管理。

结语

中国的行政管理遇到的困境在于,一方面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政府和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沟通,导致政府与社会之间发生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政府过分依赖强制性力量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加剧了这一矛盾。走出这一困境,需通过软法机制增进政府与社会之间互相理解与认同。在公民权利意识从萌生到高涨的今天,通过软法机制调动公民参与,对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注释】

①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②[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2页。

③张永桃主编:《行政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第1页。

第5篇

关键词: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应用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69-04

就电力企业而言,“生产、经营”电力是其核心职能,由多个子系统组成,比如,发电、变电、输电,经济核算具有其独立性。在电力企业运营过程中,办公室是其处理多样化行政事务的核心运行机构,处于核心位置,具有“协调内外、承上启下”(联系内外,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作用,为内部领导者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由于受到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电力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现状并不乐观,电力企业必须通过不同途径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优化办公室行政管理形式,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效率,确保一系列行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

办公室管理工作和企业的多个环节紧密相连,运营、管理、协调等属于办公室重要的基本职能,随时动态监控企业各方面运营情况,确保一系列电力企业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协调各部门,使其处于统一网络结构体系中,促进各部门协调发展,在降低企业各方面运营成本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协调内外关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企业办公室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有效连接企业管理者以及不同部门员工,使其处于统一的网络结构体系中,能够有效协调内外关系,可以第一时间将企业上层各方面信息传达给下层。上层管理者可以随时动态掌握基层员工各方面客观需求,以及对企业运营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决策,优化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办公室可以科学统领全局,有效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孤岛现象”,明确不同部门工作人员权利与责任,确保日常一系列经济活动顺利开展。此外,企业办公室可以分类汇总烦琐的数据信息,提高数据信息准确率,有效解决企业各部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日常事务办理质量,图1是电力企业内外协调职能结构示意图。

2.客观呈现企业文化功能。站在客观角度来说,企业办公室可以客观呈现企业具有的多样化文化,有效践行企业文化。也就是说,企业管理者需要借助多样化的行政管理手段制定企业文化。在企业运营中,企业办公室扮演着执行者(落实、协调、督促)的角色,将企业文化客观呈现出来,促使内部不同岗位员工更好地了解、认同企业文化,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打造品牌效应。

3.起到“剂”作用,辅助管理者科学决策。作为综合型服务机构,在开展多样化业务活动中,企业办公室起到“剂”的作用,做好各方面沟通、交流工作,接待好来访者,详细、准确记录来访人员各方面数据信息,更好地服务于“基层、领导、企业”,提高行政管理整体效率。此外,企业办公室还具有辅助管理者科学决策的关键性作用,及时分担管理者工作,减轻其工作压力。这是因为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办公室接触的人员特别多,从高层管理者到基层员工,是不同阶层乃至部门有效“传达、反馈”信息的关键性阵地,利于管理者全方位了解不同岗位员工的生活状态、工作期望等,科学决策,制定可行的战略策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二、电力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的应用策略

1.科学设计办公室行政组织结构。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全新的发展方针,注重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基础上,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适应激烈的社会市场竞争。电力企业管理者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加强办公室行政管理,根据自身各方面运营情况,多角度优化设计行政组织机构。管理者要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根据新时期电力事业发展客观要求,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将办公室行政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逐渐提高其行政管理整体质量。在此基础上,电力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确办公室行多样化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办公室不同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形式化,确保办公室行政组织机构处于动态的网络结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办公室多样化职能。

2.优化设计办公室行政管理系统。在办公室行政管理中,国家电网公司必须结合系统客观需求,优化系统硬软件,网络速度必须超过10M,其中的服务器必须满足系统业务增长的客观需求,如果客户端不少于80,要采用高档型服务器,比如IBM RS/6000,如果不少于40,可采用HP NetServer系列,要客观分析各影响因素,比如后台数据库、操作系统。其绝域网必须和Internet紧密相连,优化设计各大模块,比如会议管理模块、日常办公模块、接待管理模块,结合Web的应用,采用三层结构模式逻辑设计,构建全局概念的数据库,充分发挥服务器功能。图2是办公室行政管理系统全局概念的数据库结构示意图。

