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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规范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30 16:07: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采购合同规范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采购合同规范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物资供应环境市场化水平越来越高。由于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较多风险,通过实施合同管理,减少采购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据统计,近五年,我国社会经济因合同欺诈,三角债等诚信缺失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每年GDP比重的10%-20%。其中因为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在合同履行方面,我国91.4%的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合同纠纷,其中7.1%的企业合同纠纷在10起以上。这说明信用缺失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威胁到了企业合同履行的安全。

(2)合同管理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

(3)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由于合同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具有约定性,并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可通过构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

三、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1. 签约管理。

对采购合同进行分类,并且严格审核重要合同。一般来讲,采购合同涉及的款项超过50万元就算是重大合同,这些合同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在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合同的条款内容,防止双方发生权益纠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应当当事人出具各种证明,以证明其有资格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二是对采购合同中的物品的种类、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要求物品具有详细的信息铭牌,计量必须使用国家设定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质量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主;三是对物品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核,一般来讲,交货风险都是由卖家承担;四是违约责任的审核,物资采购合同中都规定有对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罚方式,应当注意的是,处罚方式应当具体;五是价款的支付审核,对价款的如何有效地约定,会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会顺利履行;六是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2、履约管理

对于物资采购合同,其合同履行流程中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是货物验收,买方应当仔细检查物品是否存在质量或者数量上的误差;二是价款支付复序,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支付货款,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其中一方不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

3、结果管理

首先,应当妥善的保存合同的原件,这是合同履行过程的必要条件,也是索赔的最直接证据。而且,合同中一般还会包含一些企业不愿意公开的商业机密,所以对于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合同一般分类保管。

其次合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经办部门签订的合同登记台账并分类统计,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分析相关统计数据从而,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措施。

1.做好物资采购合同审核。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这是首要确认的问题,也是防止合同风险的有力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应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代码证,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采购雷管、炸药等火工品,对方须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采购煤矿专用机电设备、支护产品、通风材料、输送皮带等井下矿用产品,对方须有煤安标志证书。

(2)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审查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数量条款中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正负误差、合理磅差等。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3)合同标的物交(提)货方式条款的审核。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动产标的物采用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采用送货的交货方式,那么货物在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采用自提方式,那么货物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交(提)货方式条款中,作为产品买受方来说,尽量约定由对方送货的方式。

2.实行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在研究和建立合同管理模式时,要注意其可操作性,不脱离现状又不停留于现状,从现状向既定的目标过渡。力求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统一,理论性操作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相统一,既满足现实应用的要求又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力求避免停留在浮浅的表面分析、现象罗列和一般化经验总结上,要着力于目标管理和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论的运用上,由此可达到以下三个目的:(1)探索一个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的管理目标;(2)制订一个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的完整管理体系;(3)确立一个具有动态的,受信息调节而又符合法律规范的控制体系。

在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中,应把所有的物资采购业务纳入合同管理,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上,对反映经济活力契约化水平的各项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一是规范使用合同文本。二是实行合同全过程管理。三是运行业务合同化机制。

3. 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

全面贯彻落实“管理第一位”,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指导思想,强化责任意识、精细严谨、务实创新,做到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将合同管理渗透到业务中,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帮助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好企业的卫士。实现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管理,对风险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合同管理学习交流。举办合同管理信息简报,案例分析等,共享知识和经验。

4.强化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首先,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承担管理上的责任;第二,如发现订单价格与框架协议价格约定不符,保留向供应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三、完善制订违约合同索赔管理制度,严格索赔的审核、审批权限,规范索赔流程操作,禁止擅自放弃追索权。

5. 制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计划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计划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料,如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油电子商务网络供应商成员证、准入证等),以及这个合同签订时的背景信息及物资供应战略等资料。

制定合同进度表,此表中应包括各类“作业活动”的描述以及检查点的确定,当要求交货期非常重要时,还要注明各类“作业活动”的完成日期。通过此表可使采购方能及时发现各种偏差并采取纠正措施。“作业活动”就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具体工作或一系列的相关工作,例如,设备组装、测试、包装、运输等。它需要持续的消耗时间来执行,而且需要使用资源。

合同预算,在支出较高的时候,你可能期望供应目标的实现应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成本范围内,即使没有这样一个目标存在,采购专业人员也有责任来保证适当地控制成本,这就要保证成本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被批准的预算包括根据合同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应急费用和工时预算,这几项是必须的财务支出。

合同质量计划,它是质量管理的原始文件。当采购风险不容忽视的物资时,如当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供应商时,购买方希望能够对质量管理施加影响。这样,大多数情况下就应该商定一个质量计划并将它纳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项下的完成目标。

五、结束语。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同业务工作既有交叉又相互平行,综合性较强,涉及面广。实施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时,需要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大力配合,通过落实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彭海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初探[J].机械管理开发,2008,23(5):130-132.

