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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5 16:21: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

第1篇

合同能源管理全称Energy Service Company,中国在引进ESCO概念时将其改名为Energy Manage Company(EMC)。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七十年代。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nergy Manage Company,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节能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维护、节能量检测等一条龙综合。EMC不同于普通的节能咨询公司和节能制造厂商,因为它通过节能服务合同的方式将收益和节能量直接联系起来,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一、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

大型公共建筑经常被作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象征,但是由于结构和用途的特殊性,大型公共建筑往往也是耗能的大户,这类建筑的节能潜力亟待挖掘。目前,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建筑节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虽然建设部先后批准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21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哪个项目因没有达到节能标准受到处罚,该强制执行的并没有强制执行。

二是缺乏政策激励措施。推广建筑节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增加生产商、开发商和用户的成本和支出,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国家为了鼓励和推广,都会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如美国,政府规定达到房屋建筑节能标准的开发商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等。他们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凡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而在我国,却鲜有这方面的激励政策。生产商、开发商和用户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就没有任何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是缺乏节能改造资金。改造资金的筹措方式与资金到位和保障程度是节能改造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有调查显示,将有超过一半的业主愿意接受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零投资”的特点对既有公共建筑业主进行节能改造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同时,业主也较倾向于自己筹集资金来完成改造。由于融资渠道的单一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改造中的应用刚刚起步,极大地影响了建筑节能改造的推进。

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可行性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符合我国目前实际和节能要求。从世界各国政府机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看,都取得了巨大成功。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议案EPACT,要求政府与EMC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为“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其主要内容就是帮助EMC与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指导政府机构与EMC的合作,政府公告了美国能源部审查合格的88家EMC名单,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经过几年的运作,到目前基本实现了原订的节能计划,取得了极大的节能效益。

我国目前政府机构能耗浪费惊人,但也说明了其节能的潜力。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首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解决了政府机构资金短缺及风险承担的问题。EMC通过自身融资、风险自担的方式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最适合政府机构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背景下节能的实际。因为EMC的利益同节能效益挂钩,节省了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其次,使政府节能由自我管理转变到专业管理,充分发挥EMC技术先进、管理全面、服务专业的特点,解决了节能的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稳定提高节能效率,使政府机构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自身的职能业务中去,完善内部节约的规章制度;第三,EMC担负风险获得节能收益,政府机构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使政府各机构长期受益,实现了政府机构与EMC的双赢,从而形成了政府机构与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加快了节能产业的发展;最后,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并由此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能耗企业中的运用,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运营模式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将成为政府机构节能的必然选择,也将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的形成。

三、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实行EMC的政策性建议

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作为保证。

第一,制定有关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政策和措施,提高全民节能意识。节约能源必须从政府机构做起,政府机关应该起到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应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制定和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主要耗能设备检测,促进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坚决克服建筑节能的形式化。目前,政府节能的经济意义在于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和示范效应则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从而有效推进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产业的形成。

第二,充分认识合同能源管理的作用及其运作机制,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政策。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尤其是目前我国的节能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政府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进行扶持。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第三,制定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现;另一方面规范EMC进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市场的资质要求。学习国外经验,实行准入制度,挑选有资质的EMC进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的节能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节能信息制度,加快我国节能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改造模式,具有许多优点。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但能够切实提高节能效率,而且能够起到示范的作用。与此同时,EMC在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和发展。EMC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应用价值,势必将成为我国节能产业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孙金颖.西南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机制探讨[J].建筑经济,2007.

第2篇

国务院总理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新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促进节能市场大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新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起源于70年代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在美国、加拿大,EMC已发展成为一新兴的节能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系统建设费用,以节能效果收益分红为收入。节能效果收益以未节能前的能源花费与节能后的能源花费的差价为基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增加能源使用成本增加企业使用。节能服务行业是市场失灵领域,尚处于“幼年期”,必须由政府引导,给予适当的经济激励。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的有效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和节能设备产业发展。

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有望保持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再一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从2008年417亿元增长到588亿元,同比增速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117亿元增长到195亿元,同比增长67%。产业总计综合节能投资从2008年253.2亿元增长到360.4亿元,同比增速为42.3%;其中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投资从2008年116.7亿元增长到195.3亿元,同比增速为67.37%。并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我们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EMCA协会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政策扶持引发投资机会

