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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9 16:31: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高校;个人收入;工资;所得税

近几年高校逐渐扩大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单位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高校教职工收入项目越来越多样化,来源比较分散,加之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不高,国家已逐步加大了对个人收入管理规范化的程度,如何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地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提高高校个人收入发放及所得税管理水平,已逐渐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高校个人收入及所得税涵盖内容

目前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等;二是其他工薪收入,包括奖金、补贴、院系津贴、院系酬金、加班费、福利费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监考费、稿费、课时酬金;其他院系酬金;科研酬金再分配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个税种。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高校在教工个人收入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表现为: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个人其他工薪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资核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高校由于对工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设置专门的工资管理科室,未配备相应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的管理人员,更未制定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对于不相容的工资核算和工资监督岗位没有实行分离,而大多是由一人兼任,独自完成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月职称职务变动增资补发、人员调入调出、工作单位变动、病假事假人员工资变动、人员死亡、退休以及各项代扣款项变动频繁,修改量很大,操作中难免有失误,而分析、审查、监督又同属一人,一旦出现差错,事后一般很难发现,特别是全校范围的增资补发,更需要人事财务多方复核审查才能完成。

第二,各部门的工作没有与工资管理新机制完全挂钩。工资管理与核算看起来是人事与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但与各其他二级单位都有着密切关系,特别是实行绩效工资之后,主要是以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二级单位的考勤、考核工作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每位教职工的工资收入,流于形式、不注重考核结果的管理,与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工资核算是一项看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繁杂的工作,在人员调入调出、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套改、转正定级、离退体费的计发、各种代扣款等方面都是一环扣一环,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沟通很重要,如果某一个环节衔接不好极易出现差错,而且出了差错又不易发现,具体操作又往往是各负其责,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审核制度,从而影响工资的核算。

第三,现行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比较落后。目前高校中使用的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有的是高校自己开发的,有的是购买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由于使用时间过久,平时又缺少维护和升级,大多存在着系统老化、功能落后、维护困难等问题。近几年随着工资制度和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不仅要求能进行正常的工资发放,而且更需要有许多管理上的智能化要求,如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人员经费分析,其他工薪收入的管理以及网上查询个人所有收入等各种新的工资管理方面的需要,这些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个人其他工薪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好多高校目前都采用当月税款在下月工资中扣缴的模式,这样会出现少部分人员因离职、停薪、死亡等原因下月无收入时税款无法扣缴的问题,以及少部分教工个税较多,下月工资不够扣缴的问题。

第二,每月计税处理较为繁琐,常常有些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用计税软件算税,需要手工参与处理的情形较多,无法保证安全准确地计税。例如,对于在每个月的上半月统一发工资,下半月统一发岗贴或绩效工资的高校,工资薪金部分的个税一般会集中在下半月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扣除,如果有些教职工因矿工、请假、出差等原因只有工资而没有岗贴或绩效工资,则他仅工资部分的个税则不能在大家发放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被统一扣除,就需要工资管理人员单独手动处理,这样常常会出现漏扣或扣错的情况。

第三,目前大多数高校中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尽管基本能满足个税工作的需求,但是由于系统未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联通,系统间基础信息无法共享,需要单独维护,从而形成了系统单独应用的“信息孤岛现象”,很难构建个人收入的完整信息,而且容易造成教工个人基础信息的不一致性。加之计税系统功能单一,缺乏标准的数据接口去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接,不能实现财务信息数据共享,无法为各级领导及教工个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个人收入的数据信息,容易造成教职工对个人收入的发放及扣税数据产生疑惑和误解。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意识,健全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机构

高校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健全机构、加强监督,制定完善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科室,除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责任心、较高业务能力的专管人员外,还应根据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不相容的职务实行分工负责原则。单位内部还应设置专人加强对工资的复核和监督,针对每月各项工资变动以及本月工资明细表、汇总表进行逐一核对,包括报送银行的软盘和发放清单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工资核算中的各构成项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分清职责、相互配合。在每月工资核算或人员变动时,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会、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及时提供人员变更信息,对于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工资变动、增资补发、代扣代缴、调入调出、起薪时间、离退休时间等均要向财务部门提供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过的纸质文件,并且在工资发放前要仔细复核,检查工资发放是否与变动数据一致,以确保工资准确发放。对于停职、调离人员应缴清所有欠款,包括房租、水电暖、网费、有线电视费、借款等后,人事部门才能允许办理离校手续。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

