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3 16:07: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因特网的基本功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因特网;药学;信息资源;发展
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供人们进行资源共享的由网络互联所形成的全球性电子信息世界。我部已于1996年8月初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网,通过半年多的实际应用,获益匪浅。
1因特网简介
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国内又把它称之为互联网络。也叫Internet。自1993年因特网引入我国以来,先后建成了六个因特网国际出口信道,如中国科学院科技网(CSTNET)两条,国家教委科研网(CERNET),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电子部金桥网(CHINAGBN),国家科委的科技信息网(STINET),并且在数量上还在不断增加,带宽及速率也在增加。这些网络的建成在促进学术交流、获取最新信息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医学信息网于1995年联接Internet网络,该网络在全国设立11节点,其中包括地区。
2因特网提供的服务[1~2]
2.1远程登录(telnet)
telnet服务资源可用来连接和使用因特网主机,连接建立之后,该用户所在的计算机就可以作为远程主机的终端一样使用。通过使用telnet,因特网用户可以与全世界的许多数据库、图书馆、文件库、大学信息系统以及其它信息资源建立联系。目前世界上许多大学图书馆、研究所、政府机构等向用户开放他们的数据库,对我们医药工作者来说,可通过Telnet进行医药文献查阅或获得任何所需信息。
2.2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E-mail)
电子邮件允许向一个或一组因特网用户发送消息或电子邮件,也可以用来接收和存储从其它用户发来的消息或邮件。优点是快速而可靠,使人们不再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电子邮件是为世界各地的因特网用户提供的一种快速、简单和经济的通信或信息交换的方法,是因特网的重要应用之一。数以百万计的因特网用户都有自己的E-mail地址,E-mail改善了他们与世界范围内的同行或朋友们的通信能力,也为他们在信息获取、科研合作和专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新的非常重要的源泉、动力和手段。电子邮件还支持主题范围甚广的电子讨论会,这种讨论会把持有不同见解的人组织在一起,讨论问题,共享成果。
E-mail还为因特网用户提供另外一种服务,那就是电子期刊(electronicjournal)。虽然某些电子期刊需要某些特殊的软件才能显示他们的内容,但是更多的电子期刊是以文本方式分发给所有订户的。现在因特网上有许多与药学有关的电子期刊。
2.3邮递表(mailinglist)
邮递表是由一系列E-mail地址构成的邮递清单,或者是说由许多邮件接受者的用户名及其域名组成的花名册。当你把电子邮件发往邮递表时,你的邮件就会自动发往这个邮递表的每一个成员。
2.4查询服务(finger)
查询服务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可以用来显示因特网主机上任意用户的个人信息。②可以查看哪些人正在使用某个因特网主机。③可以与那些提供某些特殊信息而建立的因特网主机进行通讯,从而获得某种信息如天气信息、地震信息等。
2.5匿名文件传输(FTP)
匿名文件传输FTP是因特网中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服务。利用这种服务你可以从Internet中的数以万计的分布在世界不同地方的计算机中免费拷贝到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软件。如果你需要某个应用软件,技术文件,需要阅读某种电子杂志,作为一个因特网用户,你就会发现,匿名FTP会对你的学习和工作给予极大的帮助。
2.6文档服务器(archie)
文档服务器是因特网资源的一种检索工具,它提供了一种在因特网环境下的以信息查询为目的的电子目录服务资源。这个数据库系统定期查阅因特网各文件库,确定可以提供给因特网用户的文件。这样,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只要访问archie,给出需要查找的文件名,就能知道该文件的出处了。
2.7新闻论坛(usenet)
新闻论坛是涉及全世界数百万人的为数众多的多样化综合性新闻或专题讨论组的总称。每一个讨论组(discussiongroup)都围绕某一个专题开展讨论。
2.8查访信息(gopher),广义信息服务系统(WAIS)和WWW
查访信息和广义信息服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因特网用户。这两种软件是菜单式(menu)驱动程序,用户不必再键入长长的命令来完成某一操作,而只要以菜单的方法发出命令或请求,服务软件就会自动地去完成你指定的任务。WWW则是另外类似的服务系统,但与gopher和WAIS不同,它是一种被称为“超级文本”为基础的信息检索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
2.9联机交谈(talk)、IRC(internetrelaychat)及其它
与电话相似,因特网同样也具有交互式(interactive)“同步通信”的能力。这种“同步通信”要求信息交换的双方同时进入因特网工作,而且信息交换是实时完成的。
talk可以把你的计算机与其它用户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并可以把双方键入的内容实时的传给对方。这种对话的表现形式是通过键盘输入信息的同时你可以看到他(她)键入的内容,他(她)也可以实时地阅读到你键入的信息。
IRC是通过使用信道(channel)完成信息的交换。你在键盘上键入的内容会立即出现在那些恰好与你使用同一信道的各用户的屏幕上,有点象通常的电话会议。
其它服务资源还有whitepages,whois,布告栏系统BBS,电子杂志和多用户空间MUD等等。
3应用
我部自1996年8月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网,通过综合因特网上的各种服务资源与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了联系,与美国、日本和英国医药科研机构联系,得到了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最新信息、AIDS研究进展、新药信息、日本的医疗科研信息、英国的公共卫生信息等,在mailinglist中,我们用lists命令获得了诸如BIOMED-L(biomedicalethics),APADivision12(clinicalpsychology),MEDNEWS等医药卫生方面的专题讨论组的地址。我们通过telnet了解到由FDA的数据库提供的最新报告和期刊,我们通过gopher查找美国NationalLibraryofMedicine中包含数据库(CATLINE)的图书、包含数据库(AVLINE)的视听资料、以及包含数据库(SERLINE)的期刊,获得了与在研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通过FTP获得了一份涉及到药理改革的清单,通过FTP和gopher了解了自公元前5000年以来的药品禁用简史,也了解到一个汇集药品信息,包括药用简史、文章,苦艾酒的FAQ、麻醉剂、大麻、LSD、菌、鸦片等的pharmacologicalcornucopia。通过usenet围绕biotechnology展开讨论,充分利用生物技术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将分子与细胞生物学和基因工程技术如细胞识别,蛋白连接等应用于自己的实际工作之中。
网上提供的与医学有关的另一个服务是由生命卫星Satelife提供的卫生网(healthnet)信息服务,它是基于现代卫生信息的严重短缺和卫生人员与院校、图书馆、医院及其它组织分离,没有足够资金订购医学杂志或保持订阅,并由于电话、传真与交通费用昂贵,妨碍了卫生人员共享有关信息。通过药物电讯网进行讨论。Healthnet的进入有E-mail,gopher及WWW方式,此外,healthnet的E-mail(基本药物目录电子邮件)可用于向E-mail索取文件目录,把新的报告如基本药物目录、国家药物政策、标准治疗指南通告有关人员,获取诸如WHO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出版物及《INTRUD通讯》等。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网上(..)我们得到了在研课题的有关信息[3~8]。
4因特网上药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未来
4.1药学资源的开发利用
因特网上最重要的医药信息网络仅举一例:医药信息网(PharmInfonet)是由美国VirSci公司创建的,通过因特网免费向医生和患者提供最新的和可靠的医药信息,其几乎涵盖了医药信息的药品数据库(drugDB),疾病数据库(diseaseDB),医学专题综述(medicalsciencesbulletin),新药数据库(drugPR),用药问答(drugFAQ),医药市场(dharmmall),最新医药信息(electricalhighlightbulletin),安全用药指南(safemedicationpractice),医药新闻组(sci.med.pharmacyarchive),医药信息网的主要电子出版物,医药信息服务等十二个方面。
其它医药信息资源还有PharmWeb(),FDA(http//WWW.fda.gov),军事医学科学院()[3,5]。
但要在数量庞大、日新月异、高度分散的因特网上获取所需的信息是相当不易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浏览、分类检索、关键词检索三种方法,最常用为分类检索、关键词检索,其包括使用网上最常用的检索工具如Yahoo(WWW.yahoo.),Infoseek(http:
//WWW.infoseek.),FDA(WWW.fda.),Altavista(http:
//WWW.altavista.digital.),Webcrawler(WWW.webcrawler.),Lycos(WWW.Lycos.),OpenText(WWW.opentext.),Excite(WWW.excite.)等,此外通过网上SOSE-mail也可得到所需信息[6,8]。
4.2未来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而因特网是我们通向信息社会、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一座桥梁,全球教育已成趋势,许多大学已在网上开设了医学教育课程,甚至出现了网上虚拟医院,科学研究不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合作的产物,因特网使之成为全球性的合作,通过这种合作,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将被更有效的利用,科研的进展和数据将会及时地交流和通报(以最小的代价和最快的速度),相同水平的重复项目将会减少。此外,全球性的医疗保健、全球图书馆、全球会议中心、全球娱乐、全球商业已指日可待(有些已成现实),或许有一天,我们还可以旁听WHO的各种会议,并对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作者单位:张勤曾仁杰郑慰孙伟张张丽如(成都610083总医院药学部)
高伟(成都610013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马鸿飞主编.Internet资源与使用.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45~64.
