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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

第1篇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第3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精神,新办法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对集团控股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规定了硬性指标。例如: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连续三年不低于60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这为财务公司规模经营和抵御金融风险提供了保证。

新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财务公司的全面发展拓宽了市场。新办法突出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的特色,确定了“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有以下主要功能

1、融资功能。允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

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3、中介功能。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担保、信用签证等。

于此可见,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中介功能,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于集团,为集团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二、结算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结算中心是随着企业集团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结算中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这个管理系统达到控制资金流向。它有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合理调节;有利于企业集团集中财力,减少内部的资金积压,盘活沉淀资金,减低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有利于减少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快资金的周转。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由于地位不同而决定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功能有着明显的不同。结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1、结算功能。结算中心为所属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将分散在各家银行的帐户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金枢纽。

2、监督功能。集团通过结算中心的窗口观测所属成员的经济信息;透过资金结算,掌握、控制子公司的经济行为。

3、信息反馈功能。通过结算中心可以随时摸清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营运状况;透过现金流量的变化寻求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要害,帮助集团决策层加强微调整合。

三、组建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利弊分析

目前全国一百多家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企业平分秋色。企业集团基本形成了三种资金管理模式。

1、单独组建财务公司。通过国家批准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促进企业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培养融资功能,为集团集聚资金、调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服务。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

2、成立结算中心。建立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调整了原有资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资金的运行机制,盘活了存量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率显著提高,结算中心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由于结算中心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有限,缺乏市场压力,相对财务公司而言,内部管理的规范较薄弱。

第2篇

台湾普惠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创新了一些先进的经营模式,尤其是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体系健全,产品丰富,风险控制措施有力,为当地农业、农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日前曾参加省内组织的台湾农村金融服务考察活动,现整理见闻和考察情况,一窥台湾农村金融服务可供大陆借鉴之经验与精髓。

台湾金融服务概况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在台湾,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有台湾土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等金融机构。

台湾最早诞生的信用合作社是1910年在台北市创立的台北信用组合,后逐渐传播至中南部及东部地区,全台现有信用合作社24家。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宗旨是替社员谋福利,改善其经济生活,其实质是不追求最高利润,符合社会需要、让社员可共同参与经营及利用的基层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员,也可为一定比例的非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主要金融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同。

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台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当局建立了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集中心(以下简称“联征中心”),成为台湾的公共征信平台。联征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依照协议从会员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并提供相应的征信服务。目前联征中心已经建立覆盖全岛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集中度高,种类完整,并且在信息采集、机构管理、业务运营、市场化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台湾还发展了大小私营征信机构380多家。金融机构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及个人招标、税务、水电、证券交易、银行信用纪录、海关数据等信息,为放款提供了可靠依据,有效防范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了投资和消费。

“政府”对农业信用担保支持有力。1983年3月,台湾地区核定了《农业信用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当年9月成立“财团法人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农信保”)。“农信保”的资本金构成有很强的“政府”背景:“政府”捐赠出资占65%、签约银行捐赠出资占30%、各家农会捐赠出资占5%,“政府”每年还提供3亿元(新台币)的资金支持。主要功能是为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民、农业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协助农民、农业企业取得经营资金。

“农信保”提供贷款保证的贷款涉及面很广,包括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其他政策性专案贷款、一般农业贷款、农户生活必需费用贷款等。“农信保”的签约金融机构分布于全台湾的农会信用部、农业金库(银行)、台湾土地银行等银行机构。“农信保”保证的贷款额度为每一申请人累计保证贷款余额在500万元(新台币)以内;如超过500万元(新台币),则由“农信保”的董事会审查核定。贷款保证的贷款比例,根据贷款机构的授信品质、个案贷款金额、申请人信用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在贷款总额的30%~90%之间提供贷款保证。如果贷款到期贷款户不能正常还款,“农信保”对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包括保证的全部贷款本金、6个月的利息及法定诉讼费用。

“农信保”致力于做好融资保证中介服务的角色,一方面协助农民增强受信能力,顺利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为办理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分担融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农业政策的推广和落实,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以及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启示与借鉴

