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3 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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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保密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
作者简介: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 深圳 518061)
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而这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纵观其主要内容,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导致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影响到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的研究,试图指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或预防提出若干建议。
二、制度本质及制度设计的基础
有奖举报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易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构建之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这必须被清楚地认识,否则具体的制度设计必然存在偏差。有奖举报与普通举报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有奖”,正是它的“有奖”,使这种制度成为公权机构与私权主体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实施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公权机构对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领域,这种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为凸显。因为执法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瞬间发生,且成本较低;而执法者要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信息支持,就只能进行普查性的执法,从执法成本、执法能力等方面看,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领域的执法一般需要技术的支持,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执法资源的耗费。因此,在这场保障食品安全的斗争中,执法机构的信息弱势决定了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弱势。既然问题导源于信息,问题的解决也得从信息的角度着手。在实践中,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总会被人知晓,让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给执法机构是一种有效的促进法律实施的路径,而对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励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动与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增加潜在违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违法者之间的合作难度。
从促进法律实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信息交易应该被充分鼓励,制度的设计也应该从如何鼓励和促进这种交易而展开。因为这种制度同时构成了双方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条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无法形成。这要求立法者必须重视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构建交易条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对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对奖金的追求,那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外乎于奖金和保密。奖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从而影响被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从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对民众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励,来构建有奖举报制度,是有奖举报立法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有奖举报制度没有出现在1996年以前通过的经济法、社会法中。1997年《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条文中采用“鼓励”一词。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奖励”和“鼓励”虽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质区别,鼓励本质上属于精神奖励,而精神奖励的适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励广大知情者提供信息。这种从“鼓励”到“奖励”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来,有奖举报制度全面确立,各执法机构似乎非常重视运用这一举措来促进法律实施,但制度中的问题也较为多见,在最近出台的很多制度中,奖金、保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性的,这完全缘于对制度本质的认识出现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自无不当,从表面看,赋予权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奖举报制度中,鼓励和促进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标。虽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权部门,交易的最终结果也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但这都不能否认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易。在有奖举报这种信息交易制度中,对交易的鼓励和促进远远比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重要得多在这方面,《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更切乎实际,该办法第3条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8条规定:“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申领”一词也充分显示了制度制定者对有奖举报制度本质的错误理解。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1年11月的《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更是要求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为信息获取者的政府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价,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这应该是政府的主动给予,何须信息提供者申请领取?对有奖举报制度的不当认识和错误定位导致了具体制度的错误。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从各地现有立法实践看,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进执法信息的获取?是否方便执法者操作?作为奖金的财政资金是否安全?而举报者则更关注这种制度中的奖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关注点与举报者的关注点存在明显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没有从信息交易的本质审视这一制度。对制度收益的理解也仅仅限于信息对执法的直接促进,而不考虑通过对潜在违法者的行为约束等促进法律实施的情形;对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对信息提供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缺乏较为充分的体会和把握。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尾曾总结说:“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这种总的效果的考虑也应该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的必须行为。在进行有奖举报的立法,尤其在奖金确定和保密程序设置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虑制度的远期收益;不仅考虑制度对执法机构的成本,也必须考虑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过“对近期以及未来情况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远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估量,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一)奖金制度
1.奖金的设定标准
有奖举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价格由什么决定?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应该成为奖金设定的主要决定因素,执法机构对执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拥有者供给意愿大小也应该是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则应该由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风险能够被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方面决定。在制度设计时,应该尽可能把这些因素反映在奖金中。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以案件的罚没收入或查获的货值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如《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6条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把查获货物的价值作为奖金设定的主要标准,简单但不科学,因为查获货物的价值并不必然代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显然的是,有关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比轻微违法行为的信息更有价值;在执法机构处于信息劣势的领域或区域,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也会更有价值,举报人的贡献也更大。因此在奖金设定时,不应简单化处理,应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但具体到操作中,要把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价格中,确有难度。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来计算奖金,奖金的确定也容易主观化而产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相对而言,罚款标准比货值标准要更科学一些。因为货值仅仅是危害性的一个维度,而罚款则是基于案件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作出的,当然这以正确执法为前提。在确定计算奖金的比例时,可在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相关领域执法者的查处能力、执法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比如,在食品质量检测存在严重技术障碍和资源障碍的行业或区域,可在幅度内确定较高的计算比例,从而产生相对更高的奖金。
