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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土地治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村土地治理

第1篇

关键词:土地纠纷;新农村;应对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农村、农民是国计民生的根本,搞好土地建设才能帮助国家有力的发展。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纷争,人人都看中土地带来的收益,争先恐后的分抢土地这一块大肉,纠纷是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农村正值建设的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也开始重视三农问题,出台政策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农村、农民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调动了人们依靠土地生活的积极性,但是也激化了土地的抢夺,新的问题既然已经出现,那就要刻不容缓的解决。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人们也在追求和谐社会的发展,要创造和谐社会,就要降低社会矛盾,合理解决土地纠纷的问题,使土地制度稳定发展。只要土地制度稳定发展,土地纠纷逐日减少,成功的建造社会和谐就指日可待了。

1 土地纠纷的类型与根源

1.1 土地纠纷的类型

1.1.1 土地权属纠纷

我国土地权属纠纷十分的复杂,简而言之,可以总结为: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侵权及派生权利主张存在对立冲突或争议的状况。根据主体的不同,土地纠纷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村落之间边界土地分界不清、全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政府机构之间所属权不清、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不清。

1.1.2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利益关系的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又可以分为3个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时产生的纠纷,最后一方面是历史与农民所处的现状冲突引发的纠纷。分配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十分繁琐的工作,而且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是土地纠纷类型中较难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1.1.3 经济利益纠纷

经济利益纠纷也可以称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国家强制征收土地时产生的纠纷,这不仅仅是土地用途改变的过程,它还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其本质是土地归属权的转换。当土地征用范围过宽、土地征用程序不公开、利益补偿不合理、征用补偿标准过低时,都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

1.1.4 基层管理混乱

村中的干部滥用私权对土地进行一系列不公平的分配、发包、补偿时,产生的土地纠纷。这一纠纷类型属于主观型,是人为所造成的纠纷,管理严格是可以控制的。

1.2 土地纠纷的根源

1.2.1 社会发展经济增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对于三农问题也逐渐开始重视起来,对于农业的发展问题也是大力的支持。大力发展农业,农民的收益才会跟着不断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也促使农民想要获得更多的收益,收益的主要来源就是作物产量,产量要增加就要有更多的土地,抢夺土地诱发纠纷。经济增长,需求量加大催化了土地的纠纷。

1.2.2 农民依赖土地

我国虽是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导致每个人能分配到的土地少之又少。这样一来农民自然就会对土地产生强烈的依恋,土地就是他们的赖以生存的方式,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深,竞争就越来越激烈,当自己的土地不能属于自己的且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土地纠纷就开始了。

1.2.3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是指村级干部或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土地分配过程中为自己或亲人谋福利,损害农民的利益的一种做法。基层干部在土地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的环节中,都拥有着十分强大的权利,在权力的运用中产生不当的操作,损害农民的利益,就会产生纠纷。

1.2.4 政策管理的漏洞

政策管理的漏洞,是引发土地纠纷的重大问题。相比基层干部的乱用私权,政策管理漏洞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如果国家没有法律,人们的生活将是什么样子。土地分配问题也是一样的,相关政策文件故意回避土地分配利益上的问题,使其产生模糊,词意不清晰,当土地分配不均时,没有明文的规定要怎样进行使用或补偿,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纠纷自然就会产生。

1.2.5 利益冲突

利益的不均是土地产生纠纷最本质的根源。农民对于土地归属权的争夺也是利益引发的,自己获得的土地面积大,就会有相应高产量的收益,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或发生不公平的分配时,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发生土地的纠纷。

2 治理政策

2.1 制定条例清晰的文件

在土地分配的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是产生纠纷的必然原因。笔者觉得要改变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制定规例清楚的相关文件,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就是文件内容的心脏,稳定发展是其出发点,民主协商、政府进行调解组织,将土地纠纷的问题妥善化解。

