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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的原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30 16:06: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通信的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通信的原则

第1篇

设计的核心

*以儿童需求为核心

儿童医院设计是以儿童为核心进行建筑空间设计,它必须融入现代社会的环境中,同时也受到社会大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个成功的设计方案,不仅仅是看上去非常有现代感的环境,还要通过技术的运用来满足使用功能,这就是以儿童本身的需求为核心,保持人性化的设计。

*个性化

归根到底,儿童医院设计最大的矛盾在于,除了解决儿童救护过程中医疗技术上的难题,还要为他们提供一种非常友好的、家庭般的、温暖的、社会化的环境,而解决这个矛盾的最根本的起点是把家长、儿童作为整个设计的核心,再将设计师的理念和构想、医疗流程、建筑的尺度、儿童的社会活动、医院本身的个性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设计的原则

*设定主题

儿童医院应有一个独特的主题,无论建筑外立面还是建筑内部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个主题进行,并非只是简单地使用色彩和对儿童有趣味的图片。例如英国伦敦布莱顿儿童医院的主题是诺亚方舟,并在不同楼层采用不同动物的形象作为装饰的主题。

*设法分散儿童的注意力

在设计布莱顿儿童医院手术室时,我们把手术室放在了临窗的位置,通过景观大窗,医患可以看到外边的大海,更是给儿童患者提供了一个分散他们注意力的好场景。

*营造家庭般的温馨

儿童医院的病房应该给儿童一种家庭般的温馨感觉。室内外空间尽量创造出多种不同的效果,以分散儿童的注意力,让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是在医院里,而是在家的感觉。同时,艺术品和图片的设计非常重要,必须结合到整体的建筑设计当中去,要达到吸引儿童注意力的效果。

灵活性设计

*病房设计应体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有不同的需求。儿童在1岁之前与同龄人的沟通需求非常少,而到12岁以后,他们之间的沟通需求则逐渐增多,而且男孩和女孩的需求也有差别。

因此,病房的设计就不能一概而论,应体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点。在医院里,病房并没有被固定地分配给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也就是说,同样一间病房,各个年龄段的儿童都有可能使用。为了使病房能够满足各个年龄段儿童的需求,适应他们的特点,病房的设计必须具有灵活性。

*现代技术的应用,可使空间更加灵活化

例如,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房间中的色彩和图片可以不同,通过电子产品即可实现。在儿童入院前,把其全家福的照片数码版复制到挂在墙上的显示屏里,等他入住病房时,就会看到全家福的照片。这样的电子产品,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变化所显示的内容。

第2篇

作为省、市级交通广播,如何根据自身特点,做好交通新闻报道,把具有专业色彩的交通新闻报道做得鲜活生动、通俗易懂,已成为专业交通广播媒介的共同追求。

把握严谨原则,凸显新闻真实性特征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那么,严谨则是交通新闻的灵魂。交通新闻报道的内容包括相对专业的交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毫无疑问应该严谨,表述要准确无误,与事实相符;不可主观臆测,不可任意拔高,也来不得半点虚假、模糊或者似是而非。笔者在日常编审稿件中,曾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记者稿件或听众来信出于对交通警察工作的热情,或不熟悉报道规则,常把取得的一般性的工作成果采写成“又取得了交通战线的重大胜利”;把在本地区、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作成果,说成“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些现象同严谨原则相悖,是交通新闻报道应该极力避免的。

我们强调严谨,但不能排斥传播形式和手段的鲜活。严谨与鲜活既是一对矛盾体,更是硬币的两个面。我们在交通新闻报道内容把关方面要持科学严肃的态度,但在报道形式和手段方面则应积极追求灵活、通俗、生动。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理性上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在感性上保证报道的具体真切。当然,这种对鲜活的追求,是以严谨为前提的。倘若离开严谨谈鲜活,则无异于缘木求鱼。但如果只有严谨而不求鲜活,那么交通新闻报道将等同于学术论文,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就要大打折扣。

把握贴近原则,凸显新闻的生命力

广播是一种地域特点鲜明的媒体,在很多广播电台,尤其是地方台,对于本地新闻的关注要远远高于其他方面。有调查显示:一般听众对当地新闻的关注程度最高,对全国新闻的关注程度次之,对国际新闻的关注度排在最后。新闻与听众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听众的关注程度就越高,新闻的价值也就越大,比如,汽油价格的调整、最新出台的相关交通政策等,都是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节目中包含这样的信息自然会受欢迎。当然,贴近群众并不是说要排斥“大事件”,国家的一些政策方针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媒体应当引导听众关注的。对于一些重要的国际事件,媒体应当从中筛选出和听众关系密切的信息,对听众进行引导。

