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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和银行的区别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6 16:21: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银行和银行的区别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银行和银行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或有事项 中间业务 表外业务

一、引言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中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承担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转的枢纽之一。传统上我们把商业银行的业务划分为三大块,对于其资金来源的业务(负债业务)和将通过负债业务筹集来的资金加以运用形成利润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大家都可以清晰的去理解和区别。然而,在对于中间业务的理解时由于对应的提及表外业务,大家对二者的关系很难准确的判断。

二、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概念

1、中间业务的概念

根据200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3条,明确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含义:“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也既是商业银行不需向外借入资金和不必动用自己的资财,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现代电讯技术与设备,替广大客户办理各项收付,进行担保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中介业务。所以,我们一般也把这类业务称之为无风险业务。

2、表外业务的概念

表外业务则是形成商业银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收付,也没有垫付任何资金,但却形成了银行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潜在的债权债务随时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资产和负债。显然,银行开展的这类业务有一定的风险性。

从上述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尽管都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因而在形式上不可避免的具有一些共性,既有一定的业务交叉。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信托、租赁、银行卡、以及信息咨询等业务;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各种承诺类、担保类、互换类和期货期权类等业务。另外,像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则无疑具有双重性质,它们既是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也因其具有担保付款的性质而可以将它们归入表外业务当中。因而,可以说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在外延上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

三、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对比

1、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联系

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具有成本低、风险低、收入高、潜力大的特点,是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相伴而生并长期依存的中介业务。在存贷利差小的微利时代,它独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外,既是国内各商业银行互相竞争的目标和谋求新生存空间的重地,也是国际银行业务激烈竞争的主要对象。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1)都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中间业务是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负债,而以中间人/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收付、、咨询和其他委托业务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也是银行充当中介者所提供的非资金服务。因此,不管中间业务还是表外业务一般都不直接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是通常都不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业务的变化。

(2)具有相同的收入形态。存贷款利息差是当前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都是非利息收入,包括各种服务费、手续费、佣金等。所以,在盈利来源或者收入形态方面表现大同小异。

(3)业务范围有小部分重合。虽然两者包括的具体业务不同,但是从上面那个图就可以看出在业务方面还是存在部分重合的。例如信用证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但就其内涵来说,信用证业务又具有担保业务的性质,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业务既是中间业务又是表外业务。

2、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区别

虽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又是极易混淆的两个不同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

(1)性质不同。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财而以中间人的身份代替顾客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一般不引起银行资产负债的变化。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更多的表现为创新的业务,这些业务与表内的业务一般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表内的业务。

(2)风险程度不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仅仅是中间人/人,风险多由客户来承担,虽然在开展此类业务时有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是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风险要小的多。而表外业务会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潜在风险会转化成现实风险,所以,总体上来讲,表外业务风险较大。例如商业票据的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作为担保者,银行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商业票据的承兑担保是银行的一种或有负债。

(3)业务范围不同。通过上面的图我们可以发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外延上虽然有一定的重叠,但二者的涵盖范围毕竟还是存在很大不同的。

(4)受金融当局监管程度不同。一国金融当局一般对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和管制。由于表外业务的潜在高风险性各国金融当局和一些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对其关注和管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虽然具有某些共性,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却有着很大差异,所以,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或者认为一方完全涵盖另一方,都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这两种业务。

参考文献:

[1]曾康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

[2]王晓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辨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4月

第2篇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特征,但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

(一)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比较少,财务杠杆比较高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要求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意即商业银行的负债率高达90%。因此,商业银行的财务杠杆比一般工商企业高得多,过高的负债率意味着更大的财务风险。

(二)银行在破产后,政府一般会对其进行救助

由于救助惯例的存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预期到政府将来可能的行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银行通过中介解决资金的跨期配置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具有较大的正的外部性;同时,银行破产会导致很多企业和家庭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引发银行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避免巨大的负外部性,在银行产生风险和危机后,多由政府和社会承担,最终损失的是储户和政府的利益。而企业破产的损失主要由股东承担。

(三)商业银行经营受到更多监管

由于主要从事货币资金运营,大量人员都直接或间接面对金钱的诱惑,因而商业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使银行受到银监会或证监会的更多监管。如果在境外上市,还要受境外相应法规的监管。商业银行的债权人相对分散,由于成本约束,导致其无力监督。为此,为防止巨大的外部性,国家一般提供作为“公共品”的监管。

(四)信贷市场不是一个均衡的市场

相对于产品市场,信贷市场一般来说不是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在信贷市场中,存在信贷配给。贷款的需求总是比较大,而贷款的供给总是比较小,商业银行所确定的价格总是高于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价格,而供给的贷款数量总是小于完全竞争下的贷款数量。银行间贷款价格的确定不是按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拍卖原则。银行间只能进行有限竞争,其市场行为受到多方面的金融管制,其常态更多是垄断或寡头市场。

(五)在不完全对称契约条件下,借贷双方存在利益冲突

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贷款人无法识别借款者的优劣,在贷款人遇到资金超额需求时,如果贸然提高利率,会迫使低风险贷款者退出市场,只剩下高风险贷款者,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条件下,贷款人通常放弃使用利率手段来满足超额需求,而是用其他方式来进行信贷配给,以便把贷款中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到最低。

