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票投资可行性分析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强的投资工具现状分析
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的投资方向,占到整个投资金额的一半以上。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由于新生制度的不稳定性,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对于未来制度运行缺乏足够认识的未知性,确实应该优先考虑基金的安全性,切实做好基金的“保底”工作。然而,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和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相对成熟,初步完成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顶层设计,对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对于我国投资环境的了解,对于制度建设的认识已经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了解。所以应该建立一种基金投资与社会的联动机制,使基金的投资应该根据我国各方面环境的变化做出适应性的回应和调整,而不是一直坚守着养老保险金最初在各个投资内容上的比例限度。对比我国近年部分年份的国债五年期利率,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和当期通货膨胀率可见定期存款和国债,在大部分的年份跑不赢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投资状况下,一半以上的社保基金连保值的最基本要求都保证不了,我们怎样提高人们对于社保制度的认可度和对政府投资的信任感?定期国债与定期存款流动性较差,难以抵御养老保险金支付的变化和高峰,如果放弃存储,为满足人民的信任而匆忙变现,那么0.4%左右的活期利率更是使养老保险基金总量遭受巨大的损失。在中国老龄化加速的进程中,养老保险基金在此种投资工具中自身难保,我们不禁会对养老保险支付制度能否持续性运行产生怀疑。
2.股票债券等收益性强的投资工具分析
由于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的风险较大,国家对于股票等高风险性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从我国实践来看,近年来股票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0%左右。近几年,对于国家是否应该放松对社保基金投资的限制,增加基金投资于股市的比例,外界对此有激烈的争论。有人说,中国的股市指数已接近触底,社保基金进入股市必将能活跃资本市场并取得巨大的收益,并进行了严密的逻辑分析。但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大举入市并非明智之举。从2008-2011年,社保基金投资股市年均亏损近167亿元。养老保险基金不应大举进军股市原因如下:一是中国股市不仅依托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更会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并且后者的风险大小和影响程度往往难以预料。政府对政策的变化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例如股票印花税的实行,在一段时间内,股市行情都存在下滑状态。08年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虽然在我国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与他国相比减弱不少,但是股票市场从最高点一路下跌,约10年时间套牢多少民众痛不欲生,尽管有人认为此次低迷期正好是社保基金逢低入市的耗时间,但是我们并不知道股市何时才能迎来新的增长周期。二是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数目数千亿之巨大举入市肯定会给大盘造成不小的波动,当大笔资金获利撤离时更会引起某种股票大幅下跌的状况,赚着民众的钱为民众养老,并且不知多少人会多少家庭经济状况受到重创,实是将鸡蛋从一部分人的篮子中移给另一些人,价值的创造性程度小,价值上的转移程度大,缺乏普惠性和真正的收益性。三是股票市场风险控制难。股票市场的跌涨情况十分不稳定,并且在环境变化的影响下还会出现大涨大跌的状况,与此同时,低迷期何时过去无法预测,养老金需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如果为应急在低迷期撤离资金,那么巨大的亏损将难以填补,如果坚持等到牛市翻身,那么时间长短不能计算,将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养老金。可见,如果放松养老金基金对于股市投资的限度,将很容易形成上述进退两难的境地,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体经济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注册制 券商;财务顾问;发行制度;中介机构
2014年新年伊始,我国股票发行就进行了重大制度的变革―IPO实行注册发行制。从已经实施过的股票发行制度看,这种变革无疑是市场化导向最彻底的发行模式。政府不再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来把关拟上市公司,而是把实质审查的权利和责任交还给市场相关主体,包括券商、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让投资者依据公开信息自主决策和选择,政府的职责转向建设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和对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的失职问责,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投资者获取公开和透明的信息,并大大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这会迫使投资人提高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改革的结果契合了18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但是,注册发行方式并不意味着弱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对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反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以及诚信守法经营。特别是在其中据核心地位的证券公司,需要加快转变的业务模式,创造更多的盈利点,以适应注册发行的新要求。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115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759.21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28.62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44.75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25.87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70.30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305.52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84.62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440.21亿元,104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0.43%。
一、我国股票实施注册发行的背景以及重要意义
国际上对股票发行决定权归属的认可有两种倾向: 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股票发行制度的选择就一直服务于如何加大企业融资作为其主要目的,其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主要环节一直是行政力量主导,使得股票市场在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以及保障投资者公平权益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也造成很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获取了“政策的暴利”,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和伪装上市以及腐败行为屡禁不止。按照时间顺序,我国股票发行的几次变革如下表所示:
正是由于股票发行制度演化的进程中一直缺乏市场化导向的体制和机制约束,才导致监管制度不健全,执法手段缺乏应有的力度。政府利用行政资源垄断了投资者应得的信息,这不仅使得股票发行价格信号严重失真,还导致股票市场缺乏“三公”基础,广大中小投资者备受伤害,上市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获取了超额利润,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中责任与权利不对等是造成我国股市众多问题的根源,也造成券商提供服务的关键评价指标与“过会”与否紧密挂钩。
二、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若干条件
股票市场作为投融资双方实现利益转化的特殊场所,不仅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也是应该让投资者能获取公平和公正的投资收益。任何市场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更加突出,影响也最大。因为股票和一般的市场商品相比,投资者是从其现有的价值信息中发现未来可以实现价值增值的信息,是从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来推测股票的价值定位,这其中包括经营活动的历史信息,以及经营活动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同时,确定股票价值还需要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分析判断,市场的交易状况、监管要求、参与主体、价值偏好、交易时机等对价值判断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股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需要获取更加专业和全面的信息才可能规避投资风险,形成理性的价值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股票发行制度,实际上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提供信息的方式以及责任,就推行注册发行来讲,也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能够按照“三公原则”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及股票的价值信息,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创造基础条件。
1.政府监管部门虽然不再直接审查股票发行,但并不意味着对市场监管责任的弱化和缺失,应调整监管理方式和方向,从营造环境和加大惩处力度入手,更加严格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明确注册发行时企业应严格公开披露的信息要求,这是股票市场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明确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责任。同时,对类似于银广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一批被曝伪装上市的企业,加强惩处力度,使其不再能有容身之地,真正使股票市场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场所,并有效实施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特别是要切实治理为了恶意“圈钱”的目的而一再发生的“三高定价”现象。其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应是重中之重,当市场发生扭曲和失灵时,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审查力度,通过违规的高成本来约束中介机构不敢造假。实际上,美国注册发行时也不乏监管部门对发行注册的积极介入,在州级层面则更多倾向于实质审查,更多的关注证券发行对本州公众的权利影响。
2.证券公司作为注册发行的核心环节,承担了股票发行成功与否的风险。在股票市场的承销与交易环节中,不论哪种发行制度,券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着专业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专业影响力,为股票市场的投融资双方提供“通道和平台”,减少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重大影响,也增加了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也正是其地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注册发行股票时,它一方面需要根据拟发行股票公司的基本信息提供专业化的定价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监督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能舞弊上市。否则就是中介服务职责的缺失和败德行为。
3.注册发行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公众公司,公司上市后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仅是基本的商业信用体现,也是让各类投资者形成基本价值预期的基础性条件。如果没有基础数据作为支撑,任何估值模型都不能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从获取资金来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是一次性的博弈,而是长期的博弈互动,因此只有合作才能互利共赢。一旦市场发现上市公司欺瞒广大投资者,大家纷纷用脚投票的结果,一定会被市场抛弃,难以有持续的资金支持。
4.注册发行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在注册发行时,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可以提高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效率,规避决策风险。因此,中介机构的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也需要认真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责任,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是多角度认知上市公司价值的内在要求。
5.注册发行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能再偏听偏信,靠所谓内部消息追涨杀跌,而需要注重内在价值判断,提高投资决策专业化水平。对于投资风险应有明确的意识和承担能力,在分析所有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选股依据,探索适合自身投资特点的良好决策习惯,崇尚价值投资的理念,避免过度投机和一夜暴富的幻觉。
三、注册发行要求券商应加快业务创新
随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是未来较长时期的发展主基调,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的变化必然伴有阵痛和产业与区域差异。从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健全的股票一级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以后,不仅有利于全社会资源配置,也可以控制新股发行“三高定价”的趋势,使得司空见惯的超募现象逐渐得以控制。因此,券商仅依靠IPO承销佣金费率生存的投行业务结构模式受到了市场化变革的挑战,越来越多券商意识到业务模式转型的紧迫性,因为由于业务模式单一会导致同质化竞争,运营风险增大。为了规范风险,减少注册制带给市场的动荡,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已经颁布了相关配套文件,并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和情况说明。就注册发行制度本身而言,券商作为中介机构的核心,不仅需要在勤勉尽责上狠下功夫,切实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更需要在推行新制度的环境下,加快业务创新的步伐,提供更加专业和到位的服务,因为这关乎从业人员和机构自身的风险防控以及职业声誉。为在注册制下不断提升券商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优势,应注重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1.在注册制条件下,券商的承销业务定位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思考。比如,在尽职调查环节中,就不能再按照现有的模式和深度进行,应该在企业价值链方向进行拓展,在工作节点和介入时机选择上,也需要全面参与对拟承销企业进行分析和研究。无论市场多大以及成熟与否,券商追求利润的动机始终是第一位的,因而,客观上券商在经营中就有创新的动力,其创新的落脚点就是针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强制与激励、创新与约束的规章加以规制。
