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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6 16:20: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传统文化保护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传统文化保护

第1篇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第2篇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第3篇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

第4篇

一 吐鲁番地区旅游文化特点及旅游开发现状

吐鲁番一名的来历含义,有“都会”、“富饶的地方”等,也有认为是“吐蕃”的转音。《西域同文志》释为:“积水之谓。相传其地积水,故名。”吐鲁番古称姑师,汉为车师前国地。作为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曾经是西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世界四大文化体系的交汇点、华夏灿烂文明的活化石、西域丝路精妙绝伦的博物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欢乐园。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吐鲁番融汇了不同的文化。干燥少雨、夏季高温多风的气候条件又使大量珍贵的文化得以保存。吐鲁番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处、有价值文物点179处。吐鲁番的民族文化除了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所特有的民族特色文化外,更具有自己的地域特点。吐鲁番坎儿井与京杭大运河、万里长城并列为中国古代的三大工程。由于吐鲁番地处盆地,持续造成日晒造成高温难以散发,每年5-8月降雨量极少,平均气温高达45度以上。而入秋10月下旬以后,入侵的冷空气常常使吐鲁番刮起8级以上大风,飞沙走石。这种典型的沙漠热干型气候使得当地维吾尔族居民的房屋建造颇具特色,维吾尔人除了用自己先辈传下来的坎儿井生活和引水灌溉外,还用坎儿井的水搅拌火焰山周围高强度微红色的黏土,建造了土拱土墙的半地下室两层居住的建筑风格。夏季,室外温度再高,当进入维吾尔族朋友建造的这样风格的房屋内时,就好比进到了装了空调的房间里一样舒适凉快;为了躲避冬季的风沙和寒冷的天气,房屋的门窗都开得较小,使房屋除了有防风沙的功能外,还具备了冬暖夏凉的功能。独具特色的葡萄干晾房,又是吐鲁番在全国乃至世界建筑上的一大风景。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性发掘上,区别于《十二木卡姆》的《吐鲁番木卡姆》,已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座落在鄯善县鲁克沁镇成为全疆第一个建成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的“吐鲁番木卡姆传承中心”;鄯善县鲁克沁镇和吐峪沟乡麻扎村已分别被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在舞台精品创造方面,“高昌鼓韵”节目获新疆“五个一”工程优秀节目奖,《那孜库姆》舞台歌剧深受国内外宾客的欢迎和关注,吐鲁番万人麦西来甫创世界吉尼斯纪录;在广播影视精品创造方面,推出了《魅力吐鲁番》、《史话吐鲁番》、《瓜果吐鲁番》等电子音像制品以及《吐鲁番郡王》、《吐鲁番情歌》、《买买提的2008》等一系列优秀影视作品。此外,吐鲁番还开发和创建了一批包括葡萄沟、库姆塔格、坎儿井等一批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

二 吐鲁番旅游资源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带来的影响

(一)、吐鲁番的民俗旅游开发为宣传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带来了契机

吐鲁番的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集体创造的智慧结晶,是在现实生活中积淀和传承的。民俗参与旅游开发正是展现吐鲁番民族文化的一个窗口,通过民俗旅游这个窗口,让来自国内外的游客可以亲自观察、体验、探寻吐鲁番浓郁的民俗形态、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通过让游客感知绚丽多姿的吐鲁番民俗,并且让他们来以自身的感受宣传吐鲁番民俗,这就是旅游开发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从而为向外宣传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带来了契机。

(二)、吐鲁番的旅游开发为传承保护民族文化创造了条件

吐鲁番对民族文化进行了积极的开发,民族博物馆中的陈列品让人们从静态物中去了解其背后民风民俗的活化石,不但起到普及知识的作用,还为当地增加定的收入。热情奔放的民族歌舞、别具格的民居建筑、艳丽多彩的民族服饰、神秘传奇的民族口承文学、韵味独特民族乐器、风情万种的民族手工艺品、古意有趣的交通方式等等无一不参与旅游开发,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近些年,在我国乃至整个世界都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从联合国到我国文化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都可以看出这项工程的迫切性。这不是件一蹴而就的事情,综合各地的措施来看,让民俗参与旅游开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办法。