借鉴台湾农村金融服务经验,内地应吸取其有效服务农业、农民的做法精髓,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切实的举措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增信和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以上“两个体系”的同时,还要建设“两大平台”。

一是建设“三农”融资担保平台。“三农”担保难是阻碍普惠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商业性担保公司不愿意对涉农客户融资提供担保,即使提供担保其手续费也较高,农户难以承受。建议借鉴台湾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经验,出台相关政策,由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出资,成立“三农”融资担保机构,专门为农村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农村经济体融资提供担保,同时实行低收费,不以赢利为目的,以真正解决当前我国“三农”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城乡发展;基本体制

自1979年以来,我国进行了长达30年之久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建设,在这几十年时间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以资金由缺转余的基本情况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的金融发展的基本体制为背景,系统的阐述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一、资金短缺情况下的储蓄动员机器

1996年以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储蓄动员机器的角色,1996年正处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的金融安排通常偏向于城市,也就是重工业型的发展策略,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1978年以后。[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了起来,而此时也正是我国资金短缺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金融中介的各种金融组织,不得不延续传统的储蓄动员功能。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在该时期,我国的绝大多数资金都集中于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下,不仅如此,这些资金也在逐步的转移到国有工业部门,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政府的指导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扮演起“第二财政”的角色,也就是说,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就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储蓄,为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源。[2]

二、资金形势的方向性转变

金融机构下乡的主要目的资金短缺以及政府金融机构控制的条件下动员农村储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正因如此,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成为了城市向农村吸取资金的管子,根据相关调查显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与农村的存款余额相比,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余额相对较少,且有持续减少的趋势。不仅如此,自1995年开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差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留成本,提高自身效益,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在这一时期只有农村信用社还在苦苦支撑。此时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唯一一家金融机构,它的贷款额还是远远低于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数额。[3]

三、资金充足下的政策调整

1996年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展资金非常充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内部的流动性也得到了不断的增强,在这一时期,资金空转的现象普遍存在,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虽然,该时期,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陷入到流动性危机当中,但我国资金供求失衡现状却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这一时期,我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过剩和农村流动性危机的现象并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但凡事有一弊必有一利,该时期资金过剩以及流动性悖论的出现,也为我国农村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组织先后出台各种解决流动性悖论的政策,不仅如此,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还历经了三次改变,一是出台了相关鼓励正式金融机构的政策。二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金融机构得到了飞速发展。三是开始关注我国农村资金的回流问题。

四、农村资金短缺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存差问题依然比较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的现状,这一现象是难以在短期内就得到解决的,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这一问题依然会是困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并组织成立了金融组织,但是,我国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依旧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农村贷款覆盖面小,难以满足我国农村居民的贷款需求,贷款比例相对较低。

(二)我国农村金融缺口庞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直至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新增资金就高达数万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难以填补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

总而言之,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想要切实实现新农村建设,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金融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双成功。[4]

五、深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实现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原因以及农村金融安排的复杂性。事实上来说,如果我们难以实现农村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机体下的根植,我们就很难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难以实现我国农村金融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正因如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实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对我国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实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彭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J].农业经济,2010,05:53-54.

[2]那明格.浅谈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金融,2010,07:42-44.

[3]周立,周向阳.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逻辑[J].经济学家,2009,08:22-30.

第4篇

(一)农村金融的涵义现代金融词典中对农村金融的解释:“是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即组织和调剂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包括农村中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货币流通属于农村商品交换环节,信用属于分配农村资金环节。农村经济是农村金融的基础。”根据农村金融涵义的概括,可知农村对于货币投放、流通及回笼,以及农村对存款的吸收提取与贷款的发放回收,还有农村的汇总结算以及农村的保险等内容都包含其中。事实上,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都可以被理解为农村金融。其拥有对农村金融政策依赖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深厚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等显著特点。

(二)农村经济的涵义农村经济作为与城市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学,是独立的一个子系统存在于整个经济系统之中。农村经济主要是指在农村地域之内,对物质和非物质的生产经济直接或间接活动的一个综合体,也可以理解为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的总称。农村经济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包含与表现的内容不尽相同,比如在其发展早期,农村手工业在农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那时的农村经济主要指的是农业经济,随着不断转变,农村经济已表现出一种多元的现状。

