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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设标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品房建设标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1篇

关键词: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三个体系;内容;途径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档案“三个体系”建设就很好的体现了新时期对档案建设“以人为本”思想的新要求。一直以来,我国各个档案管理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都过于注重物轻于人,重于事轻于人,因此这也是档案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说,为了加强预售商品房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备案管理非常必要,为此,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基于“以人为本”这样一个重大的战略思想,建立符合新时期档案工作特点,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档案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这不但事关档案事业未来的发展,而且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指导思想,建立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者来说,必须要掌握扎实的档案工作和商品房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以本职工作为基础,丰富“三个体系”建设的内涵,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工作中开展“三个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会的全面接轨做出努力,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的内容与作用

(一)商品房备案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如何建立商品房备案档案资源体系,是实现其“三个体系”建设的基础,源头上要注重材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档案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数据、声像等资料,认真履行按期全部移交和集中保存档案的职责,并进行整理和归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门类齐全、载体多样的档案资源库。

(二)商品房备案档案利用体系建设

以往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利用工作中,方式单一,被动服务情况突出,为了满足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查找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就要广泛运用计算机技术。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在各行各业的普遍使用,档案资源的网络共享实现了全社会方便、快捷、高效的使用档案,并覆盖全社会的档案利用体系,从而实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

(三)商品房备案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商品房备案档案建设管理时,必须要很好的考虑档案合理流向和安全保存,实现被登记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保证备案登记信息不会随意流出,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规定涉及档案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档案管理机制与对应的安全制度,从而保证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对商品房备案档案资料进行抢救和保护,并实现对档案全方位的有效组织、管理和控制。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应用到了各行各业,利用网络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已经在全社会普及,因此保证档案的安全尤为重要。

三、商品房备案档案建立“三个体系”的有效途径

在明确了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其建设的内容与作用基础上,如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从而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本研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建设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的有效途径:

(一)快速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工作的转型

首先要从商品房备案档案的基础着手,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理念,实现传统商品房备案档案向数字化多元档案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的“三个体系”奠定基础。要想更好的与社会接轨,就必须加快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转型,同时在单位里尽最大努力争取资金为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工作的设施提供支持,加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房地产企业之中的宣传力度,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员工及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备案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可以开展档案编研学术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的升级。

(二)创新商品房备案档案服务和利用模式

创新商品房备案档案的利用和服务模式,能全面提高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的商品房备案档案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对档案自动检索等技术进行研究,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还须重视商品房备案档案的多样化利用途径和多样化服务渠道,做好商品房备案管理,真正做到保证档案利用工作服务于民、方便于民,从购房者的要求和建议出发,实现档案利用工作的服务化、人性化开展。加强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展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档案利用手段,实现远程化、数字化服务,例如建立健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室网站,方便备案登记的调取查阅。

(三)推动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数字化档案的建设

过去数字化档案建设是难点,但是随着国家在“十二五”提出的“三个体系”建设,建设数字化档案势在必行。商品房备案档案数字化是通过网络为档案管理建立了一个平台,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和利用提供方便、准确、快捷的方式。我们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来加强商品房备案档案网络平台的建设。首先,按照国家的标准制定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数据库和数据标准化接口,为档案数字化平台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标准化数字档案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对现有库存的档案资料进行扫描,建立一套完善的数字档案。第三,对新产生的文字、数据、影像等资料要及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第四,加强商品房备案档案保管的安全措施,对重要档案开展异地异质保管。

(四)重视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人才建设

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有人才队伍做保障,在我国档案“三个体系”建设中首次提出了发展目标,当然为实现这一目标,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是必须的,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招聘人才时必须注意人才的专业性,同时要注重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人员的业务培养,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内外培训,让他们与社会发展动态同步。同时,对商品房备案档案人员实行涉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各个专业知识的入门培训,目的是使其更了解所管对象而更好的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除此之外,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是一项平凡而又严谨的工作,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保证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与发展,从而促进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为更好的做好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在明确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当从快速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工作的转型、创新商品房备案档案服务和利用模式、推动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数字化档案的建设、重视房地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备案档案管理人才建设等方面更有效的实现 商品房备案档案“三个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商品房备案档案事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存在“六不到位”及对策[J].兰台世界,2013,29:111-112.

[2]曹静.浅谈档案文化与“三个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A].国家档案局.档案与文化建设:2012年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下)[C].国家档案局:,2012:5.

