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6 16:21: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社区的主要特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社会秩序;农村纠纷;非传统型纠纷;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83-04
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农村传统的以血缘、礼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遭到持续解构,建基于家族网络上的乡土秩序被不断稀释。在此种背景之下,农村社会纠纷正经历着一个传统与非传统、道德争议与法律纷争、家庭伦理与经济利益等不同类型纠纷碰撞与交织的现实发展过程。对非传统型纠纷的特点、成因加以分析,进而寻求化解非传统型纠纷的可行对策,既构成了对农村社会纠纷理论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对农村社会法制建设的持续推进具有现实意义。
一、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特点
以“传统”或“非传统”来划分农村社会纠纷的种类,实际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类型化研究方法的运用,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对其特点予以总结,从而为相应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奠定社会实证的基础。然而何谓“非传统型纠纷”?划分“传统型纠纷”和“非传统型纠纷”的标准又是什么?这是在回答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特点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传统”与“非传统”的用语,实际只是对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描述。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连续性和复杂性,对二者加以精确区分事实上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反过来讲,我们也不应因为这种区分的模糊性和困难性而抹杀“传统”与“非传统”的分类所具有的价值。尤其是当我们立足于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来观察,不难发现,中国农村从原来停滞、封闭的社会转向一个渐趋开放的、流动的、去身份化的新型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脉络是相对清晰的,而以开放性、流动性和世俗性构成的新农村社会转型的显著特点恰好吻合了人们对于非传统社会的一般阐释。[1]这意味着“传统”与“非传统”的区分至少在农村社会领域仍旧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就农村纠纷而言,由于农村社会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就不能不受制于特定时空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以“传统”与“非传统”对农村社会纠纷进行区分更易于使我们发现不同类型的农村纠纷自身的特质所在,并进而为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讨论奠定可行性基础。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仍以“传统”与“非传统”作为农村社会纠纷的重要分类标准。
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主要是指那些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一直存在着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丧葬坟山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伤害或赔偿纠纷、山林土地边界纠纷等。其显著特点在于这类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均受制于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而现代的、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则根植于国家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展现了工业化、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群体内部以及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主要的纠纷类型如“旧村改造”中的房屋分配纠纷、装修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交通肇事纠纷、劳动权益纠纷、村民自治纠纷、集体财产纠纷等,其纠纷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更是日渐涉及农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方面。
非传统型具有不同于传统型纠纷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地域的拓展性。传统农村纠纷通常发生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中,然而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人员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却日渐打破了这种地域性的限制。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披露,我国现有流动人口为2.61亿,其中占据主要比例的就是农民工群体。[2]流动性的增加意味着农村社会纠纷在地域上的拓展。这种拓展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地理意义上的。如在一些城乡结合部,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居民相互杂居共存,在这一区域中发生的农村社会纠纷带有强烈的地域上的拓展意味;其二是指某种心理和观念意义上的。即现代农村流动性的增强实际也意味着来自于流动社会中的陌生人交往理念被渐次引入一个原本相对封闭的乡村地域之中。
第二,非传统型农村社会纠纷指向的外部性。在传统农村社会纠纷中,纠纷通常发生于熟悉的乡村共同体内部,非传统型纠纷却与此不同。非传统型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纠纷的外部性,在非传统型纠纷中,与农民发生纠纷的另一方主体通常并不在农民原来的生活空间之中,而是一种外来的力量。如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农民面对的纠纷对象主要的并不是农村集体(当然这种情况也会存在),而是当地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纠纷的案例中,与农民环境利益发生纷争的,也主要是外来的企业。对于农民而言,这些群体或组织,并不是自己熟悉的相邻,也不存在亲缘、面子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在纠纷发生时,这些因素对于农民纠纷解决行为的选择也就不再具有太大的制约作用。而且,此种纠纷指向的外部性反过来更易在农村村落中形成一种聚合力,群体性行动往往更易得到村民的支持。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85-02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留在农村生活,由其他监护人代为抚养的未成年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快速转入城市,我国留守儿童日益增多。2010年10月,“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近三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还有其他研究报告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在一些经济社会不发达地区,留守儿童的所占比重更是惊人。在广西,2005年留守儿童学生占在初中小学校学生总数的18.67%。最近,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称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了约242万。
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2005年至2007年批捕、起诉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2005年的案件有443件,2006年475件,2007年460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批捕数的7.03%、7.21%和6.45%。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留守儿童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09年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审结15件19人,2010年增加到19 件27人,2011年持续增加,达到了24件38人;2009年故意伤害案件8件8人,抢劫案件2 件3人,2010年故意伤害案件5件7人,抢劫案件3件7人,2011年故意伤害案件8件9人,抢劫案件7件16人。大量的数据揭示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率高,犯罪类型多
由于缺乏父母监管,智力和身心发展不完善,往往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文化的影响,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走向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福建省的数据显示,因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行为被送到派出所的孩子中,有60%是留守孩子。这些涉案的留守儿童实施的犯罪类型多样,主要有侵财型犯罪、性犯罪、报复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等。
(二)犯罪恶性日显严重
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的引导,很容易引发变态性质的性格异常,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这些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由于年轻气盛,做事容易冲动,很难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易选择比较原始而残忍的暴力性犯罪。
(三)低龄化,文化程度低
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和教育,留守儿童便会轻视法律的威严,不断试图触碰法律底线。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农村地区的普法意识不够,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团伙性犯罪,侵财型案件居多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刑事案件中70%属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而且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父母亲通常无法满足其物质需求,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往往走向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探析
(一)寄养监护代替亲子监护
户籍制度等一系列社会制度建设还不能跟上我国城镇化进程,使得我国大量年轻劳动力在前往城市就业时不得不把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儿童的生活照顾主要由近亲属代办完成,即所谓的寄养。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养主要有隔代监护和委托监护两种,前者是跟随父母一方的父母生活,后者是跟随亲戚、朋友生活。有资料显示,在留守儿童中,因父母一方外出而与单亲一起生活的占43.8%;因双亲外出而与(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的为51.7%,独自生活者占4.4%。至于那些双亲外出的少年儿童,通常有80%左右被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隔代家庭,少部分寄养在其他亲友家中,也有的是独自生活。由于年龄上的差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儿童难以有父母和子女间的亲情交流,使得留守儿童得到的大多是物质上的支持,难以获得父母般情感交流。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的,由于缺乏家庭温暖气氛和父母亲情呵护,儿童有一种不安全感,总感觉寄人篱下。留守儿童由于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在认识事物和人生价值上容易出现偏差,加之儿童的心理还没有成熟,极易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亲子间联系缺乏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利于子女形成健康心理和意志力,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亲子间的良好交流和沟通是培养子女全面发展的保证,也是预防子女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但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亲子间长时间的疏远,使得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女严重的情感饥渴和生存障碍。远距离流动导致与其父母见面的频率一般都很低。在四川眉山调查的近6000名留守学生中,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二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长期放任不管子女,或关爱层次的肤浅,他们的外出给孩子留出巨大的自由时间和空间,一些人因心灵空虚转而盲目寻找其他精神支柱,很多人迷上电子游戏,有的拉帮结派,部分留守儿童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缺席导致对不良文化的接触
留守儿童往往得不到家庭的良好教育和监管,在学校同样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管理。学校在管理不了的情况之下往往只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留守儿童的不健康行为得不到良好的矫正。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双重缺失,他们的行为不受限制,极易成为暴力犯罪的实施者。还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后,由于家里无人看管照顾,混迹于犯罪发生集中的场所,习得了犯罪手段,最终演变为犯罪人。
(四)农村社区组织疏管
由于受组织建设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农村社区功能不全,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农村社区里基本上是散养。那些文化程度低、未经专业培训的未成年人又不愿务农,就业就更成了问题。无所事事的留守儿童等青少年脱离了社会的管教,极易走上犯罪之路。
四、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应综合治理,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齐抓共管,把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的监管中。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快制度建设,努力消除城乡差距