2.2 顺应时代建设新农村

土地纠纷自古就有,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人口逐渐上升,本来就稀缺的土地,变的更加的缺乏。虽然用地在减少,但为了农作物产量不减少,农民应该顺应时代,种植高产量的作物,使收益提高,土地纠纷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缓解。

3 结语

关于新农村土地的纠纷,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解决方法,都是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稳定维护农民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有问题的解决政策和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仅仅只是缓解了当下问题,同样的纠纷还是会重复的发生,所以说,强大有力的政策是关键,相关文件或规定出台时,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要标本齐治才可以。农村土地的纠纷是中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科学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崔朝栋.论中国农村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04).

第2篇

【关键词】 土地开发整理 理论 规律 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为土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提高土地质量,改善用地结构,既防止了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又实现了土地的充分利用。我国经济正在迅猛发展,今后各项建设将不可避免地占用耕用土地,农村土地资源会更加紧张,因此,通过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的理论基础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在各类资源日渐减少的今天,显得更是格外重要。可持续发张是对人口、环境、资源的统筹协调,而土地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成为可持续发张的根本保障。。在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保护土地,不破坏土地,保持土地基本面貌。

2 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律

任何事物都存在一定的客观规律,土地开发整理也不例外,要想更好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就必须探索和掌握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律。

2.1 同步协调规律

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不依赖于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长期的持久的工作,不能以追求速度为目的,要稳扎稳打,做好每一步,在具体的过程中需要对具体的事情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偏离土地开发管理的核心,也不能墨守成规。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要结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的水平,不能因为土地开发整理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生活质量。经济社会的发展依赖与对资源的利用,尤其体现在是对土地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土地开发整理本身就是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前提。土地开发整理要有全局观,要协调好各个方面,决不能不遵循其规律,盲目冒进,随意整改,顾此失彼。

2.2 开发利用和保护增值的平衡规律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决不允许超越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资源是具有整体性的,任何一种资源的变化,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资源的利用。土地资源的变化也同样影响着其他资源的利用情况,有的变化可能是有利的,有利于实现人类发展目标,而有些变化则只会影响其他资源利用,阻碍人类社会发展。因此,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时也必须遵循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增值的平衡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既得到最大的土地利用效益,又不会对土地造成破坏。诸如,渔业,每年都有禁捕期,而且捕鱼时应尽量使用大网眼的渔网,才能获得持续效益;林业的开发利用中也必须保证开采量与自然生长量的平衡,有时也进行人为种植,以免造成森林的破坏。

2.3 生态平衡规律

地球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生态规律无处不在,土地开发整理也要以生态平衡为出发点。只有依循生态平衡规律,才可能是土地开发利用做到真正合理。土地开发整理要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要从整体入手,不能只看片面。开发整理过程中要从多方面入手,相辅相承,统筹兼顾,以整体观点进行综合治理。对于河流流域土地整理也要注意整体性,上游要抓水土治理,中游要注意农田保护,下游搞滩地开发,把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经济效益联系起来进行综合整理。

3 土地开发整理原则

3.1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土地开发整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管理办法及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需要认真做好每项工作,随时做好详细记录,在每期项目结束后,工程技术指导人员要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工作质量。完善整个监管机制,由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和工程技术指导人员同国土资源所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审核,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为避免土地纠纷,可对新增耕地地区进行土地承包,并将新增耕地纳入农田保护区范畴,设立专门人员来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各种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2 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因地制宜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要适应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发挥优势是整合所有有利发展的因素,以投入最少的生产来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是更好地进行土地开发,推进发展生产,实现最大利用率的前提,也是土地开发整理必不可少的原则。通过进行土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各个地方条件差异较大,土地使用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也有所差别,因此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因地制宜,按照地方特点,采取科学方法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至关重要。

