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3 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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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资金 转移定价 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2)03-060-04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银行产品的利率定价水平逐渐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在核算净息差收入时会产生内部冲突,难以对业绩进行科学地绩效评估:分散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尤其是总行与分行信息的不对称使全行难以做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为此,学习国外先进银行的利率定价经验,引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即FTP),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不仅能够使经营单位正确地评价绩效、优化全行的资源配置,而且能够科学地指导产品利率定价和集中管理市场风险。最近几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FTP机制在商业银行中运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建立了FTP定价机制,有的已使用了多年。
(一)FTP机制实施的架构及资金池的设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通常负责内部资金管理与调度,制订政策性资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办法,因此,FTP机制的管理工作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承担,未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的商业银行其FTP定价工作则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担任。在资产负债管理部的指导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下设司库二级部来承担FTP的价格制定、全行流动性管理及全行资金使用配置规划。部分商业银行的司库还承担资金市场、票据市场的交易及全行的预算考核工作,通过对全行资金管理、货币市场交易管理和债券投资管理来进行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一般不直接进行货币市场交易,但可以下达货币市场交易指令。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还通过久期、VAR、风险资本等指标对资金配置进行限制,设置未来资金回流指标,按日监控。实施FTP定价机制后,前台市场交易职责和创利职能更为突出。
FTP机制的实施使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差额资金管理法,如分行负债大于资产,多余的资金上缴总行;分行负债大于资产,短缺的资金由总行调剂解决。不论对总行上存资金或借用资金,均按总行事先约定的价格计息。应用FTP机制后,则转为全额资金管理法。在全额资金管理模式下,总行建立一个由资产负债部门管理的虚拟资金池,各部门筹措到的资金均上缴到该资金池,各部门使用的资金皆来源于该虚拟资金池,资产负债管理部通过FTP定价,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全额资金管理法充分发挥了总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规模效应,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实践证明,FTP机制是实现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的有效工具。
在资金池的设置上,商业银行的FTP定价模式主要有单一资金池和多资金池模式。单一资金池模式假设资金池中所有的资金均具有相同的属性,其利率敏感性、流动性完全相同,由一个相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进行资金管理,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按同一利率进行计价。该方法简单易懂,容易操作,不考虑资金的到期日、筹措成本、流动性、风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是较低级的FTP定价模式,因而适用范围较窄。多资金池模式,不仅考虑资金的不同属性,且根据其期限、利率敏感性、流动性等因素分类,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也按不同的利率对不同的资金进行计价。该方法通过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贴近市场利率,有效降低风险,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经营意图,但操作起来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单一资金池模式。
(二)FTP曲线的制订与调整
FTP曲线的制订,大多数商业银行普遍区分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将FTP曲线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存贷款FTP曲线以央行法定基准利率为基础,适用于存款及贷款等品种。市场利率FTP曲线以银行间市场利率为基础,主要适用于按市场利率定价的产品,如贴现、同业存款等。目前,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FTP曲线都以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公开市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制订。当然,也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FTP及贷款FTP采用同一条曲线,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存款FTP和贷款FTP分别制定的方法,即存款FTP和贷款FTP为两条曲线。
在遇到央行调息或市场利率大幅变化时,商业银行均会采取相应措施,对FTP价格进行调整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同时,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也会对FTP运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资产负债分析会议、会商制度及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FTP价格。
商业银行虽然对大部分产品采用相同的FTP定价方法,但也会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及利润导向,对其鼓励或抑制的业务进行特殊定价。例如,部分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FTP高于同期限对公存款FTP,以鼓励中长期储蓄存款;部分商业银行为鼓励个人按揭业务,对个人房贷FTP采取优惠定价;部分商业银行不鼓励长期储蓄业务,因此设置三年期以上存款FTP低于法定基准利率等等。另外,有的商业银行有时也会根据当地的市场环境对不同地区制定特殊FTP定价。
(三)FTP的发展趋势
目前占国内商业银行主导地位的业务仍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存贷款利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尚未完全放开,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FTP定价曲线根据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FTP的优势尚未完全体现。然而,从西方利率管理体制经历早期放任自由、中期国家垄断和现代市场调控的三个发展阶段,以及我国1978年开始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来看,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市场利率调整速度会更快,利率变动的频率和幅度会更大。这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收益、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FTP定价体系在商业银行普遍应用正生逢其时。待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存贷款FTP曲线将完全与市场利率挂钩,充分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市场导向性将更强。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ReturnofCapital,简称RAROC)作为一种全面的风险管理手段已在国内外商业银行中被广泛地应用。
RAROC衡量的是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占风险资本总额的比重。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指从收益中扣除经营成本、资本成本和风险成本后的收益,即过滤掉风险后的真实利润。RAROC可用于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也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因此,RAROC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商业银行实施FTP定价体系是采用RAROC的一个必要条件。FTP有效地实现了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离管理,它通过实现各分行对同类业务的统一定价,为实现全行对产品盈利的统一计算提供了基准,降低了总行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备的成本。未来,商业银行将通过FTP定价体系,将司库、考核、风险计量、管理会计核算、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整合,完成对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客户盈利能力的综合评价。
二、FTP定价机制初显成效
经过几年的运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已经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提升银行整体管理水平和提高利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发挥了积极的市场导向作用
