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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3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科研成果转化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科研成果转化法

第1篇

关键词:高校;中国画;书法课程;教学

在书法进入高校教学体制不过五十年的短暂时间里,最有效的抓手,即是“教学法”。目前高校国画专业的书法课程教学,一般是由固定的教学地点、相对稳定的教师和接受教育的学生等几个方面组成,就国画人才的书法培养而言,如何开展教学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

一、每堂课都要有明确的教学内容

高校国画的书法课程教学,根据培养目标所开设的课程绝大多数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因而书法的每一门课程都有具体的教学内容,这些内容要合理的分配到每一节课中。并在实施课堂教学时,每一节课都要有学生必须掌握的重难点,这是一堂课的核心内容。

从目前的高校国画专业的书法教学来看,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教学大纲,也很少有统一使用的书法教材,因此,不同的高校在国画专业开设的书法课程时,教学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灵活的掌握教学内容,设计出每一堂课的具体教学内容。例如《书法临摹》这门课,由于书法碑帖非常多,根据国画专业的人才定位,在教学内容中也要有所侧重。如国画专业的学生学习书法更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在书法临摹的教学内容中,应当注意不同时期书体的演变、书法技法的运用,例如隶书的书体演变而形成笔法、结构上的变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理解这个书体,对将来的创作提供有价值的启示。

二、集中讲授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在教学中,虽是班级授课制,但是对于国画专业学生学习书法,主要是技能课程的学习,这样的教学就应该将集体讲授与个别辅导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技能课程而言,虽存在普遍的规律和临习方法,但是国画专业的学生技能基础相对还是薄弱,且不同学生的理解能力也存在差异,所以他们在课堂中表现出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这将需要集体讲授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例如,我们如果开设《隶书》技法课程,需要老师集中讲授隶书的演变状况,讲解隶书的笔法、结构、章法等艺术特点,还要向大家讲授历代隶书碑帖的艺术风格特征,并对碑帖作详细的技法解说,这些共性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集中讲授来完成。但是,对于《隶书》这门课程而言,这些共性的内容不是课堂的全部,它只是这门课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而学生真正要掌握的还是书写技能,对于书写技能的内容,虽然不少书写规律和笔法可以集中讲授,但学生在临习碑帖时所出现的问题不一,如有的学生可能是笔法的理解不对、有的是碑帖的结构理解不对等等问题,都有可能出现。对于这样复杂的情形,书写技能课程教学必须在集中讲授的同时结合个别辅导,针对不同学生出现的问题逐个加以辅导,以便学生尽快解决出现的各种技能问题,以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别辅导的时候,老师不仅要查看学生的作业,更需要观察学生的书写状态,包括其书写的字势、运笔发力的状态、点画的处理方式等状况,都需要老师作仔细观察,这样才能找出学生所出现的问题。因而,技能课程的教学中,集中讲授与个别辅导相结合是必不可少的。

三、将教学互动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虽起着主导作用,而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所以在课堂教学中,要让“教”与“学”充分互动。无论是书法的技能课程还是理论课程,教学互动应贯穿整个课堂。

采用教学互动的方法是多样的,一般包括提问式、讨论式、角色互换式等多种方法。可以说教学互动是整个课堂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之间充分互动起来,学生就能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教学效果也会相当理想。更为重要的一点,在教学互动中,能全面提高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特别是对于国画专业的学生,多采取提问式、讨论式的方法,能够让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眼睛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诸方面得到提高,进而提高他们的书写技能,为将来的艺术创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及时掌握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

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内容究竟掌握了多少,任课教师需要及时做信息反馈,而得到这些信息反馈的方式有很多,例如作业检查、课堂提问、问卷调查、考试考核等,都是检查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要了解学生对上一节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在上新课之前,可以就上一节的授课内容进行提问,让学生回答,就能较快得到相关的信息反馈,还可以及时检查上节课布置的课外作业,通过查看作业的方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反馈信息。而如果想知道任课教师的教学整体状况,比如其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态度等多方面的信息,就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设计多方面的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让学生完成调查问卷,以此来得到相应的反馈信息,以便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以此提高教学效果。

