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9 08:54: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经营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见表1),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乎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凋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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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34—35.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际;借鉴
一、加拿大农业保险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加拿大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加拿大的农业保险计划采取的是各省根据本省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本国农作物保险计划及再保险计划,如果各省决定开展农作物保险时,那么农业保险工作由各个省政府自己进行开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设立经营计划、确定保险模式,并由各个省自己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各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但它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专门提供优质低廉的农业保险服务。加拿大政府对发展农作物保险提供强大支持,主要是联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发展农作物保险的资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从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获得60%左右的保费补贴,这一举措保障了加拿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除了保费补贴,还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支出的支持。1959年联邦政府制定并由议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具有高效力的《农作物保险法》,进入了由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开展农业保险的阶段。加拿大在农作物保险立法工作中,严格制定《农作物保险法》中关于险种开发、灾害认定、投保承保理赔程序、农险补贴政策等相关具体条例,保证农业保险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农作物保险法》。在1991年通过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条例》,解决了关于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支持措施、联邦和省政府在农作物保险的具体经营上的职责等相关问题,并提出建立再保险,由联邦和省共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作物再保险制度对于各省加快农作物保险提标扩面有重要意义。《农作物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各省也应该相应地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并受制于《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部农作物保险局主要负责农作物保险的计划制订,对各个省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政策及资金等支持策略,对科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参考和统计性分析,帮助各个省保险机构实现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同时,省政府农业部的农作物保险局设立保险部门,主要支持产品开发与创新,负责对各项农作物损失报告和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赔偿金额,实现各项保险信息共享并提供农险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农业保险广泛覆盖。
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1996年,美国出台《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法案明确指出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工作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转变其职能,主要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全国分散着12个办公室,向各个负责的区域内提供相应的农业保险服务,主要是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参与经营;风险管理局监督和管理该区域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情况,负责农业保险宏观事项,包括保险费率的核定、保险补贴的支出管理;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济活动。目前,经农业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有15家。在美国50个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险经营机构在本州提供保险服务。农业部要求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满足业务拓展服务网络的资金、市场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长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专业经验。美国自此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1980年对此法案进行修正,实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和私人资本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引入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1994年国会对保险法案经过大规模修订,重组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出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要求农民必须加入巨灾保险,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与获得政府其他计划的政府补贴直接挂钩。1996年,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职能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2008年美国农业法案》提出对特色农作物提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设立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风险保障。