政府应加快改革,打破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在此基础上要营造孩子不离父母的社会环境,合理推动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通过廉租房建设给孩子一个固定的家,从本质上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心态。并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稳定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让民工子女能享受当地的义务教育政策,实现就近入学,保障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
(二)父母要切实负起责任
父母首先应树立正确的育子观念,尽可能地保持和孩子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外出务工父母应经常和留守儿童保持联系沟通,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外出务工父母应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强化交流和沟通。父母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寻找和确立监护人,经常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沟通联系,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必要时要常回家与子女进行面对面沟通与交流。
(三)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服务功能
农村社区应顺应时展,冲破传统的家庭教育模式,依靠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坚持以家庭和社区为主要领域,以更新家教观念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儿童管护责任制,并列为对乡村学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有利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积极发挥学校功能
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摸清留守儿童的情况。学校应该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了解留守学生回家后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习惯,有的放矢地加强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各种文体投入,切实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与管理,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在学校教育中还应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生理、行为、法制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
非政府社会组织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具有的帮助机构,其中帮助儿童是重要的内容,政府部门应鼓励个人创建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协作,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关键词】社区;经济;发展
一、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凸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西海岸国家新区成立之后,在多项优惠政策的推动下,社区经济得到了稳步快速发展。具体体现在:
1.社区经济发展起步比较快。随着政府及社会对西海岸新区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再加上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社区经济亦如雨后春笋地迅速发展起来,已经成为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速度令人瞩目。
2.社区经济发展优势比较突出。社区经济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充分展示了她的小社会,大舞台的竞争优势,多数社区经济的发展势头喜人,规模小、门类全、机制活,是区域经济的有益补充,为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社区经济发展功能定位合理。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社区经济发展来源于民、服务于民的宗旨。通过发展社区经济,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幸福指数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随着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暴露出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社区经济就不能持续健康发展,就会走弯路,就会影响新区发展的步伐。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1.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随着社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与社区经济发展相对应的社区组织建设、经济管理制度等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如果这个短板不能够及时补齐,社区经济就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因为良好的社区组织管理制度是社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缺乏统筹兼顾的有效协调机制。近年来,虽然上级机关已把多数权利下放到社区,为社区经济发展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社区门面小,规模小,盘子小的传统体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这就直接从体制上制约了社区经济向纵深发展。
3.缺乏互联互通的资源信息共享。目前,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区位优势突出,经济基础比较扎实的社区,发展势头良好,社区居民生活和谐稳定。经济基础薄弱的社区,有的甚至连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勉强能发下来。归纳其中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缺乏资源共享,缺乏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社区资源的利用没有实现最大化。
4.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保障机制。由于受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多数社区缺少经济发展的明白人,人才短缺,而且多数社区两委干部对发展社区经济认识不到位,提起经济发展方向、国家经济运行态势、社区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社区管理体制等问题,很多人都感到很吃力,压力也很大,甚至有些人根本承担不起发展社区经济的重任。人才缺乏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5.缺乏激活社区经济发展的改革创新意识。创新是发展的动力。目前,多数社区经济的发展缺乏动力,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没有紧紧抓住西海岸国家新区发展的战略机遇,没有走出去,请进来,改革力度不够大,思路不够开阔。
三、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需重点把握的几个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从来就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使社区经济发展少走弯路,良性发展,健康发展,需要我们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在完善社区两委组织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成立社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社区经济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岗定位。为社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组织制度保障。实现对社区经济的统一管理,促进社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结合西海岸国家新区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对社区经济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充分依托社区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产业定位,确保社区经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3.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认真贯彻青岛西海岸国家新区关于发展社区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优惠政策。区街各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社区建设服务项目,从资金、规划、立项、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落实好工商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扶持政策,为社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4.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确保社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区资源的充分调动和利用非常关键。社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等方面,在当前社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地动员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好的经验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使其发挥整体效用,为社区经济和社区建设的发展服务。
5.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的产业化是社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要培育和增大社区经济,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要逐步实行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坚持有偿、无偿并举,福利性、互利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公办、民办一起上,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形式和发展模式,增加社区税源,促进社区建设的良性循环。
6.重视和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社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社区一方面可以依托附近高校和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社区通过开展各种经济知识讲座和培训,从下岗工人和社区居民当中培养选拔合格人才,另外,社区还要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留住人才,让人才成为社区经济发展最宝贵的资源。
7.加大改革创新工作力度。改革创新是社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随着产业机构的不断提升,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应紧紧抓住青岛西海岸国家新区发展的战略机遇。结合社区经济发展自身的特点,大胆改革创新社区经济发展工作思路,尤其要加大对社区原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对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盘活自有资产,找准社区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打好社区经济发展攻坚战,真正实现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西海岸新区社区经济发展需要重点突出的几项内容
为了真正实现社区经济发展与新区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确保社区经济与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群众需求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全面提高社区群众的健康幸福指数,需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发展与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相结合的产业。特别是发展需求稳、投资少、有效益的社区服务项目,把发展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围绕居民生活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要从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福利服务项目,逐步扩展到托老托幼、家政中介、文化娱乐、社区医疗、法律咨询等面向辖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产业。
2.突出发展与西海岸新区基础管理相结合的产业。随着新区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功能不断完善,对环卫、园林、环保、保安、物业等行业需求越来越迫切,要通过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引进市场机制,发展城市管理型经济,努力培育起点高、管理好的专业公司。
3.突出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的产业。要把社区经济发展同调整新区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大中小企业在社区投资。发展各种经济实体,特别是第三产业,培育社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社区经济增长总量,形成新区经济新特色。
4.突出发展与公益型岗位相融合的产业。社区经济是扩大再就业的有效途径,要着力拓宽社区就业服务渠道,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使社区经济领域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第二故乡和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盖翊中:试论社区经济[J].生产力研究,2003(5).