[2]夏云编.Internet实用技术与生物医学应用.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1997:152~173.
[3]黄国志.医学网址大放送.电脑报,1998-03-30(18).
[4]USAFDAHomepage,1998-09-27.
[5]军事医学科学院主页,1998年9月2日.
[6]PharmWebHomepage,1998-08-18.
关键词:校园网;防火墙技术;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09
因特网逐年普及,各类学校对于网络的使用也更是广泛,校园网的建设对于教育教学具有深远意义,因而保证其信息安全尤为必要。但是,校园网络的安全问题却着实令人堪忧,其突出的安全问题值得研究分析。所以,基于当前现状,在校园网络中对其安全问题实施防火墙技术是当前最为普遍的建设性技术。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结合当前计算机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当仁不让的核心技术就是防火墙技术,同时,对防火墙技术现状的分析研究,对其做出未来的发展设想也是很必然的。
1 校园网络安全
1.1 校园网络的安全需求
校园网对于网络安全的需求是很高的,是全面的,通常表现形式为:网络安全隔离,网络安全漏洞;有害信息过滤等多种多样。校园网络对于其网络安全正常可靠运行的需求是很大的,总之,校园中整个网络的全面性运行的前提是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做支持,方案制定之后继而合理的实施在网络安全上面,这对于分析和研究校园网络的安全尤其有必要。与学校而言,制定一套安全管理方案和设备配备方案是最科学的,以此来保证校园整个网络的全面安全可靠运行。
1.2 校园网络面对的安全威胁
针对校园网络的安全威胁,总结来说,包括冒充合法用户,病毒与恶意攻击,非授权进行信息访问,或是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等。另一方面,对校园网络安全性构成威胁的还有因特网自身的因素,类似网络资源的性质,其资源信息良莠不齐,各式各样,一旦没有进行过滤筛选就放到网络上,一定会造成校园网络安全威胁,其中包含的大量流量资源,造成了网络堵塞,缓慢不运行的上网速度,大量的非法内容出入,并且对于校园生活中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2 防火墙技术概述
2.1 包过滤类型防火墙
防火墙技术总体来讲就是一系列功能不一的软硬件组合,其功能通常包括存取,控制等,它工作的原理就是在校园网以及因特网之间进行访问控制策略的设置,从而决定哪些内容可被读取,哪些内容被控制在浏览页之外,如此一来,就保护了校园网络内部非法用户非法内容的入侵。防火墙技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数据组进行控制,只对合法的内容加以释放,过滤掉网络杂质。
包过滤类型的防火墙技术工作原理是直接通过转发报文,工作领域是IP层,这是网络的底层,在合适的位置对网络数据进行有选择的过滤,有一个形象的称号称呼这一防火墙技术即为“通信警察”。包过滤防火墙对每一个传入保的基本信息进行浏览,进行过滤,一般查询内容都包括源地址、协议状态等,这些基本信息一般性情况下都能对其内容做出大致统筹,然后与系统源设定的信息规则进行比照,指引可行性信息,拦截网络垃圾。
包过滤类型的防火墙其优点显而易见,其选择性过滤的功效着实对于校园网络安全做出了保障,并且,这一类型的防火墙技术产品通常是廉价的,有效的,安全的,现在学校一般比较通用,这一手段的运行过程完全透明,并且其运行效率,工作性能也是很高,总体来讲,就是指其性价比很是惊人。然而,其必然伴随着不少的缺陷,尚未达到很完美的境地,类似于包过滤类型的防火墙技术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性,对于其网络欺骗行为不能进行彻底的制止,而且有些协议的数据包压根不适合被过滤,譬如“RPC”、“X-WINDOW”等。
2.2 服务器类型防火墙
防火墙技术的主要特征就是在网络周边建立相关的监控系统,以此来保障网络安全,达到网络可靠运行的目的,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则和系统策略来进行网络安全检测,继而改变穿过防火墙的数据流,来达到保护内部网络安全的目的。由于校园网络与防火墙的工作环境特别兼容,因而,学校网络实现信息安全的一大重要保障就应当是采用实施防火墙技术。
服务器类型的防火墙就是基于服务器,服务器是一种程序,其主要形式就是客户处理在服务器的连接请求。当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的连接意图时,它将对此请求进行网络核实,然后将处理完成的信息进行实质性传递,呈现在真实的服务器上,最后对发出请求的客户做出应答。
基于服务器类型的防火墙,虽然其安全性能很高,但是它对于用户而言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工作时有很大的工作量,对于真实服务器的要求较高,另外,服务器通常是需要身份验证或者是注册的,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影响到期工作的速度。所以,针对这一缺陷,基于服务器类型的防火墙不太适合于高速下的网络监控。总之,防火墙对于网络安全性是有很大的提高作用的,并不能绝对的根除网络安全问题,除此以外,对于网络内部自身攻击或是病毒很难防御。要想保证网络彻底安全,防火墙技术是核心,且需要辅以其他精准措施。
3 校园网络安全方案及优缺点
3.1 专用的硬件防火墙设备
专用的硬件防火墙设备是以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为基础的,这一类型的防火墙速度极快,将校园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做出了极其有效的隔离。通过网络控制,校园内部网络被允许上网,而校园外的网络用户就被隔离,不能直接进行网络访问,当然,也会有其他的网络浏览方式,类似加密然后授权等,这必然有效的保护了校园网络的安全性。这一方案的防火墙,其特点就是基于硬件,并与路由器做“合体”技术,路由器购置中,便自动植入了防火墙设备,以此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络安全。但是,尽管这一设备安全,快速,但是如此专业的软硬件一体设备,其价格自然可想而知,非常昂贵。
3.2 服务器及相关防火墙软件
服务器及相关的防火墙软件也能够实现硬件防火墙的基本功能。采用“UNIX系统”以及该系统内部内核自带的IP地址,当然也包括其中的防火墙软件,能够很好的实现硬件防火墙的基本功能。由于当下Windows 2000或是其他的操作系统自身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致使其对于IP地址的支持能力极为有限,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对于病毒感染,或是漏洞频出的现象不能很好的避免,所以对于这一安全方案,在服务器的选择上尽量避免Windows 2000。服务器常年运行,若要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其所有的出口流量等全都需要经过这一服务器,所以方案设备配置时,一个性能高的,经久耐用的专用服务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此加强其工作稳定性。这一配备的投资较为节省,而且性能很好,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园网络安全。因而,针对以上两种方案,学校对投资校园网络建设时,结合财力,性能,需求等多种因素进行防火墙方案选择。
4 结束语
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必然伴随着网络攻击手段的不断跟进,保护其安全就显得尤为迫切,防火墙技术已经基本能够满足计算机使用者对于其信息安全的需求,但是防火墙技术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它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以及项目还是很多,譬如如何对防火墙技术进行危险系数的评估等技术尚需得到研究开发,总之,防火墙技术为计算机尤其是校园网络技术做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李欣.高校校园网络安全探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2(10):45-46.
