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学艺术特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微电影的发展现状
基于很低的制作门槛以及便利的传播条件,越来越多的非专业人士投入到拍摄微电影的行列中,他们拍摄了大量的作品,例如:《剩男突围记》《我的浴室女友》《性命呼叫转移》《给力情人节》《听梦》《该死的胖子》等,数量巨大,参与人数和涉及的范围都非常广。
由于微电影拥有巨大的市场前景,越来越多的专业拍摄团队也加入进来,如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品的《4夜奇谭》;由灵思传播机构旗下灵思网络影视中心投拍的全球首部微博系列电影《微博有鬼之目击者》《微博有鬼之私信》《微博有鬼之@谁谁》等等,这些电影大多数由明星参演,拍摄专业,制作精美。
微电影艺术特征探析
微电影是由网络媒介传播发展起来的新兴电影形式,拍摄、制作、参与者都与传统的影院电影不同,具有独特的艺术特征。
多样化的题材选择
微电影创作从专业走向草根,是一种面向大众的个性化的自我展示,没有票房压力的微电影在题材选择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1.爱情题材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微电影中的爱情主题清新,旨在感动年轻观众。有的传达“乐观、积极”的现代爱情观,如中国最大的微电影出品方华影盛视推出“疗伤系爱情微电影”系列,主打“治愈-励志”风格,将爱情中最脆弱也最令人难以忘怀的“失恋”部分展现给观众,希望通过与观众最细腻的情感接触,传达“乐观、积极”的现代爱情观;有的将题材定位在回归“纯爱”、回归传统爱情观,如微电影《蚁族的奋斗》。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情人节期间,在各大视频网站以爱情为主题首映的微电影多达几十部。
2.怀旧题材
“怀旧”是人类的一种原初情感。从人类诞生之日起,渴望肉体和精神的美好、舒适、幸福与自由,是人类最根本最原始的天性。然而生活并不尽如人意,各种各样的挫折、失败总是不断阻碍、毁灭着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愿望,为了摆脱痛苦寻求解脱,人往往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精神的救赎,一种是继续幻想美好并试图付诸行动去追求未来的乌托邦,另一种就是反复地咀嚼品味往昔留下的美好记忆,以抚平痛苦聊以的“怀旧”。
微电影《老男孩》是一部怀旧题材的典型代表作品,作品以主人公王小帅和肖大宝的成长历程为主线,带领观众重回90年代的中学校园。从使用的道具到唱的歌曲如李春波的《小芳》、动画片《花仙子》的主题曲、迈克杰克逊的《billiejean》、小虎队的《青苹果乐园》等都充满着浓郁的怀旧色彩。现实生活中的80后面临着结婚、买房、就业等压力,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人往往留恋过去美好的回忆,充满浓郁怀旧色彩的《老男孩》正巧击中了80后心结,获得了广大80后观众的喜爱与追捧。
3.热点话题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随时、随地、任何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的微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2011年发展速度最快的网络应用,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已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微博成为网络社会的热点话题,灵思网络影视中心紧抓微博这一热点话题,投拍了全球首部微博电影《微博有鬼之目击者》《微博有鬼之私信》《微博有鬼之@谁谁》。《微博有鬼之目击者》讲述了一个通过微博寻找“目击者”的故事,《微博有鬼之私信》讲述了一个漂亮姑娘在收到一封微博私信之后生活改变的故事,《微博有鬼之@谁谁》讲述了小人物药家威一心希望通过微博过上名利双收日子的故事。《微博有鬼》三部曲系列利用三个风格迥异的故事多角度揭示了全新社交媒体环境下的网络生态和复杂人性,并藉此片唤起网民对微博应用的理性思考。
节奏紧凑
节奏是艺术的重要元素之一。“电影是时间的艺术,同时也是空间的艺术。节奏是影视艺术的重要造型手段,能够增添影视的艺术魅力,可以创造气氛和表现情绪。在影视中,节奏的快慢与激烈的呼吸和心脏的悸动完全一致,使存在于有机的节奏强度和艺术的节奏强度之间的一定关系更加强化。”
微电影最大的一个特征是短小,最短的电影在十几秒,长一点的一般在二十分钟左右,这是由网络时代“碎片化”的传播特征和传播设备决定的。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内要将一个故事讲清楚,需要非常紧凑的叙事节奏。例如微电影《起死回生的爱》以短短27分钟讲述了一个很有时代感的爱情故事,即一个有了外遇即将离家的女人和她一直细心照顾却无法理解她的男人在结婚五年后面对即将到来的离别,两个人内心纠结却又无法割舍的矛盾心态。
追求自由的审美理想
现代社会思想、文化的解放,唤醒了人的自尊、自信、自立、自主之心,使人萌发了对自由的强烈追求。互联网由于自身的突出特性为现代人提供了一个比以往任何一种交往方式都广阔的交往平台,为沉溺于物欲焦虑中的现代人搭设了一个平等对话、畅所欲言的家园,使得人们追求自由的理想有了实现的可能。在网络中,网民们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访问网站、自由的创作和发表作品。在这样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网络艺术,不但超越传统艺术的审美属性,而且展示自己自由创造、感性张扬的特征。
没有投资、票房压力的微电影给电影创作者带来了空前的创作自由,只要不违反道德和法律,任何题材、任何表现形式都可以尝试;可以反映现实生活,可以讨论热点话题,可以讲述恋爱故事;可以是现代题材,也可以是古代题材;可以追随潮流,也可以背道而驰;可以是系列剧,也可以仅仅只拍几秒钟。自由的参与使得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艺术家”,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了,“网络艺术以其意义的模糊性、影像的碎片化、情节的互动性、视觉听觉的沉浸感、规则的不确定性、观赏者的随意性、作品的商品化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艺术对“宏大叙事”、“真理”、“本质”的价值诉求;在网络中,艺术家的主体性常被消解,“人人都是艺术家”、艺术的精心创造被“怎么都行”替代……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了。”
关键词: 艺术专业学生 文献检索课 教学策略
文献检索课是一门信息检索与利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是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选修课。这门课程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其掌握用手工方法和计算机方法从文献中获取信息知识情报的一门科学方法课,同时又是为学生增长知识、培养全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服务的一门基础性的工具课。
对艺术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文献检索是了解学科前沿,综合应用已掌握的概念、理论的有效环节。文献检索能完成收集资料、阅读文献、整理研究、分析综合、批判评价等环节,使学生明确学习和研究方向,掌握课题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了解前人已取得的成就、不同派别的观点、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发展前景等,从而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从根本上杜绝抄袭,培养学生文字运用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艺术专业学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教学群体,在学习心理上具有自我意识突出、心境较高、心理不稳定的特点,在学习行为上又具有学习缺乏主动性、缺乏自主性、缺乏恒心与毅力,学习兴趣极易发生变化,学习目的功利性强的特点。因而在文献检索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调整教学策略,以充分激发出他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1.艺术专业学生特点
1.1学习心理特殊性
了解学生的学习心理,是有效进行文献检索教学的前提与基础。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心理存在以下特点。
