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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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诉讼资格
一、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民事主体致使环境遭到或可能遭到破坏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面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害危险时,主体有权利通过民事环境公益司法程序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共环境权益,而不是个别民事主体的私人权利,尽管其诉讼结果存在间接维护个体利益的效能,但仍区别于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诉讼。因此它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它的原告资格范围广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第二,不仅民事诉讼法,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域外规定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公民诉讼构成。该制度最早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中第304条中得以确定,即任何人(不论是受到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有权自己对任何人提讼。这一诉讼法案并未限制原告资格与该案的利益关系。它的确立体现在1972年的联邦《清洁水法》中。该法采用了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环境保护团体”的概念,首次以“环境保护团体”作为原告主体。同时,在2000年“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一案中,法院对“该行为具体侵害社团成员”的条件适度宽限,原告只要证明特定涉嫌违反联邦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所关注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也可承认该启动要件。
美国的公民诉讼模式赋予了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而监督相关环境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
2.英国:
英国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主,即对于个人受到的侵害较少,使受害当事人难以出庭,可通过此方式将受害者们成立为一个诉讼团体,并记录每个人的受侵害次数。20世纪60年代时集团诉讼制度也被广泛运用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一般来说,公民起初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能通过检察长的名义就违法行为向检察长请求并提讼,此制度又叫作“检举人诉讼”。此外,经检查长同意,某些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也具有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1860年的《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进行干预的权利,突出表现在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公共用地等案件中。除此之外,经政府认可具有诉权的社会团体也能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
2.德国:
德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团体诉讼制度,就是使得某一些行业团体有权实施诉讼。为防止诉讼泛滥,立法机构严格限制了团体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一,社会团体必须是合法性组织,并且事先成立;其二,团体应有一定规模;其三,团体须有以维护某种公共利益为目的固定章程。
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各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部分省市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派学者观点,我国在司法领域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环保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这四类原告主体都具有各自的利弊。
(一)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物质条件和法律能力上都具备先天性的优势,但国内学者也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疑问。其一,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其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讼。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以监督法律在民事领域的实施为目的,若其一旦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在身份上成了实施法律者,具有矛盾性,这将会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其三,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不一定具有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因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使上诉权、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法院的裁决。
此外,有的学者提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但须受一定条件的制约。然而这种观点仍被认为其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保行政部门
环保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机关,在环境污染类事件中是最具专业化的,但一些学者认为,其一旦拥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则与其本身的职能相矛盾。环保部门本应处于社会公务事务管理者的地位积极行使其法定的公权力,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干预,发生环境侵权事件后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但当其作为原告具有诉讼权利时,就会有利用司法掩盖其应尽行政职责的嫌疑,这不利于社会对行政执法权力效力的影响,也会造成环保部门工作的懈怠。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很可能是自身的确无法行使,并非怠于行使行政职权。
(三)环保组织
环保组织作为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人们自发组成的组织,在诉讼的积极性上比公民个人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我国过多数量的社会团体以及诉讼的泛滥,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应当被制约。除了需具有固定的章程和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应当限制其成立年限,且应有完备的高职业化的法律人员。
(四)公民个人
按传统诉权理论的观点,公民个人是环境污染事件中直接的受害者,理应具有合理的诉权。然而现阶段学者却多数反对。其一,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对公民作为适格原告的立法态度是反对的,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将公民个人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畴内,这可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民个人欠缺诉讼能力;二是过高的个人诉讼成本及成本与收益失调;三是可能会导致诉权泛滥。综上,基于目前我国的整体司法环境,该制度的缺乏一定操作性。
四、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的提议
(一)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原告主体的规定太抽象,有必要进行探讨并在法律条文中罗列出来。“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后者如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部门;“有关组织”应当是环保组织等专门社会团体。
(二)建立有层次性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参考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涉及到了原告类型之间的顺位问题,应当以社会组织为第一序列的原告主体,行政机关紧随其后,将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门槛,摒弃公民个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1.社会组织:
将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序列适格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私法自治。相比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在私法领域出现与私法自治所倡导的更为契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社会组织以环保组织为主要,因其自身的法定职能与专业性,环保组织在解决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现阶段环保组织的资格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后果就是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诉讼成灾。
2.行政机关: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行政机关主要指环保机关。虽环保机关具有行政权,可以处罚侵害环境的行为,但此行为有时并不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赋予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去解决行政处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侵害环境行为出现时,若其行政处罚对于环境利益并无益处时,便可将环保组织列为共同原告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环保机关可以自己提讼的唯一情况就是,环保组织迟迟未。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在我国并无太多争议。然而检察机关的原告诉讼资格同样需被制约。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机关,一旦有了侵害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督促环保组织与相关环保行政机关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只有在二者都不提讼时,检察机关才作为原告适格主体进行诉讼。
4.公民个人:
由前文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公民个人并无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个人想对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讼的唯一办法就是:环保组织、环保机关或检察机关代替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教学实习包括课程实习和生产实习,是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学以致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职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重要途径。
1.课程实习。
课程实习安排在大学二年级,在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学分(时)数以及实习要求和考核方式。实习场所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园区、大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政府环保部门等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的形式包括参观考察以及专题调研等。
2.生产实习。
生产实习是学生完成《环境化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学》、《生态学》、《环境微生物学》等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学习后的综合性实习,在大学三年级下半学年进行生产实习。实习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环保部门、研究院(所)或在本校进行科研实习等,要求学生上岗实习,直接参与教师科研工作。
3.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与具有良好环境行为、环境绩效的研究机构、企业集团、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有效科研的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一个拓展视野、亲身体验的场所。通过有经验的环保技术专家指导学生实习,进行现场教育。通过课程实习、生产实习等过程,让学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及自身的不足,明确学习的目的,激发学习的动力,提高综合素质。
二、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科学专业社会实践应当与专业培养计划有机结合,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学生需求、专业特色、学生成长阶段和认知规律,实施分类教育。将社会实践纳入本科培养计划,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学时数,制订相应的规范。学生的社会实践形式包括校园文化活动、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公益活动等。
一、建立忧患意识
古人曾说:居安思危。因此,普及环境意识,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使每一个学生增强环保的责任感,已势在必行。让学生从生活深层次认识到,我们现在生活的环境并不都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在很多领域已在发生恶变。因而,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从源头上去扼制环境问题的发生。
1.科学的认识环境问题。我国虽有众多的江河湖泊,水资源占世界的第六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水资源南北分布极不均衡,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由于工业、生活污水大部分直排湖或江中而远远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生产水体的富营养化,每年夏季蓝藻疯长,湖水发绿发臭,水的污染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可利用量。由此可见,环境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人们不合理的行为造成。
2.培养学生的环保品德。环境保护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在地理等学科的课堂教学中结合相关知识的讲解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外,更要在平时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建设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方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外出旅游时在爱护景区的花草树木等方面进行教育,主要是侧重在环保的社会意识、道德意识上的培养。
二、培养绿色意识
环境是公众的环境,环境保护理应是公众的共同责任。为了培养学生的环保法制意识,我们可以采用举办环保法制知识讲座,组织学生观看环保教育主题片案形成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教育。如利用校园内的板报、广播、画廊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制法规,适时地开展环境教育系列试问、演讲、绘画、手抄报、废品回收等竞赛活动,让学生逐步懂得每个公民、法人和组织都享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懂得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日常生活是教育的大课堂。将日常生活中的环保因素赋予其生活教育实践的功能,让学生通过看环保现状、问环保知识、集环保信息等途径,增长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2.课堂教学是学习环保知识的主渠道、主阵地。环保教育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把环保教育列入课堂教学计划,做到时间上有保证,才能使环境教育落到实处。
3、社会是环境保护的主体。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对学校附近河流进行小样分析、对学校周围大气层、噪音污染的调查,写调查报告和环保小论文。
三、树立参与意识
环境教育是“学中做”的教育,非常需要通过学生的亲身经历来发展其对环境的意识、理解力和各种技能,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需要每一个的积极参与。学生自觉参与,是搞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1.与学科教育相结合。除了通过环境教育课时对学生进行环保知识的传授外,还可以通过地理、生物、化学物理等学科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和环保技能的传授。通过各学科渗透环保教育,可以起到强化环保意识的作用。
2.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结合创建文明卫生街道、居委、新村、小区活动组织学生参与校外的公益性活动。如打扫街道、擦洗交通护栏、清理花坛草坪等,共青团员还向市民印发环保倡议书。
3.与行为习惯相结合。要求学生爱绿护绿,不乱扔乱抛杂物,不在墙上桌上乱涂乱画乱刮。自觉保护自己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4.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课外活动。通过进行环境与健康知识竞赛,办理板报,环保专题论文比赛,成立以人与动物、人与植物的关系为内容的科技兴趣小组等活动形式,激发学生学习宣传环保知识的热情,丰富学生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论文关键词: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环境公平
