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2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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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
一、车辆使用管理,坚持保证局机关工作用车和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原则。各股室区内用车,由股室长提前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值班人员)根据情况妥善安排。区外、市内用车,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市外长途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为保证安全及公务用车需要,不经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值班人员)或分管领导同意,驾驶人不得随意出车。未经安排,驾驶人有权拒绝出车。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车,严禁将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或学习驾驶技术,严禁用公车从事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严禁遮挡车牌,严禁将车辆停放到学校、幼儿园、娱乐场所、酒店门前。
三、夜间、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除值班、备勤和参加公务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入库或者封存,因工作需要用车的,提前告知办公室。除工作需要,下班后及时停放车辆。
四、车辆燃油实行定点、一车一本加油,油本须经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驾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发在外需加油的,加油票据经用车人员、驾驶人、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说明车况,办公室负责人、驾驶人到指定维修点检查,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及金额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签发《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应到维修点全程陪同维修,保证修理质量;如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须经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并增开《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维修点凭《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结账,其他费用单位概不负责。除长途出发外,不准先维修,后补《派修单》、《保养单》。为避免逾期保养,《保养单》需载明上次保养里程数、本次保养里程数。
六、车辆维修淘汰的旧件,由办公室组织处理。
七、区外出车,填写《区外派车单》(一式两份),驾驶人凭《区外派车单》领取出发补助、报销过路过桥费用。
八、出差补助标准:在本区内的业务活动不视为出差,不发出差补助。区外、市内出差10元/次;其他省内城市出差20元/次;省外出差30元/次。
九、加班补助标准:50元/天(半天25元),驾驶员凭借办公室开具的《加班通知单》加班,并领取加班补助。
十、设年度安全奖360元/车·年,如发生安全事故,取消驾驶人该年度安全奖。
医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我院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统一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1.业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合理、调度使用;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
2. 业务办公用车指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和公务用车,在车辆紧张时,优先满足医、教、研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救救护使用,不得调作他用。
3.院领导城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合理派遣;城区以外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科室用车,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用车时间、地点、事由,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报请主管领导在派车单上签批。
5.救护车外出接诊必须按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据,每月结帐时派车单与收据一并上交财务科,如未出具收据,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6、医院如发生临时性紧急任务,办公室可随时调配车辆。
二、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1.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机班班长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2.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司机班长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3. 节假日及临时用车加油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加油,并在两天内补办加油单,超时不再补办。
三、司机管理
1.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耗油数登记清楚,备查。
2.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的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3.司机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禁止酒后开车,严禁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等凭票据和出车登记及派车单报销。
6、无论值班、休息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实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车辆状况处于良好状态(急救物品、油、担架等),不得带“病”出车。
为加强对机关车辆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本着建立节约型机关的原则和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配备。局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局领导不配备专车。
(二)车辆权属。所有车辆产权归__局,各处室对所配执法用车具有使用权。
(三)车辆停放。收车后,车辆原则上停放在机关院内,停放在其他地点的车辆由使用者或司机负责保管,使用者或司机要和本处室或办公室签订车辆保管协议,如发生丢失、损坏,追究使用者或司机的责任。
(四)车辆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
二、车辆的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用车和司机的管理。处室执法用车由本处室负责管理,处室主要领导对行车安全、车辆完好、车辆事故、责任、维修、违章等情况负责。
(二)按照__号文件规定,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处(室)执法车辆加油及维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处(室)自行确定。
(三)局内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办公室有权对车辆进行统一调度使用,各处室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车辆的调度
(一)办公室车管人员要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留有机动、以备急用的原则调整安排车辆,做到合理调度,公平派车。在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的同时,其他方面用车尽量给予保证。
(二)局领导上下班接送相对固定车辆,车辆不足时可合并用车。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随时安排调度,车辆不固定。
(三)司机出车前填写“派车单”,由主管主任签字确认。“派车单”一式两份,司机持有一份,作为报销依据;办公室存档一份以便于车务管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局领导可直接调车,先用车后补手续,但司机要在出车时及时告知办公室负责人。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调用车辆;驾驶员未经办公室领导同意不得私用车辆。
(五)各处(室)用车一般需提前一天申请。
(六)车辆因公出省,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
(七)办公室制订出车一览表,张贴上墙,由司机个人每日填写,办公室核对,作为核定本月司机出车补贴的依据。
四、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保持车辆的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二)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开车,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四)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文明,服务周到。严禁向领导、基层和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驾驶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道德品质的修养,做到“四个不能”,即:不能误事、不能漏事、不能多事、不能添事。
(六)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对贻误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七)上班时间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的,应在司机室和值班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八)车辆费用报销。出车费用做到一周一清,无特殊情况过期不报。驾驶员将所报销票据填单,票据和日期必须相符,附派车单,经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财务管理批准权限批准报销。
五、车辆的维修
(一)驾驶员要学习必要的维修知识和技术,对车辆及时进行保养,小故障由驾驶员自己排除。确需到定点厂家修理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一式二联),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定点维修企业。
(二)定点维修企业对需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然后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一式二联),注明车辆故障原因及状况,拟定具体维修项目。
(三)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中的维修项目进行审定,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核后送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送修。
(四)定点维修企业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若发现另需修理的项目,按程序补办手续,不得先修后报。
(五)维修结束后,办公室车管负责人要详细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按财务管理批准权限批准,由财务处审核后将维修费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六)驾驶员因公出车到外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时,应事先 请示车管负责人,说明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经车管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回来后补办申报和审批手续。
六、车辆用油管理