2奖金发放程序的启动时间
执法机构获取信息后,何时启动奖励程序?这也是重要的制度内容。全国较多地方规定案件结案后即启动奖励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也有地方作出更不利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这自然不利于促成潜在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当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规定的奖金,是根据罚款计算的,其启动奖励程序自然须在罚款确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条文中,“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这样的规定,可能使奖励的启动程序大大延后。为促进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结案作为启动奖励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中的举措值得借鉴。该《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省食安办按最低奖励标准,对实名举报人先行予以奖励。”这种先行奖励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长时间不能获得奖金的情形。虽然这一制度增加了执法机构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励潜在举报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领域的公权机构严重缺乏执法信息,需要通过交易来获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无需重点考虑。因此,从促进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先行奖励程序就可以启动。
3奖金的领取期限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都对奖金的领取期限进行了设定,多为1至3个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甚至还规定: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设定奖金的领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举报人尽快领取奖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这种设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导致举报人利益丧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较长时间内不领取奖金,是因为奖金的领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门,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他们极容易观望、犹豫。这种1个月内不领取视为弃权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信息提供者因有顾虑而观望的情形,也遵循了“奖金是政府对民众的单方给予”这样的传统思路。制度的设定应该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奖金基于信息交易而产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权机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他们之间就存在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私法之债的诉讼时效都长达1-2年,而对有奖举报制度设定1-3个月的领奖期限,明显过短。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把奖金的领取期限设定为1年甚至更长。至于浙江省的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就取消奖励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可能基于预算实施、财政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设定了这一制度。但就“无法通知即取消奖励”这一制度的实施而言,半年内执法机构怎样的行为才算达到“无法通知”的标准?在初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情形下,政府机构是否具有较为初步的找寻义务?而在实践中,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有些举报人在提供信息时会做出一些自保的举措,如设定较为复杂的身份查实路径。这都是设定这一制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实施的社会参与有多种方式,而举报制度在这些方式中最具斗争性。因此举报人人身权益的保障应该成为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我国的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多年来,各公权机构得到的举报信息,绝大多数是不为获取奖金的举报。举报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虑,如作为公民的义务、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奖金为目的进行举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当的制度设计。此外,民众对保密工作和打击报复情形的不当认知,也使制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1保密问题的特殊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公权机构对保密的工作做得较好,但举报人还是担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报复的案例在国内多次发生。这种案例并不仅仅指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还包括所有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并不仅包括有奖举报,还包括普通举报。这种案例的发生降低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欲望。因为实践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人关注的是举报后被报复的可能性,而对报复可能性的判断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领域的报复案例,而不会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会仅限于有奖举报的情形。第二,相对于国内较大数量的举报行为,受报复只是极其少的一部分,实践中媒体对报复的案例较关注,常进行较多的传播,而民众也会比较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这也会使民众认为举报后受报复的可能性较大。第三,目前,民众对政府官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这个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这个领域从来没有发生过信息泄露或举报人被报复的事件,潜在的举报人还是会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负外部性、媒体的传播偏好以及民众对一些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等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领域中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复杂化。实践中,单个政府部门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极强的负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受到影响。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盘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某个相关政府部门的事。
2举报者自身的信息提供问题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举报。这就涉及到制度对匿名举报的态度。目前各地对其的态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实名举报,认可匿名举报。浙江、广东、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确规定只接受实名举报。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9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认可匿名举报,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虑,一般认为,实名举报的信息质量要比匿名举报的信息质量高。这种对信息质量的追求必然导致信息数量的减少。民众基于安全的顾虑会导致他们在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持谨慎态度。这种制度设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民众举报后的安全顾虑缺乏准确把握。立法者完全没有必要在信息质量和数量上作出如此绝对的处理。在有奖举报领域,对事实清楚或容易查证的举报信息,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实名举报。如果从促进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举报更应该被鼓励。只要在奖金的支付环节,能够确认举报者的身份,或能够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举报都应该被纳入奖励的范围。
3现场协助问题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都把是否到现场协助作为决定奖金多少的重要依据。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8条把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并把“协助现场查处工作”、“协助查处工作”、“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分别成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的主要标准之一。《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把“到现场指证”、“协助案件调查”、“未配合案件调查”作为对三个举报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之一。