3.3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进行有条序的统一筹划,突出重点,稳扎稳打,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做好整理策划,确定整理的方向和重点,将各项工作有序做好。保证土地开发整理的效益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不仅仅是土地开发整理的任务,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统筹兼顾,统一安排,突出重点,协调好土地开发整理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快发展。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注重当前经济效益与长远经济效益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以综合为本,要同农业、林业、渔业、交通、工业等多行业合作交流,紧密联系。以综合为本,对土地资源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对经济条件进行详细了解,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3.4 优化环境,保护生态

环境问题是当前一个重要话题,以污染环境为前提的发展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是一切发展的前提,也是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要原则。在整个项目的进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不能以开发为目的,追求高效经济发展而破坏生态环境。将统一布局与优化环境,保护生态的原则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既可以完成土地开发利用目标,又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房孝利,钱立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思考与对策[J].城建档案,2011(9);117-119.

第3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现状 问题 对策

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部,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现有15个乡镇,37万农业人口,18万个农村劳动力。拥有耕地面积97749公顷,其中家庭承包地94956公顷,预留地3329公顷。伊通县在1997年末至1998年初完成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签订延包合同99175份。到2009年初,全县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8328公顷,流转户数10531户。

伊通满足自治县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1流转总量少 流转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1/10,流转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5%。

1.2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在全部土地流转中,转包方式流转的7234户、6803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69%和82%;出租方式流转的1871户、10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7.8%和13%;互换方式流转的49户、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0.5%和0.5%;转让方式流转的293户、2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7%和2.5%;其他方式流转的1084户、214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0%和2%。

1.3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流转期限为1年的2763户、2346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6%和28%;流转期限为2~5年的5869户、4785公顷,占流转总量的56%和57%;流转期限为6~10年的661户、569公顷,占流转总量的6%和7%;流转期限为10年以上的1238户、62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2%和8%。

1.4流转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土地流转数量是2003年1050户、1204公顷;2004年1600户、2512公顷;2005年4975户、2970公顷;2006年4480户、3881公顷;2007年4791户、4050公顷;2008年10531户、8328公顷。2008年流转户数是2003年的10倍,流转面积是2003年的6.9倍。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供求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的对象基本为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

2.2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来源的限制,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农民难以舍弃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中央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和粮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序上提高了经营土地的收益,土地更显珍贵;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营土地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农户更容易实现对土地的家庭经营。

2.3缺少流转主体 目前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大户数量少、实力弱,对土地流转的牵动作用小,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流转进程。

2.4劳动力转移困难 项目经济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窄、不稳定等因素,使农村劳动力难以从农业生产中大量转移出去,客观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2.5流转程序不规范 近几年全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户间协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流转合同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没有通过村组同意或备案,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不断增加。

3.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伴随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推进,实现土地较大规模集中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综合分析全县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3.1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在目前总体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县的土地流转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和引导,让农民了解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促进农民由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转变,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3.2建立服务中心和信息库 以县、乡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库,为农民提供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各项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3.3积极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为农民提供进城务工定居服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和就业稳定性;教育农民,努力把传统农民改造成现代农民,为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创造充分必备的条件。

第4篇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5篇

(一)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合理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在分配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土地的质量、好坏搭配均匀,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结果是整块的土地被分割,农用地呈现零散不集中、单位面积狭小的局面。

(二)耕地的面积锐减、质量下降且污染严重

近年来,农村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同时,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过度追求耕地的产量、盲目开发和过渡垦殖等,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出现了土地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现象,导致耕地质量下降,且耕地退化严重。在土地耕作的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对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明显,造成了严重的耕地污染。

(三)农用地闲置抛荒严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民对土地的投入热情渐渐降低,将目光更多地投向正在高速发展中的第二、三产业,对土地的投资减少,粗放经营乃至弃耕撂荒。现阶段,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有的乡村村民甚至举家外出,丢下责任田不管,使土地长期处于粗放和低效利用的经营状态,抛荒面积不断扩大。

(四)建设用地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规模小、投资分散的特点,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控制,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去落实。