一、环境权利弱势群体的提出
弱势群体对社会公众而言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近年来,各个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从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给予了很多关注,并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礼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从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看出,学者们大多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很少关注到在环境资源权益分配与享有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一个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群体。
环境弱势群体的概念是学者们在研究环境公平理论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即,每个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资源和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每个公民也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环境公平既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而又最恒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又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法律价值,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在研究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风险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这就产生了环境不公平的现象。从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的成本普遍向弱势阶层转移,大量出现“强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的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体现在城乡之间突出表现为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大量向农村转移。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基本上来自工业污染),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到l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中国城市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农村的环境为代价的。而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健康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的威胁。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有效保障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对农民在环境资源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的法律救助,以实现整个社会环境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是每个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及法学者应该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
(一)农民环境权的实现缺少法律保障
1.现行法律不完善,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虽然对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有所涉及,但是还极不完善,规定非常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农村环境保护被法律边缘化,农民的环境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农民环境权实现无法可依。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人权,是各种环境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公民财产权、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中国,无论是宪法、民法还是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没有对公民环境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在在遭受侵害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提起诉讼,加之中国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就使得农民的环境权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农民环境权利的救济渠道不通畅,从根本上阻碍了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3.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差。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执法力度不够。在中国农村环保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在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部门,而目前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队伍力量薄弱,有的县甚至还没有环保机构,至于乡镇主管部门,其环境管理力量更弱,大多数都只安排一个人兼管环保工作。环保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精,使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难以到位,各项环保方针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相关权利支持
1.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未确立。虽然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已经从法律层面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和内容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环境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堵塞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沟通渠道。在广大农村地区,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由于其外界及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对环境的状况、环境信息几乎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自己环境权益的参与、保障和救济。
2.农民环境参与权实现程度低。中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已建立,在发达地区,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农村,一方面由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忽视,为农民提供环境参与的机会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环保知识的欠缺和权利意识淡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缺乏主动了解的积极性,对于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不能很好地予以配合,缺乏向专家进行环境影响咨询的意识,在环评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中也很少能见到农民的身影。
(三)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经济支撑