这种要求到现场指证的做法对个案的查处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执法者查处个案,促进民众更积极地参与法律的实施。从其目的看,这无可非议,但这仅是静态地看待问题,静态立法常产生较多消极后果,这种后果也常被忽视。经济学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个时代的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和大多数外行在考虑经济事务时犯下的大多数严重的错误,莫不是因为没有很好地考虑政策的二阶或三阶效应。”[美]罗杰·J沃恩:《科学决策方法:从社会科学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如果我们动态地看待现场指证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制度举措对有奖举报制度后续运行会产生消极影响,弱化激励信息提供功能的发挥。这是因为要求举报者到现场指证,更多的执法工作人员、围观群众,甚至违法者,都有可能看到举报者,从而增大举报人身份信息被公开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由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获取,保密制度的约束机制很难再起作用,这会减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难,在极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坚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围变广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若举报人因身份公开而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且如果这种案件在国内较多次发生,就必然会影响到潜在的举报者,很多人因此不想举报,制度的促进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实现。目前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执法信息不足,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因此更应该从如何激励获取质好量多的信息着手而展开。在促进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扩展有奖举报制度的其它功能时应该尤其谨慎,因为这些功能之间存在着强度的抵消。建议不把是否到现场协助参与打击违法活动作为奖金高低的关键依据。
4保密的具体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坏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详尽的程序。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从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处,再到奖金的发放,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处、奖金批准及财政等多个部门,整个过程有较多人员可以接触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规定:“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办案人员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审批表中不仅出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案件办理人员审查意见、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意见、案审会审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四个栏目。如前所述,过多的人可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保密工作极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对作为奖金来源的财政资金的安全考虑,设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则,奖金可能成为执法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私利。既然举报者的安全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进行权衡和兼顾。但这种权衡在立法中却极少发生。如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制度规定,举报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一些地方的规定中甚至没有委托代领制度,如广东省。在全国,极少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奖金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这样的制度设计,全都是基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的考虑,防止财政奖金被私吞,或奖金被冒领。但这样的安排却为举报者所不愿意,对他们而言,最好的奖金发放形式应该是转账。立法者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权衡,考虑举报者的需求以及多种制度的整体效果,而不是单纯从执法机构自身的角度出发展开制度设计。
在全国各地的奖励办法中,极少对保密的具体程序作出详尽规定,较多见的是用一两句宣示性的话一带而过,这是值得反思的。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仅在第12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条文对具体的保密制度没有任何规定,而对举报奖励的程序却在奖励办法中不尽其繁地用了近600字。《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也仅在第13条规定:“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事实上,各地的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度层级很低,这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作为有奖举报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保密制度,尤其在如何让尽可能少的人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这方面,必须作出详尽规定。这种程序的设定除了要进行多方面的权衡和兼顾,还须注重细节。如为防止政府机构中工作人员舞弊,要求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签名,而奖金发放单位会把奖金签收表作为财务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财务人员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当然通过简单操作可以避免信息在这个环节的扩散,关键在于,类似这些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保密程序制定过程中应该被全面考虑到的细节,是否会全面地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监管环节实行分段管理。食品生产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负责。在整个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却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有的,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证照,社会影响极坏。
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除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相应渎职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进一步统一了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刑罚和追诉标准,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增设,进一步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二、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根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统计数据来看,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贿赂行为,由此可见,预防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入调研,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要成立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干警要深入到辖区内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详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环节以及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预防。通过在重点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设置联络室、联络员和举报箱,对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适时监督。
(二)部门联动,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侦监部门要结合预防部门调研结果,有针对性的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二是侦监、公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移送审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及时移送,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集中全力快速突破案件同时,预防部门及时跟进,开展同步预防,与自侦部门共同开展案件查处及防范工作,共同研究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案发特点、作案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思想认识等心理蜕变轨迹,全面、准确地分析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以案促防,防教并举。
(三)督促整改,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案件办结后,预防部门要及时到案发单位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认真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帮助发案单位找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发出检察建议,有力地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案发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结合案例在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做好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风险点,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及时遏制同类案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其他渎职罪的区别