关键词: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发展 公共产品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综合问题及原因
山西省内各级县乡下设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大致相似,各市农村问题具有普遍性。例如忻州市与临汾市的农村绝大部分水利设施建设供给数量不足,孝义市、介休市等农村道路硬化建设不均衡,离石市农村公共交通配给使得农民负担加重且效率低等,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山西省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要求各级政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重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山西省农村与城市之间差距拉大,尤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出现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均源于“城乡二元结构”无法从根本上破除,我省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面临巨大挑战。水利、道路、文化、医疗等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此外导致的失业增加、大量农村留守老人及幼童出现、城乡社会矛盾重重等社会现象也引起广泛关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其城乡发展失衡现象早已存在,一值无法真正满足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生态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下文将主要从基础建设、九年义务教育、通信、医疗卫生几方面入手,分析山西省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现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二、农田水利及道路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农田水利和道路建设,水利建设要综合考虑防洪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及灌溉效益,而道路建设则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率。
目前,山西省大部分农村地区例如临汾市九洲堡村、翟庄村及附近村庄由于观念陈旧,片面考虑农基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存在水利建设缺乏机构统一管理,造成极大浪费;吕梁地区由于多山,地形复杂,山路崎岖,农村地区道路建设规划不合理,阻碍农产品产销渠道,部分路段硬化度低。这些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载体的各项基础设施,有必要完善有关制度及指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求数量保证,更要求质量和符合村民需求。
当前山西省大部分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上较以往有小幅提升,值得肯定的是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发展问题,不断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一些投入,但在农村依然还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差距依然很大。考虑我省面临农村社会发展深水区,有必要学习先进理念,借鉴国外适合国情、省情的先进理论。
三、农村基础教育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极大的提高了人口素质,自1986年中国着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中国城乡基础教育登上了一个新的平台。约30年基础教育发展历程中,农村地区教育发展滞后于城市。山西省临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引起广泛关注,其农村基础教育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教育经费严重紧张,所聘用的教师多水平不高。
其他县乡的农村教育水平参差不齐,而经济贫困的农村地区情况更严重,例如中阳县上庄村、文水县武家庄村等,基础教育资金更是入不敷出。此外农村教育基础设施供给问题还表现在: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低、农村师资力量薄弱、教学环境较恶劣、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农村学生人均经费差别大,这就导致了城乡基础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协调城乡发展。
四、农村通信
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但农村互联网发展速度慢于城市发展速度,城乡间互联网发展差距拉大,甚至有地区还尚未完善网络通信,柳林庙湾村、兴县北查沟村目前还存在没有网络现象,由于通信成本高,光缆搭建不完整,甚至出现被盗情况。山西省的“数字鸿沟”在城乡之间有扩大趋势。
在新农村通信网改造相关文献《山西省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导致农村互联网发展缓慢的原因有三方面,如: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知识匮乏,对互联网的认知存在偏差;农村互联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公共上网资源极度匮乏;农村上网成本相对于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城市。针对农村地区普遍缺乏互联网知识,需要基层文化站进行互联网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通信技术的发展,逐步降低农村地区上网成本,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在农村的普及率。
五、农村医疗保险状况
相对比城市医疗卫生状况,山西省农村地区医疗保险难以大规模覆盖。部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被挪为他用,政府扶持基金没有制度监管。造成农村地区医疗保险普及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农村医疗制度非正常性滞后,简单来说,就是制度问题。其次,影响农村医疗保险覆盖率的的因素还有:政府的财政投入不够,财政补贴不足;医药费用高涨,医药市场混乱;乡镇卫生院服务质量不高,技术水平低,设施陈旧;缺乏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参与意愿较低。解决这些挑战,不仅要求政府重视,提高管理水平,而且要求社会多方力量参与,提高村民卫生保健认识,降低参保门槛,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逐步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率。
六、总结
本文从农田水利及道路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农村通信、农村医疗保险状况这四个主要方面来解说了山西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只有彻底分析了问题存在的现状,才可以为了以后寻找解决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红萍,姜于伟.中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4~49.