1.1.1自我为中心
一是自我感觉良好。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及评判标准往往以自我感觉为标准,在学习中表现为喜欢则学,不喜欢则放弃。二是自视清高。艺术专业学生普遍眼界很高,总是将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无论是看待老师还是其他人。
1.1.2心理不稳定
心理不稳定性是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共性,因为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发展期,性格、世界观和价值观等都尚未完全成型,身心都没成长到成熟的地步。艺术专业学生更是如此。他们的情绪波动十分大,极易受外界的影响,尤其是学习情绪极其不稳定。艺术生专业学科特点,追求个性张扬,这极易造成他们不遵循应有的学习规律去认真学习,而是追求一种不随大流、标新立异、特立独行的学习行为,表现为不学习、不作为,与老师对着干,等等。
1.2学习行为特点
艺术专业学生入学考试的文化课成绩普遍偏低,有些学校录取本科的文化课分数线不足200分,专科不足120分,这与居高不下的文理科考分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得一些学习平平的考生在报考文理科无望的情况下转入或突击学习艺术,其目的是进入大学学习,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艺术专业学生在学习行为上表现出以下极鲜明的特点。
1.2.1学习缺乏主动性与自主性
艺术专业学生往往习惯于被动接受,课堂上更愿意选择“听”而不愿意“讲”。对于课后上机练习作业也不会主动完成。很多本应在课外完成的内容却要在课内由老师指导完成,课后的非强制性作业也都必须以书面作业的形式,在老师的监督下才能完成。
1.2.2缺乏恒心与毅力
艺术专业学生的心理起伏波动较大,情绪不稳,在学习中明显缺乏恒心和毅力。很多艺术专业学生不能够坚持完成学习任务,半途而废。尤其是一些内容较多、强度较大、任务较艰巨的学习,他们更容易知难而退,有的为了应付而抄袭别人的作业,有的甚至不做。
1.2.3学习兴趣极易变化
他们的学习兴趣很容易发生变化,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往往只能集中在很有限的时间段内,对同样的内容很容易产生疲劳感,甚至产生厌倦、排斥的情绪,影响学习效果。
1.2.4学习目的功利性强
艺术专业学生的学习功利性强烈,他们常有选择性地投入精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艺术专业学生往往更愿意把精力投入到艺术专业学习当中,因为专业学习更容易出成绩,更容易引人注意。他们迫切希望付出学习精力之后,能有立竿见影的成果。尤其是当今许多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家教赚钱,或者就自己的专业如绘画、舞蹈、音乐等方面面向中小学生开班招生赚钱,虽不是坏事,但这种功利性极其容易造成他们在学习上不扎实,为求功利而荒废学业。
事实上,艺术专业学生学习心理和学习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心理是行为的原因,行为是心理的体现。
2.进行课堂教学策略的调整
根据艺术专业学生的以上特点,我们在文献检索教学中因材施教,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2.1明确教学目标
文献检索课作为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主要课程之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新颖,常常能碰触到世界各个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它实用,是一门以操作为主的技能性课程;它具有专业性,不同的专业对检索对象、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的要求各不相同;它技巧性较强,不同的检索途径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所获得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当然,它也有其自身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体系。根据这些特点,在教学的开始,要向学生明确该课程的学习目标,并且根据不同专业(美术、音乐、舞蹈)的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以明确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在传统的检索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利用计算机网络多途径获取艺术类专业信息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网络信息意识,培养学生综合信息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包括获取和评价信息的能力、组织和检索信息的能力、传译和交流信息的能力、使用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2.2改革教学内容
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的教学内容目前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网上信息资源的日趋丰富和图书馆由传统型向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网上的各种联机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信息资源逐步普及,成为高速度、高质量信息的获取途径,对网络信息的检索与利用已成为学生迫切需要掌握的技术之一。因此,在艺术设计的专业教学过程中,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教学的需要,对原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调整,更新教学内容,从原来的以手工检索教学为主发展到以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为主,增加信息分析和利用方法的介绍,进而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课件详细讲授现代信息资源分布和检索技术,包括信息资源种类与分布、数据库知识、机检技术与技巧、光盘检索、计算机联机检索、网络信息检索、常用搜索引擎和Internet基本功能与服务等,并以网络信息检索为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充分体现该课程的应用性特点。在教学内容组织中,简明扼要地介绍文献信息基础知识、检索语言,讲课侧重于典型的检索工具或数据库,重点讲清检索思路。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手工检索,因为在机检得到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应用的今天,手检可与机检互为补充,仍有存在的价值。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内容重点体现机检内容,同时包含手检内容,从而使学生掌握各种检索手段和方法,多途径地获取所需信息和知识。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不断推出,在教学中要不断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随时开发最新的信息资源、最佳的信息获取渠道。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建立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OPAC)提供网上检索馆藏资源,越来越多的信息单位把信息资源电子化,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因此必须及时将新的网络数据库信息传授给学生,以充实教学内容。另外,由于艺术专业方面网站层出不穷,如国内出现不少绘画美术及鉴赏方面网站、音乐网站、舞蹈网站、影视网站、文艺演出综合网站等,要有针对性地详细介绍及指导学生准确获取那些比较著名的、有权威的而又安全的专业网站,并引导他们充分利用,从而提高专业知识的检索技能。
2.3改革教学形式
数字化环境带给教师的最大变化是授课方式的改变,运用计算机教学的最大优势是教学信息量大,在单位时间内可最丰富的信息,信息的描述形式灵活多样。伴随着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现代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运用多媒体教学成为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发展的必然趋势。