2.转变承销业务中专业顾问的一般性定位,应真正从企业管理咨询专家顾问的角度,详细分析企业战略选择、业务模式、合作伙伴、运营团队、技术装备、市场实现以及员工素质,应从企业发展的所在环境,在价值链和产业体系中判断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及潜在风险,能够从企业家视角上审视企业未来的资源配置需求和优化目标,避免单纯的财务数据分析和过分复杂化的数学模型,应把上述几个方面的信息进行融合思考以提出专业价值判断。
3.选择科学方法评价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分析其投资价值,这是市场化过程中得到投资者认可其专业能力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体现券商差异化竞争力的主要方向之一。在对拟发行企业的股票价值分析过程中,使用定量工具和模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应更加注重量化分析所要求的假设基础、数据来源以及逻辑继承性。对于长期的趋势和市场中不确定性较大的预测,定性分析有时可以弥补定量分析的不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诚信、投资人的理性、各种中介的自律与归位尽责、监管部门的恪守中立、坚持“三公”当好裁判等,都还有太多的缺陷与问题。因此,在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如何进行判断和使用结论就更重要了。
4.加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拟发行企业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采用专业风险管理工具,系统梳理其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类别的风险,并结合风险管理目标,界定风险管理的边界和相关策略。二是加强券商自身的风险管理,在重视合规依法的过程中,还需要从注册制的要求上扩展识别风险的范围,特别是创新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应格外关注。
5.按照注册制的要求,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不仅需要继续学习传统的金融、法律、经济以及财务等专业内容,更应该结合具体的业务对象和行业特点,系统补充相关的行业发展知识,系统认识相关产业的内在发展规律和特点,争取成为行业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能够在战略层面也成为行家里手。更重要的是,在人员的素质要求上,加强对企业管理内容的培训,应能够系统研究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市场、财务、人事等不同的管理内容,对在承销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够在知其所以然上更下工夫。
总之,注册发行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改革方向,为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券商在业务活动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全方位的创新,不仅是建立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是通过业务模式的深化和细化来主动防控风险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中谋求持久的生存与盈利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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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质异性;股权分置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付出的成本是指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公司过程中承担的成本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机会成本、监督成本和行动成本。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的市值增加,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市值也相应增加,从而给其带来的收益。很显然,该收益的大小与机构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的多少及因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幅度呈正相关。
任何一个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时都会衡量行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超过付出的成本,该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参与治理;反之,就没有动力参与治理。另外,监督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也使机构投资者要仔细分析参与治理的成本及收益,以免为其他股东提供了利益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是决定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及其积极性高低的重要因素。
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成本与收益。投资规模较大、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大。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一定的方式或手段。这些方式的使用是有一定步骤的,当前一种方式没有发挥作用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
目前来看,国外机构投资者行使积极股东权利的手段或方式主要有:委托投票权征集、股东提案、私下协商、提名上市公司为治理目标、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等几种。
另外,机构投资者采取积极主义行动最便宜的方式是投反对票或者拒绝投票,并给公司的总裁或者董事长写一封解释函,公司一般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建议。
在常规情况下,治理行动一般包括选择目标公司、提交股东议案、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以及监督协议的执行五大步骤。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分析
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问题,耿志民(2002)提出了相机治理观点。所谓相机治理,是指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状态安排企业所有权。它要求当企业的现存状态被打破时,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谈判力强的一方以企业控制权。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应采用相机治理,也就是治理行为要视企业的状态而定。机构投资者平时主要作为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只有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才会采取非常措施,如替换经理、改变企业的经营方针,直至将其转让、清算。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相机治理,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理财能力要优于治理能力,前者是主业,后者是副业,如果投入过多精力参与治理,将会荒废主业,甚至两者都做不好;对于公司而言,相机治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提高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万俊毅(2006)通过分析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表现出一系列的适度性。这种适度性体现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介入时机的选取上和介入手段的选取上。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将所有绩效差或治理有问题的公司都列为治理目标,而是从中筛选出几家绩效很差或治理混乱的公司作为重点介入对象。如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养老基金TIAA-CREF就是每年找出投资对象中的10-20家回报表现最差的公司作为治理对象。在介入时机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也不是在公司业绩一出现滑坡就积极行动,而是等公司的问题发展到较为严重而其自身不能解决的时候,才有可能介入治理。在介入方式的选取上(如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分析”所述),是有步骤地展开的。由温和的方式逐步到严厉的方式,只有当前一种方式不可行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最后,在行动取得成效后,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功成身退,不再继续干预公司治理。