首先结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校的工资管理制度。针对现行工资管理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不断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将现行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简化,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不断规范各二级单位工薪外收入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严格执行经费报销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在代扣个税时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证每位教职工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四)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是高校创新个人收入管理理念和手段的关键,高校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财务管理人员熟练运用工资管理软件及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高校工资管理人员不仅要会熟练运用数据库进行日常工资的修改、统计,还要能熟练操作EXCEL,进行数据库与EXECL之间的数据转换。另外,高校个人收入管理部门还要经常与软件开发商及其他院校相关部门进行交流,以便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改进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软件

在现行的工资管理软件基础上,尽快开发包含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工薪外收入模块等的个人收入管理系统,以便解决目前校内津补贴、加班费和课时费等其他工薪收入的计税难、计税不精确的难题。通过校园网实现和人事管理数据系统的良好对接,确保人事档案数据与人事部门一致,再设置灵活的人动模块,如停薪人员能否不在工资库中删除而是存放于专门的停薪人员库中,为其以后恢复工资提供原始基础数据。通过校园网开发“职工变动数据库”,各相关部门通过此数据库录入教职工个人的当月岗位津贴、课时酬金等活工资,校医院负责录入当月卫生局返还的职工报销医药费,后勤、网络中心和有线电视部门录入当月应扣缴的水电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项目负责人申报劳务费等,财务部门通过接口接收这些变动数据进入工资系统,由个人收入管理系统完成其他工薪收入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强化软件的分析、统计功能,针对全校教职工的各种收入,要求系统能够提供大量个人收入汇总和明细报表,包括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薪收入发放表、个人扣税总表、个人收入统计表、部门收入汇总表等。同时增强网上查询模块,增加个人收入发放、税金代扣及代扣款项等信息,为各级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收入发放数据,同时便于全校教职工及时通过校园网、财务专网查询每月工薪收入、其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及代扣款项等信息,真正使工资核算、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处于全民监督之中,有效地防止差错和违纪现象的发生。

总之,高校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做到绝对公平、公正,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朱鸿眉.高校工资管理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8(7).

2、王雪然.对高校工资管理的探讨[J].河南教育,2009(6).

3、王凯静.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工资管理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9(12).

4、崔正林,钱圣洁等.高校个人收入管理系统[J].教育财会研究,2010(2).

第2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高校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肩负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高校教师已被国家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怎样解决高校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用既科学又快捷的方法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教师纳税意识不强

就高校教师每月的收入而言,税法中规定的应该要缴纳个税的项目有哪些和怎样计算应缴纳的个税,教师们思想上并不了解,使得教师们对高校代扣代缴个税工作心存疑虑,因此,造成教师们对高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非常不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所得,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中,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以个人当月取得任职或者受雇的全部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适用税率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如表1所示。

(二)高校教师队伍构成类型复杂,难以准确分类

高校教师队伍组成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有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编外人员、外聘学者(专家)、外聘硕士博士导师、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等等,对于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就给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人员类型判断错误,直接导致个税计征就不准确。

(二)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法

(一)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建议

高校应根据教师队伍的构成情况,统一划分人员类型,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全员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税原则对学校的人员身份做统一的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将高校人员及纳税情况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校内人员”,指在编在岗人员或者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人员;第二类为“离退休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指经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和与学校签订继续聘用合同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第三类为“校外人员”,除上述二类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定义为“校外人员”。在人员身份进行统一划分的基础上,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并对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维护,达到全员管理的要求。全额管理,在完成了人员分类后,针对特定的人员类型执行相应税法条例进行代扣代缴。“校内人员”在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合并的方式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合并的方式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律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求,建立个人应税所得收入及其相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月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二)加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数字信息化建设

高校应根据特有的人员结构和收入所得的复杂性、汇缴金额难等特点,应该引进并应用相应的财务管理系统,用以解决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财务部门可通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用,将高校人员按基本信息做统一的分类,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再通过财务数据平台,将当月人员分类信息、工资薪金数据信息作为《个人其他收入发放及所得税管理系统》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信息;高校各部门自行向上述第一类“校内人员”和第二类“离退休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发放“个人收入报酬”,可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申报管理系统”进行自行申报报账;具体流程为:登录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用户登录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申报投递支付;每申报一次,都可形成“其他工薪收入领取表”,如表2所示。各部门自行向上述第三类“校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也可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申报系统”进行自行申报报账。

(三)加强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务机关应配合高校通过各种形式(如: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橱窗、宣传彩页、业务培训等多方式)普及个人所得税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让教师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使教师们认识到不按税法纳税是违法行为,充分了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和计算方法,逐步加强和规范教师的纳税意识及行为,调动纳税积极性,同时也对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一方面要科学的应用财务管理系统去履行税法赋予的代扣代缴义务,遵循法律法规,按时计征并缴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应从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减轻教师纳税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 20.