三、国际农险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特殊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征,政府通过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外国经验,逐步形成以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多元补贴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和地方财政灵活选择并增加农险补贴品种,尤其是加大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产品的补贴;根据不同省份的农业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征,考虑省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区别补贴,针对各个省份农业发展情况与农业风险特征实施分级补贴;向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机构提供适当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险产品创新补贴、农险人才培养的资金支持;对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别实施再保险补贴项目。
(二)建立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
我国政府可以在农业部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经办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农业保险的计划,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统计,为科学合理制定保险费率提供数据参考,负责政府农险补贴项目的预算管理及农险补贴项目的支出管理,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规范运营情况,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实现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批工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研发农业保险新品种及建立创新专利保护机制。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财政部全额出资设立并提供补贴项目的预算安排,农业保险部门成立之后,具体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的问题,保障我国顺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现由农业保险大国向农业保险强国的转变。
(三)加强农业保险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农险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应当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用具体条例明确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国2013年3月1开始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并未得到较为普遍有效的适用效果,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的缺乏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保费补贴结构调整及农险运营监管不力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补充。在发达国家在中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都将立法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参与程序及补偿规则。我国应该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弥补法律空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相关条例,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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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风险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公共财政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
经济学上的“保险”是指通过集中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于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给予保障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农业风险的特征
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通过农户投保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并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和财产保险,它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不确定性:农业受自然力的控制又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系统性:农业风险更多表现为系统性风险;相关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其高度相关性的特点,一次风险事件将造成为数众多的农业风险单位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损失。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差异明显,总体上,我国的南方容易遭受水灾,北方通常干早少雨,常常为早灾所困,沿海地区则往往遭受台风和暴雨的袭击。
二、农业保险传统经营模式分析
(一)商业化(准商业化)经营模式分析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农业保险试验中,人保一直是主力军,其经营模式一直是商业化(准商业化)的经营模式。但在20世纪年代初,公司内外越来越强调其商业性质,注重利润考核指标,并把经济效益同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人保着眼于内部核算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内部实行“切块经营”的设想,将险支公司内的大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捆绑成一“块”,以便通过险种盈亏互补和获得较多的税收政策的优惠。但是这种改革和探索,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保公司的商业性质和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经营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仍然无法与人身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效益相比,这就使人保仍然从根本上缺乏举办农业保险的内在动力。另外因为地方政府不可以给予人保财政上的更多支持,就不可能解决农业保险基金的广泛征集和积累问题。目前人保还在进一步压缩农业保险,调整现有的业务,努力按商业保险的要求打造新的农业保险。
(二)相互和合作保险模式分析