FTP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内部定价机制,其对市场利率的传导速度是相当快的,一旦市场资金面发生变化,市场利率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于sHlBOR利率与市场利率基本正相关,而FTP的市场利率定价曲线一般是和sHIBOR利率挂钩的,因此FTP也能迅速进行相应的调整,几乎没有时滞。如遇央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FTP的存贷款曲线一般也会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立即同步进行调整。
而且,FTP机制的业务导向准确,总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单位的业务导向。如在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长期宽裕的情况下,司库可以提高短期资金的成本和收益,维持长期资金运用成本和收益基本不变,这样经营单位就会减少短期资金的运用,并争取更多的短期资金来源,且不会对长期品种产生大的影响。由于FTP利润直接影响到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因此经营单位也会密切关注FTP的变化。一旦总行调整FTP,经营单位的考核也会马上按照最新的FTP执行,政策效果优于其他的管理模式。例如,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市场利率上升,FTP收益相应上升,经营单位在利益驱动下会立即争取更多的存款。
(二)合理配置FTP价差,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在通常情况下,司库会根据全行资产负债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不同业务品种的点差,大力发展短板业务。2011年受央行调控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规模提升缓慢,部分银行的存款规模不升反降,存款业务就成了大多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商业银行会提高存款FTP,扩大存款FTP价差率,鼓励经营单位多吸收存款。
而且,如果合理运用,FTP机制还可以起到优化业务结构的作用。2010年下半年,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了限制,多家银行上调贷款FTP成本,缩小贷款业务FTP价差。这样,经营单位的放贷冲动受到了抑制,而且会将宝贵的贷款资源投向综合回报高的客户,优化了银行的资产负债配置和客户结构。
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定FTP贯彻全行的战略目标,完成战略转型。如对需要扶持的新业务,由于未达到规模经济等诸多原因,其收益一般较低,总行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扩大这些业务的考核利润,鼓励经营单位发展这些需要扶持的业务,一旦达到规模经济,这些业务将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
(三)提升综合赢利水平,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在制订FTP价格时,司库会鼓励当前阶段财务利润较大的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在资金紧张时期,总行会鼓励经营单位做大同业存款规模,然后通过银行间市场拆出获利。对那些综合回报较低或是收益逐年递减的业务,总行可以调低相应业务的FTP价差,限制经营单位发展此类业务。在FTP机制下,为了完成全年的考核利润目标,经营单位有动力发挥其比较优势,即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存款业务的拓展,而贷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贷款业务的拓展。而在以往,存款往往意味着利息支出,受到上存价格限制,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经常会没有动力去拓展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司库可以将存贷款业务的FTP价差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迫使经营单位通过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来完成全年的利润指标。考虑到中间业务不占用资金,不存在FTP成本,可以给银行带来净收入。
(四)集中利率风险管理,有效考评业绩
科学的FTP价格体系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将利率风险集中至总行司库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全行利率风险是提升利率风险管理水平的首要步骤。利率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利率风险必须集中由一支专业团队来管理。总行通过对利率风险进行统一的识别、分析、计量和对冲,将利率风险从分支机构中剥离出来,保证业务部门不受利率风险的影响,确保业务部门经营的稳定性。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完全剥离分行利率风险,保证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将分行的大部分业务剥离利率风险,保证绝大多数业务品种的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则采用总分行利率风险共担的模式,在外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时,通过合适的FTP定价使总分行按一定比例分摊利率风险。
推行FTP后,意味着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被改变,全额资金转移取代了资金的差额转移。在这种模式下,各经营单位的盈利途径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通过赚取存贷款利差获得净息差收入,转变为通过赚取各项业务(产品)利率与FTP之间的价差获得FTP考核利差收入,各经营单位仍能获得承担信用风险带来的收益,但不再有期限错配收益。这就为考核经营单位营销人员的绩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评价工具。在以往,有的客户经理以贷款业务为主,而有的客户经理以存款业务为主,很难对他们进行评价和排序。但只要使用FTP机制进行考核利润核算,可以做到合理评估营销人员为银行带来的综合贡献。
三、FTP运用中的难点和建议
FTP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一种体系,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此争论不断,冲突频发。在分享FTP带来成效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尽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商业银行运用中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中间仍然有不少难点有待突破和解决。
(一)FTP定价规则及调整规则应尽可能做到“三公”
总行司库在制订FTP定价规则和调整规则时,最重要的是做到公开。这样可以直接将总行的业务管理意图明确地传导到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以此为依据制订自己的业务发展规划,有所取舍,集中精力做好优势项目。在公开的基础上,总行应建立一套公平的考核体系,对所有分行使用同一标准进行绩效评价,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绩效管理目标。当然,对一些特殊情况,应该给予特殊政策,比如对新开行,可以使用特殊定价,设定一定时间段作为保护期。有了这些政策措施后,在
最后的FTP核算上必须做到公正,这样才能够使经营单位将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上,避免发生内部营销和内耗的情况。
从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是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有的是为了突击完成某项任务,总行改变定价规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年末内部营销更是较为常见。实施FTP,公开是前提,公平是条件,公正是保证。“游戏规则”的多变,不仅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引起工作中的混乱。为此,一定要提高制订FTP定价规则的严肃性、前瞻性,一旦规则公布出来,就要尽可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执行的连贯性,避免随意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从内部的运作机制着手,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化解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问的矛盾
由于计算的口径不同,FTP机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间的不一致。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石,对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利润更是影响股价的主要因素。因此商业银行有极大的动力去增加财务利润,FTP机制也是为增加财务利润服务的一种手段。
然而,总行对经营单位是使用基于FTP的考核利润,有的时候,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会发生背离,即在考核利润增加时,财务利润会不增反减。如果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不一致,将不利于总行全年的利润测算工作。例如在2011年,央行连续加息,为了增加财务利润,经营单位应该投放浮动利率贷款,尽量缩短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但与此同时,受政策调控影响,银行贷款规模紧张,贷款成为了一种资源,司库应该缩减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但这样做会使经营单位偏好固定利率,事先锁定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不利于财务利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发生了矛盾。大部分商业银行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将司库利润控制在零附近,这样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就统一起来了。但这将考验司库的管理能力,有时为了完成司库利润为零的目标,管理者又不得不对FTP进行不合理的调整。显然,这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根据贷款利率的浮动频率制订政策线,调高重定价周期较短的贷款的FTP价差,区别对待,一事一策地进行解决。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成熟后,总行可以在市场上寻找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三)解决FTP考核利润的核算难点