(五)农村征地问题重重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征地普遍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方式,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低征高出”、土地征用后圈而不用的现象。

二、新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

(一)建立土地利用分区,合理布局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从用地的合理布局入手。为避免不同功能用地之间的混杂而相互干扰,协调用地的矛盾,保护农用地,限制不当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区,将农业区与农村建设用地区有效地分隔开来,并进行相应的用途管制。

(二)保护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应合理地控制农用地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注重对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要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在法律上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三)提高乡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程度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加大对闲置抛荒的惩罚力度。适当地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供给。同时,要将新农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荒杂地、空闲地,进行新的土地利用和建设;严格控制新区启用所需的耕地。

(四)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制订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转变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思维,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的起草和编制均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以后确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后应上交县、乡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以接受村民的监督。公众参与对于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实行规划的信息化、科学化,可以及时了解各种土地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适当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使规划达到实时与高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强化执法概念,这在目前土地规划体系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条件下尤其显得必要。

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对新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之后,应该对土地的规划进行的实施,而实施的有效性,主要依靠相关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是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全面有效实施而制订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措施。

(一)法律保障

村土地利用除严格遵循村级规划外, 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实施规划。

(二)行政保障

加强领导, 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以规划为依据, 对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硬性指标管理目标责任化, 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

(三)经济保障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 培育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护耕地, 集约利用土地;重建农用地经营价值和用途转移价值核算体系, 显化农用地经济效益, 保护农民利益;多渠道融资, 让企业参与土地整理。

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简析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数量的报酬,包括劳动、实物或货币形式。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者相分离的产物。[1]它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由于地租产生的原因及条件不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在农耕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就产生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不论租种何种土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其实质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因此,它与级差地租有着显著的差异,即与土地的肥沃程度及同一土地经连续追加投资后的劳动生产率无关。

二、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地块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由于农地等级且分布在不同的地点,每户在每个地点都有自己的责任田,这种细碎化的分布状态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导致效率极其低下。土地细碎化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难以引进资金和技术。而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通过规模经营才会有规模效益,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相互矛盾、具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例如,流转条件、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这使得大多数农户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往往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是即便签订了有合同,该文本也是相当不规范的。这种行为难免会为流转双方出现纠纷埋下隐患,同时也为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这种问题带来了困难。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指导作用

虽然不同土地所有制及同一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形态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实现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因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当下仍然可以直接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农民垄断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占有。根据绝对地租理论,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垄断占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征收农业用地时,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

(1)农村土地流转应有序进行。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是土地所有者的一种资产,具有价值和商品属性,在发展农业经济中,必然要参与流通和交换。故农地经营权进行有序的流转,可以为农民增加物质资本提供保障。为此,应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认真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健全完善相关流转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健全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制度,对改变土地用途及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的行为加以严厉禁止。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集约化经营。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经济急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显得尤为突出,使得土地价格日益走高,促使土地经营者因顾虑过高地价而不得不通过改进农业技术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生产效率。从而实现了粗放式、低效率经营方式向集约式、高效率经营方式转变。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可使土地合理流转,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从而实现土地保值增值,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1]

(3)完善征地制度,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是土地价值的实现形式,地租分配同时也是土地利益调整。将这一理论运用在我国,地租是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的经济实现形式。那么在土地征用或是转包过程中,有关部门或转包者都应给予农户足够的经济补偿,包括对集体福利和非福利的补偿、对经营者追加投资的补偿。因此,应严格区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两种情形,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征地补偿标准,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考虑人均耕地面积的分布,消除因区域间人均耕地面积差别带来的补偿不公平性,并因地制宜的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年限,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等。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经过多次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分配地租的合理标准,协调好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市场发展接轨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在保证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地租、地价等手段来调节土地的供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四、 结语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马克思地租理论是以资本主义地租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但依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种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地租当然存在,只是其实现的经济形式不同罢了。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同时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南华大学,2012

(5):30-31.

