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6 16: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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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称: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第十七条)这种规定的表述与近些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一系列工作并不一致。
引入安责险的必要性
安责险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十分必要。安责险制度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其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最终减少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健全经济保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推行安责险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是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的需要,也是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通行做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先后在北京、重庆、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实践证明,安责险工作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保证事故善后补偿资金来源,减轻企业和政府负担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
安责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工伤保险的人员伤亡补偿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有较大差异,需要通过安责险给予必需的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生命和社会价值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当前工伤保险赔付额度仍不能达到让受害方接受和社会满意的额度。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补偿金方面,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标准为43.62万元。按照有关民事法规,经济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例如,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民事侵权的死亡赔偿为65.8万元,高于工伤保险补偿金43.62万元。伤残补偿金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其次,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位明显不同。首先性质不同。现行的工伤保险为法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以转嫁企业责任风险为主要目的。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形式。其次是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赔偿的条件不同。工伤保险需要3个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获得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发生伤亡事故。安责险依据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为前提。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保险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安责险依据的则是《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仅保障参保的企业雇员。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企业的所有雇员(含事实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扩大安责险保障范围
[关键词]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强制责任保险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一、认真规范和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即将出台的《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针对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和调查报告、责任追究的落实等进行规范。
2、认真做好工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矿企业事故及全市范围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3、认真做好区县调查事故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区县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质量。法规科牵头对区县调查事故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区县事故调查组。区县事故调查组根据市局意见修改并报区县政府批复后,正式报市局备案。
4、抓好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重点抓好市直管企业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同时做好对全市事故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5、组织编写近年来我市事故案例选编。为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参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办好《安全生产》杂志。会同中国安全报记者站努力办好《安全生产》内部刊物,使之成为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提升安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层次,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编辑出版工作。
2、加大媒体和社会宣传力度。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的报道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对重大处罚案件实行在安监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安全监管的威摄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在市主要媒体开设公益宣传栏目,促进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3、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内容和形式,提高活动成效。把“安全生产月”与建局十周年庆祝活动相结合,开展一系列回顾展望、宣传教育、竞赛比武、书画摄影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安监系统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强法制建设基础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监系统法制工作的意见,对有关法制工作组织、制度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导督促区县安监部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对各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编写2010年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
2、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贯彻和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新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使用。市局和区县局要组织好执法卷宗检查评点活动。抓好行政执法质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审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认真做好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质量。做好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各区县安监局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证照的行政处罚,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安监局备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和班组安全建设
1、抓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全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年内市局再重点培育申报2-3家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5-6家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每个区县培育1-2家县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发挥好示范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认真贯彻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意见》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3月底前每个区县选择2个安全生产基础较好和有创建积极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重点培育,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市局年内将选择15个乡镇街道申报省级安全社区,5个乡镇街道申报国家级安全社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整体启动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
3、切实抓好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一项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6号),市里已进行了转发。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作好宣传发动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创建积极性,扎实开展好“四项活动、四项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从今年起,省里每年评选100个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选出10个班组和10个班组长作为“双十佳”班组和班组长,由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我市也将每年评选80个左右优秀班组进行表彰,并推荐特别优秀的班组和班组长参加省里的表彰。
