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30 16: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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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见解。(本文所称减免税,特指在税率、税基确定情况之下的税款减免,主要包括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征前减免和各种退税,不包括税基优惠、税率优惠以及抵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常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科目。
3、所得税退税款作为专项用于某个项目、设备、特定人群的资金。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部门”、“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使用的时候,借记“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施 问题 完善
企业所得税会计属于税务会计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严格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收支盈亏进行核算的,并且还能计算企业在纳税年限中应纳的所得税款,同时在此基础上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目标是一个准门提供财务信息的系统,而所得税会计是其一个子系统。企业所得税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呢?还有怎样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呢?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会计就是全面收集、记载企业所得的信息,在整理、分析和调整和核算企业计税的所得额,同时定期对所得税报表进行编制,全方位地履行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工作。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所得税计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反映;然后根据税法的要求核算应纳税的所得额,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税款;定期对企业的所得税和生产经营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目标,设立这个目标既要求政府一定要转变职能,又要求企业的经营机制也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而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些问题都要求税收制度的建立发生变化。怎样确保税基不受侵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这个重要的税种的聚财功能,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特殊的调节功能,这都成为了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体系。1994年,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是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的法规,它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起建立了我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体制。
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尽管是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出台,但是它们积极推动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为企业所得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我们还应看到上述实施的准则和通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实行的会计制度仍和税收政策有诸多不协调之处。例如,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放的超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职工工资、奖金或者发生的超标准的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职工工资、奖金等收益性的支出,这些都要计入当期的差异,我国普遍存在这种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进一步确立财务会计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额,企业所得税就很难准确地被计算出来。企业因为单单凭借财务会计在年度终结的时候,仅仅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支出,并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这样既严重影响了企业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又造成企业税负不一致的现象。从更深层次来说,这也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准则,并且也给企业带来了因为不合理的做法而应支付的罚款和资金的重大损失。所以,在企业所得税规范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设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岗位是一项迫切之事。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往往会出现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会计人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人员分析和总结各要素的结果。因为存在的客观经济活动因素,需要会计人员评估、判断以及分析总结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在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中,高学历和高职称的人并不多,其学历层次偏低,其知识结构相对老化,这些因素都为企业所得税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麻烦。一些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有待提高,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注重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总结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往往出现费用的列支渠道错误的现象。有的企业不遵循相关性和配比性的原则,造成了不同费用范围的税前、税后列支顺序出现混乱,具体来说主要有对不同成本,不同范围的费用混乱。《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有比较清晰的划分,然而有很多企业经常把两者混淆。例如,有的企业把技术开发所承担的费用全都列入了政策性亏损的产品成本,还有的企业把招待费、广告费等都列入了产品成本,有的企业甚至不能清晰地理解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因此把销售办事处的租金和折旧得出的也应计入了管理费用里,这是应注意的问题。
另外,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隐瞒收入的现象,这些企业隐瞒收入的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废品、边角料等的收入不计入账,有的企业把金属边角料、铁屑、残次品等销售的收入不计入账。有的零售和服务企业由于不是每笔业务都开具发票,实收金额比票面金额要大。还有一些零售企业购货和销售都不进行入账登记,形成了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状况。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返利销售的问题比较多。返利销售是厂家为了占领一定的市场,对商家进行的补偿,按照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来补偿。这种形式主要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且在规定的时期内付款,厂家根据一定的比例对商家进行一定的返还,返还的有实物、产品和配件等。
第三,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也存在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主要有采用应付税款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在,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在进一步深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在不断完善。因为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等目标和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就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很多都是时间性的差异。这时,如果热仍然使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以及原则。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的递延法也有一定的缺陷。递延法本身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特点。所以,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或许不能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也就是说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并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这同样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换句话说,它不完全代表企业所应有的一项资产,还有采用损益表债务也有一定的缺陷,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基础导向的,并且还注重时间的差异性,因此,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所揭示的差异范围比较狭小。