1、区别标准。(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发生在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液、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2、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3、食品安全渎职罪与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二)科学把握本罪的立案标准
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能否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应渎职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刑罚;二是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的处罚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区为主线,以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行动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按照“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采取坚决措施,强化日常监测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坚决不允许我区发生任何“瘦肉精”案件;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进一步净化酒类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打好治理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攻坚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瘦肉精”监管由区畜牧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涉及生猪、肉牛、肉羊等多种畜产品,从养殖环节蔓延到宰前运输、贩运等多个环节。对此,一是健全“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畜牧部门牵头,建立覆盖生猪(牛、羊)养殖、出栏、屠宰、收购、贩运、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瘦肉精”全程监管责任体系、检验制度和打击机制。二是要强化“瘦肉精”的检测。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要采取超常措施,特别是对生猪、羊、牛、鸡等重点畜禽产品;鱼类、对虾等重点水产品;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点),兽药经营店,饲料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专业村,畜禽育肥集聚地,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小食杂店,烧烤店,火锅店,工地食堂,小餐饮等重点部位,加大检测密度,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三是严厉打击喂食“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紧盯不放,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瘦肉精”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要下定决心,采取坚决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打断“瘦肉精”销售、使用链条,坚决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打好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治理攻坚战
按照《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一是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反复查。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区域,以火锅店、学校、工地食堂、废弃油脂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进行反复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深入查。采取巡查、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区食用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原辅料来源、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购销台账落实情况。三是餐饮环节着重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加大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台账记录及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的核查力度,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城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索证索票管理,重点是散装油的监管和监测,坚决阻止“地沟油”流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公安部门要形成严厉打击“地沟油”的强大声势,一经发现,迅速立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废弃油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查清原料油来源和销售去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细做实“地沟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三)打好食品非法添加治理攻坚战
按照《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二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要明确餐饮服务环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四是积极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强化部门监测预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治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顶格处理,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公布查处结果,有效遏制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打好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治理攻坚战
昌黎县个别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事件,暴露了在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监管部门要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方位加强白酒、红酒、啤酒等酒类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开展拉网式排查。工商和商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大大小小的名烟名酒店为排点,严查城乡结合部闲置房屋和城市居民区空闲下房,坚决捣毁假冒伪劣酒类生产和储存的黑窝点,彻查超市、商场、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伪劣和套用名酒商标的售假行为。二是彻底切断售假链条。一旦发现售假行为,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人情执法、敷衍了事的现象。要依据线索,追根索源,切实查清假冒伪劣酒类进货渠道、藏匿地点和上线销售人员情况,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彻底切断制假售假的犯罪链条。三是加快整合重组步伐。对于大型酒类企业,质监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驻厂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保企业、保品牌、保声誉;对于小型酿酒企业,要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整治没有发酵工艺、非法勾兑、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制假售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格、生产条件不规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要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督促中小企业加快整合重组,推动全区酒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食品安全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相关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监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突击打好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由区政府各督导组对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四个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都是我区食品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结合实际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要把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做深、做细、做实。
(二)要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侦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工作沟通和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对于重大案件、重点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凡是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要把这次整治行动同公安部门部署的“打四黑、除四害”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关监管部门要提前收集证据,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快侦快办,检察机关要快捕,人民法院要从重、从严、从快审判。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彻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总结整治过程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项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督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原料来源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一系列工作台帐,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要定期做好工作调度、加强经常性的督导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切实解决推诿扯皮,职能不清的问题。要建立牵头部门负主要责任,配合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风险预警、安全保障、社会监督、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长效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职能加快实施“亲情服务工程”
