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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3 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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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将垫付工程款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单位工程整体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五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担保及中标后履约担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价款执行的定额标准;

(六)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十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三)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二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在投标截止日之后,方可将标底报送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体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施工企业不得以垫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工程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三十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标担保;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七)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逾期送达。

第三十六条  投标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评标小组提交资料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评选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施工企业时,须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公正评选。

第三十九条  标价可合理浮动,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5%之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应控制在标底的+3%和-3%之间。凡在合理浮度内的报价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实违反规定评选出的中标施工企业,招标办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应在正式评标当日内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内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第四十一条  中标施工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标底和中标施工企业、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需分包时,由中标施工企业负责分包事宜。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报送一份副本备查,以利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未中标的投标施工企业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的有效标函施工企业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定标后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施工企业,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以下的款额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对向投标施工企业泄露标底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50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17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级;

(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

(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

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对该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施工招标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市招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3篇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

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

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2.2 暂估价招标范围确定的问题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上述条例和文件从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两方面对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条例规定仅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要求,而无需考虑招标范围。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规模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 (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招标。

假设有一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一批与原工程设备相配套的新工程设备,为了不影响工程设备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货方购买,设备暂估价为150万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该批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依法招标,两者相互矛盾。显然仅考虑招标规模标准或招标范围,与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同时考虑得出是否应该招标的结论将不同。

其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标法规规范文件用词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项规定中的“工程”虽然不够详尽,但是包含了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价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专业工程”是指相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设计比较复杂、没有任何专业技术要求的普通附属工程,按此规定可以不必招标。因此此项规定的覆盖面不全,只考虑了特殊情况,没有涵盖普通情况。

2.3 暂估价招标主体确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条例对应该实行招标的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招标人的确定不够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方和总承包方都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项目招标事宜。

而在《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有建设单位才能作为招标人。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招标人的规定相矛盾,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

3 对暂估价招标的建议

工程项目中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法规条文彼此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作为法律性条文不应使得执行人在执行时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用词一致,不应出现参照不同条文出现执行结果不同,导致引发争议。鉴于此种情况,相关法律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涉及到同一问题时应用词统一,规定全面严谨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实际履行过程中参照依据不同,给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机会,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时在遵从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3)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4 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的法规条例,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S].2005.

[2]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2007.

[3]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S].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1999.

第4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其他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使招标管理工作能够早介入、早监督、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达到使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全程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标。否则招标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5篇

关键词:公路 工程 建设 招标 投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动,是对未来建设产品市场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使得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被引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环节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方式。推行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建立竞争机制,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压力,也就失去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动力。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招投标中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通过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款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打着“招标”的旗号,实则借几家单位的名义,搞假招标;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编制不科学、不严密、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过分依靠由定额编制的标底。

2.关于招标的研究讨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规定,非岐视性原则,综合评分,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多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防止串通投标,注重实际施工能力和企业信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0年1月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规章,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

1.业主方面的因素。业主方面的因素主要考虑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如业主的信誉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条件的公平合理性等。另外还有业主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对外国承包商的限制条件等。

2.工程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的复杂程度、工程现场的条件、工程准备期、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条件等。

3.承包商方面的因素。根据自身的经历、施工能力,在技术上能否承担该工程;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付款条件和其它条件;本身垫付资金的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承包商的情况了解和分析,竞争能力的比较等。

三、评标定标

评标是招标工作全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评标办法的制定则是评标工作的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对于有效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及其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使得一些工程的招标投标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特别是评标定标的方法不很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从而不能优选出最好的投标单位。拟将有限方案的多目标决策原理运用到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中,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是培育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公路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条件,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目的,是促使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均衡,当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由于公路建设规模大,使得公路施工监理市场,公路勘测设计市场和公路施工承包市场均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尤其是公路施工监理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监理质量,需要认真地进行协调和控制。

五、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和统一,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公路施工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法人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包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面临的问题

1.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清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多大作用,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与业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监理制度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型监理,全面监理模式与单一质量监理模式,自行监理与社会监理等方面的矛盾。