[2] 陈旭.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J].财政金融,2009(5): 40- 41.

第3篇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第4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发文后,某市地税与市工商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下发至各地税管理分局,一年多的实践中,股权转让税收的征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征管中的难点谈谈个人看法。

一、共享信息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信息在税收征管利用率不高

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信息的要求与审核重点不同。从工商部门的传递到地税部门的某县2013年4季度至2014年1季度380条股权变更的信息看,全部是原价转让。其原因是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时要求股权转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只要提供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书,便可进行变更登记。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工商部门审核要点。即注重程序性审查,不对股权转让人实质性进行审查。而税务部门除程序性审核外,重点审核交易价格,而公平交易价格的往往与工商部门文书中所提供的价格有一定的出入,不能完全利用其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价格。

(二)法律和管理制度上界定不明晰

1、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否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必要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该条款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前置于变更登记之前,但是没有明确不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出了事实上存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形。

2、工商部门在变更股权登记时没有规定以完税或免税证明作为必要资料。“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约束力,实际也未执行。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的提供的信息……”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并没有“先税后变”的把关义务。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难以核实

⒈“净资产按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偏低,就可按照企业当期每股净资产(即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额)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额,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有部分企业核定征收税款,没有不建立或不健全财务账簿,提供不了净资产数据,而对于企业净资产份额税务部门更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税务部门不但要承担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还可能出现纳税人不认可该中介的评估价格,而提供其他中介机构评估价的尴尬局面。

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收付款真实凭证,难以取得。大部分纳税人转让股权时由于金额较大且便于分清责任,采取了银行转账形式,但是税务部门通知其申报股权转让税收时,都没有提供转账凭证,表示采取了现金交易方式。而税务部门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因此基本上很难通过第三方(银行)确认股权转让真实价格。

二、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工商变更登记提供的资料,加大共享信息利用率。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股权转变更变登记应增加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净资产的清算或评估报告的规定。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具有操作性,既减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纳税人也容易认可。

(二)明确税收要素相关规定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应于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交易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纳税义务。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确定纳税发生时间。对于未在工商登记而实际拥有且转让股权的,而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变化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一条规定将提供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规定对于不提供中介机构清算或评估报告的,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正常经营而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自然人转让股权时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大体分行业核定征收比例,如比照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1%至3%核定,计算简便直接,利于有效实施到位。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流失 管理

个人所得税自产生之日起,就因为其有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强,因而得到了世界各地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的严重,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经济社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因此如何防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

1.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

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形式较为单一,分类税制是比较适合的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及收入结构的改变,分类税制已不能更好的服务大众。工资收入比重已逐渐降低,其他收入逐渐增加,如果继续适用现行的分类税制,势必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个人只缴纳了较低税率的情况,不利于我国共同发展。

因此可以借鉴他国所采用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来改革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税制虽然符合国际趋势,但是对于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要求较高,尤其要求将税收管理与计算机普遍的结合在一起,实现电子化全网统一的管理制度。我国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口较为密集,因此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难度较大。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可以采取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制度。具体操作可以采用分次缴纳,年末综合申报的方法;对于难以管控的可以采取综合征税,容易管控的采取分项征税;劳动薪金所得综合征税,投资所得分类征税。这既完善了个人所得制度,又符合我国征税管理实情。

2.调整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临界点税负落差过大,是引发纳税人逃税避税行为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高收入人群往往能找到方法只缴纳较低的税率档次。而且,在分项征收所得税税制下,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累进阶层,这种制度本身就为逃税、避税的违法行为留下了温床,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消弱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

因此,对综合征税项目和分类征税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标准和征收方法。应对不同项目设立不同的预缴方法,把纳税人除去月基本工资和宽免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标准,这样就使一部分只靠工薪收入生活的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减少了征税范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退税面。