[2]唐震.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技术研究[J].硅谷,2013(08):33-34.
早上好!
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大约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中国大学的历史应该是一百多年吧,如果为了证明大学的历史悠久,就将中国的大学追溯到孔夫子那里,或者是朱熹的岳麓书院,未免有些牵强。其实,对于我们来说,研究和讨论最近几十年的世界高等教育的先进理念才是最现实、最重要的。
现在大多数人都认同高等教育应该承载培养人才、创造知识和服务社会三大功能。当然,第一、第二功能实际上也可以包括在服务社会之中的,但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大家把教学、科研突出地列为基本功能了。应该说,现代高等教育把服务社会、服务社区作为自身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一种进步,是一个重要的理念。与中国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思想相比,更是有着本质的提升。正是在"服务社会"这样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最近几十年的高等教育,把"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当成自己的任务,也正是在"服务社会"的理念指导下,大学办起了科技园。
闻名于世的硅谷是个大学科技园,她60%以上的企业产品来自斯坦福大学的科研成果。美国第128号公路区域也有一个出色的科技园,那里靠着MIT(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在英国,剑桥大学第一个科学园创建于1971年,大约在十三年前,我到那里去看过,那时候科学园的规模并不很大,但现在呢?小小的剑桥城,十万人口,有一千个注册科技企业,40亿英镑的年售销额,相当于500亿人民币。今天的剑桥大学,又成立了她第二个科技园,称之谓"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对于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例证还可以举很多,甚至,历史很短的中国的大学科技园已经在科技创新方面,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到了先锋和模范的作用。
中国高等教育晚起步的200多年,正好就是发达国家工业化的200多年。1800年,美国处于农业时代,90%的农民生产100%的全国粮食,到了1900年呢,从事农业生产的就业人口仅占30%,再后来,到了工业社会占全国劳动人口3%的农民生产120%的全国粮食,大部分人呢,当工人,进入制造业了,搞工业化去了。
1837年发明了电报,1876年电话,1895年无线电,1948年电脑,1957年卫星,1958年集成电路,1964年因特网,1966光纤,这就是人们讲的信息革命了,到了1980年,美国的农民和工人加在一起,已经不到劳动人口的50%了。人呢,当白领了,进入第三产业了,搞信息化去了。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重大而深刻的变革,今天与我们北邮签约合作的宏福集团座落在郑各庄,是农村,但是我们看到,这里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农民住进了楼房公寓,大多数村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劳动,土地的使用方向也就随之而变化了。
中国人进大学课堂,迟到了,迟到了200多年。中国人搞信息,中国人到大学科技园去上班,也迟到了,但是只迟到几十年。如果我们能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那末,我们的农民变成工人,变成白领的过程就不需要200年;如果我们可以跨跃式发展,我们大学的教授、研究生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一定会加快,我们就能够找回这迟到的几十年。
在硬件上,调制解调器是必不可少的。在通信上。—般用于文字阅读,需要14.4Kbps的速度,而用于图象通信则需大于28.8Kbps,为了保证通信的速度和质量,通常的配置是33.6Kbps或56Kbps的高速调制解调器。其它硬件配置,根据对市场的定位、功能等等的不同考虑,不同的公司会有所出入。这些硬件技术主要有使电视机屏幕清晰显示计算机信息的Wordsean技术;为消除电视隔行扫描产生的闪烁,使画面清晰的图象增强技术或逐行扫描技术或电视倍行技术;为减少内存需求量的动态图像解压技术;输出端的S-VIDEO端子,RF输出、及立体声音频输出:为扩展功能和将来升级而预留符合ISO标准的智能卡槽,等等。另外,为了保证整体方案的完整与完善。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级CPU设计;而以静态程度设计的方式。把各种实用程序固化在芯片中的做法,又使得它具有了便于家庭使用的特点。在软件上,电脑电视的浏览器上—般都装有—些标准软件,使其能与所有的扩展功能兼容。保证了电视图象的高质量。除了这些标准软件之外。还有其它的软件,它们提供了许多实用的功能。比如。适用于动画、视频特技、电视专用格式等的软件。使电脑电既艮备多媒体扩展功能;屏幕显示选项条,内存ROM自动更新、www快速导航、多语种支持等方便了用户的操作:兼容MPEG-1和MPEG-2标准的设置,扩展了应用领域。从对上述软硬件组合方式来看,电脑电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外置式:一种是内置式。外置式,是把调制解调器,软件、网络接电视多媒体画面语言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分析文/陈浩宜当前,我国在电视多媒体画面语言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面甚少,为了突出多媒体制作软件技术在电视画面制作当中的应用,研究电视对媒体技术意义重大。本文研讨了电视多媒体技术的特点和技术创新及多多媒体电视的软件技术应用等方面内容,希望能给人们一些借鉴。摘要入装置等,通过—个外部装置,人们称之为机顶盒,附于大屏幕电视机的外面。机顶盒的英文名是Set-Top-Box,简称STB。最简单的机顶盒有两个外插孔:一个可以接有线电视,—个可以通过电话投号上网。内置式,是把调制解调器、软件,网络接入装置等,全部安置在电视机内部,形成—体机。内置式电脑电视—般功能比较齐全,技术含量高。档次较高,附加值也较高,因此价格也较高。而机顶盒方式—般功能比较简单,技术含量较低,但价格也低,而目还有扩充功能方便的优点。
2技术创新
多媒体硬件技术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多媒体软件技术的不断更新,而且更新周期越来越短,你会发现,几个月前才掌握的技术,到现在已经落后。多媒体机软件技术的进步,为多媒体软件制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简化制作、普及制作
早期的电视多媒体画面语言学理论体系主要用一些高级语言编写,难度相当大,除专业人员外,其它人员几乎不可能自己开发软件。而目前,多媒体技术软件主要用方正奥斯等软件为集成工具;图形处理软件也越来越“傻瓜化”,像“我形我素”等图形处理软件使用起来都非常简单;动画制作软件也由DOS下的Animator发展为Windows界面的AnimatorStudio或Director、Flash。这些软件的使用都比较简单,就是不会计算机的一般人员,也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可以学会简单制作。电视画面中应用多媒体软件制作时并不需要掌握这些软件的全部技术,只需要了解这些软件的一些简单知识即可。大力提高多媒体软件技术运用水平,是我国许多软件技术开发的重点,有了现代化的软件技术,才可能推动现代化的科技发展。
2.2优化制作、精品制作
我们都常说,要人无我有,人有我精,多媒体软件的制作中一方面强调要普及制作,另一方面又鼓励多出精品,精品就是一种创新。司空见惯的软件不太容易引起我们的注意,但制作精细,适用美观的软件能极大的刺激我们的感官,使之全神贯注地投入学习之中。多媒体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得精品软件制作更为容易。以Flash为例,以前还不太引人注意,但目前,用Flash制作的精美电视多媒体画面已在网络上广泛流行。Flash制作的矢量动画小巧精美,宣起了一种独特的多媒体文化。
3多媒体电视的软件技术应用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推动着多媒体通信的发展,电视机生产厂商看准了这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试图将电视多媒体网络终端技术给予开发,采用先进的多媒体电视的软件技术,推出了多媒体电视这个新概念,让电视走进通信领域。其基本设想是增加现有电视机的交互功能和处理数据和文本的功能。实现的途径有两条。(1)不改变现有彩电的所有设计,另外设计一个被称作机顶盒(STB,SetTopBox)的设备。该机顶盒实际上是一个简易程序。这样,电视机与STB相连,再通过一个调制解调器(Modem)可由电话线与国际互联网——因特网(Intenet)相连,并成了因特网的终端,借此可实现多媒体通信。(2)开发具有多媒体功能的新型电视机,称多媒体电视(Compu-vision)。这种电视机不仅具有原电视机的所有功能,而且还增加了一些软件的基本功能,所以它也可与因特网相连,成为多媒体通信网络的终端设备。它的交互性可实现家庭购物,远程教学、随选电视(VOD,VideoOnDemand)、交互式游戏以及从因特网上获取各种信息。
4结语
综上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的电视多媒体画面语言学理论体系主要突出在多媒体制作软件技术在电视画面制作当中的应用。
作者:陈浩宜 单位:淄博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1]陈学军,翟峰,余成波.多媒体电视技术与报警系统的研制初探[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05).
内容提要: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商标权取得、维持和得以保护的必要条件,更是提升商标信誉的基本途径。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界定,历来都是各国商标立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销方法的创新、消费习惯的演进和改变,商品(或服务)不再只透过传统交易环境进行宣传、促销和被认识,而是藉由因特网的推波助澜更快速、更多元、更大量的呈现,商标使用也因之出现多元化的特点。而各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却没有能够及时反映这一变化,理论界对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讨论或研究多局限于某一具体商标的使用,从宏观上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述并不多见,各国法院对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理解也出现了严重分歧,[1]导致商标寻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盛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未作界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虽作了界定,[2]但其界定标准既不能涵盖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不同要求,又不能适应当今商标使用多元化的特点,因而操作性不强。因此,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探讨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商标使用的共性界定标准进行探讨,至于不同使用类型的特殊界定标准,拟另文探讨。
一、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意义
对于商标标志的使用,从使用目的来看,既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也有非商业目的使用;从使用结果来看,既有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也有不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从使用意义上来看,既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有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从使用方式上来看,既有显性使用,又有隐性使用。不同性质的使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各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具有下述重要功能和作用。
(一)商标使用是商标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
关于商标的功能,各国学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包括指示商品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文化功能,其中指示来源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商标使用是商标上述各项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首先,从商标法理来看,没有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来源功能;其次,从市场竞争来看,商标使用能够促使经营者努力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无差异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将特定商品的品质与信誉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和实现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第三,商标是最有效、最典型、最直接的广告工具,商标使用能够强化商品和品牌的影响力,从而引导消费者形成消费偏好,产生和实现商标的广告功能;第四,商标是体现经营者和消费者文化心理的载体,商标使用能够使大众心理文化认同商标,从而产生和实现商标的文化功能。总之,经过使用的商标是一个包含着商品来源、商品质量、商品文化等特征的信息载体,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和文化品位的效用。
(二)商标使用是商标立法的核心
1.商标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重要途径