[2] 袁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一个基于地租理论的分析框架[J].贵州社会科学,2013(6):114.

[3] 陈锐,杨晨晨.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J].经济纵横,2012(9):158.

[4] 娄亚娜.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以河南省汝州市为例[J].世纪桥,2010(1):83-84.

[5] 许春涛.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行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3-14.

第7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 实施管理 问题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57-02

十几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央和地方集中投入大量涉农资金支持农村建设,以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其中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决策部署。2012年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这预示着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业迈出快速发展的步伐。但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自身具有涉及面广、工程建设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项目难度大等特点,若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充分发挥惠农工程的效益,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规划设计不能满足施工和群众需求

在施工阶段逐渐暴露出前期规划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达不到群众的期望要求等诸多问题。

1.1 测量标准偏低,工程计量出入较大

农村综合土地整治项目区很大,几千亩到几万亩,地形复杂多样,沟渠林路居民点俱全。目前的测量比例尺标准较低:平原为 1:5000,丘陵为 1:2000。这造成了在规划设计时,建设内容量化偏差较大。建设内容工程量不准,而投资额度已定,在后期的施工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1.2 规划设计时现场踏勘、走访调研不够细致深入

在前期的规划设计时,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应成立专班,对项目区的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涉及到的田、路、沟、渠、桥等都应做详尽的测量、踏勘,并征求当地村组群众、有关部门代表意见。但由于项目涉及的面广,许多规划设计单位考虑时间、成本因素,在这方面都做的不够好。

1.3 部分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够

在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业才开展十几年。许多的行业标准规范还不健全,部分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够也造成了前期规划成果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和群众需求。

1.4 规划设计成果专家评审有局限性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书进行专家评审前,大多数专家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在项目区现场踏勘时难以面面俱到。在评审时,侧重于对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规划设计标准等问题提出专业性建议。

2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围标串标现象在各个领域的招投标中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低、工程质量后期责任难以认证追究,又因其建设资金为财政拨款有保障,使得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围标串标现象尤为严重,且呈现以下特点:

2.1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单位报名家数较多

一个项目多则300家单位报名,不避免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现象,这就增加了招标成本,延长了招标时间。

2.2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挂靠单位、假借资质问题严重

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许多单位或个人不惜采用挂靠单位、假借资质等各种方式进行虚假投标,这给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择优带来了很大困难和负面影响。

2.3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参与者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技术含量不高,要求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较低。在招标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往往被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大致金额四五百万,这又造成了实力雄厚的、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涉猎该类项目。长此以往,使得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标参与者的素质不高。

3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管不力、协调难度大

(1)由于土地整治项目涉及面大,范围广,而监理人员有限,造成了施工监管力度不够。这很容易给施工方有了减少工序、偷工减料的机会,从而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数量。

(2)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如果施工不力、组织不当,还会影响农时,耽误农村的播种收割。在施工时还经常会有清障、青苗补偿、拆迁补偿等工作,当地的群众或单位为了得到高价补偿或担心影响自家的收成,经常使用各种方式阻碍施工,其协调难度十分大,既增加施工成本,又影响施工进度。

(3)由于前期工作成果不够深入,再加上施工人员的素质不高,施工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主观上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4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优化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技术含量不高,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大,但想把该类项目实施好、管理好确非易事。

4.1 强化从业单位的技术培训,灌输科学理念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难以实施管理。但从主观上来说,人为因素、主观因素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从业人员都应接收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教育培训,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环境生态化的设计理念,而不仅仅只限于沟、路、渠、林的设计布局,还应有超前意识,应使其设计成果更符合现代农村、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4.2 推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商业信誉制度,健全制度措施

推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商业信誉制度,就是参照交通、房建等成熟行业,通过对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中介单位的注册资金、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类似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进行等级划分,颁发土地整治专业的资质证书,并记录其从业行为,进行商业信誉评估并公示。以此,来规范监督中介单位的从业行为、增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4.3 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采用高新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高新技术被应用到了各个领域。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升级使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可以在计划与预算下达、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建立了信息备案通报制度,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扣减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约束机制。这为信息化管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奠定了基础。