河南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实际上也是人保寻求农业保险出路的改革措施,它是河南分公司设计和推广的,通过互助会发展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多优越性的组织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农民乐意接受,地方政府也支持。从人保来说,由于通过收取代办费和接受30%的分保,其利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又避免了直接经营的亏损风险。但是,互助会范围太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差,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害。当时河南人保为互助会虽然也提供了再保险业务,但成数在保险和30%的分保比例使互助会的风险仍然很大,遇到广泛发生的较大灾害损失时,没有财政的强大有力支持,仅靠这微不足道的准备金和再保险,根本就不能给投保农民充分的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互助会带有浓厚的长官意志和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色彩,互助会的兴衰往往和地方行政长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有关,地方行政领导班子的变动足以决定互助会的命运,加之基金管理的漏洞,即使农民对农业保险有很高的热情,其可持续性也令人怀疑。这大概就是河南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失败的主要原因。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虽然民政部分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坚持下去,但以国营农场为背景的新班兵团保险公司取得了成功,人保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农委联手经营的农业保险也取得了成功。从表面或从体制来看,这两种经营模式是不相同的,但它们都比较符合政策性保险的一般操作方式和经营机制,这是共同的特点。比如,政府提供资本金和初始准备金,免征各种税赋,补助保费使价格能够为农民或农场职工所接受,也使准备金积累有较好的基础。实行统保(先不管其合法性)有效防止逆选择,政府也好,公司也好,都刁刘僧望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谋求利润。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还允许经营一些财产和人身保险,是风险可以在不同险种之间分散,责任准备金可以在其间进行调剂使用,市分公司和地、县支公司之间,兵团公司和兵团、场分支机构之间合理的利益机制,即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有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我认为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总体运行模式是商业化自主经营模式,他有如下几个问题:政府在经营模式中的缺位,政策性保险得不到体现;农村投保人无任何支持,使得农业保险参与率低,显性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人主体单一,险种严重不足,创新和发展泛力;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缺乏界定,使得参与率低,无法达到保险所要求的大数法则;再保险安排不合理,使得原保险人承担太大的风险,阻碍了原保险人的积极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八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92012101-0016-05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下的小农户经营的优越性不再明显。集中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是适应国际大市场的有效途径,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运而生,但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并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此时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便得到了应用和发展。作为农民集体行动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效载体,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平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意味着农民成为股东,拥有合作社经营成果的剩余索取权。这不仅适应现阶段让更多的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
目前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仅限于法律层面,对于加入农地股份合作制影响因素有少数人曾进行了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发展专业合作社、进行土地入股的第一行为主体和最终实施主体。因此,了解农民的主观意愿对于揭示制约这种发展形式的因素及制定政策支持措施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样本描述及变量说明
(一)样本描述
样本数据是2010年8-11月对陕西省农户进行一对一随机访谈获得,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0份,有效率95%。调查对象主要是陕西省各市县的农民,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118人,不愿意的有72人。
(二)变量说明与预期
共选择了15个变量:1个因变量反映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14个自变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影响这一出资方式的因素。表1为自变量的定义及假设预期方向。
1.农户个体特征预期分析。如表1所示,性别作为农户特征变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预期影响不能确定。在农村,男性农民作为家庭主力,承担着主要的家庭劳动责任,可是在当今形势下,男性农民可能会外出打工,没法顾及土地经营;再者,男性农民的视野比较宽,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从而可能更愿意土地入股合作社。但是女性作为农业生产者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劳动强度的影响,也较愿意土地入股。从行为理论上分析,年龄这个因素的预期方向也不能确定。现在的农二代大部分从小就在学校接受教育,踏入社会后多半都是外出打工或干其他事情,一方面没有进行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愿意种地,所以青年的入股意愿可能会比较强。老年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老化而且他们对土地的珍视比青年人更强烈,所以其可能不愿以土地入股。但是,当年龄大到一定程度时,由于自身体力和精力的限制,他们也可能更愿意以土地入股。一般来说,干部在农村的各个方面都属于比较优秀的人,而且是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所以其入股意愿较高。文化程度预期与入股意愿正向关系,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通过其他途径增收的可能性大,故用土地人股的概率也大。劳动技能的预期与入股意愿反向,这是因为有劳动技能的农民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比较好,属于农业生产中的“老把式”,所以其可能更愿意自己种地。
2.农户经营特征预期分析。劳动力占比预期与入股意愿反向,因为劳动力占比越高,说明家庭劳动力越丰富,则农户更愿意自己种地。土地规模预期与入股意愿正向,一方面,土地规模越大,农户自身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劳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土地规模大的农户一般就是所谓的农业大户,他们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拥有的股份会比较大,从而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兼业程度这个指标预期与入股意愿成正向,兼业程度越高说明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越大,通过土地获得的农业收入越少,那么农民可能更愿意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劳动天数预期与入股意愿成反向,劳动天数越多,说明一年当中花费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时间比较多,人股的意愿就不强烈。
3.社会保障预期。对于农民,土地充当着很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很多农民不愿离开土地很大原因就是担心失去最基本的保障。于是,笔者认为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预期方向与入股意愿成正向。