确保FTP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是,总行必须对经营单位的FTP考核利润进行精确地核算。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或分析系统一般不具有这一功能。从已执行FTP机制的商业银行来看,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对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这当然是最佳选择,可以完全做到每笔业务考核利润的精确核算,但是系统改造的工作量是极大的,不能一蹴而就。另外一种方式是使用外挂系统,这是大部分银行现在的做法。外挂系统开发便捷,容易在短时间内上线。但与业务系统的衔接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且有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因此建议在FTP机制运行初期,可选择外挂系统作为过渡,在新一代业务系统开发时,将FTP利润核算一并考虑进去。
另外,FTP机制可能会产生客户套利的行为,给银行带来损失。以2011年为例,市场资金面较为紧张,一些央企和大型国企可以在商业银行轻而易举地得到贷款,然后将资金交给自己的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将资金存放或拆放给商业银行,从中套利。一般情况下,半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0%后为5.49%左右,而资金紧张时期的短期利率会超过7%,企业有151个基点的套利空间。在传统的考核模式下,经营单位从财务利润出发,一般会杜绝这种套利行为。但是,在FTP机制下,如果贷款FTP成本低于5.49%,或是资金的FTP价值高于7%,就有可能发生客户的套利行为。因此,司库应该设置相应的规定以防范内部套利行为的发生,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
参考文献:
1 白雪峰,宋云智,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探索[J],华北金融,2009,(7):44-46
2 刘胜会,商业银行资金转移定价系统:转移方法、定价模式与实施建议[J],社科纵横,2009,(10):11-58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WTO;
中图分类号: F830.33
1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概况和趋势研究
(1)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迅速发展。商业银行广泛地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迅速推进银行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2)业务经营综合化。从业务范围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电子银行网络和代客理财形式,实际上已经可以为任何单一客户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买卖、保险、各种社会服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逐步成为无所不能的“金融百货公司”。
(3)金融活动受国际银行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自由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国际资金的流动,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利率变动对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经营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承诺的逐步兑现,外资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增加,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业务竞争也会日趋明显。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将明显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张和发展将更加引人注目。
2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调整与创新学说的研究
(1)李小可在《商业银行理论与实务》一书中针对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能力比较薄的情况,以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谈到了商业银行业应以技能为主线的服务业务方面的创新。
(2)张洪营在《商业银行服务营销》一书中探讨了在面临新的竞争格局时代的商业银行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建立系统的营销创新来提升银行竞争能力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
(3)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方面包含了网络银行方面的创新,而影响网络银行的因素又包含了微观的市场环境,迈克尔•波特分析出的5种决定市场或细分市场长期内在吸引力的力量就存在其中,并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4)美国经济学家J•A熊彼特1934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新的结合,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5)谢辉、肖静华在《网络银行》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还体现在网络银行,具有独特的技术构成,组织构成和业务构成,同传统的银行业相比,网络银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6)美国彼得•S•罗斯在《商业银行管理》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是一种连续不断的过程,整个世界金融发展便是一部创新的历史,西方国家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包括:经济的发展放慢,金融业的发展,新技术革命涉及到金融业,资本过剩而国际贸易的加速,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减少。
3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调整与创新的内容
(1)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全面开展。
首先,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其次,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入银行。再次,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
(2)突出重点,着力发展三方面创新业务。
其一,个人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其二,投资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支持范围的前提下开展该项业务:①开展融资安排业务;②为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款;③以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其三,离岸金融业务。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而创新的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具备经营离岸业务的实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挤身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着坚实的基础。
(3)全面提升业务创新型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创新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其次,在创新产品的销售阶段,应恰当运用促销策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实现创新产品规模经营。最后,要重视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是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国有商业银行在创新产品售出尼,要注意跟踪调查和质量改进,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客户的建议和投诉设立有效的接纳渠道和快捷的处理程序。
(4)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实现业务创新的良性发展。
首先,积极创造适合业务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力不足和非国有银行缺乏创新激励和创新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改革固有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成了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其次,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业务创新风险管理体系,以加强对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业务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业务创新监管体系,以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行为,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时应循序渐进,并注重同业间的合作。
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面临的问题
(1)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