第四,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些压力和挑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同时与2007年1月1日起先在公司中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比较有很大不同。自实施越来,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也要看到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税收制定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怎样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的基础,有关规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种各样的税法文件中,很难正确把握,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会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其和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这要求税收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制定操作性的详细的实施准则和方法。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
进一步培训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的第一点,应注重培训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的直接编辑者,所以,会计人员要正确地理解企业所得税实施准则,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7]。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职业判断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制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更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有明确的材料充分证明企业未来的所得税能够得到实现时,就能够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时,还需要会计人员有和好的职业判断能力。所以,会计人员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切实掌握所得税会计准则。
在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应进一步细化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并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列支费用,同时还要清晰地了解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按照我国现在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应按照流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纳税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问题,还应对企业所得税补亏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规范亏损弥补的程序,企业的一系列程序都应按照会计实施的程序来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实施。
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监管。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应加强监管,假如没有严格的、成熟的监管制度,会计准则再好也不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存在的难度,尽可能地发挥监督部门对企业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在完善监督手段,把握监管力度方面,做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和执法。
四、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点,后来,在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和实施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制度基本改进,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趋与一致。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是一个多变的,复杂的和长期的问题,但是,它还需要经历成熟,也即是说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还有一系列需要建立的体系。所以,我们应在分析其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更顺利地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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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11-02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4.深化两个系统的所得税应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单位预警面持续偏高、出现连续预警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长潜力,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切实降低预警面。二是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规范纳税评估操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处理,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充分。根据评定处理结果,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调整账务,进一步做好督导、复查工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因此税法不断完善以跟上发展的步伐。随着税法的日趋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被大众熟知并运用,成为纳税理财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内,以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与影响,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开展税务筹划,可以熟悉和掌握经营相关的税收法规,通过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共同努力,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预测与决策,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税收风险,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它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与偷税漏税不同,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形成前的扣除项目,是一个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直接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而且由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考虑的重要税种。 所得税筹划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1.明确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不同之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 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税率的降低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鉴于以往的优惠政策并不能激励企业的发展反而抑制了企业的进步这一点,新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因为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新税法除了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外,税基也发生了变化。同时,新税法降低了企业不合理逃税的几率,起到了反避税条款的作用。
2.了解进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业税收资料,以备参考。包括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确定和落实税收筹划方案,保证该方案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税筹划的显著特点是事先谋划、设计、安排。企业应在会计事项或交易出现之前,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所得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应纳税事实发生后利用会计手 段“逃税”。
4.重视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按新税法规定,一些老企业享有过渡期待遇, 老企业可以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继续享受尚未用完的优惠,即受减免税收优惠的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但是免税期均在2008年开始计算,税收优惠不得超过2012年。在利用过渡期筹划时应注意, 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准设立的时间点。
5.正确认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当前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因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业务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三、结束语
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制定好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把税务负担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余秀云: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8(15).