[2][美]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和第三世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255~301.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房屋拆迁 权益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拆迁问题汇集了国家政策、土地制度、农民基本保障等诸多问题,也涉及到了政府、开发商、农民等多方利益,如何建立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制度,是当前农村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状况――对成都周边地区的调查分析
调查概括。本次调查的对象包括三部分:一是村民(被拆迁户);二是村干部;三是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问卷调查和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实际回收80份,回收率为80%,有效问卷共60份,其中被拆迁户50份,政府部门5份,村干部5份。调查对象的样本总量共100人。所涉及的被调查者中,平均年龄为39岁。调查区域集中在成都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及远离城市的农村,包括B县、C镇、D镇、E镇等地。其中,B县、C镇、D镇属于近郊地域,E镇则远离城市,其下属的F村则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调查结果分析。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成都市郊区的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被大量拆迁,由此导致大量失地农民产生。而作为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速,也出现了许多拆迁行为,但是,不同的是他们并没有因此失去土地。在这两种不同的拆迁行为中,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拆迁补偿偏低。从调查的情况看,成都市郊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较低。被调查的拆迁户中,大多数被拆迁户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这样会增加其生存成本,拆迁补偿不能满足其持续的需要。
二、农民缺乏必要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房屋拆迁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农民应该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农民应该具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以及部分政府的漠视,使得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自主决定其私有合法财产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详见下表:
三、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取得的成就。F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依据政府提供的相关政策,采取先试先行的做法,通过土地整理,在农用地不减少的情况下,增加了集体建设用地,将自己的建设用地在郊区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得一定的资金,将获得的资金与村民自筹资金配套,建立起新型社区,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在受访的F村村民中,57.1%的村民认为土地整理中补偿款的发放比较透明,只有19.9%的村民认为存在不透明的情况,这两个数据证明F村的土地整理情况远远好于其他被调查的地方,而且村民的满意率、幸福率也高于其他乡镇。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加,由于缺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制,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就不难解释了。除了因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大量拆迁矛盾的发生外,当然还存在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制度供给不足。由于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使得集体土地的征收、房屋的拆迁决策程序、补偿标准、纠纷救济处在真空状态,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这就给某些地方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开发商对被拆迁户的盘剥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第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依法行政的观念并未深入到部分官员的思想,某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践踏公民合法的私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第三,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司法部门公正、独立司法的基础之上,只有全社会都能够真正尊重法律,政府部门能够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能够公正司法,再加上科学、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拆迁中矛盾的发生,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主要问题
失地农民的出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这样就会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就目前的广大农村来说,土地仍然占中国农民收入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其维持家庭生计的可靠且稳定的来源。即使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可是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天然的保障功能。再则,失地农民尤其是年老的失地农民已经长期适应农业生产,没有或几乎没有再就业技能,使得其失地后的生活十分困难。
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制约。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集体经济发展落后,特别是土地被征用后,集体经济失去了“生长的土壤”。究其原因是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本来国家按照规定是需要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来说,村社应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但据调查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村社是直接分给了村民,村集体经济失去了资金来源,从而削弱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农民没有了土地,也失去了通过土地发包获得租金的收入,更是进一步阻碍了集体经济发展的进程。
失地农民生存保障机制不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失地农民逐渐成为一个特殊人群进入理论和实务界的视野。由于在征用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对失地农民大多是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广大的农村并没有被覆盖,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及时出台,往往造成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就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基础。造成的后果是没有任何技术的农民会在用光补偿款后很快陷入贫困,甚至比失地前更难保障生活。对于这个特殊群体来说,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集体保障功能的缺失。
失地农民表达意愿的方式激进化。据资料显示,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多起是因土地而发生的冲突。引发的原因有:一是因为大多数失地农民无力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造成失地后的生活无法保障,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引发农民参与的主要原因。二是全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国家对土地总量、用途又有严格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利益私自违规操作,不依法行政,在征用农民土地时补偿及安置工作不到位,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最终导致了的发生。
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首先,通过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和采取多种补偿方式的措施解决当前维持在低价位的一次性补偿带来的弊端。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要按照市场标准,由开发商与农民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原则下达成补偿的合意,政府不应介入。补偿方式尽量采取既补偿现金,又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保障农民能够有房住、有钱花。还可以尝试通过为被拆迁户提供经营物业的方式,保障失地农民能够自食其力。
其次,通过建立、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及医疗机制解决失地农民养老及就医的问题。对于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有能力的乡镇可以采取为一定年龄之上的失地农民全额支付,对于财力有限的乡镇,可采取政府从公共财政中支付一点,村集体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办法解决。至于医疗方面,可以在“新农合”的基础建立多层医疗措施。
一、关于我国的城市化道路问题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第一副会长王茂林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叫做城镇化是比较适当的,可以说城镇化也是指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蕴含了我们对小城镇的高度重视。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必须坚持大中小城市并举和农村城镇化共同发展的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做到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广大农村协调发展,特别是要在城市化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解决好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持“以发展大城市为主导”的城市化观点认为,发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群能够创造比发展小城镇高得多的经济效率。但也不能否定,发展好的小城镇也创造了很高的经济效率。小城镇具有同大中城市互补性强、联结广大农村、建设成本和商务成本低廉的优势,特别是在现代交通通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有更大的后发优势。在我国三大组团式大城市群,即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京津环渤海城市群,不但大城市有了很大发展,而且这些城市群中的小城镇发展更引人注目。例如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大城市群分布在大城市的经济总量不超过50%,一些大城市连绵区分布在大城市主城区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少,而市域内的小城镇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走的是一条主要发展小城镇经济的道路,形成发达的小城镇经济连绵区。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发展既成就了较大规模的大城市体系,又造就了大规模的小城镇和农村发展体系,离开这些小城镇,这两个城市群的大城市将失去基本空间的支撑。可以这样说,这两个组团式城市城镇群的发展正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的一个缩影,是大中城市与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例证。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会长、安徽省社科联党组书记程必定研究员提出了中国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观点。他认为城市化的发展形态有两种模式,或者两种发展道路:一是人口转移型的城市化,强调的是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空间转移;二是结构转换型的城市化,强调的是地区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前者是城市化的初级形态,后者是城市化的高级形态,城市化的发展道路,必然地会由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转变,即人口转移型的城市化必然会走向结构转换型的城市化。城市化的两个阶段并非是分隔的,而是有联系的,在人口转移型城市化的同时,也会发生结构转换型的城市化;在结构转换型城市化的同时,也会发生人口转移型的城市化。对我国而言,由于工业化的道路已由传统工业化道路开始向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而且中国人口总量大、农村人口多,更需要在人口转移型城市化的同时,加快推进结构转换型的城市化。这种强调结构转换的城市化,称之为新型城市化的道路。