(2)面临经营模式的问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问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问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问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6)面临不良资产的问题。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5 总结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业务创新带来的一系列潜在风险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大对业务创新的研究力度,探索出趋利避害的可行性方案,引导业务创新向好的方向发展。当今,在世界范围内活跃发展的金融创新,给金融业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金融创新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工具、新技术和新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革新了传统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方式,改变了金融总量和结构,促进了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
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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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绩效水平不仅与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发展有关,还对国家的经济运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外资银行对我国市场业务的拓展不断的扩大,加剧了我国银行市场的竞争力。在竞争力愈演愈强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还处于竞争力薄弱、经济效益不理想、短期行为日益严重的阶段。除此之外,银行绩效评价的方法与理念还比较落后,这是银行长期滞留的问题。因此,想要完善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体系,就要融入比较先进的绩效考核方法,本文将平衡记分卡的绩效考核理念,进而来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
1.平衡记分卡概述
1.1平衡记分卡
平衡记分卡简称BSC,对企业绩效考核和企业战略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逐渐的上市。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考核与评估,对投资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平衡记分卡是一种新兴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方法,该体系能够有效的弥补以往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中,财务指标偏重的不足。与此同时,还能对商业银行长期成功因素也进行评价。平衡记分卡是从客户、学习成长、财务、内部业务等几方面来考核商业银行绩效,还能够帮助银行的管理人员,把组织性的战略目标有效的转化成实践性的具体目标。
1.2平衡记分卡的原理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完善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引入平衡记分卡这一方法,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构建完善的指标体系,进而为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注入新的血液。平衡积分卡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财务绩效,对银行进行记下考核的,像财务、客户、学习成长以及内部业务,进而来实现银行的财务目标。如图1所示,就是平衡记分卡的原理图。
图1平衡记分卡原理图
银行财务与银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银行战略目标实现情况的体现,使得银行财务与非财务之间形成一条关系链,并且贯穿在整个平衡记分卡中;客户方面就是从银行客户的视角来评价银行的经营效果。在激烈的竞争中,银行的生存是有客户投票来进行决定的,因此,银行只有了解客户,满足客户的需求,才能够不断的发展和生存下去。因此,将客户方面融入平衡记分卡,有利于银行指定出准确的市场战略方针。内部业务主要是从银行内部业务的视角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银行竞争力的内在因素,就是银行内部业务导致的,也是银行运营的重点。学习成长是从银行学习成长的视角来进行考核银行的竞争力。银行向要实现战略目标,就要在客户与内部业务上取得好的业绩,在学习与成长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2.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的标准就是以财务为主,但是,财务数据是跟随者数据报变化而产生的,因此财务所表现出来的知识银行过去的经营成果,对其银行现在和以后的经营成果,更本就无法表现,因此使得经营者处想了急功近利的思想。除此之外,银行缺乏对发非财务因素的评价,所以不能够具体的反映出银行整体的经营情况。其次,当前很多银行中重视短期的指标,从而忽视了长期发展的指标,所以导致了银行行为与战略不符的情况,因此,经营者为了实现短期的利润而缩短研发的费用、员工培训的费用以及设备更新的费用,如此一来,对银行的长期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最后,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重视经营的能力的评价,进而忽略了创新能力。
3. 平衡记分卡的优势
平衡记分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平衡记分卡不仅将绩效管理与银行战略之间存在的关系凸显出来,还制订了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有效的将各个部门的业绩与组织整体绩效关联起来,进而使得银行各部门朝着同一个发展方向努力,实现现银行战略目标。其次,还能够有效的防止银行的短期行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的标准就是以财务为主,但是,财务数据是跟随者数据报变化而产生的,因此财务所表现出来的知识银行过去的经营成果[2]。像客户满意度、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开发新客户、降低交易的成本,这些非财务因素都能够很好的衡量出银行未来的财务绩效,由此可见,平衡记分卡能够实现银行长期发展的战略。
4.平衡记分卡在商业银行的实践运用
4.1客户管理部分
在进行客户管理中,要实现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除了每日存款、贷款、业务净收入以外,还要联系银行战略规划对客户的新增、贡献、以及满意度进行适当的考核;其次还要对客户经理进行虚拟收益计算,然后以虚拟收益为准则,按照一定费用率跟薪资率来计算客户经理的销售费用以及奖金。
4.2内部管理部分
内部管理可以从流程和制度以及文化等几方面着手,实现内部经营一体化,主要考核就是新产品的也已以及内控管理。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合规文化管理,进而提高银行的管理效率,这样不仅能够给银行带来更大的利润,还能够有效的抑制不良内部控制制度对资源的消耗,严重时甚至导致银行破产。
4.3员工管理部分
对于员工要不断的发现员工的潜力,制定奖罚制度,提高员工的个人绩效,进而使得银行或者是企业价值增加。一般银行对员工的评价方式都是比较单一的,都是到了年底才进行评价,基本上不关注员工的业绩问题,因此很难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整个银行的业绩水平。因此,银行要对员工的业绩,特有的技能,价值观等进行评价,除了每年的基本年薪之外,还应该设置额外的奖励还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例如:中信银行,员工信用卡销售,就是从员工业绩、技能、价值观等方面进行考核,进而制定相关奖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
4.4制定考核规则
对个银行中各项考核的指标,可以适当的制定一些考核的计分规则,但是要注意的是,财务成果指标的比例一定不能太大,保持在35%左右即可。其所制定的计分规则一定要利于年底预算目标的实现,还要是银行的业绩有所增长,避免降低业绩偏后银行的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 商业银行;碳金融;SWOT;CDM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5-0053-03
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掀起了低碳经济的浪潮,各国纷纷加快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步伐。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所谓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其实也就是把碳排放当作一个有价格的商品,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等的买卖。碳金融作为低碳经济的助推器,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碳金融业务也不断拓展创新,这对全球商业和金融业来说预示着巨大的商机。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把双刃剑,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摆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基于SWOT法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面临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对策建议。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优势与劣势
(一)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优势(strengths)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广阔
目前,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我国商业银行更多参与的是依托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的金融业务。《京都议定书》未对我国碳排放总量进行限制,我国可以将境内减排量按照CDM转换成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据统计,在CDM一级市场的卖方市场上,中国占据了绝对的比重。截至2012年5月3日,全球注册CDM项目总数4067个,其中来自中国的为1956个,占48.09%,项目预期减排量占全球项目预期减排量的60.8%,如表1。因此,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给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带来巨大商机。