(六)在商业银行的市场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实现市场化(如利率)

大量的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政策存在,利用租金转移或者租金重新分配进行资源配置。因此,表现出贷款利率管制,同样由于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的价格扭曲,高利贷盛行,或者银行通过产品创新突破管制。

二、银行提品的特殊性

(一)银行的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

银行的整合更多是横向一体化,同样,银行的产品也更容易模仿。商业银行的产品是一个又一个合约。银行通过产品的组合,可以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从而降低投资风险。而企业的产品多元化的步伐也有限得多。

(二)银行的产品交易费用相对较低

由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银行产品进行支付、结算等交易相当便捷,与其他工商业产品或服务局限于地域性有很大区别。

(三)贷款金融产品和实物商品不同

实物商品在交易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利同时易主,而贷款在成交后,只是使用权易主,所有权并未发生真正转移。贷款既包含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更体现了一种远期合约的思想。贷款的定价,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价值越高,其价格就越高。

(四)商业银行除了资产负债的表内业务外,还有大量的表外业务

因此相对与其他企业来说,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更容易造假,尤其是表外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借助表外业务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如期货期权,对冲交易)越来越难以监管。

三、银行产业的特殊性

(一)银行规模经济特征明显

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其资产和负债,减少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表现出规模报酬递增趋势。我国股份制银行的利润增长与资产规模增长呈高度正相关。

(二)商业银行是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

商业银行采用现代IT技术和先进设备,创造自己在结算、支付、信息沟通方面的竞争优势。由于规避监管法规和扩张利润的激励,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整个行业体现出了创新的特点。

(三)信誉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

一旦商业银行发生信誉危机,就可能面临挤兑而破产。在发生金融恐慌的时候,政府会出面稳定储户的信心,恢复储户对银行的信誉。

(四)商业银行不是一个完全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

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组合,它与企业的以利润为目标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由于其外部性的存在,为避免其倒闭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甚至宏观经济的安全,它在追求三性的同时应注重社会效益,承担社会责任。

(五)鉴于中小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金融业的巨大的外部性,世界各国对银行都基本采用国家控股的方式,或者从立法上禁止私人对银行的控股,以防止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

(六)银行业的进入和退出都不是无成本的

第3篇

1972年11月,家住河南省新郑市(原新郑县)八千乡的村民宋某到A商业银行在该乡的一个储蓄代办站(以下简称“A银行”)任代办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7月1日,A银行与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刘楼村村委会、储蓄代办站的宋某三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A银行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A银行大力支持储蓄代办站业务的开展,在现金供应和账务处理方面提供方便;代办员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积极为本村生活、生产服务,实事求是地完成A银行交付的各项任务;储蓄代办站所在村应认真监督该站业务,确保该站的人身和国家资金安全,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A银行应在年度内按上级规定一次付清储蓄代办站的报酬,不得拖欠。

为了提高代办员的工作积极性,A银行又于1997年下发了一个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代办员统一实行聘用制,其待遇按照储蓄代办站存款月平均余额的0.5‰来给付;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代办员可以给予一次性重奖或者享受合同工待遇或解决子女就业问题。

2006年4月20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要求清理代办机构,并停止信用代办站代办存贷款业务,解除农村信用社等与代办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A银行于2009年1月23日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的协议。同时,还约定由A银行向宋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4万元。

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考虑到在储蓄代办站工作了30多年,宋某遂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A银行以宋某非本单位员工为由予以拒绝。2009年3月31日,宋某向河南省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依法裁决A银行自2006年8月以后按规定支付退休金和发放养老保险金。

针对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河南省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的观点,认为宋某和A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A银行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的退休金33150.90元。同时,自2009年5月起,以1130.50元的标准按月向宋某发放退休待遇。A银行不服仲裁裁决,于2009年5月31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讼,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判决不应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和A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A银行不应为被告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等。

宋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的储蓄代办站是由A银行成立的,自己的工资报酬也由A银行发放。同时,工作证上写的是信贷员而非代办员,双方应建立了劳动关系。于是,宋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补发相应退休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围绕着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展开争论。但本案涉及的问题由于和城乡二元结构有关联,且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过明文规定,因此在处理时显得十分棘手。为明确本案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论述。

代办员宋某和A银行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和A银行在双方关系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问题上各执一词。同时,由于双方的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出现了代办员、用工、聘用制、养老保险等有关词语,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其中,宋某认为:A银行1997年发文规定对代办员统一实行聘用制,该聘用制和普通的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存在区别,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A银行还给自己办理了工作证,该证显示自己的级别为信贷员,而并非代办员,这进一步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宋某还认为,自己在代办站几十年的工作过程中,不仅为A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而且还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工作期间,一直认真遵守A银行的劳动制度和纪律,接受其劳动管理,这些符合劳动关系的有关特征。此外,A银行还给宋某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劳动关系,A银行必然不会替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但A银行却辩称:代办员和本单位员工有本质区别。宋某作为A银行的代办员,接受A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相关存贷款业务,其性质属于委托关系。同时,A银行也是按照宋某实际完成业务量的0.5‰提取手续费来作为宋某的报酬,该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不属于工资范畴。再者,宋某和A银行之间签订的是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而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A银行不需要对宋某支付退休金和发放养老保险金。另外,虽然A银行曾经发文规定替宋某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养老保险,但这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