商标权的取得在各国商标法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途径。在采取使用取得制的国家,商标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在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商标法均要求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方可注册,而商标使用是商标获得识别性和显著性的重要途径,“商标使用是一切标志具备显著性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之必要条件”。[3]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与其使用自然是分不开的,商标只有经过反复持续的使用,才能为公众所知,并得到公众的认可,进而不断地积累商誉。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是产生在先使用权的前提,各国商标法大多规定,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原有的使用范围。
2.商标使用是维持商标权的前提
商标作为一种高度稀缺的资源,其价值在于使用,不投入使用的商标如果不撤销其注册,就会不合理地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如3年、5年等),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机关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3.商标使用是商标权得以保护的基础
首先,使用商标是扩大保护范围和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并非是该商标标志本身,而是该标志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可以提升商标信誉,从而获得驰名商标认证,使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大。反之,已经注册但没有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具有商誉,因而对于别人的非法使用,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却不能获得损害赔偿。[4]其次,认定商标侵权需要发生混淆或存在混淆使用的可能,但如果他人的使用未发生混淆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侵权也就无从说起。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所具有的上述重要意义表明,区分商标符号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对于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显得尤为必要。
二、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
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各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中,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商标使用的定义中所包含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
美国1996年《兰哈姆法》仅对注册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必须具有在商业上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明,商标的“商业上使用”指在一般贸易通常过程中真诚地(bona fide use)加以使用,而非仅为保留其权利目的的使用:(1)在商品方面,指:(A)将商标以任何形式使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或予以陈列或使用在附于商品之贴纸或标签上,或如就商品性质言,该标示有困难者,则使用于与商品或其贩卖有关之文件上;(B)该商品曾经于商业上销售或运输。(2)在服务方面,指将商标在商业上提供之销售或广告该服务时予以使用或展示该商标,且以该服务作为营业者而言,或该服务于美国一州以上或美国及外国提供,且该人系于商业上提供其服务者。对于维持使用和侵权使用,美国则是通过商标抛弃制度[5]和商标混淆与淡化制度[6]来实现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在不同的商标使用制度中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包括在商业上使用、真诚地使用、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在本国境内使用等界定标准。
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和德国则通过区分侵权使用与维持注册使用分别加以定义,对于侵权使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4)规定:“本条所述的标记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a)把它粘贴在商品或包装上;(b)以该标识提供或陈列商品以供贩卖,或将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将带有该标记的商品储存,或用此标记提供服务;(c)进口或出口带有此标记的商品;(d)在商务文书或广告中使用此标记。”对于维持使用,该法第46条(2)规定:“第(1)款所指的商标使用,包括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的显著特点的形式使用该商标,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包括在英国仅为出口目的而将商标粘贴在商品或包装上。”德国《商标法》对于侵权使用的规定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对于维持注册的使用与英国不同的是,德国更强调必须在本国范围内的真正使用,第26条规定:“(1)因注册商标或注册的维持提出的请求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所有权人的使用;(3)以与该商标注册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商标也在其使用形式上获准注册,则他应适用第1句的规定”。可见,英国和德国商标侵权使用的范围较宽,而注册或维持注册的使用范围较窄,其界定标准也包括在商业上使用、真诚地使用、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在本国境内使用等。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界定与前述各国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维持注册的使用标准与侵权使用的标准相同,所包含的界定标准仅仅包括使用范围(即在商品、服务或有关对象上使用)标准和商业活动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条对商标使用也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商标使用指为营利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与前述各国相比,这一规定既适用于维持注册的使用,也同样适用于侵权使用,最大优点就是从立法上肯定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所包含的界定标准主要有营利目的、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较窄外,各国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主要有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的范围标准、在注册地法域内使用的地域标准、体现来源识别功能的功能标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活动标准、足以达到使消费者识别其为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上述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是各国多年来对商标使用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营销方法创新的影响,商标使用呈现出多元化的新变化,这些界定标准已经显示出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滞后性。
1.使用范围界定过窄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果不标示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就不会产生识别性,更不会建立和提高其信誉,并获得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要求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标志以不改变其显著特点的方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首先,各国大都是以列举方式规定使用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其次,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之外的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问题,各国都没有规定,这也向商标理论提出了一个难题。典型的案例是Dennis Toeppen案件,被告Toeppen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240多个域名,其目的不是为了经营商品、服务,而是单纯为了通过向商标、商号的所有人出售、出租这些域名来获取利益。虽然商品、服务没有附随在这些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的域名下,但被告的行为仍旧摆脱不了广义的商标使用范围,法院认定结果是构成商标侵权。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域名管理新规则中把向商标、商号所有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域名、以期获得对价的行为且主观上有恶意,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要件之一。
2.“商业活动”标准选择不恰当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重要认定标准,然而,这一标准目前也受到了质疑。现实中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使用注册商标并非是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也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这不仅表现在国外一些慈善机构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中,也表现在我国非营利性的高等院校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中。欧共体法院针对Radetzky-Orden诉BKFR的商标撤销案中涉及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第C-442/07号初裁,指出:如果非营利性组织已经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了有关的商标,那么,它在对外通告、商业文件、广告材料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一号指令中规定的“真实使用”,其会员在募集和发放善款的过程中佩戴含有商标标志的组织徽章的行为,也应视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7]该案确立了非营利组织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使用的先例。同样,网络空间的商标使用,无论是在商业中使用,还是在非商业中使用,都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商业影响,因此,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作为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已显示出了难以克服的缺陷。
3.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
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是与隐性使用标准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商标的使用应该足以达到使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即能够让消费者看到该标志的使用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这一标准是由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所决定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以显性使用标准界定商标使用,实际上是让消费者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使用,这不仅可以促使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同时也为消费者认牌购物提供了便利。在传统物质环境下,以这一标准界定商标使用,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形式既有显性使用,也有隐性使用,如将商标用于域名、超链接和广告等属于显性使用,将商标用于搜索关键词和元标记等则属于隐性使用。因特网上商标隐性使用的出现,强化了商标市场竞争,但同时也向商标法提出了一个难题,即商标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如果以显性使用标准进行认定,显然不构成商标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8]美国法官Norman A. Mordue就是以显性使用标准判断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属于内部使用,因而不构成商标使用。但同样是在美国,在Brookfield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却认为构成商标使用,并判决构成商标侵权。[9]孰是孰非,商标法理论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4.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