2.我国拥有碳减排的成本优势
我国具有极其丰富的碳减排资源,而且是全球最大的减排市场主要的卖者,碳减排的成本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内部碳减排的成本。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一般在 100 美元/吨碳以上,而我国碳减排的成本最低可降至20 美元/吨碳,因此成本优势促使着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寻求与我国的项目合作。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劣势(weaknesses)
1.对碳金融交易认识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涉足碳金融领域的时间较短,对碳交易的规则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认识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类型较单一,主要以对减排项目提供贷款融资为主,导致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利差。
2.综合性人才短缺
由于碳金融业务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因素,因此在业务操作中需要具备精通金融、法律、管理和外语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和风险管理等认识不足,人才素质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短缺,从而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大力开展。
3.碳金融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
据统计,自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来,我国筹建的交易所多达100多家,但这些碳交易体系尚处于分割状态,仍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致使碳交易市场缺少价格发现功能。
碳金融交易需要能够提供项目咨询、CDM项目评估、法律服务、碳金融投资风险等的中介机构参与,以降低项目风险与交易成本,但由于目前我国碳金融交易中介机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
三、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一)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机遇(opportunities)
1.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和树立品牌形象
低碳经济之风席卷全球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通过为节能减排、新能源等环保项目提供低息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履行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其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创新碳金融产品、理财产品,打造出有特色的品牌产品,树立品牌形象,实现品牌经济效益。
2.激发商业银行创新的源动力,提升国际话语权
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类型相对单一,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推出新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同时提高金融产品的定价和议价能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话语权。
(二)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挑战(threats)
1.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产品局限于绿色信贷、CDM基金和低碳信用卡三种类型,缺少相应的金融工具消除业务中面临的诸多风险。绿色信贷业务由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缺少风险评级工具,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使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CDM项目由于缺乏金融衍生品工具,采用外币计价结算时,使商业银行面临本币升值、外币贬值的外汇风险和商业银行计算机操作系统失灵、业务操作人员失误等造成的操作风险。
2.国际碳交易规则、相关政策的不确定性
一是《京都议定书》2012年底将要到期,到期后各项制度、规则是否延续尚是未知数。我国是否要承担减排义务以及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地位等情况都不得而知;二是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配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措施尚不完善。因此,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面临诸多变数。
3.碳关税征收的影响
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要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优势,欲掀起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低碳金融发展构成严峻的挑战。
四、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意识
通过加大对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宣传力度,调动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让商业银行提高认识、践行社会责任,同时深刻了解碳金融交易带来的巨大利润和市场潜力。
(二)培养碳金融业务方面的复合人才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涉足碳金融业务较晚,专业性人才相对缺乏,因此,培养专业性碳金融人才成为当今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首要目标。商业银行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吸引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组建精通金融、法律、管理和英语等知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对其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拓展碳金融业务,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培育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还可以聘请一些熟悉国际环境的专家或精通碳金融交易规则、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充当银行外部顾问,对商业银行参与的碳金融业务给予必要的指导。
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 国际保理 策略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际市场也正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贸易企业的需要,随之而来的一种新型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保理在贸易领域展开。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既能保证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企业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它对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所接受。同时它对于丰富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经在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正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和国内外贸易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开辟一项赢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分析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pen Account,缩写为O/A)或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缩写为D/P)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集多种服务功能于一身,与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相比(L/C 、O/A、D/P等),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的货款(或服务费)的收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为新的或现有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0/A、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出口额,扩大利润,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或处理售后管理工作,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将单据卖断给银行保理商后,只要其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就可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银行保理商对其没有追索权,全部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银行来承担。
对进口商而言,国际保理节省了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的手续和费用,简化了进出口手续,提高了效率,进口商可凭其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买方信贷,无须抵押,买方在付款前已收到货物,有时间和机会检验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因此为买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