总之,无论是“相机治理”还是“行为的适度性”。都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提供了新思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无须有太大负担,只需适时的相机治理,治理行为只需适度即可。
(四)机构投资者内部的异质性分析
机构投资者之间有异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导致其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有较大的差别,因而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具有不同的动力和意愿。找出最理想的监督者将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性。
Coffee教授(1991)指出,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应当遵循三项标准:一是利益冲突标准,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不会影响其监督的公正性;二是持股量标准,机构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足以合理化其监督成本支出;三是长期持股标准,机构实行长期投资,公司治理的改善能为其带来长期收益。依据Coffee教授的标准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最理想的监督者。
1 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共同基金,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出资人被赋予了在任何时候按照当天价格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力。在赎回的数量和时间问题上,投资经理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随时都可能被要求赎回,共同基金经理对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很少抱有兴趣,他们更关注短期的价格投机。这说明,共同基金的持股行为不符合Coffee教授的“长期持股标准”。相对共同基金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较弱。wind数据显示,2007年末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2205.12亿元,封闭式股票型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迭2 362.74亿元,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总规模达24 567.78亿元,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7%。由此推算,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仅为流通市值的2.6%左右。这样的规模难以对公司治理起到作用,即不符合Coffee教授的“持股量标准”。
证券公司是一级市场主体,主要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以及经纪业务,高额的固定佣金费率使其有强烈的经纪业务偏好。证券公司在自营和经纪业务中,其流动性是弱于开放式基
金的。其自营业务没有短期收益的压力,经纪业务主要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或非上市企业,类似于私募基金,要求获取短期收益的压力也不大。但由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违背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因而证券公司也无法真正起到积极的股东主义作用。
2 保险资金和银行。保险资金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长期性。保险资金从诞生之日起直到永远,都要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要保证永远的充足的偿付能力,就必须具有长期而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性的收益。因此,保险资金有一种天然基因,厌恶短期波动,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虽然保险资金使用期限长,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公司和所投资的公司之间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如保险公司通常会拥有所投资公司的债券;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提供保险产品,或帮助履行公司养老基金产品的义务,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建立或希望建立商业联系。因此,它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它会更倾向于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不是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保险资金与所投资公司的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可能,如排除这种关系,保险资金也应是一个理想的监督者。
银行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早已成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式公司治理模式,也称为银行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会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且,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在公司中肩负着各种角色(股东、债权人、董事会代表、其他的商业合作伙伴),各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目标约束,这些利益冲突,显然也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不是理想的监督者。
3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Coffee教授制定的三项标准,是最理想的机构投资者。(1)符合“持股量标准”。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以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其投资股市的规模必然也会不断增加。(2)符合“长期持股标准”。社保基金是一种负债性质的待用基金,先收后支,收支相分离并且延续积累。这决定了社保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3)符合“利益;中突标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社保基金一般不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冲击。掌管社保基金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属于政府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冲突较少。