2.3.1利用多媒体教学
传统的文献检索课仅凭教材、黑板和粉笔进行教学,授课方式枯燥,缺乏直观形象性。特别是在讲授检索工具时,学生没有感性认识,教学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尤其是多媒体教学还可以全方位地调动学生的多感官参与学习,符合认知规律,促进学生对知识或技能的掌握与运用。以培养学生信息意识和信息利用技能为目的的文献检索课以其“方法”课特有的应用性、工具性等学科性质更适用于多媒体教学。2004年以来,我院文献检索课一直使用多媒体授课,对理论课教学和实习操作进行改革,利用投影屏幕进行计算机检索示范,采用网页拷贝做成课件来播放、模拟上网实习,等等。特别是在实习课中采用课堂讲授与演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和大屏幕多媒体投影仪,教师一边讲解一边操作,生动直观地演示计算机检索的整个过程,使学生轻松愉快地理解和掌握网上检索的内容和过程。
2.3.2充分利用网上信息资源
随着Internet网络的建立和应用,Internet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利用万维网检索信息已成为计算机检索信息的发展方向。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许多大型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如DIALOG、ORBIT等,先后推出一系列基于Internet的万维网检索服务,如DialogWeb、DialogSelect等,用户通过远程登录(Telnet)检索这些网站,满足用户的各种信息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十分重视电子信息资源的建设,在各高校图书馆局域网上,出现了国内外各类型数据库。这就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文献检索课教学模式,加大宣传和利用这些珍贵的网络电子资源的力度,已经成为文献检索课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如何加强网上文献检索内容的教学,我们充分利用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同时也利用国内其他信息网和国外信息网上的免费资源,在介绍文献信息、数值信息、事实信息、全文信息和新闻动态信息的检索中,选用一些专业对口的数据库和搜索网站,引导学生掌握网上数据库的检索途径和检索方法。
2.3.3提供大量的上机实习机会
检索实习是这门课的精华,通过加强上机实习环节来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采用“集中授课、分散实习”的方式,组织好实习课,并努力创造条件,不断优化实习环境:充分利用我馆的电子阅览室及学校公共机房,为学生提供联机检索模拟实习、光盘检索和Internet网络检索实习。对于实习课题,除了教师拟定有关的实习题外,学生也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及专业方向自定练习内容。实习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教师。实践表明,艺术专业生在上机实习这个环节表现极佳,迟到、缺课的现象较之理论课少,并且作业提交率达到百分百,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提高,对文献检索课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且检索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总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可以改善文献检索课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结构,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学生通过上机实习掌握计算机应用方面的知识,能够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掌握和运用信息的获取、筛选和处理技能,学到很多课本以外的知识。在实习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图书馆方面的知识,而且可以学会如何在网上搜索知识信息,更可以在与图书馆不断的近距离接触中挖掘自己查找资料的乐趣,引发对知识的热爱和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和探究心理,这对以后的学习很有帮助,至少在碰到问题时,知道到哪里去查找资料,应该怎样查找资料。
2.4进行课程设计的改革
2.4.1构造网络同步操作环境
为了增强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学校公共机房的计算机设备的功能,还添置投影仪,做到一人一机,从而创造师生同步操作的环境。教师可以结合检索实例,在机上一边操作,一边讲解。在演示检索的全过程中,学生也可同时进行操作,从而使得教学效果大为增强,教学的形式也会丰富起来,不再是死板地讲解一些概念、理论、步骤,而是教学生在操作中掌握和运用技能,从而收到巩固、熟练的效果。这种方式能很好地激发艺术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文献检索的兴趣,启发他们自己去动手、去实践,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4.2构建网络教育模式
网络教育模式已成为文献检索课的发展方向。高校图书馆应改革传统的文献检索课程教学,由执教老师提供最新的教案及多媒体课件,其内容应包括传统的文献检索课内容之外的计算机信息检索及网络检索课程,全部放于网上,完全开放供学生阅读和下载。现在一些大学已将基于Web的多媒体课件搬到了网上(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等),表示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已从过去传统教学模式步入现代网络化教学的初始阶段。目前当务之急是开发、研制新一代的“远程文献检索”和“计算机网络”课程模块,放在图书馆的局域网上,这样既能使学生学习上网操作技术,又能降低上网费用,解决部分学生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实习的矛盾。同时,该课程还能使想学习信息检索技能的学习者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检索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专业知识和信息。
2.4.3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
文献检索课程的种种独特之处要求教师不断地学习,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尤其是计算机及网络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教师仅有图书馆学情报学或某一专业知识已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必须大力提高知识结构、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教师一方面可以参加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培训、进修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勤奋学习,不断提高,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为教学积累检索实例和检索经验,从而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
总而言之,培养艺术专业学生的文献实际检索能力,激发其学习积极性,是高校文献检索课教学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不断适时调整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创新教学,艺术专业学生的检索能力一定能得到提高,进而使其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刘凯.艺术专业学生发展特点及对策研究[J].时代文学(下半月),2009,(5):156-157.
[2]潘杏仙.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与文献检索课的创新[J].情报探索,2007,(5):16-18.