在传统物质环境下,商标只有在其注册地法域范围内的使用才能视为商标使用,超出注册地法域范围的使用就不能视为商标使用。但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这一标准却难以适用。
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销方法的创新和消费习惯的改变,促使商品在因特网上的销售空前活跃。因特网的无国界性,使得商标使用客观上不再局限于注册地法域范围内而延伸至全球范围,给商标使用的注册地法域标准提出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即如何从一个影响到全世界的使用行为中剥离确认其构成在特定国家领土内的使用?因为一个注册商标在因特网上使用,商品的销售对象可能是注册地的消费者,也可能是注册地以外其他地域内的消费者,如果是前一种情况,按照传统地域标准构成注册地的商标使用自无疑问,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是否构成注册地的商标使用?又是否构成销售对象所在地的商标使用?传统物质世界的注册地法域标准,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问题显然无法解决。
三、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剖析
(一)理论依据
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进行界定,其理论依据应该包括商标的基本属性、诚实信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以及商标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等,其中,商标的基本属性是界定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首要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商标法的利益平衡理论都是由商标的基本属性理论发展和延伸而建立起来的理论。
1.商标的基本属性
商标的基本属性包括商标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
商标的自然属性就是指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即商标具有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和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纵观世界各国商标法中对商标的定义,无一不是以商标的这一自然属性进行定义的。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界定,首要标准就是识别来源标准,即只有是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商标使用,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法律属性是指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个信息载体,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社会影响力,代表着商品或服务所包含的专有技术、管理水平、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这些信息也正是商标商誉的主要内容。商标的商誉与其有形载体的商标标志本身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商标标志与其标识对象即商品或服务却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着使用商标侵权的低成本性、易发性和高危害性,即一旦非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标志就有可能造成利用该商标商誉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减损该商标商誉的后果。因此,商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必须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即注册使用、维持注册的使用以及侵权使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应该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善意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欺诈。经营者的商标使用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民商事活动,因此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理所当然应以民商法的这一基本原则为标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商标法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使用行为应该给予坚决有力的制裁和打击。对此,美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有着明确体现: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递交使用声明,如果商标申请人在使用声明中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被认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欺诈,其后果是注册商标被全部撤销。[10]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也有具体体现,[11]我国《商标法》2010年修订送审稿第7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显然是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作出的一个总括性的界定。
(二)《因特网上商标权保护的联合建议》相关规定的借鉴
对于网络商标使用的新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做出了积极反应,2001年9月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其中第2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进行了专门界定:“是指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构成在该成员国中的使用。”同时,对确定某一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问题,第3条规定,主管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的相关情况:其一,情况表明,该标志的使用者正在该成员国中经营,或已制订重大计划在该成员国中经营与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二,就该成员国而言,该使用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如何,其中包括,(1)使用者是否实际上正为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服务,或是否与该成员国境内的人士已建立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2)使用者在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时,是否声明无意向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交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否按其所申明的意图行事;(3)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提供诸如保修或维修等售后活动;(4)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从事与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相关,但并未在因特网上开展进一步商业活动。其三,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在该成员国中合法交付;(2)价格是否以该成员国的官方货币标明。其四,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该成员国中因特网使用者可获得的交互联系方式;(2)使用者是否就标志的使用,列明在该成员国中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3)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在代表该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家代码3166顶级域中注册的域名;(4)在该标志的使用当中所用语言是否采用该成员国中的一种主要语言;(5)该标志是否系与该成员国境内因特网使用者已实际访问的因特网存储单元一同使用。其五,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之权利的关系,其中包括:(1)此种使用是否以该项权利为依据;(2)如果该项权利属于另一人,则此种使用是否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无理地损害受该项权利保护的该标志的显著特征或声誉。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各国主管机关确定标志的使用是否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个案件中,这一确定将取决于该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个案中,可能全部因素都与之相关;但在另一些个案中,可能部分因素与之相关;还有一些个案中,可能这些因素无一与之相关,而据以作出决定的可能是未在上文中列举的另外的因素。[12]
《因特网上商标权保护的联合建议》对因特网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有三个显著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因特网上的商标使用,只有在一个国家产生了商业影响,才能构成该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其原因在于,虽然因特网无地域国界之分,商标标识也无地域国界之分,但商标法有地域国别之分,商标商品的销售对象也有地域国界之分,所以,因特网上的商标使用适用销售对象所在国的商标法律才是合理的,同时这也是主权原则所要求的。二是以“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替代“在商业中使用”标准。以此标准,非营利组织使用其注册商标只要在某一国家产生了商业影响,就构成了在该国的商标使用。三是放弃采用显性使用标准,即放弃了“相关公众足以认识其为商标”的认定标准。无论是显性使用或是隐性使用,只要是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都构成商标使用。至于是否构成“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要考虑标志的使用者是否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商品或服务能否在成员国交付、标志的使用方式是否能与成员国进行交互联系以及该标志在成员国中的权利状况等多种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实证分析
案例一: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GNC”商标,就是否实际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这个问题,历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反复认定。涉案商标的指定商品只有一个,即非医用营养鱼油,物资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蜂蜜产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何谓“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能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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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千禧之爱”商标侵权案。[14]统一公司生产的统一奶茶,包装上印有“千禧之爱”图标,家乐福公司中关村店销售了统一奶茶。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史先生将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统一公司在生产的奶味茶叶饮料系列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千禧之爱及图”的标识,使用的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使用的标识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称、性质、用途及企业名称、所在地等内容,亦不因产品包装装潢的不同发生变化,应视为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由此,法院认定统一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判决在商标使用问题上有两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是使用的标识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称、性质、用途及企业名称、所在地等内容,亦不因产品包装装潢的不同发生变化,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吗?二是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还没有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使用自无异议,但是否构成商标混淆使用却值得商榷。因为混淆是相关公众就两个使用过的标志是否相同相近似而言的,如果没有比较对象,又谈何混淆呢?