具体来说,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选择报道内容:

1.着重报道本地听众密切关注的人物

交通广播,不但要以人为中心,而且要选取本地听众关注最为密切的事实、事件作为报道重点。根据这一原则,辽宁交通广播开设了“平凡人生”专栏,系统介绍了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优秀交警、司机以及路上的交通参与者。通过日常的小事儿向受众介绍近年来服务在一线的交警及交通参与人。这个专栏怎么做?从一开始,栏目的编辑组就有了清晰的思路:围绕对优秀交警的生动事迹、交通参与者的感人事迹进行报道,更多地吸引受众的收听兴趣。至今,这个专栏已经介绍了近百位身边的交警和普通的交通参与者的事迹。这些人物同本地的广大听众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操着同样的乡音,也许其中的某个人就是自己认识的那个人,因此,听众对他们感到既熟悉又亲切。

2.着重报道本地听众关注度密切的交通事件

因为广大听众生活在交通事件发生地,因此容易引起听众的兴趣。从2002年辽宁交通广播成立以来,多档节目围绕辽宁省内各城市交警部门的多次专项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既有记者见闻,又有专家访谈;既有现象介绍,又有意义阐述,社会反响较好。如辽宁交通广播每年元宵节都会推出的“给交警送元宵”活动,交通广播的采编播人员带领热心听众到交警工作的第一线为工作中的交警送元宵,活动将听众、媒体与交警联系在了一起,拉近了三者的关系,社会反响极好,因为活动连续多年举办,已经成为了当地“叫得响”的品牌活动。

把握通俗原则,凸显新闻的贴近性

交通广播的新闻在表现形式上,应该有别于传统的广播新闻,它是说新闻、聊新闻、议新闻,新闻的内容和表现方式要更加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这是由交通广播特有的听众类型和收听方式所决定的。

交通广播受众在收听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机性、伴随性,而广播固有的线性传播方式是新闻信息在传播的有效性方面弱于其他媒体,如网络、报刊等,要克服这一弱点,就要做到新闻传播的多样化表现形式。所以,除了常规时间的固定新闻节目,插播、循环播出、追踪采访等形式应当被更为有效地利用。再者,由于听众的伴随性收听,在播报方式上,交通广播也不能是传统意义上的播报,而应当把更多的新闻信息通俗化、平民化,使听众更易于理解与接受。

第3篇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一、何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并非独立的法律原则,而是一般诚信原则的严格形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要以最大的善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下了这样一个的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的重要事实。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还不完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明显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如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保险人的不诚信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缺失问题等;而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问题与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完善是有密切联系的。

从保险立法的角度看,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中,缺乏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总体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留下了法律的空白,一旦发生纠纷,将出现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形。另外,相关的制度的法律规定也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例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的内容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原则性的表述,故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能否得到严格适用,保险行业和社会有关方面颇为担忧。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保险法》中,除在立法上原则上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外,应当明确涉及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如规定,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最大诚信原则为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一般规则,从而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建议采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方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海上保险合同,承认其法律特征,赋予其法律效力,解释其法律含义并给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在“告知与陈述”一章中,突现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结合我国目前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在我国《保险法》的修订中,应对告知的内容给予比较详细的、规范性的表述,有利于在保险业务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①

三、制度的修正

第一,如实告知义务和订约说明义务的修正。目前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中,“无限披露主义”被代之以“询问回答主义”,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回答。我国《保险法》即采用询问告知的“有限告知义务”。这种投保人告知义务方式的变化,显示了在法律制定上给予投保人更多关怀与保护的立法趋势。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颇值探讨。首先,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实际上使得保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均可能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成为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在客观上极不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其次,在保险合同引入的免责条款中,有些是法定免责条款,若依上述规定,势必导致法定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而归于无效,这与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原则是相违背的。

第二,保险法上“保证”制度的建立。如前所述,保险法上的保证,其制度价值在于控制风险。我国《保险法》没有建立“保证”制度,而仅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有限的规定。国内学者对“保证”制度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海上保险方面,在一般的保险业务中,有无必要建立“保证”制度,鲜有研究。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立法上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明确规定“保证”制度,以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

