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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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主要贸易模式,其隐匿性,虚拟性,数字化的特性,不同与以往的商务模式,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例如是否收税,应征税种,防止偷漏税以及国际避税等方面的问题。
Summery: As the major trading mode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challenged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of taxation.
关键字:网络经济环境,电子商务,虚拟性,隐匿性,税收征管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y, e-commerce, taxation,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崛起,成为网络经济下贸易和商务往来的主要模式。电子商务以无纸化,无限制,无间断的交易特点被全世界许多的政府,企业,消费者所认同,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就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章曾表示,“任何新出现的东西,都需要一个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网上做生意,也是发展经济的工具,要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其自我淘汰发展,而行政力量不要过早地介入。如果上网开店创业刚开始就收税,很可能就发展不起来,死了,谁都没有好处。”
对此,国内著名购物网站副总裁邵晓锋曾表示表示,税收是维护商业环境的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是网上贸易是新兴产业,目前更应该扶持而不是制约。“收税时机还偏早,而且即使要收税,数额也应当尽量减小”。他介绍说,在美国,各大州对个人网上交易都给出了20年的优惠期,提供免税或者数额极小的税收政策,但我国的法律关于网上贸易的税收还几乎是空白。
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一、目前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分二种,即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电子商务出现后,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使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从而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步履维艰。
2.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3. 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 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二、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难题的探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其发展应持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的态度,将来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也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
1.掌控好税源,确定纳税主体,避免漏管漏征。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是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的,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果能通过某种方法掌握网上商家的资料,掌握税源,做好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漏管漏征户。在淘宝网站,商家都是需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开设网店,但尚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能从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入手,要求开网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只要通过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合作,就能掌握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并对它们进行税务登记。
2.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和交易状况,计税依据相对难以掌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可是应以何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以淘宝网购物为例,虽然商品交易全过程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银行支付中介查看到,但要准确掌握实际计税销售额亦非易事。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网上购物大多是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的,所有销售详情在网站均有记录。(注:支付宝是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一种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即由买方先把货款汇到支付宝账户,收到货后经确认,货款才能转入卖方账户)但也有部分交易是不通过支付宝的,直接银行汇款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城见面交易也相当普遍。上述二种交易方式的销售额都没法显示在网上交易记录里,所以能够比较准确核算的销售额只能是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的那部分了。
3.根据商品交易方式和性质,确定征税对象。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无形的”,但对于依托专业网站平台开设网店的交易行为来说,确定征税对象应该不是难题。比如在淘宝网站,对商品交易有着明确的分类,买家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分类里寻找自己所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目前在不少购物网站上,销售有形商品占大部分,销售无形商品占了小部分。在商品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服装鞋帽、电器食品等有形商品外,还有房屋租赁、网店装修、婚庆服务、电子订票等无形商品。根据这样的分类,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确定哪些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哪些是营业税征税对象了。当然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情况,比如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对于这一类的课税对象,应设置一个简单统一的税种进行合理征税税。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如果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因此,在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方能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困难重重,但成熟的理论加上实践,相信将来必能寻找到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方案和措施来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 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对策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1.网络基础环境建设加强,网民数量剧增。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站规模已达229.6万,较2010年底增长20%;我国域名总数为786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350万,占比为44.6%,较2011年中增长26000余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长率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5亿户,3G网络已经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和大部分乡镇,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备为互联网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将有力推动电子商务的进程。根据《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在2011年12月底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数量达5580万;相较于上一年互联网普及率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数量也已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
2.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不断地拓展,表现在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具体而言,工农业、流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都有电子商务活跃的身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业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利用率达到42.1%。
3.电子商务类应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较2010年底上升8.5个百分点,团购用户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67亿,使用率提升至32.5%,与2010年相比,用户增长2957万,增长率为21.6%;旅行预订用户达到4207万人,用户年增长16.5%,用户渗透率提升至8.2%,网民使用旅行预订服务的深度持续增加。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成长发展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基础之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而言,因为其高速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以及营业地址的虚拟化给税收主体的确认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而税收征管在面临无纸化、无形性、数字化等特点时也失去了传统征管中的凭据基础。此外,电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减少都使传统的税务管理面临挑战。
1.税务登记难于适用,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代替了传统贸易中实体的营业场所。对于这部分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来说,逃避工商登记是比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其管辖地域范围内对这些“隐形”经营者的管控就更为不易了。这就使得纳税人的确认和对纳税人的监控更加困难,同时也影响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导致税源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使得国内的异地销售和跨国销售增多,这使得许多过去发生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到另一个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区域,这些都将对各地乃至各国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形成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对各税务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过程无纸化,征管失去凭证基础。在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下,纳税人会计信息电子化,合同、发票、账簿、凭证等越来越倾向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迹,也不会像纸质凭证、账簿被修改过的痕迹那样明显,这就使审计失去凭证基础,同样也使证明购买、销售的举证过程复杂化。