五、布置合适的课外学习内容

高校的书法课程,要想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应留给学生足够的课外学习时间,让学生在课外学习期间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全面提高自己。以书法技能学习为例,无论是篆、隶、草、行、楷等任何字体,还是学习篆刻专业技能,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准,除课堂中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练习外,还要给学生布置适当的课外练习作业,因为专业技能的提高,即便掌握了正确的书写方法,也需要一定量的训练,量变才能引起质变。当然,由于学生的差异,书写技能作业量的多少,甚至书写作业的内容,可以根据学生各自的情况区分对待,这样的作业要求或许就能真正解决学生书写技能的实践问题。

课堂教学是一个整体,以上几个方面其实是不可分割的。而且课堂教学虽然是国画专业书法人才培养最为主要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它是没法独立实现国画专业书法人才培养整个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其他培养方式。

【参考文献】

[1]裴琳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

第2篇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概述

1.1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含义

科技成果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则是建立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上,通过转化中高校内外各要素的系统分析,内外联动,充分发挥各要素的活力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形成完整系统,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由此得出,在目标上,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为根本目的。从方式上,是通过对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进行产业化的开发、应用的方式协调各要素的关系。从主体上,包括作为主体研发单位的高校、产业化生产单位以及技术中介等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从产生的土壤中,包括国家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的意识、热情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的整体氛围。

1.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

1.2.1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条件。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形成、归属等因缺乏相应的规定,容易陷入混乱状态。良好的政策法规是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直接原因。

1.2.2 人力因素

人力因素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主体要件。而高校中的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直接影响整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除此之外,技术经纪人、产业投资人等人力因素的转化意识、业务能力以及思想意识等方面,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3 市场条件

市场的需要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也就是说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适用性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动力条件。

1.2.4 其他因素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因素还有包括资金、管理、评估、利益分配等,这些因素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

1.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

激励机制,对促进高校科研人员创造性的激发、创造良好的研发环境、进而发展生产力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氛围,激发市场活力。反之,将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形成真正的生产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激励机制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中的最有活力一部分,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用,将最大程度的促进高校进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困扰

2.1 高校成果转化完成人积极性

高校成果转化主体推动成果转化中缺乏相应的积极性。转化前的资金缺乏、转化时对失败的宽容度以及转化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均存在难以调动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使整体转化效率低下,缺乏创造性活力。

2.2 法律、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但是在相关条文方面丞待完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化,需要后续配套法律的修改以及完善。

2.3 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是包括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转化后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在内的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存在相关高校完成人将知识产权的擅自转让,未建立知识产权意识而造成高校的知识产权的利益流失。

3 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现状分析

3.1 激励机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也是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作为科研主体的高校进行成果转化的主要目的。

3.2 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政策瓶颈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方面并没有具体实际立法的政策瓶颈。这里所说的政策瓶颈,主要有:一是宽容失败的体系尚未完善。宽容失败,是就相关研究人员研究失败后所应承担的后果的规定。由于高校老师并没有相应的资金条件来负担科研失败所造成的后果,而当前法律法规中的政策仅就鼓励转化、利益分配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造成宽容失败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二是很大程度上的激励科技成果开发者,在高校中必然导致收入差距,那么对于未从事科研成果发明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的人员的心态不平衡,将不利于整体高校教育的发展。

4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宽容失败体系

建立宽容失败的体制,将其纳入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内容中去。宽容失败体系,是将研发责任与研发投资结果分离,在进行科技成果的研发开始到研发结果出现之前,就确定好投资方、研发方以及中介方的三方责任的界定。对研发方而言,一方面,研发方对科研项目未尽到相应责任时应承担失责风险;另一方面,在尽到相应科研责任但未研发成功时的减轻或免责。就中介方,应当对于介绍不当时的失责是由承担责任。而投资方主要承担风险责任。在立法方面对此有基本的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是以权利义务对等的法理学为依据。以此保证宽容失败的体制建立,能更好的促进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多角度建立高校评价体系