对银行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有效地开拓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吸引优质客户,因为申请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都是那些交易金额较大、业务经验丰富、经营信誉良好的大型外向型企业,属于银行积极争取的客户群,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因此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
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的超过了其它的结算方式,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业务。虽然近几年我国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营范围狭窄、品种较少、规模很小,阻碍了中资商业银行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赊销记账和承兑交单交易量的增加,如果中资银行不尽快发展保理业务,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会使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直接会导致一些黄金客户转向外资银行。
(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并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但由于这个公约和规则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习惯和风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且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这样会出现一旦发生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时,监管和司法部门则较难区分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当前急需建立指导保理业务顺利发展,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无法可依的现状,以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推进这项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缺乏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且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但保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其对国际协定的不了解、业务经验不足、国际交流的缺乏、实务操作较少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四)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上的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所以虽然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事先己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并规定了信用额度,但银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信用证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在O/A、D/A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外凭单付款后,如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则可扣留进口商所交的开证押金,而且由于货运单据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可凭单据提货并转售货物,用所得的货款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而保理商则没有这种权利,因此作为保理商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再加上我国银行的国外行较少,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致使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加快发展中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
(一)积极开发保理业务的新品种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压力。而客户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群体的细分,深入分析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并开发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组合,满足目标客户的特定需求。
此外,银行也应积极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路子,拓宽新的保理业务品种,降低风险,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其微观发展的角度来看,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各家商业银行在引进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其它国家的一些普遍做法,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主管部门共同研制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规程。如中国银行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等等。但这些都是各家银行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自己制定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样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就难以很好地处理。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
(三)积极培养高素质及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是一项操作性、综合性很强,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新业务,所以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要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派人员到国外学习,掌握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也可以邀请外资银行的保理业务人员或知名国际保理业务专家来华讲学,举办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利用外资银行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我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现在我国有多家商业银行引进了战略投资者,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
(四)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承担了出口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必须做好业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做好对债务人和对应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目前,资信调查是银行保理商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首先,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将直接决定银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账款。而银行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取决于银行保理商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因此,作为银行保理商核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主要根据,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银行保理商应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债务的集中程度,销售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其次,选择资信状况好、对抗风险能力强的保理商,是防范对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的关键。所以出口和进口银行保理商要慎重选择对应的保理商,事先对对应的保理商的资信状况、风险对抗能力等作严格的审查。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不同的保理类型,银行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商保理模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模式优于无追索权的保理模式。因此,银行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
3.签订好保理协议。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由于银行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银行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银行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等。
参考文献:
1.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约束;资本充足率;经营思路
1 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市场变革和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产物。目前,全球银行业普遍遵守的最低资本要求是2004年颁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中所作的规定。其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但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计量和资本的质量要求更加严格。