程必定研究员认为,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核心是经济社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即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城市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空间联系加深,城市产业向区域或农村产业的辐射或传递的范围和力度逐渐加大,区域或农村地区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产业亦即城需型产业得到新的发展,城乡资源配置和分工体系不断优化,导致城乡之间产业结构的联动调整,城市与区域的产业结构层次不断提升,从而推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二是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最重要的是发挥城市的主导作用,通过城市发展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不断扩大城市的就业容量。同时农村地区如能有效地推进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农民随之实现了劳动条件和劳动收入的城市化、准城市化,劳动者在农村地区也可以实现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因为产业结构的另一面是就业结构,两者具有同向变动关系,区域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必然会导致区域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三是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即城乡分割的二元空间结构逐步演变为城乡融合的一体化空间结构。推进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有两种空间开发模式:一是通过发展城市,依靠城市的集聚和辐射来带动农村发展的空间开发;二是通过发展小城镇,依靠小城镇拉动农村发展的空间开发。将这两种空间开发模式有机结合,走农村突变式的逆向开发模式与城市带动式的顺向开发模式相结合的双向开发模式,可能会更有效地推进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四是文化与观念的城市化转型,缩小农村与城市“二元文化”结构的差距,提升农村地区的文化水准,更新农民的传统观念。上述四个方面的结构转型是新型城市化的一般规律,也是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基本途径。
海南大学经济研究所刘平量教授和湖南商学院柳思维教授认为,城市化就是在一个国家实现由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业经济为主体、农村社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社会结构,向市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非农经济(工业和服务业)为主体、城市社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这一转变至少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和要求:(1)农村人口向市民身份的转化。(2)农业劳动力向城市产业转化。(3)农村传统的物质文明向现代城市物质文明的转化。(4)农村文化结构和政治结构向城市文化结构和政治结构的转化。
济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葛金田教授认为,城市化发展模式必须考虑中国国情,从人口密度、发展效率、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服务业成长以及国土利用效率等要求来统筹考虑;既要放眼未来发展和世界趋势,更要考虑中国现实;要与新型工业化道路相适应,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奉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模式。
二、关于农村城市化问题
程必定研究员认为,根据新型城市化的含义,农村城市化的本质是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城市性,即农村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农村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农村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农村文化与农民观念的城市化转型。这四个方面城市化转型的共同作用在农村地区的空间实现,必然是村镇化(即村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城镇化)、镇市化(即镇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城市化)。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与城市管理研究所叶裕民教授和云南财贸学院经济系罗宏翔研究员认为,农村城市化与城市化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农村城市化的概念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是农村人口进入原有城市、农村农用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即农村人口、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城市化;其二是村庄变为城市,即随着农村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和聚集,村庄变为小城镇、小城市、中等城市甚至大城市;其三是城市文明在农村地区的传播和普及,使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城市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农村城市化就是城市化。但城市化概念的外延要比农村城市化更广,城市化是指一个国家由传统的农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城市化着眼于整个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不仅包含农村城市化及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问题,而且包含有城市产业结构升级、政府为进入城市的乡村人口提供公平的公共服务、城市现代化及城乡一体化等内容。农村城市化是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城市化的全部内容。
四川省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过杰教授和云南财贸学院经济系系主任罗宏翔研究员提出,从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审视小城镇建设,应该摆脱小生产方式的狭隘眼界,走出“乡村型”的传统城镇,建设现代“城市型”的城镇。而实现传统城镇向现代城镇的转变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镇性质从农商型向工商型的转变。二是城镇功能从行政中心向发展中心的转变。三是运行机制从行政实施向市场运作的转变。四是管理体制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江苏省城市经济学会会长张锋教授介绍了江苏沿江市区农村的现状特点,即农村空间结构存在乡村直接转城(市)型、城乡结合型、基本或传统乡村型、现代农村型四种基本形态,造成村镇用地、人口的性质和规模构成复杂多样,内部空间形态和功能与周围环境反差强烈,行政体制和管理机制存在混淆和疏漏,对农村发展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认为在类似地区要进一步理清农村城市化的基本思路;以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先导,统筹城乡发展;以改革为动力,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配套政策,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才能进一步协调好城乡关系,加快推进市区农村城市化。
三、关于工业化与城市的关系问题
程必定研究员认为,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空间形式,是工业化推动的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走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也就决定着城市化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我国向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转变,也正为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创造了条件。
叶裕民教授和罗宏翔研究员认为,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乡镇企业成为中国经济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乡镇企业的大发展推动小城镇建设走向空前繁荣,与此相应,小城镇则成为我国人口城镇化的主要载体,中国城市化表现为以小城镇为主体的城市化道路,即走了一条分散型的人口城镇化道路。这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小城镇为主体的城市化道路却限制了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难以形成新时期新型工业化的空间依托。当前中国已进入新一轮的以重加工工业为重心的重工业化阶段,新型工业化的特征是要实现一系列的战略性结构转型: 第一,形成以高档耐用消费品和现代装备机械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第二,建立以现代技术为主体的技术结构;第三,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的企业结构;第四,形成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一体化的市场结构,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要由低端市场为主体向中高端市场转化;第五,形成以大都市群和城市化地区为主要发展依托的空间结构。如果说以中小规模、中低档技术、日用消费品和国内市场为主要特征的传统乡镇企业是与小城镇相对应的,那么以大中型企业或产业集群、高档耐用消费品、现代装备机械、现代技术、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一体化为主要特征新型工业则要以城市群和城市化地区为依托。因此新型工业化要求城市化进行历史性的转型:从以小城镇为主体的城市化道路向以城市群和城市化地区为依托、以城市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之路转型。