第3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降耗;发展;问题;对策

一、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快实现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有效提升节能降耗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能源管理指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相关用户之间签订的一份能源管理合同,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各种节能诊断以及融资,还有改造等方面的服务,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节能环保效益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回收节能环保方面的投资并且收获合理利润,还能够有效降低诸多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改造中投入的资金以及技术风险,全面调动各个用能单位在实行节能改造过程中的积极性,所以被称作是最为高效的节能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应该重视的几个问题

(1)认识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以及各地政府都还没有认识到加强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还有很多企业缺乏节能降耗这一重大的社会责任感,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以破坏环境发展为代价,没有建立起充分的节能降耗意识。还有很多节能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无法接触到众多企业真正的决策人员,所以,也就导致很难和企业签订合同,根本无法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另外,很多企业的决策人员也根本没有认识到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从技术层面分析,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利用节能技术来帮助一些高能耗的企业达到节能的目的。所以,节能服务公司有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研发实力这些都决定了合同能源管理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很关键的一步。

(2)利益问题。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艰巨的过程,并且涉及很多利益方的问题。如何实现在诸多利益有关方面实现利益均衡,达到一个很好的均衡点,如何实现共赢成了当前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以及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对于高能耗企业而言最关心的内容就是如何降低能耗,而对于服务公司而言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盈利,但是对于金融以及保险机构而言,大部分考虑的内容都是资金风险方面的。再加上政府方面介入,所以也存在政府行为方面的诚信问题。

(3)制度问题。当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主要还是偏向鼓励性政策,比如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且在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还有金融服务等等。因此,针对这方面,我国应该制定出有利益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性政策,并且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

(4)保障问题。在执行合同能源管理这个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是要重视耗能计算,并且还应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诚信体系以及融资保障制度等等。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这是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管理最为重要的内容,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针对节能耗能的标准以及规定方面都没有做出严格的限制,更加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这方面可以看出要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情。

三、总结

我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市场不仅仅缺乏了相应的激励,并且各种名目的服务公司也是良莠不齐。所以针对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建立起一个较为诚信的考评系统,以免有些公司一味地追求暴利而未能真正起到节能监督的作用。并且还应该针对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节能项目具体的实施水平以及效果,还有盈利能力以及还贷能力等等都应该做到实施跟踪以及调查,针对一些效果不佳以及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还有盈利能力比较差的企业可以通报进行整改,如果对于多次整改但是仍然未能获得较大改善的,则应该吊销此类服务公司的营运资格。

参考文献:

[1] 白玮,龙惟定.能源管理与节能: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导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37-02

近年来,建筑节能已经成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1986年实行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特别是近十年来快速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紧迫的节能形势迫使我们需要尽快找到能够促进建筑节能发展的途径。

一、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提出背景

当前,我国民用建筑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较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较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中还出台了相关技术规程、标准或技术导则,建筑节能现行法规标准基本上偏重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由于建筑能源的消费是建筑最大的运营支出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最难以估算的。日益上涨难以估算的建筑能源成本将使在运营发展、管理预算和资本增值计划上遭遇极大的挑战,节能能源对于客户正常的商业运作至关重要。根据合理用能的思想,需改变过去单纯以增加资源供给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将提高需求方面能源利用率,从而节约的资源统一作为一种替代资源,以引起建筑节能的方向。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机构应市场需求也应运而生。

二、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基于建筑市场运作的、全新的建筑节能新机制。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不单是单一推销建筑设备产品或建筑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传统建筑能源成本的能源管理方法。最大特点是:客户不需要承担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技术、风险,并且可以获得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带来的收益和能源服务公司提供的免费建筑设备。作为建筑能源服务公司,不仅要有为各种用户提供解决建筑节能方案的能力,还要有相应的融资手段和资本运营能力。

三、建筑节能的主要技术措施

从我国建筑节能的实践来看,建筑节能主要分为二部分:一是建筑本体的节能,主要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二是建筑物内主要用能设备的节能,根据所述在各类建筑中,用能设备是节能的重点,依次是暖通空调、照明及热水供应。通过有针对性的应用能源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方案,能够创造能源用户、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政府多赢的机会,做到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