中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也将接受这一监管标准。银监会于2007年2月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也不能迟于2013年年底,银监会自2010年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又催生了新的更加严厉的资本监管要求的规定,即巴塞尔协议III。这一最新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共识,并在2010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上最终通过。协议将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此外,为应对未来可能的冲击,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使普通股充足率的总体要求达到7%。还指出,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
从巴塞尔协议I~III,无不透露出一个信号,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要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有增强的趋势。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必然会压缩其风险资产的规模扩张,促使其进行业务调整和提取更多的留存收益。中国商业银行在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背景下,资本约束究竟是怎样影响中国商业银行以及中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转变思路,实现更好的发展。这是本文所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所在。
2 资本约束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商业银行规模扩张受资本监管要求约束。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必须与其资本的大小相适应。这意味着一定量的资本必然对应一定量的业务,一定资本的准备可以推动多少的资产是有严格的比例限制的。关于资产增长与资本充足率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蒂莫西W.科克认为:资本约束要求资产增长率等于权益资本增长率:ΔΑ/Α=ΔΕ/Ε;其中:ΔΑ为资产增长额,Α为资产总额,ΔΕ为资本增长额,Ε为资本额。依据该模型,银行资产增长必然要受总资本增长的约束,即一定数量的资产规模要以相对数量资本作保证。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几乎所有的资产业务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因此业务的扩张必然意味着风险的增大。由于对资产规模的约束是动态的,风险业务资产扩张的速度也必须考虑资本的同比例增加,否则,即使原本充足的资本,也很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消耗殆尽。因此,资本约束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保持适度的规模和速度。
(2)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资产风险权重要求约束。在实施资本充足性管理中,监管当局所采用的比率分母都是风险资产,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对分类资产规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规定了转化系数。对资产风险权重的规定极大地影响了银行资产结构,引导着银行在有限资本或承担适当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合理安排资产结构,约束银行在有限的资本之下尽量减少风险权重大的资产。
3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从中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均已通过国家注资,资本分别达到要求后并先后都已上市,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从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过程来看,其对资本要求的规定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资本充足率总体符合要求,但有下滑趋势。至2010年年底,根据银监会公布的银行业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10%,超过国际监管水平。但另外,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呈下降趋势,追其原因主要是近年各商业银行快速的规模扩张消耗了较多资本所致。尤其是经历了2009年上半年的大规模信贷后,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出现下降,分别从2008年的13.4%下降至2009年年末的11.4%,造成银行大量资本消耗。
(2)面临的资本约束压力不断增大。对中国银行业而言,虽然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不大,但监管层实施审慎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一直未变。从2008年《商业银行收购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开始,银监会已表明了从严监管的态度。该规则中明确规定,无论从事海外收购还是国内收购,收购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达到10%以上。在资本管理方面,2009年10月,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使得商业银行通过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不断增大。
(3)提高资本充足率面临的挑战。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增加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补充资本。通过发行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一种方式。2009年以来商业银行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发行规模已超过2000亿元。但是,《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发行次级债券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因此,如果核心资本不足,即使能补充附属资本,作用也不大。
另一种途径就是压缩分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通过证券化对风险资产规模的压缩以实现监管套利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意味着资本受限的银行需要对风险权重大的贷款进行控制,而对低风险资产进行增持。
商业银行面临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的同时,也必须面对不断增大的赢利压力。随着利率市场化带来净息差逐步收窄,市场垄断格局被逐渐打破,金融脱媒效应的增强,银行赢利增长的压力将不断加大,在客观上推动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4 转变经营思路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策略选择
(1)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商业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已经具备一系列有利条件,经济形势良好、居民收入稳步提高、个人对金融需求增大、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化等因素都起到助推剂的作用。在当前世界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中,零售银行业务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并且这一比例有增长的趋势。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相比,零售业务具有如下的特点及优越性:
第一,零售业务具有低资本消耗的特点。零售业务的主体是个人,与公司客户相比,尽管个人业务单笔金额小,但零售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具有高度的风险分散特征。因此,零售业务具有低非预期损失,即低资本消耗的特点。
第二,零售业务赢利率高。零售业务客户分布广泛,容易扩大业务覆盖面,获取更多交叉销售的机会,综合收益高,是现代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基础;而且由于其分散化的特点,风险成本扣除低,具有较强的溢价能力;另外,以零售业务为基础的银行中间业务大多实行固定费率制,能够带来比较稳定的收入。总体来看,零售业务的综合收益较高。
第三,零售业务具有非常好的成长性,而且零售业务还具有逆经济周期的作用,能够 “熨平”经济周期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不良影响,具有“利润稳定器”的特征,是商业银行保证经营利润和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发展零售业务也是应对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较好的选择。
目前,就我国商业银行对零售业务的发展来看,信用卡业务有较快的发展,招商银行在这一业务的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而消费信贷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刚刚起步,商业银行应加大对这三类业务的投入,抓住机遇进行大力发展。
(2)调整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是商业银行金融中介职能产生的有风险收入,而提供金融服务获得手续费收入是无风险收入,即无资本金损失的经营收入。发达国家大银行中间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而截至2009年年末,国内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平均仅为17%左右,与国外银行相差甚远,同时,也可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领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外,中间业务的扩张一般不增加银行风险资产规模,除担保和信用衍生交易外,基本不承担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占用少,风险扣除低,赢利能力强。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可以有效缓解银行规模扩张和资本短缺的瓶颈约束,有效促进银行经营结构和赢利模式的转变,推进银行战略转型。