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毕竟法律制度的使命在于确认和保护权利,而不在于维持现有的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较优选择
(一)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正如前文所述,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大于作品范围根据《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在形式包括以下4种:
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如故事、史诗、传说、诗歌、谜语、文字、标志、名称和符号;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如歌曲和器乐;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如舞蹈、游戏、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而无论其是否已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如艺术品,尤其是素描、设计、油画(人体画)、雕刻、雕塑、陶艺、镶嵌、木工、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玻璃器皿、制毯、服饰、手工艺、乐器和建筑形式。这些表达形式中有一些属于作品范畴,如故事、史诗等,也有很多按通行标准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形式,如没有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的典礼、仪式、陶艺,等等。这些无法归入作品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完全无法适用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保护客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保护制度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2.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权利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版权主体的不同。首先,版权法的权利主体是某个人或者某一群人,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族群,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即使某种民间文学艺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社群群体的改造,这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其次,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则必然处于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之中。这一点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再次,版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受转让而取得权利的权利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族群存在本身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可能与在历史中积累、创造它的族群分开而让与他人。这也说明了版权体系的经济本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格格不入。
3.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应受期限限制目前,包括《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在内,国内外的版权制度均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作品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法保护。这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版权作出的最有意义的限制。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社区的文化,是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各个民族成员共同的心愿。因此,即便是在某个族群已经式微乃至于消失之后,也不容许使用该族群传统文化的人对这种传统文化有任何歪曲或者任意利用。这不仅是出于对该族群的尊重,更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尊重。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有关国际公约、各国立法,还是学者之间,都不存在分歧。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的特点与版权体系存在着根本差别。
(二)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法保护模式之制度设计实现
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采用独立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特别法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在此,笔者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一个初步的设想。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提出的9大原则综合了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众多意见,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9大原则分别是:反映相关社区的愿望与希望的原则;平衡原则;尊重其他国家和地区协议文书并保持一致的原则;灵活和全面的原则;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特点和特性予以承认的原则;与保护传统知识互补的原则;尊重原住民和其他传统社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尊重TCEs/EoF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原则;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原则。
《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中所列的9大原则对我国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根据9大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尊重和体现族群意愿原则。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各不同族群的文化保护现状和实际需要,并将这些意见在法律制度中予以完全体现至关重要。族群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实际保有者,也必然是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他们对各自所保有的传统文化的法律需求认识最为深刻。
只有从他们的意愿出发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是有实效的。如若只依理论和国际立法共识来构建法律制度,似有纸上谈兵之嫌。
2.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原则。这一原则也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这是因为: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中的瑰宝,历经数千年仍散发着无穷魅力,让这些人类的无价宝藏永远流传下去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正是因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维持、传承的危机,全世界的有识之士共同发出了对这些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另一方面,在立法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对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促进。发展是文化的本质属性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能够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就在于它经过了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持续不断的创新。例如,中国的诗文化在两千多年的时间中发展出了五言、七言乃至于现代诗等多种形式;而每个民族的民歌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持和传承。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维持、传承和发展。
3.保障族群正当利益原则。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族群的正当利益是保护的核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所有立法意图,最终只能通过对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族群的正当利益至少应当包括:族群内部对本族群所保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各种使用;相关精神权利的实现;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时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等。族群正当利益的实现关系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切实保护,应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原则之一。
4.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授予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的权利必须适当,要保持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体现的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占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看成是本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允许在不歪曲篡改的前提下自由使用。我国在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时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当利用,避免形成某一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其他知识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对于我国维护民族传统、弘扬华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更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笔者认为,构建独立于版权体系的融合公法与私法法律保护手段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符合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具体国情,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这种特殊客体内在的保护需求。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促进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的有效利用和发展,因而应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俄]E.P.加佛里洛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版权参考资料.1984年.7.
[2]参见WIPO:《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实体条款第1条(a),WWW.sipo.省略/sipo/ztxx/yczyhctzs-bh/zlk/gjhywj/200703/t20070319_145482.htm.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传下来。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一)外国立法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未发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证明,但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其为同盟国国家之国民者,该同盟国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权限之机关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国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权利。”虽然该条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这方面讲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国际法依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在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附件中列举了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由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作品”,同时引进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保护期的问题,该公约是第一个保护民间文艺的区域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该法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著作权法中独立出来,为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2002年的《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示范法》第7条2款规定:对传统知识或文化表达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属于“非习惯性使用”,需获得传统所有权人的事先明示许可,这些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或展览、广播、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演绎作品等。还明确规定了上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对对传统所有权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些示范法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国内保护现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仅表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0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部分省份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交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专门性立法。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由于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国性系统性的立法,当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滥用、无偿利用的现象不断出现时,我们很难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制作成电影,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益。他们通过改编,获得了被改编以后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始作品的实际所有者中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点:
(一)权利主体难确定
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主体明确的一般作品,权利归于其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因此其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群体,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而也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
(二)独创性难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将独创性作为是否将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条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以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长期的传述、不断改编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由于对创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三)权利性质难确定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领域”,由于其主体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的保护方式,则难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然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
(四)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处在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其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使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无法判断其何时创作、何时发表。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每一历史单元都赋予其不同的时代内容,以致日积月累而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固定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保护。
(五)世界范围内未形成一致意见
世界范围内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国国内法的立法保护也不够成熟,这更为我国的立法增添了难度。可以说,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制定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六)传承主体缺失
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环境受到现代知识的不断侵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艺术地域部族群体中的年轻人缺少新颖性和吸引力,他们更喜欢快节奏的现在网络文化,这也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现传承后继无人逐渐失传的局面。
四、完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一)引进集体管理制度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四种权利。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
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参考文献:
[1]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0.
[3]刘胜红.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33):45-47.
[4]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3):71-73.