(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在研究领域存在不同观点,西方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增长的结果主要体现在金融的发展水平上,金融的发展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受经济增长影响,也就是说,经济增长会使得金融也得以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两者本身是按照各自的增长规律而增长的,并没有多大联系。但更多专家学者则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是必然存在的,即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扶持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1978年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也在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一系列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领域。1.农村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主要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来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这种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前提是由政府发起的,基础为国家信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资金领域主要为协调我国的国民经济和保护农业发展的一种金融行为。其代表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代表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但是在不同时期,中国农业银行所承担的任务也大不相同,从开始的集中办理农村信贷,到企业化经营,再到商业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与“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和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因此,中国农行开始将信贷投放由农业转为工商业,业务范围也从农村区域发展到城市。3.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是从中国邮政中分离出来的演变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个金融机构。其定位主要功能是完善城乡金融服务,为广大农村地区和部分城市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资金运作、抗风险能力以及管理经验和员工素质目前都较为低下,因此其发展改革方向仍在调整中。除此之外,还有农村地区的合作性银行,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盛行于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

(二)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现状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农村经济,同时也是影响我国经济是否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增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但相对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其发展仍不稳定。原因主要在于许多农村地区仍然靠天吃饭,遇到一些自然灾害便会出现负增长,加之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生产成本高等因素,使得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逐年减少。另外,乡镇企业向金融部门的贷款也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融资较难,生产规模得不到扩大,对技术与设备的投资也无法加大,这都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

(三)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间经过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在最初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金融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农村金融的渠道来转移农业剩余,补贴工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是互相对立与排斥的。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农村金融仅是农村经济的附属品,是一种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21世纪初至今,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开始呈现出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共生共存的关系。

三、结语

第5篇

[关键词]美国 完善 银行监管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

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2.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模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行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实上已出现较多的混业经营状况。我国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显、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1)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

分业监管可能使得同一个金融机构接受不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跨业监管的时候,必须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协调成本也较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分工协作机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牵头人以及每一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使联席会议制度面临流产的危险。

(2)难以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而且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当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如果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3)易产生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效

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这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而且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型监管模式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现多次金融风险之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简称FRD),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管官员和管理机构。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该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同时也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金融监管框架出现了调整(如图2):从整体上制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向被监管对象取得信息时,美联储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被监管者重复提供信息,减轻被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冲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建立起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当联邦储备理事会行使检察权时,也应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的分业监管或单纯的统一监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联储作为牵头监管人,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从总体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各专业监管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以金融业务的功能为依据来划分监管对象,有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从而也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优势。

三、以美为鉴建立“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

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和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一种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统一监管之间的“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也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可行的选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正式而稳定的协调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设计见图3),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统一管理,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磋商建立畅通的渠道,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具体来说,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首先,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就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业的突发事件,堵塞各种监管漏洞,真正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双方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最新的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才有助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实施,统筹安排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分清职责,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四方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助于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加强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对各金融机构风险的全面掌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按照“功能型监管”的理念,分别对各金融机构的银行类业务、证券类业务和保险类业务进行监管,并由该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决定一家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类似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功能监管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保证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到金融监督管理局,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监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进行并表处理,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机构及其下设的各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效避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第三,依据“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银行监管体系可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容易明确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牵头式功能型”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状,在维持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的同时,适应了银行业务融合的混业经营大势。

伴随着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可以在现有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良与变革,最终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银行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 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 刘洋:混业经营趋势下商业银行监管模式转换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关系分析

一、农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1、金融结构和农业经济结构不协调

最近几年,农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首先,农村企业和乡镇企业等中小企业占据了农村农业资金的绝大多数,大部分都是需求类生产资金;其次,农民群众的资金需求,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相对来说所占比例比较小。在农村经济结构中,金融贷款需求一般包含了农业生产需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和农村贷款需求。上述三种不同的贷款需求给农村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所以地区的金融机构需要对不同的信贷进行科学分配,直接推动农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能真正做到科学分类,重视乡镇中小企业信贷投入而忽视农业信贷投入,和现阶段的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适应的现象。