(三)、吐鲁番的旅游开发为挖掘深厚的民族文化资源搭建了平台

在民俗旅游开发之前,很多珍贵的民族文化都不为世人所知,这些民俗事象大都存在于偏僻的村落或大山深处,随着民俗旅游开发的大好机会走出深闺,为更多的人所知晓,它对于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吐鲁番吐峪沟乡麻扎尔村被推列为历史文化名村,这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晋宗教的冲突、浓郁的民俗和独特的村貌、尤其是特色民居等已经使它成为吐鲁番本土文化的源地,也是吐鲁番乡土文化的摇篮。吐峪沟乡麻扎尔村现在已经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名村,成为了“吐鲁番又一个旅游文化景观。”以葡萄节为例,葡萄节期间要举办的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项目,如维吾尔族姑娘梳辫子比赛、斗鸡比赛等;还有吐鲁番的诺尔肉孜节,这是吐鲁番春日踏青的习俗,都要用歌舞来庆祝一番……这些民俗事项都是原已淡化,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才被人们重视起来。旅游开发挖掘命名了一个个历史文化名村或民间艺术之乡,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搭建了宣传丰厚民族优秀文化的一个个平台。同时,民族文化资源积极参与旅游开发,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循环。

三 吐鲁番地区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建议

文化是旅游之魂,是旅游的延续和发展,旅游又是文化的载体和传播的渠道。通过对吐鲁番的实地调研,对吐鲁番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分析和建议,期望能够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要保持自己本土的文化特色

根据吐鲁番市旅游局提供的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近年到新疆的中外游客中有68.8%去吐鲁番旅游,其中又有88.7%去葡萄沟旅游。”“2006年第三届新疆国际旅游节和第十五届中国丝绸之路吐鲁番葡萄节期间,全地区共接待中外游客达45.56万人次,其中:外宾3.91万人次,旅游收入达到8656.4万元,签订经济技术合作项目37项,投资规模约16.2亿多元。

2007年的第十六届中国丝绸之路吐鲁番葡萄节期间,共举行了文艺演出、旅游观光、经贸洽谈、专题研讨、宣传推介、展示展览等26项活动,全地区共接待国内外游客39.03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7400多万元。”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海内外宾客来到吐鲁番想要领略的是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而不是加工过的或者是包装过的民族文化。吐鲁番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虽然看似细微之处,却会带来不同的效果。

(二)积极寻找民间民族文化资源

民族文化的根基在民间,在广大群众身上,是民众的传承和使用使民族文化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如果当地的群众不珍惜自己民族的文化资源,保护民族文化就会成为一纸空话,最多能保存一些没有生命力的“死”文化。吐鲁番在做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工作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四大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宣传吐努番民族文化资源的独特性重要性以及它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把民族文化资源保护作为媒体的经常性任务之一,做出民族文化精品栏目、传承栏目,加大力度,使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成为全民族自觉行为。再次,吐鲁番历史悠久,民族文化资源底蕴丰厚。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必须进行民族文化资源大普查。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20世纪60年代,法国民族传统文化受到极大的冲击和破坏。1964年,在文化部长马尔罗的倡议下,法国进行了一次最大的文化遗产“总普查”他们当时的口号是“大到教堂,小到汤匙”。这次普查不仅把祖先留下来的财富做到心中有数,还大大增强了全民的民族文化自豪感以及对乡土的热爱。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濒临失传的民族文化,加以积极挖掘和保护。

第5篇

关键词 传统文化;剪纸艺术;保护

民间艺术中,剪纸艺术的发展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它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普及的程度也较之其他的民间艺术更加广泛,更加实用。在我国广大农村,剪纸作为民间艺术,曾温暖过许多人的记忆。随着现代人生活习俗和生活方式的快速转变,一些民俗活动逐渐消失,与之紧密相连的剪纸艺术之类的民间艺术,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丰富土壤,现代生活的躁动,文化生活的多元,这些要坐得牢、静得下的细致活很难吸引年轻人,因此,出现了后继无人的状况。要保存、传承和发展这一民族文化遗产,就决不能放弃学校这块大阵地。学习民间剪纸对学生有着很深远的意义,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喜欢民间剪纸,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学习民间剪纸的意义