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且符合法定模式的,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A银行给宋某发放了工作证,且证上写明是信贷员,但宋某实际履行的职责是代办员,和本单位正式员工具有明显不同。同时,宋某对于2009年1月23日双方解除业务代办关系的协议并未提出异议。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代办员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代办关系,委托代办关系和劳动关系具有明显区别,代办员不属于A银行职工范畴。

我们认为,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不同,其具有法律上设定的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运用劳动能力,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概括地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于法定义务而产生,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相区别;(2)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从而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以及基于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劳动;(3)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从而与基于道德产生的义务劳动区别开来;(4)必须以此作为职业和谋生的手段,从而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区别开来。

就本案而言,判断宋某和A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法律法规是否对该种关系有过规定。早在1989年,当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现已经失效),该办法将储蓄代办所的性质规定为“是建设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在《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信用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代办机构,不独立核算。信用站代办员的报酬实行按业务量大小,分档次按比例计付的办法等等。同时,我们还发现,A银行下发的文件也有双方关系的间接规定,例如,“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代办员可以给予一次性重奖或者享受合同工待遇或解决子女就业问题”。从这个规定进行倒推,可知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此外,宋某在开办代办业务时,采取的是不脱产的方式,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兼职代办员一职来办理存贷款业务。报酬也是按照代办点存款月平均余额的0.5‰来给付的,并没有基本工资一说。因此,不符合上述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的界定。即便在有关文件中出现了“聘用”等词语,也不能将代办员和A银行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A银行是否应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本案中,宋某从1972年11月起到200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协议时止,一直是A银行在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一个代办站的代办员。同时,A银行在1997年曾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从A银行的这个文件来看,在代办站工作长达37年之久的宋某似乎有权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为便于下文的讨论,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下退休的具体含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的社会保险权的重要内容,通过劳动基本法来加以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享受退休待遇的应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然而在当时,我国没有政策来解决类似于宋某的代办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A银行在1997年曾经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提取问题,但是这仅仅是A银行的内部文件,其对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界定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政策。因此,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该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权的范畴,其性质应被认定为A银行对于代办员的一项激励措施为宜。需要提及的是,在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时,A银行应向符合激励条件的代办员一次性支付已提取的费用来作为补偿,而不是为其办理退休待遇。

本案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本案虽然属于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且最终以A银行胜诉而告终,但由于涉及到代办员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使商业银行面临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依法合规进行操作,归纳总结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正视撤销代办站后的相关风险。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储蓄代办站以来,储蓄代办站对扩大商业银行的营业区域,吸取更多的闲散资金,解决厂、矿企业和广大偏远地区的群众存贷款难问题,节约银行营业费用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逐步完善,储蓄代办站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继2006年4月20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后,2008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又了《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已撤销代办站的违法违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可见,该类案件的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商业银行在撤销储蓄代办站时应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特别是对已解除用工协议的代办员,应注意回收相关证件,并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客户,防止出现越权、无权等行为。

注意明确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代办员在储蓄代办站,除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外,还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这使得人们对代办员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如果商业银行对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也认识不清,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都包含提供“劳动”的内容,但二者在概念、性质、特征、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解除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着手化解相关风险:

首先,依法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本案正是由于A银行下发文件要求按照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代办员的养老保险,从而引发代办员养老保险纠纷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即便商业银行发文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但由于代办员和商业银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文件的合规性亦存有疑问。对此,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相关法律文本的风险控制。应通过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在协议文本中,避免使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例如,聘用、养老保险、合同工等表述,从而在源头上控制相关风险。

最后,加强对被清退代办员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缓解代办员与商业银行在上述问题上的矛盾,使代办员认识到自己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解除委托关系时会给予代办员适当的经济性补偿。如果代办员对商业银行解除协议的方式和补偿金额提出质疑,商业银行应主动联系代办员,就质疑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

第4篇

直销银行(Direct Bank),又被称为直通银行,是一种新型银行经营模式和客户开发模式。从2013年9月北京银行推出我国第一家直销银行至今,我国的直销银行在三年半内已经突破80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欧洲先后都出现了许多成功的直销银行,然而我国的直销银行根植于不甚成熟的金融体系,与国外的直销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直销银行正在探索中成长,民众对于直销银行的接受也处于缓慢探索中。界定直销银行的基本概念是我们认识直销银行的第一步,此后我们方能抓住它发展中的症结,以寻找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对策。