[2]姜静.刍议新形势下的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J].现代营销,2013,(6):49-49.

[3]王迪,赵东辉.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市场,2012,(41):74-75.

[4]王小培,马建功.深溪沟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探讨[J].四川水力发电,2011,30(z2):131-132,260.

[5]崔志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浅析[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3,(4):86-87.

第2篇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

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第3篇

一、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公司制定实施了《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在签合同前,对采购物资进行招标。与中标单位拟订合同后,由采购部门填写“合同审签表”,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签。“合同审签表”与合同一起送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计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章,合同不生效,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和付款。健全的合同审计制度,规范的操作,不仅使审计人员在开展合同审计时有章可循,审计工作程序更加合理,而且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质量。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审计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是确保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避免因签订无效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对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进行审计。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不与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分厂等)签订合同。

审查合同对方经营范围。重点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合同标的,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范围,是否无照经营。

审查合同对方主体有无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质等进行调查,不与无履约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

审查授权委托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经公司法人授权后的委托人方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委托权限及其期限范围内,依法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前进行招标比价审计

1、注重对价格信息的收集。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合法性、公平性原则及“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原则,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之一就是价格审计。

建立合同审计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对材料及产品价格、供应商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做好市场调查,通过报纸、互联网了解价格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物资采购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运用。为使合同价格审计更便捷、更规范,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为我们在ERP管理软件上建立了专门的“合同审计管理系统”及“物资采购招标系统”。事先将历次采购物资的价格、数量、供应商、合同订单号等情况按物料编码存入系统,形成采购情况分析曲线图。每次审计合同时,把需要采购的物料编码输入,该物料以前已采购批次的采购日期、价格、供应商、订单号及审核日期、审核人情况就被自动显示出来,如价格比原购入价格高,系统会自动提示,以便再次核实该物料价格。如价格没问题,通过审计后在设定的时期内有效。这大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避免了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误差,减少了差错率,提高了合同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3、注重对招标过程的审查监督。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小量、小额采购“货比三家”,在ERP管理系统上进行价格比较;批量、大额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由审计部门牵头,成立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监察室、财务部、工会组成的监督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采购招标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审计中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有无主观性、随意性。并在审查合同时将合同与招标结果相核对,确保招标结果落到实处。

审查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内容完整的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应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要求,以及采购物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以后采购合同的审计奠定基础。

审查评标办法的合理性。严格按照《许昌烟机公司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出台合理的项目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价、比较、分析,选出信誉好、能够保证质量、按时供货的供应商,这对于保证供货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查中标价格的公正性。为公平起见,我们把各投标商的投标价格输入ERP“物资招标系统”,在保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前提下,遵循“成本最低原则”,系统自动筛选出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并保存在系统中,作为下次招标的参考价。这样,既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又避免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舞弊的发生。

四、对合同条款的审计

1、对合同内容的审计。根据《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合同审计中,发现合同有缺陷、合同遗漏必要条款和有不利条款的情况,就及时指出并要求送审部门予以补正;对于不符合审批送审条件的合同,及时对送审部门予以说明并要求送审部门补办手续后再送审;对于可行性有疑问的合同,会同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慎重研究,得出一致意见,确保采购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合理性;对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企业利益,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严格把关,坚决查处,避免因该类合同给企业带来风险,造成损失。

2、对合同条款的审计。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密的合同条款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对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而且也可以减少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执,避免合同纠纷,从而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当事人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址。该条款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也是落实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主要审查合同单位名称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与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一致。

标的。标的指采购的物资、设备、备品备件等,没有标的的合同是无法成立、无法履行的。审计时,重点审查合同标的物资是否与中标物资相符,是否按公司计划采购,查实是否属于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型号规格是否齐全规范。