3.中介课税点减少,税款代扣代缴削弱,影响税款征收。传统商务交易的销售链条通常要通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或者从厂商、地区性商场再到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税务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机构的代扣代缴来完成征管的,而电子商务则省去了中间商的部分,销售链条变成直接从厂商到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中间商是税务机关获取重要税务信息的来源,如买卖双方交易额及确认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间商的消失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不仅在淘宝商城上以企业的名义开设店铺,还在淘宝集市上以个人的名义开设网店,但在日常申报中只申报淘宝商城的销售收入,隐匿了淘宝集市上的销售收入。为了扩大销售面,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目前很多企业都是B2B和B2C两种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种模式并行,如何在没有中间商、交易数据无纸化的情况下核实B2C部分的销售额;如何挖掘出与B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C店,找出隐藏在C2C模式下的销售额,对于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兴起和发展,现在绝大部分的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快钱等来收取销售款项。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核查,但现行征管法对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核查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并未作出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只能在企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电子现金提现到银行账户后才能展开核查,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建议
1.根据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完善纳税人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并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包括企业网、电子邮箱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主要联机清算银行、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给予纳税人,这是用以区别其身份的有力依据,并要求纳税人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展示在网站首页或关键网页的显著位置。
2.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机关凭借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身份,纳税人根据其营业范围领取相对应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号码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以及发票监制章。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也即适用不同税率下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目前在笔者所在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发票已经实现了网络开具,进一步将推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发票,可见实现网络开具发票已经具备了信息化基础。
3.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由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税务部门面对该问题应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加快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以更从容的姿态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电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国应当对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引起高度重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改善税务机关自身的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应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不仅在各税务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而且在各相关部门间也实现信息共享。对业务流通的控制应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个先进手段,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网站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咨询等在内的整体性层次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规范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上网填写,同时需要有电子签章,这些资料在填写完毕后将直接传送至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接收到资料后必须对这些电子资料进行审核验证,若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要求,那么将申报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纳税人;若发现有错误,则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最后将通过审核的应纳税款信息发送至银行和国库的数据中心,一方面银行数据中心根据接收到得应纳税款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账户划拨税款至国库,同时将划款信息发送至纳税人;另一方面国库数据中心在收到税款入库信息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数据中心发送入库信息,最终完成整个电子申报纳税过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网络中介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在电子商务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难度较大,因此对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通过对资金流的控制来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具体来讲,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以及运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在资金的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并不需要直接谋面,由此也衍生出对于信任方面的担忧,这时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成了一种保证双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机制,故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可以通过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代扣代缴税款,再将税款上缴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税的漏洞。
当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网络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一定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策略。因此,为了鼓励网络中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也要做出一定的处罚。
参 考 文 献
[1]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梁俊娇.税收征管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J].中国税务.2000(7):4~8
[4]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128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03-02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商务相比,其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和数字化等特点[1]。
(二)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严峻性
电子商务的巨大销售额无疑成为各国政府一笔潜在的税源。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截至2011年,网购用户总规模已经达到1.94亿人,网购使用率提升至37.8%,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8万亿元人民币,网络购物交易额7 735.6亿元人民币。
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来,大家所熟悉的“淘宝网”2009年举办的11月11日“光棍节”五折大促销活动,当日交易额暴增了70%;2010年缔造了单日交易额9.36亿元的纪录。2011年官方数据显示,“淘宝商城”和“淘宝网”单日总交易额达到52亿元。香港素有“购物天堂”的美誉,但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数据,2011年9月份香港零售业的总销售额为31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254亿元),平均到每天大约8.47亿元,与“淘宝商城”和“淘宝网”的单日交易额52亿元相比,也黯然失色。“淘宝商城”和“淘宝网”的日营业额是整个香港零售业的6倍左右。这惊人的数据让我们看到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尽管大家对于怎么征税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但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流失
(一)关税的流失
网络空间中,数字化的产品在传输过程中不受传统交易下国家地理疆域的限制,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海关就很难掌握和监控网上交易的事实,从而造成了关税的流失。
(二)增值税的流失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冲击。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贸易被电子商务所替代,使增值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对其进行监管和征缴面临种种困难,也造成了税基的流失。
(三)所得税的流失
由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这就使得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变得模糊,有形商品和服务的范畴很难界定,税务机关在确定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上难度很大,导致课税对象混乱且难以确认,对所得税的征管非常不利。
(四)营业税的流失
在电子商务中,假如交易的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的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使用时,那么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哪一方应为纳税人,以及收入认定和服务性质认定时都可能因为纳税人故意避税导致营业税款的流失。
三、现行税制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困难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不需要在固定地点注册登记,只需建立自己的网站,便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商务活动。例如,大型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某个国家开展贸易活动时,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在该国境内都不需要设立自己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在这些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就变得极为复杂。
(二)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和线索,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有效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纳税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再加上法律对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都有保护,使得税务部门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偷逃税款行为成为可能。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尚未统一;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
(四)跨国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
传统税法是按照交易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划分所得的性质,由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品具有数字化、无纸化的特点,这一规定并不适用。这样,交易的性质就变得模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各国不同的税种划分以及税率的差别来规避高税负。电子商务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性质,显著缩短了交易的时间,跨国公司可以更加轻易的通过转移定价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种成本合理的分布到世界各地,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