参考文献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立法层次低且法制体系构建不协调和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依据包括两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层次上。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机制,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可以看出: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立法的层次低的特点。我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等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高度出发,而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商业银行法》的第一章确立的第4~6条原则性规定中,绝大多数条文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及协调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三是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很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等。这些指导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大部分法规都是以“指引”、“办法”等形式的,许多还只是试行或者暂行本。立法的层次较低,会带来一定的问题:首先,法规的适用性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尤其对于试行的规章制度来说,它的实际效果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即只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才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降低了权威性。其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务的规范,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业务做细致入微的规范和限制。但是如果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力量有限的监管必定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这必定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去管。
最后,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为监管主体利用监管权利打开了方便之门,再加上《银监法》未对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的银行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做出严格的要求,工作人员的腐败可能性增大。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构建不协调的问题,缺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做系统性补充的条例或规章。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如1996年6月1日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69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等。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法制。1998年我国关闭了几个银行机构,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退出市场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银行机构的退出缺少法律依据,依靠的是行政命令,关闭中的银行机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的依据。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退出成本。缺乏对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相关立法:
首先,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出严格要求,对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司法监督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其次,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情形疏漏,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存在法律疏漏。在银行内部控制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仅有59条、60条和61条3个条文,且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未对内部专门性的稽核检查途径予以规制。在同业自律方面,尽管已经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完善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首先,商业银行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创造出几倍于基础货币的货币数量。这种神奇的创造货币的功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银行机构的风险基本等价于其债权人的风险。银行机构的倒闭与破产,将直接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整个银行业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债务链,若一个银行机构倒闭破产,很容易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大批债权人的财产蒙受损失,从而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进而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商业银行有一般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共性,再加上操作中信息不对称在所难免,这时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的约束,那么就给形成风险创造了机会。其次,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对地方支行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必须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有一套相关的法律支持。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即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微观经济的执行者,而是变成了从宏观的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角色也转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服务者上来。然而,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或者是仅仅重视了局部经济,忽视了整体经济,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地方支行进行了不恰当的行政干预,阻碍了商业银行发展的步伐。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就需要有健全而又可操作性强的一套法律,来给商业银行提供依据。最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进行动态监管的必然。由于动态监管是一个系统的程序,涉及的部门较多,程序较复杂,而我国的动态监管体系还不发达,所以,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有力的依据。
(一)要站在规则的高度,立足于提高监管效率
和质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有关监管的规定做出认真的修改和完善系统整理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低层次法规和高层次法规内容相抵触的,要废止低层次的规定;不适应监管需要的要废止旧文;针对某一监管任务的,如果任务已完成要公布其失效。在这一基础之上,应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综合评价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的“指引”、“办法”等,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提高其立法层次,以便提高其法律权威性。例如,要对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立法等,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确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每一项商业银行监管权利和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要提高非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如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创制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发现一事便立法一事”的倾向。要本着既便于监管者执法,也便于银行自觉的守法,同时不引发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不照应的原则,来做好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协调工作。
(二)规范动态监管程序,实施严格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