就高校科研人员而言,由科研成果所引出的一系列后果中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高校的教师评优体系过于单一。对此,人们认为不能仅仅就科研工作建立其等级评优资质,还应该从多种评价角度,建立并完善评价体系。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评价体系多元化。科研成果以及教学成果均成为教师评优评级的重要标准;二是高校中的科研实验室等项目结果的评价中,对教师的贡献方面不仅仅从项目申报书上,还应当征求学生等相关人员意见,保证成果贡献者得到应有份额。这是为了更好的完善高校的教育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参考文献

[1]杨京京,刘明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5,8.

[2]冯振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6.

第3篇

关键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高职院校致力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科技成果产出随之加大,与之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成为评价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等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湖南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亟待提高。根据近两年《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还是技术交易额,湖南高职院校整体水平均落后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份。

1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数据统计,参与评估的69所湖南高职院校2019年科研成果技术交易额共计1.58亿元。按长株潭、洞庭湖区域、大湘南、大湘西四大经济区域划分,长株潭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6所,合作企业1286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47亿元;洞庭湖经济区域高职院校9所,合作企业313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大湘南经济区域高职院校10所,合作企业510家,实现技术交易额67.8万元;大湘西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所,合作企业161家,技术交易额仅2万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湖南省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株潭地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较为紧密,企业的科研与技术需求量较大,对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较好的区域优势。相对而言,大湘西地区的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受经济区域的发展限制而难有突破。纵观全国,经济区位优势同样体现在湖南与沿海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上,即使是平均技术交易额达313万元的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同沿海地61区高职院校相比也略显不足。

2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外部环境的影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表面因素,导致当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来自高校本身,要想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2.1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

多数高职院校依然以论文和课题数作为职称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教师往往只注重科学研究,而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受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的陈旧观念影响,部分高职院校缺乏与企业合作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此形成了闭门科研、为科研而科研的局面,导致多数成果不能与企业生产实际有效对接,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加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等原因,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也难以转化。

2.2高职院校基础科研投入少

高职院校注重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少,科研设备购置力度不够;相对于本科院校,在搭建科研平台,组建产业技术需求的科研团队时,因缺乏硬件支撑,没有良好的科研条件,难以发挥平台和团队的科研优势,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2.3高职院校缺少专门负责转化的机构

高职院校一般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转化的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兼职管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够。高职院校应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的信息及展示、成果价值评估、成果应用推广,将成果转化工作从科研人员手中解放出来,交给专业人员完成。

2.4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政策不够完善

在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利益的分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高职院校未及时制定校内保障文件,影响了教师通过学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5协同创新整体实力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只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协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近年来《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数据分析可知,在校企协同创新方面多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第一批省示范院校走在前列,其余大部分高职院校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仍十分薄弱。

2.6成果转化重指标评价轻政策激励

高职院校更关注成果转化率、成果转化到账额及成果转化带给企业的效益等硬性指标,对为成果产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关注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但各高职院校尚未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致使各项激励政策未能有效落地。

3加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加强内涵建设,增强科研实力和影响力

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认同度。学校只有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较好的社会服务评价及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得到社会与企业的认可,在实际生产中寻求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主动对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因此,加强内涵建设,打好科研根基是高职院校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要不断提升教师科研水平,壮大科研队伍。加强专业及专业群建设,扩大专业领域影响力。活跃校园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纵横向课题的立项率和科研成果的产出率,以实际数据展现学校科研综合实力。

3.2结合市场需求,提高成果质与量

目前,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纸上谈兵、实验室里搞创新、办公室里做调研等现象,部分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生产力水平,不仅是科研成果无用武之地,更是对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高职院校不仅要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更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实际需求,明确研发方向,提升成果的应用价值,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多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