关键字: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 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
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建筑事故数量增长的势头也得到了控制和改善,但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对安全防护和安全投入意识的重视,我国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以及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在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往往普遍存在不遵守或对现有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全实行的现象。
1.1监管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有待改善
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督主要是由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监法机构来执行,包括国家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部门等机构。基于诸多监督机构执法权利和范围界限不清,往往出现多头管理、各行其事的现象,施工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很多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偏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也促使了建筑企业对安全防护的不重视程度。另外,现实执法中,往往忽视了群众监督的力量。加强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改善执法方式,结合有力的群众监督,是我国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
1.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多数都由农民工组成,而且普遍缺乏安全意识,技术培训也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已经在人员培训工作上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员培训的方式。力度和考核体制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建筑业的施工技术复杂,企业应更重视施工人员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能力培养。总体来讲,施工企业应从从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这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
1. 3安全投入的意识差
近几年,随着安全投入的理念的引入,我国建筑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安全投入主要体现在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的更新等方面。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一86统计,机械伤害为我国建筑施工事故中主要事故之一,而造成机械伤害的原因就包括机械设备的老化失灵等。因此,引入安全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1.4缺乏保险机制的保证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与我国的保险业市场有一定的关系。现有的保险业务种类少、保费高,并且由于保险理赔缺乏建筑市场的事故的统一鉴定依据,这使得许多建筑企业倾向于抱着侥幸的心态出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安全投保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保险机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从而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的保险机制。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创新实现途径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已经渐渐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化生产的需求,现代社会需要从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向更科学、更客观、更系统的新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转变。只有应用新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现途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实践,创新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模式、制度和方法,才能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使之与现代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上的主要问题是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等,包括一些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利无责,或者利远大于责等,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因此,我国需不断完善和落实权、责、利对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强化落实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和不断完善建设单位的权责利分配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2.1权责分配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主要包括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为了追逐最大利益、节约成本,勘测单位在实地勘察数据上作假、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甚至一图多用、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和过度追求进度、监理和检测单位形同虚设等现象普遍存在。建立权责分配制度,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各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l)对于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它们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包括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和生产技术标准的实践落实。加强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自觉形成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管理队伍,如从法律上规定将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列入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的长期主要责任等。
(2)业主单位拥有选择勘测、设计、承包商、监理和检测单位的权利,要明确其相应的安全责任,如落实事故赔偿责任和提供对建筑工程后期维修的保障等。
(3)监理和检测单位负有鉴证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控制,要落实其权责,必须强化其独立作用能力和行为准则,如强制性规定建立和检测单位直接受雇于第三方行业监督机构,设定检测单位的数量和资质要求等。
2.2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相关法规不健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等级划分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等问题,落实情况不够理想。一旦发生事故,操作工人不但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死亡,而且要经受由于不够完善的事故赔偿制度和复杂的索赔程序等带来的时间和精神损失。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已形成一种趋势,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如建立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不需要有无责任的证明或追究责任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赔偿,这种制度可以让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由于事故引发的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为提高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自觉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规定保险公司设定工伤保险保费的多少与建设单位自身的安全业绩评估情况、安全信誉度挂钩,若建设单位以往的安全业绩评估状况良好、安全信誉度高,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也相应较少,反之,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较高。
2.3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执行,普遍采用专家按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进行打分的方法,缺乏一套系统、客观、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建立安全业绩评估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实践,建立和不断强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业绩评估制度,包括建立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明确规定安全业绩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权责,建立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信誉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黄世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综合评价体系研究[D]. 重庆大学 2007
[2] 罗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安全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D]. 重庆大学 2006
关键词: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煤矿
一、导言
我国是产煤大国,同时煤矿安全事故频率大,数量大,非法生产现象屡禁不止,重大特大事故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10年我国发生煤矿事故1400起,死亡人数2640人,其中小煤矿发生事故970起,死亡1700人;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417。另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10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45起,死亡和下落不明764人,同比增加12起、266人,分别上升36.4%和53.4%。