(一)用能设备系统能耗测试评估

通过对用能设备系统能耗的测试评估,了解用能设备系统中的水量和平衡程度,了解冷却塔、制冷机、热泵、水泵、风机、锅炉及照明设备等主要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及工况。评估系统具有可靠性、可操作性,对供热通风及空调系统能耗进行统计,定期对耗能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并与其它楼宇进行对比,对楼宇能源消耗进行评估。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作为第一底线的前提下,找出各种能耗的节能潜力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蓄能系统的利用

蓄能技术是一种通过峰谷电价差来降低空调、电采暖费用支出的技术。蓄冷空调系统蓄冷时,应在夜间低谷时段用电;融冰释冷时,应在用电高峰时段,以达到对电网移峰填谷的作用。蓄热锅炉夜间利用低谷时段进行蓄热,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时启用。这对于提高供冷(热)效率,降低费用开支,引导用户合理用电,鼓励用户多用低谷电、少用高峰电有很好的帮助。

(三)空调风系统节能运行

对于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在使用前30min启动处理机组进行预热或预冷,空气处理机组宜在使用结束前15min关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时,在不影响风量平衡和室内气流组织的前提下,宜尽量增大送回风温差。为保持空调运行期间建筑物的内部风平衡,应合理控制新风机组和排风机的运行,防止外窗开启以减少无组织新风。在室外温度适宜时(春秋季节、夏季夜间),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减少机械制冷运行时间。

(四)空调水系统节能运行

在空调水系统一次泵定流量和二次泵变流量中,冷冻水和冷却水泵开启台数应与开肩制冷机的台数相等并应实行“一对应”的连锁控制启停。当冷冻泵、闪动泵可变频调节时,应对其转速进行控制,使冷冻水、冷却水的供回水温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为使循环水量与负荷变化相适应,应对水泵进行调整,使系统达到工况点避免通过调节制冷机房内的阀门控制流量大小而消耗大量的能量。

(五)多台冷源设备节能运行

在设计空调冷热源时,冷热源设备负荷量的选择一般偏大,这样导致设备选型所造成的能量浪费。在满足空调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当有二台或二台以上冷热源设备可以选择时,应优先选择效率高,经济性好的冷热源设备运行。多台冷热源设备并联运行时,应根据负荷变化实行合理的群控措施,使每台设备均在合理负载率下运行,并且输出的总容量与要求提供的参数相一致。

(六)变风量节能与热舒适

变风量系统是通过改变送入房间的风量来满足室内变化的负荷,由于空调系统大部分时间在部分负荷下运行,所以风量的减少带来了风机能耗的降低,变风量系统是追求以较少的能耗满足室内空调环境的要求。在室内温度适宜时,应避免变风量控制系统的风门完全关闭。当冷负荷较小时,应提高送风温度。采用控制送风量,维持最小送风量和送风温度等措施,可避免造成送风气流下沉和热舒适问题。对于负荷变化较大和多区域控制的建筑物而言,变风量系统节能量是比较可观的。

(七)直燃机、锅炉烟气余热回收

在楼宇中采用较多的为直燃机、锅炉。为保护燃烧设备通常排烟温度较高,大量的热能被排放到大气中既浪费能源又污染环境,应用烟气余热回收系统,不仅可以提高燃烧设备热效率,同时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烟气余热回收系统回收的热量,可以用来预热锅炉系统的补水或生活热水补水。

(八)冷却塔运行节能

综合考虑冷却塔水温度设定值对制冷机耗电和冷却风耗能的影响,宜使冷却塔出水温度接近于室外湿球温度。冷却塔风机采用变频调速风机,以便根据设定的出水温度控制风机的转速,以达到降低电耗的目的,对于一塔多风机配置的巨型冷却塔,根据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及时调整投入运转的风机数,以降低运行成本。

(九)给水泵运行节能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采用变频调速给水泵时,水泵调速范围宜在0.75~1.0范围内,当用水不均匀,流量变化大时,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可按1台调速其余为恒速的方式运行),也可配小流量水泵和小型气压罐。