3.3加强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高校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两大主体,校企协同创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路径。一是拓展校企协同创新广度,加强全面而广泛的合作。通过创建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优化配置高校和企业的资源,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互促进,从而有效推动研究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二是提高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开展多样合作模式。通过构建战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伙伴关系,构建创新集群,创建多种新型知识转化渠道,加强人才合作培养等形式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精准合作。三是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提升校企协同创新效率。由于高校与企业在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高校与企业应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互补、互用、科学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共同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项目。

3.4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

在科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不合理、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等问题。为此,要推进科技创新中的“放管服”,给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人员费用的比例,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效益分享比例。高职院校应在符合学校实际的前提下做到:一是积极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条件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创设有关管理部门,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搭建成果转化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效保障教师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不降低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经费支出报销流程,按政策最大限度给予科技人员绩效奖励和发放人头经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将教师的横向项目立项数、技术开发成果数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4结语

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随着湖南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科技的力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高职院校要想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转型,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

参考文献:

[1]黄长兵.协同创新视角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传播,2019,(21):160-162.

[2]祝清兰.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研究[J].内江科技,2019,(10):7-8.

[3]尚恩广.提高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研究———以辽宁省高职院校为例[J].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9,(02):67-71.

[4]吴慧.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及策略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8,(24):142,144.

[5]王琪.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研究[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3):55-58.

[6]王琪.校企协同创新视角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8,(11):27-30.

第4篇

关键词:自治型法;科技成果转化;立法价值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次修改加大了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也更加注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作用。伯克利学派的自治型法也强调法律机构的自治,这对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来说,不仅仅是一个价值指向,也必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作用,一定程度的机构自治也会对科技活动起到促进作用。通过对自治型法进行考察,会发现自治型法对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价值意义。

1 概述

自治型法是由美国伯克利学派提出来的。伯克利学派致力于在社会需求中研究法律,他们将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三种类型。所谓压制型法,即假定任何既定的法律概念都可能是“凝固的非正义”。[1]在压制型法中法律与政治紧密相连,法律极易沦为维护政治的工具,其所造就的社会秩序也具有不稳定性。而自治型法的出现正好可以弥补压制型法的无力。自治型法是在弥补压制型法缺陷、控制率性不羁的国家强制力时应运而生。机构自治是自治型法所维护的重心所在,机构在自治范围内具有有限的至上性,而非像压制型法那样服从政治,受权力系统的影响与制约。自治型法使国家强制力得到控制,使得人治向法治转变,个体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看来,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是法律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的进化阶段。[2]自治型法能够弥补压制型法自身各种不稳定根源带来的不足,是压制型法的进化。而回应型法则是针对自治型法的弊端与不足而产生的,因此也是自治型法的改进与提高。

自治型法的重要表现便是法治,而当前我国也处在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因此将自治型法理念引入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必然会有诸多收获。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立法领域也能从自治型法这里找到价值上的发展思路,更加注重科研主体的市场自主地位与作用。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而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立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科技发展,也推动了我国以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提升,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加注重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地位,更加注重了政府扶持力度的强化与落实。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面临着挑战,一个更加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体系亟待形成,自治型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思考路径与价值指引。

2 自治型法的理论意义

2.1 自治型法理论

伯克利学派强调价值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而体现在其自治型法理念上则表现为自治与秩序的价值追求。自治型法的理论意义也表现在其对社会问题价值关注之中,涉及到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之时,其理论意义也主要集中在价值引导上面。结合我国目前仍处社会转型期的历史事实,自治型法在转型期将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伯克利学派坚持法社会学必须研究价值问题,自治型法的概念也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伯克利学派的法治理想以及寓法的价值于变化发展的社会之中的思想影响相当大。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法社会学领域一直就价值问题有着争论,伯克利学派从当时美国的社会环境出发,结合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的复杂形势来审视法律。伯克利学派以务实的做法及兼济天下的情怀,在法社会学领域占据着一席之地,对之后美国法社会学学者有着较大影响,从法社会学学者持续几十年的论战可见一斑;他们的思想对欧洲社会也有一定影响,在一点在西欧社会具体社会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