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将“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作为当前和今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之一。同时在实现首都税收现代化中,明确将“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为分项目标之一。
1 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调查、认定等事项,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加之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核等环节前移至办税窗口,执法风险更多转移到事后管理的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方法。从企业所得税税种特点来看,政策性过强,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政策更新较快,优惠政策涉及面广,适用政策复杂,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涉税风险点数量多,易造成纳税人主观或者客观的纳税不遵从,导致税款流失。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现状
2.1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
当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主要坚持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部门联动协作为保障,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管理。
2.2 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管理对象
2.2.1 优惠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由于年报表中税收优惠表单的内容不断复杂,优惠备案方式由事前向事后转变,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等的督导,在优惠项目管理中,存在着“纳税人错误享受优惠项目、不满足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项目、享受优惠但未履行备案程序、应享受而未享受政策”等一系列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建立风险识别库;二是采集减免税备案系统以及纳税人年报表信息;三是运用风险指标对采集的内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比对等方式,识别优惠中的风险;四是将识别出的风险移交给税务所开展风险应对。
2.2.2 税基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重点推进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业务招待费三个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后,针对三个项目的特点,分年度查询年报相关数据,进行疑点分析,确定风险企业,与评估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3 在重大事项方面。重点开展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联合会审工作,采用内部审计流程,由各区县局对资料进行交叉互审,探索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融合工作方法。
2.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各环节情况
2.3.1 数据采集环节。数据采集的主要渠道是我局信息系统,包括税务登记数据、预缴申报数据、年度申报表数据、缴款记录、备案系统数据;其次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大重点项目的手工台账数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来的外部信息。
2.3.2 风险识别环节。主要采取风险识别指标以及专家团队人工识别两种方法。对于数据质量较高、通过风险识别指标易识别风险的项目,如税收优惠、不征收收入、业务招待费等项目,采取风险指标识别方法。对于业务复杂事项以及无法整合数据等原因无法开展指标识别的事项,如房地产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等事项,采取专家团队进行识别。
2.3.3 风险排序及应对环节。主要根据涉税风险点的等级排序结果,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进行风险点核查和处理。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识别出的风险,大部分属于中等规则的风险,主要采取税务约谈、纳税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实施风险应对的主体为存在风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所。
2.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断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2.4.1 加强年报申报系统建设。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年报时,一是通过入口端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自动定制纳税人所适用的表单,封闭相关行次,防止纳税人适用表单错误;二是增加年报表必填项、默认项,强制采集纳税人信息,引导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年报表的表间数据和表内数据逻辑审核。主动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申报风险,促进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准确度。
2.4.2 新增信息模块。一是开发完成税源鉴定系统,汇总纳税备案系统,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的管理,提高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与监控,使清算作为系统注销的前置条件,并实现对清算数据的采集,查询、比对功能。
2.5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建设情况
风险管理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挖掘系统内部力量,通过以干带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养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所得税政策管理和行业运营特点的专门人才,组建专业化团队。
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税源分级分类基础作用尚不明显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上,分级分类仍不够细化,为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带来困难。例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大户小户的申报质量差距较大,一些小户的不真实数据被数据采集,出现低风险数据识别成高风险数据以及识别风险数量远远超过实际风险数量的情况,使低等级风险大量侵占数据采集、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等各环节的资源,扰乱了征管资源配置,导致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
3.2 信息化支撑不够
风险识别的准确与否必须建立在充足及高质量的数据信息基础上,以目前的信息利用来看,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支撑明显不够。一是信息化程度不够,未将风险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采集到信息系统;二是对已采集到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开发利用不够,信息系统中信息模块分散;三是由于征管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等环节较开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四是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存在,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五是信息系统中数据逻辑缺乏管理,在系统开发时忽视信息数据的整合使用,无法将数据进行二次归集,导致无法跟踪管理。
3.3 风险特征指标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部分项目风险特征指标的指导性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涉及的环节众多,信息量较大,很多风险点无法数据化、公式化,无法真正将风险进行量化;二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覆盖广度不够。目前,仅在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弥补亏损、业务招待费等方面建立了相关风险识别指标,一些重点行业、重大事项的风险特征指标尚未建立,风险特征指标数量离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的深度不够。从现有的风险识别来看,指标设置简单、识别风险等级较单一。
3.4 风险管理的人员的能力素质亟待提高
企业所得税政策密集、变化频繁,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这些特点要求企业所得税人才应是具备一定会计、法律、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所三个管理层级的职责分工来看,税务所是直接从事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无法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基层执法风险。在市、区两级培训层面,培养人才仍然缺乏专能性和针对性,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对所得税人才的团队管理、专业化分工培养还需加强,干部的基础素质还待进一步提高。
3.5 风险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不顺畅