1.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农民环境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农村经济落后,广大农民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都非常薄弱。一方面,农民自身对影响甚至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在路边、沟渠边、责任田里随处丢弃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家禽家畜的粪便、夏收季节大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等等;另一方面经济上的窘迫和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得农民常常为了获取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环境权益成为眼前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同样因为贫困,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从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2.政府对农村环保资金投入缺位,环保基础设施差。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公益工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致使基本的环保设施空白,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严重。同时,由于农村的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经济效益相对较低,且欠缺相应的奖励机制,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缺少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有效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已经遭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村地区环境难以恢复,农民也无法改善其生存环境。
三、农民环境权利实现的路径在何处
笔者认为,要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维护农民的环境权利,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完善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目前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威胁,而中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在遏制污染转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加快该领域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污染转移控制。
2.加大对农民地区的经济扶持。针对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现状,要始终坚持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一方面,国家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环境保护治理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3.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农民环境利益问题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妨碍了受害群体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和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其他措施,首要条件是必须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确立知情权与参与权,在程序意义上建立环境权的利益一权利一救济的机制,开辟农民主张环境利益的现实渠道。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管辖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定义,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民事合法权益,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讼,同时也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担当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开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理所当然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具体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属于第二种观点的,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和合法环保组织提讼。
二、适用案件范围
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事项。第二,排除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排除下列情况: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各项费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预市场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进行干预所实现的利益等。”可见法理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相当宽泛,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列举的只有两项,而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就给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来看,仍然几乎全部是环境污染案件,这并不表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哪些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
三、管辖法院
从各地法院现有的内部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只有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管辖。这一现实情况是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因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顾及其特殊性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其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一致。第二,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和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已有的案例显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层层上报并只能在获得最高院和相应司法部门的默许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这些因素都不能作为提升法院管辖级别所应当考虑的内容。第三,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实践上的丰富和立法上的完善,进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是一个增长的趋势,因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主体上的宽泛并不代表着民事公益诉讼就一定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针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小抓起,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是每位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从生活入手、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所喜闻乐见的环保体验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可是这个村庄正在被人类制造出来的各种环境灾难所威胁:水污染、空气污染、植被萎缩、物种濒危、江河断流、垃圾围城、土地荒漠化、臭氧层空洞……
作为居住在地球上的村民,我们不能仅仅担忧和抱怨,而必须行动。意识到那种无节制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生活方式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根源,我们必须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来善待地球。这种生活方式的形成必须从培养环保意识、环保观念入手,尤其是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各科教学的渗透教育。
我们政治教师肩负着在21世纪提高整个民族环保素质的时代重任。因而不仅要提高自身的环保素质,还要具备对少年儿童进行环保教育的知识与能力。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小抓起,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是每位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生态道德素养如何,不仅对现实的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更决定着未来的生态环境状况。青少年学生的生态道德,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实践。而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渗透环保教育则是一个重要的时机。那么政治老师怎样才能充分地利用好这一时机呢?