2.2 自治型法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立法的理论契合点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是在科教兴国大背景下制定的,是社会主义科教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颁布之后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也有极大的影响与作用[3],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进一步实施,问题也逐渐显露。一方面,政府的扶持措施难以全面贯彻和落实,使得一些新兴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价值;另一方面,对政府监管的缺失以及政府的僵硬{控也使得科技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甚至政府压制科技创新的情形出现。同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立法面临不小挑战。2015年8月底,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生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立法进入新的时期。

第5篇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第6篇

关键词: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科研经费收入是指高校通过承接政府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取得的纵向科研收入和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高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科研经费收入占学校总经费收入比重的高低,也是学校综合实力的反映。

1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几年审计、检查的结果看,也有部分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

高校科研经费普遍没有进行预算管理,不同渠道来得经费主要是设项目号,在代管科目使用,报销内容不明确,票据种类繁多,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内容很多,但真正属科研项目使用的不多,如日用品、招待费、礼品等等居多,从事科研使用的房费、水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等支出不计入科研成本,而是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1.2现有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支出的不合理限制

由于国家现有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的一些正常支出存在限制,使得本来合理的支出内容在现阶段无法据实列支,导致申报科研经费预算时该包含的内容不能列入,支出预算无法准确制定。如科研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认为,高校从事科研人员的工资来源于国家给高校的财政拨款,不应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可实际情况是国家并没有单独给高校核拨科研人员经费,而是依据高校在校生人数和综合定额标准核拨经费,这样核拨的经费数额仅支付教学人员的工资及学校的水电暖等运行维持经费都不足,根本没有能力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

1.3资产管理不善

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有的固定资产即使入账了,却公私不分。还有的科研负责人片面地认为科研经费购置的物品不是学校资产而是个人用品,与学校没有关系。高校对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版权、软件等自创的无形资产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只对部分专利进行记载,没有对全部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学校没有将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账管理,其价值的确认没有规范处理,形成浪费和流失。

1.4无形资产管理管理意识淡薄

高校财务对无形资产基本没有账务处理,而由校科研部门掌握资料,主要有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这是一笔可观的财富。目前有些高校对这部分的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比较弱化,自我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无形资产在不知不觉中流失,给学校带来的是经济损失。

1.5成本效益意识淡薄,没有实行全成本核算

科研经费核算主要体现在科研课题的经费核算,科研人员从选题、定题、研究直到课题结束,大多数高校没有进行项目的成本核算,无人考虑科研成本的高低。科研人员成本效益意识淡漠,造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高成本,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科研成本核算仅仅是科研课题发生的直接费用,其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如从事科研所用的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几乎没有在各课题中分摊。各科研课题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只好从高校的事业经费中支出,从而造成各高校每年的事业经费全部花光或略有超支,而科研经费总有结存。这样,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本并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并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科研经费是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如何科学地管理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成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和发改委、科技部、科学院、教育部、基金委以及一些相关部委,上级部门对高校科研拨款除给学校相关部门下发文件等,根据上述文件和有关精神,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2.1加强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

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是横向渠道还是纵向渠道,均是学校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编制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课题编号、专款专用。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因此,学校资产部门应有权调配仪器设备,在学校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避免重复购置,妥善安排实验时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达到资源共享,既满足科研需要又能满足教学需求。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过程中,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自行试制成新的设备或购买零配件完全自制设备,对这种自制设备要及时请专家评估,促使设备保值增值。从事科研使用的房费、水电费等支出应计入科研成本,而不应该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2.2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结题不结账是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此问题我认为: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先制定出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的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相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留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

2.3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凡是运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与学校用其他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样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高校还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收入后,从中给予科研人员一定奖励,以此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潜力,更好地为高校服务。