第2篇

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3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会出售。对上述几类房产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实践中认识很不统一。有人主张以开发建设者是否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为据确定房屋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对司法解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扩大解释,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包括违规开发者,只要是向社会公开销售,均应适用司法解释。还有人主张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均不正确。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亦不例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开发建设者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是否向社会公开销售来确定。基于上述认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的房产之买卖不适用解释,不管是否公开向社会出售;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房产,不管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均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解释的适用与否与开发用地是否国有、开发过程是否违规无关。对此处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狭义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为避免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在实体上是否符合该类企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作审查。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未能对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两分,是个不成功的分类。其分类好象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此外,根据笔者了解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管理法知识,我国法律对何为工程竣工未作解释。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竣工为工程完了。但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

最后,区分合同种类时还遇到一个程序问题:确定工程进展情况的证据资料一般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当了被告的开发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资料,法院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为由主动调查取证?或依照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前一种作法法律依据不足,后一种作法可采。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4、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房产权转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是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司法解释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该条司法解释采纳的是什么归责原则?笔者倾向于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显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与开发商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不分原因,只要有违约就有责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该条解释规定的是法定违约责任,责任程度与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适用条件应尽量严格,上述认识亦是促使笔者对上述违约责任作过错责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4篇

关键词:商品房;所有权人权益;质量标准;市场监管;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7-0119-02

近年来商品的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出现一批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事件,这些事件被人们戏称为“楼脆脆”、“楼歪歪”、“瘦身钢筋”、“竹签签”……在披露出的事件中,经调查都发现在现有商品房质量管理体制下依然存在许多监管的缺口。业主、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每一个与建设相关的主体都被发现了相关的违法或不作为状况。这样的事件让社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抱着严重的怀疑的态度。

同时由2008年汶川地震、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的对建筑抗震,全面的建筑的质量等级的要求提高。如何才能解决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品房质量监管困难的原因

商品房质量容易出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各方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商品的开发、交易过程中有购房者、开发商、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以质检站位代表的政府监督部门。可以把他们分成三类:

(一) 最终的所有权人不能参与质量监控

谁投资,谁关心。但商品房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存在所有权的转让。商品房是法人投资出售给他人(私人或法人)使用。开发商作为在建设期间的所有人,为自身的经济目的,有可能降低质量管理标准,导致房屋质量出现缺陷。建筑质量的终检的局限使得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很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都被隐蔽而无法检测。只有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控才能有效地避免或及时发现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在商品房建设期间,未销售的房屋,最终商品房的所有者未确定,无人对房屋修建过程进行主张质量监控的权利。而对已预售的房屋,预购者也无权进行房屋质量进行监控。

(二) 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等主体为经济目的降低标准

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商等构成了一个建设工程质量自管的体系。而这个体系中的个体对质量的认识是有很大的不足的。虽然质量管理大师爱德华・戴明,很早就指出质量才是生存的根本,应该树立正确的质量观,高质量并不等于高成本,高质量的企业才能长期赢得市场。但是我们国家的大量企业依然短视的只关注眼前利益,总希望通过降低质量标准来获取利润。这样在主观上的错误处理,使得很多商品房的质量存在明显缺陷。

监理为主体的专业监督体系,实际工作中作用有限。监理进入商品房的开发的过程是靠法律的推行的。在理论上它应该是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商等的投资、建设活动的。这样监理在理论上与其他主体是处于一个相对矛盾的地位,不容易得到其他的主体的良好配合。同时,监理又是受业主委托进行监理的,能否切实的发挥作用受到业主授权的影响。在大量的工程实践中发现监理是没有得到业主的充分授权的,使得工作开展的时候受到很多限制。

(三) 质检站、质监站、建设局等构成的行政监督体系效力不强

以质监站为主的监督主体虽然对商品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了严密的监督检查。但监督队伍存在相关专业监督人员配备不到位,如水、电、智能化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存在监督人员数量跟不上,人均监督面积过大;存在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手段跟不上等现象。这样的状况使得监督检查存在很大的疏漏。

2000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来,竣工验收备案制取代以前的竣工验收核查制。建筑工程都是由建设方(或开发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自评,五家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各自签上验收意见盖章,然后报送建设局备案,就算是通过验收了。这样的验收在商品房的验收过程中是存在隐患的。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主体对商品房的实体质量进行确认。只是从施工资料方面进行了确认,这显然是不行。

二、商品房质量监管措施的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的商品房质量监控面临这样的境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 在商品房预售阶段组建业主代表会,对商品房质量进行监督

业主需要更早的介入对房屋质量的确认及监控。而作为个体进行这样的活动成本高、缺乏专业性,同时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集中进行物业管理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广,这种模式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为业主的居住中权利的维护和保证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应该将业主参与的模式引入到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来。这就需要对现行的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是“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现在市场上开始出现验房师,这就是业主的权益主张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无法完全对房屋质量进行把关。在收房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拒收也是较困难的。质量管理的最佳的应该是预防。在一定量预售后就组建业主代表会,让业主能介入到商品房的质量监督中。由业主代表会聘请有能力的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环节,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这将是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让业主代表会在建设期就开始运作,这样能充分保证业主的权利,有效地对建设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二) 加强信息公布,形成对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的有效约束