在剪纸课上多启发学生创作思维。尤其是人文,审美方面的素质和修养。剪纸艺术运用了生活中很多东西的谐音来进行创作。比如我讲剪纸的寓意的时候,有个学生就剪了一个“苹果”,我问他你为什么剪“苹果”,他说:苹果的谐音是平安,我的爸爸和叔叔都是司机,我希望他们每天都平平安安,我听了孩子的话眼睛湿润了,但也感到很欣慰。还有去年“元旦”的时候,我收到了一个剪纸班学生给我的精美的信封,我打开信封看到了一张漂亮的蝴蝶剪纸,很受感动。学生可以用学到的剪纸知识表达自己对他人的关心和爱。我觉得纸教学不光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还可以用学到的知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愿。

由此看来,民间剪纸的学习在美术教育中,是意义深远不可取代的,民间剪纸的教育,应被充分的理解,广大美术教育者,要运用好这一学科知识,把握好这一学科特点,为我们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而努力。

二、激发学生对剪纸艺术的兴趣

既然中国民间剪纸在小学美术教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要想使得学生的剪纸技巧获得发展,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启发学生注意观察自己熟悉和感兴趣的事物,喜欢画什么就画什么,喜欢怎么剪就怎么剪,鼓励学生大胆动手。我根据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培养他们的兴趣。例如:有一次再给一年级同学上剪纸课,为了让学生尽快适应剪纸教学,我让学生把自己的手放在纸上,沿手型轮廓勾勒下来,再让学生剪出来,一件作品就完成了。这样使得学生都有了成就感,原来剪纸这么容易啊!接着,我又变魔术似的,把一张学生的手的剪纸上剪出了手纹,这样就更形象、更丰富了,进一步激发了学生想动手去剪手纹的欲望。在学生剪的过程中,可以观察自己手纹的纹路,任凭他们自由发挥。由于学生之间存在着诸多个性差异,我对学生的作品均给予了恰当的肯定和鼓励。学生的创造力得到了施展,眼、脑、手得到了训练,既开发了学生的智力,又培养了学生的审美观念。当一幅幅学生亲手制作的剪纸作品被展示在教室的墙壁四周和校园文化橱窗里时,学生享受到了被肯定的快乐,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对剪纸的兴趣

三、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教学有效性

根据小学生的特点,在剪纸课教学过程中,我采取了增加了剪纸类图片,又同时加入学生动手折叠,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剪纸寓意及剪纸在现今的运用方式,激发学生对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的喜爱之情,使学生更加热爱祖国的传统文化。

通过用剪出的人物、动物制成有趣的皮影戏来操作游戏,引导学生用剪出来的各种头饰,进行表演活动;用剪出来的各种面具打扮自己,和爸爸妈妈一起开化妆舞会等等。这些活动激发了学生对美的事物和美的环境产生美的情感体验,培养对美的感受力,也促进了学生创造力的发展。

在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背景之下,我也有幸分到了属于自己的剪纸画室。对于剪纸,虽说不上精通,但却一直喜欢这种古老的艺术表现形式。通过两个学期的不断摸索,剪纸教学也作为学校一个特色课程呈现在大家眼前。我校开展了剪纸特长班,通过特长班的学生带动全校学生热爱剪纸艺术,每学期我们几个美术老师还会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安排两到三节剪纸课。通过对中国民间剪纸的概念、范围及基本特征循序渐进并逐步深化,深入浅出的介绍,使学生重视民间剪纸。我们还编制开发我校的校本教材《纸韵》。今年我们的市级小课题《民间剪纸艺术的教学研究》已经结题。剪纸艺术在我校美术课中已经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校师生已经创作出了大量的作品,举办了“六一”和“庆国庆”剪纸展览,学生的剪纸作品还获得了不少奖项。学生对剪纸有着浓厚的兴趣,剪纸艺术在我校已经引起了师生的关注和喜爱。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民族文化,让民间剪纸艺术走进校园。在民间剪纸的教学上,有待更多的美术教育者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让我们的传统文化“民间剪纸”在学校绽放,开出一朵绚丽的花朵。

参考文献:

[1]陈荣静,魏忠丽.心随剪走美从剪生——在剪纸活动中培养学生审美的能力[J].吉林教育.2009,(Z1):96.