一是积极参与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在县工商局的扶持和牵线搭桥下,隆丰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贷款资金4000余万,为因资金链紧绷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希望之窗。二是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在全国“保稳、救困、突围、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局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服务质量,推出了《十五项创业创新便民服务新措施》,积极推进四星级红盾窗口创建工作,继续完善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网上登记渠道,不断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确保工商登记“零滞留、零超时、零距离”,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三是联合邮政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台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助推个私经济发展的通知》推出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措施,共累计融资金额3000余万元,有效地化解了我县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四是切实参与新农村建设倾情服务三农,认真贯彻《*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开展登记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大力扶持订单农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所镇两级的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的作用,帮助农民增收,取得喜人成效。
(二)贴心服务活动实施“引导服务工程”
一是扎实开展了“经营者之家”活动,设置40项工作载体,重点加强对新办企业、成长型企业政策引导,提高企业对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引导企业自律、合法经营。使经营者感受到“家”的帮扶与温暖,促进经营者与工商部门的良性互动。二是开展民企生存状况调研活动,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观进民企试点活动,活动中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告诫、警示、建议等行政指导的形式提出整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帮助和信公司开拓国内市场、帮助绿林公司开展品牌维权工作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扎实开展“学送帮促”活动。组织人员收集了20*以来年省、地、市共80条相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汇编成册,结合“学送帮促”活动送到企业手中,引导企及时用好、把握好相关政策促进发展;确定了52家重点企业,由责任干部“一对一”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困难问题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支持帮助企业脱困解难,全年共走访企业123人次、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16个,向其它部门通报协调问题6个、向政府反映诉求2个。四是扎实推进“企业服务年”,成功举办民营经济大讲坛,邀请了中国亚太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来自、*大学教授王曙光作《金融危机下的政府职能与企业突围》专题辅导报告。开设了“企业诊所”,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望闻问切”后,为企业开出谋划发展策略和方向的“诊断书”,促进该县民营企业平稳发展。五是举办趣味运动会增强民企凝聚力,成功举办了首届*县私营(民营)企业趣味体育活动会,拉近了工商与民企的距离,充分展示了民营企业及广大员工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三)民政局自主品牌建设推进“提升服务工程”
今年以来,我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继续推进实施品牌的“发展、注册、提升”三大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创新、合作、打造、经营,提升企业品牌意识和产品附加值。一是开展著名商标走访调研活动,对我县的驰著名商标企业进行走访,对企业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引导企业品牌建设,提升商标等级。二是是开展企业知名商号的申报工作,筛选了既符合知名商号申报的条件,又体现*特色的*县绿林玩具有限公司作为知名商号的申报企业,指定人员全程指导企业收集、汇编资料。三是出台《*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明确了县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措施,引导企业提高企业创牌意识,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今年已评出县著名商标3只,进一步推进了我县品牌战略步伐。四是成立农产品品牌指导服务站,我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农副产品品牌建设的报告》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县长丁绍雄、副县长彭平生分别对此做出了批示,目前正积极进行“*黑木耳”证明商标申报工作的跟踪指导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11月份在朱村乡成立了我县第一个。产品品牌指导服务站,具体指导农村品牌建设。五是开展了农家乐品牌调研,探索“农家乐”向规范化服务、品牌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该县现有农家乐64家,其中一星级22家,2星级21家。
二、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规范日常监管,力求基础工作标准化
一是以年检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首先,深化网上年检、强化数字证书应用,全面推广实施年检审核员制度和年检申报备案制度,积极鼓励企业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向企业征集、核对信用信息,为企业积累信用资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组织开展A、AA级守合同重信用评比推荐和培训活动。第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验换照工作,依法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的企业进行处罚,利用黑名单信用提示功能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实施监管。依法吊销20*年度未参加年检的38企企业,自行停歇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830户,并做好经济户口数据纠错补录和清理工作。第三,根据企业年检结果、信用等级的不同,对经济户口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分别采取友情提示、违法苗头警示、轻微违法告诫等防御性措施,实现“经济户口”动态跟踪的和谐监管,积极探索行业信用监管,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已选择网吧行业进行试点。
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责任区规范监管,首先,出台了《*县工商局片区监管责任制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新模式,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第二,充分发挥“数字化巡查办公车”、“数字化移动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实践导向作用,真正做到“巡查任务跟着数据走,巡查数据随着巡查结果变”,认真比对、及时发现巡查不到位或者企业超常的状态,确保巡查不漏项,巡查不流于形式,提高经济户口数据更新速度和准确率。深化过程监管,使我县责任区监管工作稳步向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推进。第三,严格绩效管理,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法,月度考核对象主要为片区监管责任人,每月按经济户口建档、日常巡查、无照经营等监管情况填写《片区监管责任制月度考核评分表》,由不同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相互考核;把“基层补贴”改为“基层补贴考核奖”,设立“所长基金”,年终时把片区责任人的绩效与年度考核基层补贴考核奖挂钩,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既激发了责任区干部的工作动力,也能推进监管效力向长期转变。
三是以监督引导为手段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行为,根据职能依法启动了监管程序,吸收*县隆丰小额贷款公司为个私民营企业协会会员,增补其法定代表人为协会副会长;设专管员对其开展政策宣传正确指导、实行重要合同备案、严格公司年检、每周数据信息报送等制度实施零距离监管,主动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借助银行系统的专业能力,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共同监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合法经营。
(二)强化过程监管,力求行政执法规范化
今年以来,我局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动态监管,进一步拓展执法领域。继续重点抓好食品安全、农资市场、商标专用权保护、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无照清理等专项整治行动。过程监管理念凸显成效,截止20*年11月10日,全年共查获、结案件247件,其中大案49件(接收纪检等相关职能单位移交案件7起;含10万元以上大案5件),入库罚没款125万元。
一是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民生热点问题的监管,在菜篮子工程、散装食用油、酒类市场监管,工业石蜡、蜡菇专项整治取得巨大成效。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办案力度,查获一批商业贿赂、串通拍卖领域的大要案件,积极探索案件发现机制,逐渐与公安、纪委、检察、烟草等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形成了执法办案协同机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我局被补充为招投标监管成员单位,成为查处串投标行为的主要执法机构,全年共办结商业贿赂案件5起,串投标案件8起,正在调查的还有工业园区BT工程串投标系列案。三是落实完善行政指导工作,坚持“攻大奸、戒小过”,进一步全面推行轻微问题告诫制度,对无照经营、信用品牌、企业宣传等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通过发放行政告诫书、建议书等柔性执法手段,督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四是稳步推开网络经济日常监管工作,以网络经济监管中队为核心开展全县网络经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借助网络智能搜索分析平台等工具,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定期与随机、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网络巡查监管,重点打击网络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维护和规范网络经营秩序,共查获1件网络监管大案和5件网络监管一般案件。