(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的中石化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车辆需要加油时,驾驶员应向车管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当前里程表数和加油数量,由车管负责人填写车辆加油记录,驾驶员和车管负责人签字,每月底驾驶员在加油站打印车辆加油对帐单,交办公室车管负责人与车辆加油记录对帐,实际加油数量应与加油单上填写的加油数量一致。
(二)特殊情况或节假日、休息日执行出车任务需要加油来不及填写加油记录时,可电话报告车管负责人,待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填加油记录。
(三)出车在外地需要加油时,应到当地石油公司或国营大型加油站加油,不得到个体或私营加油站加油。
(四)实行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车况及费用档案。车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费用等。燃油数和公里数应基本符合,不符者驾驶员自行解决。
七、专职驾驶员的补贴、考核及奖惩
(一)驾驶员出车补贴办法:市内出车6元/天(按工作日计算),大市区内(各县)出车10元/天,市外出车15元/天。月末由办公室统计汇总交财务处核发。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好、工作勤奋、完成任务出色、当年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实行年度安全奖励,每人每年360元。
(三)对不服从管理、不听调派、无故不出车、出车不按时到位、出私车、将车交给他人使用、公里数与油耗指标明显不符和遇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初次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案;两次扣发当月奖金30元,三次扣发全年奖金360元。年度内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扣发当年安全奖。
(四)对确因个人服务意识差、素质低,乘车领导或单位两次拒绝使用其车辆的,除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办公室可视情节收回车辆,责令其停职检查。
(五)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凡将车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其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的大小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八、驾驶员行为准则
(一)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管理,听从派遣。坚持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严格坚守工作岗位。
(二)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自学,积极参加局里和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对车辆要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整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做到十“严禁”,即: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行驶中不系安全带,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英雄车”,严禁强行超车、会车、变道,严禁驾车时打手机、饮食、嬉闹,严禁私自将车交给他人使用。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仪表端正、着装整齐、举止大方、行为得体。出长途执行任务到达目的地和回局后,要主动向车管负责人通报。坚持安全第一,遇有事故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车管负责人和主管主任汇报,逐级向主任和主管局长汇报,并安排妥善处理。对领导在车上的谈话,不参与、不传说,增强保密意识。
(六)严格自律,不准向下级单位索要任何物品,不准做与身份不相符的事情。
条一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比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盗抢车信息比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四)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七)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止驾驶证使用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八条服务群众
(一)窗口服务:
1、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服务;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回答群众问题,不与群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民警和工作人员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群众公示;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无推诿问题;
5、实行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手续,群众能在补齐手续后一次性办理;
6、实行延时服务,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日办结。
(二)业务大厅:
1、业务大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立
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立无障碍窗口、通道,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群众使用的座椅,实行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大厅设置足够的群众等候场地;
7、提供群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9、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
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立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生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口;为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无非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群众,诈取钱财的非法活动。
(八)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走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五)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队伍建设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
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年度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一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二)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初评,并将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一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在对车辆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并将其结果纳入评定分数。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年度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一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二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一、门前广场车辆一律按线停车,车头统一向外,停放整齐,不得压线,不得压占盲道。
二、车辆进入公司大门后要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停车,要求车头向外,依次有序整齐停放,保持车距紧凑,不得多占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三、进入后院球场区域内的车辆,如对公司设施设备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请勿在停车区域内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
四、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一、我局车辆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公务用车2辆,一辆为一般公务用车,型号为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是2008年省气象局援助购买的,主要用于一般性公务活动;一辆为人影作业特种车辆,型号为轻型普通货车,是2005年县政府拨款购买,主要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二、公务车专项治理项目
1.编制核定情况。我局2辆公务用车编制均是上级
主管部门核定、审批配备的,无超编配备使用等情况。
2.车辆配备情况。我局2辆公务用车均未超出文件
规定的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未配备豪华装饰等。
3.政府采购情况。我局2辆公务用采购均进行了政府采购、采购手续齐全。
4.制度建设情况。我局从2005年购买第一台车辆起,就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近年来,根据中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的车辆管理制度也不断得到修订完善,该制度主要从车辆管理职责和车辆保障范围、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经费管理等方面对我局车辆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5.使用管理情况。在使用管理上,健全完善专人负责、领导审批、统一派车、明确线路等制度,专门制作了行车登记薄和车辆派遣单,对每次行车进行认真登记,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停放,车钥匙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6.公车私用情况。我局因为局领导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从没有公车私用的事情发生。
7.运行维护情况。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三定”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求驾驶员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严格履行检修维修审批手续,例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
8.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费用报销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报销,通过治理,运行维护费用明显降低。
三、今后采取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强公务车管理、执行公务车规定的重要性。
一、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制度:
1、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格和操作规程。
2、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3、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和过度劳累时不准驾驶车辆。
4、 严格执行各种车辆的客货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5、 车辆必须定期检修,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6、 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 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二、 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奖罚:
1、 奖励:驾驶人员在一年内模范遵守制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奖励50-100元。
2、 处罚:驾驶人员由于违反以上安全制度,造成交通罚款和交通事故,按横山移动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