直销银行的界定

内涵

我国的直销银行产生不久、研究不多,正如巴曙松和吉猛所言,目前国内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直销银行的概念、模式、演进方向尚没有统一、清晰的界定。”虽然如此,现有研究中还是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以韩刚为代表,引用国外概念,“直销银行是几乎不设立实体业务网点,而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互联网及互动电视等媒介工具,实现业务中心与终端客户直接进行业务往来的银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一种则以董玉峰、朱叶为代表,从实践总结直销银行为“业务拓展不以柜台为基础,打破时间、地域覆盖范围、传统物理网点等限制,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和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型银行经营模式”。对比而言,基于我国实践总结概括的直销银行概念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由于银行准入监管政策限制了直销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我国目前市面上推出的直销银行大多是依靠传统银行成立的,对于物理网点的设立也并未加以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直销银行采用第二种定义更为适宜。

直销银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要依靠互联网等网络平台来运营,基本采取电脑或手机客户端直接连接客户与银行终端系统,门店仅作为辅助推广平台;第二,组织架构扁平化,只有很少或者没有分支机构,省去了传统银行中与客户沟通的中介――柜员;第三,一般只为客户提供少而精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客户定位准确、交易流程快捷。第四,独立性。这种独立不简单以独立银行牌照为标准,而是从销售门户、客户群体、产品和核算体系等多方面的独立性来考量的。

外延

直销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我国的直销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组织机构、业务与后台上都密不可分。最初的直销银行是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冲击传统业务后开发的新业务模式,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目前我国直销银行的模式大多是商业银行在原有管理模式下设立直销银行业务相关的部门,通过互联网在电脑和移动终端上开发产品。直销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是传统银行从线下往线上发展而来的,所以直销银行在运营中往往还需要传统银行的支持。尤其是在目前监管限制直销银行成立独立法人的情况下,直销银行和传统银行更是难以分离。

同时,直销银行作为新生的银行经营模式必然与传统银行有着极大的区别。第一,交易方式不同。直销银行的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后台系统获取信息c服务,而传统银行需要物理柜台的柜员连接客户与后台系统。第二,组织结构不同。传统银行需要密集的网点才能实现便捷的客户体验,直销银行却不依托物理柜台,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省了成本。第三,产品不同。传统银行业务面极广,直销银行则提供简单有限的产品。第四,客户定位不同。传统银行需要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各种金融需求,直销银行则具有针对性,主要满足有网络消费习惯的20~50岁年龄层客户的需求。

直销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关系。直销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同属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结合的产物,都是超越物理网点直接用网络向大众提供金融产品。两者均具有低成本、高效率、覆盖广、虚拟化、发展快的特点,也都采用网页或者手机APP等模式,在具体产品上也有所重合。但从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先,传统金融业随后才开始融入互联网时代。直销银行正是传统银行在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后推出的应对之策。互联网金融也有可能取得银行牌照发展成为直销银行,如拥有储蓄、支付、投资、贷款等功能的互联网金融代表――蚂蚁金服就设立了网商银行,这正是互联网企业向直销银行发展的表现。但直销银行终归与互联网金融有着本质区别(表1)。

直销银行与和网络有关的银行概念间的关系。电子银行是与网络有关的银行概念中最为宽泛的一个(图1)。《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银行业务做出界定,其包括了网上银行业务(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和手机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而在国外,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的概念常常不加以区别,故而常常造成混淆。但实际上,电子银行是网络银行的上位概念,包含通过网络手段以外的其他电子手段提供的银行服务,自然也包含直销银行。

关于网络银行的研究较多,但对其概念界定却莫衷一是。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分别是:1999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定义的“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计算机或其他的智能设备进入银行账户,并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200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则认为“网络银行是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既包括零售业务,也包括批发业务和大额业务”。但无论采用哪种定义,都不能否认网络银行应包含直销银行。

网上银行在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其一,认为网络银行和网上银行是一个概念;其二,认为网络银行业务范围大于网上银行。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我国实践中网上银行仅是传统商业银行拓展的一个网络服务渠道,与传统业务无法分割。而直销银行通常被视为网上银行的升级版,更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主体在面向市场,具体区别见表2。

最后是在我国才刚刚出现的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是指没有实体网点,而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来提供银行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由于我国的银行市场实行审批制,目前只有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和百信银行四家纯网络银行。我国对于纯网络银行和直销银行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两者区分开来,认为直销银行是传统银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纯网络银行是拥有互联网企业背景的民营银行,是独立的法人。实际上两者除了主体不同外,都是不通过物理网点,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品的银行,造成两者主体上差异的是我国银行审批制限制了作为事业部的直销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另一种观点以巴曙松为代表,将直销银行分为纯粹的网络银行、全球性的直销银行、作为子品牌的直销银行和作为事业部的直销银行。其实质就是把纯网络银行视作直销银行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国外没有纯网络银行这一说法,只有网络银行、直销银行和虚拟银行的相关定义,而这三者间的界限都比较模糊,特别是直销银行和虚拟银行几乎所指的是相同涵义。所以,笔者赞成巴曙松的观点,认为纯网络银行是直销银行的一种模式,主体上的差异并不能否认他们在实质上的共性――独立于传统银行渠道、利用网络出售银行产品。