数量及质量要求。该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大小的关键条款,合同上必须清楚具体地写明。必须注明确切的数量及单位,如单位为套、对、盒等,要注明具体数量。质量要求要明确,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价款或报酬。是指买方获得标的向卖方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包括单价、总价。该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审计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按招标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比价,价格是否含税,是否高于市场价。如价格过高,驳回合同,采购部门应查明原因,与卖方再次进行商谈,力争以公道价格采购到高质量的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结算方式及期限。采购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不得含糊其辞,同时审查是否按公司结算规定执行。公司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原则上都是验货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预付款,必须先经公司领导签批方可办理。付款期限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成套设备及重要备件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什么时候付清等。

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时间、地点。采购合同应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如货物运输是铁路还是公路;交货时间是否具体;交货地点是许昌站还是公司等。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标准应注明是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所签订的技术标准;是在卖方现场验收还是到货后在买方验收;验收期限是否约定。

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订立合同时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对采购合同中能够预见到的各种不利因素要以条款的方式加以防范,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审计时要注意违约处罚是否明确具体,如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等。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确定,如协商、仲裁、还是诉讼。

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是否经双方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4篇

一、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特性问题

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在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些环节容易被忽视,有些环节容易产生误区,有些环节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多。这些问题具有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需要特别予以重视。

1.合同谈判物资采购合同谈判重点关注的是合同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涉外物资采购,涉外物资采购的特点是采购周期长、标的物金额多、运输风险大。例如,涉外仪表物资采购合同,要特别注意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标的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谈判双方应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防止出现分歧。

2.合同起草企业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起草权一般都比较重视,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实践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起草与修改,影响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物资采购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质。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企业参与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但是在对物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一般会先准备好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与拟选供应商签好技术协议,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选择承揽合同。例如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型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其设备的生产周期较长,可能含有大量的技术资料及图纸,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训及生产调试,并且签署了保密协议,可以参考承揽合同,将各项权利义务详细描述,规避法律风险,为后续阶段合同信息的补充完善、责任义务的合理划分、标的物的跟踪检验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确保采购物资及时安全保供。起草物资采购合同时,对在合同谈判中约定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要分别描述清楚。关于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写上具体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例如,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中有六种情况可供选择,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企业标准、4.封存样品质量标准、5.其他标准、6.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备品备件物资采购有图纸的,可以选择第6条,并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图纸”;单机设备或者是化工三剂采购等等有技术协议的,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技术协议”。

3.合同审批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批程序应严格置于签约之前。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文本前后的逻辑性、连贯性、统一性、准确性以及通俗性、可读性、实用性。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性审查,由供应、技术、生产、财务、审计、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务要件、技术要件、文字表述等进行评判和审查。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流程一般设在专业审查之后和决策层审批之前,主要是评估合同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给审批合同的企业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在这一环节中容易产生误区,出现合同管理员定位模糊的问题。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权限不够清晰,既不参与物资采购专业工作,又没有直接负责合同起草,还缺乏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物资采购合同审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产生了阻拦商品交易、耽误生产保供、频现合同纠纷等负面影响。

4.合同签署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签字盖章应当与签约单位及负责人或授权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关系的物资采购合同是需要“买方”、“买方代表”、及“卖方”分别签字盖章的,要特别注意合同内容前后称呼、企业(或单位)名称与合同章、合同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一旦出错,可能造成三方关系混乱,权利义务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业(或单位)重名的现象。

5.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的档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审查审批表、合同谈判记录、分项报价表、过程控制记录、监造报告、交往信函、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资料。另外,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台账、报表、领导批示、设备材料不合格评定和处置表、工作联络单、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结果等资料也应归类建档。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好物资采购合同档案,建立详细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台账,待合同终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统一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例如,询比价采购合同中的定向询价报价书、询价方案明细、价格会审表、采购方案审批单、订货委托书等等,这些属于各专业物资采购共有的资料档案,应当完整,不能因为电子商务网站上有资料可查的就认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档案各式各样,管理混乱。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会将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块也集成到合同系统上,比如《廉洁从业责任书》、《技术附件》、《保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物资采购合同附件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对合同附件的签订作详细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隐患。例如煤炭采购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标采购形式的需要将招标的相关资料一并作为合同附件进行保存,如中标通知书、开标结果确认承诺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决议等等,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共性问题