第三,“弃权与禁止抗辩”制度的建立。最大诚信原则力图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通过如实告知义务、订约说明义务等以建立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而在英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还通过弃权和禁止抗辩来约束保险人。综观我国《保险法》,虽然涉及到一些弃权和禁止抗辩方面的内容,但是在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合同中,弃权与禁止抗辩还是空白的。因此,对于这项制度,人们的认识还是模糊的。笔者认为,对保险人规定弃权与禁止抗辩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如果对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阶段保险经营较为混乱、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状况下,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引入这项制度是有现实的积极意义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4篇

关键词:民商法 商业流通 诚信原则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我国必须遵守和执行WTO中的协议和规则。WTO中所蕴含的精神与民商法基本一致,但是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始终贯穿其中。诚实就是真心实意,守信就是守本分,不欺骗别人。诚实守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各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标准,它更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诚实守信原则既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守信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其功能作用也在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作为我国经济主要内容之一的商业流通领域,其诚信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还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业流通及其他领域的诚信状况十分不尽人意。

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商业领域一直在进行着改革和创新,社会的商业结构也从原来单一化的模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现代的商品流通领域已经迎来了新的发展变化时期。商业流通的体制改革在全面进行,商业流通的创新也在不断发生。商业流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离不开社会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居民的生活理念也在不断改变。我国加入WTO后,商品流通领域也充分实现了对外开放,并且开放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大,商业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也日显激烈。这些改革和变化必然会推动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方式发生不断地创新。

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逐渐普及,对我国的商业流通各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循环系统的商业流通成本较高,营销网络影响着成本的大小;并且信息的流通速度慢以及信息量相对较少,严重影响着商业流通的效率。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弥补了这些流通中的缺憾,大幅降低了流通成本,信息量倍增,流通的效率也明显提高。因此,电子商务下的商业流通领域前景广阔,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商业交易方式的变革,更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形态进步的重要方式。

道德规范与民商法诚信原则的法律含义

(一)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立法过程

诚实守信原来只是处于一个道德伦理的范畴,诚实就是真心实意地对待任何人和任何事,信用就是为人本分,不欺负他人。孟子曾经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所以,作为处事必须信守承诺,这不仅仅是做人的道理,更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是我国文明的代代传承,我国自古就有“童叟无欺”、“君无戏言”的说法。在这种传统美德的感召下,今天的诚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在新时期又赋予了诚信法律的内涵。最初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法》中并没有对诚信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由于那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各企业、商业还不存在交易、生产、流通的失信问题。将诚实信用记载入法律是1986年通过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然后在《技术合同法》、《保险法》中也相继确认了诚信原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商业失信现象加重,到了20世纪末,在市场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中失信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因此,在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法律含义

我国自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定了诚信原则后,民商法学界对于诚信原则的含义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主体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要求恪守信用。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对于立法者而言,主张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维护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方的利益平衡时,诚信原则实现最终结果。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更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既具备道德调节的功能,又具备法律调节的功能。这些观点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但是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描述了诚信原则的民商法法律内涵。

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被破坏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刮目相看,我国在国际间的竞争力越来越强。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商业流通领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和现象,使我国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被破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处于经济领域的社会信用被严重破坏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很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经济欺诈行为、金融诈骗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违反民商法的行为。另外,有的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坑蒙拐骗的行为比比皆是,屡禁不止。据我国发改委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企业单位因逃避债务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800亿人民币,由于企业的交易合同过程中造成的合同欺诈损失高达55亿元人民币,由于假冒伪劣产品和企业制假、售假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人民币,而且 “三角债”和现金交易中增加的各种财务费用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可见,商家的信用缺失虽然使一部分商家能在短时期内获得高额利润,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不仅给商家增加了交易成本,还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缺失诚信的现象

法律本来是公平、公正、严肃、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或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致使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对法人资格主体的混乱确认和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另外,在诉讼中,有的律师因为贪图个人的利益而出现恶意诉讼,任意编造事实证据,出示或制造伪证,在上诉过程中提供与一审相反的证据等。

(三)部分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资产的转移

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成立了子公司,并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交易,获利后将资金挪到母公司。但是,当子公司一旦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时,母公司就会拒绝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上述这些缺失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经济秩序。