3.优化完善电力企业办公室管理制度。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管理者必须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放在核心位置,要结合地区电网发展具体情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健全已制定的办公室管理制度,有效指导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办公室岗位人员执行能力。在此过程中,电力企业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借助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在坚持“公平性、差异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化的薪酬管理方案,注重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借助信息化手段,科学管理薪酬,提高办公室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此过程中,电力企业必须以自身各方面运营情况为切入点,做好“长、中、短期”规划工作,逐一落实制定的发展目标任眨定期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优化调整构建的激励制度,将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发展相融合,确保制定的战略目标顺利实现。此外,在考核办公室人员中,需要采用360度绩效评价方法,下面便是其结构示意图(见图3)。

4.深度开发人力资源。在办公室行政管理中,电力企业要注重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优化传统单一管理模式,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用“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使内部员工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同成长,增强其归属感、依赖感。电力企业管理者要定期对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化管理,对其进行再教育学习,学习最新电力管理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提高其业务技能等,引导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提高其综合素养,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电力企业管理者要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协调统筹管理全局,坚持知人善用的原则,多和该地区重点院校合作,采用定向培养方式,为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更多实训与实践的机会,促使专业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实践中,全方位了解新时期该地区电力企业相关岗位客观要求,逐渐提高自身各方面技能,成为新时期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向该地区电力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优化调整内部人员结构,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避免大量优秀人才流失,创造更多的价值,实现精细化管理。

5.注重办公室行政精细化管理,优化创新电力企业文化。在运营管理中,电力企业要结合地区电网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化的办公室行政管理目标,加强其精细化管理,从不同角度入手科学“细化、量化”所制定的电力工作流程,采用“定岗、定制”方法,结合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划分繁琐的工作任务,综合审视以及考虑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各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化解决。电力企业管理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样化优势,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缩短各方面数据信息收集时间,全方位协调已制定的行政工作管理机制,确保办公室行政管理各环节处于动态网络体系中,顺利实现无缝衔接。电力企业管理者要优化设计量化指标,对非程序性而主观性又强的工作进行定性评价,奖励优秀员工的同时,也需要采取合理化的手段惩处表现较差的员工,比如批判教育、警告处分,为提高自身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好铺垫。此外,电力企业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发文管理、会议管理、督察督办与签报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行政管理效率,图4是办公室行政管理系统自动化具体流程图。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管理者必须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根据办公室行政管理情况,加强行政管理,优化完善已制定的管理制度,优化办公室行政组织机构,深度开发人力资源,加强其精细化管理等。以此,确保电力企业各项发展战略顺利实现,提高自身办公室行政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办公效能的基础上,促使电力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市场环境,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促进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全面发展,更好地为软环境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江玉兰,康金福.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21):16-17.

[2] 严根珠.构建完善的企业培训体系之企业内部培训师管理方式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49-150.

[3] 刘芬.浅析我国行政管理支出规模合理化[J].经济研究导刊,2014,(20):243-244.

[4] 王钦兵,杨俊.提升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策略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145-146.

[5] 龙生平.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6] 林静,王家杰.做好新时期电力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1,(12):172-173.

[7] 王菊芬.提高电力企业办公室行政秘书工作水平[J].中外企业家,2015,(2):10.

[8] 张志敏.浅谈电力企业行政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7):99.

[9] 胡宏伟.对企业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及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15,(14):35.

[10] 吴萍.深改背景下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创新的方法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1):26.

[11] 王宁宁.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刍议[J].新西部:理论版,2016,(9):64-67.