案例三:据国外媒体2011年7月13日报道,针对法国化妆品巨头欧莱雅指控网络竞拍巨头eBay在网站上销售明确标记为非卖品的样品和试用品,以及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方面做得不够等问题,欧洲最高法院裁定网络竞拍巨头eBay应该为用户在其网站上从事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法庭裁定,如果商品位于欧盟以外的地区,但商家明确标示销售对象为欧盟消费者,那么这种商品销售行为同样应遵守欧盟商标法的规定。[15]欧洲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这一裁定表明,因特网上的商标商品虽然无地域国界限制,但其销售对象即销售给哪个地区的消费者却是特定的,据此可以依据该特定地域的商标法判断该商标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地域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案例四: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Terri Welles(2002)。[16]1981年,维勒斯不但成为《花花公子》的封面女郎,而且被《花花公子》杂志选为当年的“花花伴娘”(Playmate),一夜成名。维勒斯离开《花花公子》后,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以联络崇拜者,并拓展生意。花花公子公司发现,维勒斯不但在自己的小传和网页广告条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这两个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还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为其网站的搜寻关键词。这样一来,网客在搜寻引擎中打入“花花公子”或“花花伴娘”,维勒斯的网站就会和《花花公子》的网站一起出现在搜寻结果当中。在该案中,法院判决维勒斯在自己的小传和网页广告条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两个注册商标,属于指示式的合理使用,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为其网站的搜寻关键词,也属于为网客提供方便的正常信息流通,不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由此可以推知,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站的搜寻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重构
依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有着特定的要求和标准,这些标准的选择既要反映传统物质环境中商标使用的状况,同时也要体现网络虚拟环境中商标使用的要求;既要反映商标的自然属性,也要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鉴于此,现行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该进行合理的改进并重新构建,以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别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等对商标使用进行界定。
(一)识别来源功能标准
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作为商标法上商标使用的首要标准,是商标自然属性的体现。尽管现代各国商标法对商标的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文化功能的独立价值大都持肯定态度,并分别采取了单独的保护措施,[17]但作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只有在区别来源、避免混淆这一识别功能的意义上使用商标,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这不仅因为识别来源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的其他功能都是由这一基本功能扩展派生而来),还因为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正确(真正)使用商标,树立和提高商标信誉,促进产业发展。商标的正确使用通常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意义上的使用,即基于发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意义上的使用。为此,各国商标法所创设的各项商标法律制度,无不与保护和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有关。[18]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将商标使用定义为“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19]
那么,应该如何以识别来源功能界定商标的使用?这显然是商标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注册商标为例,各国商标法大都是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两个方面来判断的,一方面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强调了专用权的范围,另一方面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足以达到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其为商标的程度,强调了显性使用。实际上,这两个方面的判断是重合的,仅有前一个判断标准就足以保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因为前一个判断正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方法表现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并标注R或注;这种权利的行使效果体现在:如果权利行使符合要求,消费者就能够识别其为商标,商标法就维持保护其商标权,如果权利行使不符合要求或放弃行使权利,消费者就难以识别其为商标,商标法也就不予保护或将撤销其商标权。由此看来,商标使用与否以及如何使用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与消费者能否识别其为商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后一个判断不仅没有必要,相反,还导致了将商标用作因特网上的关键词或元标记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武断结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以注册商标作为任何识别性商业标识,只要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商标使用,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看是否具备混淆可能性条件。
(二)使用范围区别标准
以范围区别标准作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是由商标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不仅应该考虑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禁用权的范围的区别,还应该考虑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区别。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该是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20]对于在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的界定,建议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模式进行具体全面的定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注册使用、维持使用的不同要求加以区别对待,比如对于注册使用只要符合“意图使用”条件就可以注册,对于维持使用则必须符合“真实使用”标准。[21]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也就是侵权使用的范围,不仅包括专用权的范围,还包括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甚至还应该包括把驰名商标当作其它商业标识(比如作商号、域名等)使用或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
(三)产生商业影响标准
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商标标志在商标专用权或禁用权的范围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可能产生混淆、误认等商业上的影响。这里“相关公众”专指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以“产生商业影响”标准替代现行商标法中的“在商业中使用”标准,不仅能够为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注册并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提供合法的依据,还为商标所有人将其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许可或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许可和转让仅仅是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之间的内部行为,并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在“GNC”一案中,商标所有人虽与他人签订了广告宣传合同,制作了宣传单,但尚无实际的广告行为或尚未向公众发放该宣传单,即并未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因而也不构成商标使用。[22]
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使用,如果产生了商业影响,则构成商标使用,如果没有产生商业影响,则不构成商标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23]美国法官Norman A. Mordue单纯从搜索关键词的内部使用形式这一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因为内部使用虽然是相关公众看不到的,但因其使用而产生的商业影响,却是相关公众可以感受到的;况且未将原告商标用在商品、容器、包装、广告等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内,并不能排除侵权情况,因为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并不局限在商品、容器、包装、广告中;出售关键词固然是一种销售策略,但如果出售的关键词是他人商标,出售人明知购买人有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并且事实上也产生了商业影响,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那么出售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四)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
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是指无论商标使用人和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处于何种地域,也无论是现实环境的销售或是因特网上的销售,均以其所产生的商业影响所在地法域标准进行判断,即在哪个国家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在哪个国家的商标使用。界定互联网上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应该首先考虑使用注册商标的网页的顶级域名是否是注册地域名,如果是,原则上可以认为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构成在注册地的使用。如果不是,则应考虑商标使用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指向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指向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消费者,并对该国家或地区内的消费者产生商业影响,就构成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使用。在前述欧莱雅指控eBay案中,欧洲最高法院的主张和判决就是采取的这一观点。