一、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结合教材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在课堂教学中要深入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特别是那些渗透了“绿色意识”的内容,要把它讲深讲透讲活,充分发挥教材在环保教育方面的潜力。这样才能在长期潜移默化中达到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目的。例如,讲植树造林对保护改善环境的作用时,举例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次性筷子,它的原料是树木。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树长成需要十年时间。树木有涵养水源、产生氧气、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的作用。一次性筷子的大量使用使得大片树林被砍,使得森林面积锐减,水土流失,温室效益,特大洪灾和沙尘暴等环境问题越来越明显,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如,在讲《生存的空间》时,让学生探讨“食物链与人”的关系,分析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使学生意识到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以上事例介绍及对比,可大大激发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热情,使学生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花草树木,阳台养花种草,植树节每人争栽一棵树,把爱护、美化我们的环境变成了一种由衷的自觉行为。如在教学“自然的声音”这一单元,就是我们渗透环保教育的好时机。在讲述人类的朋友---自然之后,再把学生的注意力转到人类是如何对待自己的朋友上来,强调人们对自然的严重破坏,并举出一些实例,使学生认识到由于人类的过度消耗,自然资源日趋枯竭,环境日益恶化。人类的大自然母亲在!人类的大自然朋友在哭泣!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亲近自然,感激自然,保护自然,做大自然的朋友。其实,保护大自然,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也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并以此为契机,引导学生树立环保意识,转变学生的观念,为美化我们的家园献一份心尽一份力。又如在教学“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一专题时,我们就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走出学校,走进工厂企业或社区,让学生亲自去调查,亲自去感受,亲自去体验。以此来增加学生对环保作用的认识,增加对大自然的热爱与向往,使“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成为学生所追求的目标。
二、从生活入手,结合生活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生活是最生动的课堂。教师应把环保教育与学生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做个“有心人”,善于调动学生,引导学生环保要从身边做起,并使之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一种时尚。
只有环保意识是不行的,还要有把这种意识转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并使之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保护环境”并不是一句空话,是所有公民都应该具备的基本观念和意识,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从身边的一些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我们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不能仅停留在让学生明确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上,还要通过教育让学生能够在平时的生活过程中能够自觉自愿地留意身边的小事,留意自己的言行,尽量减少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且能够向身边的亲友宣传环保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乱扔废旧电池、垃圾分类放置等这些行为不过是举手之劳,只要稍加注意,就是在进行保护环境的工作。我们就是要让学生具备这种日常生活中的环保意识,能够自觉地在行动上得以体现,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从身边事做起,从小事做起;促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提高文明素质,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绿色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环保教育才是有成效的,才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利用课外活动渗透环保意识
结合世界水日、环境日、土地日、戒烟日、植树节等纪念日,可以搞专题讲座、举办墙报专栏、观看环保专题录像、举办环保知识竞赛等普及环保知识,还可以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向人们进行环保宣传,从而为环保活动大造声势,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环保的社会风气。还可以引导学生对学校周围的环境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如,开展黄河水资源调查、农贸市场塑料袋使用及危害等系列社会实践活动。还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如到公共场所打扫卫生等。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既增强了教育效果,提高了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也激发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去。
四、 我们要通过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所喜闻乐见的环保体验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亲身体验大自然,引导他们参与开发区环境建设实践,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树立“环境人人有关、环保人人有责”的观念
“绿驼铃”是甘肃省第一个非政府环保组织,为了它的发展,发起人之一赵中辞去了公职。如今,绿驼铃的志愿者们依然在各地默默无闻地开展着工作。今年,他们在甘南玛曲启动了“甘肃草原生态旅游项目”,试图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帮助牧民生计转型,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赵中说,“绿驼铃一直在环境保护公益领域坚持。虽然外部环境、自身发展不断变化,但绿驼铃的使命不变,所坚守的理念不变。”
2014年6月底,兰州和很多城市一样,启动了公共自行车系统民心工程,非常受欢迎。
而早在2006年,绿驼铃就在兰州推出骑车绿色出行环保活动,除做了大量宣传活动外,还购买了几十辆自行车扩大活动的影响。活动坚持了一年多,反响很好。
“不能说是绿驼铃的活动推动了兰州这项民心工程,或说有多少影响。但在我们看来,当年活动对大家潜意识的影响还是有的,对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也是一种参考,对氛围的形成是起了一定基础作用的。”绿驼铃发起人之一赵中对记者说。
作为甘肃第一家致力于中国西部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环保组织(NGO),绿驼铃先后开展“绿地图”、“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项目,现在,他们做的项目更加细微,更加具体。
“到更偏远、更基层的农村去,扎实地做些具体的事情。”这种对团队发展方向的设想,让赵中自己也吓一跳,但他还是带领绿驼铃毅然走上了这条路。
首尝众筹
3月9日,赵中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个帖子:“保护黄河母亲之肾―玛曲草原”。这是绿驼铃为推进玛曲草原社区生态旅游,在众筹网上开展的募捐活动。
截止到5月8日,绿驼铃首次尝试众筹方式募集两万元获得成功。“共有128人参与,筹得20551元,是计划两万元的103%。项目可以按照计划时间推进。”赵中说。
赵中告诉记者,今年绿驼铃已在甘南玛曲启动“甘肃草原生态旅游项目”,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帮助牧民的生计转型,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探索以生态旅游增加牧民收入,由此控制牛羊数量,减缓草场退化的速度。希望这种探索能实现牧民生活和草原环境改善的双赢。”赵中说。
绿驼铃志愿者们为项目实施制订了详细的计划。从4月1日开始,用十天左右的时间,通过众筹来的资金制作了2000份玛曲体验式生态旅游宣传材料;4月20日之前,要印刷1000套以玛曲草原风光、风俗文化为主题的明信片;4月底前,还要组织牧民参加旅游服务接待知识培训,并到青海参观实地体验旅游点。
赵中说,社区生态旅游的重点是将环境保护与当地的结合。志愿者将对牧民进行培训,让牧区藏民族保护神山圣水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把环境保护变成人们自觉自愿自发的活动。同时,也呼吁游客要遵守草原生态文明。
“这些都将是志愿者工作的重点,目前进展较为顺利,但效果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赵中说。
草砖房的尝试
绿驼铃总干事徐定艳还未发表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是以绿驼铃参与地震灾区重建的个案研究为题,其中提到2010年茶园村茶园小学的重建。
茶园村就是绿驼铃团队尝试下沉到农村,集中力量做一点实事,建立首个生态社区的地方。
那时,赵中和他的绿驼铃团队已经广为人熟知,但他们一直活跃在城市里,几乎没有涉及农村。按赵中的设想,如果团队转身到农村去,让村民能够接触到宣传与教育,使他们的意识发生改变,这种力量也许会产生惊人的效果。还可以尝试把保护环境与扶贫结合起来,趟出一条新的公益环保之路。
“选一个村子,长期驻扎那里,陪着村民们一起重建,和他们一起生活,再把环保与改变的思想融入到这个村里。”赵中也被自己这想法吓一跳,然后又问自己,怎么不能呢?