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困境

现状

截至2017年2月,我国直销银行的数量已经突破80家。其中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尚未上线)3家是互联网民营银行设立的直销银行,其余均是由传统商业银行推出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工商银行的工银融e行和建设银行的e账户为代表;中信与百度联合推出的百信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招商银行也宣布拟全资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至此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加入直销银行大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成为直销银行的主力军,城市商业银行以微商银行、北京银行等为代表,农村商业银行中上海农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等也纷纷上线直销银行;还有合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也推出了蜜蜂银行。伴随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深化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等政策走向,我国直销银行有着更好的发展环境。但目前民众对于直销银行的认识度和接受度还不高,其本身也面临着产品同质化、体制定位模糊、发展步履缓慢等一系列问题。相对于依旧火热的“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目前国产直销银行境地略显尴尬。

困境

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开设模式受限。一种是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纯网络银行,一种则是事业部形式的直销银行。对比国际主流直销银行,我国直销银行因受到银行审批制的限制,大多由传统银行内部采取事业部的形式设立,或新设与传统电子银行部分立的单独部门,或在传统的电子银行部下设立直销银行部,或甚至直接将电子银行部改名。第二,产品重合、创新度低。国外直销银行的产品种类齐全,涵盖存款、转账、分期付款、网上支付、信用卡、有价证券投资、房地产融资等,甚至ING Direct还提供了企业储蓄账户的服务。而我国直销银行推出的产品主要还是以存贷款、货币基金等监管允许的理财产品为主,产品种类少且同质化严重、创新度严重不足。第三,营销宣传不到位。事业部形式的直销银行独立性受到限制,宣传营销也受到限制。在本行用户还有传统网络银行服务的情况下,大多数传统银行对直销银行的策略都是吸收他行的客户,对直销银行宣传营销还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直销银行的营销手段还停留在利用传统银行进行传统方式的宣传上,没有利用网络营销的优势,开设直销门店的也极少,潜在市场难以充分开发。

总体来看,直销银行发展遭遇困境的根源还在于直销银行的定位模糊、独立性不足,才导致开发创新和营销推广的力度不足。而遭遇此困境的症结还是在于直销银行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直销银行的开设和发展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展望

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百信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设立批复,标志着采用独立法人运作模式的直销银行正式获准设立。但实际上我国的直销银行并没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业的监管体系,与概念相近的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简单型网络业务混合在一起审批和监管,导致发展和监管都受到局限。前文述及,直销银行已不再是局限于一种传统银行用营业部形式来拓展客户的销售模式,还包含只在网络上运营、不设立传统银行网点的银行模式,是一种脱离传统银行的独立的金融模式。展望未来,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方向是独立的新型银行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专门的监管法规更适宜其发展和监管。

明确直销银行的法律地位。目前直销银行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出现,新设立的四家纯网络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的准入标准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其他的由传统银行设立的直销银行则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网上银行的业务准入来进行监管的。但实际上直销银行是区别于传统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独立的银行模式,仅满足《商业银行法》的准入条件并不够,而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也并不适合适用在直销银行的准入上。直销银行的独立性和发展需求都需要监管机构能给直销银行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区别于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笔者建议尽快出台关于直销银行的专门监管法规,对直销银行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将其与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区别开来,作为一种独立的银行模式进行专业的监管。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思考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116-02

投资银行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企业希望能够直接进行融资,更需要有创新业务,不包括银行传统金融产品,这样可以有最大的市场需求和创新空间,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只有抓住机遇,努力创新,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才能在这个新兴领域中抢占先机,将投行业务发展成为商业银行一个崭新的业务领域和重要的利润源泉,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生机。

1 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正当其时

当今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收入结构多元化的问题,投行业务成本低、收益高,可以帮助银行在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打通资本市场,有必要大力发展投行业务。

1.1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投行业务调查

在发达国家,投资银行有几十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行业无疑似新生儿。直到2002年,工行才在四大行中率先设立了投资银行部,2005年建行才铺开投行业务,浦发、中信、光大、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相继建立投行机构的。

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得益于我国有世界上最快的经济增长速度,短短时间已经取得的令人炫目的成绩。据统计,2009年,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增长迅速,收入同比增幅大都超过50%,有些甚至超过100%,同时投行业务收入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2010年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更快,四大商业银行2010年的投行业务就有几百亿元收入,与2009年同期相比,增长39%。

1.2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不利因素

辉煌的背后,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发展速度很快,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行还有巨大的差距。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不一样,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有其先进性,也有不足点。

政策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最大劣势,受分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相当有限,如简单的、风险和收益低的业务,要想改变现状,不得不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不同的风险观,是制约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的另一个因素。从风险特征上看,投资银行从生产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为客户分担风险展开经营,其盈利的来源就是承担风险的溢价,部分服务工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来获取超额收益。如果从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角度考虑,控制投资银行业务,这将束缚投资银行的发展,没有了生命力。

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最大的一根软肋是人才的缺乏。从事投资银行的职业人群是属于运用别人资本的智力人群,业务发展也需要各式各样的人才。商业银行应该提高业务人员的知识体系,培养创新能力,才能有利于开展投行业务。要培养投行专业人才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而且商业银行的薪酬水平,对行外的专业人士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专业人才匮乏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2 商业银行要发展有自己的特色投行业务