3.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第6篇

关键词:评标制度,评标办法,思考

1、问题的提出

显而易见,评标办法对于选择最佳承包单位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选择评标办法,同时法律也没有对如何制定评标办法做一些必要的具体的规定,因此,近年来如何选择制定规范、合理的评标办法已成为工程界争论的焦点。目前实际操作中,综合评估法一直是工程所采用的主流评标方法,但即使是现行的综合评估法也是五花八门,由于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均出自执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之手,而制定的依据、把握的尺度却没有作严格的要求,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容易出现人为操纵现象,评标的结果也往往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使招标失去了发现价格择优选用的基本意义,让少数人钻了法律的漏洞,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你又没法处理他,虽然事实上确实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而,探讨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是贯彻《招投标法》的当务之急。

2、常见评标办法的利弊分析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实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围标、串标等违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下面,谈谈常见评标办法中的利弊。

2、1“标底式”评标法

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这种评标方式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但是,这类评标方式存在许多弊端。(1)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对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这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2)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一是从标底编制人员口中泄露,二是从业主处泄露,三是从当地主管部门泄露。这就使工程招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是不公正的;(3)这种评标方式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本身就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标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造成报价与标底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资质优势、业绩优势、价格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2、2“打分式”评标法

“打分式”评标是在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作为打分项目,按照评委的打分得出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较多。这种评标方式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但是,会导致评标时的不公平、不公正,如:(1)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2)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或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制约评标。

2、3“最低评标价”评标法

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这样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了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这种以价格考察为主的评标方式,(1)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如果资金不到位,则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同时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的风险;(2)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还没有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3)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以上三种办法,不论是哪种评标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准确、完整,技术部分完善、规范,工程量清单全面、不能有漏项,同时如果能以某种评标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两种评标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并能制定针对评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评标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

3、对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制度)的建议

3、1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堵塞腐败漏洞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巾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建筑市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订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健全招标投标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机制,使其招标投标lT作公开化、透明化、简单化。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大平台,统一操作规则。对于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进入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使其善于钻营者无隙可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腐败行为的出现。

第7篇

【关键词】:招投标原则;招投标形式;管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性质、原则特点

招标投标是一种强制约束性的公共采购制度。通过这种采购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工程建设

市场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招标投标是工程建筑产品价格形式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以及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

1.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服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合法原则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法等要求。

(2)平等原则:是由合同的订立原则所决定的,平等原则(公平交易)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则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意志平等以及平等竞争、投标机会均等等内容。

(3)公开原则: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竞争性和透明性,就是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不正当交易。

(4)公平原则:就是反对歧视和特权,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平原则要求包括:招标人给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享有同样的机会,给予同样的待遇;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有的投标人都适用同样的标准;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同样的信息;任何投标人都有一次,而且也仅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

(5)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在评标和定标的过程中,要按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授标条件,使最符合该条件的投标人能够中标,它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法定性;评标应当依据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最符合标准的单位。

(6)优胜劣汰原则:这是由招标投标的竞争规律所决定的,也是通过市

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

2.招投标的意义与特点

招标投标通过竞争,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从买方的角度看,招标是一项特定的采购活动,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提出交易条件,以征得卖方的响应。从投标人的角度看,投标是利用特定的商业机会进行一种竞卖或获取承包权的活动,是对招标行为的一种响应,是卖方为获得较大货品供应权和建设项目承包权而响应招标人提出的交易条件。实行招投标有利于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形成市场定价的机制,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可以有效促进建设活动中劳动消耗水平的降低,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能够爱有力地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使工程造价趋向科学。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招投标具有采购程序规范化、广泛征求投标者,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交易双方一次行成交的特点。

二、公路工程招标的几种常见形式

根据标的不同,公路工程招标有如下几种形式。

1.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过程中,由业主在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勘察设计的基本要求(如路线走向、桥址位置、计划工期等),然后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自己的勘察设计方案,业主从中选择一家勘察设计方案优秀、设计费用(报价)适中的单位作为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2. 施工招标