针对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察部门、经营企业和煤矿工人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完善职工岗前培训、严格生产资质审查、检验设备状态,规范生产过程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反馈,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合理赔付、及时追责等。其中,对于煤炭高危行业的保险制度,尤其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相关问题,付健健(2009年)认为,应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础上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个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辅助。李康乐(2008年)指出,工伤保险“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不适应高风险的煤炭行业,综合性费率与煤矿企业的低关联性也无法对重视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起到激励作用。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保险保障方面,山西省首先推出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内首家主营煤矿行业责任险的专业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在山西太原开业,刘晓敏、梁彦、付健健和苏子云(2009年)分析了山西煤炭行业强制雇主责任险的经营结果和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虽然实施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但是肖兴志、孙阳(2006年)和周海珍、陈秉正(2006年)的效用均衡分析以及李豪峰、高鹤(2004年)的博弈分析都明确指出,从经济理论角度出发,强制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使煤炭企业和工人的安全投入达到最优,从而实现高危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直观上,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为潜在受害人提供了经济保障,在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害中得到相应赔偿,受害者为保险受益人,但是这实际影响着整个社会福利制度。此外,政策是否会带来诸如道德风险和使决策者、监管者过度依赖保险形式的副作用仍待进一步观察探讨。本文试从信息不对称性、心理风险因素、外部性和保险基本原则方面讨论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经济理论依据恶和现实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
对于煤矿工人,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人身保险认识严重不足。普遍现实是矿工文化水平较低,多数是合同制的打工者,缺少完善的社会保障,即使有,水平也较低,提供的保障仅仅能维持个人最基本生活,很难负担家庭生活。对于煤炭企业,即潜在责任人,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体现在:企业不能准确评估其所面临的风险和赔偿责任,导致其不购买保险;企业由于资本金等其他限制形成的赔偿限额,通过比较保险的收益和成本,导致保险金额不足。
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可以为煤矿工作者提供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在死亡伤残发生时维持日后生活,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个体与企业间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当然,消除信息不对称性最直接的方法是公开信息,但是由于各个地方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差距很大,且煤矿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状况和环境存在变动,事故率、死亡率等数据统计的可用性仍需讨论,在不对称性无法用公开信息的方法弥补时,监管者可以选择推行强制保险。
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企业(潜在责任人)严重低估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准备金预留非常少,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二)逆选择和心理风险
逆选择是指对于某种可保风险,有较高出险可能的投保人更倾向于参保,而保险公司倾向于承保出险概率低的保险标的。对于煤矿工人,由于从事行业整体风险高,在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时费率往往较高,或者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决定。同样,企业投保责任险时也可能因为类似原因遭到拒绝。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存在侥幸或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如一间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雇主无过错、非故意情况下,对于矿工的伤亡赔偿以公司的资产为上限。于是雇主在投保时会根据企业的可执行财产,选择一个不超过公司资产的、较低的保险金额,其往往低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由于发生事故可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少而拒绝投保。
如果保险强制执行,核保承保流程团体化统一化,逆选择可能性降低。相关法律条例可以规定以企业享受保障人数为基础的保险保障程度,防止日后赔偿不足。同时,由于雇主责任保险按照商业保险方式运作,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监督被保险人(雇主)的行为,如生产机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矿井环境和矿工生理条件是否适于井下作业,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等。
(三)外部性
矿难总是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舆论压力,多数煤矿工作者在家庭中处于经济支柱地位的客观现实,都要求死亡伤残的矿工或其家属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但当因前述问题而产生企业偿付能力不足,又没有直接致害人或者致害人无力赔偿时,费用外部化,赔付的压力转嫁到政府及整个社会,造成社会的负担。
针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普通社保中包含的工伤保险不能满足高危行业工作者的需求,雇主责任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强制保险可以作为一种预防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分担全社会负担。
(四)大数法则
保险规则的形成和制定,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时才能根据保险统计数据,运用概率论预测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目前煤矿企业参保率低,高危行业的保险产品种类不足,与我国产煤量大、煤矿数量多、事故多发的现实存在极大矛盾。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能够有效提高参保率,被保险人绝对数量大,更符合大数法则,费率计算更合理,风险可控性提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可以细化风险分类,存在规模效益,能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种类
为保护煤矿从业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两种形式。煤矿工作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工人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弱,而煤矿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规模和谈判能力上更平衡,综合工人的经济条件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限制,以及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对雇员生命安全负责等因素,实行雇主责任险可行性更高。
(二)道德风险的特殊性
当保险强制实施,煤矿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逆选择可能性降低,按照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赔付遇难受伤员工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如为井下工人投保,井上工人不投保(团体险采用统一费率)和骗保,需要严格的核保分类以及保险期间的管理和监督。管理费用过高会导致该险种项目下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盈利甚至维持基本运营,保险公司就会放弃经营该险种。因此,如何有效监督企业行为和控制费用是现实中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尽管经济学家通常认为责任保险是风险规避型的潜在致害人为了保证可能发生的赔偿支付或者保护个人财产而使用的金融工具,在政策制定者的推动下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所以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另外,通融赔付的存在也是未来可能经营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预计盈利性时考虑的问题之一。随着国家赔偿等法律的完善,强制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社会的压力,因此除了保险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和提高经营效率控制成本外,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可部分由财政补贴。
(四)强制保险的无效性
虽然煤炭生产行业整体危险系数比较高,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严重,但是行业内依然存在危险程度的区别。不同地域的土壤成分和地质结构、矿井的建筑方式、开采工具的选择以及同一矿井不同工作种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工人面临的风险程度有很大差异,某些群体的出现率确实非常低,可以采取风险自留的形式或者普通保险完全可以提供必要保障。此时,实行“一刀切”的强制保险就会降低市场效率和监管效果。
在实施时,可以参考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历史生产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节保费,在区域参保基数足够大的前提下细分风险等级,采用分级费率制。如果运作成熟,还可以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由煤矿企业推广至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形成统一的保险基金,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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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兴志,韩超.非对称信息、企业安全投入与政府规制效果――兼析强制保险的安全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0(7).