(三)完善内部机制,力求监督督促科学化。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察机制,实施行政执法目标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的过程控制和监督,克服了以往存在的主、客观因素,有效地堵住了案件质量问题的疏漏,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工商执法服务效能的提升,实现法制对办案执法全过程监督,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进程,营造了和谐的执法环境。一是推行案件质量退回扣分制度,在针对事实、程序、定性及具体裁量进行审批时,若发现有定性不准、材料不全、程序错误、畸轻畸重的案件一律退回重办,案件系统中单个案件提交时重复出现同类错误的,按责任制规定实行退回扣分制度,由法规科登记在册,年终考核时统一扣分。二是推行案件质量每月分析通报制度,由法规科每月针对各单位办结案件的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以及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进行评查,通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该制度从实施以来,该局的案件质量得到了大大提高。三是推行办案单位每季交流座谈制度,每季度末,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办案单位召开“案件交流座谈会”,对当季度办结案件从案件立案、强制措施、处罚前(听证)告知及处罚决定等程序上、实体上证据材料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互评互查,相互交流探讨经验教训、心得、见解或意见、建议,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不当执法。四是推行案件事后跟踪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督,法规科会同监察室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办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和沟通工作,了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对回访、征集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信息,向分管领导汇报进行研究予以落实整改。
三、打造“三个平台”营造放心安全消费环境
我局扎实把握好“大消保、大维权”理念,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处理各类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止10月份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67件,其中,申诉24件,调解率达100%,举报21件,已办结19件,未经登记及时处理消费争议纠纷2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万元。市场食品快速定性检测共42次,检查农贸市场、超市5个,检测上市商品4300批次,总合格率达99.2%,责令下柜销毁不合格商品28个批次,计345公斤。
(一)打造“消费教育平台”做实民心工程,
一是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开展了“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和现场投诉咨询、组织了丽水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回访、集中展示、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农副产品检测现场体验活动、工商开放日和农特产品展示会等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引导和促进消费者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提振消费信心。
二是扎实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结合“新消费运动”和“牵手消费爱国行”活动,开展了餐饮服务、汽车售后服务等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评价工作,通过社会监督手段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思想教育,促进企业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
三是扩大消费维权的社会覆盖面,积极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网络全覆盖,真正把12315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畅通民意的平台,努力推动全社会共同承担消费维权责任。重点突出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宣传、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目前,我县已建立消协分会和维权监督站16个,设立监督点188个,共聘请监督员近221名,参与监督检查752人次。
(二)打造“信息平台”做好预警工程,
一是依托食品监测职能和快速检测手段及时进行监测信息,我局切实做好流通市场食品监测工作,强化流通领域的发现机制,今年8月份在农贸市场设立专门的食品快速定性检测中心,配备7只检测箱,检测农残留、二氧化硫、甲醛等32个项目。全年对本县销售的水产、蔬菜、干鲜食品、速冻食品等食品进行快速定性检共4300批次,总合格率达99.2%,责令下柜销毁不合格商品28个批次,计345公斤,及时对相关监测信息进行了。
二是依托12315中心消费维权举报投诉体系及时进行预警信息。畅通举报投诉通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强化综合分析和消费引导功能,进一步完善科、所、队联动机制,运用12315平台将巡查监管、检测抽查、举报投诉及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位。
三是依托“丽水消费维权网”、“*工商红盾外网”、“手机短信平台”拓宽信息渠道,利用网络及时流通领域商品检测结果、消费警示、消费动态、消费案例、消费调查等到信息,以提醒消费者,避免重入“消费陷阱”,积极引导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打造“维权监管平台”做细消保工程
一是大力推进小食杂店整治规范工作,按照“全面铺开,有序推进,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对全县食品经营主体开展大排查,摸清底数;以“一票通”制度推行为手段,加强与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等进货源头的对接,强化了对食品批发环节的监控,抓住源头;以“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为借鉴,认真梳理了小食杂店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监管。制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目前全县新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82本,落实“一票通”制度14家,已经完成整治规范到位小食店795家,整治率100%。
二是继续强化放心店日常监管工作,逐步扩大放心店的配送范围,从放心示范店监管入手,推行星级分类管理,做到搞特色、树品牌、行实效。目前放心示范店考核达标87家,其中被评优秀放心示范店20家;放心示范店摘牌5家,创建社区放心店4家。
三是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首先是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分别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期间,对农贸市场、配送中心、食品批发企业、大型超市以及重点路段的小食杂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同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全年共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检查11次,共计检查超市、商场和小食杂店342家。。第二是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小食杂店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构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年来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检查11次,共计检查超市、商场和小食杂店342家。第三是切实有效地开展“打非”工作,对辖区的相关经营户进行食品添加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宣传,要求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建立相关的进货台账,逐一进行规范登记。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将打击流通领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目前,召开行业动员会1次,发放宣传资料200份,下发告知书23份,培训经营户16名,出动执法车辆82辆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380人次,检查销售蛋糕商店18家。
四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首先是认真做好家电、农机、汽车和摩托车等产品下乡特别消保行动,加大了对城区家电商场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以“家电下乡”名义虚假广告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废旧翻新,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二是有序开展商品质量监测。今年已经开展了两次针对大众消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定量检测,食用油17个批次,电线15个批次,细木工板11批次,钢筋4个批次。其中31批次商品质量检测不合格,被立案进行查处。
四、找准“三个着力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在年初将人教、监察科室合署办公后,我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以人文教育管理为手段,找准三个着力点创造干部队伍新活力,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以提升能力为着力点推进综合素质教育
一是细致开展能力等级评定试点工作,该局作为干部能力等级考评认定工作的试点单位,工作中注意积极探索,把握节奏,以“突出能绩、与责任制互补”为原则,结合《国家公务员法》和浙工商基〔20*〕10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出台了《*县工商局干部能力等级考评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考评工作细致推开。全局共有44名公务员参加能级评估,其中申报参评中级4人、初级三段36人、初级二段1人、初级一段3人。目前已完成领导、科所评分,进入内部、社会、专家三方面评价阶段,评价结果将按得分高低为序排出能力排名。