[12] 宋跃云.企业办公室行政管理的几点思考[J].企业导报,2016,(16):32-33.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Strategy of the Enterprise Administration Office

SONG Ji

(State Grid Liaoning Electric Power Supply Co.,Ltd.,Shenyang 110003,China)

第6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0-013-02

高校行政管理指高校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即高等学校为了实现教育工作的目的,依靠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积极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效地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

何谓激励?心理学家认为,人的一切行动都是由某种动机引起的,动机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状态,它对人的行动起激发、推动和加强的作用。美国哈佛大学维廉?詹姆士的研究表明:没有激励措施时,人一般仅能发挥工作能力的20%-30%,而当收到激励后,其工作能力可以提高到80%-90%,所发挥的作用相当于激励前的3-4倍。因此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如何才能充分的调动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需要运用到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和发展能力,从而更好的提高工作绩效和热情。

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

1、工作特点决定创造性不足

行政管理工作的自身特点是琐碎、繁杂、程序性强。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具有服务型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日常性事务具体而繁琐,按照程序反复重复相同的工作多次,如同被事先设定好程序的“机器人”,此外还需处理许多临时性事物,有可能会打乱原本事先制定好的计划,因此长期从事这样的工作的人会处在既紧张又心理压力大的环境中,如不能及时缓解由各种因素造成的心理压力或深感付出与回报不对等就很容易表现出对工作的厌倦和怠慢;从而内心逐渐消退对自身价值实现的期望,而导致工作创造性不足。

2、缺乏组织重视,职业社会地位低下

所谓职业社会地位是指社会依据职业任务的重要性和对职业能力的评价而给予的社会地位和敬意,以及所给予的工作条件、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职业社会地位是人们对职业的一种主观态度,作为高校,日常工作始终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所有资源和工作重心都倾向于此,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理所当然的成为高校的主体,但作为常被人忽视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提高教学水平,增强学校综合实力的进程中也同样做了大量的工作,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事实上与教学科研人员相比,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又得不到组织重视,缺乏工作安全感和满足感。这对于一些具有高学历又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来说无疑看不到自身发展的空间,得不到职业认同感。

3、考核机制不健全

现如今,高校中均设有各类关于教学、科研的奖励办法或条例,却难看到设有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关的奖励。管理岗位考核上长期以来一直延用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这种考核往往难以准确的考量每个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考核本身往往只注重年终考核,忽视平时考核。考核中管理人员只需按照“徳、能、勤、绩”逐条进行总结陈述,再由本部门领导集体商议或同事相互打分两种办法产生结果,领导只能凭借对人的主观印象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衡量,缺乏针对性和量化性。

目前,大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都存在着“大锅饭”或“轮流坐庄”的现象,这样长期以往就会传达出工作做多做少,做好做坏无所谓的思想,严重挫伤勤勉工作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拉低整体的工作效率。因此只用一套考核标准来考核所有的管理人员,是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的,这样便很容易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损伤激励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构建

1、遵循的基本原则

(1)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必须深入了解行政管理人员的真正需要是什么,每个人对自身的定位和要求不同,其所需要的也不同,只有了解到他们的需要,并对其施以正确的引导、合理支持,才能有效地调动积极性。其次,物质激励的获得是一切管理机制的经济基础,也是激励措施有效发挥的基础,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是所有管理人员最关心,也是最直接、最关键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因素。精神激励是通过提供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条件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每个人对精神文化都有着独特的爱好和兴趣,对知识的渴望和业务的提高都有迫切的需求。因此只有把物质方面的激励同精神方面的激励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公平性原则

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的公平理论,他认为,一个人对其报酬是否满意,不能只看绝对值,而应进行社会比较看相对值。即将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与他人比,也同个人的历史收入做比较,如果比率与他人相等,就会认为公平合理,心情舒畅,努力工作。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而降低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高校在构建激励机制时,一定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激励办法,防止激励对象的心理失衡,确保达到激励的预期效果。

(3)差别性原则

激励的差别,既是所得利益、获得荣誉的差别。部分高校在评选荣誉时还使用“阳光普照”式的做法,不看业绩,不论贡献,不分彼此。这类褒奖,产生不了任何促进作用,因而也不能称之为“激励”。差别性原则的价值就是将竞争的概念引入,有比较才有高低,有差别优劣。有实验研究显示,竞争可以充分激发人们的热情和潜力,使人增加50%甚至更多的心理向上力与创造力。