[5]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91-195.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关键词: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华北平原、东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汇处,自古以来就是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杂居之地。燕赵河北,文化底蕴异常地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燕赵儿女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种,如河北梆子、评剧、冀东皮影、乐亭大鼓、吴强年画、昌黎地秧歌等不仅在当地称为一宝,有的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虽是民间文学艺术大省,却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强省。在当今如火如荼的经济发展热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征,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找一条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道路。
一、民间文学艺术国内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学者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学者提出用商标领域的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①也由学者主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②
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立法状况体现在:1997年,根据《著作权法》第6条之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该条例还确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授权的职责;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国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并正在进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开始施行《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二、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2项、民间音乐6项、民间舞蹈3项、传统戏剧12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5项、民间美术5项、传统手工技艺1项、民俗2项。虽然,这些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非物质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 你会不难这其中的问题:
(一)、政府的保护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严重不足,不能保证保护工作顺畅的进行。例如:对武强木板年画的拯救和保护工作不容乐观,一些珍贵的年画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间,很难收集。鉴于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是很难对他们进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这方面的资金不足,严重地阻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使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工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没有真正的落实。2、对我省的民间文学艺术缺乏整体的认识,管理混乱。河北省虽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大省,民间文学艺术多种多样,地域性也很强,但是,我省还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没有一个系统明晰的记录。虽然我省已经正式发行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但也是对省内的第一批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还不起不到实质的作用。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后继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着失传、灭绝的紧急状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作用,同时,由于现代意识对文化意识的冲击,年轻的一代热衷于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醉心于肯德基、麦当劳等,后继乏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当代社会里,“现代化”与“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对一个民族来说,民间文学艺术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为此,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权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三)、立法滞后,位阶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样,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是河北省却没有像云南等省那样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在我省建立。虽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下保护文物,但仅依此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太过笼统,且操作性也不强,再加上如果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将会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受到严重的损失。
三、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精神延续的重要内容,大传统赋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亲文化”,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要内容的小传统赋予民族的则是情感和血肉,是“母亲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体文化,并与之一道构成了民族传统。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增强各族人民之间的情感,进而增强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进文化大省的建设,实现河北的快速发展和飞跃。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护、传承好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对于宣传河北,开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省这些极为丰富、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国内外人士的欢迎和喜爱,这给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们认识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河北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潜动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科学创新之源是每一个民族的母体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根”,是发展民族文化之魂,是当代文化、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创新之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经之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种重要体现。当世界确认中国和平崛起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正处于艰难的但又充满希望的解构与重建过程中。建设好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是弘扬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认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复兴中华民族的必经之路。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途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种类消亡的紧急状态说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根据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如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关于该条例的大概框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1、立法目的
对河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目标是通过全国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河北极为丰富和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扬。
2、保护的原则
(1)综合保护原则。河北你、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它的保护要采取综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等。同时,也应结合每个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态,考虑具体的与之相对应的保护方式,进而达到对其全方位的保护。
(2)最优保护原则。当对同一种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态有多种保护方式时,就出现了保护方式的冲突或重叠,为了减少保护成本和提高保护效率,我们就应该选择用最优的方式。例如,对一种河北民间文学艺术形态的保护,可以用专利权对其进行保护,也可以用商业秘密对其保护,但是,如果不公开该项民间文学艺术对其保护更为有利时,我们则应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点立法调研项目。省文化厅将进一步协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调研工作,推动《条例》的早日出台,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打造法制保障平台。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化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文学艺术;素质教育
当今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愈来愈高,当代大学生的素质如何,将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建设如何。所以,现在一方面要求学生要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另一方面,又要求学生文理融合,有较高的、较全面的素质。可是,现在的大学生,很多人只注重专业素质,而忽视了人文素质,尤其是文学艺术修养十分缺乏,这必将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针对目前的现状,教育必须要重视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文学艺术修养。
一、加强文学艺术修养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意义
现在有的大学生认为学好专业课是根本,文学艺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文学艺术真的不重要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都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如果缺乏基本的文学艺术修养,应该不是全面发展的人,缺乏听、说、读、写的能力,会直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从价值理性来看,文学艺术修养可以引导人们去思考人生的目的、意义和价值,去追求人的完美,发展人性,完善人格,陶冶情操。而良好的文学艺术修养对形成大学生优秀的综合素质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见,文学艺术并不是一种点缀,提高文学艺术修养是十分必要的。