我国商业流通领域架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对策

(一)使立法与司法逐渐国际化

颁布并实行民法典,这是确保我国保障社会信用的基本民事法。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法制走向成熟。目前,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正常运行,而民法典则是社会信用最强有力的支撑。我国虽然早在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则中的很多条款和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了。所以,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重新进行制定,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约束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从制度上全面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并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另外,在司法上要逐步向判例过度,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重要地位。同时还要参照国外关于诚信原则广泛应用的先进经验。当然,对于诉权制度要依照诚信的原则直至对其的滥用。即对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行驶其权利时,要以对方当事人为前提条件,要不以伤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基本利益为条件。

(二)加强商业主体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诚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商业企业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现违反诚信原则等行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目前的市场信用十分缺乏,再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时,必须对商业企业的信用保护给予极大的重视。企业必须加强对人力资源因素的治理,这样才会有效地防范企业的失信行为,提高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必须要有效而规范地坚持对企业治理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治理结合原则。例如:企业的董事会要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出战略性的指导,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企业和投资人负责,不断完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质疑的规则,建立起董事对第三方负责的规则,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等,使企业的“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共同成为企业信用的基础内容。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定信用法律时,尊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定要在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界定清楚个人信息的收集渠道、实用相关个人信息的条件等。同时对于个人信用资料的传播应该确定明确的范围,并不是像社会、个人、其他机构随意的公开或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如:美国的法律中就个人信息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职能是提供给与信用交易有关的人。个人性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与市场经济中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出选择进行交易的交易方的有利判断,使那些诚实守信的个体顺利进行交易,而使那些不守信者在市场经济中寸步难行。

总之,信用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是信用,进行交易的双方要以诚信为基础,构建出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诚实守信更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商业流通领域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民商法要不断调整信用问题,逐渐在法律框架中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四)转变政府职能且努力培养政府信用

在建立信用经济的同时要不断建立起政府的信用,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改变政府原来那种“规则定给别人,不是给我制定的”错误观念。政府要为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而做出努力,为市场中的商业主体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更多的市场信息而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对于工商行政机构而言,要对其所掌握的企业个体进行登记的相关信息,为了确保市场的参与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以此来提高企业个体的交易安全性。所以,政府的行为对信用的建设很重要,政府要尽力让守法者在守法过程中得到益处,让失信者付出沉痛的代价,逐渐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人人愿意靠诚信进行商业交易的良好市场风气。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4

2.何孝元.诚实守信原则与衡平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3.王利民.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第5篇

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保险四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灵魂,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目的是在出现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人身保险的给付赔付。人寿保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这样,当发生意外时,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为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以便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来决定是否标准体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费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

只有保险公司正常高效地经营,规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才能保证正常赔付,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严格遵照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坦诚相告,对投保要约中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才能根据承保要求、核保规则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瞒投保时自身的相关事项,如身体健康情况、财务收入、特殊运动爱好等,必将导致保险公司以标准体的承保条件承保了非标准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大大增加了理赔给付的风险,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从而影响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所以说,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

三、防范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规成本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意识和行为并不会自发产生,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发展需要在一系列的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首先要加强人寿保险双方当事人信用信息的有关立法;其次要建立人寿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用档案系统;第三,保险公司自身要加强最大诚信建设,要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和全体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思想。第四,要加强对违反者的惩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建立保险人信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个人信用挂钩;同时还需建立销售档案影像化管理体系,与个人信用挂钩。

(二)加大保险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保险行业协会与各会员公司签署各类自律公约,来有效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保险公司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信息管理,杜绝信息不对称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未能如实告知,导致非标准体被承保、甚至带病投保、先出险后投保等恶劣行为,严重影响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的诚信发展带来阻碍。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人列入“黑名单“,在整个保险行业内实行”集体封杀“。

(四)重视风险选择,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事前风险选择的重要手段就是核保,核保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关口,通过核保手段来达到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通过事前风险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自身合法利益;保险公司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核保手段,可以有效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6篇

1.1 何谓“凶宅” 