3.调整征管模式

在征管模式方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实行源泉扣缴可有效控制税源,使税款及时入库,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特别是对工资、薪金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基本可以做到应收尽收,但在其他税目上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实行自行申报方式可以补充源泉扣缴的不足,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纳税人有足够的能力和强烈的动机逃避缴纳税款,实际效果打折。

未来的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适应当下的管理需求和未来的税制改革趋势,迫切需要制订针对自然人登记的管理办法。

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的金税三期系统已建立了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生成规则,并设计了办理相关业务则触发自然人登记的功能。可以此为契机,对必须办理的、选择办理的自然人范围予以明确。同时,设计注销机制。

4.内外部信息获取方面

在外部信息获取上,需明确其他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并借助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传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国税机关的合作,根据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拥有的资产以及纳税记录,识别出重点税源,并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在内部权限设置上,出于信息安全考虑,可将查询权限设定为仅可查询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在本辖区申报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同时对被授权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逐步建立全国性的自然人涉税档案,并向各相关外部机构开放端口,规范数据标准,便于第三方数据信息导入系统,减少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5.建立专门风险管理团队

此外,建议组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将个人所得税风险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风险进行统筹考虑,针对整个系统进行风险管理。例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从而查找涉税风险。

科学设计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自然人与企业差异明显,针对企业的评价体系并不适用于自然人,因此,需要合理界定信用管理范围,科学设置管理指标,并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内外部数据信息,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科学、可信。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在各系统、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共享。拓展信息的使用范围,将纳税信用记录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为目标,构建合作型的伙伴关系,让纳税人自觉遵从。特别是对重点税源,要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比如,有的高收入个人所得来源复杂,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个性化的纳税辅导;有的事项具有共性化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可以以办税指南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已办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开放网上申报途径,允许其通过互联网办理申报、缴税、政策咨询等业务。

参考文献:

[1]史晓江.对我国税收流失现象的思考[J].消费导刊,2008 (11)

[2]孙捷.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成因及治理研究[J].企业导报 ,2013(1).

[3]张学风.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制度防范[J].河南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学报,2007(3).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弊端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应税所得难以准确核实

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较多,数额分散,流动性大,工资、薪金之外的所得有明有暗,有现金形式也有实物形式,并且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信用化程度仍然较低,个人收入分配还有部分使用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个人的真实收入比较困难。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在我国目前纳税的主力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普通劳动经营者及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大部分,而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企业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税收调节的作用基本适得其反而无法扭转。

(四)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分散,隐蔽性强的特点,使相关信息不能共享,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同时又忽视了对直接和纳税人接触的税管员、稽查员等人的执法跟踪检查,税务稽查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执法不严,的现象无法杜绝。

(五)个人所得税处罚不到位

税务部门对于偷税、逃税的处罚力度并没有完全到位,其偷税、逃税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相对较低,促使一些人具有偷税、逃税之后能够躲避惩罚的侥幸心理,而且即使被查出有偷税、逃税行为,处罚的程度也不重;一旦查不出,则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远远不到位的。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征管信息来源渠道狭窄

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征管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和现代化监控网络,整体素质较强的税收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部门的密切合作等,才能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真正奏效。由于征管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很多落后地区以原始的手工操作为主,这就使得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较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中受阻。

(二)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因此在税收的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归根结底就是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此外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对于偷逃税行为在经营上不会受阻,而且在社会公众面前任然能够不失颜面。

(四)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够

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征收和监管的难度较大;税务部门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税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基层税务部门在完成上级部门的计划任务后,担心征收过多在下年被加大任务而不愿继续征收。

(五)税法界定模糊造成纳税人不要缴或可不缴税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如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缺失,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赡养人口等现实情况,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个税征收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把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作为个税的主要征缴对象以体现国家税收调节收入功能。

(三)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工作,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奖励诚信纳税,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等。

(四)提升税收征管软硬件能力,减少税源流失

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取得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的计算机网络支持,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和纳税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2]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03).