3.李康乐.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
4.刘晓敏,梁彦,付健健,苏子云.中国高危行业实施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研究――以山西煤炭行业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
5.肖兴志,孙阳.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J].产业经济研究(双月刊),2006(4).
6.周海珍,陈秉正.强制保险能否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分析[J].保险研究,2009(4).
7.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4(7).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法人第一责任人及“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安全生产效果负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度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工作机制,按要求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危险源监控,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行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的零指标控制。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认真实施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期完成县下达华良木业为2012年度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
完善两项机制:
一是完善以安全投入、经济政策和应急救援综合作用的风险保障机制。充分研究和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将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编制《*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进一步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减轻事故灾害损失。
二是由专家检查、执法监察和行政许可相结合的隐患整改和防范机制。以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为载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和队伍,使之成为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分析的重要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合理安排调度执法监察力量,完善执法监察程序,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效能。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突出四个板块:
一是突出行业管理这个板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鞭炮和爆炸物品是我们监管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风险机制建设等措施,综合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对我们监管的行业,下半年至少要执法检查两次,隐患的整改率要达到100%;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标准去执行,不能降低许可门槛;标准化建设要力争年内所有矿山企业、纳入达标计划的危化品企业全部达标;所有的企业都要达到基本的风险保障标准。
二是突出宣传教育这个板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治本措施,也是安全生产永恒的主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媒体宣传要有新力度,全员教育要有新起色,岗位资格培训要有新突破。其中,媒体宣传报道量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至少翻一番,达到80篇。岗位安全培训人数要与去年同比增加10%,达到3520人。
三是突出综合监管这个板块。综合监管是我们代表市政府行使安全生产职能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继续在宣传教育、行业整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目标责任制落实、事故指标控制、重点时期的安全保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特别突出中心任务和重点时期的综合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是突出执法监察这个板块。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在去年投入10万元执法装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的执法装备。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责任制,在监察大队内部设立事故调查处理科和监督检查科,做到责任明确,调查处理到位。要进一步延伸执法监察范围,在做好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基础上,重点向中小企业、工业园区、造船企业、冷藏企业、有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隐患企业倾斜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力争全年行政罚没款突破55万元,同比增长37.5%。
五项具体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非煤矿山的调查研究工作。随着矿产资源的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多个矿山企业整合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然后由多个业户承包经营带来的安全监管课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行业的影响问题等。如何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全年非煤矿山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将在上半年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为制定下年度非煤矿山整治措施、工作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落实。首先研究制定好政策。已经编制完成了《*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初稿,对已经参加了责任保险,且保险额不低于实施办法中所规定存储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规定下浮20-50%,对账目不清的个体采石场,年销售收入按矿管部门核定开采规模计算。乱石和石子开采量在3万立方以下,饰面石材开采量在5千立方以下的,年销售收入确定为100万元以下,高于3万立方和5千立方的,年销售收入确定为100万元以上。待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定稿后,尽快行文下发。其次是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摸排的情况,确定每个企业的缴纳额度和浮动比例。在此基础上,最迟在10月底之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确保年内落实工作有突破。
三是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建设任务,积极稳妥地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发工作,加快华力电机、华泰汽车、虎山恒力、泰祥食品、凯丽纸业等轻工、食品、机电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程,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在各个行业得到推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隐患整改和管理工作。实行隐患整改一厂一矿一卷制。做到隐患整改有记录,过程有痕迹,整改有结果,工作有档案,避免管理有死角,工作有遗漏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的检查督办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恒大化工安全间距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