结论

综上所述,为解决高校科研经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全成本核算制度,明确采用作业成本法计量科研项目成本,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家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这样,才可能达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高科技贡献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

[2]邓敏韩玉启“基于课题制对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全成本核算的问题研究”

第7篇

[关键词]中国科技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DOI]10.13939/ki.zgsc.2015.23.088

高校是创新资源的集中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都诞生出数以万计的科技成果,成绩令人欣喜,但是这些成果的转化不甚理想,其中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到15%,而西方发达国家高达70%~ 80%。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大量科技成果由于种种原因被束之高阁,无法跨越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和国家竞争力,那么全社会的科技投入效益便会大打折扣,社会资源将被闲置和浪费。高校的基本功能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基础,并最终落脚到社会服务中来,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主要形式,只有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因此,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实现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增强协同效应;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促进高校科研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疏通成果转化渠道。绵阳科技城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之一,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备受关注,本文将从现状、原因、对策三个层面来分析绵阳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1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绵阳的12所高校,包括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西南财经天府学院、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绵阳分院、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2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法为主,实地访谈法为辅。共对以上的12所高校发放了问卷,对问卷结果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进而得出了研究结论。

2 绵阳科技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2.1 科技项目现状

绵阳高校科技项目主要集中在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大学,中国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这四所高校或科研院所,其中西南科技大学拥有项目占总数的83.43%,绵阳师范大学拥有项目占总数的6.08%,中国物理研究院拥有项目总数的4.97%,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拥有项目占总数的5.52%。从调查数据来看,在绵阳高校科技项目分布极度不平衡,各大高校发展水平不一,在绵阳12所高校中拥有科技项目的只有4所,四大高校所含科技项目比例不协调,严重倾向西南科技大学。

2.2 科技成果现状

从总量来看,调查数据显示,在绵阳高校科技成果136项,其中确定获得专利的68项,未获得专利的12项,其他56项,主要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大学、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从获专利类型来看,高校科技成果专利类型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有26项,实用新型专利有31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

2.3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据统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一,但其成果转化形式偏向于使用许可和专利转让这两种形式,其中使用许可转让的有29%,专利转让的有26%,其他转让形式占35,其中包括合作转让,独家转让,技术入股转让,其他10%,转化形式多样,各形式的转化方式分布较为平衡。从合同金额方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偏重与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让,其中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有11%,20万―50万元的科技成果有57%,20万元以下有32%,总体来看,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转让金额偏小。

成果转化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绵阳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随着各个阶段的演进,处于不同阶段的成果转化数量在递减,处于理论阶段的成果转化项目较多,但到了工业性实验阶段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则较少,说明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还处于较低的转化层级,转化率还较低。

2.4 科技专家现状

从在绵阳高校专家分布来看,西南科技大学专家占专家总数的74.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占13.86%、四川中医药高高等专科院校专家占比11.27%、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占0.18%。在绵阳高校人才分布不均衡,高校人才主要集中在一两个高校,致使出现有些高校极度缺乏创新型、技术型、专业型人才,严重制约着高校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

3 绵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支持方面

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高校科技经费投入增长缓慢,尤其是对应用开发性成果的投资不足,严重制约了需要大量资金支撑才能完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的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相关的科技政策、成果转化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人才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全面覆盖高校科技工作立项、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评价、激励整个过程;政府的正引导和扶持还需加强,政府的干预、调节、政策的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2 高校科研方面

高校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意识,往往偏向于技术和理论研究,忽视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科技管理、激励、竞争机制不健全,职位晋升条件设置不合理,缺少对成果转化的激励,导致有些科技人员只注重研究而不注重推广,影响科研人员推广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科技工作评价指标存在较大的弊端,过度注重科研人员的项目数、专著数、论文数,忽视科技人员研究的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使科研成果的研究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实现产业化。科技人员缺乏成果转化意识,不愿主动将成功经验推向社会,即使有偿推广,也实行关键技术保密策略,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3.3 企业创新方面