即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施工招标的目的是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和工程造价,因此,投标报价的高低是施工评标中应予重点考虑的因素。

3. 施工监理招标

施工监理招标过程中。业主制定一份招标文件(包括监理合同条款、服务范围、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理大纲和监理费报价,业主通过评比,从中选择一家监理方案优秀、监理费用适中的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4. 材料设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的材料设备招标主要是对一些特种材料和机械设备进行招标。招标过程中由业主提出所需材料、设备的品种和规格及数量要求,供应商或制造商据此提供自己的材料设备性能和报价,业主择优选择材料或设备的供应单位。材料设备招标过程中,价廉物美是选择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基本原则。

三、招投标管理的关键要点和内容

1. 严格进行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能力等进行的审查。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数量。

2.标底编制与管理

标底是工程项目的预期施工价格,是衡量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编制标底是搞好评标工作的前提。标底的编制应遵循价值规律。即标底价格应反映公路建设项目的价值;标底的编制应反映供求规律,即应反映建筑市场的供求状况对标底价格的影响;所编制的标底应反映出一种平均先进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设定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

3.精读、分析招标文件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全面了解承包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分析施工中所面临的和需要承担的风险。关于招标人的澄清或答复,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切不可以口头答复为依据来制定投标报价。在研究招标文件时,还应该注意投标中的时间安排及投标中应遵守的有关事项和编写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避免造成废标。

4.现场考察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现场考察是承包人投标前全面了解现场施工环境及施工风险的重要途径,是投标人搞好投标报价的先决条件。

因此,投标人在报价以前必须认真地进行现场考察,全面、细致地了解工程及其周围的政治、经济、地理、法律等情况,收集与报价有关的各种风险和数据。投标人在现场考察之前,应先拟定好现场考察的提纲和疑点,设计好现场调查表格,做到有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现场考察。

【参考文献】:

[1]邓焕彬,张智慧.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流程的探讨[J].公路,2009,(11):154-158.

第8篇

20*年1月至20*年6月期间,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贷款的资金)全资投入或控股的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共31个,计划投资9293万元,实际合同金额8435万元,其中实行公开招标的20个,占总数的65%,合同金额6472万元,占总金额的77%;邀请招标11个,占总数的35%,合同金额1963万元,占金额的23%。

二、主要作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方式的确认。凡我县范围内,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一律要求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经县招标办审查,经县建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邀请招标;满足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仍然要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公告的。严格招标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建设资金、施工图审查文件,经县招标办审查后,方可在指定的新闻媒介公开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3、严格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全部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一是严格投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时,须报县招标办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备案,资格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预审文件要求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二是严格招标文书备案。招标文书在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须报县招标办,招标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书备案,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严格投标文件的签收。投标文件由交易中心专人负责签收并查验其递交、密封情况,确保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四是严格开标、评标程序。开标、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开标、评标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接受县监察局、检察院、招标办的共同监督,避免了招投标弄虚作假。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业主与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委由业主在开标前半小时从专家库抽取产生,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5、中标人的确定和合同的签订。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然后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果无人提出异议后,业主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中标人均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施工合同一律按招标文书及投标报价签订。

(二)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大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足府发〔20*〕37号)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足计经〔20*〕26号),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一是强化教育,完善监管手段。加强了招投标领域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完善监管手段,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严格制度,规范市场管理。紧扣招投标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三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实施,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彻底落实。四是加强监督、查处违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案件。

(三)严格落实涉及招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有关规定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14号)精神,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正着手拟定新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

2、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编办对国家发展委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的通知》(渝发改投〔20*〕652号)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抢工期为由,不遵循法定工作时限等。

(二)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满足业主无理要求,不按规范操作;业务水平较差,编写的招标文件不切合实际,给业主造成损失;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行为不规范,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等。

(三)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机取巧,一标多投,进行围标;偷梁换柱,搞资质挂靠等。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针对我县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培育和发展招投标市场出发,以规范市场行为为目标,重点搞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要充分体现“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建设信息,扩大竞争面。

(二)规范业主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务必要求业主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使其行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