综上所述,社保基金是最理想的监督者,其次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而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最低。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提醒我们,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进行研究时应区分不同性质的机构投资者,而不应将他们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很大原因在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中最不积极的监督者证券投资基金所占比重过大,最理想的监督者社保基金所占比重偏小。而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约各占1/3,其中养老基金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如果提高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的份额,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是可行的。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层面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大力提倡的。中国证监会曾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导向,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从实践中看,近年来管理层也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希望为我国证券市场增加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力量,但是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仍同时存在。
从法律障碍来说,例如,对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一定约束: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且不允许某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也不允许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证券的10%。当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不允许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或者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再如,对于保险基金持股的限制: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30%”。对保险资产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但这些都必然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也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从法律空白来说,例如,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缺乏有关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序的规定。在后股权置时代,国有股部分退出资本市场,绝对的“一股独大”减少了,但相对的“一股独大”仍然存在,机构投资者仍寄希望于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来实现与大股东的抗衡。
另外,与机构投资者内部治理相关的法规尚需完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由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三者共同管理,相互制衡;而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后,在“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发起”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就完全等同干基金发起人了,造成事实上的投资者利益代表不明确。
(二)证券市场
2006-2007这两年时间里,我国证券市场走出多年的低谷,指数屡创新高,股民热情高涨。证券市场的晴暖天气吸引了大量资金。一方面,新股不断上市;另一方面,开户数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基金也在不断“做大”。基民们远比股民们疯狂,乐观情绪难以抑制。为了抑制可能要产生的股市泡沫,管理层多次出台“利空”政策,如2007年一年间6次调高利率,但这些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好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证券市场的异常火爆为部分股民带来了利益,年底盘点几乎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有很高的收益。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火爆也导致了流动性过剩。这种高流动性下所创造的高收益,无疑给了机构一个暗示――流动才有收益。另外,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回归A股。却遭遇“腰斩”的下场,无疑让坚信价值投资理念的人心寒。似乎,中国的股市更适合于价格投机而非价值投资。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不利的。
(三)双重委托关系下原始投资者的态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汇集不特定多数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经理人代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并最终向基金受益凭证持有者分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体现着比较
典型的委托―关系;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中,基金的持有人是原始投资者,是资产的所有者,是真正的委托人。双重委托关系的存在,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作为委托理财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任何行为都受到背后委托人的约束。如果委托人并不认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也只能放弃。以美国来说,在行业发展的早期。机构投资者同样持有大股,但由于委托人和全社会都给予机构投资股东消极角色的定位,极少有机构投资者触犯众怒去行使股权之“手”。而随着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越来越多,“用脚投票”的成本高于“用手投票”,其积极股东行为才被寄予厚望。
在我国,双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股东一上市公司经营者”这一层关系中广泛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样,“原始投资者一基金管理人”这层关系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在我国,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多为同一机构担任,原始投资者的利益代表者不明确,而基金管理人又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营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原始投资者有理由担心,在双重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共谋,侵害原始投资者及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开放式基金更受原始投资者欢迎,也从侧面说明了原始投资者是不信任这种委托的。基金的开放式使他们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投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委托关系。原始投资者这种可能随时离场的态度,迫使基金管理人不能长久地保持与某一公司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只能追求短期收益。因而,原始投资者的态度成为基金管理人发挥积极股东作用的障碍之一。
(四)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治理尚不完善
一个机构投资者从产生到运行,存在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即原始投资者;基金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的划分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那么,这四个当事人中究竟应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益?