第6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文化;法律保护

一、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原因

(一)“民族融合”所引起的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比起少数民族,汉族人民生活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人民生活的水平更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富裕目标的不断向前推进,不同民族间的交往空前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增多,使得少数民族原有封闭的生活状态被打破,同时这种交流也使得民族地区能够了解外界的不同文化、讯息和事物,强烈的好奇心会促使他们对这些新鲜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去了解和追求,这对于本地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得人民对于本土文化的关注度极度下降,受众群迅速减少。当为了发展经济而促使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的人们交流增多时,必然会催生民族文化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本民族文化必然会发生改变或是渐渐消失。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使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随着这样的发展而发生变动,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特征非常明显,民族文化的色彩逐渐被淡化,这在青少年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我们都知道,文化是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他们的原有的生活方式、环境、思想观念等发生改变的时候,原本体现在自身生活中的文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环境,这就必然会使得其原有的文化跟着发生改变或消失。

(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认清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现在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青少年对于自己本地区的文化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对本民族文化缺乏足够的兴趣,没有学习本民族文化的想法和意愿,这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面临巨大的考验。比如说,现如今许多的民族传统的礼仪、习惯在生活中被逐渐淡化、一些民族手工艺和技艺很少有人关注。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法律上的适用

(一)我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加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及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用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现状来看,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虽然众多法律都有涉及,但都只是有所提及而已。而且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执行性不强,阻碍了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现在急需制定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即涵盖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各个事项的相关法律规范。

现有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大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其进行细化,缺乏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就宪法而言,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规定法律并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这就使得执行起来的难度性加大。还有对于如果因为民族文化方面的问题产生的纠纷,法官很难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因为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也加大了法官裁量案件的难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一)国家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根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和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出一部全面的、能够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这部法律要尽量的涵盖到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出要对哪些方面作出保护,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措施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有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适时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去制定出符合地区实际的地方条例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加符合地区实际的条例,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政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监督

一部法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能够持续稳定的得到发展。当法律被颁布实施后,政府应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以便于在现实的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加强在民族地区普法宣传的力度,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了解到相关法律的规定,认识到破坏民族传统文化的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所要受到的惩处,这样有利于民众更加积极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英龙.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第7篇

引言

2013年,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塔城乡署明村被列入云南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成为丽江市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受自然、历史因素影响,署明村目前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产业效益低,经济较落后,丰富的民俗文化、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科学评估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从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是推动署明村经济发展、促进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必然选择。

一、定量评估

(一)打分等级评价法

对丽江市玉龙县塔城乡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评价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旅游局、技术监督局《2003年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并适当进行了修订,在资源要素评价因子中,突出了游憩价值、知名度与影响力和稀缺度、历史文化价值、稀缺度四个项目,提高了前四者的赋分值,适当降低政治教育价值项目的赋分值,其他评价因子则与一般旅游景点的评价因子大致相同。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打分评价得出,署明村的东巴舞蹈、东巴音乐、东巴祭祀与东巴教为四级旅游资源,木楞房、纳西服饰与水磨房为三级旅游资源。

(二)问卷调查法

为了使得资源评价的全面性,采用专家问卷打分法(德尔菲法)对署明村资源进行评价。具体做法为

1.对于丽江市署明村资源的各方面因素做出评判,选取在旅游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的4位专家对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的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2.为了使专家在全面了解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内容,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供专家阅读,使专家能够从署明村具体情况来考虑这些问题。

3.测量方法:专家问卷调查法(德尔菲法),专家人数为4人,反馈次数为1~2次,专家组成员为对文化遗产比较了解的专业人士;通过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打分,从而衡量各个要素在其中的权重。

4.确定权重:将各要素依次编号为1-24,由专家对其打分(3分表示评价要素对评价指标的发展影响很大,2分表示影响程度一般,1分表示几乎没影响),综合权重和笔者打出的分数,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得分,所得分数最高者为应选之项。

如上表,共收集了4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分别以A-E代表。对于每一项要素来说,满分之和是12分,权重 (q)=总分/12。

5.为要素打分:打分规则同上,对要素的打分情况见表2。

6.分析结果:根据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分数。其中M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分数;x表示各要素的分值;q表示各要素的权重;n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中要素的个数。

根据公式计算:

M1=21.25/9=2.36;M2=18.5/7=2.64;M3=20/8=2.5。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署明村资源品质综合得分:2.36分;开发条件综合得分:2.64分;附加值综合得分:2.5分。

二、结论

第8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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