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普遍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只是从事投资银行顾问的中间业务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仅是中间业务而已,这样就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和专门的投资银行区分开来,包括不同的活动领域、产品和金融工具。商业银行要对自身的优势有清醒的认识,从现有国情及金融制度出发,进行有特色的产品和商业开发模式,使投行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提升,让投行业务大有所为。如果一味地模仿国内外投行,形不成自己的特色和气候,那样只能注定在业界做配角。

2.1 追求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和谐共存

商业银行业务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投行业务的直接效应是中间业务收入,间接效应是提升银行竞争力,促进传统银行业务发展。一个项目,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这是商业银行的范围;也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筹到行外资金,收取顾问费,这是投行业务的范围。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商业银行要进行正确处理。追求商业银行业务同投资银行两种机制和谐共存,实现两种效益同时最大化,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努力的方向。

2.2 在发展投行业务中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优势

资金优势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有利条件,应当把资金作为撬动投行业务的重要手段,在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和服务方案中,出现融资这一重要组成,要包括战略咨询、风险管理、融资和交易等,使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也能够在企业直接融资中,体现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2.3 商业银行的投行机构和同业的合作大于竞争

投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组成机构,区别于专门的投资银行,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是主要的。商业银行的投行机构可以考虑和专门投资银行结成业务合作伙伴,共享客户资源,这样能够更好地向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还可以通过各个阶段的不同服务进行合作。

2.4 处理好投资银行部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商业银行开展有新业务,必须向监管部门报批。目前有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行规范管理,这样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但还没有制定监管投行业务的细则。有些投资银行业务还要接受多边监管,商业银行要处理好与监管部门的关系,若协调不力,投行业务就可能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3 发展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几点建议

投资银行区别于其它银行就在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这与现有商业银行的体制不同。商业银行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变革,调整制度安排,以适应投资银行的行业特点,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促进投资银行的发展。首先,要调整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位。商业银行开展投行时日尚浅,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通常被视为服务传统业务的工具,强调的是投资银行业务对传统业务的服务功能,在商业银行整体发展过程中,无法体现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地位,缺乏必要的资源投入,更无法体现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要有清醒的认识,制定的规划要长远,构建的战略要系统,提供必要的资源投入,体现商业银行在投行领域深厚的商业潜力,并将之转化为生产力,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拥有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其次,要构建与投行业务相应的风险文化。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从风险特征上看,商业银行明显不同于其它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存在明显的外部性,一旦发生风险暴露,将给社会公众乃至金融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最应坚持的是“安全性”,一旦出现了风险,通常采取的是“规避”态度。而投资银行更加强调“安全性”,在风险观上,更加强调风险的承担和控制,在分散和控制风险方面,采用创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赚取超额收益。商业银行的风险观不同于投资银行,目前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无法适应其业务发展。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要进行深度的改革,要区别于与原有保守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要能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管理,获得利润要靠良好的风险定价策略,提升投资银行的竞争力和经营能力。第三,要建立导向性的考核激励机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于传统银行业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日趋成熟,不同的考核指标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营单位有内生的积极性去发展业务。但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投资银行。面对一项创新业务,经营单位应该花大力量去学习业务和营销客户,推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的营销力量,更加体现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客户优势。另外,投资银行要通过“承担风险”赚取超额收益,还要不蒙受损失,这就关键在于用创新的方法降低损失出现的概率。要紧紧依靠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动力,并制定激励机制,进行创新和承担风险。第四,建立有竞争力专业人才队伍。银行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于投资银行业来说,更是如此。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智力高度密集金融中介服务,它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所卖出的主要产品都是人的智力。这就要求有一支高级人才队伍,这个团队不仅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这样的团队才有竞争力。

4 结语

投资银行业务必然成为商业银行的另一支柱业务。未来银行的发展方向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应当抓住当今经济高度全球化、一体化带来的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优势,积极探索与投资银行之间有效的协作机制,将投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及品牌进行重新整合,使投行业务更好地融入商业银行体系,实现两类金融服务和谐共容、协调发展,从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这也将决定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战略。

参考文献

[1]费伦苏.基于SWOT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策略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8,(12):27-29.

第6篇

【关键词】相关课程;整合;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管理

在当今社会里面,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晚上,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各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课程结构和培养方案变得越来越合理,越来越适合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课程结构的合理化,大学的课程紧密程度也越来越高,相关性和大。因此,“整合相关课程法”这一种教学模式能够给创造出来,以迎合现代的教学需要。它的主旨是通过在本课程的知识为基准,利用教学理论中的学习迁移理论,结合以往学科中的相关内容,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完善知识链,更完整地学习本科学的知识。

1 提出“整合相关课程法”的原因

笔者曾经任教过货币银行学和商业银行管理这两门专业课。通过任课经历,发现两门课程的相关程度很大,因而总结出这一教学方法。现在就以这两门课程为例进行演示。

1.1 课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商业银行管理学是研究商业银行在经营之中所面对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财务管理、公司价值、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资本、贷款等。通过研究这些问题,探索其内在规律,以及这些问题的管理办法,并进行实际应用。