(十)照明系统节能

根据使用房间或场所及周围环境对照明的要求,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的光源及配光合理、效率高的灯具。合理利用天然光,采取人工照明与天然光相结合的自动调节照明方式。将智能照明管理系统纳入楼宇整个节能系统中,以实现大楼控制中心对该系统的信号收集和监控。

四、结语

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与实践中,加快推广步伐的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建筑能效综合评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还需要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若缺乏建筑节能服务机制,就会影响到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2.政府要起表率作用。大面积推广节能服务,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作为最大用户之一的政府,在建筑节能服务方面为全国起到表率作用,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的大。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能源资源基本国策,深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根据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太阳能光电等自然资源照明技术。把绿色照明工程作为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海南文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切实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实现高效光源使用率100%;

到年底前,全市公共机构中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等大型建筑高效光源使用率100%;

年前,LED等国体光源及太阳能光电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率10%以上。

三、改造范围及技术、产品

(一)绿色照明改造范围。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绿色照明改造包括:室内办公照明、室内公用场所照明(大厅、楼道、卫生间等)、办公区庭院照明(路灯、草坪灯、建筑物泛光照明)、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各级学校、各级医院、机关食堂照明等。

(二)绿色照明技术、产品。

高效光源包括: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级管(LED)等;

高效设备技术:反射式灯具、智能控制装置等;

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光电设备等;

自然光采用技术:主要指部分礼堂、会议场所,通过在房顶安装自然采光设备管理满足室内会议或工作需要。

四、运作模式

(一)单位投资模式。对于数量较少、规模不大的照明改造项目,可由本单位拿出部分资金或财政专项拨款更换节能灯具。以国家和我省每年推广使用节能灯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的财政补贴政策,及时进行更换。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照明改造项目,各级公共机构要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充分利用社会节能服务公司资金及技术对公共机构照明设备及灯具进行节能改造,落实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任务。

在绿色照明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政策的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支持或财政奖励资金。

五、责任分工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并对改造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成市直办公大楼办公区绿色照明节能改造任务,合署办公单位要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二)市级及乡镇级机关单位、东方工业园区、住建局(路灯站)、教育(包括中专院校、科研所、中小学校等)、交通运输局(包括车站、码头、公路等)、科技、文体(包括各大广场、图书馆、电视台、体育馆等)、印刷厂、卫生局等系统负责制定本系统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系统的绿色照明改造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直独立办公单位负责本单位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绿色照明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绿色照明改造任务。

六、建设进度

年月前,市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内绿色照明灯具的更换工作;

年月前,市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外照明设备的改造工作;

年月前,市直各系统完成各类场馆等大型建筑的室内外照明改造工作;

各乡镇和市级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自行制定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但必须在市政府总体建设进度时限内完成。

全市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建设进度在总体时间要求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建筑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琼府办128号)的规定,在年底前完成。

七、相关政策及措施

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参照《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执行。

(一)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绿色照明工程的支持力度,推广3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

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绿色照明改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应于年月日前将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方案(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绿色照明改造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三)要认真做好能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以及相关线路和控制系统的改造工作,为考核评估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公共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在市级积案或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对项目改造使用产品的质量、节能效果进行严格评审。

(五)要全面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照明产品,淘汰不符合国家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本市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

第6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林木生物质;融资;节能

作者简介:张彩虹,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统计系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326.2;DF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1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23-03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全新节能模式。

它是指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能源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能源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其基本框架是用能单位将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外包给能源服务公司,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并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偿付能源服务公司,并在项目结束后获得节能资产的所有权;能源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分享节能收益并获得利润收益。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能源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新兴节能服务产业(贾晓燕 2012)。

它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担保模式、能源管理外包模式、设备租赁模式、创新工程施工模式、BOOT 模式等。

王一(2011)对各种模式做了研究,指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是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服务后的节能效益预算或根据实际运行的效益分析,与用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费用。

节能量担保模式,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

能源管理外包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将用能单位所有的能源费用进行托管,由节能公司支付项目改造所需要的费用,并独自享受通过节约所得的能源效益。