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分为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不同环节需不同的部门参与与实施,因此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在各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多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法,尚没有制定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同,目标考核存在差异,与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目标亦存在差异,导致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影响了风险管理效率与工作成效。
3.6 风险管理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受限于获取信息化支撑不足、风险指标不足、风险应对质量等影响,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比较窄,目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及跨年度事项等方面,在一些高风险、低遵从度的重点行业、重大事项还未推进风险管理。
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国际借鉴
4.1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欧美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税源的分类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体户、免税单位和政府等类别,相应的内设七个税收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被划入大企业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有四类:第一类是年终资产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商业实体(公司和合伙企业)及其子公司;第二类是所有与大型企业有关联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无论是否并入该大型企业);第三类是为另一家大型企业所控制或经营收入超过3500万美元的“过手”报税户;第四类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及其全球企业(1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在国内围绕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了解纳税人状况和识别其遵从风险,根据遵从风险等级确定对纳税人的检查频率。三是加强涉税信息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通过普遍推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税务代码与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四是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美国联邦税务局采取行业问题遵从管理策略,通过技术与经验相结合,识别遵从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在整个行业的普遍程度和其蕴含的遵从风险对问题进行排序,然后将税收征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大的领域。
4.2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对我们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一是建立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将税源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以“管细大税源、管深中税源、管住小税源”为目标,对不同类型税源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管理;二是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第三方数据比对,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在逐步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推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四是完善风险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各项涉税数据的采集、加工、比对、测算,不断建立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和监测模型,自动识别和评估纳税遵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程度,对税收流失能够及时进行科学的量化和预警。
5 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细化分级分类办法,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需要进一步确定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如何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即以什么标准确定企业类型(大企业、中小企业、社团),分级即如何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的高低(高、较高、中、较低)及对应的管理层级。建议分类的标准可以考虑“规模+行业”,分级标准可以考虑“申报数据质量+风险指标”。设定大企业标准可以按营业额、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诸因素确定。分级标准可以按照财务信息质量、申报数据完整真实程度、有无中介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等,将企业划分为高、中、低若干信息质量层级,再通过风险管理指标进行评估,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办法,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2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在丰富数据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体系建设,按照风险管理项目的特点、梳理数据需求,重点梳理依靠目前系统无法获取的数据,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缺什么补什么,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丰富信息系统采集渠道。充分拓展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数据整合方面:重点建立以风险管理项目为对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明确台账为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不断完善各风险管理项目台账,并在各台账中对企业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备案等数据进行二次归集,生成直观的包括微观项目以及风险指标分析等模块的风险管理平台,供风险管理部门使用。
5.3 完善风险指标特征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各项目的指标体系,优化风险特征库。从行业分析、政策分析、管理分析、案例分析、经验分析等多个层面把握风险发生规律,寻找风险源头,总结风险特征,提炼风险指标,完善反映税源客观状况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对于难以公式化、数据化的事项,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政策和事项,可以考虑针对关键因素涉及风险指标,再辅以相应的文字工作底稿;二是坚持人机结合。对属于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的特殊风险,坚持人机结合,发挥团队管理优势,依托专家团队实施专业化风险识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度;三是多层次发挥风险识别。积极对各级税务干部灌输风险管理理念,鼓励基层干部自发寻找和发现日常管理的风险点,积累提炼风险管理案例,通过工作实践不断丰富风险识别方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5.4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是充分研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明确数据、税种、征科、稽查、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不同部门间工作移交方法及信息交换渠道;二是进一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以多种形式,畅通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三是提高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及风险排序水平,在与各风险应对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各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应对工作抵押;四是提高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次,吸引领导重视,纳入全局性工作安排。
5.5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政策及时培训制度。对于新下发的税收政策,在市区两级层面及时开展政策培训,通过“读原文、划重点、看变化、讲操作”四个方面强化学习;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深层次的专门培训,有针对性地培训税务人员,使培训方式由大而全转变为小而精。依托专业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集中培训塑造所得税管理的专家式人才;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所得税专业人才管理团队,扩大专家团队选材范围,不限于税种管理部门,扩充专业化人才数量。加强专业化人才退出管理,防止出现人员因岗位调动脱离专家团队队伍,保持专家团队队伍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