五、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中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评析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没有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虽体现了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商业活动标准等界定标准,但却存在着以下明显缺陷:一是立法层次低;二是没有明确商标使用的识别来源功能;三是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的不同要求,既适用于维持注册的商标使用,也适用于侵权的商标使用;四是不能适应当今商标使用多元化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商标使用的这些问题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陷入了困境。
我国《商标法》2011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这一规定与2001年商标法相比,仅就立法层次的提高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在商标使用的具体界定标准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依据该定义,可以得知,商标使用的具体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的商业目的标准;二是商标使用的范围标准,即包括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使用;三是商标使用的商业活动标准;四是商标的显性使用标准,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但是,这些界定标准所存在的问题正如前所述,并没有体现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发展、营销方法创新和消费习惯改变等对商标使用所产生的影响,也不能满足多种多样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的判断需求。
因此,建议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按照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对商标使用的定义重新作出具体界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是商标使用的共性标准,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除了要具备这些共性标准外,还应满足其使用类型的特定界定标准和要求。因此,商标使用的定义模式,可以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模式,也可以采取在总则中仅对商标使用做概括性定义,然后针对不同类型商标使用的特殊要求,比如,取得使用、维持使用、合理使用、在先使用、侵权使用等,在商标法相关条文中再做具体规定的模式。本文仅对商标使用的概括性定义作下述界定:即“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与之有关的对象上,或者利用图像、影音、电子媒体或其它媒介物,以表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商业影响的行为”。
注释:
[1]如我国的“康王”案、英国和欧盟最高法院的eBay案等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反复定性就集中反映了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缺陷。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页。
[4]对商标使用与商誉之间的关系,日本商标法学者小野昌延作了一个形象比喻:“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当于是一个器皿,可以在未来的使用中装载商誉”,对此,李明德进一步解释道:“按照这个说法,对于已经注册而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过是对于某个器皿所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他的‘器皿’,他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却不应当获得损害赔偿。因为,他还不曾在这个器皿中积累任何商誉。别人的使用也不会造成对于商誉的损害”。见李明德专为文学所著《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一书作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页。
[5]美国法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已遭“抛弃”:(1)已经停止使用且无再使用之意思,而就无再使用之意思,可依客观情况推定之。3年间持续不使用者,可视为抛弃之表面证据。商标之使用,指在一般贸易通常过程中善意之使用,而非仅系为保留其权利而使用商标。(2)因注册人之行为,包括消极不作为或作为,致商标成为所表彰商品或服务之通用名称或丧失其商标之意义者。但购买者动机不得作为决定本项抛弃之测试。
[6]冲淡制度规定“冲淡”一词系指对于著名商标表彰及区别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性加以减弱之行为,无论下列情况之有无与否:(1)著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具竞业关系,或(2)造成混淆、误认或欺罔之虞。
[7]C-442/07Radetzky-Orden案判决书第20段。转引自李明德等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485页。
[8]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 lexisnexis.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10日。
[9]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174F.3d 1036(9th cir. 1999).
[10]Medinol Ltd. v. Neuro Vasx, Inc., 67 USPQ2d 1205(TTAB 2003).
[11]何敏:《从“Haupt”商标争议案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运用与体现》,载《中华商标》2009年第3期。
[12]《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zh/docs/pub845.doc,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20日。
[13][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14]详细案情参见魏大海、何震:《商标使用的三维分析——评千禧之爱商标侵权纠纷案》,载《中华商标》2010年第2期。
[15]《欧盟最高法院裁定eBay为用户侵权行为负责》,/tech.163.com/11/0713/07/78R09N0U000915B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0日。
[16]详细案情参见李娟:《从“Playboy”公司诉“Terri Welles”案看商标的合理使用》,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4期,第27页。
[17]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6页。
[18]如,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即具备识别来源功能,不仅是商标权的取得条件,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条件;商标法规定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目的是避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证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识别性不受损害,等等。
[19]汪泽:《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法保护方法研究》(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转引自文学著:《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文学在该著作中亦赞成此定义。
[20]与注册商标不同但未改变其显著性(即不改变显著性的商标的变体)的使用亦构成商标的使用,如前述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也有所体现。
[21]对于商标维持使用的界定,李扬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证,载《法学》2009年第10期,第96~109页。
摘要:文章认为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应具备高速、快捷、保障、灵活等特性。为支持和实现这些特性,需引入虚拟感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互联、IDC集群以及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技术。基于现有的运营商网络架构,文章认为可通过在不同网络层面和网络单元中新增或升级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设备和系统,调整网络组织和部署,实现网络智能能力的有效增强,从而加速现有网络架构向下一代高智能网络架构的演进。
关键词:智能;云网络;虚拟;承载网络
Abstract: A wise-cloud carrier network should be fast, safe, and flexible. To realize these features,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virtual awareness, Internet data center (IDC), IDC cluster, and software-defined network need to be used. In this paper, we suggest that network organization and deployment can be adjusted, and intelligence of a network can be enhanced by adding or updating equipment in different network layers and units. In this way, existing network infrastructure can quickly evolve to highly intelligent next-generation infrastructure.
Key words:wise; cloud network; virtual awareness; carrier network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有网络架构在业务种类繁多个性需求不断出现、用户不断增多带宽日益扩张的情况下,其网络容量的扩展性和体系架构的灵活性都非常有限,已经难以满足未来业务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提供给用户以差异化的业务体验。
以智能化和云化为主要代表构建的新型下一代网络目前已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看好。结合运营商成功运行多年的电信级网络打造智能化的云网络,是今后5~10年间网络架构发展的主要趋势。
1 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的
定义和特征
从承载网的发展态势来看,提供一个客户感知良好、运营管理方便、业务开通灵活的网络,能实现高速协同接入、资源自助指配、速率针对性保障的差异化服务,是各个运营商所追求的目标。
目前,业界一致认同未来网络将是一个高智能网络的观点,即具有“WISE”特征的新型网络。具体来说,就是具备高速广覆盖能力(Wide)、资源快速指配能力(Instant)、接入灵活协同能力(Smart)和质量按需保障能力(Ensured)的高效集约化网络[1]。