设备租赁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采用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当其收回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创新工程施工模式,是指客户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并提前支付工程的预付款、在工程结束后支付竣工款。

BOOT模式源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BOT(建设―经营―移交)结构。新能源等分散能源供应建设项目和热点联产项目,类似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应用较多。

赵静蕊(2011)则研究了各种模式在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里面所占的比例,分别是节能分享模式占约32%,节能量担保模式处于主导地位,达到约57%,能源管理外包模式占约8%,设备租赁模式占约3%。

卢志坚、孙元欣等(2012)分析了在各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及对于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等。

在以上这些模式中,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担保模式应用最广,它们分别注重了能源节约达到的水平和节约的相关费用。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巴西等,目前,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又以前者的应用较多。巴西则建立了独特的保证基金融资模式, 即Super ESCO 模式以及SPE融资模式(丁友卫 2012)。

孙碧(2011)指出,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证券化融资、设立专项能源基金融资等,结合债权和股权融资,可推得可转换债券融资,而债券融资的主要债务形式又包括商业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

李玉静、胡振一(2009)指出,在借鉴巴西的经验时,我国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时,可以选择引入多机构、多方位的融资模式。巴西的保证基金模式、Super EMCo 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都是可以尝试的。但绝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够针对具体的节能市场需要,可以考虑运用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引入担保可以使我国EMC突破银行惜贷的束缚;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并没有应用。

叶倩、吴晶玮、钟奕等(2012)也强调,成功的融资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可在对ESCO公司进行备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税政策和法律监管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明确补贴额度,明确各利益方的法律责任,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政府还可成立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进行担保,提供稳健的融资保证,从而免除投融资机构的后顾之忧。

四、林木生物质能源介绍

(一)林木生物质能源

“中国林木生物质资源潜力与开发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2006)中指出,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是指将太阳能转化的生物量经林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可以成为能源的物质,它是林木总生物资源量的组成部分。王连茂(2009)在其研究中提出林木生物质是指以木本、草木植物为主的生物质,把来自森林的能源界定为“林业生物质能源”,指出“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指林木生物质本身所固定和贮藏的化学能,这种化学能由太阳能转化而形成”。刘刚和沈镭(2007)认为林木生物质能源是指可用于能源或薪柴的森林及其他木质资源。

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一般指没有加工利用价值从而形成直接增值效益的林产品原料。可用于发展成为生物质能源的林木生物质资源主要有薪炭林生物质资源、灌木林生物质资源,以及林业生产和更新剩余物生物质资源。

(二)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

吕文等(2005)根据调查研究,初步测算出我国森林生物量约180亿吨,每年可获得的资源量约9亿吨,可用于能源开发的资源量近3亿吨。洪浩等(2011)研究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有1.04亿公顷(15.6亿亩)林地要进行清林抚育,按照每亩林地至少产生500KG清林抚育剩余物计算,全国将产生7.8亿吨林业剩余物。

另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木材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9379.85万m3,产出剩余物约0.418亿吨;木材制品抛弃物约0.60亿吨。另外,我国薪炭林生物质总量是0.66亿吨,灌木林的生物量约为2.15亿吨。

综上可见,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潜力巨大,有待于开发和利用。

五、生物质能源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前景构想

张燕、马越、陈胜(2012)指出,发展生物质能源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变能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传统发展模式的单一性使得各国迫切需要寻求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新路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独特的市场主体结构、多元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监管体制都将为解决生物质能源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契机。

蒋建林(2010)也指出,合同能源管理中利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能源,负责从生物质燃料生产到使用的一整套管理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按照低于客户原运行成本5%~20%的蒸汽或热水价格跟客户结算,合作期满后将锅炉赠送给客户,免除了客户的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该模式在客户无需投资的情况下,实实在在地降低客户的生产能耗,让客户树立依靠可再生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的化石能源的绿色企业形象。

以东莞市为例,据《东莞日报》报道,根据东莞市2011年初定下方案,两年内全市逐步淘汰改造全市小工业锅炉1200 台,即4 蒸吨/小时以下,使用8 年以上1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为抓住锅炉改造中出现的商机,近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全新的锅炉能源改造模式:能源生产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方式集中供气,企业用户只需缴纳使用费,接入管道就可以使用蒸汽。