2、内容与途径

(1)职级和薪酬改革

构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合理提高薪酬福利待遇,才能更好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当前我国高校行踪管理队伍大都依法实行职员等级制,薪酬主要由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其构成比例为4:6,主要是根据“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高校管理者的工资水平。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进行职级改革,淡化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的思想,改革方向应逐步向专业技术系列靠拢,体现岗位与职责挂钩,业绩与待遇挂钩。

(2)考核奖励制度改革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依据工作性质、工作层次、工作特点的差别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让同性质、同层次、同类别的岗位都有一套适合自己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建立这类的考核制度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日后晋升工资、聘任、奖惩的依据。同时可以在管理队伍中设立专项奖,以表彰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提出建设性意见集体和个人。

(3)聘用选拔制度改革

高校聘用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按需上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彻底打破人们传统意义上认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铁饭碗”的概念。选拔管理人员时因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依据不同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拔。

参考文献

[1] 李傅,张安富.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2] 刘宝珍. 论高校管理的激励机制[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3).

[3] 黄继英,赵为周. 浅议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改革[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9).

[4] 徐文花. 关于高校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4).

[5]魏文斌. 现代西方管理学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2).

第7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在总局党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认真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深入分析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发挥了沟通、凝聚系统内外理论学术力量的纽带作用,为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不断繁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理论研究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反复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须臾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研究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全局。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总局党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系统总结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陆续提出了一系列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形成了以“四个统一”为核心,以“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个只有”、“四高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以下简称“五个四”理论),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在“五个四”理论指导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战略实施、广告业发展与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理论成果,为工商行政管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面临新的时代课题

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步把握市场监管规律,充实和丰富“五个四”理论体系。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努力做到“五个更加”,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研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实现途径,推动完善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适应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新趋势,迫切需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的有效途径和领域。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大力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

(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发展还有许多不适应

与时展和事业步的要求相比,理论研究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教材及学科建设亟待加强,研究体制需要一步完善,创新环境需要一步改善,成果转化机制需要一步健全,经费投入需要一步加大,理论队伍建设需要一步加强。因此,一定要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理论创新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努力方向和重点领域

(五)明确总体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积极建立体制顺畅、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理论研究工作体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理论研究队伍。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丛书编写工作,初步形成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为统领,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分论”系列丛书为骨干的全面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体系。再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全面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突出行业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理论研究有力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六)一步深化“五个四”理论研究

要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科学内涵,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是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律性认识,其核心是监管,目标是发展,宗旨是服务,手段是执法,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要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重要意义,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理论支撑,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效能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发展水平的有效途径。

(七)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要把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基础理论研究,以基础理论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要重点扶持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全局的研究项目,扶持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于总结、传承、展示、运用工商文化有推动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研究项目。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手段,改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水平。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文献、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数字文献库、资料库。同时,在开展对策性研究的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和研究部门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

(八)加强专业理论研究

要紧紧围绕“五个更加”,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和业务工作,深入开展应用性强的专业理论研究。要立足服务经济发展,着力研究市场主体准入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积极推动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着力研究商标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突出作用,积极推动我国商标战略的实施。立足加强市场监管,着力研究市场违法行为的类型、特点、表现形式,着力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立足强化消费维权,着力研究提高维权水平的措施、手段、办法及法律程序,积极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化网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立足推依法行政,着力研究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有效克服各地执法尺度不平衡、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法治环境。立足锻炼干部队伍,着力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和途径,积极推动“三个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五类重点人才建设工作。

(九)加强宣传普及

要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扩大优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践。要在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

增加理论研究和学习的比重,不断丰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理论素养。

三、健全体制机制,一步丰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十)深化理论研究体制改革

要整合研究力量,优化研究资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围绕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专业理论研究。中国工商学会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做好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的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重点开展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全局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要实行课题研究招标制,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负责人为龙头的研究机制。对于具备条件的地级市,中国工商学会可设立课题研究基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前沿性应用理论研究。