1.加强文学艺术修养,有利于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
语言是人们表达思想、交流和情感的工具。无论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语言,而语言的运用能力也就是人的听、说、读、写的能力,这些能力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欣赏文艺作品是提高这一能力的有效途径。文学作品词汇量大,句式和表现方法也比较丰富,容易引起读者的兴趣: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欣赏,可以学到作者运用语言文字表达观点、思想和感情的技巧;可以增强语感,积累丰富的语言素材;可以学到谋篇布局、立意论证、表情达意的技法,较快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而较高的文学修养,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在与人交往中把话讲得明白、讲得准确,而且还能把话讲得生动、形象,从而很好地与人沟通和交流。
2.加强文学艺术修养,有利于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
优美的文学作品,包含着深刻的哲理,能使学生的形象思维得到发展。对文学艺术的爱好,受文化艺术的熏陶,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审美意识向深层次发展,更有助于科学创造、发明才能的增长。爱因斯坦曾说过:“从艺术中获得的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有利于调动每个人的创造潜能,调动每个人的创造力,文学艺术的形象思维对科学技术的逻辑思维的帮助,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熏陶,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滋润。
3.加强文学艺术修养,有利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强有力武器。文艺作品提供给人们的总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形象,对文艺作品的欣赏总是伴随着情感的活动。这样,文学艺术形象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比抽象的道理更深刻,更令人难忘。一个人美好精神风貌的形成、高尚道德的建树、伟大人格的升华,无不得益于文学艺术的滋养。文学作品中描写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无不打动着每一个炎黄子孙,文学家们为世人构筑的精神家园,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吸取文学作品中的精神的养料,对塑造有价值的人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能够使人增加文学修养医治俗气,而且还能使人多一点书卷气,少一点市井气。有文学修养的人,才有高雅的谈吐,高尚的人格和情操,高雅的气质和风度,这对于大学生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有利于他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4.加强文学艺术修养,有利于审美能力的提高
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文学艺术修养,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审美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美的足迹更加深入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居里夫人说过,科学的探讨研究,其本身就含着至美。事实也是如此,一切理论的创造和技术的发明都体现着美的规律。当今科学技术高度综合化的趋势,必然促使科学技术美的进一步升华,也必然要求从业人员有更高的审美能力。因此,我们要注重对当代大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将来的专业实践中能自觉按照美的要求去进行发明创造。文学艺术是审美的重要内容,文学艺术素养的提高,必将大大提高他们对美的欣赏力、鉴别力。
二、加强当代大学生文学艺术修养的思路
1.开设文学艺术课程
这种课可以称为“文学经典鉴赏”课,以经典的文学作品鉴赏为主,选取古今中外最经典的文学作品,在课堂上进行介绍、鉴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文学鉴赏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文学经典将人类文明中的卓越的精神追求、崇高的思想情操用生动的方式传达给学生。此类课程在教学中应该把重点放在其思想、精神与审美的开掘上,重在鉴赏,重在感受,重在精神与审美的传达。这类课程也可以开成讲座,整个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掌握,都可以有较强的自由性,教师可以根据需要与自己的学问特长进行自由设定,注重教学效果是最终目的。
2.编写科学适用的教材
我们强调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文学艺术素养,并不是要在他们中培养文学家、艺术家,而是要拓宽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的欣赏水平,从而陶冶情操,启迪思维,开发智慧,完善智能结构,加强文理工渗透。根据这种需要,应针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知识结构特点,编写出既能使他们受到教益,又能使他们深感兴趣的人文素质类教材。
3.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作用
大学校园里应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人文讲座、沙龙活动、人文艺术节,建设学生文艺社团等,以吸引学生主动而广泛地参与,努力营造生动而健康的人文氛围。可以举办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电影等讲座,及时对学生的欣赏倾向加以分析引导;也可以成立文艺社团、创办刊物,开展书法、绘画、舞蹈、艺术体操和歌咏比赛等多方面的活动;还可以利用广播、校刊、专栏、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书评、影评。此外,学校还可以搞一些有艺术气息的雕塑,比如建造一些有诗情画意的小桥、亭子、楼阁,有浓厚文学底蕴的校训、标语口号、提示牌等等,处处制造一些浪漫情怀,让学生感觉到被包围在浓浓的文学艺术氛围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熏陶。
4.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文学艺术修养
作为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努力将文学艺术知识转化为人文精神。文学艺术教育不仅要教给学生一些人文知识,关键是还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只有这样,文学艺术教育才能落到实处。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实践,形成良好的习惯,要让他们从自己的言行开始,从一点一滴做起,要感悟并使之内化,把所学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实践,融入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生命之中。
文学艺术修养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和发展至关重要,但是任何人的艺术修养都不是先天的,都是需要在艺术创作或艺术欣赏的实践中,逐步锻炼和培养。作为教育者,我们有责任不断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文学艺术修养,为社会培养更多的综合素质强的建设者。
参考文献:
[1] 货淑受,聂振伟,金树湘,等.人际交往与人才发展[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起端于2003年,2005年承接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列入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十个试点项目”为标志,拉开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设的序幕,已形成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格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
新疆成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在领导协调、专家咨询、保护研究三方面形成了区、地、县三级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同时,于2008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文化厅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当前,除自治区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新增了7个全额事业编制外,新疆已有90%的地州、县(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已达557人。
(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首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从2006年开始,新疆各级文化部门投入本系统人员1896人并吸收社会力量9063人参与,经过三年的全面普查,获得阶段性普查成果3772项,初步掌握了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新疆已形成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其中,世界级3项,国家级70项,自治区级293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13个世居民族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国家级和自治区保护名录。2012年计划建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项目”,实施分类保护。再者,注重扶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新疆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7名(共3批),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8000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427人(共3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3600元。各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登记各民族传承人17483人,给予一定的传承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和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贯彻落实权利义务和奖惩制度。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各民族优秀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调动了他们传承、教习的积极性。最后,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道。以维吾尔木卡姆的保护传承为重点,逐步开拓了五种传承通道。一是坚持原生态传承,统一规划建设10个木卡姆传承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3个,4个在建,实行民间艺人就地传习、教学、展示;二是专业传承,积极支持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做好维吾尔木卡姆的收集、整理、规范、展示等工作;三是文本传承,《十二木卡姆》已有3个版本,《哈密木卡姆》已有2个版本,《吐鲁番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各有一个版本出版,经过深入研究,还将出版更为完整、严谨的木卡姆版本以传之后世;四是教育传承,区内有关大专院校开办维吾尔木卡姆传承班、招收木卡姆专业研究生,编写维吾尔木卡姆的普及型乡土教材,推动其进校园、进课堂;五是多媒体传承,出版有关维吾尔木卡姆的多种图书和音像制品,编制《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数据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与传播