虽然目前这样的方式还不是很成熟,尚在试验阶段,但是相信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进和生物质能源的广泛应用,两者的结合会带来更多的益处。

这样的事例目前不胜枚举。然而根据生物质能源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两者的结合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具体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到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带来的环境效益的评价标准等,还有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性支持等,都有非常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文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的应用研究,以期通过研究,可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在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域应用的运作模式和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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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一)工业节能

1.深入开展技术节能。采取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测试、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监察等有效手段,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全年完成30家以上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含商贸企业)电平衡测试;5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培育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力争开展10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36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和公共建筑单位的能源监察,依法开展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对标达标监察,严格执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制度,对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强制整改。2.形成高能耗行业倒逼机制。完善省、市能源信息系统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申报,提高数据申报及时率和准确率。强化高能耗企业用能的量化管理和总量控制,科学设置能耗指标,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等六大高能耗行业中开展年耗能1000吨以上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规模企业平均能耗的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总用电量、万元增加值单耗控制,并开展跟踪督查。继续在印染、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实施关停淘汰。

(二)建筑节能

全面推进节能建筑向绿色(低碳)建筑的跨越,严格执行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规定,在商品住宅和农村住宅大力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因地制宜推进地源热泵、外遮阳系统、屋顶光伏发电、日光照明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积极申报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加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市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把审查关,提高民用建筑能评实效性和服务性。开展节能评估机构培训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完善能评单位预选库进退机制。

(三)交通运输节能

加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运输组织及运力结构,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向厢式化、重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客运车辆向大型化、舒适化、全承载方向发展,倡导标准型船舶,提高内河船舶平均吨位。积极推动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油气混合、油电混合运用,及时更新老旧公交车辆20台以上。加快公共自行车向塘栖、瓶窑、五常、闲林等镇街扩展,新建服务点109个(与主城区换乘点4个)、扩容服务点8个,投放自行车3200辆;公共自行车服务点争取达到270个以上、自行车达到8000辆。同步提升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加强监控、调度、运营、热线、维修等环节数字化管理,适时扩充24小时服务点。促进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广泛运用,加快烤漆房“油改电”和环保节能型场地电动训练仪推广力度,使用电烤房企业达到85%以上,电动训练仪新增15台。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防止超标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商业和民用节能

积极开展零售业、餐饮业等商贸服务业节能降耗行动,推进绿色饭店创建。着重开展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商场超市的节能目标管理。重点推动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以及商业建筑物保温隔热等节能工作,严格控制商业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制度。推进无纸化电子商务建设,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日”、“绿色出行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使用高能效家电、太阳能热水器、T5直管荧光灯等节能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五)公共机构节能

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能耗统计和定额管理、专项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出台卫生、教育、公安等特殊行业能耗定额考核指标,全面开展区级公共机构下属单位能耗考核工作,实现节能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按照《区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范》规定,督促各公共机构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严格节能监管。重点抓好能耗超标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推广使用外墙保温、铝合金窗断桥隔热、中空玻璃、T5荧光灯、集中式供水器、智能节电插座等节能技术和产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将办公设备节能采购落到实处。抓好区“市民之家”政府综合办公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示范工程,有效推动全区各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重点工程节能

(一)炉窑节能改造

严格集中供热区域生产性和生活性供热锅炉行政许可(审批),继续推进工业锅炉、炉窑节能改造。支持高效煤粉锅炉等清洁能源替换工程;鼓励垃圾电厂开展湍沸复合流化床锅炉节能改造;推广使用尾气余热利用、富氧燃烧、信息控制等炉窑节能技术,实施系统优化改造,提高热效率。

(二)绿色照明改造

全区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在2013年底前淘汰全部白炽灯、T8卤素荧光灯等低效照明器具,替换为节能灯、T5日光灯,并开展LED灯等新光源示范试点。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主城区等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继续开展路灯节电智能控制改造。

(三)电机系统节能改造

一是使用高效电机,限期淘汰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名单的Y系列电动机,积极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使用一级能效的低压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电机。二是开展变频器调速,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

第8篇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