大多企业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以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助长了企业在技术创新问题上的“等、靠、要”的思想,形成科技管理体制的障碍,导致企业角色错位,忽视科技进步的作用,无法依靠创新获得发展。同时,企业也缺乏投资准备,风险评估不充分,一味追求技术成熟度,忽视技术的市场潜能,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效率。企业自主创新主体意识不强,安排技术创新的资金较少,增加了高校科技成果再次开发的难度。企业与高校的沟通因各种机制的不健全还没有实质性的展开,导致企业与高校信息脱节,以至于校企合作效果不佳。

3.4 中介协助方面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信息渠道不健全,科技成果技术转化市场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还没有形成信息搜集、技术评价、市场分析、决策支持、专家咨询、用户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模式。科技中介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科技信息交流多为内部流通和循环,与企业的信息交流还不顺畅,导致高校科技机构与生产部门的科技成果的供需信息交流不畅,致使众多科技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部门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评价、推广能力弱,技术中介市场系统一般只能起到联络和沟通作用,有效的评估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比较规范的办法,无法为成果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强,市场开拓能力差,又缺少协作机制,服务能力远不能满足技术转移和扩散的市场需求。

3.5 各主体沟通联系方面

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缺乏和科技信息咨询机构的交流,缺少沟通、分析、加工和修改的过程,导致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不畅,存在信息不对称。高校与企业交流形式单一,交流对象不明确,导致交流效果不明显。企业需求者和成果技术持有者难以实现信息与获取的双向对接,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高校的成果偏离市场需求,甚至使得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落后于市场变化,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信息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供需双方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不能深度融合。

4 推进绵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与建议

4.1 加大资金投入,政策保障力度

绵阳市政府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保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建立技术发展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设立绵阳科技成果转化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对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作用明显、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对高校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促使企业对一些技术成熟、市场价值高、产业化潜力大的科研项目的认可和支持。此外,政府还应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鼓励高校建立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建立中试基地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2 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激励机制

以西南科技大学为首的高校在科研管理体制上,应将科研项目与成果转化相联系,规范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完成,以成果效益、转化水平等为综合考核指标,提高科研成果的应用效益。以开发为目的,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选择研究项目,抓住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开展研究,及时了解各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安排,以减少选题、立项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以保证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效率、质量和水平。通过分配制度改革,保证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的合法权益。鼓励高校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有计划地提高科研经费中人员比例。积极探索包括运用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落实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充分体现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价值。

4.3 增强企业科技意识,加强校企联合

在绵阳的企业要增强科技意识,积极主动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开发体系,积极承接各大高校的科技成果,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强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推动高校和企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由高校承担、企业参与或投入的科研项目,企业应有优先获得成果转化权和使用权。加大对高校科研的支持力度,在项目研究到产业化的各个阶段与高校展开合作,提升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通过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来解决企业缺乏新技术的难题。鼓励高校和企业人员的相互交流,促进双方信息沟通和相互学习,使得高校充分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开发,减少高校科研资源的浪费,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4.4 发展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推进专业化科技中介机构

绵阳市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一批推动当地科技进步、创新中成绩突出的区域科技服务中心。对中介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保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提高科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性别各类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绵阳技术市场交易信息聚散作用,建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聚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技术转移信息质量和信息传递有效性。

第8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法律制度 产权保护 激励机制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问题得到关注

科技在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公众早已认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然而在这样的言论下往往容易忽视科技作用于社会的方式-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质上,只有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才能使科技成果产生社会价值与经济效益。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史,而在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无论是技术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还是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保护,都处于起步阶段。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有所提高,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仍存在差距。学者Joseph Alois Schumpet曾在《经济周刊》有关书刊中提及,创新的引进不是平稳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质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要解决创新过程中的不平稳首先就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