那么,以云计算为重要契合点,适应云管端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在现有各种网络形态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满足上述WISE特征的网络架构和网络能力,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是一种智能化的云计算承载网。从狭义上看,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可以是对现有网络进行改造和升级,引入智能性,使之适应云计算各类应用和业务的承载需求的网络;从广义上看,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可以是利用云计算的概念和技术(如分布化、虚拟化),在现网基础上形成的可持续演进具有高度智能性的网络。一种新型的智能化管道如图1所示。
对于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的WISE特性,结合云计算的相关特点,可以解释如下:
(1)高速(W):对于终端和用户访问云计算平台提供高带宽接入(如访问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互联(如IDC互访)能力。
(2)快捷(I):对于云计算特定资源进行快速指配(如虚拟机(VM)迁移中的网络资源分配和策略跟随)。
(3)灵活(S):对于网络流量可以进行灵活的控制和调度(如客户可定制化的路由处理)。
(4)保障(E):对于云计算业务/应用提供按需的质量保障(如满足大容量处理的IDC的多虚一)。
2 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
关键技术
2.1 虚拟感知技术
在智能化云计算承载网中,能够对于云计算新引入的VM进行感知,是网络必须具备的基础能力,也是相应进行资源配置和调度的前提。
目前在技术上,实现虚拟感知的技术有基于主机、网卡、网络设备(交换机)等。
(1)基于软件或网卡实现的虚拟交换机,一般只具有识别虚拟机的基本功能,或多或少需要占用主机资源,对主机的性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扩展性相对较差,但由于历史原因,其成熟度相对较好,成本也较低。
(2)基于网络设备实现的虚拟交换机(一般是头端交换机),可以在识别虚拟机的基础上实现流量监管等一系列高级功能,且不占据主机资源,能达到很高的性能,扩展性较高。但相对技术还处在发展过程中,目前其主流技术标准为802.1Qbg或802.1BR(原802.1Qbg),各有相应的支持厂商,但其成本较高。
从网络承载的角度看,基于网络设备实现的虚拟交换机,技术上功能全面、性能易扩张,且运维的界面比较清晰(主机/虚拟机的维护和网络的维护相互独立),可以降低维护的技术难度,应该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网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
一、网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论文
网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网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3.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网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网及网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网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
由于互联网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因特网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网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特别是复制技术的便捷性,在认定最初权利主体、也就是最初创作人时,困难重重。
3.侵权赔偿的界定问题
网络版权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首先建立在对侵权的界定上,而现行中国立法未对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具体界定作出详细的规定,再加上网络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更为困难。定低了不利于遏制侵权的现象,定高了又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强网络版权作品的司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二、如何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法律规范及立法过程本身带有滞后性,这是各国立法技术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另外,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息化过程又比美国等国家缓慢。因此,在完善著作权法律方面首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遵守WTO规则,多了解信息化程度较高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其次,要注意了解认识新型的信息技术,使立法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规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
(二)引入补偿金制度
引入补偿金制度,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特定数码设备和媒体收取合理的补偿金,可以说是对传统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机制的完善补充,它既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又方便了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商。如果说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推行补偿金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
(三)增强技术性保护
基于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特性,可以在发表与传播环节提高网络版权的技术性保护力度。比如在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前,完善网站或者个人主页上的相关个人资料,令作品有身份属性可查;发表后,著作权人或者网站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相应的技术预防措施,使著作权人能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如一些反盗版技术措施:暗码、电子水印、软件的信号认证方式等。
(四)合理调控正版使用费
盗版泛滥、侵权盛行的很大一个现实原因是盗版作品与正版作品间的使用成本差别巨大,如果购买正版的费用是使用盗版费用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作为经济人的基本属性,自然驱使人们选择盗版。因此在制定保护网络版权规则时,一方面虽然要增加侵害权利成本代价,但为了尊重并保护因特网信息传播的基本功能,并促进权利人的利益收益,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促进信息交流与经济发展的循环器,则应合理调控正版作品使用费,令正版使用成本维持在民众可以负担起的合理水平,这样使用盗版成本大大高于正版使用费,民众选择结果自不必说。
关键词:SOHO住宅;人性化;时代产物;家庭办公
随着时代节奏的加快,高科技产业与电脑多媒体的进步,对于热爱本职工作又嫌上班路途较远的人群来说,能够在“家庭办公”是再理想不过的了。SOHO住宅是家居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分支,是这一时期的特定产物,它除了满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外,更因场所的不同而显现出特有的个性,人性化即是这些个性中较为突出的一个。
1?SOHO的内涵与发展
SOHO即为“Small Office & Home Office”的简称,意为“小型办公 & 居家办公”,这一新的居家办公一体化方式是计算机网络技术时代的产物,并逐渐成为未来生活工作方式的趋势之一。
SOHO住宅从90年代起开始在各国流行,其工作方式亦受到广泛重视。SOHO一词原本是拟声词,后成为地名。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有以SOHO命名的区域。纽约SOHO尤以其艺术家聚集并改造厂房以居住的特点,与后来作为住宅类型的SOHO产生联系, 到了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居家办公方式开始普及,90年代初,日本提出了SOHO住宅的概念(Small Office Home Office),这一概念很快被欧美等国采纳并加以应用。 SOHO作为时尚住宅类型的名词被提出后,很快又演变为指代工作方式的名词,随着这种工作方式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家办公SOHO一族”亦显得越来越流行。
2?SOHO生活的群体
2.1?从事艺术创作群体
SOHO最早源于美国前卫之都纽约,自1968年,第一家画廊在苏荷开业,到1978年增至77家,艺术品市场带动了这一地区的经济复苏,80年代许多艺术家都有意搬到SOHO来。在上海的泰康路艺术也与纽约的苏荷极其相似,SOHO工作模式己经逐渐从另类转换成为一种时尚,SOHO族已经在社会工作人群当中占据相当的比例,如广告公司、设计工作室、艺术家工作室、建筑师、摄影师等从事艺术创作的人群。SOHO工作模式的普及会让很大一部分人加入到SOHO族当中,这些SOHO人群代表的时展的趋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2?从事自由创业的群体
因为轻松愉快的环境更有利于人的灵感,工作流程的数字化更推动了人思维的发展与实现,所以SOHO工作环境推动了自由创业群体形成在家办公的生活方式。随着国内小型企业、小型办公用户以及自由职业者数量的迅速增长,从上个世纪90 年代开始兴起的SOHO 办公模式逐渐流行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的“在家办公SOHO一族”就有70万。在北京,“在家办公SOHO一族”已经超过100万。 特别是04年春天的“非典”更加速了“在家办公SOHO 一族”的飞速发展。而在传统的大中型企业,随着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效率等需求的提出,小型办公组也日益流行,成为SOHO 商务办公的新领域。SOHO 一族已经成为从事自由创业群体中一支阵容庞大的力量。
2.3?依托网络的工作群体
网络的普及给SOHO工作方式带来更多的可能,仅在2000年,就有660万SOHO族通过因特网进行工作,占SOHO市场劳动力的28%,而且到2004年这一数字增长了28%,达到4000万人,据估算,在美国已有1000万人实现在家中远程办公,约占美国全部工作人口的10%--13%。
以上资料显示,SOHO的群体正在逐渐扩大,并且在许多国家也呈增加之势,许多职业的从业人员将从人员密集的集体办公中分离出来,步入家庭办公的新领域。
3?SOHO的室内设计要求
人类思维的复杂性及人的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新时代的生活方式对室内空间提出新的要求,因此SOHO必须善于利用一切现实的客观因素和在这基础上结合出新的构思。
3.1?协调居住空间内部多元化的功能中心
SOHO住宅是集办公与家居于一身的空间,它可以是公司、办公室、办事处、工作室、还可以是家。SOHO住宅应具有社会生活的功能,其基本功能不能被破坏。众所周知,住宅是个人所有的私密空间,在过去,任何功能的引入都会破坏住宅原来的功能,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盛行过的“商住楼”类型,因此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与更新,SOHO式住宅的形成,互联网的流行就可以在家庭中完成过去在办公室中才能完成的工作,而不需要与别人面对面地进行交流。SOHO住宅就是根据这些特殊的环境与时期形成的产物,因此空间的功能的要求是多样性的,其功能区域主要有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
3.1.1?生活区域
家,是包容我们生活与文化的容器。SOHO族的住所不仅要求满足居住空间的功能性,而且更要创造一种符合人们理想的居住空间,这样的居住空间必然是一种既有私密性,又与外界自然环境有联系的空间。针对生活区域的不同特点在空间布局上应尽可能地减少与“工作”之间的互扰,把生活区域与工作区域有意无意的分离,保证每个空间的使用质量,达到公私分离、动静分离、内外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