由我国基金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可知:首先,基金管理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导致基金托管人名存实亡,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作用无人发挥了。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其次,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最后,基金持有人无力监督。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软弱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只有处于超然地位的基金管理人才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在投资理财,还是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例如,在刚刚开始实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中,基金经理可利用自己同时管理普通基金组合和专户基金组合便利,进行反向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以助专户基金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普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而。基金管理人代表机构作为监督者是不适合的。究竟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是基金内部治理问题,也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隐蔽的程序上的障碍。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1 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 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事后却频繁暴露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等等事件。因而,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专业援助
单个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美国就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团体性组织,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C11)以及机构股东服务公司(1nstitutional SharehoIderServicesInc,ISS)。机构投资者理事会主要负责立法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游说,以强化股东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机构股东服务公司则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在履行投票表决时提供建议和咨询。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市场
【论文关键词】财务风险;控制;出口制造型企业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含义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或更大收益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始终,主要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汇率风险、存货管理风险等。财务风险的形成既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市场等环境的变化,又受内部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制定、财务风险重视度等。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完全消除,企业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的管控,避免因财务风险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二、出口制造型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1、筹资决策不当导致的债务危机
我国出口制造型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水平低、劳动力密集及资金密集的特点,在国际市场中多以买方市场为主,企业的议价能力及收款方式等均处于弱势。企业为了生存必须多方面进行筹资,企业举债经营,却缺乏完整的筹资战略规划作指导,缺乏对目标资本结构的清晰认识,很容易导致盲目筹资,使得企业资本结构、资金来源结构、利率结构等处于频繁变动中,特别是在国际汇率不断波动及国家存款准备金率调增的前提下,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投资决策失误是出口制造型企业最大的失误,投资风险也是财务防范的最大的风险。由于决策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仅凭主观热情和爱好决策。对投资项目及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缺乏周密的调查研究,对投资方案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甚至不经集体研究,个人盲目拍板,造成决策失误。大型投资决策失误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或造成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率低下,给经营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
3、资金使用不当导致企业的财务困境
一些出口制造型企业无视企业实际经营需要,为获取存款利息,将大量资金甚至流动资金存为定期存款,由短期转为中长期、由动态转为固态管理,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保障;一些出口制造型企业资金运行效率低下,供应渠道不通畅,资金调度不合理,资金预算不准确,有时会出现大量闲置资金,有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却迟迟不能到位,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4、汇率波动方向不明确导致的财务管控风险
汇率波动会给企业带来交易风险、经营风险、折算风险及税务风险,交易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折算风险体现于企业经营结果里,经营风险反映在企业的预期经营中,税务风险则在企业税收中体现。汇率的单边波动所产生的影响,企业是可以控制的,但目前人民币单边升值信号较弱,逐步呈现多边波动走势,不利于出口制造型企业的财务管控,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5、内部监管不严导致的财务资金风险
一些出口制造型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自控力差,面对收入反差和利益的驱使,极度不平衡,钻公司内部控制的空子,挪用、侵占资金。有的欺上瞒下、转移资金;有的将公司收入不做帐,据为已有;有的与他人勾结共同犯罪;有的无视法律和财经纪律,在非法定银行及投资性机构储蓄;有的将资金以高利率高风险方式借出;有的采用抽逃欺诈资金方式形成犯罪。
三、出口制造型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所谓财务风险预警主要是以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为基础,以计算、统计、分析、监控等方法为手段,设置预警指标,同时观察这些指标的变化,对企业可能或将要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警示。出口制造型企业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用科学的手段、精确的数据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出口制造型企业预先设定财务指标的警戒值,当达到或超过这一警戒值时,预警系统便发出警示,提醒财务人员及经营者注意。同时,出口制造型企业的财务预警系统还要将总体财务预警机制和部门预警机制结合运用,促进部门间的相互沟通及问题的解决,促进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转贴于
2、加强可研分析,降低筹资和投资风险
筹资活动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筹资方案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同时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境外筹资还要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市场等因素。管理措施失当会使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产生筹资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负债经营规模。投资项目并不都能产生预期收益,因此投资计划要在可行性研究的论证下,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明确投资目标、规模、方式及资金来源,投资计划要以主业为主,谨慎从事股票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投资,加强过程管控,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降低投资风险。