由新疆艺术研究所和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头编撰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谚语集成•新疆卷》“十大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出版面世,该套志书始于1985年,历时24年,是全面搜集、整理新疆各民族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浩大工程的标志。此后《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等陆续面世,2012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正式启动。从2006年起每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第六届国际木卡姆研讨会”、“首届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全国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依据“十二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拟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街区、村落或特定区域,建立莎车县“维吾尔木卡姆生态保护区”、布尔津县“哈萨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在地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
(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1年吾库萨克乡热合曼•阿布都拉传习所———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列为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第七个文化遗产日举办了“2012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成果展”。目前正在落实设立4个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保护实验区,推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产业发展、文艺创作繁荣,促进其在民间的保护和活态传承。①
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实践
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立法保护始于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目前拥有“新疆美术工艺大师”126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名。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间国家版权局曾于1997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被列为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同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列入“开展‘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内容纳入中国民间文艺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形成可操作的中国民间文学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工作措施。我国2004年8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并于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批转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体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201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施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2010年4月19日新疆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传统知识、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被列为专项任务,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文件被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2015)的工作措施。
三、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司法保护实践
新疆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所引发的典型纠纷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积累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判例。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纠纷
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之争引发人们的关注最早要追溯到“西部歌王”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纠纷,这也是我国最早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纠纷。1992年王洛宾在台湾与晏茜茜女士签订协议,将《达坂城的姑娘》、《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十首民歌作为个人的著作财产由台商买断。期间王洛宾指控罗大佑推出的《情歌纪念日》专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署名权。罗大佑就此在上海召开记者招待会,希望通过学术界、音乐界、文化界和法学界弄清这些“根本是民族遗产的新疆民谣,究竟版权归属什么人”。此事件在音乐界引起一片哗然,在西部也引发了许多关注。1994年《人民音乐》从第6期开始开辟专栏,展开了持续一年针对王洛宾和西部民歌版权的讨论。
(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著作权纠纷
代表案件之一是关于王洛宾多曲民歌权利归属问题出现的多起案件。在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哈力旦•乌甫江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歌曲《高高的白杨》经过鉴定与原告《我的花园多美丽》的曲调在音高组织、旋律骨干音及旋法节奏形式、句式结构等主要方面基本相同,在节拍形式、具体的润腔及结构细部有所差别。两首歌曲中曲调的母体均源自同一首维吾尔民歌,只是歌词不同而已,因而无法认定《高高的白杨》是由原告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因此,在王洛宾生前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不能被确认为侵权作品的情况下,王洛宾应享有《高高的白杨》的著作权。①代表案件之二是万志民诉葛顺中等侵犯著作权案。歌曲《相爱》是原告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实践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与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被告进行改编不需经过原告许可,形成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的作品著作权应归有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判决多次提及两首歌曲改编自民间艺术作品,在署名上仍应注明民间艺术作品的来源。②
(三)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纠纷
新疆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标示纠纷以“刀郎”之争为最。首先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罗林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受理法院认为: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专辑在其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构成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③此后的“刀郎”商标被热注成为酒、刀具和服装类商标,早先被注册为酒类商标的“刀郎”商标行情看涨,据称将以3000万元的底价拍卖。④“刀郎舞之乡”新疆阿瓦提县县委宣传部注册了daolang.cn、“刀郎”等近10个域名。⑤类似的争议还有“木卡姆”注册商标专用权⑥以及“阿凡提”注册商标纠纷案等。⑦
四、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制约评析
从行政、立法和司法来看,对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行政保护方面,新疆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框架下,扎实推进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传承体系的建立健全,遗产整理与传播以及生态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推进。在立法保护方面,新疆在全国列位于较早开展地方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省区,开辟了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并首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保护的初步尝试。在司法保护方面,新疆多起相关案件,既有较为普遍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权利案件,更有全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件,在司法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有益的判例作用。通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可见一条这样分明的脉络:法制层面从国家到地方,《著作权法》第6条勾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路径,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22条“利用木卡姆艺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依法保护木卡姆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木卡姆艺术传统样式和特定习俗,不得对其歪曲、滥用”的规定首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尝试。但这两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法规与之配套,其实际的法制效用是非常有限的。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民事法律机制架构实际就是一部国家法律和一个地方条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的法制依据,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均是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保护与行政政策的保护是互为因果的,从这个视角来看,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与立法保护实际是在同一行政法律机制架构下展开运行的。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属异议关乎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除了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条款之外,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未出台之前事实上处于民事法律调整视阈之外,充其量依托极特殊个案判例,①或现有可援引的法条来展开运行,而后者方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本体。由此,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呈现出法制层面事实上的不均衡、法制与司法事实上的脱节:行政法律机制丰沛而民事法律机制单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大量的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事实上遭到了忽视。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
五、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出路探析