4.认知特征预期。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与入股意愿预期成正方向,因为合作社是国家认可的具有惠农作用的法人组织,其初衷就是为了农民增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股合作社也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只有对合作社的运作和利益分配等足够了解,农民才愿意。是否已经加入合作社说明了农户入社的状态,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对合作社运作的了解,成正向。
二、模型选择
本项研究主要考察的是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股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因变量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愿意和不愿意,是离散的,由于普通的回归模型因变量的取值范围在正负无穷大之间,故在本研究小不能适用。二元因变量的Logistic回归模型适用于本研究,其建立的Logistic回归模型应为:对(1)式进行变化,将非线性变成线性有:
(2)式中Pi表示第i个农民愿意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率;Xij表示第j个农民第i个因素对这种出资方式的影响,具体定义和特征值见表1。
三、模型运行结果及分析
(一)模型运行结果
本文运用SPSSl6.0采用Forword Stepwise(wald)方法对样本进行logistic回归。经过四步迭代后,达到收敛标准,估计参数。拟合优度卡方为61.435,Sig为0.000,达到了0.05的显著性水平,关联强度系数C和S2。分别为0.276和0.376,同时Homer and Lemeshow Test的Sig为0.696未达到0.05的显著水平,说明拟合优度很好,可以有效解释和预测因变量的结果,回归结果见表2。
(二)结果分析
1.农户个体特征对人股意愿的影响分析。农户个体特征变量中没有达到显著水平的变量,这说明对于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农户自身因素不是影响的主要因素,但从系数来看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性别的系数为负。说明女性较男性更愿意;年龄与愿意的概率成负相关,说明青年人更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与现实情况相符。因为农二代大部分从小就在学校接受教育,踏入丰十会后多
半都是外出打工或干其他事情,一方面没有进行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愿意种地。文化程度与预期一致,说明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通过其他途径增收的可能性大,故用土地人股的概率也大。劳动技能与预期入股意愿一致,这是因为有劳动技能的农民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比较好,属于农业生产中的“老把式”,所以他们更愿意自己种地。是否为村干部与预期一致,因为村干部是农村里见识多、认识水平高、能力比较强的人,而且是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所以其入股意愿较高。
2.经营特征对人股意愿的影响分析。经营特征对农民土地入股意愿的影响较大。土地规模达到了5%的显著水平,其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一致。这是由于一方面,土地规模越大,农户自身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劳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土地规模大的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拥有的股份比较大,从而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劳动天数达到了1%的显著水平,其系数为一0.005,说明劳动天数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对农民土地入股意愿具有很小的反向影响,但劳动天数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兼业程度达到了10%的显著水平,其系数为1.529,与其他变量相比它的变化对入股意愿影响幅度较大,这也符合预期与现实。劳动力占比没有达到5%的显著水平,且与预期相反。这说明传统的认为能劳动的人越多就越要依赖土地的观念已经不适用。家庭劳动力多,剩余劳动力就会从事非农生产,获得更多非农收入,于是土地对家庭的收入作用就会降低。收人多就可以运用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方式,土地对家庭保障功能就会弱化。
3.社会保障对入股意愿的影响分析。我国在农村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以来,广大农民基本都参加了医保(本次调查参加比例为94.7%),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从本研究可以看出,它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否参加医疗保险的显著水平为5%,系数为1.787甚至超过了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1.577,这说明医保对农民人股意愿的影响很大,也说明了社会保障对农民的重要性。养老保险没有达到5%的显著水平,且方向与预期相反。本次调查中63个农民有养老保险,127个没有,而有养老保险的大多都是山区或半山区的农民,这些地方合作社发展缓慢,农民对合作社了解不多,其用土地人股的意愿较弱。
4.认知特征对入股意愿的影响分析。对合作社的认知特征变量都比较显著,这说明对合作的了解程度和加入状况都不同程度影响农民的入股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于的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农民对其运作和具体操作情况的了解程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农民在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盈利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管理者经营能力等情况下,确定风险最低才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去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劳动天数、土地规模、医疗保险是影响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显著因素,兼业程度和是否加入合作社也较为显著。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权决策时对个体特征考虑较少,经营特征、社会保障和认知特征才是重要决定因素。这反映了农民在对待生存之本的土地问题时很慎重,总是首先考虑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故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意识层面的影响,通过典型示范进行实例影响,使农民意识到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弱势地位和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起来的组织,从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
关键词:保险合同;经营;现状
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用,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要有责任感。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标志。诚信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对一个企业来说,诚信是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长盛不衰,正是长期坚持诚信的结果。而因为不守诚信,持续多年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财务造假,使世界50强企业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产纪录,“安然”成为公司欺诈以及堕落的象征。