“非正常死亡才会使房屋变为“凶宅”,这种异常不能仅凭借买受人的主观认定,应依据客观事实来证明。如果买受人购买并居住某房屋,主张房屋闹鬼,“鬼”虚无缥缈,没有相应的客观事实的支撑,这就属于一种主观臆定,该房屋也不应认定为“凶宅”;另外修建在特定地段上的房屋不适宜人的居住,要限定相应的群体范围。因为判定是否适应居住的问题是具有公众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以居住在房屋周围的广大居民的认知作为依据,这样的判断会更具有说服力。在实践中,如果居住地在该房屋周圍或了解房屋状况的自然人的大多数认为该房屋存在异常情况,便可认定为“凶宅”。 

1.2 对“凶宅”情况的通知为何成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现代汉语词典》对“凶宅”的解释为“不吉利或闹鬼的房舍(迷信)”。。有人认为“凶宅”的认定是封建迷信,不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陈耀东教授对此进行探讨[1],他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应该属于趋吉避凶的一种信仰民俗,民俗产生的初期因文明程度不高带有迷信色彩,但历经传承后,这种观念成为民族文化,被人们广泛接受,属于一种“良俗”。既然这不是一种迷信而是一种民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对于房屋是否是凶宅的在乎,说明出卖人将凶宅情况告知买受人的必要性,买受人具有知情权,如果出卖人告知该情况能保护买受人的知情权,让合同更好履行,这是依据交易习惯得出的出卖人应有的义务。另外债务人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且不履行该义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对买受人来说不公平,会损害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2 凶宅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可能存在于合同的各个阶段,在缔约过程中和契约关系终止后 ,皆有附随义务存在和适用之情形。附随义务不同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2],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还未缔结前,后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关系消灭后,但三者效果均有类似之处:都有基于诚实信用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都是为了合同的完全履行。 

2.附随义务属于非强制义务,而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是强制履行义务.当合同一方违反主、从给付义务时,合同相对人有权拒绝对待给付,甚至从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自动解除合同,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债权人只能享有赔偿,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3.一般来说,违反附随义务,产生不完全给付(我国学者称“不完全履行”),此时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但当义务人违反瑕疵告知等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4.《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都对附随义务有规定。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合同法》分则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首先有关附随义务的条文较少,已规定的条文不能完全解决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其次条文中性质、目的、应注意的事项等词比较空泛,认定起来有难度,只能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官利用自有裁量权,并结合现实生活的经验和有指导性的判例经验综合判断。 

3 凶宅买卖过程中附随义务的违反及 

3.1 侵权责任救济的主要思路及该思路否认 

1.侵权责任说的主要思路: 

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侵犯了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处理方案如下:一种是“凶宅”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居住,也不会致房屋实际价值贬损,但使买受人的精神利益受侵害,故应给与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是合同虽然有效,但是房屋具有瑕疵从而价值贬损,出卖人侵犯买受人的民事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对该思路的否认: 

首先侵权责任原则上是解决合同责任以外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侵权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导致,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在“凶宅”买卖中,这本身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来解决纠纷更为恰当。其次,若在合同关系里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也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凶宅”买卖关系里,不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受人遭受的损失是出卖人的瑕疵履行或者说不完全履行所致,认为出卖人侵犯买受人的财产权理由不充分,显得有些牵强。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类纠纷适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救济更合适。 

3.2 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合同买受人 

1.撤销权救济: 

《合同法》54条规定(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凶宅”买卖中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的“隐瞒”行为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诉权,法院支持该主张后,该合同自始无效。前文“凶宅”交易典型案例提到的福建云霄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就是如此,支持合同撤销。 

2.违约救济: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超过法定期限,则这种权利消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当超过合同的除斥期间,合同有效。那么此时买受人应该如何得到救济?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凶宅”法律纠纷可以适用该条款关于质量的规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降低价款,但降低的比例要根据“凶宅”发生的事故的严重程度,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来具体决定[5]。 

参考文献 

[1]陈耀东,张瑾 .“凶宅”的法律限定及其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 .河北法学.2007年10月.第25卷第十期.91-94页 

[2] 道文. 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法学.1999年第10期.24-26页 

第7篇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8篇

[关键词]应急通信;网络设计;关键技术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124

[中图分类号]TN9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169-01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的关键技术,需要完成突况下的通信连接,主动连接对突况反应敏感的区域或目标,利用应急通信网络系统支持突发受阻后的通信连接。

1 应急通信网络的体系结构

应急通信网络体系是关键技术应用的基础部分,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应急通信网络成为全球积极建设的项目,而且多项事业需要应急通信网络的参与。重点分析应急通信网络的体系结构。