2、农村金融机构工作效率不高

农村金融机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比较滞后,导致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不集中,需要金融机构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此外,在金融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来自农村,其专业素质不高,不能紧跟时展更新自己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老化,从而影响到农村金融发展和进步,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村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1、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农业经济增长影响

要想实现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就应该尽量保证农业和农村之间的供求关系维持平衡,农村金融发展,使得农业的各个生产要素得到了很好的划分和配置。农村金融随着农业经济发展逐渐寻求全新的发展,需求也会不断增加,但是现阶段,全国农业金融供给还得不到满足,发展还不是很平衡,因此,农业经济增长必须依靠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撑。要想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就必须发挥好农村金融的支撑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金融量在持续减少,主要因素就是因为农村金融供给不合理,造成这种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贷款额度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

2、农村金融结构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结构能够真实反映出其实际现状,对金融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经济增长有着很大的帮助。金融是经济行为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点,投资者通过减少费用来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更好的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对农村金融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还能够更好发挥金融各项功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分析,农村和城镇发展相比还比较落后,农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而对农村金融结构进行优化,使得农民群众、农业生产大户以及农业企业有更多的渠道进行融资,从而满足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更好的激发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

3、农村金融效率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衡量农村金融效率的高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储蓄动员能力;其次,储蓄资金投入后转化率;最后,投资投向效率。在广大农村地区资金不平衡的现象经常发生,所以需要使用相应的金融手段将闲置的资金进行有效的分配,保证各个环节资金分配均衡。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资金的供求现状直接决定了利率的高低,投资者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应该选择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金融体系对资金分配进行科学配置,保证资金能够得到高效利用,同时还对更好的促进资金流动创造了必要条件。农村金融在发展规程中,常常伴随着金融制度改革,改革更好的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不断趋于完善,同时,还会诞生更多新鲜的金融工具种类,这些金融产品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投资方式和储存方式以及途径。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更好解决储蓄和投资者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促进农村储蓄转变为农业投资,最终促进农业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尹希果,陈刚,程世骑.中国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关系的再检验-基于面板单位根和VAR模型的估计[J].当代经济科学,2007(01).

[2]王虎,范从来.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影响机制的研究-来自中国1980-2004年的经验证据[J].经济科学,2006(06).

[3]张立军,湛泳.金融发展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三大效应分析及其检验[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12).

[4]刘洁.金融发展、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基于1980—2007年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S1).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中介 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

随着经济金融化和财富形态虚拟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符号经济的过度创造使得人们更倾向于关注财富的分配而非创造,大量资本从实体经济部门涌向金融衍生品市场。这不但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挫伤了生产资本扩张技术革命成果的动力。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对世界经济发展格局造成了巨大影响,同时也使得人们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经济服务化和经济金融化的基本立场,在后危机时代各国均致力于将投资和创新从金融赌博中拯救出来,纷纷引导社会资金从虚拟经济领域投向技术创新活动;第二,之前被无限放大的金融市场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而其固有的内生不稳定性因素逐渐凸显,人们的关注点有一部分又重新回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体系上来。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探讨金融发展,尤其是金融中介发展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必要和颇具价值。

一、我国金融中介行业的主要功能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S·肖(Edward S.Shaw)把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货币系统和非货币的中介机构.货币系统作为中介机制,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货币;非货币的中介机构只履行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对自身的货币债权的中介作用,这种债权采取储蓄存款,股份,普通股票和其它债券形式。

金融中介一般由银行金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与经济运行关系密切,金融活动的范围、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绩效,几乎所有金融活动都是以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心展开的,因此,金融中介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金融中介本身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的运作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是:

1.提供流动性,以进行风险对冲、分散和分担,并便利交易

流动性是指按既定的价格将资产转化为购买力时的便利程度。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不确定性造成的,资产转化为购买力时的可能的损失。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加剧了流动性风险。Diamond Douglas W和Dybvig·Philip H(1983)建立了一个流动性模型,其中经济个体在两种投资之间进行选择,并在投资之后具有受到流动性短缺冲击的不确定性;而且检验一个人是否会受到流动性冲击的成本很高,从而不存在对这种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市场。这两种投资一种流动性差但回报高,一种流动性强但回报低;流动性短缺的冲击会促使投资于流动性差、但收益高项目的经济个体希望在项目尚未产生效益之前将其变现。这样,流动性冲击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就提供了经济个体偏好流动性高、回报低项目的激励。