货币银行学是研究货币的性质、利率的特性和作用、股票市场理论、经济结构、金融结构、衍生品、货币政策理论和货币政策工具。通过研究这一系列的内容,明白“金融”到底是什么,还有理解一些金融的术语和其含义。

1.1.1 联系

商业银行管理学和货币银行学的联系非常紧密。例如:货币银行学里面有研究货币的三大职能,分别是交易媒介、计量单位和储存价值,而在商业银行管理中有对于货币进行存款和贷款的管理,利用的就是货币的储存价值这一职能。货币银行领域的利率动将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影响商业银行的股东的权益,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同时,利率的变通又能影响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负债所产生的成本,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进而进一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再者,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也将影响到金融体系的运作,而金融体系又是货币银行学要研究的内容。货币银行学对于金融衍生品进行过简单的介绍,同时又介绍过利率,而商业银行管理学就通过研究利率变动,知道它会影响到银行的净值和利率,同时结合货币银行学中所学习过的各种金融衍生品,利用它们的各自特点来对利率风险进行对冲,从而避免了银行的损失。而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中的货币政策,能够了解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如何处理两者的T账,和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而商业银行管理学里面学习到资金缺口和流动性缺口,从而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负债管理,因而要结合货币银行学里面的知识,其中会应用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三大工具来进行借入负债或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1.1.2 区别

尽管商业银行管理与货币银行学的联系的密切程度是如此紧扣,但毕竟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课程,区别是在所难免的。商业银行管理和货币银行学它们有各自的侧重点,掌握程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货币银行学仅仅对于金融体系进行概括性的研究,而商业银行管理是以微观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不仅仅要求同学们掌握概念,还要求同学们对于商业银行实际面对的问题要有个解决的办法。在对货币的研究范围方面,货币银行学研究的主要是货币的职能、界定(M1和M2)和发展方向,而商业银行管理学还研究如何利用货币的流动性解决问题;在利率方面,货币银行学主要研究利率的决定因素和如何计算利率,而商业银行管理更注重的是利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和如何减低这些风险。而对于股票的理论,货币银行学侧重说明什么是股票,股票的估价和有效市场理论;而商业银行管理侧重的是如何通过股票的估价能提高银行自身的融资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进行贷款。对于金融衍生品,货币银行学侧重于对衍生品的定义和解释;而商业银行管理则侧重于它如何盈利并结合利率风险来说明如何应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避险。而对于货币政策的区别,货币银行学着重与货币政策的概念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定义;而商业银行管理则着重与如何巧妙的应用或者规避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总的来说,货币银行学着重于概念的解释和理解,而商业银行管理学着重于如何把知识进行实际应用。

1.2 知识点的重叠

前面一节提及了商业银行管理与货币银行学的相关程度是如此密切,因此,在内容和重点上,商业银行管理学与货币银行学存在着某些重叠点。比如:金融结构、股票的估值、财务比率、杠杆效用、流动性管理、资本的重要性、贷款的类型等。重叠现象的频繁出现会导致学生在学习知识过程中出现疲惫感和厌恶感觉,因为“新”的知识点缺乏新鲜感,或者会导致学生产生自满的现象,对新的内容怀着蔑视的态度,认为新的课程都是自己已经学习过的知识,从而对自己评价过高,因此这部分的同学很大可能会上课出现开小差的现象,或者采取其他消极的行为,如玩手机,睡觉等,无论对于教学质量,还是课堂纪律、课堂秩序都会产生影响,阻碍教学的正常进程。

2 “整合相关课程法”教学法示例

因为课程之间的相关性,导致在讲授商业银行管理学中,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再适用;同时因为相关知识之前已经有过讨论,因此讨论法的效果也相对减弱。因此,这个教学法的应用条件之一就是同一个老师教授两门课,因而能够掌握学生的了解程度,而且能控制和协调两门相类似的课程。目标是,通过结合以前所学习的内容,既能唤起同学的印象,同时又能引起他们的兴趣,进行知识迁移。

例如,在讲解货币银行学里面过程中,在讲授利率的过程中,仅仅提及一下利率的影响,包括可能对价值是如何影响的,就足够了。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学生的脑海里面初步建立“利率的影响”这个概念,同时为以后讲授商业银行管理学中的利率风险打下基础。同时讲及一下缺口分析和久期分析的定义与原理。原理和定义是货币银行学需要完成的工作。

3“整合相关课程法”的意义

3.1 承前启后,通过熟悉感提高兴趣

通过熟悉感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是本教学法最主要的作用,通过大量的案例,帮助学生同时理解前后内容的关系和作用,增加知识的迁移。

3.2 素质教育

运用“整合相关课程法”可以通过重复知识点达到加深记忆,又能通过新的知识点来连接起以往的知识,形成知识链,从而提高效率,并且通过案例分析来达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3.3 培养教师对特定学科的技能

本教学法其中一个要求就是必须同一教师讲授两门相关性高的课程,因此能够通过合理分工,培养任课老师对特定领域的专业程度,从而使高校的人员素质更高,高专业。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希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第7篇