四、关于城市化的地区性和民族性问题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杨重光研究员认为,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城市化的历史和起步不同、城市化的环境和现状不同、城市化的进程和速度不同、城市化的质量和形态不同、城市化的水平和目标不同,城市化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和民族性。目前我国在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忽视城市化的地区性和民族性有关的倾向:一是城市化的指标化,即单纯以城市化率代替城市化的进程和水平,忽视了城市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传统的农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二是城市化的大城市化。城市化的实现过程也是合理的城市体系的建立过程,个别人鼓吹只有让农民进入大城市,才能实现城市化,特别是要让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直接进入大城市。这是脱离中国国情,不懂协调发展的言论。三是城市化的唯集中化。城市化应该有不同的形态,该集中的集中,该分散的分散,要有分有合,两者结合。四是城市化的流动化。进城人口中至今仍有相当部分属于流动人口,处于流动状态,充其量是半城市化状态或过渡形态。这种状况不仅偏离城市化的目的,而且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五是城市化的两栖化。多数农民工家庭“一分为二”,自己在城市,而他们所赡养的人口、整个家庭基本上仍留在农村,变成两栖居民和两栖家庭,流行“一家两地、一家两制”。这严重影响中国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六是城市化的表层化。追求表面的形象工程和政府的政绩,而不是真心实意地促进城市人口的增加,促进进城农民工从实质上转化为城市居民。增加了城市化的成本,降低了城市化的效益,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七是城市化的行政化。不是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地促进城市化,而是通过简单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规定城市化的指标,对下属辖区、单位和个人下达城市化指标,或通过改变和调整行政区划的办法来达到提高城市化水平。八是城市化的对立化。认为城市化只是发展城市,没有认识到城市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和要求,因此脱离农村和农业孤立发展城市,仍然采取对农村的剥夺和剥削来发展城市。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同我们忽视城市的地区性和民族性有关,追求全国的一致性和同步性,而不考虑地区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脱离民族的实际和特点。
五、关于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空间结构调整的问题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第一副会长王茂林认为,现代化的突出表现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者关联发展,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城市化的过程。未来中国现代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情况将是:(1)由国际化大都市、若干发达的城市群、若干大中城市组成的现代城市体系;(2)由若干小城市、县城、众多小城镇组成的现代小城镇体系;(3)由经过集中化组合整治的现代化农村体系,即形成三级城乡现代体系,三者有机合成缺一不可。全国大多数散乱、不具备生活条件的自然村、居民点都要走适当集中的道路。由此看来,中国城乡全面现代化是三路并进,一路是城市现代化,一路是小城镇发展及其现代化,另一路是农村发展及其现代化。
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江绵康教授介绍了上海城市化进程中郊区实施“三个集中”、优化大城市空间结构的实践情况。他说,上海结合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实际,提出了“三个集中”的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即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动中心城和郊区的联动发展,优化市域人口、城镇、产业布局,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的要求,提高人口、产业、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各类要素的聚集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全面提高郊区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具体做法是:(1)优化郊区城镇体系,按照“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城镇成规模、发展有重点”的原则,规划郊区“新城、新市镇和居民新村”三级城郊居住体系。(2)通过村镇合并、农民集中居住和农村宅基地置换推动郊区人口向城镇集中。(3)按照增量向工业园区特别是向市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存量主要通过产业政策调整、逐步加快消化的原则,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以重大产业为支撑,以郊区各区县原有工业区为补充,调整归并区以下零星工业点。在此项工作中,上海市的主要支柱产业先后在郊区形成聚集。截至2004年末,全市产业向市级以上工业区集中度达到47%。(4)以组织化、科技化为抓手,深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郊区农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上海实施“三个集中”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邓玲教授和钟海燕博士认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落脚到城市,就是要建立和谐城市。要建立和谐城市,中国的城市普遍面临新的城市社会空间结构与形态的转变。她们引入新城市主义、新区域主义等新的区域经济理论,从区域、城市、社区三个层面上,提出了重构21世纪和谐的中国城市社会空间结构、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路。她们认为“新城市主义”强调和谐性,主张推动城市空间向一种亲和的、相对密集的社区型空间转变,而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从强调区域之间竞争的旧的区域主义转到强调区域之间的合作,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城市空间,一是要构建和谐区域,二是要构建和谐城市,三是要构建和谐社区。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与城市管理研究所黄璜和叶裕民提出,中国正在进行着世界城市化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内容最为复杂的城市化过程。城市是中国发展变化最剧烈的地区,城市统计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统计。而都市区是城市化时代最能够反映基本国情变化动态的空间系统。关于中国都市区的系统研究还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中国迫切需要进行都市区研究,开展独立于行政区的都市区统计工作。希望国内学界对都市区问题的研究引起重视,也希望中国官方能够尽快将都市区的统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六、关于统筹城乡发展问题
兰州商学院经贸学院高云虹和华中师范大学城乡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曾菊新提出,城乡网络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选择。他们认为巨大的城乡二元差距和单向的要素流动状况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关系的主要特点,若任其自然,失衡的城乡关系必将进一步加剧,不仅无法兼顾社会公平,而且必然对经济效率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党的“十六大”在总结我国几十年城乡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也是调整我国现阶段失衡的城乡关系、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迫切要求。传统的城市化和城乡发展理论不适用于指导我国的城乡发展过程,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要落到实处,必须进行城乡发展模式的创新。他们进而提出了城乡网络化模式。所谓城乡网络化发展,指的是使城乡之间多种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构成一个有序化的关联互动系统和运行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获得一种最大化的空间组织效应,其内涵反映的是城乡发展的关联性和组织性。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城乡网络化旨在使一定地域的城乡之间网络设施更完备,产业的内在联系更密切,要素流转通畅,组织功能完善,并构成一个维系城、镇、乡网络系统共生共长的空间过程。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正视我国现已存在的二元结构,通过统筹的方式协调和处理城乡关系,以实现城乡空间、城乡产业和社会进步三个层面的平等发展。城乡网络化模式强调提高城镇网络化水平、强化基础设施网络化功能、加快产业网络化进程、健全市场网络化体系,这有助于统筹处理发展大中小城市和发展小城镇的关系、统筹处理城乡之间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处理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关系、统筹处理城乡要素之间高效互动的关系,因而可以作为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可选模式。
广东省委党校王冰教授认为,中国的城乡统筹战略是在农村大海般的小农生产方式基础上提出的,城乡统筹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小农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城乡统筹的载体,因为分散的、庞大的小农经济组织会造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执行中过大的交易费用,交易成本的过大会使这项制度难以为继;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是变异质的城乡二元生产方式为同质的一元生产方式。在这一变革中,政府是变革农村落后生产方式的关键。
七、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问题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张学英博士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与城市化发展滞后之间相互制约,城市化水平低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也制约了城市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2004年前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出现的“民工荒”也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有关。它按照城市化途径将农民分成三类,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建立农民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苏州大学商学院孙永正教授认为,农民工已成为当今中国制造企业一线员工的主力,他们在企业工作的满意度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他们工作的满意度,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加快城市进程,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迫切要求。
关键词:农村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73-04