随着“一张图”工程的应用和完善,可以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前后情况、施工前后情况进行数据化、信息化的量化,进行直观的对比,便于对规划设计成果、竣工验收成果的专家评审、监督管理。

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随着各地方电子招投标的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也将尝到电子信息化带来的红利,进一步降低招投标成本、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提高招投标的效率。

4.4 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是惠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争取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也要发挥当地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无论是在规划设计阶段、还是施工阶段、验收阶段都可以组织经验丰富的当地群众参与、监督。这样既做到了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又保证了项目工程质量。

相信通过制度政策的不断完善,高新技术的逐渐应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事业会发展得又快又好,农村土地整治也会在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S].2012,3.

[2]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S].

[3]余星涤.未来十年我国土地利用与土地整治大趋势.2011-01-04.

第8篇

关键词:圈地;征地制度改革;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9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和矛盾,加上一些地方在征地中违规操作,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愈见频繁,导致农民上访,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明确界定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围。严控征地规模

近年,我国很多地方受利益驱使,乱征滥用,圈地成风,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甚至暴力强征现象频频发生,征地规模越来越大。耕地从1996年国家第一次土地详查时的19.51亿亩到2008年的18.26亿亩,我国减少1.25亿亩耕地仅用了12年的时间,年均减少1000多万亩。耕地的快速减少,已经危及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滥征乱占成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明确规范征地行为以及征地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更没对国家征地中的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践中征地权滥用、征地范围过宽,不仅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提供了空子,也为房地产商乱占农地、炒地、圈地提供了借口。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所掌握的征地主导权,把土地当做第二财政,以地生财,低征高卖,赚取快钱,形成征得越多、获得的土地收益越多的恶性循环,这是“圈地风”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

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从源头上遏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严控征地规模。众所周知,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其中,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权是否合理行使的唯一标准和界限,也是衡量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征地过多过滥的问题,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大局和农民利益的立场上,严格界定国家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征地的范围,明确限定政府征地行为,尽量不多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键。特别是应该明确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把国家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之内,把经营性用地从征地范围中排除出去。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列举方式,结合土地利用分类规范,把国家征地的范围严格限定于特殊用地(如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等)、交通运输用地(地面线路、场站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陆地水域、海涂等)及其他由政府兴办、用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不能动用国家征地权。特别是要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工业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里,即使公共事业也不一定动用国家征地权,一般公共事业项目也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使用权,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征地规模,保障农民利益。

二、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把村民小组确定为产权单位或被征地主体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是农地的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无论是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承包法》,都没有对这个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具体的界定。由于这里所说的“农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集合群体,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这就使得农地权属主体出现缺失,处于名存实亡的虚置状态,致使财产归属不清,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模糊的缺陷,直接导致责权利边界不清,农民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土地权益频繁受到侵犯,也为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条件,成为地方政府违规违法征地的制度性原因。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它的本质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因此,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改变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模糊不清的状况,这是解决征地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这里的关键是应该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进行合理和明确的界定,使其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可以考虑在维护国家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把村民小组看成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有效单位,把它明确确定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或征地中的被征地主体。把农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村民小组,并不是意味着要否定农村土地的集体占有和集体经营,也不是要把农地产权分解到个人,而是希望在维持我国目前现有的农村社会政治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更重要的能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范化、明晰化、稳定化。村民小组一般都以自然村落为单位,相互联系密切,共同利益一致,透明度和民主性较强,相互监督相对容易,能够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其土地产权,富有弹性和灵活性,使其他各级组织不易侵犯自己的权利。在征地中把村民小组作为产权主体,能够进一步显化农村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博弈主体的主动性,调动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实践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征地调查中,很多地方都是以村民小组作为调查对象的。把村民小组确定为产权单位或被征地主体,实践中更易于操作,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保证国家土地公有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稳定的基础上,把村民小组作为被征地的产权单位,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深远。