(十一)深化课题管理体制改革

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要按照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改革课题项目评审制度,重点扶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着力推出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十二)建立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

要完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把成果奖励与充分调动系统内外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与鼓励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结合起来,与促理论成果更充分地运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结合起来。总局适时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优秀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对于系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中国工商学会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评比工作。

(十三)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要围绕重点课题项目,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创新研究机制,拓宽研究视野,充实研究内容,丰富研究成果。要切实提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编刊质量,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办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理论成果展示平台、方针政策宣传平台、难点热点问题交流平台。要做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理论学术类刊物发行工作,使之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习理论、研究理论的重要读物。

四、加强各级工商学会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提供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改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为丰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指导工商学会按照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学术性社团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委托其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和创新。要加强各级工商学会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向各级学会积极推荐那些肯钻研、有能力、会管理的理论研究骨干,把工商学会作为人才使用和锻炼的重点基地之一,按照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

(十五)注重研究成果运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向理论研究机构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把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运用于各项决策中,运用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中,使理论研究机构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要把参与理论研讨、完成理论成果情况,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十六)造就高素质研究队伍

要按照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基本要求,按照“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取的理论骨干特别是青年骨干;造就一批敬业爱岗、甘于清贫、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学会干部队伍,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理论研究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

学会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三个服务”工作理念,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学风,积极投身于工商文化建设。要深入基层,从实践工作中提炼研究题材,总结经验做法,行理论提升,创造优秀成果。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学术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理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8篇

关键词 公民救助行为 法律性质 救助机制

近年来,公民救助 行为在诚信缺失的时代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公民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如见义勇为)后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反被冤枉,以致“英雄流血又流泪”,导致救助人在他人需要救助时心怀忐忑,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另一方面,公民消极救助行为(如见危不救)致使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在冷眼围观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06年“彭宇案”无疑给“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蒙上了一层阴影;2011年“小悦悦事件”,更是激起全社会关于道德伦理的大讨论。但是,公众在谴责见危不救者同时也认识到道德规范在现实面前的无力,当传统道德伦理遭遇现实的尴尬,该如何挽救道德伦理日益缺失的危局?

一、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学思考

(一)公民救助行为的概念

法律思想的表达离不开法律概念,“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 。公民救助行为概念的界定是研究公民救助行为制度的逻辑起点,其内涵及定位,直接关涉公民救助行为的构成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等重要问题。

广义公民救助行为,指公民在他人处于危难时对他人实施的救助行为,包括公民积极救助行为与公民消极救助行为。公民积极救助行为,是公民在他人处于危难时实施的作为行为,如见义勇为;而公民消极救助行为,是指公民在他人处于危难时的不作为行为,如见危不救。本文公民救助行为,是指狭义公民救助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主体条件:公民救助行为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救助行为本身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不能成为救助行为主体自不待言。

第二,前提条件: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负有特定职责的的义务的人,不能构成公民救助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9条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的船长的救助义务等。

第三,主观条件:公民救助行为须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实施救助行为。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自助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这一主观要件决定了并非一切客观上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均能称为公民救助行为,如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第四,起因条件:公民救助行为须以发生紧急情况为前提。只有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情形下,行为人能够主动挺身而出,积极主动对他人施以援手,才能体现救助行为的及时性与可贵性。情况的紧急性、危险性,区别于一般助人为乐。紧急情况,包括各种危难情形,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使他人处于危难的境地。

(二)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实用主义的角度观之,救助行为如果不涉及任何损害事实或者费用支出,法律对此可不必干涉,而很大程度上可以将其归于”法外空间”。现实生活中,进入法律调整视野的救助行为往往涉及损害承担、费用支出乃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社会保障等问题,属于法律事实,其法律性质的讨论就很显必要。 理论上与公民救助行为相关的三个概念是: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

1、公民救助行为与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主观上有管理意思;第三,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比较无因管理和公民救助行为的概念,只是无因管理在外延上

括公民救助行为。由于救助行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公民救助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