一、从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问题说起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7000多年的农耕历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曾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创造出独特而令人瞩目的农业文明。由于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形成了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农村文化遗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快速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许多农村文化遗产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弥足珍贵的农村文化遗产,并向世人展示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使之不被城镇化、现代化的社会大潮所淹没,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在逐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限于人们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滞后,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上还明显存在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导致具有整体意义的农村文化遗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村乡土建筑及其聚落遗产的保护上,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2008年4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这些法规文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农村各地方为了能够成为“名村”、“名镇”,也把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历史建筑及其传统村落风貌的保护上。围绕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成为五个试点项目之一,从而引发了国内对相关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的关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国家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广大城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和保护工作。其中,农村传统民俗、民间工艺、节日等精神文化遗产成为关注重心。由此,围绕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形成了“历史文化村镇”、“农业文化遗产”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三个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事实上,农村是与城镇相对应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其所含文化遗产各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早在1964年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就曾强调:“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应该看到,农业生产文化、乡土建筑文化及其乡村非物质文化等都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能够整体反映农业文明成果的遗产系统。因此,以农村所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研究背景,以农村文化遗产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科学的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并根据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特征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文化遗产的分类系统及其特征
农村文化遗产是在农村地区赋存的,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文化遗产体系。基于一种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依据农村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核心价值的属性作为评判标准,将农村文化遗产划分为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整体性、多样性、地域性、动态性等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如表1所示。
(一)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AO)给“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农村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尽管该定义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且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进行农村文化遗产的实际研究时,将农业遗产的研究范畴加以拓展,但该遗产分类仍无法涵盖农村具有整体意义的所有遗产类型。因此,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相联系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是系统性的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并考虑到文化遗产赋存实际,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文献、传统耕作技术与农具、农业生物品种、传统农业品牌、特色农业景观等文化遗产项目。
(二)乡土建筑遗产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建筑学界率先关注到乡土建筑,并以文化人类学等视角开展田野调查。近年来,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开始得到了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2005年8月,中国乡土建筑文化暨苏州太湖古村落保护研讨会发表《苏州宣言》,呼吁保护和抢救中国优秀的乡土建筑文化遗产。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2006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试点进行,乡土建筑被列为一个普查门类。
那么,究竟什么是乡土建筑遗产?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Charter on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认为: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因此,从内涵上讲,农村乡土建筑遗产应该以乡村聚落为存在形式,是人们长期以来与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相适应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风格的生活建筑遗存及其场景。农村的乡土建筑遗产主要包括特色民居、乡土宗教祭祀地、乡土道路设施、乡土生活设施、乡土文化娱乐场所、乡土建筑小品、传统村落景观等多种类别。
(三)乡村民俗遗产
本文所指的“乡村民俗遗产”涵义较为宽泛,与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近似。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性,并与上文的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相区别,本文特别使用“乡村民俗遗产”的概念,并将乡村民俗遗产界定为与乡村精神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非物质”或“无形性”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在具体类别划分上,尽可能地与国家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类型划分相协同。乡村民俗遗产的主要类型有乡村祭祀活动、节气与农谚、乡村体育竞技、民间生活礼俗、乡村生活用具、乡村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民间传统工艺、传统节日等(见表1)。
三、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能只保护文化遗产中的某个类型或某几个类型,而是应该把农村文化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例如,在典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不仅要保护好传统农具、农耕技术和农业生物物种,还要保护好农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认识农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每一个文化遗产要素都要做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在考虑各个要素与整体文化遗产系统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保护的级别并选用恰当的利用方式。
乡村民俗遗产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最为灵动的要素。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仅仅是保护住了几个老宅子和几处其他老建筑,而原有的文化传统、饮食、服装、手工艺等都遭到了破坏,甚至在一个村落完全消失,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会大为缩水,长久的保护也将十分困难。反之,要想保护好乡村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环境保护好,特别是要注意按照整体性要求,保护好文化遗产赖以依托的文化生态。过去几年,重庆市与湖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演了一场“川江号子”与“峡江号子”的争夺战。这种“号子之争”现象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包括农村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中往往呈离散状分布,彼此缺少有机联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它们所具有的整体文化属性认识不足。
(二)动态保护
文化本身是由人来承载的,农村乡土文化本身是活的,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被凝固下来。许多农村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价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遗产的一般特点外,也是一种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是一种“活着的”遗产类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与更新的目的是保护其历史价值和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改变原有的功能结构,使其适应现有的经济结构调整,并促进社会结构的优化,推进乡村的自我更新。同时,农村社区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传承者,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力量,如何通过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有效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并将其传承下去,是动态保护的关键,也是当前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难以解决,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浙田被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项目以来所产生的显著的社会效益,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以来,当地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广有机农业,搞田鱼养殖和销售等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传统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传承,自然、经济与社会结构在这里仍旧保持着和谐统一。
(三)原真保护
真实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解决原真性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敏感话题,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难题。原真性源于“Autllenticilv”,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真实性标准”,“要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实性的检验”。