第7篇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国税函[2009]285号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刘先生的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

2500000×0.5‰=125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当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不知道的涉税情况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政策

1.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他们的出资比例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东甲、乙以151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该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负债(120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4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现行政策下转让方仅涉及印花税15100×0.5‰=7.55万元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一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30%×20%=180(万元)。二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国税函[2007]244号文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它们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此处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际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论是依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中哪一个公式计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或“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和“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或“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均应指原股东清收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而并非协议约定时间的账面数额。新晨

2.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双向申报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01-03

当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调节和监督经济的职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时,并不是把税收的财政效益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将政府的其他意图也体现在税收制度和政策中。

但是,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实践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和我国税制的演变来看,目前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优化的一个症结就是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条件即税收征管,税制的超前性和税收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难以操作而常常落空。这个问题在我国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扭曲和税收流失。这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能完全掌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已经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是这项大家公认扣缴比较好的税源,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一般也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账面上的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工资性奖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小金库支付的办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货币化的实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车私用、免费旅游等形式发放,导致很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税务机关根本无法监控。

第二,对个人的工资薪金外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我国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普遍化,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工商等外部单位实现联网,信息不能共享,使得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收入信息太少,质量太差,无法准确判断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税目的税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并准确核实,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不扣或少扣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第三,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信息传递不畅。由于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在同一级税务部门的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常常会受阻。这就造成了有时候纳税人的资料已经到了税务机关,但税务机关的各个部门并不能全盘掌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即便都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但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

(二)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中国富人占有国民存款的80%以上,但到目前为止,普通工薪阶层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高收入者及灰色收入者是社会的强势阶层,容易隐蔽财富的来路和去向,其收入来源多元化、不固定、隐蔽性强,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同时,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普遍存在三种心理要素:越轨成本低导致的“侥幸”心理、社会不公正导致的“相对剥夺”心理和社会失范导致的“赢利”心理。富人偷税现象可以说是这三种心理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越轨成本低导致的“侥幸”心理。作为理性人,人天生具有经济人本性,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世界上没有人愿意主动缴税,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的钱再掏出来。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在我国,逃税成功概率高和惩罚不力造成了逃税的违约成本大为降低,一些纳税人正是对制度的违约成本作出一番考虑后,产生侥幸心理,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逃税活动。

第二,社会不公正导致的“相对剥夺”心理。“相对剥夺”心理是指人们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而产生的一种自身利益被剥夺的内心感受。这种心理状况往往与社会不公正有关。首先,“人情税”、“关系税”、“背景税”等使得税额分配不合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公平感而产生“相对剥夺”心理,直接导致一些本来自觉纳税的人也“放弃”纳税义务,趋向于少缴或者不缴税款。其次,政府支出的透明度不高,由于决策失误导致财政资金大笔流失,使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不平等的感觉,没有纳税的光荣感。最后,一些政府的铺张浪费和一些干部的挥霍享受所浪费的正是纳税人的钱,这些不良现象进一步增加纳税人的厌税心态。

第三,社会失范导致的“赢利”心理。一方面,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缺乏对税务人员制约及监督的相关规定,在不同的征管环节及税务人员之间没有完备的制衡体系。在这种状况下,高收入行业的纳税人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网钻法律空子,与一些税务人员进行体制外交换来获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逃税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收益却很高,这对逃税者是有一定诱惑力的。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有关税收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合法纳税、少纳税、偷逃税等行为的区别并不明显,这种奖惩不明现象无疑说明税法作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失去效用。因此,一些纳税人认为,主动缴税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是一种非理。纳税人对纳税、逃税作出成本和收益考虑后,会认为体制外的交换是一种理,由此产生对逃税的赢利心理而不愿意缴税。

二、完善我国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转轨时期甚至起着关键的作用。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执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的目标又有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在我国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过程中,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与征管协调而进行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征管制度上的安排,将能提升我国整体的税收征管能力,促进现实税制逐步向“理想税制”转化。

(一)实施纳税人编码制度

纳税人编码制度是指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实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的制度。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编码化管理,赋予纳税人与居民身份证相统一的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全面进行有收入个人的统一登记,这是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前提条件。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如工商业务汇款、利息股息收入、工资收入、现金交易存款以及个人资产等记录,都应由交易双方、银行、企业、雇主等各种渠道通过电脑自动输入其税号。

(二)加强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广泛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别建立申报编码为基础,建立个人所得税和扣缴义务人的档案系统,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包括:(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6)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7)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包括:(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5)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6)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以上信息要实现网络联网,全国范围内均可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定期增加可靠的新的数据资料,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即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三)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起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集中征收、分类管理和一级稽查的征管模式。双向申报制度就是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即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所得,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代扣代缴税款,本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召开税源分析会议并形成制度,通过对双方申报资料的相互比较,如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审核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减少偷逃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的功能。

(四)重视和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控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1)收入较高者;(2)知名度较高者;(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4)收入项目较多者;(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按月或按季对确定为重点纳税人的监控对象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收入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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