各家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存在差异,为不愿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外币持有者提供了选择更高利率的银行、重新打理手中外币存款的机会。对于存款利率普遍较高的币种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持有的币种,投资者可以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储蓄;如果不必持有存款利率较低的币种,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它的措施增加收益。

美元

我国居民手中的外币资产主要为美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家银行的一年期以下的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没有区别,只有两年期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从2004年12月20日的利率表可以看到,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以及北京银行的存款利率最高,为1.25%。

事实上,除了通过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来增加投资者手中美元的收益外,还可通过转换币种来保证更高收益率。同其它币种相比,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不是很高,考虑到市场对美元的贬值预期,投资者可将手中的部分美元换成澳元、英镑等高息货币,在获得较高利息回报的同时规避了汇率风险。即使未来美元汇率出现持续反弹,澳元、英镑较高的利率也可抵减部分汇率损失。

英镑、澳元

英镑和澳元是典型的高息货币,投资方式只有银行存款一种。市场上不同银行的这两个币种的存款利率存在较大的差别,选择一个利率高的银行成为关键。

各家银行中,两年期英镑报出最高利率的是中信实业银行,为3.3058%,与数家银行报出的2.3750%的利率相差0.9308%之多。两年期澳元报出最高利率的也是中信实业银行,为4.3750%,与招商银行报出的3%的利率相差了1.3750%。在存款时投资人应注意不同期限的搭配,不要把所有的资金都投做两年存期,以避免利率风险。

港币、日元、瑞士法郎

港币、日元、瑞士法郎的存款利率都不高,通过选择银行增加利息意义不是很大,如不经常使用,投资者可考虑将手中的部分港币、日元、瑞士法郎换成高息货币存入。在转换币种时机的选择上,投资者要考虑到汇率因素和风险,适当控制换汇的比例。

如果一定要选择港币一年或两年期存款,可以考虑利率最高的华夏银行,其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存款利率均大大高出其它银行。日元的存款利率极低,除花旗银行特别低以外,其它银行的定价没有区别。

欧元、加元

欧元、加元的利率水平适中,各家银行相差不大。为获得更高收益,投资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投资策略。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影响;商业银行

1994年中国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而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则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在课税对象、计税基础、是否可转嫁、影响会计报表方式等方面。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不可转嫁,属于地方税;根据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抵减收入来影响利润表;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流转环节越多,税款基数越大,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和加工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负可转嫁,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由于对增值额征税,税收与流转环节的多少无关,征税基数取决于增值额而非销售额,税款直接来源于下游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要进行价税分离,确认的会计收入少于营业税条件下的会计收入,通过确认负债(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的形式影响资产负债表。

二、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同时存在就会破坏抵扣价值,不能充分发挥减少重复收费的作用。增值税优点颇多,对于资金的主体不会区别对待,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样就能够给各各商业银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有利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必须要广泛施行。但是,现行的税制在增值税方面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其独特优点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占到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却仅是颁布了暂行条例,随着税收的法制观念增强,进行增值税的立法是势在必行的。两税并行制度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需要。在积极推进增值税相关立法的同时,也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局面也造成了征税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然而,金融业子行业众多,业务复杂,金融衍生品庞杂,被看做此次营改增最搞定的行业,没有之一。而国外实行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并不多,此次中国能够对金融行业成功施行营改增方案的话,也将会成为其他国家的参照,并证明金融行业施行营改增的可行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的难度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而确定下来的增值税额为6%,向上浮动1%。不过,按照整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销项税抵扣进项税成为减税的关键。

但是,能否顺利抵扣,遇到的挑战还有很多。

一是商业银行营改增的基本原理不是很清晰。如到银行办理汇兑,银行需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部分增值额需不需要纳税是一个问题。

二是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企业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实物无法开具发票,因此,这部分购进项抵扣也不是很清晰。

三是商业银行营改增后需要开具的发票量过于庞大,因此,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

四是商业银行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比较麻烦,因为金融保险业有各种各样的产品,如何构思将增值税套用到每一个产品上,目前还不清楚。

五是商业银行的业务问题很多,比如说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

六是系统改造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繁多,都是通过系统处理的。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机构要重新更新系统,短时间恐怕很难做到。而且至今为止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

四、营改增后造成的税负的影响

针对营改增后部分银行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商业银行应该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措施包括从销项端和进项端入手进行税负转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以及将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等。

(一)适用税率变动用对税负的影响

目前,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其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业务收入、差价业务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这三种业务中,贷款业务收入是商业银行业营业收入的主要内容,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计税依据却是其经营金融业务营业收入全额,“营改增”后,财税部门考虑对金融保险业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依据首先得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虽然利率上升了1%,但相应的计税依据也有所减少。

(二)进项税抵扣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与之相关的进项税也可抵扣,银行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经营的柜台等固定资产采购;

2.银行业信息技术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支出。尽管存在上述抵扣的进项税,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更多的成本支出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而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五、结语

借鉴和参考国际成熟经验,逐步完善和优化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应是中长期税改方向。对银行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和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应是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未来方向。但是,考虑到目前中国银行业息差为主的收益结构,短期内推行这一政策会对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只宜作为长期改革趋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