二是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工作,该局以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为手段,大力推进学考制度和干部普训工作,积极组织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教育,通过开展“业务能手评比”、“学先进、找差距”、“一季一法一测试”、“干部行政能力特训营”、“竞聘轮岗交流”等活动,有力的促进干部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干部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以完善机制为着力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该局以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针对党风、行风建设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创新有效的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制定了《20*年*县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按要求拟订“三书两报告”制度,细化和完善责任追究的配套措施和规定,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协调有效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第二是制定了《关于在全局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按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的责任,经过层层查找,我局共梳理出存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45个,其中二级风险点3个,三级风险点42个。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制定落实了46条防范措施,在全局中层及重点岗位,共签定54份《*县工商局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确保了风险点防范到位;第三是启用电子政务监察系统,跟踪行政审批、案件办理的流转程序,及时发现工作差错、失误,防止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
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自律机制,首先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三谈一述”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案中约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随时注意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和自律观念;第二是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授课、夜学、观电教片、专题学习讨论等方式,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和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全年共廉政箴言12期,听廉政课12场次,受教育人员近600人次。第三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金”,在全局干部中开展了“五好家庭”、“温暖科室”等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终,进一步筑牢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以开展活动为着力点推进工商转型发展
一是以开展“经营者之家”活动为中心积极推进工商职能转型,以“经营者之家”活动作为“两费本文来自”停征后履职切入点,把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主要精力和工作目标都集中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当中,着力在转变职能定位、优化服务环境上下功夫,全力提升服务企业的整体水平,基本实现了预定的目标和任务,受到了企业的真诚欢迎和广泛赞誉。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一种契约经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要靠合同来连接,社会资源配置也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和落实,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就难以有序运行。然而。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如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本不能调整的,必须依靠行政法律来调整。有的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和生命的食品安全事件。还涉及刑法调整。因此,合同示范文本与提高执法效率具有密切的关系。
(一)职能关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经济合同法》和1999年修改实施的《合同法》,已逐步形成了工商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合同监督管理体制。合同监督管理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也是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前介入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乃至一定的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履行合同监管职能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二)因果关系
合同订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的质量,所以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履行合同的基础和保障。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和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时期,工商部门通过合同鉴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仲裁,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积极开展合同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等,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交易正常进行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合同示范文本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切入点,而执法效率又是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支撑点。
(三)目标关系
合同示范文本只能追求当事人平等地位的最大化,而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是实质和结果平等,仅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市场竞争结果需要政府干预、控制,需要依靠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来保障和促进合同示范文本所追求目标的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来说,两者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运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现状
(一)当前执法效率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执法实践层面而言,主要是执法要素效率和执法整体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理念问题
在监管实践中,工商部门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支撑,市场监管方式长期处于以执法为中心理念下的“为执法而执法”监管方式和以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理念下的“经济导向型”监管方式的不断摇摆之中,形成回应式的被动监管方式。比如,随着工商部门职能多次调整,监管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大市场,随着合同仲裁划出,政府合同管理职能逐渐淡化,合同监管执法趋向弱化。然而,从人民法院统计看,合同纠纷类案件是逐年大幅上升,已经到了“诉讼爆炸”程度。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能过程中的教训。一是越位,如一度把企业商账追收作为工商履行合同管理职能的重点任务;二是缺位,如一度基本放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等职责。在工商所全面实施综合监管后,合同监管能力明显退化。依法行政、严格执罚和服务经济、放宽注册条件,早已形成部门工作的基本理念。
2、监管资源问题
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监管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再加上经济高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监管国际化的趋势,都对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监管资源有限性与监管职责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20年来执法干部编制增加很少,但监管对象、任务、要求等,是数十倍地增长。以奉贤分局为例,1984年各类市场主体约5800户。商品交易市场10多个;到2008年底,各类市场主体近7万户,各类商品交易市场76个,场内经营者约有3272户。还有小杂货店等各类无照经营近万户。近来又增加了食品安全、网络交易等新的艰巨的监管任务,然而在辖区700多平方公里土地上,一线监管仅有8个工商所、100多名干部,监管所需的人力等资源严重不足。
3、监管方式方法问题
监管的本质要求将个人、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与更广大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比较,而且常常需要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因此,在监管执法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监管人员必须在相互冲突并不断变换的利益之中艰难前行。为了追求案件数和罚没款以显现一年的工作业绩、应对考核,为了保证监管执法经费又不得不抓办罚没款大案,基层工商所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办案和收费上;为了每年的行风政风测评取得好名次,有时又不得不迎合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及有关利益集团或知名人士的需要,降低注册登记的条件。实事求是而言,郊区工商部门综合监管效果还不够理想;监管创新主要是对监管内容的再安排。给市场秩序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基层工商监管执法实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常常是疲于奔命、忙于应付,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现在,离开了收费和罚没款考核目标,基层领导干部又感到没了有力的管理抓手。