上述情况为金融中介的出现提供了激励:金融中介通过提供存款给储蓄者并且从事组合投资,即将存款同时投资于流动性好但回报率低的项目和流动性差但回报率高的项目,可以在获得项目投资高收益的同时,利用流动性强的项目为储蓄者提供流动性,从而一方面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对冲、分散和分担,另一方面便利了交易,促进了经济增长。

2.获取投资信息和配置资源

Vincent·Carosso(1970)指出,对企业状况、经理素质和市场状况进行评估非常困难,并且成本很高,而储蓄者是不会在没有可靠信息的项目上投资的。由于储蓄者个人缺乏时间、能力或适当的手段来收集并整理有关信息,结果是高信息成本妨碍了资金的有效配置。金融中介的出现,不用每个储蓄者具有评估技术并单独进行评估,从而节约信息获取和处理成本,优化了资源配置。

Terlizzese(1988)以投资的“事前”(即在投资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存款者偏好间接投资的解释,当他们面临柠檬问题——即企业是由于内部收益率下降才会对外部融资——时,希望在监督方面有相对比较优势的金融中介作为代表性的监督人。在重复博弈中,相应的问题通过信誉机制得到解决。

3.监督经理并实施公司控制

第8篇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信用基础薄弱、市场不够完善和规范、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方式落后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一、前言。

票据市场是指以实质交易为基础的、以自偿性为保证的短期资金交易或融资活动,是货币市场中最基础和交易主体最广泛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上交易的票据主要有三种,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对改善融资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丰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相对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信贷间接融资,票据融资是最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票据市场相对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又使其成为理想的短期投资工具。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角度看,以票据为标的物的再贴现政策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满足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重要手段。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角度看,发展票据市场能够为社会提供持续丰富的短期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政策扶持方式,支持票据市场发展。

国外票据市场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放任经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引导专营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强管制模式。它们都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水平、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体系及完善的规章制度等。这为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货币政策尤其是票据的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效应提供了重要条件。目前,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呈现以下特点:票据多样化,融资性票据与交易性票据并存、再贴现操作方式趋同,再贴现利率多层次、中介机构多元化等。

我国票据市场起步较晚,在本世纪初开始快速增长,2001~2008年商业汇票年累计承兑量由1.2万亿元增加到7.1万亿元,年均增长29%;贴现量由1.4万亿元增加到13.5万亿元,年均增长41%;期末商业汇票未到期余额由0.5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贴现余额由0.3万亿元增加到1.9万亿元。2008年,票据融资高达13.4万亿元,2009年初,票据融资更是大幅增长,仅1月和2月,票据融资增加1.11万亿元。票据融资快速发展有效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方式。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业务创新明显加快。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票据的信用基础薄弱。信用是票据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票据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而中国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状况不佳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企业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导致“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套、骗银行信用,使银行在承兑、贴现等业务活动中采取保守原则,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而且企业在被发现造假之后,受到的处罚也较少,不会影响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生存。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机构受手续费和赚取利差的诱惑办理超过自身能力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旦到期无款垫付,就借故拖延或无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银行承兑汇票无条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础受到质疑。即使是银行之间也存在信用差异的问题,不是所有银行的票据都可以被贴现或转贴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2.缺乏全国统一、完善的商业票据市场。首先,由于缺乏统一高效的登记、托管、交易平台,票据市场处于分割状态,仅在部分中心城市形成了区域性票据中心,缺乏一个全国统一、完善的市场。

其次,票据在各行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性较差。由于各商业银行票据交易的操作流程、业务制度自成体系,人为地制约了票据流通,阻碍了全国性统一商业票据市场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