要让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商等自发的强化质量,这才是保证商品房质量的有效的措施。这个一方面依然需要在企业中进行质量教育,让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质量对于企业的作用。这是一个费时长且见效慢的事,但应该坚持的做,否则我们始终得不到一个好的商业环境。

其次,国家可以采取对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强制认证。促使建筑行业的企业都能构建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目前我们对建筑领域的企业资质要求更多的在资金、相应专业的人员数量、已完成工程数量及质量。其中重要的一个资质要求就是相应专业人员的数量,希望这样来保证相应企业的能力。但这样的规定现在催生的是挂靠现象严重。对于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具体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都是有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有的能保证质量的稳定,有的却不能满足要求。通过推行强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使相关企业有一个稳定可靠的体系。

另一方面,应强化对质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使得建设主体的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政府应构建一个对广大公众公开的信息平台,对存在质量的问题的相关建设企业进行曝光,提高其继续经营的难度,使得他们自发的维护自身形象。

(三) 强化行政监管力度

在商品房的验收中采用备案制,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需要。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应该做出改革。目前是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自评,五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各自签上验收意见盖章。这五方都是企业,以利益为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应该在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中加上质检机构,由质检机构对在工程实际施工中检测、检查的数据做出判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将现有的质监机构改为内设部门或直属执法机构承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或通过修改有关法规,明确授权质监机构承担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现行质量监督费继续收取,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同时加大质监站的财政投入。保证充足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第5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各市要按照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今年全国统一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制止虚假广告、货不对板、面积不够、质量低劣及其他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各市要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止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以及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各市要贯彻执行省建设厅、物价局印发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推广使用省建设厅、工商局印发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均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及各类二手房实行总价交易。

广东非商品房去库存周期达44个月

广东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出现分化,截至今年8月底,该省商品房去库存成效明显,去库存周期为13个月,但非商品房库存面积仍高达6321万平方米、去库存周期为44个月,前后二者相差31个月之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志清27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向该省人大会报告广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时透露以上消息。据介绍,8月末,广东商品房库存面积为14977万平方米,比20xx年底减少1375万平方米。

据陈志清介绍,广东针对各市按照房价上涨过快、商品房销量大、库存规模大等几大类型,分别提出指导意见;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按照住宅用地供应量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至暂停等标准,划分为五类城市进行分目标调控,在重点城市采取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此外,广东贯彻落实国家住房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下调房贷首付比例。目前广东住房公积金已经实现全省互认互贷。

广东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20xx年国家下达广东省棚户区改造任务为新开工安置住房78500套,截至8月底全省新开工61640套,完成进度接近八成。

广东省国资委会同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率先组建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租赁平台首期运营资金规模50亿元。目前正在肇庆、汕头、清远三市加快开展试点,拟多渠道购住房30万至70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50亿元,力争平台组建后一年内完成运营70万平方米。

前三季度广东商品房销售均价破万

前三季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18%

据介绍,今年以来,广东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快速走高,连续四月增幅回升后小幅回落逐步企稳。前三季度,广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完成开发投资7222.55亿元,同比增长18.0%,增幅比上半年回落2.8个百分点,比1~8月提高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提高2.0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广东房地产市场延续了去年的回暖行情,深圳、珠海、东莞、佛山和惠州等一二线城市,市场行情火热。前三季度,广东商品房销售面积10317.9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0%,增幅比上半年提高2.4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11522.86亿元,增长50.5%,增幅比上半年提高4.2个百分点。按类型分,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增长31.0%和52.2%,分别比上半年提高2.5个和5.2个百分点。

其中,9月当月广东商品房销售面积1576.71万平方米,创当月销售面积历史新高,同比增长46.8%,环比增长48.2%。

深圳房价均价高达46722元/㎡

第6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会出售。对上述几类房产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实践中认识很不统一。有人主张以开发建设者是否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为据确定房屋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对司法解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扩大解释,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包括违规开发者,只要是向社会公开销售,均应适用司法解释。还有人主张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均不正确。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亦不例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开发建设者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是否向社会公开销售来确定。基于上述认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的房产之买卖不适用解释,不管是否公开向社会出售;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房产,不管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均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解释的适用与否与开发用地是否国有、开发过程是否违规无关。对此处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狭义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为避免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在实体上是否符合该类企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作审查。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第7篇