3、加强外汇管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为规避汇率波动方向不明确导致的财务管理风险,出口制造型企业必须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企业在做好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前提下,在出口外汇结算过程,采用财务折扣等多种方式,加快帐款催讨,降低坏帐发生比率。企业在外汇工作中还可以采用金融衍生业务、信用保险等规避汇率变动风险。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应收帐款保理业务、远期结售汇等,企业应将金融产品提前研究透彻,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可将企业应收帐款坏帐损失进行转移。同时,出口制造型企业要加强汇率走势的研判,及时做出抉择,选择最佳方案规避汇率变动风险。
4、做好财务预算和分析工作,提高财务风险的控制能力
在财务管理中财务预算即为事前控制,财务分析即为事后控制。出口制造型企业财务部门要组织编制一套完整的预算考核体系,既能体现企业的未来生产经营趋势,也能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覆盖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趋势绝对值和相对值紧密结合,把生产经营预期与财务指标紧密结合。同时坚持谨慎性原则,建立风险基金,在损失发生前预提用于防范风险损失的专项准备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按经营及预算的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加强监管职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出现的偏差,有效遏制不良事态的发展,做好定量管理和定期监测工作。同时,财务部门应强化财务分析职能,及时的分析财务数据,将多种指标结合起来,层层深入进行分析判断,并用发展的眼光来分析指标的变化,洞察财务状况变动的本来面目,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建立风险档案,吸取教训,避免同类风险的再次发生。
5、做好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一、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债券融资概述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金融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其体育产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非常普遍,尤其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等国体育场馆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大规模进行,体育产业债券在体育场馆融资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国外发行的体育产业债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体育债券,包括税收支持型债券和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一种是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而出现的体育债券,叫做资产支持型债券。
税收支持型债券(tax-backedbonds),也叫一般债务型债券,是以政府税收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由政府的一般征税权力担保,主要以政府一般的财产税收来偿还,这种债券只能由有权征税的政府发行。它的发行通常需要得到公众投票同意,难度较大。但由于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成本较低。例如,2002年5月美国田纳西州孟斐斯城发行2.5亿美元的税收支持型市政债券,为NBA的灰熊队兴建新体育馆,债券的偿还资金主要来源为市民消费税、酒店税、旅馆税及租用汽车税等。
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bondsbackedbyprojectrevenues),也叫无担保债券,是以项目的未来收入作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是由政府所属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特定的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融资而发行的债券,发债主体往往没有课税权利,债券主要依靠项目运营产生的收入偿还,因此通常被称为收入债券,这些收入可以是各种优惠、门票收入或者广告权等。这种债券和一般收入债券很相似,但却不需要获得公众投票同意,因此颇受欢迎。在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中,无担保债券约占2/3,一般债务债券约占1/3。例如,2000年美国职业冰球联盟下属的纽约岛人队发行了2亿美元的收入支持型债券,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该队参加美国职业冰球联赛所获得的巨额有线电视转播费和丰厚的主场广告收入。又如,2006年7月英超劲旅阿森纳发行了5亿美元的收入支持型体育债券,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为投入运营的酋长体育场的门票收入。
资产支持型债券(asset-backedbonds),指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这些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资产支持型债券融资的流程是:发起人将被证券化的场馆资产(如会员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等)出售给一家特殊目标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被证券化了的场馆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债券。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清偿所发行的债券,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发行有政府担保的债券),政府将用税收给予补偿。在国外,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支持型债券在体育场馆融资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例如,美国科罗拉多州新建的PepsiCenter体育馆和洛杉矶的StaplesCenter体育馆就是通过资产支持型证券进行融资的;国际足联为解决其财政危机,在2001年就销售了由2002年日韩世界杯赞助商提供的收入来支持的债券;欧洲的一些著名足球俱乐部和美国的部分体育联盟也纷纷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融资。
二、我国发行体育产业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为体育债券的发行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我国体育产业在上世纪80年代初露端倪,但真正发展是在90年代以后,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政府对体育职能和发展方向的确立,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原国家体委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在1994年和1996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体育产业被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体育运动从单纯重视运动竞技到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并重的观念转变,体育系统内部在从多种经营创收活动向以挖掘自身价值和经济功能的“体育产业本体”化转变,体育产业借助于竞技体育、大众体育的载体得到迅速发展。在对体育产业投资方面,社会各界正在从对体育零星、偶然的赞助行为向经常、系统的投资转变。在体育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1998年,体育产业的产值为1400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2%,30%的增长率显示着其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我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一致将其作为重点产业加以发展,体育产业在2001年成为国家统计局正式进行统计的产业。国家体育总局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力争体育产业2010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左右。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以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为我国体育产业带来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体育产业取得的这些成绩为体育债券的发行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二)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体育债券的发行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已有多年发行和管理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的经验,为驾驭体育产业债券市场创造了条件。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等市场中介机构,也能够为体育产业债券的发行、承销、评级、流通转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也为转移体育产业的发债风险、提高广大投资者对体育产业债券的信任度,从而增加债券的流通性提供了保障。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下功能完整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及金融监管和调控体系,体育产业债券发行所需要的金融环境已初步具备。以政府信用为最终保障的体育产业债券在发行规模和信用级别等方面都具有优势,体育债券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极具发展潜力的品种。