三、优化和规范征地程序。形成完整的土地征用程序规范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征地程序来看,一方面程序规定过于复杂和繁琐,需要的手续多、流程长、盖章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制权力;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程序又都流于形式,名义上是按照程序,实际上暗箱操作严重,农民基本上没有参与权,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国家征地的名义大肆圈占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尤其是在制定土地规划、确定补偿标准等重大问题时,政府和开发商是主导,而把农民排斥在外;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缺乏基本的中立评估机构,农民也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已经定好了的条件;在发生征地纠纷时,农民也没有相应的诉求渠道和法律救助体系。正是征地程序不规范、不透

明,导致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征地行为扭曲,滥征普遍,也出现了大量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征用程序,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土地征用程序体系,保证地方政府征地的整个操作过程都受到这一体系的约束。其重点:一是在合理简化过繁征地程序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征地审查制度,只有在确认符合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之后才能动用征地权。二是完善和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强征地各个环节和每道程序的透明度。土地征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必须事先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向农民公布征地的原因、单位及范围,增强征地各个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被征地村民享有充分全面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话语权。也可以引入规范的土地征用听证程序,让被征地农民、村民小组、村集体组织等参与征地过程,了解详细情况,让土地征用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那些凡不予公告、不举行听证的征地行为,应视为不合法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三要建立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协商制度,建立公平的争议仲裁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征地方案要同村民小组及每个农户直接见面,充分讨论协商,签订规范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在征地中有争议,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仲裁机构,有学者建议在各省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土地资源审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受理并裁决土地征用中的争议,以切实在程序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四、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实行多元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比较低的,完全是一种与当前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是对农民的象征性补偿,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农民的预期,而政府却能够通过低征高卖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据估算,在近20年间,国家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资产收益高达2万亿元以上,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多征滥征的动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完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对失地农民进行真正的公平补偿。这里的征地补偿既要体现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更要体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发展功能,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即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补偿,土地市场价格应该是土地被征后的最终用途在当前公开市场中的正常价格,相关补偿应该是指因征地而产生的搬迁、前期投资及间接损失、新工作前期费用及建筑物补偿等。

对征地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当然,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即使按照市场价格对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也会使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在财力上负担更重甚至难以承受,更不可能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当前比较可行的补偿是参考国内外一些成功做法,对失地农民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即一方面进行货币补偿,另一方面采取实物补偿,如留地补偿,就是在征地时为使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让被征地村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还有替代地补偿,是在失地农民得到土地补偿费后找不到就业岗位的情况下,给他们另找一块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还可以采取债券或股权补偿等作为补充方式对农民进行多元化的补偿,以解决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这些方式都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综合运用。此外,还要建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补偿费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及时足额把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民手中,彻底消除拖欠和随意克扣等现象。

五、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流转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也就是说,农业用地是无法直接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这种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对于承包了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希望能够在承包期内利用土地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但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却难以实现。由于农地入市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农民土地被征后无法通过市场获取土地收益,也使土地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顺,城乡土地市场相互分割,价格差距大,农地不断被侵蚀。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规划,以及国家对占用农地的严格限制,一些地方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盲目地进入土地市场,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指标屡屡突破,违规项目频繁出现,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农村市场化发展和经济增长,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入市,以公开的、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利于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反映土地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密切联系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六、建立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征地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我国当前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而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一些本应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机构,难以对越权批地、乱占滥用等违法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对土地违法主体的处罚缺乏有效手段。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中,越权批地、边报边批、未批先征、未批先用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土地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里的重点是,必须建立明确的征地责任制度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范围,一旦发现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要根据其性质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了规范和监督土地征用权的运用,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作用,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大对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滥征乱占土地的成本等,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地方政府的滥征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岩韬.警惕耕地隐性流失[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