文化的本质使民间文学艺术既是精神智力文化、又是经济文化、也是政治文化,这客观需要将其视为文化人权与,也需要将其视为经济产权;民间性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客观需要将其视为公共利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维持族群与其文化间的互力,维持族群与其他文化利用者之间良好互补,客观需要将其视为群体私益。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交织客观决定了保护机制的非单一性出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以市场为环境的交易制度保障,以权属的厘清为市场行为的基本前提,遵循市场法则并呈现市场调节的特点。其优势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注重激励、自发淘汰,形成微观经济体的竞争活力;其劣势在于利益至上、两级分化、宏观失调。民间文学艺术是体现价值创造和精神需要的智力成果,凝结着民族的价值、信仰,传递着民族的历史、知识,承载着民族的精神、灵魂,实际上无法也难以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位一体权利;其主体二元统一,体现出浓重的公共品格;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人权性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私权与人权协调;市场机制全球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从族群生存发展需要,扩展到维护民族独立与国家,关系国家的文化安全乃至政治安全。这与产权机制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保护机制高效、统筹、均衡的特点,能对市场机制实行有效互补,方能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利用优势资源后发赶超,增强文化软实力。行政法律机制是借助行政法规与行政政策,将管理者宏观目标通过被管理者贯彻落实。以国家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遵循政府管理法则并显现宏观调控的特点。其优势在于总量控制、调节分化,形成宏观经济环境的健康;其劣势在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指导滞后,导致活力不足。在新疆实地调研中可以深切感受到行政法律机制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卓著成效的巨大推手,其效用持久与政策力度成正比,这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投入荷载是严峻考验。行政法律机制外在的善意在极大提升族群文化自尊自信的同时,族群自身应对环境的能力建设依旧滞后,这种差距使族群总体缺位于主动的文化保护和促进,并引发文化传承内核虚化、文化开发内涵空化。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浮现:第一,当前法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仅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普通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族群主体的权利搁置,这在实践中已经引发矛盾纠纷,削弱了族群成员个体文化传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整理者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争端;第三,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新创作对原作品与素材的权利尊重问题;第四,商业性演出以及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歪曲、不当使用造成精神伤害问题;第五,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获益有限,主体缺位难以实现对保护利用的有效监督;第六,跨境共有民间文学艺术申报与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根源于缺乏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认定,尚未建立相关群体、个体传承人与再创作者之间合理利益分享机制,尚未设置保障公众使用的权益机制。而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机制努力的方向。无独有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重要的两个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来的相关立法活动,表现了在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侧重点发生变化和保护传统文化的不同视角,走向民事法律机制的私法保护与行政法律机制的公法保护二位一体的进路。WIPO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机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其工作主要围绕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三个主体展开。着手探讨传统文化保护问题,推动各国相关立法,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主导作用。UNESCO所辖的诸如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探讨,发动了超越WTO体制的“软法”造法活动:一是颁布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二是鼓励各国尽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弹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在协定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以满足缔约方政治、社会、经济和其他政策目标”。②先后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行动框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①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经济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私人产权,这即是WIPO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集体文化权利,这即是UNESCO的非知识产权保护模式。WIPO主张的著作权或专有权,都是授权性的保护措施,即是以赋予产权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UNESCO在其公约中所提出的“保护”,包括“保存”、“维护”和“加强”等9种方式方法,主要是行政性的保护措施,即是国家从文化出发对传统文化资源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和措施。可以说,两种保护方法分属于民事法律机制和行政法律机制的不同领域。②回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轨迹与现状,也是这种需要和进路的翻版,这与民间文学艺术非实现国际保护不能成就其真正保护不无关联。概观国际、国内保护脉路,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综合保护、全球协调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经出路。
宋朝由于重视水利建设和扩大农田灌溉,使得农业经济得到了强化和巩固,同时,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城市建设,矿产开采,经济贸易等,可以说宋时期的经济十分繁荣。任何一个朝代,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带来思维意识的改变。由此,文学艺术形态逐渐显现出发展的态势,民间流传下来的鼓子词、杂耍口技、民间故事、民间绘画等民间文学艺术像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作为文学形态的宋词,为了迎合时代的需要,词人们也开始放下高雅的姿态,进入到表现市井趣味的文学创作中来。在人与人之间彼此广泛的传播下,宋词从昔日的阳春白雪成为了下里巴人,那些喜爱文学的民间艺人,他们也纷纷进入到创作的阵营里,普通大众中也涌现出大量的填词者。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民间落寞词人柳永,在柳永的词中,很多是关于市井民俗、歌妓生活、其中有很多属于离别情愁,这些作品取材于现实生活,语言的应用符合社会大众的欣赏口味,他在一首《定风波》里写到:“日上花梢,莺穿柳带,犹压香衾卧”将“太阳”、“摇曳的花”、“穿梭在柳枝间的莺”。描述的十分生动,但是,作者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描写,此种表达的是,这些本来非常美好的环境对于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歌妓来说,只能是一个看客、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她们虽然生活状态不能与常人相比,但是,她们的内心深处也像人们一样有渴望、有追求、有憧憬。作者在词中赋予了极大的同情和关照。词人所创作的作品,营造出了强烈的艺术氛围,尤其是词句中那些具体的事物具象,为其他艺术类别提供了参照。
二、宋代文学成就了其他艺术的发展
宋词中有许多属于寄情于山水,钟情于自然的词作。据相关史料提供的数据表明,大词人苏轼的三百多首词作中,关于自然描写的就有135首,其中和郊游有关的词有80多首。如苏轼的:“落日绣帘卷,亭下水连空”。“忽然浪起,掀舞一叶白头翁。”这些词句描写的是词人外出郊游看到的山水风景,从中不仅展示出了“落日”“亭榭”“波浪”“天空”等自然景致。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此时此景作者内心深处的感慨和豪情,这样的景致无疑给那些独爱绘画艺术的艺术家们提供了大量绝好的创作素材。创作者只要从中感受到词人身上所具有的超凡脱俗的处世精,就能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的艺术作品。辛弃疾是宋代具备了豪放品格的词人,作为胸有国家的文学大家,虽然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为国家和民族奋起抗金的精神始终是他身上的闪光点,因此,他的作品中“爱国主义”就是他作品的主旋律。辛弃疾在其所作的《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一词中,尽情地挥洒着豪情和笔墨:“......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揾英雄泪?”表达了词人无法实现为国家出力的悲愤之情。词人姜夔的虽然流传下来的作品不是很多,但是其中的词作《暗香》和《疏影》也是脍炙人口的名篇佳作,向我们展现出了具有人生意义的精美图画。词人兼绘画家的周邦彦以一首《春雨》赢得关注。宋代词作大都具有了美术绘画所需要的意象特点,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的其他艺术的旨趣中,感知到宋代的文学艺术与自然有着至亲至近的关系,文学和艺术的同频共振,让艺术家们借用山水自然的描述,来抒怀,表达自己的追求而和理想。
三、宋代文学艺术雅俗冲突的文化环境
文学作品以及其他艺术的创作者,其创作的素养和创作的水平往往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作为文学创作者实际上在时展中,他们是带着审视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看待人性、看待国家。因此,独立的思考意识成就了一批具有前瞻性的文学大家和优秀词人,在他们的影响下,社会会出现一种新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文化环境,他们的创作思想和创作倾向可能会引领当时的文化时尚。我们知道,所谓的文化形态,是与时代的文化内在结构有很大关系,也是各种文化因素综合形式的一种体现。上至秦始皇时代的大秦帝国,下至明清时期,可以说不管那一个时代,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也是这个时期文化构型的一份子,文学艺术从来都是属于整个社会,并不会因为有强权就可以独享。我们知道,整个社会是由不同阶层、不同层次的人组成,文学自然也会去适应这样的人文环境,这就产生出了雅文化与俗文化共同支撑的文学天空,宋代文学当然也不例外。从最初兴起的贵族文学,到在道德文化约束下的精英文学,直至不断被民间传播的大众文化的文学形式,一个时期的文学无不与当时的文化面貌相一致,尤其与文化的雅俗问题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在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中,雅文化与俗文化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雅俗观念因为在人们心中长期发挥着作用,这种意识形态,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影响甚至是改变着文学的演进状态,同时也在影响其他文化艺术形态的改变。宋代形象表意文化的独特性,就具体文体来看的确存在着诗词由俗而雅的转变期待。就宋代文学整体发展情形考虑,文学主流总是体现在雅俗不断的交融过程中,这种文学艺术的融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的雅俗矛盾以及在融合过程中的不断变化,也就更加明晰了宋代文化的独特的一面。可以说,是文化的不断转型促成各种文化形式相互交融的调和手段的形成。到了宋朝末期,宋代文化的的整个环境已经出现了衰败的迹象。而这种没落的文化形式的出现也就预示着有一种更能适合大众的文化形态即将走向文学艺术的舞台,以其雅俗共赏具备着形象表意文化特点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文学的娱乐功能和审美功能得到了揭示。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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