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与其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也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难点和重点。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企业打造长效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升企业员工风险意识不高、管理惰性、经验主义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机、轻风险,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这些现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是理工类,没有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不重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审查,更谈不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以及后评估等管理内容。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强化企业员工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是识别合同风险、防范合同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思想基础。企业可以通过专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各种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工作偏差,帮助员工较好地理解领导的指令和企业的目标,避免进入“非黑即白”的思维误区,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预测和评估,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供领导决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远目前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基于计算机网络应用于整个企业集团范围的合同及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为合同资料快速提取、合同执行情况跟踪、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应当是先进企业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统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处在摸索阶段,部分功能模块与企业实际联系不够紧密,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加之企业对于员工掌握系统操作、运行和维护的专业知识培训投入不够,员工对新系统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参差不齐,系统运营管理问题重重。企业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不足、效果不显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除具备业务知识外,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合同系统管理知识,增加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是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在上岗资格考试中设置司法培训、合同系统运维培训以及合同管理员培训等课程,同时对在岗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持续培训,打造一支素质和技术都过硬的合同管理队伍。

3.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当中还未完全构建,以简单的合同谈判、合同签订为主,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没有与薪金报酬等挂钩,缺乏必要的威慑力;或者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却没有做到制度的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无法形成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员式管理。要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比如《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细则》、《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权限交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管理规定》、《合同纠纷调处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后评估制度》等,通过制度来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同时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资采购单位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过物资采购流程的运作、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反复检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断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第6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措施

一、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初步认识

(一)政府采购监管的含义

政府采购监管主要指法律规定的立法和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项政策、法律、计划、工作任务和具体行为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的分类

政府采购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

1.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2.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不健全

自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关于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实践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但这些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框架,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实体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导致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不知有哪些职责、该具体如何执行或即使发现了问题,因缺乏处罚依据,只能是不了了之。

(二)处罚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处理结果的执行很难到位。由于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致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难,执行难,没有明显的法律威慑作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对当事人的乱投诉、不按时履约等不诚信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或者执行力度不强。

(三)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1.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

一方面部分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质的初步审核不够仔细,使得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导致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另一方面对供应商资质审核不够重视,只是在经过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初步审核过后,不再将资质证书等正明文件现场提供给专家和评委审核,使得评标委员会得不到足够的信息加以评标。

2.采购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1)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范

a.(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有时发生错误,使得评标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评标结论;

b.由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出现差错从而埋下隐患,被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2)采购合同签订不合规范

a.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审核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有些签订的采购合同关键条款与标书内容有一定出入;

b.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送达备案时间远远超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签定时间相差半年以上;

c.招标采购签订合同以后,采取变更设计方案或者以工期要求紧迫等原因分批、分项的签订补充合同,超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补充合同不超原签订合同10%的比例。

(3)采购合同备案不规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有的采购执行部门的大部分合同做不到这点,都是事隔月余甚至数月有余,需要立刻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才匆匆将采购合同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常常使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审核采购合同。

(4)采购档案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过程中没有文字资料或者记录不全面,没有组织采购的文字痕迹。

二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档案资料分散,多地点存放,系统性不强,没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3.忽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不准确,突出的现象有一是做数据,为了某种目的,报表上的数据都是按主观意图做出来的;二是估数据,有些部门单位的统计人员不认真仔细的做工作,以估计代替了统计;三是数据汇总错误,导致采购信息统计质量不高。

(2)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利用不到位。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不只是为了上报,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价值,也就是要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但是很多部门单位不对统计报表进行文字分析,也有的虽写了分析,只将有关数字复述一遍,没有实质性内容,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分析完全成了形式。也有虽提出改进措施,但未去认真落实,信息利用半途而废。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强内控机制和制度规范建设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首先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因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 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要适时推进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权力和职能,保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震慑性,以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 全程监督,并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三)强化事前监管

对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其项目立项决策、设计论证及审批、编制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等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本单位的发展需要;在下达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同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进入采购程序。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

(四)事中监管

1.对具体采购实施环节监督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资质审核、供应商信息库建立、前期考察、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管理、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特别还要注意采购质量和效率以及政策的体现,政府采购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等等。