1 保险合同要遵守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是指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因为: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3)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①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中国保监会的“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简洁、有力地概括了保险业的根本特征和保险人的从业理念,摆在首位的就是坚守最大诚信原则。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的中国人保财险的核心价值观:风雨同行,至爱至诚。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诚,充分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为与共和国共成长的中国人保财险,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对人民尽忠诚,讲良知,讲爱心,将保险的温暖情怀传递给更多的人。对客户讲真诚,忠实履行保险合同承诺,为客户提供与众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险服务,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对股东讲诚信,讲价值,以优秀业绩向股东提供持续稳定丰厚的回报,不断提升股东价值,实现公司价值的持续增长;对员工讲诚信,关爱员工。将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帮助员工实现个人价值。可见,诚信成就中国人保财险的辉煌,树起了中国保险第一的品牌形象。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财产保险公司。
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经济的”助推器”,社会的稳定器,对经济和社会担当着重大的责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无不渗透着“诚信”二字.。保险与诚信是鱼水关系,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2 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
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有损保险业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要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自觉抵制各种失信行为,主动举报各种失信行为,共同建设、维护和提升“诚信保险”的良好形象。保险业的从业人员更要以高昂的热情去传播诚信理念,以有力的行动去弘扬诚信精神,爱护自已的信誉,珍惜自已的诺言,以自已的诚信行为,带动和影响我们身边的人,以诚待人,以信兴业,从而形成人人重信用、讲信用的氛围和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超级秘书网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关键词】保险混业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保险混业监管
与对银行业监管研究类似,保险监管文献也常聚焦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只不过对象不是存款人和银行,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存在,保险公司要面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而投保人对于已经缴纳保费的管理和使用几乎无法监督。根据公共利益理论(Klein,1995),因为保险市场这种不完善性,监管者应发挥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保险监管核心职责是保证投保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尽可能保险消费者在签约前和合同有效期内了解和监督投保的保险公司财务情况是保险监管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与非金融企业不同,保险公司通常财务杠杆率比较高,而投保人通常并不精通财务知识。此外,相对银行存款人,或者证券投资者,投保人很难通过投资多元化分散风险,通常仅能依靠与之签约的那家保险公司。保险混业经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性。
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冲击。大多情况是糟糕的管理行为和外部冲击相互交织。面对同样的外部冲击,不同的保险公司受到的财务影响不尽相同,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里差别。公司治理问题指的是高管决策损害企业未来发展,比如投资失误、再保险不到位、财务决策失当、超速扩张、承保风险过高或合同定价过低等(Plantin & Rochet,2007)。相对外部冲击,内部治理问题不易识别,而且保险合同有的长达二十多年,为了保护投保一方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受损,需要进行外部监管。保险混业经营,一方面让保险公司受到外部冲击的因素和路径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公司治理难度变得更大,不透明程度更高,对外部监管形成新的挑战。
二、流动性风险与保险混业监管
流动性风险最初应用于银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因为需要随时面对和满足提现需求,对银行流动性的要求更加苛刻,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引发存款人恐慌并集中大量提现,形成挤兑和银行破产。
近些年来,不同金融服务行业直接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保险是金融行业中重要且发展迅速的机构之一,把保险公司仍然看作仅仅是销售传统保险合同的机构显然已经不再合理。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已经变得更加类似于储蓄机构。而且,我们可以预计到,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保险公司这种变化会越来越显著。因为预期寿命越长,意味着劳动人口越来越少,退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会不断增加,依靠下一代赡养上一代的困难越来越大,依靠自身积蓄作为养老金也面临挑战。CEA(2007)称,欧洲人均生活费用1993年为400欧元左右,到2004年已经上升到了900欧元。为了避免晚年陷入财务困境,购买养老保险需求逐渐增加,人寿保险产品已经成为一种长期储蓄手段。
非寿险业务,一般是指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赔付金额多少取决于承保事件自然概率和出险损失程度。单个非寿险投保人付出保费和保险赔偿金可能完全不对称,不过如果将所有投保人保单总体计算,保费与保险赔偿金之间仍然大致上现值接近。非寿险业务保费几乎没有储蓄性。寿险业务原本是与储蓄存在明显差异的。一般认为,保险公司被认为有三种作用。第一,保险公司可以为风险厌恶者面临的风险转移给更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的企业,从而可以激励公司和个人开展原本他们不想启动的项目或者从事的活动;第二,保险公司遵循大数定律,将相关风险集中然后分散出去;第三,通过收取投保人合理保费,可以降低其面临的风险水平。寿险最初主要是为了提供过早死亡风险保障,购买寿险的保费价格主要由被保险人的年龄决定,索赔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不过,随着人寿保险公司与银行业务越来越同化,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包括中国保险市场上,新型寿险产品几乎具有显著的投资特征,产品设计和宣传突出回报率和流动性优势。