1.1 体系结构

应急通信网络的体系结构包括三个项目。基础层:部署所需的基础网络,保障每项通信业务均能有效连接;同时,构建监控体系,完成应急通信网络的监控设计。分布层:融入计算机设计,通过数据挖掘等先进的设计方法,确保应急通信业务具备相应的决策能力,提高通信信息的交互水平。中间层:负责整个应急通信网络体系的信息建设,关联不同区域的信息,为应急通信及时提供所需的业务信息。

1.2 体系设计

应急通信网络的体系设计需要以结构为基础,构建符合应急需求的通信网络,还要保障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具备高精准、低风险的优势,尽量不采取人工干预,如此实现应急运营。

2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关键技术的原则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的主体部分是关键技术,重点规划关键技术的应用原则。可扩展原则:应急通信网络的规模不一,但是其在关键技术应用方面保持相同性,所以关键技术应遵循可扩展的原则,适应不同类型的应急通信网络,提高关键技术在应急通信网络中的融入性。跟踪定位原则:跟踪定位是应急通信网络和关键技术的主要原则,能够让救急人员定位到事件现场的位置,利用高技术含量的科学手段,保障跟踪定位的准确性。安全原则: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的技术应用,必须遵循安全原则,维护通信网络的安全属性,禁止通信信息遭遇恶意窃取。

3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的关键技术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主要包含四类关键技术,支撑通信网络在应急状态下的运行。

3.1 WiMAX技术

WiMAX技术属于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的基础层,提供必需的宽带无线网络。WiMAX适合应急通信网络的组网条件,可以产生大面积的覆盖信号,提高通信网络的运行速率。近几年,应急通信网络设计的要求逐步提高,促使WiMAX技术面临诸多压力,为保障应急通信网络设计的效率,WiMAX作用下的宽带无线网需要最大程度的满足应急需求,其利用OFDMA保障通信系统具备足够的容纳量,如果应急通信网络投入运行,可以自主排除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干扰,有利于强化应急通信网络的运行能力。

3.2 无线自组网技术

无线自组网技术连接通信领域与计算机领域,促进应急通信网络的融合发展,降低其对硬件设备的依赖程度。无线自组网技术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具备特定的优势,其在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能够准确监督特定目标,一旦发生应急情况,立即启动通信系统,一方面向用户提示应急状况;另一方面,利用传感的方式快速实行通信决策,调动应急通信网络后,按照网络结构规定的协议及配置进行通信,为应急事件处理提供稳定的通信条件。

3.3 卫星技术

卫星技术在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主要是借助人造卫星,实现站间通信,全面利用卫星的同步优势,完善通信信号。人造卫星具有全球覆盖的优势,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引进卫星技术,实现全地域的快速应急通信,提供高效的移动通信和可靠的定位。例如:某抗震救灾现场,应急通信网络在卫星技术的协助下,提供专有的信号通道,定位灾区位置后稳定连接其与外界的通信。卫星技术在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得到较高的利用,该技术成功应用在多项领域的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如航海、军事等,准确的提供应急通信所需的链路,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的完整性。

3.4 辅助技术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中的辅助技术,用于营造应急通信可适应的环境,确保其在不同的应急领域内,均可以提供到位的通信服务。辅助技术对应急通信网络设计的协调作用非常明显,改善应急通信的模式,避免其在应急过程中出现流通问题。辅助技术体现在网络设计的多个方面。终端定位:定位是应急通信网络设计的核心,通过终端定位辅助技术,准确确定终端位置,由此可以排除外界因素对应急通信的干扰,促使应急通信始终保持高强信号的优势。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时,网络参与的机构并不是统一的,而是来自不同的组织,波及了应急通信网络的安全,需要保持网络运行的安全状态,才能确保应急通信的正常运行,以免出现安全通信事故,影响应急效率。QoS:支持应急通信网络中的多方服务和数据源,大规模的完成通信协调,促使应急通信网络设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不会产生网络冲击或通信延迟的现象。

4 结 语

应急通信网络设计在关键技术的支持下,能够适应诸多突发事件下的通信要求,防止因通信中断而引发风险。应急通信网络关键技术在设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成为影响应急通信网络质量的一项因素;同时,网络设计关键技术为应急通信提供最基础的运行条件,促使其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实现高效、稳定的通信,体现应急通信网络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