二、会计学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

首先从信息的角度来看,美国会计学家Ananias Charles Littleton对于会计是这样论述的:“会计是一种特殊门类的信息服务,显著目的在于对于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某种有意义的信息,从本质上讲会计就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的基本目标是记录企业投资、经营、决策的相关重要信息,并向有关企业、公司或某些利益集团提供这些信息。葛家澍教授认为:“在企业和各个单位范围内,主要运用处理价值运动所形成的数据并产生与此有关的信息,其反映职能,上述数据与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能监督、预测、规划和分析评价等控制职能。会计的上述两项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会计信息能够帮助决策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效管理企业、更好的拓展企业业务、增强企业竞争力。从微观层面上来看,科技成果产业化就必须倚靠企业的财力,并最终通过企业走向市场化。对于企业而言,科技力量的注入实际上就是知识存储量的增加,知识创新的增强,在技术层面的提高与知识层面的扩张。在科技成果市场化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有效的会计信息,降低转化的成本,并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降低转化风险。

从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实质就是产权经济,郭道扬教授曾提到:“产权发展程度越高,会计对产权所进行的反映与控制越是具有关键性作用。”产权价值的运动促使了成本-权益机制,成本-价值机制与竞争机制的形成,具体用会计学去控制产权价值的实现与作用包括这样两个方面:首先,控制企业当中的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其次发挥会计审计的控制作用,对经济实体进行监督审查,实现资源配置中对产权的合理安排与保护。科技成果产生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重要因素就是在转化过程中实现产权保护。

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缺陷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法律制度的缺陷包括法律体系的缺陷、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权益分享制度缺陷。

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在起步阶段,仅仅由几部基础性的法律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组成,只形成了一个大的原则性的框架,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还远远落后于实际。

其次,国家法律对于专利以及产权的法律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科技转化过程中,不仅要确保专利不被侵犯,版税被完全支付,而且不能错过新的创收机会。我国的《专利法》虽于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仍存在专利申请期限问题、申请费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实质上会损害专利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专利发明的积极性,“荣誉机制”的存在对产权的保护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奖励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及学者往往急于将科研成果的文章发表,最后造成了科技成果被他窃取的后果,我国法律还未对这一方面作出具体的安排。

最后,企业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社会效益。企业、科技中介、个人三者之间对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享,应该由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也应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但目前,相关的具体法律还没有出台。

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是产业价值巨大,但在这个过程中风险也是不可避免,法律环境的缺陷无疑增加了转化的风险,也增加了转化的成本,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会计学的角度有相应的启示。

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缺陷的会计学分析

1、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缺陷的权益分享保护分析

所谓产权是指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法律上权利界定对产权不仅有保护的作用,也有规范和调整的作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之一。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资源得到合理安排以及权益的合理分配。那么,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首先要解决权益分享的问题。《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使用的, 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 提取不低于20% 的比例, 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不低于20%的奖励”及“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这样的规定太过于含糊其辞,并没有对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法律保护产权涵盖范围有限,发挥会计对经济实体的监督与控制作用也能实现对产权的保护。从科技成果的产生到投入产出,一方面法律上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并对产权的所有制作出严格规定以确保科技成果所有者以及参与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与个人要申请专利以保护产权。

2、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法律制度缺陷的激励绩效分析

一项有效的法则规律,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可以“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正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一种激励机制。2

法律意义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还表现在“激励”。若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法律制度中体现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则不仅可以规范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能在企业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益机制。一方面,促进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运行过程的清晰化;另一方面,由于激励与效率挂钩,针对科技人员、企业设计相应激励机制,能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社会效益。在法律中体现税收优惠也是有效的激励政策之一。税收政策优惠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企业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其进行直接的税费减免,采用低税率的税收政策,就是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也是国家增加高科技投入另一种形式。

五、结论

一国经济发展进步的历史的实际经验表明,单纯的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能有效地的促进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关键在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效益化。社会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率状态,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技成果转化是具有社会效益的经济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除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还要对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并设计相应的激励制度,再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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