(二)合同示范文本对提高执法效率的优势
运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具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一是监管领域的渗透性。以上海市为例,已经的近百件合同示范文本,几乎覆盖买卖类、租赁居间和委托类、建筑、装潢类、加工承揽类和旅游等所有行业类别,如能普遍使用,将使合同行政监管环节前移,触角广泛。通过制定和推行一件示范文本。逐步规范一个行业的签约行为,乃至经营行为。覆盖率越高,渗透性越广,将会降低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监管执法风险。
二是监管矛盾的和谐性。合同自由和合同监管是一对矛盾,对合同行为强制性的监管既不可能,又没效果。通过使用的行业和当事人的不断扩大,达到政府间接管理目的,可大大减少被监管对象的不满情绪,有助于提高监管对象的服从率,从而使监管成果长效成为现实。合同示范文本完备性、便捷性及证据性等特征,能为当事人节约一定的商务成本,容易被诚信经营者接受,可大大增加服从率。所以。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也是更好地完成工商部门长效维权这一基本任务的有效工具和手段。特别是行政契约式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将会大大提高行政监管的和谐性,从而构建和谐的监管关系。
三是监管成本的节约性。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量的合同纠纷更是不可避免,据上海法院系统统计,2005至2007年,审结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2万余件;据媒体公布,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占一审全部民事案件54.2%。笔者根据上述数据和上海工商部门行政调解3年平均约递增10%以上的实际状况(尚未统计到合同仲裁数据)。结合平时得到的
案例分析,认为其中不少是由于签订合同不规范造成的诉讼和诉讼难,它们占据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资源。通过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资源与行业协会的优势得到了一定的整合,成为提高执法和司法效率的重要辅助手段。并且运用合同示范文本还有助于监管成果的长效性,因而具有监管成本的节约性。
三、广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一)切实解决行政理念问题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柔性监管理念引领下的行政指导方式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它有助于事前防范和事后解决合同纠纷,并以此作为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平台,实现工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宗旨,符合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新“三定”方案的职能定位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在基层工商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轻微的违规行为,也要处以几十元或几百元的罚款,从立案到结案、入库,办案成本有时是该案罚没款的好几倍。但总感到如果只是给予警告纠偏,没有效果,也显现不出自己的工作成绩。这种以执法、执罚为中心的监管状况,在国际社会也曾十分普遍。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共管理服务部对29个成员国的监管方法作了评估,指出:“在经过行政部门内部最严格的决策过程之后,监管还面临着公众必须同意遵守它的考验。但是执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监管过程中常常是薄弱的环节,它们往往过多地依赖无效的惩罚威胁,很少依赖其他类型的激励。”
当前,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资源,趋于稀缺。建议基层工商应深刻领会国家工商总局监管与执法等“四个统一”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这一公共服务产品为抓手,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积极探索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的有效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古今中外成功经验证明,任何一项创新举措,必须理念先行。但是,基层工商理念的转变,将更多地依赖于绩效衡量标准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科学制定。所以,绩效衡量标准等也有一个及时跟随职能转变而先行转变问题,起引领作用,否则基层工商执法理念亦难以真正转变。
(二)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研究与实践
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必然涉及创新非强制力的市场监管方式的研究和实践。对此有专家提出了:“能不能尝试签订行政契约、行政合同”的命题。目前,我国对行政合同概念尚无公认的解释,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或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有财产性和管理性两类。
笔者认为,商事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作用,主要还是间接的。如能将民法的平等自由理念与行政法的“平衡论”相结合,用行政契约式的柔性监管理念,制定和推行管理类的行政合同示范文本,借以解决乱设摊、破墙开店、集贸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行政强制手段难以奏效的监管难题,将会直接提高执法效率。这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许多成功经验。比如: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负责650万个工厂车间的劳动执法工作,然而却只有800个执法人员。价值450亿美元的服装行业结构呈金字塔形,位于顶端的是相对较少的零售商。他们从制造商手中购买成品,而制造商则将大部分工作分包给将近2,2万个缝纫承包商。其中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职业安全法规及其他劳动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解决这一系统性的违法问题,监管者将努力主要集中于金字塔顶端。他们广泛地使用了《公平劳工标准法》中关于“赃物”的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州际贸易中销售违反该法案生产的商品是违法的。监管者还调整了自己的工作定位,动员媒体与公众将视线转向那些不能有效地监管其承包商的零售商和制造商。考虑到公众形象,40家以上的制造商与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签订了服从协议,承诺对其承包商进行定期监督;200家以上的零售商承诺打击违规行为。终于在不增加监管力量的前提下,运用民事协议手段,解决了服装行业中的血汗工厂问题,有效降低了行政监管风险,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借鉴上述间接管理理念,我们能否把监管集贸市场精力集中到举办者身上,彻底解决“管办脱钩”后的监管大难题。比如,奉贤区集中到76个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身上,而不是场内3200多户经营者。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要求,一般有三项重点:一是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三是统计资料上报。这些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协商。市场举办者愿意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签订行政合同后。可否允许市场举办者在自己财产范围内自行管理,该市场内经营者不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如能这样,工商部门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不就牵住了牛鼻子吗?
诚然,从最早出现在农业改革中的土地承包契约,到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承包制,行政契约已成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常见形式。但作为一项行政制度建设,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最近,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其中第6条提到了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笔者认为。这是上海市政府首次在行政审批方面,以规章形式尝试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解决相关行政管理目标的协议制度,从而有可能解决行政审批、许可方面的执法效率提高问题,具备了行政合同的特征。建议市工商局将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课题项目管理要求,研究行政合同等课题,切实解决一些服务经济社会、提高执法效率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三)注重把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重大原则
我国《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鼓励交易规模发展的立法宗旨,必须作为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一项重要原则。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政府运用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如果偏向任何一方都会阻碍推行、使用。对此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均衡问题。诚然,如果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经营者没有利益,他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需借鉴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理性经济人”假设和紧紧抓住人善于趋利避害的特征。比如,最近推出的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除了要求“禁止使用模糊用语”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和高度关注旅游者人身安全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外,增加了旅游者“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安全负责”和针对旅游行程中发生纠纷。旅游者拒绝返程的现象,合同明确:行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要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这种在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的方式,既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有利于合同履行,降低经营者潜在的风险,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双赢的文本,经营者、消费者应该都乐意使用。
(四)要与“守重”活动相结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