(三)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体育债券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GDP和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增长。我国2003年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沿海一些省份如广东、上海、浙江等更是突破4500美元。人均GDP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水平也在显著提高,收入的增长需要市场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来实现居民剩余资产的增值。但是,我国可以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方式还十分有限,除了银行存款和购买股票外,很少有其他的投资方式。从银行存款看,近年受通货膨胀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在银行的实际存款利率水平很低,有的时候甚至为负值;从股票投资看,这几年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很大,大部分投资者收益不佳。因此,许多居民都在寻找一条收益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渠道,如果能够推出体育债券,将会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投资选择。
(四)奥运债券的发行为体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后,巨大的资金需求是北京市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难题,当时据相关机构估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投资额将在3000亿左右,其中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将投入1800亿人民币。时任北京市长的刘淇提出,要在政府出资的前提下,探索市场筹资的新渠道。在北京奥组委出示的一份《奥运行动规划》中也显示,2008年奥运“要坚持以市场化筹资为主的原则”。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2008年奥运会场馆项目——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建设对体育债券融资进行了初步尝试。国家体育场项目造价约35亿元人民币,北京市政府招标选择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2003年8月,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中标。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达成的协议,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国资公司)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中信联合体提供体育场项目总投资的42%,其余58%由北京市政府出资,项目公司获得2008年奥运会后30年的国家体育场经营权。其中,北京国资公司代表市政府出资的20亿元由市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以奥运工程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同时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奥运债券的承销权。奥运债券由国资公司发行,可以看作是准地方债券,其本息的偿还来自举办奥运的收入、日后的场馆经营收入以及北京市政府因举办奥运而间接增加的财政收入。
奥运债券的发行给我们提供了政府融资修建大型体育场地的新思路,这对于拓宽融资渠道、吸纳社会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为我国今后发行体育债券融资提供了经验。
三、我国发行体育产业债券的基本思路
(一)债券种类的选择
发行体育产业债券,首先要选择发行什么类型的债券。前面我们分析了西方国家目前发行体育产业债券的三种类型,即传统的税收支持型债券、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和创新的资产支持型债券。从这三种类型的债券看,创新的资产支持型债券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发行和运作需要发展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所以暂时还不宜选择发行资产支持型债券。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们可以选择发行税收支持型债券和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从这两种债券的性质看,税收支持型债券只能由有权征税的政府发行,属于政府债券类型,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是由政府所属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特定的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融资而发行,属于企业债券类型,我国体育产业债券的发行可以灵活选择这两种类型的债券。
(二)债券发行主体的选择
一般来说,体育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最主要的是修建体育基础设施,如体育场馆。例如今年北京承办奥运会,2010年广州承办亚运会,资金投入主要是修建比赛和练习场馆以及围绕奥(亚)运村、新闻中心、地铁运输和市政基础的建设投资,这些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仅仅依靠政府投入难以满足,还必须动用社会力量来解决,可以分别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税收支持型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收入支持型债券)的方式来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例如广州亚运会筹资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可以选择广州市政府发行以地方政府的税收做担保的市政债券来解决;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所属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债券主要依靠项目运营产生的收入偿还,这些收入可以是各种优惠、门票收入或者广告权等,2003年8月在为北京奥运会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建设筹资中,北京市政府与由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和北京国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合作发行奥运债券筹资,解决了体育场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债券发行方式的选择
按照债券的发行对象,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方式。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一般以少数关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为发行对象,不对所有的投资者公开出售。公募发行是指公开向广泛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鉴于我国体育产业领域只有2003年北京国资公司发行了准市政债券性质的奥运工程企业债券,为避免发行的失败,我国体育债券最好也向奥运债券的发行一样,采用私募发行的方式发行。具体做法是由证券承销商全部买断所有体育债券,并负责全部债券的销售工作,以保证体育债券的全额认购,将发行失败的风险转移给承销商。同时,也可以激励承销商积极推销资产债券,降低成本。此外,还可以由证券承销商组织部分机构投资者认购大部分体育债券,以保证发行成功。
(四)债券投资主体的选择
和一般有价证券的投资一样,体育债券的投资主体也分为两部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应当是体育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奥(亚)运会结束后,体育场馆和体育基础设施的真正使用者应该是广大的社会居民,按照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广大的居民应该是体育债券的投资主体,使体育债券发挥利用民间投资为公用事业建设服务的功能。同时,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应当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因此,可以引入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基金等集合型投资工具间接投资于体育债券,拓宽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