茶园村是赵中启程的第一站。
茶园村隶属于甘肃省文县中庙乡,是2008年汶川地震中全县受灾最严重的地方。这里层峦叠嶂,气候温和湿润,盛产茶叶,有“陇上江南”之称。但因交通不便,使这里的村民和外面世界沟通变得困难。
赵中每次从兰州市到茶园村,都要走一个大Z字形路线:他需要乘火车先从兰州到天水,再进入陕西宝鸡,接着到达四川广元。然后再换长途汽车票,北上四五个小时到达“渭沟河口”。这里仍不是终点,他还需步行一个多小时,才能到达藏于群山中的茶园村。
赵中一度是村民眼中的卖货郎。他从市里给村民捎来那种两三百元的手机,而这个价格比镇上的要便宜百十来元。当然赵中完全是义务的,他只是希望以此拉近与村民的关系。
赵中的计划,是在这里建起社区互助模式,并让草砖房成为灾后村民的一种选择。
草砖房,是把稻(麦)草用机械压制成草砖,然后以草砖为基本建材而建成的房屋。与传统的砖房相比,草砖房具有保温、保湿、造价低廉、抗震性强等优点。
“这项技术起源于美国19世纪90年代,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安泽国际(中国)救援协会于1998年把该技术从美国引进,并援助建设600多套民居和学校。”在赵中看来,把草砖房推荐给村民,并提供一定的帮助,农民自然会接受。
但是,赵中在茶园村辗转五个多月,挨家挨户上门宣传草砖房的优势,并领着村民到四川建好的草砖房参观,但没有一个人愿意率先吃螃蟹。
就在项目眼看要失败的时候,一个来自上海的资助电话,又让赵中兴奋起来。上海的一家公司表示,愿意出资60万元,为茶园小学修建生态草砖校舍。这个方案正中赵中下怀,他的想法本来就是通过建生态公用建筑,引导村民自建房。
茶园小学开建了,赵中和志愿者们挽起袖子干起来。村民们也从最初的抵触,不愿出义务工,渐渐地加入到工程建设中来。
2010年9月,茶园小学主体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结束后,有4户村民也决定建草砖房。
让赵中欣慰的是,这些草砖房,学校和村民直到现在一直在使用。
水污染地图
赵中告诉记者,以黄河为主要关注点的水环境保护项目自2006年启动,一直延续至今。此外,2005年启动的玛曲草原生态环境考察也在继续中。
“之所以这两年在媒体的消息不多,主要是绿驼铃团队开展的活动多在社区,除了正常进行系列调查、巡护、监督,社区发展培训和体验活动多一些。”
赵中和绿驼铃成名于甘肃水环境保护项目。这也是赵中2009年被美国《时代》杂志评选为年度“环保英雄”的主要原因。
2004年11月,22岁的赵中和朋友发起成立了甘肃第一个民间公益环保组织“绿驼铃”。他当时还是中科院兰州近代物理研究所的一名助理工程师。2007年初,他辞去公职,专心做了一名环保志愿者。
甘肃位于黄河上游,黄河第一湾流经玛曲草原进入甘肃境内。省会兰州是黄河惟一穿城而过的城市,自古以来就是连接中原和西域的要塞,是黄河天堑的重要渡口。
“黄河也是兰州最主要的水源。对生于斯,长于斯的甘肃人来说黄河意义非凡。然而,水质受污染,让黄河和甘肃人承受着难以言说的痛。”于是,赵中以“黄河上游污染的监督者”身份走进人们的视野。
今年4月17日,民间公益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凭借能提供全国380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河流水质信息的蔚蓝地图APP,成为关注全球问题的“斯科尔社会企业家奖”四位获奖者之一。而早从2006年开始,绿驼铃就为“中国水污染地图”做最基础的调研工作。
赵中回忆道,2006年8月15日,马军老师来到兰州参加“绿色记者沙龙”活动。当时马军刚回到中国不久,还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在会议间隙,他向马军介绍了绿驼铃,马军分享了他要做一份“中国水污染地图”的设想,也展示了一个叫“美国十毒”的网站,并说他的目标就是做一份这样的网站,告知人们到底谁在污染我们的河流。