2.重点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

对于招标财股项目需要格外注意评审过程的监管。评标评审前宣布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和全体工作人员作书面纪律承诺,与采购有关事项有利害冲突的必须回避。评标评审过程采取电子监控,提高评标的透明度,防止出现行为。

3.加强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监督

对重大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与关规定,组织对合同内容进行经济、政策、法律方面的审核。

4.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监管

验收是项目执行的另一重要环节,也是监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最后的验收环节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中之重。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力量要求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需要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同采购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五)强化事后监管

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以提高监督有效性。

(六)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加强采购管理部门、审计、监察、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综合性监督检查,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监督制度建立以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采购就是监管与执行有机结合的整体,监管与执行应当并重,二者不能偏废。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 (4).

[2]何红锋,张璐. 我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 (5) .

[3]胡伟,程亚萍.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之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9) .

第7篇

为了对总承包项目中的采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采购工作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下开展,保证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等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有关采购的规定,明确采购职责、采购部门、采购程序等关键内容。工程物资采购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等环节,采购方应根据采购侧重点的不同,抓住采购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把握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以此实现高效的采购管理。采购过程中的管理应主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1.1成立采购小组、确定采购职责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由采购经理负责,必要时可成立项目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一般由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策划招标、评标活动,负责选定供货方名单、发送招标文件、主持评标会议、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议;主持设备出厂验收、办理支付手续;设计院财务部门负责与采购过程有关的保函、合同款等财务方面的业务。

1.2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进度计划采购计划对项目的采购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为采购工作提供质量、进度及费用控制目标等。建设前期根据项目审批、进度计划等具体情况,采购经理应组织编写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范围、费用和时间计划等,并报设计院审查和有关院领导批准。经确定后的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具体的指导性文件。采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购进度计划是在采购总体计划的框架下,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进度控制目标。采购进度计划也是工程总进度计划中,连接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桥梁。因此,该计划的制定,还应结合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综合考虑。

1.3采买对于工程的主要设备,一般应做到“货比三家”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可邀请业主和监理方参与。其他次要设备和材料,总承包方一般可根据EPC总承包方内部的采购程序,自行选择从市场采购。物资采买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采买方式的选择。对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大多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议标的形式;对次要设备或小型材料,可采用询价议标的方式。(2)重视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设备采购阶段,必须经过设计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三级校审。招标文件分为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技术部分由设计人员负责编制,编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采购说明书、请购单、设备材料规格书和数据表等。商务部分一般由采购组中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表和供货基本合同条款等。商务文件在编制时,特别要明确供货商应具有的企业资质。在编写采购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各项关键条款,如设计技术要求、供货时间和方式,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尽量避免因为合同的不明确使供求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3)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采购过程中,总承包方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来确定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切忌盲目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脱离总承包合同条件去确定采购价格。要知道利润越高风险越大,应坚持稳扎稳打。另外,在和采购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时,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应考虑EPC总承包合同对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方法,将支付条件设定为“一切以业主的支付为前提”,以降低总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所承担的相应风险。

1.4催交与检验催交工作是指从签订采购合同开始到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抵达工程现场的过程。采购经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划分催交等级,制定详细的催交计划。催交工作管理人员应根据催交计划,围绕供货商是否能够按时交货、所提供的设备和质量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等开展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予以纠正,以防止因为交货延期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检验工作是采购过程中重要的质量保证环节,应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负责。对于重要、关键的设备制造更应加强监督,必要时可安排人员驻厂监造。当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时,应安排业主和监理人员参加相关的检验、检测。

1.5运输与交付在采购合同中应尽量约定为设备和材料的运输由供货商负责。这样可以减少采购方的工作量,也可减少其承担的运输风险。采购方只负责落实接收货物的条件,如提供卸货场地等,做好现场设备和材料的交接工作。设备和材料进场后,应及时组织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方进行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返工或退货处理。验收通过后,应形成验收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8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大环境,合同已成为各类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载体,煤炭企业也不例外。本文从煤炭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视角出发,分析企业在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应企业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合同签约前监督、合同签订审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合同纠纷处理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也是企业各类合同管理的核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不规范的法律行为,而导致与企业期望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但外部风险往往不是企业自身所能控制的。因此,本文重点阐释内部风险。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参考文献:

[1]邓江凌.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理论学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