贯彻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保护原则要反对两种极端思想或倾向。一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生态”,主张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封闭”保存,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开发活动的介入,甚至不主张在文化遗产地修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要求尽量减少与外界的交流。其实,“原生态”的“原”字不该是一个时间概念,正像有学者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问题时所解释的那样,“在我们探讨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的同时,保护的并非是其原生的外显形态,而是外显形态背后的原生文化属性。”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在各个历史时期相互交流,不断传承,共同铸造了人类文化一个又一个的里程碑。从来没有纯而又纯“原生态”文化,也不会有完全意义的文化“现代性”,农村文化遗产的“原真保护”本质上是要为文化遗产营造出一个更适合它们生长的客观条件,不是要将其封存起来。二是对农村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和经营性破坏行为。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只讲拆旧村建新村;一些拥有一定旅游价值的农村文化遗产被盲目地开发利用,出现文化遗产被不正当地商品化,甚至庸俗化现象。一些被宣传为“原生态”的农村民俗节日被随意变换活动时间、地点甚至活动内容,进行变味的商业表演。这些都不是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而是对文化遗产的亵渎和破坏。上述问题必须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严肃的课题
*县属典型的山区贫困大县,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868人,其中,孤老2981人,孤儿887人。由于受区位、经济等因素的制约,五保对象中分散供养对象高达3540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90%以上。这些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医疗保障、基本生活、困难解决、行为监护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住居分散造成集中供养难。我县地处秦巴山脉,属山区丘陵地形,幅员广阔。3540名农村五保对象散居在全县43个乡镇528个村,且有半数以上生活在离乡(镇)场镇10公里以外山高坡陡的村落,老人们长期生活在所熟悉的故土,在心理上不愿承受背井离乡的痛楚。同时,由于我县属国家级扶贫重点县,人均GDP仅4260元,地方财政投入乡镇敬老院建设资金十分匮乏,以致敬老院设施老化、维修困难。因此,从供养条件上难以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实行“爱心”责任代养是必然选择。
二是国家政策与地方实情缺乏联接机制。2006年3月,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对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但该《条例》更多的是强调对象审批、资金管理和集中供养等方面的责任,而对于农村分散五保对象的供养措施和责任机制等未作详尽阐释和界定。以致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政策支持,如五保对象在医疗保障、住居条件、孤儿上学等一系列问题上,缺乏系统的科学的长效机制。因此,建立“爱心”责任代养制势在必行。
三是浓郁的孝道文化催生“爱心”代养。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孝道文化建设,明确提出了把老年人政策待遇落实好、把老年人文化生活丰富好、把老年人言论行为引导好、把老年人自身作用发挥好、把老年人的事业关心好的“五好”思路,制定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六有”目标,组织开展了孝道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县委倡议、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每年的农历九月九日定为“孝道日”,并把2007年列为“省级敬老模范县”争创年。我县浓郁的孝道文化建设氛围,为我们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爱心责任行动”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实行“爱心”责任代养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孝道文化。
二、有效的措施
我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爱心责任行动”,主要特点是建立“代养制”,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实行“爱心”责任代养。其具体做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代养热情。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县政府发出了“爱心”责任代养倡议书,县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爱心责任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代养人的报酬,主要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经济补偿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对代养人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精神鼓励包括:乡镇给代养人颁发敬老荣誉证书;县民政局给代养人颁发社会工作者聘书;每年通过评比后,县政府颁发100个模范敬老光荣匾。经济补偿包括:每年给予代养人适当的补偿金;协调相关部门在就医、建房、就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代养人适当的优惠政策;五保老人死亡后,代养人对其土地、山林等有优先承包权,对其房产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明确代养方式,界定代养内容。在代养方式上,按照代养人、五保对象双方自愿的原则,采取“亲友代养、干部代养、委托代养”三种方式,由具有供养能力、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亲戚朋友、党员干部及社会人士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行“爱心”责任代养。“爱心”责任代养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同时,代养人还定期或不定期对五保对象交心谈心进行精神慰藉,用亲情和真情感化他们,激发他们的生活热情。
三是制定“两书一卡”,落实代养责任。由县民政局负责,建立了“两书一卡”责任机制,有效落实了代养责任。“两书”即:一是申请书,由代养人提出自愿代养申请;二是协议书,由乡镇民政办与代养人、代养对象三方共同签订代养协议,界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养人的代养内容、代养职责及代养报酬等。“一卡”即:爱心责任卡,由县民政局负责给代养人制发爱心责任卡,包括代养人和代养对象的基本情况、代养内容和代养职责等三大内容。为确保“爱心”代养质量,专门建立了回访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代养对象家中,走访调查代养落实情况。截止目前,全县实行“爱心”代养对象3540人,其中,亲友代养2221人,干部代养1124人,委托代养195人,代养双方关系融洽。
三、显著的效果
我县通过农村五保“爱心”责任代养的实践,有效化解了农村五保供养难问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进一步融洽了人文关系,推动了孝道文化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弥补了政策不足。全县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联村组、干部群众到人头的办法,通过广泛推广投亲靠友寄养、左邻右舍代养、党员干部认养、村组出面委托抚养、代耕帮养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实行“爱心”责任代养,有效增强了农村五保救助网络建设、堵塞了五保工作漏洞、丰富了五保供养内涵,不仅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供养措施和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政策的不足,切实解决了分散五保对象内心空虚、生活寂寞等精神抚慰问题,使国家五保供养政策得以有效延伸。
二是丰富了孝道文化。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爱心”代养机制建立和实施后,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孤寡老人等农村五保对象的关心程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治病、丧葬等方面通过签定代养责任卡、包户责任书、落实代养责任人等有效形式得到全面落实。使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标准和质量大为提高,广大农村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孝道文化意识愈来愈浓厚。曾连任四届县人大代表的驷马信用社退休女职工何兰文,已义务资助和无偿代养五保孤儿4人。其先进事迹经《巴中日报》、*电视台采访报道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广大机关干部、农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纷纷加入“爱心”行动,尊老爱幼顿时蔚然成风。目前,该镇127名五保老人、孤儿全部落实了“爱心”责任代养人,且供养双方关系融洽。
三是解决了集中供养难题。农村五保供养“爱心”责任代养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使广大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不离乡土,根在故乡”,有效得到照顾和扶持,既照顾了五保老人的生活习惯,也方便村坊邻居、亲戚朋友探访照顾,有效解决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救助难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五保供养社会化进程。同时,通过“爱心”责任代养制建立,也给集中供养减少了难度,降低了农村敬老院运行成本,缓解了贫困山区五保供养资金投入难的压力。坦溪镇民兴村四社五保户牟莲成,由于无亲无戚且年老多病,精神空虚,心理反常,不愿到敬老院养老,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邻里关系十分紧张。实行“爱心”责任代养后,镇党委书记李平主动承担起代养义务,经常深入牟莲成家中问寒问暖拉家常,帮助其代领供养金、购买日常用品,并组织村社干部为其代耕代种田地,帮助发展起了土鸡养殖致富项目。目前,牟莲成精神上得到蔚藉,生活上更加充实,与邻里关系也越来越融洽,而且还被评为该村的“和睦星”文明户。
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我县农村五保供养“爱心”代养责任机制的建立,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平台,五保供养“爱心”代养责任机制贯穿于政府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和五保对象之间,架设了党和政府联系五保对象的桥梁和纽带,疏通了“民情—民心—民政”之间的联系渠道,形成了强大的合力,逐步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由政府行为到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行动的转变,从而使民风更加纯朴,乡风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和谐,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圳百利玛国际厨卫中心董事长吴刘菊兰女士,从2005年以来,对我县13名孤儿实行了“爱心”代养,每年为每人资助3000元直至学业完成。2007年6月,为让孤儿们感受都市生活、享受人间真爱,唤起更多爱心人士的社会良知,吴刘菊兰女士还专程组织13名孤儿到深圳市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慈善旅行,举办了专场慈善认养晚会,在深圳产生了巨大轰动效应,《南方都市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
四、深刻的启示
实践证明,我县推行农村五保供养“爱心责任行动”,受到了五保对象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爱心”代养责任机制的建立,不仅惠及了广大农村五保对象,也使社会力量参与到五保供养中来,其做法和经验对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和有益启示。
启示一:有利于实现五保供养规范化。建立“爱心”代养责任机制,对那些住居分散、地域偏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定人、定责、上门包户帮扶,既方便了五保供养对象,又有利于今后的长远发展,不仅大大降低了非生产性支出,避免了有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利于五保供养规范化管理和长远发展。由此可见,实行“爱心”责任代养是有机衔接国家政策与地方实情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