赵中说,“我当时非常认同马老师的理念,双方很快就开始了合作。当时绿驼铃团队主要参与的工作就是从网上收集甘肃水污染企业的名录和信息并归纳建档,然后对收录到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GPS定位,并将以上信息发给马老师加入‘中国水污染地图’。”
连续三年, 赵中每年平均调查50多家把污水和有毒物质排放到黄河的企业,并提供给“中国水污染地图”。地图中90%的甘肃污染企业都是绿驼铃发现并调查取证的。
赵中说,如今绿驼铃也面临着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亟须加强的问题。“马军老师也尽其所能地帮助绿驼铃,安排有环境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和绿驼铃一起实地调查和审查。”
个人英雄时代已翻篇
目前,赵中担任绿驼铃的理事和顾问,由项目执行者变成了支持者,为团队发展运筹帷幄。
绿驼铃总干事由徐定艳担任,全面管理机构的各项事务和项目开展。徐定艳是社工专业的毕业生,已在绿驼铃工作了八年,经验非常丰富。
赵中说,在环保公益领域,由大佬们一呼百应的时代已经过去,仅靠高尚道德来感化人,持续性很有限。只有亲力亲为坚持才能看到结果。
“草根公益人士的崛起,是希望所在。他们需要的是踏踏实实做事。普通人的生活细节,也可以随处体现环保理念,人人都是环保参与者。”赵中说,“十年前绿驼铃最大的困难是告诉公众认识环保,十年后公众大多有了一定的环保意识,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引导公众实践环保行动。”
这些歌曲总能让我们回忆起许多年前的夏夜,大片大片的萤火虫围绕在孩子们身边。然而,在现今80后、90后的儿时记忆中却极少有萤火虫的身影,有人甚至从未见过萤火虫。近几十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萤火虫的栖息地遭到了严重破坏,作为环境指标生物,对于环境变化反应敏感的萤火虫越来越少,甚至濒临消逝。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付新华是中国第一个研究萤火虫的博士。2000年,付新华正在读研究生,一次偶然机会,他在路边发现了一个闪亮的光点,好奇之下,他把这只小虫带回来了实验室,从此,源于内心的爱,他开始了十多年的寻萤之路。小小萤火虫对我们人类到底有多重要?除了诗词、歌曲中有关萤火虫的浪漫表述,对于萤火虫我们还了解多少?付新华又在做着怎样的萤火虫研究呢?
“照亮萤火虫”
《大学生》:知道您目前很忙,正在做实验。能介绍一下您一直都在做萤火虫的哪些方面研究吗?
付新华:我主要从事萤火虫的分类研究、行为学研究、化学生态学研究、分子学研究以及萤火虫的生态复育研究等。萤火虫分类工作主要是调查全国萤火虫的多样性及其生态环境状况,绘制中国萤火虫地图,建立中国萤火虫资源库;行为学主要研究萤火虫的闪光信号交流(付老师实验室具有亚洲唯一一套分析萤火虫闪光信号的软件)、萤火虫的选择行为等;而化学生态学主要是针对萤火虫性信息素的研究;分子学主要是进行选择的分子鉴定等;生态复育主要是进行萤火虫的保护研究。今年3月份我们成立了内地首家萤火虫保护公益组织“萤火虫自然保护研究中心”,进行萤火虫的生态复育。
《大学生》:我知道您一年中有很长一段时间会在田间地头做田野调查。能以今年为例,来向我们介绍一下,您这一年内的工作安排吗?
付新华:我们的野外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至11月。以今年为例, 3月至5月份,我们在海南进行了萤火虫多样性科考调查,随后了海南省的萤火虫地图,同时3月我们还启动了“公民科学家”活动,征集全国志愿者加入到萤火虫多样性科考中来,加快全国萤火虫多样性科考调查的进程。5月份我们又转战湖北境内进行科考以及进行野外科学实验。7、8月我们对中国红树林的萤火虫多样性进行了调查,并了中国红树林萤火虫多样性报告。6至8月,我们还同时对南京的萤火虫进行了野外调查,南京萤火虫地图正在绘制中。9至10月我们将进行萤火虫的多项实验,如野外行为实验、性信息素相关实验等。10至11月主要进行萤火虫复育基地建设。剩下时间主要是进行论文和科研项目撰写以及学习等。简言之,就是夏天田野调查,冬天蛰伏写论文,挺忙!