3.交易品种单一,交易主体少,信用风险集中在银行。从交易品种上看,在西方发达国家,票据市场工具和产品种类繁多,而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占95%,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交易中只占不足5%,在单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票据业务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既不利于银行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从交易主体上看,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票据交易,而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程度十分有限,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由于票据业务的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使商业银行成为票据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既不利于金融体系分散和降低风险,也不利于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和扩大票据融资。

4.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票据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是稳健发展的条件,我国现有的票据法律制度僵化死板,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表明,融资性票据—商业本票,在我国目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使得长期以来,商业票据只能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其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未能得到很好发挥,从而限制了中国票据市场的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我国没有规定相应的较为详细的操作规定、防范手段和票据责任的规定,导致票据制度被滥用,而且又无人负责。

如虽然规定票据的开出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没有规定对贸易背景的审查义务,所以导致上述有关贸易背景的规定有名无实;又如对票据质押没有规定相关的办理程序,只靠相关银行规定相应的内部工作制度,但它们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些规章甚至与票据法本身相互冲突。

5.交易方式落后,票据欺诈风险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票据业务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网点,采用实物交割柜台交易。

票据从签发、承兑、背书转让到贴现、转贴现,仍采用手工操作,市场电子化交易程度很低,票据交易范围有限,交易信息不畅、不集中、不透明,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统一控制票据风险的手段,使票据市场不能摆脱实物票据制约,难以形成统一的登记保管和交易清算体系,为个别商业银行故意压票、退票提供了机会,也为不法分子伪造、变造票据创造了机会。

6.利率机制僵化。合理有效的票据市场利率机制,有利于票据市场的流通,提高票据的收益性。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同业拆借利率的限制,但票据市场利率仍受中央银行管制。1998年12月,虽将贴现利率改为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加点生成,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贴现利率被管制的性质。

7.缺乏权威的资信评级机构。

我国目前尚没有很权威的资信评级机构,即使是现有的信用评级公司也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信度很难令人信服,投资者只能自己通过一些渠道进行评价,风险评价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投资者进入票据市场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公认的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对票据进行评级,配套的社会信用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范管理制度尚未出台,企业的信用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参照系,致使商业票据的广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三、对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建议。

第一,建立票据信用信息系统,强化信用约束,为票据业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套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票据违规行为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藉此规范票据行为,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票据违规信息统计功能、多渠道的信息查询功能以及灵活的信息输出和报表管理功能等等。建议由人行牵头,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参加,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定期公布相关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信用环境治理的力度和公开性,确保信用信息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有不良票据行为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合力制裁。同时,对随意延压、无理拒付行为的承兑银行,要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承兑资格。

由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规模小而松散、业务范围不统一、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票据信用评级机构。建议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建全国性的票据评级机构,当评测机制走上正轨后,再将原有的依附于银行的票据评级机构脱离银行体系,独立为中立的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加快跨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为了解决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现有的弊端,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行为,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作出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决策。该系统定位于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等相关的业务处理服务功能,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及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的业务处理平台。该系统建成后,将对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起到深远的影响。

基于我国票据市场的现实状况,建议在上海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短期目标为: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平台,实现商业汇票签发、托管、查询、鉴证、交易、结算等业务功能的电子化处理,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商业汇票市场。长期目标应当是:建成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以现代化信息技术系统为支撑,丰富的票据产品为内容,具备有效实现社会短期资金合理配置,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发现和生成短期资金价格等多种功能,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第三,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主体。一是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改变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枝独秀的局面,鼓励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

二是大胆创新,积极开发商业票据业务新品种,如开展票据贴现买方付息、企业贴现回购、商业汇票保证、贷款协议回购等业务。

三是有序发展融资性票据,分阶段逐步放开,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四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私营企业和民间票据进入市场,积极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四,逐步完善利率机制。

根据目前实际,建议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推进差别利率,增加利率弹性,在票据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放开票据转让利率、贴现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管制,以市场信息化管理为基础,由供需双方自主入市、自动议价、自愿成交。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票据法》,完善关于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有关内容,加强适用性和针对性;完善各类实施细则,加强监管类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避免在票据业务上的无序竞争和互相压价;建立健全商业承兑汇票签证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使票据市场在更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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