救助行为虽然属无因管理的范畴,但它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又有不同,主要表现为:第一,救助行为的构成具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且还有特殊要求: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在主观上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高尚的道德标准。第二,救助行为客体范广泛。救助行为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2、公民救助行为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依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卫己、卫公及卫他,但是人们容易将正当防卫狭隘地理解为自卫,忽略正当防卫也包括为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即卫公及卫他这一法律现实。从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来看,其中的卫公和卫他即属于公民救助行为。”

3、公民救助行为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保护的利益而言,紧急避险可以分为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及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三种类型,后两种类型即属于公民救助行为。综上所述,公民救助行为属于民法视野中的紧急无因管理行为,特殊情形下的公民救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互有交叉,但民法层面上对公民救助行为的概念支持已足够充分。

二、公民救助行为的立法

(一)国外法律规定

《好撒玛利亚人法》,也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是美国、加拿大、欧洲的法律条文,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新加坡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二)国内法律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而且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等一些公民救助行为。虽然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并不能等而视之,但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以阻却见义勇为者行为的违法性。

《民法通则》中有无因管理(第93条)、制止侵害(第109条)、紧急避险(第129条)、无过错分担(第132条)损害赔偿(民通意见142条)

等制度,然关于见义勇为的保护规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无法对当前社会这一矛盾进行有效的调整。

另外,我国许多地方纷纷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据统计,从1991年至2004年期间,我国有35个省市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其中青岛市首开先例,于1991年颁布了《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从内容上看,我国各地立法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保护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立法中尚缺少保护救助人免于对被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及对见危不救者如何处理的专门规定,实践中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和需要救助者却无人问津的案例屡屡出现,这种尴尬情形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三、公民救助行为多元救济机制的建立

对于公民救助行为,其争议焦点就是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救助者、被救助者受到损害后的责任分担。只有将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予以明确,才能让救助者打消顾虑,积极救助。针对当前我国情势,应该建立起由民法、行政法规及社会法共同搭建的以侵权责任优先、受益人补偿随后、行政救济再后及社会保障辅助的多元救济机制。

(一)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责任法》第23条前段: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即如果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其自身权益受到来自侵权人的损害,其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益人补偿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后段: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公民救助行为中受益人补偿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救济

近年我国各省市相继颁布的规范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救助行为中的见义勇为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大部分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以用于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表彰奖励或对其亲属的慰问、补助等,以弥补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不足。救助行为人在危难情形下,代行公权力机关的救助义务,具有行政协助的性质,因此,行政法规可将公民救助行为纳入补偿范围,以加强对救助者的保护力度。

(四)社会保障

在无侵权人,也无具体受益人的情形下,如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救助行为的,可对救助人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由国家专门设立公民救助行为保险,对实施救助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提供保险基金的救助,以弥补前三种措施的不足。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下,解决方法不能局限于个案的解决,而应面向陌生人社会更需要的社会规范,需用更具权衡精神和视野的规范践行基本伦理道德。挽救公民救助行为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实现对救助行为的法律正义,对救助者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济,有赖于法制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

注释:

本文讨论的”救助”,是指公民对他人的救助,不包括公民自救,单指非专业救助者对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实施的人身救助,”危急状态”或因意外事故、或因侵权犯罪行为所致。受海商法调整的海难救助、有合同关系的救助以及那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专业人员(如医务人员、消防队员、警察等)所从事的专业性救助,均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近年典型案件:孔璞.冷漠的387秒[n].新京报,2011年10月22日,第a15版.何明,于萍,李蓓超.老人晕倒街头20分钟无人救[n].现代快报,2009年6月4日,第b4版.田恩祥等.老人摔倒一个钟无人闻问寂然死[n].羊城晚

报,2010年8月13日,第a5版.李玮,刘震,王晓丽.扶起老人的张先生是被冤枉的[n].城市信报,2010年2月24日,第a10版.商为智.女士被车撞伤指认搀扶她的男孩为肇事者[n].武汉晚报,2011年10月17日,第16版.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盛平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533.

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2(5).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