《大学生》:除了华中农业大学,目前,国内还有其他高校或者其他老师、组织在从事萤火虫方面科研工作吗?国内萤火虫研究现状如何?
付新华:目前我国内陆进行萤火虫研究的据我所知只有我一人,在台湾也有一些教师从事萤火虫科研。我国萤火虫研究从上世纪末才起步,而在国外,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萤火虫研究的相关文献,到了七八十年代,相关文献更是特别多。现今我国的萤火虫研究人才相当缺乏,这主要与做萤火虫研究难以见到实质上的经济效益有关。人们不太理解,也不是很支持萤火虫研究。
《大学生》:您每年招收硕士生的情况如何?这些硕士毕业后的去向都是什么?有下定决心跟你做一辈子研究,立志做“照亮萤火虫”的学生吗?
付新华:到目前,我一共带了6名硕士。其中两个毕业转了行,一个留下跟我一起从事萤火虫保护的相关工作,其余是在读硕士。现在,我每年只能招收一名硕士。至于毕业后学生是否还愿意留下继续进行萤火虫研究,这得要看他们自己的选择,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但是他们做的东西不会丢掉,一直在我这里沉淀、成长,就像接力长跑一样,一棒一棒传下去。我希望我能教给学生的除了萤火虫研究,还能培养他们怎样做人、怎样做事。
“无用”的研究?
《大学生》:就您个人而言,我知道您对萤火虫特别感兴趣,所以才把这么多年的时间、精力和热情都投入到萤火虫的研究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外界依旧有声音认为研究萤火虫是没有“钱途”的,这项研究真的是没有“钱途”吗?如果说真的是没有“钱途”的,那么这项研究的前途究竟是什么?
付新华:研究萤火虫到底有没有“钱途”呢?你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自己判断一下。我们都知道萤火虫是一类会发光的甲虫,它的发光具有独特的魅力,因此,在台湾、日本和韩国等地萤火虫已经被开发为极具特色的萤火虫生态旅游,建立起了萤火虫生态保护区,年产值达2亿以上。同时,萤火虫的幼虫主要捕食蜗牛、蛞蝓(鼻涕虫),作为一类益虫,萤火虫可以作为农业防治中的生态防治手段进行应用,同时与生态有机农业相结合。萤火虫还是一种公认的环境指示生物,其生物多样性及数量多少能直接反映生态环境的优劣。萤火虫少了,预示环境破坏非常厉害。
萤火虫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里有众多关于萤火虫的典故,举一个大家最熟悉的例子就是“车胤囊萤”。如果萤火虫消失,那这也就意味着相关的文化传统失去了传承,也失去了意义。这些又怎能说研究萤火虫是没有“钱途”和前途的呢?另外萤火虫研究还是能够与一些相关的应用相联系的,例如荧光素和荧光素酶的发现,现在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让萤火虫重回城市
《大学生》:目前我国萤火虫的生存环境很糟糕,数量也在减少。能结合您的研究成果,向我们具体说明一下,这个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付新华:由于环境的急剧破坏,垃圾随意堆放、农药过度使用、萤火虫的栖息地被损坏,被侵占(建房、修路等),城市和郊区的光污染等使得萤火虫无法完成,难以繁殖。同时,极端天气也越来越频繁,极度的干旱和水涝,再加上人为过度捕捉(今年的青岛中山公园放飞了两万只、湖南森林公园放飞了两万只、广东某公园也放飞了两万只,但这些人为放飞的萤火虫最后大部分都死了。加上在淘宝上零星出售的等,今年就已经人为折损了不下七八万只),导致萤火虫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消失。现在中国城市已经见不到萤火虫了,在城市郊区也只是零星的分布,只有在人迹罕至的地方和偏远的农村才能找到较多的萤火虫。因此,保护萤火虫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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