关键词:商品房;造价控制;销售模式

一、商品房的造价控制

1.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初步设计概算:把住项目规模内容关,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复的项目规模、内容进行审查,严禁自行扩大项目规模;把住项目水平、标准关,按照技术可靠、适度的原则对项目建设水平、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防治水平过高或过剩,杜绝无效投入;把住设备引进关,国产设备能够满足要求的,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在保证设计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把住项目投资关,重点是工程量能否反映工程内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按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定额套用、费用汲取是否准确;

(2)施工图设计预算: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换成实际施工任务的关键环节;在工程招标前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设计单位或者专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做好充足的准备。

2.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可以避免施工图在设计中产生漏洞,一定要在审核时严格把关,把甲、乙双方的图纸会审在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就提前消除,把其消灭在施工前。在设计变更时,变更的时间越提前相应的损失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2)严格控制材料、设备价格:作好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掌握价格的变动趋势,特别是大宗材料设备订货,应货比三家,在满足施工的前提下,把握好订货的时机。同样的材料设备,由于产地档次不同,价格相差很远,就是同样品牌的设备由于销售级别不同,价格也有差别。要树立成本意识,形成控制成本机制

3.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工作:针对施工方的索赔,建设方要依据合同、尊重事实、有礼有节地予以积极回应,而非消极回避。

(2)严控竣工结算审查关:竣工结算的审核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个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在这一阶段,要求有关审查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决不能出现放松心理。

二、商品房的销售

1.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又名房屋预售,它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施工中的房屋(即房建工程未竣工之前)提前销售给购房者的行为;同时它也是一种有着期限限制的交易行为。即购房者在购房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附加有一种交房期限,这个期限的截止日是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

2.商品房销售的购买流程

3.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

(1)按套(单元)计价方式:如购房者购买现房,较为简单;如购买的是期房,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上标有详细尺寸的房屋平面图;②买卖双方要约定一个误差的尺寸范围,以及超出范围时的处理方式;③套型与设计图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款。如购房者退房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的计价方式:购房者在约定交房时,在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当中出现的差异、误差等处理方法应按如下原则来进行处理:①(差异值≤±0.6%)时: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②(±0.6±3%)时:购房者可选择退回所购商品房或者多退少补;④当购房者选择退房时,开发商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其中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结语

为了提高商品房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保障各参与队伍的利益,有效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是各建筑工程有关参与方的工作重点。在对商品房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中,要做到不断提高项目工程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工程的投资意图,科学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手段与措施,也是造价管理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闫冬梅.试论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方法[J].交通财会,2009(05).

第8篇

一、主要做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1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X政发[2011]28号)文件以及市政府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经过充分调研,研究制定了我县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在准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实施。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对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严把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关,严格禁止囤积土地、捂盘惜售、违规贷款、内部认购、预收定金等违规行为。二是根据2010年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三项硬性指标,结合当前城区房价和住宅建设造价,研究确定了我县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中旬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我县2011年控制房价的一项指标严格执行。三是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屋购销管理,遏制非自住性房屋及第三套住房购买行为。

(二)不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一是加快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督促落实已开工建设的套、平方米廉租住房和套、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任务。二是积极落实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4月底前开工建设套、平方米廉租住房,套、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和套、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

(三)利用信贷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一是切实贯彻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城区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二是加强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而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实际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交易价格一律按评估价核算,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产生,充分发挥税收在房价调控中的杠杆作用。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一是增加土地有效供应,2011年我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万平方米,其中限价商品房X万平方米,廉租住房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用地占用地总量的%。二是计划对新建住房采取“先限房价、后竞地价”的供地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三是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产权,在政府指导下,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家庭租赁。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推行城区住房限购政策。在城区推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对已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的买卖限定最高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定价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提交商品房开发投入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确保商品房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和制定销价的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综合基准售价。首次购房标准实现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瞻养、扶养关系)认定,将购房者从“个人”变为“户”,进一步明确首次购房标准,使首次购房的人群进一步缩小,把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者挤出购房队伍。随着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等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我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朝着遏制投机、稳定房价的调控目标发展,市场预期趋于稳定,开发投资趋向理性,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商品房供销两旺,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价格涨势比较明显。受供需关系及建设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县商品住房价格仍呈上涨趋势,房地产

市场调控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住房结构有待调整。我县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积极引导落实国家有关住房结构方面相关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政策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太少,需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难度大。我县是国扶贫困县,财政困难,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特别是城区地域狭长,建设用地十分紧缺,土地征收难度大,严重制约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一段时期我县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超前规划,强力推进,增加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好地满足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全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重点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目前《县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大纲)》已经编制完成,下一步要根据规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并使之与城市阶段性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相协调,做到住房总量充足、供应结构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引导居民合理梯度消费。

(二)抓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着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不良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超)资质开发(或资质没有备案)、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